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落戶條件

時間:2024-09-25 05:17:06 梓欣 戶口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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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落戶條件

  戶籍是對自然人按戶進行登記并予以出證的公共證明簿,記載的事項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親屬、婚姻狀況等。它是確定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揚州落戶條件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一、購房落戶:

  1、商品房或二手房:市外人員在我市中心城區、建制鎮建成區購買商品房或二手房、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并實際居住,可辦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戶口。

  2、合法固定住所(3年不間斷社保):市外人員在我市中心城區、建制鎮建成區擁有合法固定住所面積不足50平方米、但與市區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不間斷繳納社會保險3年以上,可登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戶口。

  3、產權房并實際居住:外來人員在我市城鎮建成區擁有50平方米以上產權房并實際居住,可辦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落戶。

  4、合法固定住所(3年不間斷社保):外來人員在我市城鎮建成區擁有合法固定住所并不間斷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3年以上人員,可辦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落戶。

  二、納稅落戶:

  在本市投資興業年度累計繳稅10萬元以上的企業,3萬元以上的私營企業,1萬元以上的個體工商戶,允許在本市市區或城鎮所在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投資人或企業主要管理人員及配偶、未成年或待業未婚子女1戶遷入。

  三、大中院校學生落戶:

  大中專院校新生

  四、外來務工人員落戶:

  外來務工人員

  落實經常居住地戶口登記制度

  根據國家、省、市相關文件要求,明確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地登記常住戶口。公民戶口遷移,以合法穩定住所、合法穩定就業為基本條件,遵循先家庭戶后集體戶的原則辦理戶口遷移。符合下述情形且按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全面取消城鎮地區落戶限制,實行戶口自由遷移。

  (一)在城區(不含農村)、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其他建制鎮經常居住且擁有房屋所有權的(含有實際居住功能的公寓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含女婿、兒媳)、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共有產權房屋申請落戶,經全體產權人協商一致。

  1.本人落戶提交的證明材料:

  (1)書面申請;

  (2)家庭成員居民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表)、居民身份證;

  (3)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2.投靠落戶提交的證明材料:

  (1)書面申請;

  (2)投靠雙方居民戶口簿;

  (3)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4)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同意遷入的聲明;

  (5)投靠人與被投靠人之間關系證明(網上能查詢到的無需提供)。

  (二)在城區(不含農村)、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其他建制鎮租賃房屋且經常居住的常住人口,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含女婿、兒媳)、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也可以臨時在居住地的社區家庭戶落戶,但應登記實際居住地址。租賃合同終止,實際居住地發生改變的,應當遷往實際居住地。

  本條款不適用于市區范圍內戶口遷移。

  1.本人落戶提交的證明材料:

  (1)書面申請;

  (2)家庭成員居民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表)、居民身份證;

  (3)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4)房屋租賃合同;

  (5)房屋所有權人同意遷入的聲明(僅限遷到出租房屋的提供);

  (6)出租人不動產權證書(僅限遷到出租房屋的提供);

  (7)居住證。

  2.投靠落戶提交的證明材料:

  (1)書面申請;

  (2)投靠雙方居民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表);

  (3)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4)被投靠人同意遷入的聲明;

  (5)房屋所有權人同意遷入的聲明(僅限遷到出租房屋的提供);

  (6)投靠人與被投靠人之間關系證明(網上能查詢到的無需提供);

  (7)出租人不動產權證書(僅限遷到出租房屋的提供);

  (8)居住證。

  (三)在城區(不含農村)、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就業,并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含女婿、兒媳)、父母等可以在經常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單位有集體戶的常住人口,經單位同意可以在單位集體戶落戶,也可以臨時在單位所在地的社區落戶,但應登記經常居住地址。符合戶口遷移條件的,應當遷往經常居住地。

  提交的證明材料:

  (1)書面申請;

  (2)居民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表);

  (3)合法穩定就業證明:屬于人社部門調動的干部職工和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引進的各類人才,提供組織或人社部門錄聘用手續;屬于單位錄聘用的,提供勞動合同或錄聘用手續;屬于投資創業的,提供營業執照和稅務部門完稅證明;

  (4)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或社保繳費證明等;

  (5)單位同意落戶證明(僅限落單位集體戶的提供)。

  (四)在養老院、人才中心等社會服務機構設立公共集體戶,用來解決在我市長期居住,但無合法穩定住所又無合法穩定就業人員的落戶問題。

  1.在養老院落戶提交的證明材料:

  (1)書面申請;

  (2)家庭成員居民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表)、居民身份證;

  (3)養老院同意落戶證明;

  (4)養老院入院證明。

  2.在人才中心落戶提交的證明材料詳見(八)。

  (五)對公民私自收留棄嬰(兒)的,公安機關應當動員收留人將棄嬰(兒)送交當地社會福利機構撫養,并按規定開展調查,進行DNA比對,查找棄嬰(兒)的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且排除被拐賣的,根據調查情況,出具棄嬰(兒)撿拾證明,為棄嬰(兒)辦理戶口登記提供依據。

  對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無法提交收養登記證或者收養公證書的事實收養,經動員教育,收養人仍不愿意將棄嬰(兒)送交社會福利機構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對被收養人進行DNA比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在收留人戶口所在地社會福利機構或者社區集體戶辦理戶口登記。待其符合條件后,按規定辦理家庭戶口遷移。

  提交的證明材料:

  (1)書面申請;

  (2)公安機關動員教育材料;

  (3)DNA鑒定報告;

  (4)打拐庫比對結果;

  (5)公安機關調查經過的綜合調查報告;

  (6)棄嬰(兒)撿拾證明;

  (7)社區指定的人員自愿做棄嬰(兒)監護人的申請或聲明;

  (8)社區關于棄嬰(兒)監護人的情況說明;

  (9)其他調查核實等證明材料。

  (六)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學生,在校期間或者畢業后,可以將戶口遷往原籍、現家庭地址、本人合法穩定住所或者就(創)業地。(遷往農村原籍的適用第二條第(五)款)

  提交以下材料:

  (1)書面申請;

  (2)居民身份證;

  (3)居民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表);

  (4)戶口遷移證;

  (5)畢業生提供畢業證書,在校生提供學生集體戶主管部門同意意見書。

  (七)符合下列投靠情形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合法穩定住所,經被投靠人和合法穩定住所所有權人同意,準予在我市城鎮地區投靠落戶:

  1.父母與子女(含女婿、兒媳)之間的相互投靠;

  2.投靠配偶;

  3.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相互投靠;

  投靠人可以在被投靠人戶口登記地的合法穩定住所落戶,也可以在被投靠人其他合法穩定住所落戶,不受被投靠人戶口登記地限制。

  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書面申請;

  (2)投靠雙方居民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表);

  (3)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同意遷入的聲明;

  (4)投靠人與被投靠人之間關系證明(網上能查詢到的無需提供);

  (5)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年齡在50周歲以下,可在市、縣人才中心集體戶先落戶后就業:

  1.取得大專以上學歷(含成教類)的畢業生(含留學歸國人員);

  2.取得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

  3.取得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技能類)人員;

  4.取得中專以上學歷且取得技術職稱(國家職業資格)人員。

  提交證明材料:

  (1)書面申請;

  (2)居民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表);

  (3)國家國民教育系列認可的學歷證書(證書原件或學信網開具的《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或人社等有權部門頒發的職稱(職業資格)證書,留學歸國人員需取得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開具的《教育部國(境)外學位學歷認證書》或取得駐外使(領)館開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放寬農村地區戶口遷移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準予遷往農村地區:

  (一)投靠配偶,戶口遷入的房屋為配偶或者其父母(含自己的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所有;

  提交的證明材料:

  (1)書面申請;

  (2)居民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表);

  (3)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4)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同意遷入的聲明;

  (5)結婚證;

  (6)村組出具的實際居住證明。

  (二)現役軍人的配偶在本市城鎮無合法穩定住所且無合法穩定就業,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投靠現役軍人父母;

  提交的證明材料:

  (1)書面申請;

  (2)居民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表);

  (3)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4)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同意遷入的聲明;

  (5)投靠人在本市城鎮的無房、無業證明;

  (6)關系證明(網上能查詢到的無需提供);

  (7)現役軍人證明;

  (8)結婚證;

  (9)村組出具的實際居住證明。

  (三)共同居住的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戶口遷入的房屋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所有;

  提交的證明材料:

  (1)書面申請;

  (2)居民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表);

  (3)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4)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同意遷入的聲明;

  (5)關系證明(網上能查詢到的無需提供);

  (6)未婚證明(通過信息共享方式核查或申請人書面承諾);

  (7)村組出具的實際居住證明。

  (四)父母在本市城鎮無合法穩定住所且無合法穩定就業,均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投靠成年子女,且子女在農村地區有合法穩定住所;

  提交的證明材料:

  (1)書面申請;

  (2)居民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表);

  (3)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4)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同意遷入的聲明;

  (5)關系證明(網上能查詢到的無需提供);

  (6)投靠人在本市城鎮的無房、無業證明;

  (7)村組出具的實際居住證明。

  戶口登記在學生集體戶的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在校和畢業學生,可申請將戶口遷回原籍;

  提交的證明材料:

  (1)書面申請;

  (2)居民身份證;

  (3)居民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表);

  (4)戶口遷移證;

  (5)畢業生提交畢業證書,在校生提交學生集體戶主管部門同意意見書;

  (6)村組出具的實際居住證明。

  農村籍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學生,畢業時原籍地房屋已拆遷,在農村異地重建地區居住,且在我市城鎮無房無業、無直系親屬投靠的,可臨時在原籍地所在的村集體戶落戶,但應登記經常居住地。符合戶口遷移條件的,應該遷往經常居住地。

  提交以下材料:

  (1)書面申請;

  (2)居民身份證;

  (3)居民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表);

  (4)戶口遷移證;

  (5)畢業證書;

  (6)村組出具的實際居住證明;

  (7)在我市城鎮的無房、無業證明。

  (六)離婚(喪偶)后在農村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且在本市城鎮無合法穩定住所、無合法穩定就業,可回原籍或投靠農村父母、成年子女;

  提交的證明材料:

  (1)書面申請;

  (2)投靠雙方居民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表);

  (3)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同意遷入的聲明;

  (4)關系證明(網上能查詢到的無需提供);

  (5)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6)投靠人現戶口所在地無房無業證明;

  (7)有效的離婚證或喪偶證明;

  (8)村組出具的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明。

  (七)本人在農村地區有合法產權住房的。

  提交的證明材料:

  (1)書面申請;

  (2)居民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表);

  (3)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4)村組出具的實際居住證明

  有關概念說明及補充要求

  (一)書面申請應包含:申請人在申請現場簽名或按手指印,留存并驗證聯系方式,確保申請事項準確。

  (二)有實際居住功能的公寓房,指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產權證上房屋用途是住宅或商住;

  2.開發商的規劃手續中用途是住宅;

  3.因歷史遺留原因無法提供上述證明材料,確實長期用于實際居住的公寓,由社區民警走訪核查,簽字確認,并附現場照片留存。

  (三)市區,是指江都區、邗江區、廣陵區、開發區、生態科技新城、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

  (四)合法穩定住所具體包括購買、自建、繼承、受贈的合法住房,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和依法租賃的住房。

  (五)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包括不動產權證書(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對已交付使用并實際入住,但尚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提供買賣合同及稅務部門監制的完稅發票),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農村地區自建房尚未取得不動產登記證的,提供鄉鎮(街道)人民政府出具的建設工程許可證、宅基地使用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六)合法穩定就業,是指有合法職業、參加社會保險,或者取得營業執照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七)居民在集體戶臨時落戶的,或戶籍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須告知實際居住地址,并在人口信息系統“實際居住地址”和“其他地址”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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