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考點之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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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考點之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你知道合伙企業法律制度是怎樣的嗎?你對合伙企業法律制度了解嗎?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合伙企業法律制度,歡迎閱讀。

2017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考點之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普通合伙企業的出資與事務執行

  1. 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

  (1)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

  (2)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解釋】以"勞務"形式出資,為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特有的出資方式。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勞務出資。

  2.普通合伙企業的財產

  (1)合伙企業的財產包括: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如接受贈與的財產)。

  (2)財產份額轉讓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鏈接】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財產份額出質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鏈接】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 合伙事務執行的形式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項:

  (1)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以合伙企業的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其他需要經過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項還包括: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4. 合伙人在執行事務中的義務

  (1)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解釋】這一點對于"普通合伙人"而言是絕對禁止的;不允許合伙協議另有約定。

  (2)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解釋】這一點對"普通合伙人"不是絕對禁止;只要合伙協議有約定或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可進行。

  5 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

  (1)合伙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

  (2)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

  (3)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4)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5)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絕對禁止)。

  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

  1.對外代表權的限制

  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解釋】這類似于表見代理,合同有效,合伙企業需對合同相對人承擔責任。

  2.合伙企業和合伙人的債務清償

  (1)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與合伙人的關系。

  合伙企業的債務先由企業的財產承擔,再由合伙人個人財產清償。即

  ①以合伙企業的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②合伙企業的財產無法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各個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③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解釋】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清償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別追償。

  (2)合伙人的債務清償與合伙企業的關系

  ①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② 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合伙人的退伙

  1.協議退伙

  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2.通知退伙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當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1)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4)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解釋1】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解釋2】當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實際發生日為退伙生效日。

  4.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5.退伙的效果

  (1)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①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

  ②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

  ③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解釋】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3)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伙企業事務執行的特殊規定

  1.有限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人的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1)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2.有限合伙人的表見代理和無權代理責任的承擔

  (1)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有限合伙人的表見代理)。

  (2)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有限合伙人的無權代理)。

  3.有限合伙企業利潤分配

  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釋】有限合伙企業,合伙協議亦不得約定"由部分合伙人分擔全部虧損"。

  4.有限合伙人的權利

  (1)有限合伙人關聯交易的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人競業禁止的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5. 有限合伙企業入伙與退伙的特殊規定

  (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2)有限合伙人出現下列之一情形時當然退伙:

  ①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③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④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解釋】

  (3)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6. 合伙人性質轉變的特殊規定

  (1)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解釋】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責任形式

  1.責任承擔

  (1)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相結合。如果是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該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2)無限連帶責任。如果是合伙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解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責任形式的確定,關鍵取決于合伙人造成合伙企業損失而為的執業活動的主觀心理狀態。

  2.責任追償

  合伙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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