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提升練習題

時間:2024-11-02 04:02:25 中級會計師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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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提升練習題

  2016年中級會計師考試于2016年9月10日至12日舉行,考生進入最后沖刺階段。剩下時間不多,考生應該重回課本,yjbys小編整理了《財務管理》練習題,供各位考生參考,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提升練習題

  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

  單項選擇題

  王某、張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資180萬元,于2013年8月成立綠園商貿中心(普通合伙)。就合伙事務的執行,合伙協議未特別約定。2014年9月,鑒于王某、張某業務能力不足,經合伙人會議決定,王某不再享有對外簽約權,而張某的對外簽約權僅限于每筆交易額3萬元以下。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因違反合伙人平等原則,剝奪王某對外簽約權的決議應為無效

  B.王某可以此為由向其他合伙人主張賠償其損失

  C.張某此后對外簽約的標的額超過3萬元時,合同對合伙企業無效

  D.對張某的簽約權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正確答案】D

  【知識點】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

  【試題解析】(1)選項AB: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2)選項CD: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業的財產

  多項選擇題

  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合伙企業財產的有(  )。

  A.合伙人繳納的實物出資

  B.合伙企業對某公司的債權

  C.合伙企業合法接受的贈與財產

  D.合伙企業借用的某合伙人的電腦

  【正確答案】A B C

  【知識點】合伙企業的財產

  【試題解析】合伙企業財產包括:(1)合伙人的出資;(2)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業債權);(3)依法取得的其它財產(如合法接受的贈與財產)。

  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

  單項選擇題

  甲、乙、丙、丁擬設立一個普通合伙企業,其合伙協議約定的下列條款中,不符合規定的是(  )。

  A.合伙人可以勞務出資

  B.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吸收上市公司作為普通合伙人

  C.修改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2/3以上同意

  D.合伙人不得分期出資

  【正確答案】B

  【知識點】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

  【試題解析】(1)選項A: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勞務出資;(2)選項B: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這是法定要求);(3)選項C: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4)選項D:合伙人可以(也可以不)約定分期出資;出資期限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處理

  單項選擇題

  甲、乙、丙、丁設立一個普通合伙企業,合伙協議中約定,當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合伙企業債務時,對不足清償部分,甲最多負責清償10萬元,乙最多負責清償5萬元,其余款項債權人應當向丙、丁進行追償,合伙企業設立后不久,欠付A公司100萬元貨款到期無法清償。有關本案的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

  A.甲僅負有向A公司償還10萬元的義務

  B.乙僅負有向A公司償還5萬元的義務

  C.A公司只能要求丙、丁承擔連帶責任

  D.A公司可以要求甲、乙、丙、丁承擔連帶責任

  【正確答案】D

  【知識點】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處理

  【試題解析】合伙人的內部虧損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普通合伙人就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部分向企業債權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

  合伙企業的財產

  單項選擇題

  甲、乙、丙、丁擬設立普通合伙企業,在合伙協議的訂立過程中,四人就損益分配規則的約定發生了分歧,四人的下列主張中,不符合規定的是(  )。

  A.甲認為可以約定按5:3:1:1分配收益

  B.乙認為由于四人的出資比例相同,可以約定平均分配收益

  C.丙認為可以約定按5:3:1:1分配收益,但是虧損應當全部由甲承擔

  D.丁認為可以直接約定為按實繳的出資比例分享收益、分擔虧損

  【正確答案】C

  【知識點】合伙企業的財產

  【試題解析】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不論是約定為5:3:1:1,還是約定為平均分配或者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均可);但是,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個人的債務清償

  單項選擇題

  李平、李亮和李光為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李平欠張石人民幣20萬元,無力用個人財產清償。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張石在不滿足于用李平從合伙企業分得的收益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可以(  )。

  A.代位行使李平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B.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李平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C.自行接管李平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

  D.直接變賣李平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正確答案】B

  【知識點】個人的債務清償

  【試題解析】(1)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2)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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