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代理實務》:稅務代理的法律關系、責任

時間:2024-10-08 22:41:06 注冊稅務師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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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代理實務》:稅務代理的法律關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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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代理實務》:稅務代理的法律關系、責任

  稅務代理的法律關系與法律責任

  一、稅務代理的法律責任

  (一)委托方的法律責任

  如果委托方違反代理協議的規定,致使注冊稅務師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代理協議,由此而產生法律后果的法律責任應全部由委托方承擔,其中,委托方除了按規定承擔本身應承擔的稅收法律責任外,還應按規定向受托方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

  (二)受托方的法律責任

  1.《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規定: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根據這項規定,稅務代理如因工作失誤或未按期完成稅務代理事務等未履行稅務代理職責,給委托方造成不應有的損失的,應由受托方負責。

  2.《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規定:稅務代理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3.《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對注冊稅務師及其所在機構違反該規定的行為,分別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1)注冊稅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稅務局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責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間不得對外行使注冊稅務師簽字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應當向社會公告。

  ①執業期間買賣委托人股票、債券的;

  ②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或者收費的;

  ③泄露委托人商業秘密的;

  ④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

  ⑤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⑥在一個會計年度內違反《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規定2次以上的。

  (2)稅務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稅務局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向社會公告。

  ①未按照《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承辦相關業務的;

  ②未按照協議規定履行義務而收費的;

  ③未按照財務會計制度核算,內部管理混亂的;

  ④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⑤采取夸大宣傳、詆毀同行、以低于成本價收費等不正當方式承接業務的;

  ⑥允許他人以本所名義承接相關業務的。

  (3)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出具虛假涉稅文書,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由省稅務局予以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向社會公告。

  (4)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委托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由省稅務局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處以罰款(即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執業備案或者收回執業證,并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稅務師事務所的營業執照。

  (三)對屬于共同法律責任的處理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二、稅務代理法律關系

  (一)稅務代理關系的確立(熟悉)

  1.確立的前提

  (1)委托項目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2)受托代理機構及專業人員必須具有一定資格。

  (3)注冊稅務師承辦業務必須由所在的稅務師事務所統一受理。

  提示: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

  (4)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書。必須書面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書,不得以口頭或其他形式。

  2.確立程序及形式

  第一階段:準備階段;

  第二階段:簽約階段,即委托代理關系確立階段。

  (二)稅務代理關系的變更

  當遇有下列問題之一的,應由協議雙方協商對原協議書進行修改和補充:

  1.委托代理項目發生變化的(如單項代理改為綜合代理);

  2.注冊稅務師發生變化的;

  3.由于客觀原因,需要延長完成協議時間的。

  (三)稅務代理關系的終止

  稅務代理關系的終止分為自然終止和人為終止兩種情形。

  1.自然終止:協議約定的代理期限屆滿或代理事項完成,稅務代理關系自然終止。

  2.人為終止

  (1)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內可單方終止代理行為的情形(重點掌握):

  ①稅務代理執業人員未按代理協議的約定提供服務;

  ②稅務師事務所被注銷資格;

  ③稅務師事務所破產、解體或被解散。

  (2)稅務師事務所在代理期限內可單方終止代理行為的情形(重點掌握):

  ①委托人死亡或解體、破產;

  ②委托人自行實施或授意稅務代理執業人員實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經勸告仍不停止其違法活動的;

  ③委托方提供虛假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財務會計資料,造成代理錯誤。

  委托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如遇特殊情況需終止代理行為的,提出終止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終止的具體事項由雙方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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