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時間:2023-06-07 13:02:14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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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制度范本

  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體制改革的不斷完善,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價值的體現,從而對固定資產的管理提出了新的標準。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制度范本,歡迎大家閱讀借鑒!

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及《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68號)、《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7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市直各類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黨派、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單位)的固定資產管理行為。

  第三條 各單位固定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循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單位固定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 市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單位固定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單位的固定資產實施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貫徹實施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本市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研究制定單位固定資產配置標準,組織單位固定資產的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和統計報告等基礎管理工作。

  (三)按照規定權限審批單位固定資產處置。

  (四)負責單位固定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五)建立和完善全市固定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組織單位對固定資產實行動態監管。

  (六)監督、指導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固定資產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單位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單位的固定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本部門固定資產管理的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本部門所屬單位固定資產的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審核匯總本部門所屬單位利用固定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并上報市財政部門。

  (四)按規定權限審核匯總本部門所屬單位有關資產處置事項并上報市財政部門。

  (五)監督本部門所屬單位按規定上繳固定資產收益。

  (六)監督本部門所屬單位經營性收入納入部門預算管理。

  (七)接受市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并向其報告本部門及所屬單位固定資產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各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本規定,制定本單位固定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固定資產購置、驗收入庫、維護保管等日常管理;負責本單位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擬定本單位固定資產年度計劃,編制固定資產年度預算。

  (四)辦理本單位固定資產購置、處置、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五)按照規定對納入政府采購目錄的固定資產實施政府采購。

  (六)負責本單位用于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的固定資產的保值增值;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固定資產收益;保證經營收入納入單位部門預算。

  (七)負責本單位存量資產的有效利用。

  (八)接受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并向其報告有關固定資產管理工作。

  第八條 各主管部門和單位應明確資產管理機構和人員,做好固定資產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固定資產的標準、分類及計價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第十條 按照現行行政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規定,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的計價:

  固定資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其實際成本入賬。

  1.購入的固定資產,其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固定資產交付使用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調試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

  2.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其成本包括建造該項資產至交付使用前所發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3.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修繕后的固定資產,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固定資產”科目賬面余額減去“累計折舊”科目賬面余額后的凈值)加上改建、擴建、修繕發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資產拆除部分的賬面價值后的金額確定。

  4.以融資租賃租入的固定資產,其成本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租賃價款、相關稅費以及固定資產交付使用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確定。

  5.接受捐贈、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其成本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的,其成本比照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也無法可靠取得的,該固定資產按照名義金額入賬。

  6.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確定入賬價值;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無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義金額入賬。

  第十二條 已經入賬的固定資產除發生下列情況外,不得任意變動其自身賬面價值:

  (一)根據國家規定對固定資產進行重新估價的。

  (二)增加補充設備、改良裝置及改擴建的。

  (三)將固定資產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來暫估價值的。

  (五)發現原來記錄固定資產價值有誤的。

  第十三條 固定資產的價值變動,應上報主管部門并由主管部門報財政部門審批,經批準后由單位對固定資產有關賬目作相應調整。

  第四章 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條 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是指單位在日常工作或業務活動中對所需及占用的固定資產實施不間斷的管理及核算,包括從編制固定資產預算、購置、驗收入庫、登記入賬、領用發出到維修保養、處置、價值評估、產權登記、報表分析等各個環節的實物管理和財務核算。

  第十五條 在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中,單位財務部門負責按固定資產的價值分類核算,審核固定資產預算并對固定資產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單位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固定資產購置計劃、協助財務部門編制固定資產預算、固定資產政府采購、固定資產驗收入庫、登記保管、領用發出、維修保養、調撥處置等具體工作;單位技術部門負責參與固定資產的維修保養和技術鑒定;單位固定資產使用部門負責合理、有效使用固定資產并對其進行日常維護管理。

  第十六條 單位應完善固定資產日常管理制度,建立嚴格的固定資產管理責任制,指定專人負責固定資產的領用、保管、清點等工作,將固定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

  第十七條 單位的資產管理部門對驗收入庫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須建立固定資產卡片、固定資產實物明細賬和分類總賬,按物登卡、憑卡記賬;已入庫存的固定資產,要按照各類資產的使用說明和存放要求進行保管、定期檢查;庫存固定資產未經管理人員同意,任何人不準隨意領用或調換。

  第十八條 每月財務部門結賬前要與資產管理部門進行對賬,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第十九條 單位固定資產配置,應當嚴格按照《平度市市級行政單位辦公設備、家具配置標準》規定標準配置。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配置過程中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政策和基本建設程序。

  第二十條 各行政事業單位要建立嚴格的資產交接制度,規范資產交接手續。

  第二十一條 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卡、實相符。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應嚴格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及時將本單位資產變動信息錄入“平度市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單位內部固定資產信息化管理和財政部門對單位固定資產的動態監管。

  第五章 固定資產的處置

  第二十三條 固定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產權轉移及注銷。處置方式包括調撥、捐贈、有償轉讓(含出售、出讓)、報廢、報損 、置換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處置必須本著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進行處置。

  下列固定資產處置事項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

  (一)房屋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權);

  (二)機動車輛(摩托車、拖拉機除外);

  (三)單位撤銷、合并、分立、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情形下的整體資產處置事項。

  上述規定以外的固定資產處置事項,經主管部門審核后,由市財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要按照批準的固定資產處置方式處置固定資產。

  (一)經批準有償轉讓的固定資產,需采取拍賣、招投標方式進行,不適用或者不便于以拍賣、招投標方式進行的,經批準可采取協議或者以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二)經批準報廢的廢舊家電及電子產品等固定資產,由行政事業單位按照青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9部門轉發省經貿委等11部門《關于在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開展廢舊家電及電子產品集中回收處理工作的通知》、青島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等5部門《關于建立全市公共機構廢舊商品回收體系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執行。

  (三)不在上述回收范圍內的報廢資產(車輛等交通運輸工具除外),由主管部門負責采取集體決策方式研究確定殘值回收方案,實現國有資產處置收益最大化。

  第二十六條 經批準處置的固定資產,在資產完全移交之前,原占有、使用單位對相關資產的安全完整負責。

  第二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處置收入屬于國家所有,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六章 固定資產的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

  第二十八條 行政單位不得用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對外投資和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的;行政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出租、出借的,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并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政府審批。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經審批不得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

  第三十條 單位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形成的收入,按照現行非稅收入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七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固定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單位應當加強固定資產管理和監督,將固定資產監督、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單位和個人,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三十三條 各主管部門、單位應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制止資產管理中的各種違法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國有資產的合法權益。對于固定資產管理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市政府2006年3月28日印發的《平度市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平政發〔2006〕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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