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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認定與侵權責任構成
知識產權侵權是引起知識產權糾紛的最主要原因。近年來,人民法院審判的知識產權案件增幅較大的也主要為侵權案件。侵權行為是知識產權的大敵,是對聰明財產創造者勞動的踐踏和剝奪,是危害進步和文化繁榮腐蝕劑。然而,對知識產權的侵權不但在公眾的意識中,與對侵犯一般財產權的熟悉大相徑庭,而且在知識產權界和實踐部分對知識產權侵權的熟悉也歧見頗多。因此,除做好其他工作外,緊密聯系司法實際開展對知識產權侵權理論和實務的,解決司法實踐中碰到的業務困難,是迅速進步執法水平,加強打擊力度的重要任務之一。本文擬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認定與侵權責任構成的聯系與區別發表淺見,以就教于讀者。在審判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法官一般將留意力依次集中在知識產權權利人據以提起訴訟的權利是否有效;行為人被指控的行為存在與否和性質;行為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三個上。在肯定了權利人享有有效的知識產權后(一般說來,知識產權侵權案件除須確權的外,權利人據以提起訴訟的權利不難查明,輕易予以認定),最為重要的題目就是對行為人被控“侵權行為”的認定。對行為人“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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