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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公租房申請條件
公共租賃住房作為有別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的一種新型保障性住房,尚無一個內涵統一的明確界定。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貴州公租房申請條件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一、貴陽公租房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應當具有本市戶籍或持本市居住證,并在本市就業或居住;
(二)申請人與共同申請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
(三)符合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難、收入困難等相關標準;
1、收入困難標準:家庭人均月收入2000元以下,單身人員月收入3000元以下。
2、住房困難標準:申請家庭或者單身人員在各區范圍人均房屋(含住宅和非住宅)建筑面積15平方米以下。
(四)申請人配偶及未達法定婚齡子女原則上應當作為共同申請人(未在本市居住的除外);
(五)因離婚在本市失去房屋須滿1年。
二、將被取消住房租賃補貼保障資格的行為
保障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住房租賃補貼保障資格:
(一)采用虛報隱瞞戶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房屋等欺騙方式取得住房租賃補貼的;
(二)參加集資建房、購買商品房、保障房及其他方式取得私有房屋,且房屋面積不符合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的;
(三)納入政府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且簽訂租賃合同的;
(四)應當取消住房租賃補貼保障資格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六條: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保障家庭申請實物配租的,可向社區服務中心申請保障方式變更,住房租賃補貼從簽訂公共租賃住房合同的當季度起停止發放。
三、公共租賃住房違規使用行為
(一)擅自將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轉借、出售、調換、改變房屋結構和使用用途的;
(二)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四)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租金的;
(五)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六)租賃合同期滿時未申報資格審核或經審核不符合保障條件中住房困難標準;
(七)其他違反規定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行為。
四、承租人對公租房屋的權利界限
1、承租人享有在合同約定租賃期限內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權利,但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和用途。
2、承租人基于對房屋的合理利用進行的二次裝修需征得政府指定運營管理單位同意,所形成的附屬物在退租時按約定不予補償。
3、承租人應按時繳納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氣、通訊、電視、物業服務管理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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