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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倍受關注的專利權客體
摘要:基因專利(gene-relatedpatents)是現代生物技術產業和人類基因組計劃的產物。目前,生物技術的應用,尤其是基因的應用,使得與基因有關的專利問題成為人們爭論的焦點。高效實用的專利制度是國家經濟基本結構的關鍵一環。只有具備了適當的基因技術的專利制度,才能進一步推動技術的進步并有益于人類的發展。關鍵詞:基因,專利,人類基因組計劃,生物技術
生物技術的應用,尤其是基因的應用,打破了人們傳統觀念中對世界的認識?寺⊙颉岸嗬钡恼Q生,曾經給世人帶來了前所未有的震撼。從此,與基因有關的專利問題隨之成為人們爭論的焦點;驅@╣ene-relatedpatents)是現代生物技術產業和人類基因組計劃的產物。1在過去的20年里,現代生物技術發展迅猛,大量新方法、新產品的出現,催生了生物信息學和基因學領域的生長點。人類基因組計劃,可追溯于1988年多國科學家聯合成立的“人類基因組”組織,2000年6月,該計劃的負責人宣布已基本完成了人類基因組草圖,2005年前將向人們提供一套完整的人類DNA序列的信息庫。基因專利發展的歷史進程中,曾經發生了多次有關生物技術專利的爭論。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1991年美國的CraigVenter等向專利局提出的第一批cDNA序列的專利申請。從此,基因專利化的序幕被拉開了。2
一、基因專利性所引發的問題
人類基因的研究帶給社會飛速發展的同時,也引發出嚴重的社會性問題:即基因資源的保護和基因工程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1、基因資源的保護問題。
發展中國家現有豐富的家族疾病遺傳資源,但是缺乏先進的現代生物技術;與之相反,發達國家空有技術而缺少基因資源,因而千方百計從發展中國家攫取,由此引發了激烈的基因資源爭奪戰。發展中國家強烈呼吁保護資源,而發達國家卻致力于發展技術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其實,從經濟發展的角度看,基因資源和生物技術是生物產業的兩條腿,兩者缺一不可。沒有基因資源可供利用,生物技術將成為無源之水、無米之炊,根本無法形成產業;反之,沒有先進生物技術的支持,基因資源也得不到有效的利用并終遭浪費和流失,況且,獲得基因資源的途徑很多,僅僅被動地強調保護也難以奏效。因此,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必須密切合作,才能迅速發展生物產業。
在這方面,我國具有獨特的優勢:既有豐富的基因資源,又有較先進的生物技術。因此,更應當在注意加強基因資源保護的同時,積極進行基因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以便使其盡早產業化。
2、基因工程領域知識產權保護的必要性
基于基因工程尤其是人類基因組計劃的特殊性,是否應當對人類基因等給予獨占性質的知識產權(例如專利)保護,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多數科學家和企業家長期激烈爭論的焦點。眾所周知,沒有科學技術的發展就沒有人類的進步;而科學技術的發展一直是靠科學家的獻身精神(即道義的力量)和專利制度(即經濟利益)來驅動的。前述爭論的雙方正好是這兩種力量的代表,它們是一對矛盾體,既對立又統一。如果沒有科學家的獻身精神,公眾的利益就難以保障,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差距就會加大,進而可能引起世界局勢的動蕩;而如果沒有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就會出現世界性的“平均主義”,這也不利于促進生物技術的發展和產業化。
二、目前關于基因可專利性的幾種理論
基因是一種有限的資源,人體共有4萬個基因。無疑,誰占有較多的基因,誰就會在基因的開發中占有優勢!盎驅@弊鳛閷虻挠行д加蟹绞剑WC了擁有者對基因應用領域的高度壟斷。到底應否對人類基因給予專利保護,目前存在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
大多數科學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科學家,不贊成對人類基因給予專利保護。理由為:基因是天然存在的,從自然界找到一種基因只是科學發現,不能授予專利權;人類基因組和相關疾病基因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發達國家,若對其進行專利保護,無疑會損害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另外,人類基因組是人類的共同財產,對其授予專利權是違背常理的。3
相反,法律專家和社會學家尤其是發達國家的專利律師都贊成對基因給予專利保護。他們堅持:從人體分離或通過技術手段(如克。┑玫降幕虿皇强茖W發現,它的存在狀態與自然狀態不同,因此會有不同的性質或用途;人類基因也是化學物質,對其授予專利權并不違反倫理道德;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的差距是客觀存在的,以此為理由不給予專利保護不符合TRIPS協議的有關規定。
盡管存在爭議,大多數科學家和大多數工業化國家的政府并不反對基因專利化,只是反對在“不成熟”的情況下,即在它們的生物學功能和商業價值未被充分肯定之前,就對其授予專利。因為:高效實用的專利制度是國家經濟基本結構的關鍵一環,如果沒有專利的刺激,DNA研究的投資將大大減少,科學家也不會公開更多的DNA產品。只有具備了DNA技術的專利制度,一些公司尤其是小公司,才能建立足夠的風險資本將有益的產品投入市場或贊助進一步的研究。
三、各國對基因相關的生物技術的專利立法現狀
對于生物技術的專利保護,各國的立法狀況大致可以分為積極立法、中立立法和消極立法三種情況。
1、積極立法的國家主要有:美國:它對各類發明或發現給予的專利保護最強,除了人類、自然規律、物理現象和抽象的概念外,其它均可得到專利保護,包括由人體得到的器官、基因、DNA序列等。日本:人體不能被授予專利權,但來自人體的產物如細胞線、基因DNA序列被排除在外;而基因工程方法僅在用于動物時可以得到專利保護。澳大利亞:它排除了人類的可專利性,但人類器官及來自人體的產物如細胞線、基因、DNA序列可申請專利;人和動物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包括基因治療)和用于人體和動物體的非治療目的的基因工程方法具有可專利性,而人類繁殖的生物學方法不包含其中。
2、持中立態度的國家主要有英國、加拿大、韓國和瑞士。英國:來自人體的產物如細胞線、基因、DNA序列可以得到專利保護;人和動物疾病的治療方法不具有專利性,但用于人體和動物的非治療目的的基因工程方法可以獲得專利。加拿大:不保護人體及其器官,但保護來自人體的產物如細胞線、基因、DNA序列;不保護治療方法,但保護生物藥物。此外,韓國和瑞士等國家也對此采取中立的立法態度。
3、消極立法的國家以法國、奧地利為代表。法國:知識產權法明確規定不保護人體、其組成元件及人類基因的整體或部分結構。奧地利:它雖然接收了歐洲專利公約的一些條款,但對人類器官和來自人體的產物如細胞線、基因、DNA序列和治療方法均不給予專利保護的規定作了保留。
四、基因的專利化保護模式
基因的專利保護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轉基因植物或動物的發明;轉基因植物或動物的生產方法發明;轉基因植物或動物的應用發明;基因治療方法發明;人體基因專利。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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