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2017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是現階段對環境影響評價資質實施具體管理的依據。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詳細內容,歡迎閱讀!
一、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等級和評價范圍
1、評價等級:分為甲、乙兩個等級。均可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和報告表,但在乙級評價資質中,有一類僅以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為評價范圍的乙級資質。資質證書在全國范圍內使用,有效期為4年。
2、評價范圍:環境影響報告書的11個小類和環境影響報告表的2個小類
特殊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是指輸變電及廣電通訊、核工業類別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表。一般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是指除輸變電及廣電通訊、核工業類別以外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表。取得環境影響報告書評價范圍的11個小類中的任何一類,可編制此類別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及一般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取得環境影響報告書評價范圍中的輸變電及廣電通訊或核工業類別的,可同時編制特殊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
二、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資質條件、申請與審查
1、資質條件:
(1)甲級評價機構應具備的條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各類所有制企業或事業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工作條件,固定資產不少于1000萬元,其中企業法人工商注冊資金不少于300萬元;
2)能夠開展規劃、重大流域、跨省級行政區域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能夠獨立編制污染因子復雜或生態環境影響重大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能夠獨立完成建設項目的工程分析、各環境要素和生態環境的現狀調查與預測評價以及環境保護措施的經濟技術論證;有能力分析、審核協作單位提供的技術報告和監測數據;
3)具備20名以上環境影響評價專職技術人員,其中至少有10名登記于該機構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其他人員應當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崗位證書。環境影響報告書評價范圍包括核工業類的,專職技術人員中還應當至少有3名注冊于該機構的核安全工程師;
4)配備工程分析、水環境、大氣環境、聲環境、生態、固體廢物、環境工程、規劃、環境經濟、工程概算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
5)環境影響報告書評價范圍內的每個類別應當配備至少3名登記于該機構的相應類別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且至少2人主持編制過相應類別省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環境影響報告表評價范圍內的特殊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類別,應當配備至少1名登記于該機構的相應類別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
6)近三年內主持編制過至少5項省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7)具有健全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質量保證體系;
8)配備與評價范圍一致的專項儀器設備,具備文件和圖檔的數字化處理能力,有較完善的計算機網絡系統和檔案管理系統。
(2)乙級評價機構應具備的條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各類所有制企業或事業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工作條件,固定資產不少于200萬元,企業法人工商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其中,評價范圍為環境影響報告表的評價機構,固定資產不少于100萬元,企業法人工商注冊資金不少于30萬元;
2)能夠獨立編制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能夠獨立完成建設項目的工程分析、各環境要素和生態環境的現狀調查與預測評價以及環境保護措施的經濟技術論證;有能力分析、審核協作單位提供的技術報告和監測數據;
3)具備12名以上環境影響評價專職技術人員,其中至少有6名登記于該機構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其他人員應當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崗位證書。環境影響報告書評價范圍包括核工業類的,專職技術人員中還應當至少有2名注冊于該機構的核安全工程師。
評價范圍為環境影響報告表的評價機構,應當具備8名以上環境影響評價專職技術人員,其中至少有2名登記于該機構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其他人員應當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崗位證書;
4)配備工程分析、水環境、大氣環境、聲環境、生態、固體廢物、環境工程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
評價范圍為環境影響報告表的評價機構,需配備工程分析、環境工程、生態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
5)環境影響報告書評價范圍內的每個類別應當配備至少2名登記于該機構的相應類別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且至少1人主持編制過相應類別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環境影響報告表評價范圍內的特殊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類別,應當配備至少1名登記于該機構的相應類別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
6)具有健全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質量保證體系;
7)配備與評價范圍一致的專項儀器設備,具備文件和圖檔的數字化處理能力,有較完善的檔案管理系統。
2、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限制要求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第七條:各行業的各級環境監測機構和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評估的機構,不得申請評價資質。
3、申請審查:
(1)申請的類型:5種:申請新資質;申請調整評價范圍;申請更名;申請晉級;申請資質延續。
(2)申請資料:一式三份報送國家環保總局
(3)申請審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組織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評價資質的決定。其中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決定準予評價資質的,應當自作出準予評價資質的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機構頒發資質證書;決定不予評價資質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機構并說明理由。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在作出是否準予評價資質的決定之前,可視具體情況征求申請機構所屬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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