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居民醫保普通門診醫療費個人負擔有何規定?
在一個結算年度內,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醫保開支范圍的普通門診醫療費按以下規定結算:
1、先由個人承擔一個門診起付標準,具體為300元。
2、門診起付標準以上部分醫療費,統籌基金承擔的比例為:
(1)其他城鄉居民醫保一檔的參保人員,在三級及相應醫療機構(以下簡稱三級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基金承擔40%;在二級及相應醫療機構(以下簡稱二級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基金承擔50%;在其他醫療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醫療費,基金承擔70%。
(2)其他城鄉居民醫保二檔的參保人員,在三級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基金承擔25%;在二級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基金承擔35%;在其他醫療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醫療費,基金承擔60%。
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和急救車內發生的`符合醫保開支范圍的醫療費用,基金承擔的比例按二級醫療機構普通門診的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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