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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范文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 )登記內名預核字[ ]第 號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等
規定,同意預先核準下列 個投資人出資,注冊資本(金) 萬元
(人民幣),住所設在 的企業名稱為:
投資人、投資額和投資比例:
以上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保留期至 年 月 日。在保留期內,企
業名稱不得用于經營活動,不得轉讓。經企業登記機關設立登記,頒發營
業執照后企業名稱正式生效。
(名稱核準機關蓋章)
核準日期: 年 月 日
注:1. 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未到企業登記機關完成設立登記的,通知書規定的有效期滿后自動失效。有正當理由,
需延長預先核準名稱有效期的,申請人應在有效期滿前1個月內申請延期。有效期延長時間不超過6個月。
2. 名稱預先核準時不審查投資人資格和企業設立條件,投資人資格和企業設立條件在企業登記時審查。申請人
不得以企業名稱已核為由抗辯企業登記機關對投資人資格和企業設立條件的審查。企業登記機關也不得以企
業名稱已核為由不予審查就準予企業登記。
3. 企業應在企業設立登記之日起30日內,務必將加蓋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反饋給企業名稱核準機關備案。
未備案的,企業名稱核準機關將對預核準名稱作為超過保留期、未登記的作廢名稱處理。
4. 企業設立登記后,企業登記機關應將本通知書原件存入企業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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