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區直分中心

時間:2020-07-18 17:22:21 住房公積金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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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繳存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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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委托貸款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 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比例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40號)、《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 財政廳 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 人民銀行關于切實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42號)和《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桂建金管〔201x〕32號)要求,結合區直單位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實際,我中心對原有《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區直分中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委托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修訂)》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區直分中心住房公積金個人

  住房委托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修訂)

  20xx年12月13日

  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區直分中心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委托貸款

  管理暫行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委托貸款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委托貸款暫行辦法>的通知》(桂政發〔2003〕30號)、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廣西住房公積金業務管理規范>的通知》(桂建金管〔2011〕26號,以下簡稱“業務管理規范”)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政策規定,結合中心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委托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向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定向發放用于在南寧所轄城區范圍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且能在南寧市房管部門辦理抵押手續的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貸款。

  第三條 中心為區直和中直駐邕單位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機構,負責貸前調查、貸款辦理、貸款回收及貸后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由中心委托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金融機構”)辦理,包括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簽訂和抵押業務的辦理。中心應與受托金融機構簽訂委托業務合同或協議,明確委托人與受托人權利與義務。

  受托金融機構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必須接受中心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費用時,可同時向受托金融機構申請商業住房貸款,由受托金融機構以組合貸款的形式向借款人發放。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 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必須是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且為所購自住住房的產權人。

  自住住房是指繳存人或其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單位或戶籍為準)在南寧所轄城區范圍內的,并對該房屋擁有所有權的住房。

  第七條 申請公積金貸款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申請貸款前借款人單位和個人須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申請貸款時須正常連續匯繳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當前繳存狀態為正常繳存且至少繳存至貸款申請日之前3個月內。借款人家庭未結清公積金貸款前不得再次申請。

  (三)具有良好的個人信用、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根據業務管理規范等相關規定,借款人在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有不良記錄或在貸款辦理過程中發現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欺瞞行為的,貸款申請不予受理;借款人及其配偶曾發生騙提騙貸行為的,懲戒期結束前不得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四)提供借款人及其配偶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法有效證明。

  (五)公積金貸款不能用于購買辦公用房、商業用房、別墅、車庫及雜物房。

  (六)購買一手住房的,應在購房合同生效1年內提出貸款申請,未付清房款并經出售方同意的,申請時間可再延長1年;購買二手住房的,應在借款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1年內提出貸款申請;建造住房的,應在取得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并建造一層(含)房屋主體以上至房屋竣工的1年內提出貸款申請。

  (七)按規定比例支付首付款。

  (八)借款人及共有人同意用所購自住住房或自建住房進行抵押。

  (九)購買商品房、自建住房的,須樓房封頂方可發放貸款。購買單位住房的,原則上8層以下的建筑需建至4層以上方可發放貸款;8層以上的建筑,需建至三分之二層數以上方可發放貸款。

  (十)業務管理規范規定的其他貸款條件。

  第八條 由于貸款申請人所在單位的原因拖欠或漏繳住房公積金的,經中心領導審批,補繳完后并按規定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視為正常繳存。

  第三章 貸款的額度、期限、利率

  第九條 繳存職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普通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20%,已結清第一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普通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20%。貸款最高額度為60萬元。暫不受理第三次住房公積金貸款。

  如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房款的,可同時向受托金融機構申請辦理組合貸款,組合貸款首付比例參照受托金融機構相關規定。商品房首付款加貸款金額必須等于購房總價;單位住房首付款加貸款金額可小于或等于購房總價。

  第十條 貸款期限最長為30年。

  借款人最終還款年齡最長可延長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男性不能超過65歲,女性不能超過60歲。貸款抵押房產的已使用年限加上貸款期限應低于30年,已使用年限從該抵押房產建成當年起按年計算。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遇法定利率調整,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貸款,執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借款合同約定期限相應的檔次執行新的利率標準。

  借款人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按中國人民銀行等有關規定計收罰息。

  第十二條 借款人月還款額一般不超過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50%。無其他未結清貸款和擔保債務的借款人,月收入扣除月還款額后仍超過基本生活費標準的,月還款額與月收入比的上限最高可按60%計算。

  第四章 貸前調查

  第十三條 開發商和建房單位按業務管理規范的規定,向中心提交項目有關資料申請準入。

  第十四條 經中心審批,同意項目準入的,借款人可向中心提交材料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五條 項目重大要素變更或存在貸款風險,不再符合準入條件的,經中心審批,暫停或取消項目準入資格。

  第十六條 暫停或取消項目準入資格的,該項目的貸款申請不予受理。

  第五章 貸款辦理

  第十七條 中心工作人員按業務管理規范等相關規定對借款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與借款人及配偶面談核實,并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或委托銀行查詢借款申請人及其配偶個人信用狀況等。

  第十八條 貸款審批時限為10個工作日。

  審批通過準予貸款的,將借款人資料移交受托金融機構。審批不通過的,告知借款人審批不通過的原因。

  第十九條 屬純公積金貸款的,中心可根據資金計劃情況確定受托金融機構。受托金融機構按業務管理規范等相關規定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 借款人可自愿辦理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綜合保險。

  第二十一條 發放貸款時,借款人繳存狀態應為正常繳存。如借款人婚姻狀況變更等情形導致貸款存在風險的,借款人應重新申請貸款。

  第二十二條 受托金融機構應在辦理抵押登記完畢后3個工作日內將放款相關資料移交中心,并按時發放貸款。委托貸款已實現自主核算的,由中心財務科在收到放款指令后發放貸款。月末最后2個工作日不發放貸款。

  (一)購買商品房、單位房的,將借款人的貸款劃入售房單位的帳戶。

  (二)購買二手房、自建房的,將借款人的貸款劃入借款人指定的銀行帳戶。

  第六章 申請貸款需提供的證明文件和材料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申請貸款,須提交下列資料(復印件須交驗原件):

  (一)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申請審批表原件3份(注:不得復寫,表格可在中心服務窗口領取,也可通過中心網站下載)。

  (二)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談話記錄1份(注:申請人面簽并于簽名處按右手大拇指印)。

  (三)身份證復印件(借款人4份、配偶及其他共有人各3份,雙面復印)。

  (四)戶口簿復印件(借款人及配偶各2份,未成年子女包括戶口本首頁和子女本人頁3份)。

  (五)結婚證、離婚證或離婚協議、判決書復印件2份,未婚聲明原件2份。離婚后未再婚的需提供婚姻現狀聲明原件2份;結婚證遺失的需提供婚姻現狀聲明原件2份(表格可在中心服務窗口領取,也可通過中心網站下載,聲明人填寫并于簽名處按右手大拇指印)。

  (六)經濟收入證明原件2份(表格可在中心服務窗口領取,也可通過中心網站下載)。借款人及配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經濟收入水平按實際繳存住房公積金基數確定,異地繳存職工的經濟收入以《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的繳存基數為準。屬人力資源公司代繳的還須提供實際用人單位的代繳證明。借款人配偶退休的須提供相關收入證明。

  (七)借款人及配偶不在我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需提供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原件1份。借款人配偶所在單位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由借款人配偶所在單位出具未繳存住房公積金證明原件1份。

  (八)購房首期交款發票或收據復印件2份。

  (九)購房合同(購商品房的提供合同原件2份;購單位房或二手房的提供購房合同原件3份)。

  (十)房屋產權證明(購商品房的提供合同登記備案證明或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3份;購二手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3份,危舊房改住房改造提供準購證復印件3份)。

  (十一)承諾書或保證書原件2份(購單位房須提供)。

  (十二)房號證明原件2份(購單位房須提供)。

  (十三)有資質的評估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原件2份(購二手房須提供)。

  (十四)中心認為有必要的其他證明資料。

  第七章 貸款回收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還款方式一經確定,在合同履行期限內不得再變更。

  第二十五條 貸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內的,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

  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可以按照下列兩種方式之一按月還款:

  (一)等額本息還款方式,貸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額度平均償還貸款本息,每月還款額計算公式為:

  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還款月數

  月還款額=----------------------------------------

  (1+月利率)還款月數 -1

  (二)等額本金還款方式,每月等額償還貸款本金,貸款利息隨本金逐月遞減,各月還款額計算公式為:

  貸款本金

  月還款額=-------- +(本金-已歸還本金累計額)×月利率。

  貸款月數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自貸款發放次月起進入還款期,以貸款發放日為每月扣款日。借款人應在每月扣款日前到受托金融機構償還貸款本息或委托受托金融機構通過儲蓄卡、存折等方式代扣。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正常還款1年后,可按下面兩種方式申請提前還款:

  (一)提前一次性歸還全部貸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歸還全部剩余貸款本息,應還利息按剩余本金實際占用天數乘以與借款合同約定期限相對應的現執行利率計算。

  (二)提前歸還部分貸款本金。借款人可以在歸還上期應還貸款本息后,提前歸還部分貸款本金。在還款時按照提前歸還的部分本金實際占用天數計算并結清所還本金的應收利息,當期及以后的月應還本息額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計算。提前部分還本額度應為1萬元的整數倍。

  提前還款次數不能超過6次。

  第二十八條 提前還款的,需提供借款人或共有人身份證原件、借款合同原件進行查驗,并在中心服務窗口填寫提前還款申請書。批準提前歸還借款的,借款人可在中心服務窗口現場辦理還款或自行到銀行還款。

  第二十九條 符合住房公積金對沖還貸條件的提前還款申請,可直接在中心服務窗口辦理住房公積金對沖還款手續。特殊情況的提前還款申請則按中心內部控制制度報中心領導審批。

  第三十條 借款人與受托金融機構結清全部貸款本息后,憑受托金融機構出具的《注銷抵押申請書》到南寧市房管部門辦理住房抵押注銷手續。

  第八章 貸后管理

  第三十一條 定期與不定期進行貸后檢查,建立貸后管理臺賬,及時掌握借款人還款信息。加強與受托金融機構的合作,對1-5期逾期貸款可采用電話、短信、公函(可郵寄)等形式進行催收,對6期(含6期)以上存在較大貸款風險的,可進行訴訟清收,對發現的異常情況和異常貸款將通過中心法律顧問采取有效措施跟進解決,嚴格控制貸款逾期率。

  貸款出現逾期時,中心可扣劃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貸款本息。屬異地貸款的,聯系繳存地中心配合開展貸后管理工作。

  第九章 異地貸款

  第三十二條 異地貸款是指在全國范圍內其他中心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南寧所轄城區購房向中心申請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第三十三條 申請異地貸款職工除按中心正常貸款規定提交所需材料外,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申請人和配偶繳存地住房公積金中心出具《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

  (二)申請人和配偶本人面簽《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借款人授權書》。

  (三)中心認為有必要的其他證明資料。

  第三十四條 異地貸款的申請人應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申請人所提供《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中顯示非連續繳存、非正常繳存狀態等異常狀態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條 發放異地貸款時,借款人當前繳存狀態須為正常繳存。

  第十章 商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十六條 商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商轉公貸款”),是指已辦理個人住房商業貸款且具備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的借款人,在還款期間要求將個人住房商業貸款轉為住房公積金貸款。

  中心根據資金存量情況決定是否受理商轉公貸款,中心貸款率超過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上限時可以暫停受理商轉公貸款。

  第三十七條 申請商轉公貸款,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商轉公貸款的房產應在南寧所轄城區范圍內,且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二)商轉公貸款的申請人應在中心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且為原商業貸款的借款人或房屋所有權證上登記作為共有人的配偶。

  (三)商轉公貸款的申請人婚姻狀況發生變化的,應提供房產合法權屬的相關證明。

  第三十八條 商轉公貸款額度、期限。

  (一)商轉公貸款額度。商轉公貸款額度不得超過原商業貸款本金余額、住房公積金貸款規定的最高額度及住房公積金貸款要求的房價限額,以上述三項的最低金額為準。

  商轉公貸款審批額度小于原商業貸款余額的差額部分,由借款人用自有資金結清。

  (二)商轉公貸款期限。商轉公貸款的期限,不得超過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齡的剩余年限(特殊情況下商轉公貸款年限可延長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和住房公積金貸款規定的最長年限,且與房齡之和不能超過30年。房齡按評估報告上的房產建成當年起算,不須提供評估報告的,按簽訂購房合同當年起算。

  第三十九條 商轉公貸款職工除按中心正常貸款規定提交所需材料外,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購房合同復印件1份。

  (二)原商業貸款的借款合同復印件2份。

  (三)借款人原商業貸款最近6個月還款對賬單(含本金余額)原件1份。

  (四)有資質的評估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復印件2份(原屬購買二手房,原評估報告超過有效期的,須重新評估;原屬購買一手商品房的,自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超過5年的,須進行評估)。

  (五)中心認為有必要的其他證明資料。

  第四十條 商轉公貸款辦理程序。

  商轉公貸款申請和審批程序與住房公積金貸款程序相同。審批通過準予貸款的,由中心工作人員通知借款人,借款人自籌資金或向融資性擔保公司申請辦理墊資手續到原貸款銀行辦理商業貸款結清和撤押手續。審批不通過的,由中心工作人員通知借款人審批不通過的原因。

  借款人結清商業貸款并辦理撤銷抵押手續后,將南寧市房管部門出具的撤銷抵押的書面文件交受托金融機構,按住房公積金貸款手續簽訂借款合同、辦理抵押和發放貸款。

  第十一章 貸款擔保

  第四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以房產抵押為主要擔保方式。

  第四十二條 借款人必須以所購建住房作抵押,受托金融機構為抵押權人。

  第四十三條 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和中心同意,借款人無權轉讓、出租、贈與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抵押物。

  第四十四條 借款人以房產作為抵押的,抵押期間,中心為抵押物全部權益的第一受益人。

  第四十五條 抵押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中心和受托金融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作為抵押物的房產,在抵押期間遇有統一拆遷規劃時,借款人應事先通知中心,并按中心要求提前結清貸款。

  第四十七條 借款人結清全部貸款本息后,借款人憑受托金融機構出具的《注銷抵押申請書》到南寧市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注銷手續。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借款人身份證號碼、婚姻狀況、聯系電話、還款賬戶等基本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到中心或受托金融機構辦理變更手續,否則,由此造成的法律糾紛及一切后果由借款人及其配偶承擔。

  第四十九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和受托金融機構有權在發放貸款前停止支付貸款,已發放貸款的可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所欠貸款本息或處分抵押物。

  (一)借款人采用欺詐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違反政策規定夫妻同貸的。

  (三)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毀損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保證或新抵押(質押)的。

  (四)不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五)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將設定抵押權的財產或權益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的。

  (六)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七)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響借款償還或損害受托金融機構和中心利益的。

  (八)受托金融機構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情況。

  (九)發放貸款前借款人停繳住房公積金的。

  第五十條 借款人將貸款挪作他用的,中心或受托金融機構有權對挪用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利息。

  第五十一條 逾期處罰。借款人未按貸款合同規定歸還貸款本息的,按國家、自治區及中心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借款人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將在貸款資格上受到限制。

  第五十二條 借款人連續3個月或累計6個月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或者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終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蹤或移居國外,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不承擔償還貸款本息或無力償還貸款本息的,中心或受托金融機構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所欠貸款本息或處分抵押物。

  第五十三條 借款人或其配偶騙提騙貸住房公積金的,取消該職工家庭三年內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或者貸款資格。

  第五十四條 受托金融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房產,所獲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處分抵押房產的有關費用和稅款。

  (二)清償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賠償因借款人違反合同對受托金融機構造成的損失。

  (四)處分抵押房產所得金額不足以支付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和違約金,或不足以支付受托金融機構的賠償金時,中心或受托金融機構有權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五)剩余金額退還借款人。

  處分抵押房產所得金額不足以支付貸款本息和違約金、賠償金時,受托金融機構有權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如遇國家和自治區法律法規或政策調整,中心有權作出相應調整,不再另行通知。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心負責解釋,自文件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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