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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制度告別雙軌制的好處
所謂“退休養老金雙軌制”,是指不同用工性質的人員采取不同的退休養老金制度。從總體上說,退休養老金雙軌制是計劃經濟時代向市場經濟轉型期的特殊產物。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養老金制度告別雙軌制的好處,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養老金制度告別雙軌制的好處
一、養恤金的“雙軌制”
雖然已經有傳言說,“雙軌制”的退休金制度將在來年被取消,但對于這一點,大多數人還是不太清楚的。他們當中的許多人對“雙軌制”的退休金并不了解,也不理解它的含義。
事實上,這種“雙軌制”的養老保險制度已經存在了很久很久。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自一九九七年提出至今,已有二十余年歷史。這一切都是由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引起的。
在實行社會保障體系的過程中,沒有交過社會保障的企業和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享受的是不同的福利。在那個年代,工人退休后,只有一小部分的退休金。
公務員的退休金,則是按照工資標準計算的,比工人的退休金高出40%以上。也因此,直到現在,兩種退休金同時實施,被稱為“雙軌制”退休金。
二、對“雙軌制”的取消
建立“雙軌制”養老金體系的本意,就是要針對用人單位的工作特點,實行差別化的退休金體系。但到了后來,這種“雙軌制”的退休金也逐漸暴露出了不足之處,其中最為突出的便是退休金數額的差異。
工作年限相同,退休等級相同,但是在退休之前做過的工作卻不一樣,這就導致了養老金的差別。這種差異在我國某些高速發展的區域尤為明顯。
也因此,近年來關于退休金制度的改革,尤其是“雙軌制”退休金制度的呼聲不絕于耳。在今年“兩會”期間,也有一些代表對這一問題進行了評論,引發了強烈的反響。
而且現在距離退休年齡還有一年,所以很多人都在猜測,“雙軌制”的退休年齡很有可能會被取消。但現在,這一點還沒有確定。
三、取消之后,受益的究竟是哪一方
盡管現在還沒有明文規定要取消“雙軌制”退休金,但從宏觀的角度來考慮,“雙軌制”退休金的改革也已經非常緊迫。如果“雙軌制”真的被取消了,企業退休人員和政府工作人員,誰會得到最大的好處?
其實,這些問題也不是一成不變的。雖然現在雙方的退休金還有些不同,但一旦兩種退休金合并,那么這種不同就會消失。從這一點上來說,還是企業退休人員更有利。
而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的退休待遇,卻從來沒有變過,即便是進行了“并軌”,退休待遇也是一樣。所以這一次,他們也沒有損失。
但也有很多人想不明白,政府機構憑什么沒有損失?由于退休金制度的改革,退休人員的保險費率將會降低。交的錢越少,他們每個人的養老金也就越低,這對他們來說,也是有損失的。
四、企業退休人員和公務員的退休金差距
隨著退休金制度的改革,退休職工和公務員的退休金待遇,將會得到極大的改善。但這并不意味著,每個人的退休金都會相同,這要取決于繳納多少錢,而不是單純的增加退休金。
根據社會保險的規定,交的越多,到了退休的時候,就能得到更多的養老金。打個比方,一個35歲工作,一個25歲工作,交的錢少了十年。所以即便是合并了兩種退休金,他們的退休金也不會超過公務員。
所以即便是社會保障體系發生了變化,但最根本的一點還是沒有改變,那就是保證社會保障體系的連續性,而且繳費的年限越久,拿到的養老金才會更高。所以有些人,才會在退休后,領個二千多的退休金。
此外,政府還應該制定相關的配套措施來健全社會保障制度。這樣既能保障投保人的利益,又能保證退休金的合理分配。唯有如此,保險工作的熱情才會被調動起來。
至于“雙軌制”的退休金制度是否會在明年被取消,根據目前的形勢,即便取消不了,也是要加以修改的。如果不進行相應的調整,與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目標相悖。至于退休的員工和公務員,到底孰優孰劣,一目了然。
拓展:養老金雙軌制是什么
一、退休雙軌制是什么意思
1、退休養老金雙軌制指的是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將和企業職工一樣繳納養老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
二、行政執法對以下內容具有行政處罰權
1、對違反城市環境、衛生等法律法規的行為處以行政處罰,并有權強行拆除不符合城市環境衛生標準的設施。
2、在城市綠化管理中,出現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可使用行政處罰權利。
3、對公共場所的占用設施以及商業攤點、街面裝修改建的審批權。
4、觸犯了環境保護法,對公民生活產生噪音污染、空氣污染等行為,可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5、對違反工商行政管理規范的行為(如無照商販,違規攤點等)有行政處罰權。
6、對違反公共交通法規方面的行為有行政處罰權。
7、對違反食品衛生相關法律法規(如沒有或者偽造食品衛生許可證、健康證等)的行為,有行政處罰權。
三、工資糾紛找哪個部門
工資糾紛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的勞動監察投訴;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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