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執行財產調查制度的完善研究分析

時間:2024-10-13 02:27:50 碩士論文 我要投稿

民事執行財產調查制度的完善研究分析

  民事執行程序是強制義務人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其他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的活動。如何對民事執行財產調查制度的完善研究?

民事執行財產調查制度的完善研究分析

  摘要:民事執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司法執行權,強制義務人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其他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的活動。民事執行程序是民事訴訟過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設立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的一致性,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國家的法律權威和尊嚴得以彰顯?梢哉f民事執行程序是維護申請執行人權利的最后"堡壘",是使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得以實現的關鍵途徑,它不僅關系到個案中對申請執行人權利的保護,也關系到整個法律體系中法律威嚴與信仰的樹立。

  而在現實司法實踐中,"被執行財產難尋"已成為困擾執行工作的桎梏之一,由此造成了大量執行案件不得不中止或終結執行,極大地破壞了國家法律的權威性,損害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固然,執行財產難以發現是由各方面因素的合力形成的,但是目前立法體系的不完善是一大原因。本文擬從"被執行財產難尋"的角度出發,通過對民事執行中的財產發現制度進行理論和實踐探析,結合我國立法及司法實務現狀,借鑒、比較域外執行財產調查制度,以此探究我國民事執行財產調查制度的優勢和存在的不足,并進一步設計和構建,以期完善中國的財產發現制度,有利于民事強制執行全局的規范運行。

  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結語三大部分組成,其中正文分為四個部分。

  第一部分是對民事執行中的財產發現制度整體的概述。該部分首先對民事執行中的財產發現的概念、內容、理論基礎、發展歷程、在民事執行程序中的地摘要。

  民事執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司法執行權,強制義務人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其他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的活動。民事執行程序是民事訴訟過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設立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的一致性,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國家的法律權威和尊嚴得以彰顯?梢哉f民事執行程序是維護申請執行人權利的最后"堡壘",是使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得以實現的關鍵途徑,它不僅關系到個案中對申請執行人權利的保護,也關系到整個法律體系中法律威嚴與信仰的樹立。

  而在現實司法實踐中,"被執行財產難尋"已成為困擾執行工作的桎梏之一,由此造成了大量執行案件不得不中止或終結執行,極大地破壞了國家法律的權威性,損害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固然,執行財產難以發現是由各方面因素的合力形成的,但是目前立法體系的不完善是一大原因。本文擬從"被執行財產難尋"的角度出發,通過對民事執行中的財產發現制度進行理論和實踐探析,結合我國立法及司法實務現狀,借鑒、比較域外執行財產調查制度,以此探究我國民事執行財產調查制度的優勢和存在的不足,并進一步設計和構建,以期完善中國的財產發現制度,有利于民事強制執行全局的規范運行。

  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結語三大部分組成,其中正文分為四個部分。

  第一部分是對民事執行中的財產發現制度整體的概述。該部分首先對民事執行中的財產發現的概念、內容、理論基礎、發展歷程、在民事執行程序中的地

  關鍵詞:民事執行 執行難 財產發現 制度完善

  引 言

  民事執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司法執行權,強制義務人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其他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的活動。民事執行程序是民事訴訟過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設立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的一致性,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國家的法律權威和尊嚴得以彰顯?梢哉f民事執行程序是維護申請執行人權利的最后"堡壘",是使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得以實現的關鍵途徑,它不僅關系到個案中對申請執行人權利的保護,也關系到整個法律體系中法律威嚴與信仰的樹立。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以及法制建設的逐步推進,人們越來越多地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執行案件的數量也相應激增。由于多方面因素制約,"執行難"逐漸成為一個十分突出的司法問題和社會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報告》將"執行難"現象概括為四個主要方面,即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尋,協助執行人難求,應執行財產難動。據調查,這其中由于"被執行財產難尋"所引起的難以及時執結的案件占全部未執結案件的30%.

  之所以會產生"被執行財產難尋"的痼疾,一是在客觀上民事執行財產發現制度的相關立法不完善,制度構建存在缺陷和漏洞,無法從外在對被執行人形成威懾。二是在主觀上被執行人缺乏誠信意識,在敗訴后心存僥幸,為逃避、抗拒執行千方百計隱匿、轉移財產?梢,"被執行財產的查明是執行工作實踐中的首要環節",能否準確、及時地掌握執行財產情況是順利開展民事執行程序、實現申請執行人權利的必要前提,是實現生效裁判所確定內容、維護法律權威的的有效措施。

  本文擬通過對我國民事執行財產發現制度的分析研究,同時比較借鑒域外相關法律制度,對我國現行民事執行的立法制度和法律策略方面對財產發現的具體制度的完善提出些許淺薄的建議,為有效解決我國民事財產執行案件執行難的問題提供實用的法理基礎,以期我國的民事執行財產發現制度能充分地在民事執行中發揮積極價值,以有效解決困擾我國多年的"執行難"問題。

  第一章 民事執行財產發現制度概述

  第一節 民事執行財產發現制度的概念

  "執行財產發現",也稱為"執行財產的查明"、"執行財產調查"等,并沒有統一的稱謂,但其內涵基本一致,沒有差別。關于民事執行財產發現制度概念的論述,目前并沒有統一的定義,也沒有權威性的通說,F行法律規范中對于財產發現的規定比較零散,僅在各類著述中稍有提及,有學者解釋"執行財產發現"的含義:"即在民事強制執行過程中,執行法院或者債權人如何查明債務人有無財產、財產的種類、數量、存放地等,以便執行。簡而言之,就是查找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過程。"筆者認為,無論任何主體通過任何方式獲取的被執行人的財產,都必須反饋到執行機關,由執行機關決定如何作出下一步的行動。

  在此認識的基礎上,筆者對執行財產發現制度作如下解釋:民事執行財產發現制度是指在民事執行程序中,以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為目的,執行機關根據法律規定依法通過各種途徑、運用各種法律手段收集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并在這一過程中實施的一系列行為所形成的規則體系的總稱。

  第二節 民事執行財產發現制度的內容

  一、民事執行財產發現的主體

  民事執行財產發現主要涉及到三方主體,即權責主體:執行機關、權利主體:

  申請執行人以及義務主體:被執行人,F行法律規范對這三方主體均作出了比較明確的規定。執行機關是法定的財產發現主體,其權力由法律賦予,同時,財產發現也是它的職責使其成為被執行人財產積極的發現者。由于執行的結果會對申請執行人自身利益得失產生影響,因此,受利益驅使,他們往往會積極發現被執行人財產以實現身權益。被執行人有著申報財產的義務,同時也對自身財產狀況最為清楚,理應成為財產情況最準確的提供者。

  有學者認為,執行財產發現的主體還應包括協助執行單位、個人,就筆者個人觀點,協助執行方一般是應執行機關依法要求,配合其取得被執行人財產信息,嚴格來說應當不算在財產發現的主體中。

  二、民事執行財產發現的客體

  執行標的即是在執行程序中具有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給付內容,它包括財產和人身兩方面。財產是以被執行人所有的物或者有財產價值的權利為執行標的,具體有以下兩類:一類是財產(包括有體物和無形財產權),一類是可以替代的行為。根據法律文書的內容,法院需要完成的執行活動可能是要求債務人給付金錢、物品、有價證券等財產,也可能是要求債務人履行一定的行為或者不為一定的行為。人身則是以人的身體或者被執行人的自由權為執行標的。

  由此可見,財產發現的客體只能是財產型標的。

  三、民事執行財產發現的途徑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民事執行財產調查的途徑根據調查主體的不同,可分為申請執行人向執行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線索、被執行人如實向人民法院報告其財產狀況、人民法院依申請或依職權調查、搜查三種途徑,具體內容后文將有詳細論述。

  第三節 民事執行財產發現制度的理論基礎

  一、民事執行財產發現制度與執行權

  在我國,執行權的概念最早出現在 20 世紀 90 年代初。

  學界對民事執行權的定義基本上是一致的,且多從較窄的國家分權屬性的意義上進行定義的,即這種意義上的民事執行權是一種強制實現債權的權力。

  6而關于其性質,一直以來眾說紛紜,莫衷一是,至今沒有統一的說法。我國學者關于執行權性質的界定,主要有行政權說、司法權說、司法行政權說及相對獨立的國家公權力說四種,但即使在這些主流觀點內部也說法各不統一,相去甚遠。主流的行政權說認為,司法權的本質是裁判權,而執行權在權力屬性上是行政權,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行使。"執行和審判是兩種不同性質的工作,執行工作從性質上講是行政活動,具有確定性、主動性、命令性和強制性的特點。"司法權說認為,強制執行盡管與純司法判決程序有許多差別,但是,強制執行程序在許多方面與判決程序相同而與行政權不同,執行權具有明顯的司法性特征。這其中,主要觀點是執行行為包括單純的執行行為和執行救濟行為,兼具司法權和行政權雙重特征,但在整體上屬于司法權。

  相對獨立的國家公權力說則集合了司法權說和行政權說的部分觀點,認為執行行為既不是完全的司法行為也不是純粹的行政行為,而是司法權與行政權復合而成的相對完整、獨立的權力。司法行政權說則認為執行是一種司法行政行為,執行權是司法執行權,執行是一種保證法院實現司法職能為基本任務的行政行為,具有司法性和行政性的雙重特征。

  筆者傾向于法院系統的主流觀點,這種觀點認為執行權是一種司法權,僅就執行權的功能而言,任何帶有國家強制力并能夠實現執行依據所確定內容的機關均可賦予執行權。但從執行權行使的終局性而言,只有確定其終局性才能避免當事人之間就執行程序、措施、結果等再起爭執。另外,執行權對于維護生效法律文書的權威性也有著不可忽視的重要意義,只有確定其終局性才能樹立司法權威。因此,執行權所具有的權威的終局性的特性與法院的功能定位相契合,盡管其明顯帶有一部分行政性的特點,也應當和行政權相區分而歸于司法權。

  除國家分權屬性的執行權論之外,一些學者還從民事執行權主體的角度對執行權進行界定,形成了債權人說、國家權力說和折衷說三種學說。債權人說認為債權人是強制執行權的主體,由于國家禁止自力救濟,債權人無法自己行使強制執行權,不得已委托法院執行。國家說認為國家是執行權主體,執行權是國家統治權的組成部分,債權人不可能有強制執行權,而僅有請求國家對債務人強制執行的權利,即強制執行請求權。折衷說認為執行權屬于國家,但國家將執行權讓與債權人行使,而債權人再委托執行機關為其代理人,最后由執行機關代理債權人行使執行權。

  執行權在歷史上經歷了從自力救濟到公力救濟的演變,在現代法治國家,執行機關行使執行權非為貫徹債權人的意志,而是行使國家權力,"執行"承載的內涵并不僅為實現債權,更多的是實現生效法律文書所確認的內容,以維護法律權威和尊嚴。因此,筆者認為,能夠行使執行權的主體只有執行機關。因此,筆者贊同國家說的觀點,應由國家執行機關行使執行權。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執行權是由法院執行機關為主體行使的一種帶有部分行政性的司法權。由此可見,作為執行權下的執行財產發現權,法院當然地是其行使主體。

【民事執行財產調查制度的完善研究分析】相關文章:

試析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制度的完善03-10

簡論民事執行財產調查難現象的主要表現02-23

營銷創意與營銷執行分析研究11-18

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立法完善研究11-28

完善我國金融監管制度的對策研究-提綱11-17

試論數字圖書館使用制度的完善研究03-07

我國權利質權制度的完善思考分析11-17

納稅人權利保護現狀及制度完善研究提綱11-27

民事訴訟的財產保全探析01-15

  • 相關推薦
亚洲制服丝袜二区欧美精品,亚洲精品无码视频乱码,日韩av无码一区二区,国产人妖视频一区二区
亚洲国产大片在线观看 | 亚洲欧美国产日韩在线观看 | 亚洲日韩精品欧美国产动漫第一页 | 久久久久久久国产高清 | 在线观看日本高清区 | 亚洲欧美日韩国产综合第一产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