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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稅收檢查
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國家稅務機關布置的各類稅務檢查活動,應當積極配合。對主管部門或按行業組織的聯查、互查,要有專人參加,協助開展工作,主動提供帳證資料和情況。檢查結束要協助檢查人員核實問題。對國家稅務機關檢查后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立即執行,按規定限期補繳稅款、滯納金和罰款;進行帳務調整,建立健全相應的制度,以免今后發生類似問題。
(二)國家稅務機關需要對納稅人或其他單位、個人的納稅情況采用錄音、錄像、照像、復印等方式進行調查取證時,有關人員應如實提供情況,出具證據,予以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公民對于不按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和違反稅法的行為,有權向國家稅務機關檢舉揭發,為稅務檢查提供線索,由國家稅務機關按規定給予獎勵并為其保密。
(四)納稅人外出經營應當自覺服從所在地國家稅務機關的管理,及時辦理有關手續,按規定申報納稅。
(五)納稅人在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應當配合國家稅務機關檢查,如實提供其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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