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須知
一、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二、失業人員辦理失業保險金程序:
(一)、失業人員所在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名單及其檔案資料自中斷就業之日起15日內報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單位申報失業人員所需檔案材料:1、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2、參保依據;3、身份證復印件;4、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證明(即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以及給予失業人員的經濟補償等相關資料。
(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對失業人員的檔案資料進行認真審核,核定失業人員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標準報送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
(三)、繳費個人中斷就業后,應在60日內攜帶本人身份證以及單位出具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證明等相關資料,到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所需材料:1、本人身份證和就業失業登記證;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證明及所在單位給予經濟補償的.相關資料;3、銀行存折和近期登記照片4張。
(四)、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失業人員申領資格進行復核,符合條件的,通過銀行將失業保險金發放至個人賬戶。
(五)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當接受職業培訓及職業介紹機構提供的培訓和介紹等項服務。
三、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情形: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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