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宣傳資料
每年的3月15日是“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由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于1983年確定,本文特意為大家收集整理了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宣傳資料,一起來看看吧!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發展歷史
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確定每年的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這是基于美國前總統約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國國會發表了《關于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四項權利”,即:有權獲得安全保障;有權獲得正確資料;有權自由決定選擇;有權提出消費意見。肯尼迪提出這這四項權利,以后逐漸為世界各國消費者組織所公認,并作為最基本的工作目標。
1898年,全世界第一個消費者組織在美國成立,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費者聯盟。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各種反映消費者利益和要求的組織,在一些發達國家相繼出現。在此基礎上,1960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宣告成立。之后,消費者運動更加活躍,許多發展中,有些國家也建立了消費者組織,使消費者運動成為一種全球性的社會現象,全世界已有90多個國家共300 多個消費者組織在開展活動。
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在美國國會發表了有關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咨尋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4項權利,即安全消費的權利、消費時被告知基本事實的權利、選擇的權利和呼吁的權利。隨著消費者權利保護工作的開展,肯尼迪提出的4項權利和國際消費者協會確定的另外4項權利,即滿足基本需求的權利、公正解決糾紛的權利、掌握消費基本知識的權利和在健康環境:
1983年,國際消費者協會把每年的3月15日定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此后,每年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費者及有關組織都要舉行各種活動,推動保護消費者權益運動進一步發展。
1985年4月9日,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了《保護消費者準則》促各國采取切實措施,維護消費者的利益。
1984年12月26日中國消費者協會成立,中國消費者協會于1987年加入國際消費者協會。
1991年3月15日,中央電視臺經濟部的編導們推出現場直播“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消費者之友專題晚會。
2010年1月30日,中央電視臺經濟部開辦315晚會新浪官方微博。
國際消費者權益準則內容
1985年4月9日,聯合國大會投票通過了第39/248號決議,大會在該項決議中核可了《保護消費者準則》。《保護消費者準則》,是一部具有世界意義的保護消費者的綱領性文件。它分四部分46條,文中不僅指出了消費者所應享有的權利,而且對各國政府和企業在保護消費者利益方面所應承擔的責任,也提出了詳盡而嚴格的要求。在前兩部份中,用了6條的篇幅,主要闡述了這套保護消費者準則所要達到的目標和制定該準則的一般原則。 其中,著重闡明制定這套準則的目的,是要保證消費者的下列合理需要獲得滿足:
1、保護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
2、促進和保護消費者的經濟利益;
3、使消費者取得充足信息,使他們能夠按照個人愿望和需要作出掌握情況的選擇;
4、消費者教育;
5、提供有效的消費者辦法;
6、有組織消費者及其他有關的團體或組織的自由,而這種組織對于影響他們的決策過程有表達意見的機會。第三部分共36條,是該準則的主體部分。
主要圍繞消費者需要保護的具體方面,對承擔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義務主體─各國政府及企業所應采取的措施作了規定。確保消費者的身體安全,對消費者來說是最重要的一項權益。該準則在第三部分第一款中,要求各國政府采取適當政策,確保制造商生產的商品在指定用途或通常可以預見到的用途方面安全可靠。要求向消費者說明如何正確使用商品,并使他們知道在指定用途或通常可以預見到的用途方面會有何種危險。在產品上市之后,制造商或經銷商如果發現未曾預見的危險,應毫不遲延地通知有關當局和必要時通知消費大眾。政府也應考慮保證消費者適當獲悉危險的方法,一旦發現產品有嚴重缺陷或即使正確使用也會造成重大危險,制造商或經銷商應收回該產品加以替換或修改,或改換另一產品。如果不可能在合理時間內這樣做,就應適當賠償消費者。
促進和保護消費者的經濟利益,也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一項重要內容。在該準則的第三部分第二款中,要求各國政府通過有計劃督促制造商、經銷商和其他從事商品和服務人士,遵守既定法律和強制性標準,以防止損害消費者經濟利益的做法。這類程序必須特別照顧低收入消費者的需要。二是要求各國政府鼓勵所有企業以公平、迅速和非正式的方式解決消費者的爭端,并設立向消費者提供協助的志愿機構,其中包括咨詢服務和非正式控訴程度,提出應向消費者提供關于現有賠償和其他解決爭端程序的資料。
中國消費者協會
1、基本介紹
中國消費者協會于1984年12月經國務院批準成立,是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全體性社會團體。它的宗旨是: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引導廣大消費者合理、科學消費,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1987年9月,中國消費者協會被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接受為正式成員。從這一年開始,每年的3月15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及地方各級協會也都要聯合各有關部門共同舉辦大規模的宣傳活動,運用各種方式介紹消費知識和有關法律知識,宣傳消費者的權利;喚醒、提高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促進全社會都來關心、支持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
2000年“3.15”標志的期間,中國消費者協會推出“3.15標志”。它是中消協推出的一種信譽認證,是對所有行業,商品、服務質量上乘,接受消費者協會調節的骨干企業的認可和證明。任何產品申請使用“3.15標志”,都必須經過嚴格的考察審核程序,從而確保“3.15標志”的權威性和公正性。
“3.15標志”以中國消費者協會會徽圖形為上方圖形,同時加注“3.15”字樣。此標志包含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對優質商品或服務的一種認可和證明,二是使企業履行做出的承諾:即發生小額消費者權益爭議時,消費者與經營者雙方協商不成,經經營者自愿接受消費者協會的調節意見,以避免小額爭議久拖不決。
中國消費者協會推出“3.15標志”的目的有四:一是便于更有效地解決小額消費者權益爭議,從而使消費者協會能更好的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能;二是對優質商品及服務的一種證明,便于消費者擇優購買;三是通過使用便于識別的統一標識,幫助廣大消費者正確選擇商品和服務,行之有效地引導消費者科學、合理、安全、健康消費;四是有利于扶優限劣,增強企業競爭力。
2、主要職責
內容:
⑴保護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
⑵促進和保護消費者的經濟利益;
⑶使消費者取得充足信息,使他們能夠按照個人愿望和需要作出掌握情況的選擇;
⑷消費者教育;
⑸ 提供有效的消費者賠償辦法;
⑹有組織消費者及其他有關的團體或組織的自由,而這種組織對于影響到他們的決策過程,有表達意見的機會。在中國,消費者保護的內容主要是:了解權、選擇權、安全權、索賠權、監督權、批評與建議權等。上述方面主要是根據消費者消費過程的特點及需要提出來的,也是各國從事消費者保護的思想和實踐的.經驗總結。
形式:
⑴國家監督。通過在設立必要的機構、實施對消費者保護。聯邦貿易委員會,該委員會內設消費者保護司,該機構起著充當消費者辯護人的作用,并在消費者保護、貿易管制和幫助消費者起訴方面向公眾提供信息。其次,通過健全立法來加強對消費者的保護,包括在解決糾紛的方法上和訴訟程序上消費者提供方便。
⑵行業監督。為了維護自己的聲譽,制定行業規章制度,加強監督管理。雖然其本質在于維護本行業業主的利益,但其客觀上也能起到對消費者利益保護的作用。
⑶社會監督。主要是通過消費者組織實現的。西文各國這種組織很普遍,它在一些國家已經發展成為一種職業性的組織了。
任務:
①受理消費者的申訴;
②給消費者提供咨詢;
③對不法商人有起訴權;
④ 通過自己的出版物,公布一些損害消費者利益的違法行為;
⑤支持和代理消費者進行索賠和談判;
⑥為政府提供建議;
⑦通過自己的檢驗機構,對產品質量進行檢查和檢驗;
⑧開展消費者教育活動。
這種通過消費者組織所實施的監督,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影響很大,其活動越來越系統化、正規化,不同程度地得到各國政府的支持,對不法生產者、經銷者有很大的威懾力量。
國際監督: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國際貿易的擴大,消費者利益受損害的問題已經越出國界,成為一種國際現象。這就需要各國政府、各國保護消費者組織的配合與合作,采取聯合行動抵制有損消費者利益的不法 經營活動,如國際反冒牌貨聯盟等的活動。國際監督還不很有力,但通過加強國際監督,實施對消費者權益的有效保護,已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
消費者享有的權利
一、消費保障安全權
二、知悉真情權
三、自主選擇權
四、公平交易權
五、獲得賠償權
六、依法結交權
七、知識獲取權
八、維護尊嚴權
九、監督批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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