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企業適用勞動法常用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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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業適用勞動法常用數據

  導語:深圳,簡稱“深”,別稱鵬城,是廣東省副省級市、計劃單列市、超大城市,國務院批復確定的中國經濟特區、全國性經濟中心城市和國際化城市。下面是整理的深圳企業適用勞動法常用數據,歡迎大家參考!

  深圳企業適用勞動法常用數據(2005年全新版)

  1.深圳市2004年度、2005年度最低工資標準(依據深圳市勞動局關于公布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2004年5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期間的最低工資標準為:

  1)特區內:3.65元/小時,即610元/月

  2)寶安、龍崗區:2.87元/小時,即480元/月

  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間的最低工資標準為:

  1)特區內:3.97元/小時,即690元/月

  2)寶安、龍崗區:3.33元/小時,即580元/月

  2.深圳市2003、2004年度社會(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依據深圳市統計局2003、2004年統計信息手冊、年報):

  2003年度社會(城鎮)職工平均工資2551元

  2004年度社會(城鎮)職工平均工資2661元

  3.月工資折算成日、時工資標準(依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

  月平均工作天數21.75天,工作時間174小時,職工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此折算

  4.標準工時和加班工作時限(依據《勞動法》和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一般不超過1小時,最長每日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

  5.加班工資計算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

  延長工作時間支付不低于標準工資或者計件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標準工資或者計件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支付不低于標準工資或者計件工資的300%的加班工資。

  6.正常經營企業非因員工原因停工應發工資(依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

  1)停工一個月以內的,按照員工本人標準工資的80%支付;

  2)停工超過一個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資的80%支付。

  7.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受傷停工醫療期工資(依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

  不低于本人標準工資的60%,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資的80%。

  8.工資支付周期(依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

  1)支付日 工資支付周期不超過一個月的,在周期滿后7日內;支付周期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在周期滿后1個月內;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在周期滿后6個月內。

  2)延期支付 因故可以延長5日,征得本單位工會或者員工本人書面同意,可以延長15日。

  3)勞動關系終結時的工資支付 支付周期不超過一個月的工資,在勞動關系終結后

  3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過一個月的工資,可以在約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9.由于勞動者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扣減工資限額(依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扣減工資數額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并且扣減后工資數額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10.克扣和無故拖欠工資(包括加班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依據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經濟補償金:克扣和拖欠部分的25%;賠償金(由勞動部門責令):克扣和拖欠部分的50%-100%

  11.勞動合同的試用期限制(依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一般不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不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不超過30天,勞動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不超過60天

  12.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和額外經濟補償金以及代通知金(依據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深圳經濟特區勞務工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

  1)經濟補償金:按職工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時間計算,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標準為解除合同前3個月<特區內>或12個月<特區外>職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其中,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以及因職工不勝任工作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不超過12個月工資。

  2)額外經濟補償金:企業拒不支付上述經濟補償金的,另支付相當于上述費用的50%的額外補償金。

  3)代通知金:企業按《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解除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員工的,支付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13.年休假(依據廣東省勞動廳《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

  工作滿一年未滿五年者5日;工作滿五年未滿十年者7日;工作滿十年未滿二十年者

  10日;工作滿二十年以上者14日。

  14.婚假(依據廣東省勞動廳《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

  3日,晚婚(男25周歲女23周歲以上初婚)增加10日。

  15.女職工產假期和人工流產假期(依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深圳經濟特區計劃生育管理辦法》):

  1)產假:90日,晚育(女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增加15日,生育后3個月內辦理《獨生子女證》增加35日,如難產再增加30日,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嬰兒增加15日

  2)人工流產休假:懷孕不滿3個月人工流產,休假15日;懷孕3個月以上人工流產的,休假42日。

  16.法定醫療期(即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期間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依據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傷醫療期規定》及《深圳經濟特區勞務工條例》):

  1)特區內企業的深圳戶籍員工和寶安、龍崗區企業的所有員工(按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傷醫療期規定》執行):

  實際工作十年以下,在本單位工作五年以下為3個月,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實際工作十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五年以下為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為9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為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為24個月

  2)特區內企業非深圳戶籍員工(按《深圳經濟特區勞務工條例》執行):

  在本單位工作不滿一年的,為累計15日,滿一年,從第二年起每年增加15日,但最長不超過90日

  17.養老保險費標準(依據《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1)深圳戶籍員工:企業按在職員工個人繳費工資的(8%+1%)交納+員工個人交5%*其中1%為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

  2)非深圳戶籍員工:企業按在職員工個人繳費工資的8%交納+員工個人交5%(繳費工資為員工的月工資總額,但月工資總額超過上年度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超過部分不計征養老保險費;月工資總額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60%計征養老保險費。)

  18.醫療保險費標準(依據《深圳市城鎮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辦法》):

  1)深圳戶籍員工:企業按在職員工月工資總額的7%交納(其中包括0.5%的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和0.5%的生育醫療保險)+員工個人交2%(員工月工資總額超過上年度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超過部分不計征醫療保險費;月工資總額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60%計征醫療保險費。)

  2)非深圳戶籍員工:企業按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交納(其中包括0.8%的住院醫療保險和0.2%的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個人不交。

  19.工傷保險費標準(依據原深圳市社保局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的通知)風險較小的行業,基準費率是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中等風險行業,基準費率是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1%;風險較大行業,基準費率是職工工資總額的1.5%。風險較小行業不實行浮動,其他行業的單位實行浮動費率。

  20.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依據《深圳市城鎮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辦法》):

  1)綜合醫療保險 在職人員在住院期間的基本醫療費由保險基金支付90%,個人承擔10%;門診費用從其個人帳戶支付,個人帳戶不足支付的,在其醫療年度內超過市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10%以上的門診基本醫療費用,由基金支付70%,個人自30%。

  2)住院醫療保險 在職人員住院基本醫療費用由基金支付90%,個人自付10%,門診費用由個人自付。

  21.職工病死或者非因工受傷死亡的喪葬費和憮恤金(依據廣東省勞動廳《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企業未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的,按下列標準支付:

  1)喪葬補助費:3個月工資(按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2)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6個月工資;

  3)一次性憮恤金:6個月工資。

  企業已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的,費用由社保機構按《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支付:

  1)喪葬補助費: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2)一次性撫恤金:供養直系親屬為1人、2人、3人及3人以上,分別按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的6倍、9倍、12倍支付

  22.工傷待遇((依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見深圳市工傷待遇計付表。其中本人工資為工傷員工工傷前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月工資超過上年度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上年度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計算;月工資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60%計算。

  23.申請勞動爭議處理時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限: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

  2)不服勞動仲裁裁決向法院起訴時限: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

  24.申報工傷事故時限(依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1)單位申報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用人單位應在24小時內通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社保經辦機構;并在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工傷認定申請。

  2)個人申報 用人單位未按前項申報的,在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職工及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勞動能力鑒定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應在職工醫療終結期滿后30日內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

  個人補充:

  失業保險: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1%×單位員工總人數×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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