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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職業教育教學改革的若干問題
我國檢察機關自恢復重建以來,十分重視檢察官的職業教育工作,并取得了驕人的成績。近年來,根據人員學歷結構的變化,檢察機關的職業教育將由學歷教育為主轉入專業培訓為主,因而在檢察官職業教育教學的許多方面需要重新進行設計和改進。本文將結合筆者多年從事檢查干訓工作的實踐,試就檢察官教育教學工作改革的一些問題進行探討,并提出一些設想,供領導及干訓同行參考。
一、檢察官職業教育的正規化建設
檢察官職業教育工作的正規化建設,涉及到培訓類別設計、課程體系安排、師資培養、教材編寫以及教學評估等項內容。
。ㄒ唬┡嘤栴悇e設計
設計培訓類別,是科學地安排各類專業培訓教育的前提。筆者認為,培訓類別的設計涉及到的首要問題是檢察官輪訓制度的建立。我國目前還沒有關于檢察官輪訓的具體要求規定,只是在個別培訓計劃中針對特定檢察官規定了輪訓時間。我國法院系統規定,法官每年輪訓時間不少于半個月。日本檢察官平均每年輪訓一個月(三年輪訓一次,一次三個月)。目前檢察官專業輪訓的實際情況是,已經完成學歷教育的基層院中,只有少數檢察官可以達到每年平均輪訓半個月以上,有個別基層近年來已經超過了一個月,而大量基層院的檢察官長期得不到專業輪訓,平均起來每年不超過四天。筆者今年考察發現,檢察官參與輪訓的時間與檢察機關的績效成正比。因此,筆者建議高檢院建立檢察官輪訓制度,這是有針對性地進行相應培訓設計的前提。
筆者認為,檢察官培訓可按照任職培訓需求分為基本上分為上崗培訓和在崗輪訓兩大類。
上崗培訓,是指檢察官在擔任新的工作崗位時進行的與新任崗位業務有關的培訓。目前,我們已經實行的上崗培訓,主要是新任檢察長培訓、新任檢察技術人員培訓,個別的基層院進行過其它崗位的上崗培訓。未來上崗培訓,需要作為制度規定,并涉及到各類檢察官和輔助人員。分類方法:一是,新任職務培訓,即原來沒有從事過檢察工作的人員培訓;二是,調任職務培訓,即原來在檢察機關從事其他工作而轉任新職務的培訓。培訓時間:新任職務培訓應當不低于三個月;調任職務的培訓,不低于一個月。培訓內容:新任職務培訓包括各類檢察業務的普訓和崗位基本技能培訓;調任職務培訓,主要是新崗位涉及的基本專業技能培訓。
在崗輪訓,是指對在特定崗位已經工作一定時間的檢察官進行的專業輪訓。由于輪訓會涉及到經費、工作量等方面的限制,根據目前的情況,在崗輪訓平均每年應當不低于20天,即在一定崗位工作滿三年,應當接受為期兩個月的在崗輪訓。
在崗輪訓的培訓內容,應當根據崗位不同以及輪訓的層次不同進行不同的設計。基本思路包括:一是,按照專業崗位(如偵查、批捕、公訴、監所等)不同,設計出該崗位所需的知識點和技能范圍,并按照輪訓進次進行劃分,確定不同進次應當培訓的內容;二是,按照崗位的層次(如檢察院層次和干部層次等)不同,設計出不同層次的崗位所需知識點和技能范圍,并按照輪訓進次進行劃分。在崗輪訓應當力求通過多次輪訓后,為骨干檢察官、專家型檢察官的培養從職業教育方面的提供必備的基礎素質。
。ǘ┱n程體系設計與教材編寫
與培訓類別設計有著緊密聯系的是課程體系設計問題。1996年,山東省檢察官培訓中心對檢察官培訓的課程設置和教材問題進行了調研。結果發現,適合檢察官培訓的課程和教材不多。從課程設置上講,重復培訓的課程較多,如憲法、刑法、刑訴法等;從教材看,專業課教材的通用內容多,檢察官的專用內容少;基本理論的內容多,實務理論的內容少。還有一種情形是,一些專業課程中基本理論與實務理論之間缺乏聯系。如職務犯罪偵查課程,基本理論部分基本上是從刑事偵查學中抄襲而成,缺乏職務犯罪偵查的基本理論,因而導致實務理論部分僅限于偵查經驗的無序堆積。
檢察官職業教育課程體系具體設計,尚需要通過專門的調研后才能確定。但在骨干課程體系設計方面,筆者建議應當根據檢察機關人員知識結構的變化,進行調整。特別是應當區別于大學法學專業的骨干課程體系,建立具有檢察機關特色并適應不同類型培訓需要的骨干課程體系。
檢察官培訓的課程體系內容,涉及政治、經濟、法律、科技等諸多方面。在課程體系的設計方面的基本思路應當是圍繞檢察業務的需求來設計課程類別。以輪訓課程設置為例:政治方面,主要考慮設置與新立法和執法環境變化有關的政治理論、社會形勢等項課程;經濟方面,主要考慮設置與檢察業務相關財務、會計、證券、期貨、稅收、金融等項課程;法律方面,主要考慮設置新出臺法律講座、各科法學新進展等項課程;科技及技能方面,主要考慮設置與搜查、司法會計、法醫、物證科技、信息技術等專用技術的應用以及偵查指揮等項課程。
具體的課程內容的設計還需要考慮到不同崗位和不同層次檢察官的需求。筆者以司法會計學課程成為例:司法會計學課程包括司法會計概論、司法會計檢查學和司法會計鑒定學三門,其中,一般檢察官只需開設一門,偵查人員需要開設兩門,司法會計專業人員則需要開設三門。就培訓所需時間而言,由于課程內容設計不同,司法會計專業人員的培訓需要300課時,偵查人員的培訓需要150課時,其它崗位檢察官培訓需要30課時,而檢察長培訓只需要8課時。
關于教材編寫工作,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第一,教材的編寫工作應當根據課程設置的需要,做到體系科學化,內容系統化。從體系上講,不同類型課程的培訓均應有相應的專用教材或混合型教材;從內容結構看,在照顧到必要的知識點前提下,重點應當放在檢查實務中經常遇到的一些問題的解決思路,以保證一門課程內部以及與其他課程知識點的銜接。
第二,教材應當在保證內容適用性的前提下,具備一定的前瞻性。所謂適用性,即應當強調密切聯系檢察實務,并適應不同檢察官培訓的需要;所謂前瞻性,即教材中既要考慮到對現行法律、司法解釋的學理解釋,也應當適當指出現行做法中的一些不符合法律精神的做法,提出相應當解決方案,以指導司法實踐。
第三,在教材編寫方法方面,建議每一具體教材的編寫工作都應當通過申報課題的形式進行,避免過多的抄襲行為,這對于具有檢察官職業教育特色的專用教材形成也是有力的保障。
第四,在教材編寫的組織方面,建議高檢院根據國家檢察官學院及各地師資力量的特點,建立一些具有特色的教學培訓基地,以促成具有不同特定科研目標的師資培養和教材編寫工作格局的形成。
。ㄈ⿴熧Y培養
師資培養涉及到師資的配備、培訓和管理三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師資的配備問題。目前各地檢察官培訓中心(檢察院分院),統一配備高學歷人員擔任教員,從長期發展來講是必要的。但也應當看到,由于歷史的原因,目前高學歷者往往缺乏實踐經驗,而我們的培訓對象大部分是具備相當實踐經驗的檢察官,他們需要通過理論培訓掌握新的知識點和將經驗進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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