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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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2015年8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規定全文,歡迎大家閱讀!

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隊伍建設,規范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動產登記代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動產登記代理服務機構,從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動產登記代理業務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 國家設立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制度,面向全社會提供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能力水平評價的服務,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 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分為土地登記代理人、高級土地登記代理人2個級別。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實行統一考試的評價方式。高級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評價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土地登記代理人英文譯為:Land Registration Agent

  第五條 通過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表明其已具備從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動產登記代理相應級別專業崗位工作的職業能力和水平。

  第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共同負責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職責分工對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具體承擔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的評價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試

  第七條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考試。

  第八條 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負責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和實施工作,組織成立考試專家委員會,研究擬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和考試合格標準。

  第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對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實施的考試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指導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確定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和考試合格標準。

  第十條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參加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經濟學類、法學類、公共管理類、測繪類、管理科學與工程類、地理科學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從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動產登記代理工作滿4年;

  (二)取得經濟學類、法學類、公共管理類、測繪類、管理科學與工程類、地理科學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學位),工作滿4年,從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動產登記代理工作滿2年;

  (三)取得經濟學類、法學類、公共管理類、測繪類、管理科學與工程類、地理科學類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從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動產登記代理工作滿1年;

  (四)取得經濟學類、法學類、公共管理類、測繪類、管理科學與工程類、地理科學類專業碩士學歷(學位),工作滿2年,從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動產登記代理工作滿1年;

  (五)取得經濟學類、法學類、公共管理類、測繪類、管理科學與工程類、地理科學類專業博士學歷(學位);

  (六)取得經濟學、法學、理學、工學、管理學科門類其他專業上述學歷(學位)的人員,從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動產登記代理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七)取得其他學科門類專業上述學歷(學位)的人員,從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動產登記代理工作年限相應增加2年。

  第十一條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頒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監制,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土地登記代理人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有效。

  第十二條 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土地登記代理人資格證書的,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第三章 職業能力

  第十三條 取得土地登記代理人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相關法規和行業管理規范,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及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恪守職業道德。

  第十四條 取得土地登記代理人資格證書的人員,在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動產登記代理活動中,應當以委托人自愿委托為前提,獨立、公正地代理登記業務。

  第十五條 取得土地登記代理人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具備的職業能力:

  (一)代理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動產登記申請、指界、地籍和房屋、林木等調查、領取不動產權證書等;

  (二)收集、整理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及其他相關材料;

  (三)協助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動產權利人辦理權屬糾紛相關手續;

  (四)依法查詢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動產登記資料;

  (五)查證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動產產權;

  (六)提供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動產登記及地籍管理相關法律咨詢;

  (七)與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動產代理業務相關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取得土地登記代理人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有關規定,參加繼續教育,不斷更新專業知識,提高職業素質和業務能力。

  第四章 登 記

  第十七條 土地登記代理人資格證書實行登記服務制度。登記服務的具體工作由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負責。

  第十八條 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定期向社會公布土地登記代理人資格證書的登記情況,建立持證人員的誠信檔案,為用人單位提供取得土地登記代理人資格證書人員信息的查詢服務。

  第十九條 取得土地登記代理人資格證書的人員,應自覺接受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的自律性管理,其在工作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由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取消登記,并收回其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 各級土地登記代理登記服務機構,在登記服務工作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本行業的各項管理規定以及協會章程。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通過考試取得土地登記代理人資格證書,且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中經濟師任職條件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其經濟師專業職務。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施行前,依據原人事部、國土資源部印發的《<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人發〔2002〕116號)要求,通過考試取得的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證書,與按照本規定要求取得的職業資格證書效用等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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