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集)員工獎懲管理制度
在當下社會,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員工獎懲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為了使員工的獎懲有所遵循,達到激勵和懲戒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含勞務工),并作為員工績效評估的標準之一。
第二條員工獎懲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平、公正和公開的原則;
(二)獎懲適度的原則;
(三)下管一級的原則。
第三條獎懲的提出
(一)員工本人申請;
(二)部門領導建議;
(三)人力資源部根據考核結果建議;
(四)審計監察部根據監審結果建議;
(五)由專項工作的檢查部門提出;
(六)公司總經理提議。
第四條獎懲的審批
人力資源部考核員依據“獎懲審批單”,對當事人進行調查核實。并依據制度對獎懲的等級、金額是否合適進行初審,不適之處予以糾正,人力資源部領導確認后交總經理審批。
第五條獎懲的實施
對員工的獎懲由人力資源部統一負責實施。
第六條獎懲的實施形式
根據獎懲事由的影響程度及相關因素,由人力資源部確定采用以下實施形式:
(一)張榜公布;
(二)人力資源部通報;
(三)人力資源部在受到獎懲的員工薪資中直接發扣。
第七條頭表揚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頭表揚:
(一)工作積極熱心,樂于助人,有具體事跡者;
3(二)拾金不昧(價值在元以下)者;
(三)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按時完成領導交辦的任務者;
(四)其他。
第八條嘉獎
20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每次獎勵元):
(一)工作具有主動性和責任心,按時完成領導交辦的特殊任務者;
(三)品行端正,為公司贏得榮譽者;
(四)工作任勞任怨,不怕臟累,足為楷模者;
(五)其他。
第九條記功
50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每次獎勵元):
(一)對公司的生產、技術、管理、開發提出改進意見,經采納實施有效者;
(二)節約物料、降低廢品率、提高產品質量、創造經濟效益者;
(三)遇有災害,處置得當,避免或減少損失者;
(四)檢舉他人嚴重違紀行為,經核對屬實者;
(五)發現職責外故障,予以速報并妥善處理,防止損失者;
(六)其它。
第十條記大功
1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每次獎勵元):
(一)努力拓展業務,對公司經營有較大貢獻者;
(二)在控制開支、節約費用、降低各類物資消耗方面有較大貢
獻者;
(三)對改進公司管理、提高員工素質、工作效率等方面有突出貢獻者;
(四)模范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無私奉獻、勤勉敬業,并在實際工作中創造優異成績者;
(五)遇有意外事故或災害,奮不顧身,使公司減少較大損失者;
(六)保護員工安全,冒險執行任務者;
(七)維護公司重大利益,避免公司重大損失者;
(八)解決公司各種重大問題,為公司贏得效益者;
(九)為公司推薦優秀人才者;
(十)其他。
第十一條特別獎
5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特別獎(每次獎勵在以上):
(一)設計、開發、發明、創造,使公司獲得經濟效益者;
(二)對公司的生產、開發、銷售、管理等有特殊業績,足為公司表率者;
(三)公司招商引資創造經濟效益者;
(四)一年內記大功兩次者;
(五)其他。
第十二條企業內部頭警告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頭警告:
(一)工作主動性和責任心不強者;
(二)不嚴格執行公司制度,情節輕微者;
(三)不按規定著裝或穿拖鞋上班者;
(四)散布不滿情緒者;
(五)舉止行為不文明者;
(六)未經允許在公司私自會見親友者;
(七)工作期間,不思工作,營私舞弊者;
(八)其他。
第十三條企業內部警告
3 0 5 0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每次扣罰- 元):
(二)工作時間內辦私事或利用公司設備和原料干私活者;
(三)工作責任心不強,未按計劃完成任務者;
(四)不按規定穿著工作服、佩帶胸卡者;
(五)工作期間躺、臥休息,擅離崗位,耽誤工作者;
(六)一個月內受到兩次頭警告以上者(含兩次);
(七)無故遲到早退一次者;
(八)其他。
5 01 0 0第十四條通報批評(每次罰款元)
(一)因個人過失導致工作錯誤,情節較重者;
(二)妨礙生產、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后果者;
(三)不服從領導、造成不良后果者;
(四)不按規定穿工作服、佩帶胸卡且不聽勸阻者;
(五)不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任務影響公司利益的;
(六)月無故遲到早退二次者;
(七)其他。
第十五條企業內部記過
1-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每次扣罰元):
(一)對上級指示或布置的任務,無故未按期完成,影響公司利益者;
(二)在工作場所大聲喧嘩、嬉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不聽勸阻者;
(三)編造事實對同事惡意攻擊者;
(四)對連續性工作不等接替先行下班者;
(五)工作中酗酒影響本人和他人工作者;
(六)因工作疏忽導致機器、設備、材料、物品遭受損失或傷及他人者;
(七)無故曠工一日者;
(八)偷竊公司財物者;
(九)代替他人打卡及被替代者。
(十)其他。
第十六條企業內部記大過
210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每次罰款元一元):
(一)擅離職守,使公司利益蒙受損失者;
(二)在工作場所酗酒鬧事,影響正常生產工作秩序,情節嚴重且勸阻無效者;
(三)未經允許損毀、涂改重要文件、檔案或公物者;
20(四)玩忽職守,擅自變更工作規程及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元以上)者;
(五)不服從主管人員管理、指導,屢勸不聽者;
(六)工作需要加班而不接受任務者;
(七)未經允許攜他人到重要場所參觀者;
(八)機器、車輛、儀器及重要或價格昂貴的技術性工具設備,非使用人擅自使用者(如造成損失還應予以賠償);
(九)其他重大違規行為者(如違反安全防護措施情節嚴重者)。
(十)月無故曠工二日者。
第十七條解除勞動合同或解除勞務關系(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5—20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解除勞動勞務)關系或罰款元:
(二)對同事威脅、恐嚇,使身心受到傷害者;
(三)毆打同事及相互毆打者;
(四)在公司和員工單身宿舍賭博者;
(五)偷竊公司財物或故意損毀公司財物、文件和檔案,損失重大者;
(六)未經許可,兼營與公司同類業務者;
(七)在公司就職期間,受到刑事責任追究者;
(八)無故累計或曠工三日者;
(九)散布不利于公司的謠言或嚴重挑撥是非者;
(十)偽造、盜用公司印信者;
(十一)攜帶刀具或其它違禁品、危險品進入公司者;
(十二)泄漏公司技術、經營機密導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害者;
(十三)利用公司名譽在外招搖撞騙,導致公司形象名譽受到損害者;
(十四)參加非法活動者;
(十五)未完成工作目標或任務,且經二次警告無重大改進者; (十六)其他。
第十八條審計監察人員的處罰由總經理建議,由人力資源部具體實施
(一)審計監察人員在工作期間接收被監審部門或人員宴請、饋贈,一經查實予以通報批評,兩次不改者予以企業內部記大過處分或調離本崗位;
(二)審計監察人員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憑經驗和主觀臆斷出據審核報告,造成與事實不符或引起紛爭的,予以企業內部警告直至企業內部記大過處分或調離本崗位;
(三)審計監察人員在工作期間參加被監審部門或人員組織的各種娛樂性活動,一經查實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且影響監審結論的真實性和公正性的,予以企業內部警告,直至企業內部記過處分;
(四)審計監察人員泄漏監審內容,影響公司內部團結或引起紛爭的,予以企業內部警告直至企業記過處分;
(五)審計監察人員不執行工作程序,擅自下結論并引起紛爭的,予以企業內部警告;
(六)審計監察人員同外界接觸時,因個人的行為不當而損害公司利益或形象的,予以通報批評直至企業內部記過處分;
(七)因審計監察工作不利,沒能及時發現重大的違紀行為或惡性事情隱患,使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視后果予以處罰;
(八)審計監察人員在工作期間索要收受賄賂,致使監審結論的公正性和客觀性受影響的,予以企業內部記大過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九)審計監察人員泄露審計監察計劃,使結果失去客觀性,且導致公司不能及時發現并制止違紀行為的,予以企業內部記大過處分直至開解除勞動合同;
(十)審計監察人員利用工作之便,歪曲事實對他人進行打擊報復的,予以企業內部記大過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十一)審計監察人員以權泄漏包括在工作期間知曉的公司秘密的,予以記大過處分直至開除;
(十二)審計監察人員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視情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審計監察人員屢教不改、違紀性質和情節嚴重的,予以調離本崗位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除正常損耗外,員工對損毀、報廢公司財產的行為,應付賠償責任
201(一)固定資產(原值在元以上,使用年限在年以上的實物屬于固定資產);
20(二)非固定資產(原值在元以下的辦公用品、辦公設施、玻璃器皿、一般工具和圖書等實物屬于非固定資產)。
第二十條賠償責任的認定
(一)員工的賠償責任分為過失(非主觀故意)和人為(主觀故意)兩類;
(二)對員工損毀、報廢公司非固定資產,由所在部門和價格、物資計劃部門負責認定;
(三)對員工損毀、報廢固定資產的,由固定資產管理部門和使用部門認定;
(四)員工在正常操作和使用的情況下,因物品質量低劣、老化等因素造成公司財產損毀的,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若丟失則應予以賠償)。
第二十一條賠償金額
(一)固定資產
150%1%、員工因過失造成公司固定資產損毀的,其修理費由個人按的比例賠償;
230%1%、員工因過失造成固定資產報廢的,按凈值的比例予以賠償(凈值等于固定資產原值與已提取折舊的差額在扣除殘值后所剩余的價值);
31%、員工因人為造成公司固定資產報廢的,按凈值的的比例
10 予以賠償。
(二)非固定資產
11、對于原值在元以下的非固定資產,屬于過失造成損毀的,根據其新舊程
50%80%60%度和已使用的年限,按的比例予以賠償;屬于過失造成報廢的,按90%60%90%的比例予以賠償;屬于丟失或人為造成報廢的,按的比例予以賠70%1%償;屬于丟失或人為造成報廢的,按的比例予以賠償;
2120、對于原值在元以上元以下的非固定資產,屬于過失造成損毀的,根
20%-50%據新舊程度和已使用年限,按的比例予以賠償;屬于過失造成報廢的,30%-60%75%-90%按的比例予以賠償;屬于人為造成損毀的,按的比例予以賠償;85%-1%屬于丟失或人為報廢的,按的比例予以賠償。
第二十二條其他賠償
(一)員工在合同期未滿自動離職或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中的有關規定,對公司予以賠償;
(二)凡在公司報銷過培訓學費或接受過公司培訓的員工,如違反公司有關規定,應對公司予以賠償;
(三)對員工出車發生的交通肇事事故及違章行為的,按規定予以賠償。
第二十三條賠償的規定
(一)員工損毀、報廢公司財產的責任,金額確定后,由員工本人持“員
工損毀(報廢)公司財產賠償單”到財務部辦理交款手續或
11 人力資源部從工資中扣除;
(二)對人為損毀、報廢公司財產的員工,除按規定進行賠償外,公司還將依據“員工獎懲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自工會和職代會審定通過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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