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具箱包倉庫的管理制度
第一條 倉庫管理人員,應熟悉本倉庫所存放物質的性質,保管辦法及注意事項,并會正確地使用本倉庫的安全設施。
第二條 倉庫負責人應經常向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管理方面的教育。
第三條 各倉庫的結構必須符合要求,不得任意修改,打開的門窗在下班前要全部關閉。
第四條 庫內存放的產品要按規定排列整齊,不得紊亂。入庫時按產品型號分別掛牌標明,決不允許因保管不善造成意外事故和損失。
第五條 庫內產品不得擅自堆積太高,應規定庫內安全容量。
第六條 庫內應保持良好通風,必要時可安裝通風設備。
第七條 合理有效的利用場地或庫房空間,劃分碼放區域,庫存產品應分類、分區存放,每批產品在明顯的位置做出產品標識,防止錯用、錯放、對入庫的貨物輕拿、輕放。
第八條 同一庫內不得亂放互相起作用或互相影響的產品,應放置性質相同的產品,放置于貨架上的.產品,要按上輕下重的原則放置,以保持貨架穩固。
第九條 各庫的照明系統,須按時聯系有關部門及時作好技術檢查,檢修,以免失效。
第十條 倉庫需拿高處貨物時,一定要使用貨梯,嚴禁上下攀爬、跳躍,不得用不屬于貨梯的工具代替,不得非正常使用貨梯、刀具。
第十一條 倉庫內部和周圍,嚴禁煙火,嚴禁吸煙。
第十二條 倉庫保管員每天上下班時,對庫內外要巡視一次,門窗是否牢固,是否有其它異狀發生,如有可疑情況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以便追查處理。
第十三條 倉庫周圍和內部,不得有垃圾或易燃物品積存,以免引起火災。
第十四條 處罰
(1)對本規定執行不力的當班人員、管理人員分別處50元、100元罰款,造成事故的,根據事故輕重和損失大小處100-500元罰款,特別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2)對違反規定,在倉庫抽煙動火人員處100元罰款,并責令其參加安全教育。當班人員不及時制止的,處100元罰款。
如有下列情形,屬嚴重違反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①在倉庫吸煙、用打火機導致嚴重事故。
②有垃圾或易燃物品積存,引起的火災。
③不正當的使用倉庫工具導致人身或物資嚴重受損。
④將貨物堆積太高導致貨物嚴重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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