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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江蘇省水利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細則
對于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設立的質量監督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范性文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其他技術標準,對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檢測等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和建設工程的實體質量實施監督的活動。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提供江蘇省水利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細則,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規范質量監督行為,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省政府關于加快推進質量強省建設的意見》等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水利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設立的質量監督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范性文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其他技術標準,對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檢測等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和建設工程的實體質量實施監督的活動。
第四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有專職的質量監督機構,承擔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和建設工程的實體質量的監督檢查,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條 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應當健全質量管理體系,依法履行工程質量責任和義務,支持與配合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機構人員
第六條 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適應質量監督工作需要的質量監督人員。設區的市、縣(市、區)質量監督機構的質量監督人員分別不少于5人、3人。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滿足監督檢查工作需要的儀器、設備和工具等。
(三)具有健全的質量監督工作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
(四)具有適應質量監督工作需要的專項經費。
第七條 質量監督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程類專業專科以上學歷或者工程師以上職稱。
(二)具有3年以上工程質量管理或者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經歷。
(三)熟悉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范性文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其他技術標準。
(四)堅持原則,秉公履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八條 質量監督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具有工程師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協助實施質量監督工作。
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九條 質量監督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工程建設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范性文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其他技術標準,并監督實施。
(二)制定質量監督工作制度,指導下級質量監督機構工作,組織培訓質量監督管理人員。
(三)負責本級行政區域內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掌握工程質量動態,編制工程質量情況統計分析報告,并定期報送本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上級質量監督機構。
(四)實施工程項目質量監督,核備與核定工程質量,參加工程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
(五)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與處理工作。
(六)對工程質量責任主體違法違規行為,提出處理建議。
(七)受理工程質量舉報。
第十條 跨設區的市、縣(市、區)行政區域類型的工程項目,其質量監督由上級質量監督機構會同本級質量監督機構承擔。規模大、技術復雜類型的工程項目,其質量監督可以由本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商請上級質量監督機構承擔。
一般類型的工程項目,其質量監督按照“誰組建項目法人,誰負責質量監督”的原則分級承擔。未設立質量監督機構的縣(市、區),可以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商請上級質量監督機構承擔。
第十一條 獨立的或者規模較大的房屋建筑、公路橋梁,輸配電、市政等專業類型的工程項目,其質量監督宜由組建項目法人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項目法人商請相應行業的質量監督機構承擔。
第十二條 水利部、省政府對質量監督有明確規定的工程項目,其質量監督按規定執行。
第四章 依據措施
第十三條 工程質量監督的主要依據:
(一)工程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范性文件。
(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水利、房屋建筑、交通、電力、市政等行業的有關技術標準。
(三)工程項目批復文件,經批準的設計文件以及圖紙。
(四)勘察設計、施工、設備供應、監理、檢測等合同。
第十四條 質量監督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結構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質量問題時,責令整改。
(四)發現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有違法違規行為時,要求其采取措施改正違法違規行為,并及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質量監督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檢測單位對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督檢測。
第五章 實施要求
第十六條 工程項目的質量監督工作主要包括質量監督手續辦理、項目劃分確認、質量監督檢查、質量核備與核定等。
第十七條 工程開工前,項目法人應當提出質量監督申請。質量監督機構受理質量監督申請時,應當對項目法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以文件形式予以回復,并明確質量監督的組織形式、工作方式和工作計劃。
第十八條 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項目法人報送的工程項目劃分進行確認,并將確認意見和適用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以文件形式通知項目法人。
第十九條 工程建設過程中,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建設工程的實體質量進行檢查,形成書面檢查意見,督促項目法人組織整改。
第二十條 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核備重要隱蔽和關鍵部位單元工程質量等級和分部工程驗收質量結論;核定大型樞紐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驗收質量結論;核定單位工程外觀質量評定結論和單位工程驗收質量結論;核定工程項目質量等級。
質量核備與核定時,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核查質量評定工作的組織、程序、依據以及相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質量監督機構宜列席項目法人組織的大型樞紐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驗收會議,應當列席單位工程驗收會議、竣工驗收自查工作會議。
第二十二條 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政府組織的階段驗收前提交工程質量評價意見,質量評價意見應當對工程建設內容完成情況和質量情況作出評價;在工程竣工驗收前提交質量監督報告,質量監督報告應當具有質量等級的明確結論。
第二十三條 工程項目發生質量事故的,質量監督人員應當趕赴現場,了解事故情況,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質量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質量事故處理完成后,質量監督機構應當重新核備或核定工程質量。
第二十四條 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公布工程項目的質量舉報渠道。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質量舉報,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受理,并將調查結果告知實名舉報人。
第二十五條 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健全檔案管理制度,按照有關規定收集、整理和保存質量監督檔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對質量監督和管理先進單位、先進個人,由質量監督機構或者報請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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