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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我國農民工養老保險問題及對策
摘要:從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必要性入手,分析農民工養老保險中的問題與原因。在此基礎上,提出完善農民工養老保險問題的建議。?關鍵詞:農民工;養老保險?
1 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1.1 構建和諧社會的重大舉措?
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是提高城鎮化水平,轉移農村人口,優化城鄉結構,推進城鄉先進生產力發展的重大舉措。以現代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替代傳統的土地保障,解除農民工的后顧之憂,有助于農民工思想觀念和消費觀念的現代化,有助于城鄉精神文明建設,是先進文化發展的必然方向。根據農民工流動性強,工資收入低等特點,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養老保險制度,是最大限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滿足農民工利益要求的具體體現。?
1.2 維護社會穩定的客觀需要?
我國現階段農民工總數在1.5億以上,80%的農村家庭有人外出務工,如果農民工老年生活沒有保障,勢必影響整個農村的穩定。今后大量生活無著落的老年農民工滯留城市,將會對社會和諧與穩定、城鎮經濟的發展造成重大影響。且農民工主要是以年輕人組成的一個高活力群體,如果失去經濟生活來源,又不被城市社會保障體系所接納,對城市沒有任何歸屬感,將會給社會治安帶來隱患。為農民工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也為構建和諧社會打下堅實的基礎。?
2 農民工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與原因剖析?
2.1 農民工流動性大的特點與制度設計之間的矛盾?
農民工流動性大的特點與養老保險長期穩定繳費需求之間的矛盾。農民工流動性較大的特點決定了大多數農民工很難滿足現行養老保險制度設計要求的連續、且長期的繳費時間規定。而繳費時間過短一方面直接導致參保農民工享受不到應有的保障待遇;一方面使得個人賬戶的積累額,由于頻繁流動而過少,不能實質性的滿足未來養老的需要。流動頻繁帶來的繳費時間的不確定與繳費穩定性與持久性的需求之間的矛盾,是影響農民工參保積極性的一個重要原因。?
農民工流動性大的特點與各地繳費基數、繳費比率差異大,無法順利實現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與接續的矛盾。繳費基數和繳費比率是養老保險制度設計必備的兩個基本要素,它們的確定決定保險基金數額的大小。目前來看,在各地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實施辦法中,存在著繳費基數與繳費比率地區之間差異較大的現實。當然,考慮到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繳費基數與繳費比率的多樣化對于公平目標的實現是合理的,但是,確定繳費的標準和依據不同,不僅造成農民工養老保險費用及待遇標準地區性差異較大,更是直接增加了農民工流動時保險關系遷出地與遷入地之間的轉移與對接的困難。?
2.2 養老保險費率過高與資金供給困難之間的矛盾?
養老保險制度的責任主體是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我國農民工的養老保險費率也由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就各地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實踐情況來看,繳費率普遍是參照當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交費率制定的,存在著普遍過高的現象。當前各地普遍參照現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率,來設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費率,忽視了農民工工資水平普遍偏低的實際情況,超出了農民工的承受能力。所以一方面造成農民工對參加養老保險的抵制情緒;另一方面,過高的繳費率也加重了企業的負擔。企業往往為了降低產品成本,逃避繳費,使得需要劃歸個人賬戶的部分也難以到位。尤其是在“綜合保險型”模式中,全部保險費用由企業負擔,一旦企業拒絕繳納保費,那么農民工則無保障可言。?
2.3 養老保險統籌層次不高,且封閉運營與農民工社會保障利益流失之間的矛盾?
制度的統籌層次越高,越有利于不同收入人群之間社會保障風險的分散,越有利于體現社會公平與社會正義的涵義。對于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而言,統籌的層次越高,越有利于農民工的流動,有利于更好的實現人力資源的最優配置;也利于制度管理成本的節約。目前我國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制度基本上都只在縣、市、區級內實現統籌,且在本區域內封閉運營。這種低層次的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導致農民工即使參加務工地區的養老保險制度,但由于工作地轉移、“返鄉”等遷出該地區時,雖然原則上可以自由遷轉社會保險關系,或一次性退還保險費,但都只能帶走個人賬戶里的錢,而無法帶走其務工期間企業為該地區繳納的社會統籌部分。同時,當農民工流入新的城市務工時,更不可能享受該地區社會統籌部分的福利待遇。這種情況導致的直接后果就是農民工在務工期間,對統籌賬戶的資金貢獻被無償“侵占”,社會保障利益消解以致流失。?
2.4 農民工養老保險的理念落后?
農民工自身的養老保險認識不足,維權意思較差。農民工的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社會保障意識普遍較低,絕大多數農民工沒有風險防范意識,即使意識到未來養老的問題,也多寄希望于農村的“土地保障”以及傳統的“養兒防老”等方式。?
3 完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建議?
3.1 實行全國統籌?
現行的以市縣為統籌區域的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著地方政府不積極,轉移接續難等諸多問題,影響了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效果。如果該制度實行全國統籌,使其與地方財政脫鉤,收支不影響地方財政,也就比較容易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同時會增加農民工投保的積極性。?
3.2 推進立法?
強化執行。通過法律手段促使用人單位嚴格遵守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的規定,保證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時簽訂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明確法律責任和法律制裁措施,依法嚴懲虛報職工人數、逃脫繳納保險責任等現象。?
3.3 養老保險網絡的信息化建設?
加快研制和設置社會保險關系信息庫。在以農民工為主題的靈活就業群體日益增多、工作崗位變換日益頻繁的情況下,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的變動、接續和管理的工作量越來越大,只有盡快研制和建立專門的信息庫及相應的管理制度,才能適應這種發展趨勢。要以建立地市一級社會保險關系信息庫為基礎,逐步實現社會關系信息庫在地市間、省市間的聯網與信息共享,是這一系統能為頻繁變動就業單位的農民工和靈活就業者建立、接續社會保險關系提供快捷、準確的服務。?
3.4 加強社會保障的理念宣傳?
僅有硬件制度環境上的建設是不夠的,農民工養老保障制度能否建立,最終還是取決于參與主體的觀念。如果農民工、企業、用人單位的觀念不能轉變,那么硬件的建設只會變成一種形式。所以,政府要積極的加強法制宣傳,改變農民工對養老保障包括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的看法,改變他們依靠家庭養老、子女養老的傳統觀念,消除他們對社會保障體系的不信任;同時,還應該對整個社會進行公民平等的教育宣傳,消除人們對農民工的歧視心理,讓農民工真正的融入到城市的生活中去。?
農民的身份與工人的職業使得他們處于城市與農村之間的“邊緣地位”,這種尷尬的身份不僅給農民工的心靈帶來創傷,更使許多本應屬于他們的社會權益得不到實現。關注農民工的生存環境,關注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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