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司法對注冊資本的新規定
核心內容:2014年新修改的公司法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即新公司施行后,公司股東可以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的章程。法律快車編輯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公司法對注冊公司資本的新規定。
一、注冊資本實繳制與注冊資本認繳制
1、二者的相同之處:
實繳制與認繳制,是企業登記時對注冊資本的兩種模式。
2、二者的不同之處:
實繳制是指企業營業執照上的注冊資本是多少,該公司的銀行驗資賬戶上就必須有相應數額的資金。實繳制需要占用企業的資金,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資創業,降低了企業資本的營運效率。
而認繳制則是工商部門只登記公司認繳的.注冊資本總額,無須登記實收資本,不再收取驗資證明文件。認繳登記制不需要占用企業資金,可以有效提高資本運營效率,降低企業成本。
3、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的優點:
一是減少投資項目審批,最大限度地縮小審批、核準、備案范圍,切實落實企業和個人投資自主權。對確需審批、核準、備案的項目,要簡化程序、限時辦結。同時,為避免重復投資和無序競爭,強調要加強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發揮法律法規、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的約束和引導作用。
二是減少生產經營活動審批事項,按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原則,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生產經營活動和產品物品的許可,最大限度地減少對各類機構及其活動的認定等非許可審批。
三是減少資質資格許可,對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按規定需要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進行水平評價的,改由有關行業協會、學會具體認定。
四是減少行政事業性收費,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降低收費標準,建立健全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
二、2014新公司法對注冊資本的規定:
根據2014年最新公司法,除了另有規定的情況之外,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應當在公司成立之后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公司股東可以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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