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負債及其會計處理問題的研究

時間:2024-09-12 06:39:59 會計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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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負債及其會計處理問題的研究

一、環境負債的認識  環境負債是傳統負債定義在考慮環境因素后合乎邏輯的拓展,是指由于以往的經營活動或其他事項對環境造成的破壞和,而應當由企業承擔的、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付的現時義務。或有環境負債則是指由于對環境造成破壞和影響而使企業承擔的、需要以資產和勞務償付的、并且有賴于一項或若干不確定的未來事項發生和不發生的潛在義務。是否具有現時義務,是區別環境負債與或有環境負債的關鍵;由于環境,恢復環境可采用的技術與修復標準的變化,以及環境危害程度和類型是逐步被人們認識的特點,環境負債與或有環境負債都具有不確定性。  環境負債具有不同于一般負債的特點,突出表現在可追溯性、連帶性和不確定性三個方面。(1)可追溯性是指即使企業導致環境的行為在當時是合法的或者在當時有關的環境法律根本不存在,企業也對其環境問題負有責任。(2)連帶性是指企業對環境問題其他責任方的環境恢復成本負有連帶責任。(3)環境負債的不確定性是源于環境事項的特殊性質和會計人員對其他相關信息的缺乏,主要表現在環境負債總額不確定、導致環境負債的交易或事項發生的概率不確定和環境負債發生的時間不確定這三方面。  二、環境負債的確認  (一)環境負債的確認條件。  環境負債特別是或有環境負債通常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為保證會計信息的一致性和可靠性,在財務報表中予以確認的環境負債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筆者認為在報表主體中確認的環境負債除了滿足重要性原則之外,還應滿足兩個條件:(1)導致環境負債的交易或事項很可能發生;(2)環境負債的金額能夠合理計量(或合理估計)。在這里,“很可能”是指雖不是十分確定但根據可獲得的證據和邏輯推理能夠合理地預期。法律規定的義務,管理者承諾預防與減少或者清除重大環境影響等的義務,就是“很可能”發生的。另外,強調環境負債應能夠合理計量(或合理估計)的這一條件,是為了滿足財務報表要素的確認、計量和可靠性的要求。  (二)確定環境負債應考慮的問題。  1、推定義務的不可避免性。義務是“指在特定事項發生時或應他人要求,需要在將來某一日期或可確定的日期,以轉移或運用資產、承擔服務或其他放棄利益的方式來履行的對他人的責任或職責”。(國際會計和報告標準ISAR,1998)它既有可能產生于合同的締結和法律的要求,又有可能產生于“正常的經營實踐、習慣和保持良好業務關系或公道行事的愿望”。前者形成企業的法定義務,后者形成企業的推定義務。企業有可能在不存在法定義務時負有推定義務,或者負有在法定義務基礎上的推定義務。但與法定義務相比,推定義務的判定通常要困難得多,需要作出較多的判斷。在確定企業是否承擔了推定義務時,關鍵是看企業是否擁有避免結算義務的選擇權,也就是說,如果企業幾乎不可能或根本無法避免未來經濟利益的流出,則說明企業存在推定義務。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和ISAR都贊成企業將自愿預防和清除污染的義務作為負債處理。  2、可能性。由于環境問題極其復雜,引起環境負債的事項或交易發生的可能性差異極大。為避免環境負債確認的時點不同,有必要統一人們對各種可能性概率大小的認識。將可能性分為四個檔次的觀點曾為世界各國所采用,各檔的概率分布為:可合理確定(reasonable certain)對應95%—100%;很可能(probabe)對應50%—95%;有可能(possible)對應5%—50%;極小可能(remote)對應0%—5%。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一或有事項》中對可能性的檔次表述為:基本確定對應大于95%,小于100%;很可能對應大于50%,小于或等于95%;可能對應大于5%,小于或等于50%;極小可能對應大于0,小于或等于5%。  3、準備。負債的特點之一就是具有現時義務。國際會計準則將準備定義為“時間或金額不確定的負債”,就是說企業在確認環境負債時,存在彌補損失或結算債務的現時義務,只是發生額或發生時間存在不確定性。這與人們經常提到的作為帳面價值調整的“壞帳準備”、“存貨跌價準備”等的概念明顯不同。為了客觀地反映企業的環境因素風險,將很可能發生的并且能夠合理估計(或合理計量)的或有環境負債在會計報表中予以確認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途徑之一就是拓寬準備僅核算現時義務的限制,將很可能發生的并且能夠合理估計(或合理計量)的潛在義務也包括在其中。另外,筆者認為還有兩點需要強調:一是應定期按現有條件和法律法規測算(或有)環境負債并及時進行調整;二是對于某些(或有)環境負債分期計提準備是必要的。  4、反訴。反訴(counterclaim)是指在索賠訴訟中,由被索賄人依法向索賠人或對第三方另行提出索賠的行為。由于環境問題的復雜性,反訴的會計處理將是環境會計中經常遇到的一個問題。IASC認為“由于或有負債可以與向對方或第三者提出的有關賠償相抵消,企業的潛在損失因此可能降低或避免。在這種情況下,應先考慮可能可以收回的賠償金額,再確定確認為費用的金額”。(IAS 10,13)。我國《或有事項》準則指南中也有類似的規定。由此可見,IASC與我國均允許將補償作為環境負債的抵減。但筆者認為,不應將預期從第三方獲得的補償從環境負債中扣除,即使按法律規定進行了抵減,也應分別披露環境負債和所獲補償的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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