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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17年工傷人員傷殘津貼標準
上海2017年工傷人員傷殘津貼標準具體是 怎樣的?我們不妨看看《關于調整本市工傷人員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標準的通知》是怎么解釋的吧!
關于調整本市工傷人員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標準的通知
滬人社規〔2017〕14號
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保障工傷人員的基本生活,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對本市致殘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和生活不能自理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標準進行調整,具體通知如下:
一、2016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且致殘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在目前享受的標準基礎上調整,其中致殘一級增加500元/月,致殘二級增加480元/月,致殘三級增加450元/月,致殘四級增加420元/月。
調整后的傷殘津貼最低標準為:致殘一級5850元/月、致殘二級5530元/月、致殘三級5200元/月、致殘四級4880元/月。
二、2016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且經確認生活不能自理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在目前享受的標準基礎上調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加28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22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70元/月。
調整后的生活護理費標準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25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60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1950元/月。
三、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的致殘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增加的傷殘津貼低于其2017年養老金增加額的,按養老金增加額計發。
四、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發生工傷且致殘一級至四級的工傷人員,按《實施辦法》規定計發的傷殘津貼低于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發。
五、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實施辦法》規定支付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其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后增加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單位按照《實施辦法》規定支付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其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后增加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六、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發生工傷且致殘一級至四級的工傷人員,自其實際享受傷殘津貼之月起執行。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3月31日
關于調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的通知
滬人社規〔2017〕15號
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保障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對本市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進行調整,具體通知如下:
一、2016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的撫恤金在目前享受的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調整后的.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最低標準為每人每月1246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兒的最低標準為每人每月1332元。
二、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因工死亡人員的供養親屬,其按《實施辦法》規定計發的撫恤金低于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發。
三、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實施辦法》規定支付撫恤金的供養親屬,其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后增加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單位按照《實施辦法》規定支付撫恤金的供養親屬,其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后增加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四、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因工死亡人員的供養親屬,自其實際享受撫恤金之月起執行。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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