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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對交通運輸業的稅負影響的分析論文
隨著交通運輸業“營改增”在全國的推行,稅改后部分交通運輸企業的稅負不降反增,違背了國家推行“營改增”政策的初衷,也引發一系列的討論。本文針對交通運輸業的行業特點,結合“營改增”相關政策,對交通運輸業“營改增”前后的稅負進行分析,并針對稅負增減變動提出了相關政策建議。
一、影響交通運輸業稅負的因素
交通運輸業實施“營改增”后,沒有完全實現稅負降低的目標,部分企業的稅負反而上升,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營改增”后稅率較高。交通運輸業在“營改增”前按照3%計征營業稅“營改增”后一般納稅人按照11%稅率計征增值稅,稅率設計較高。
(二)受試點地區和行業范圍限制,造成暫時性稅負增加。如有些偏遠地區的小型加油站點和修理修配點無法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路橋費未納入試點范圍,無法取得專用發票也是導致稅負增加的原因。
(三)占成本較大比例的人工成本支出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幾乎為零。交通運輸業勞動密集型特點較為突出,人工成本占總成本比重較大,而按現行稅法規定人工成本不能抵扣;貨物裝卸多數由散工或臨時工完成,無法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使得交通運輸業可抵扣的進項稅額較少。
(四)短期內購置固定資產可抵扣的進項稅額較少。大型交通運輸設備,如車輛、船舶、飛機等初期投入大,沉淀成本高,更新周期長,短期內購置新設備有限,可抵扣的進項稅額較少,使得試點初期部分企業稅負增加。
(五)由于交通運輸業專業化分工程度低導致的“應抵未抵或不能抵”。交通運輸業專業化分工程度低,還不適應增值稅稅制結構的要求,再加上企業內部經營管理不夠規范,存在進項成本“應抵未抵”的情況。有些企業采取掛靠經營的模式,一個交通運輸企業下面有很多車,但是這些車都是個人的,買車、車輛維修都是要個人來負責的。對企業來說,它就不體現有購進,這樣抵扣就少,稅負就上升了。
二“營改增”前后交通運輸業稅負變化的分析
根據交通運輸業“營改增”政策,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11%稅率計征增值稅;應稅服務年銷售額小于500萬元的為小規模納稅人,采用簡易征收辦法,按3%征收率計征增值稅。
三、結論及建議
由以上分析可得,交通運輸業實行“營改增”后,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略有下降;一般納稅人的稅負變動受到進項稅額占營業收入比重的影響,比重越大,稅負越低。基于以上結論,筆者提出幾點建議:
(一)擴大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范圍,使交通運輸業增值稅抵扣鏈條更加完整。如人工成本、倉庫租賃成本、路橋費、保險費等費用可以允許一定的比率扣除。對于加油費、設備修理費、貨物裝卸費等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項目,如果企業取得普通發票也可以給予政策優惠。
(二)國家和地方出臺過渡性的政策扶持,降低扶持門檻。廣東省在2012年出臺的相應扶持政策,扶持對象規定為:“營改增”后企業應交增值稅比按原來營業稅政策計算的營業稅月平均增加1萬元以上的試點企業。此規定設置了稅負增加額的門檻,中小型的交通運輸業可能無法享受政策扶持,對此類企業不公平;其次,該政策只考慮了增值稅與營業稅的變化,沒有考慮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的綜合影響,對企業實際整體稅負的變化考慮不足,建議制定政策時充分考慮交通運輸業稅改前后整體稅額的變化情況。
(三)交通運輸企業本身要重視“營改增”政策,借此機會積極改善企業的內部管理水平,加強對員工的培訓,特別對是財務人員進行“營改增”政策的運用培訓,向普通員工普及稅務知識,讓全體成員認識到稅改為企業帶來的好處,積極配合政策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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