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小微企業認定標準

時間:2024-09-20 10:33:03 辦稅指南 我要投稿

【實用】稅務小微企業認定標準

  國家稅務總局提供數據顯示,2015年、2016年小微企業優惠政策減稅額每年都超過了1000億元。那么稅務的小微企業是怎么認定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3、財稅〔2009〕69號

  七、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優惠政策——

  《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

  相關標準——

  《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政策解讀——財政部稅政司 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就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答記者問

  備注——下述解答已不夠全面、準確

  咨詢標題:小微企業認定

  咨詢類型:稅務認定

  小微企業認定需要帶哪些資料?小型金融服務類公司是否可以辦理?

  根據《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工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財稅[2011]117號規定:

  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本通知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國稅對小型微利企業目前實行申報備案辦法,即申報的數據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視同備案受理。

  小型微利企業概念

  根據2007年12月6日出臺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所謂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則為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則為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根據2017年6月6日發布的《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的規定,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根據2018年7月11日發布的《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8]77號)的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根據2019年1月17日出臺的《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所謂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優惠政策

  所得稅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待遇,應適用于具備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稅所得額條件的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國稅發[2008]30號)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不具備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條件前,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

  不能享受優惠的小微企業。根據財稅[2009]69號文件第八條,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的規定,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型企業以及非居民企業,不適用減按2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稅率及優惠政策。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適用所得稅優惠政策。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 )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 99號 )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和稅務總局發布《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 (財稅〔2017〕43號)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依據:《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增值營業

  財政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財政部令第65號)對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幅度進行了調整,自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營業額)5000元~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營業額)300元~500元。根據上述規定,各地陸續確定了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多個省份將起征點調至最高限額,以此減輕小微企業的負擔。

  按照規定,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僅限于個人(這里的個人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因此,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調整的優惠,只適用于符合小型微型企業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則不適用該優惠政策。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2013年7月24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進一步公平稅負,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從2014年10月11日起,對小微企業中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暫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并抓緊研究相關長效機制。這將使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享受與個體工商戶同樣的稅收政策,為超過600萬戶小微企業帶來實惠,直接關系幾千萬人的就業和收入。

  印花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1]105號)文規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而根據印花稅的一般規定,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

  其他優惠

  對依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認定的小型和微型企業,免征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其中包括免征稅務部門收取的稅務發票工本費。

  以往優惠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10%的優惠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依據:財稅[2011]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201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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