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制度(精選12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企業會計制度(精選12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企業會計制度 1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了加強經營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施工企業會計核算辦法》、公司章程和總公司財經管理制度及國家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經營特點,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公司設置獨立的會計機構,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辦理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
三、財務部門要依法合理籌措資金,并有效使用資金。既要做到廣泛籌集資金和組織資金來源,滿足工程施工和日常行政辦公需要,又要降低籌資成本,有效使用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四、財務管理部門應明確財務會計人員的崗位、職責分明、實行崗位責任制。
五、按照科學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和內部財務審批制度,明確內部審批權限,強化內部控制。企業所有重大財務收支活動,均應實行執行與監督行為相結合。執行與監督人員相分離的原則,有牽制、有稽核。對企業資金調度、財務運作和可能對企業財務狀況產生影響的經濟活動,必須形成由總經理與財務總監實行聯合簽署方為有效的制度(簡稱聯簽制度,下同)凡涉及到重大資金調度、財務運作和可能對企業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的經濟活動必須報請董事會批準。
六、凡不符合制度要求,違反財經紀律的各項開支,財會人員必須堅持原則,有權抵制并向總經理與財務總監匯報。
七、正確反映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依法繳納稅收,并接受財稅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八、財務部門應按照要求認真編制企業各項財務預算,為加快實行全面預算管理辦法打下基礎。年度財務預算的編制要體現“真實性、完整性、嚴肅性、先進性”原則,根據年度預算的目標,分解指標、明確職責、落實責任,并按照分級管理的要求加強檢查和考核,以確保財務預算的有效實施。
九、認真做好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
(一) 做好完整的原始記錄,各項經濟業務都應及時做好完整的原始記錄,確保原始記錄的及時、準確、真實。
(二) 健全計量驗收交接制度,各項財產物資的進出消耗,都要經過嚴格的計量驗收,做到手續齊全,計量準確。
(三) 做好財產清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財產清查,及時處理各種財產物資的盤盈、盤虧、毀損、報廢,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十、根據權責發生制的原則進行會計核算。
十一、收益和成本費用的計算應當互相配比。一個時期內的各項收入和成本費用,應在同一個時期內登記入賬,不應脫節,提前或延后。
十二、各項資產應按實際成本計價。
十三、企業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須一致,不得任意改變,如有改變,應經總經理室、公司董事會同意,并報主管財稅機關審批或備案。
十四、財務經理以外的財務人員調動工作或因故離職時,必須由財務經理派人員監交,財務經理調動工作或因故離職時,必須由公司總經理派人員監交,在移交過程中必須辦好交接手續,不得中斷會計工作。
十五、企業應嚴格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要求妥善保管會計檔案,加強對會計檔案的管理,未經財務總監和總經理同意,其他部門人員和外來人員不準借閱會計檔案。
第二章會計核算
一、公司的會計核算工作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
二、公司的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月)。
三、公司的會計年度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公司發生的各項經濟事項,均應有合法的憑證,并經有關人員審核簽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各種會計記錄,都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進行登記,做到記錄準確、內容完整、手續完備、方法正確、符合時限。
五、公司采用借貸記賬法。
六、公司的一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應當用中文書寫。
七、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對發生的經濟業務所收付的貨幣,如與記賬本位幣不一致時,除折合為記賬本位幣外,還應按實際收付的貨幣記賬。
八、賬簿分類為日記賬、明細分類賬和總分類賬三種主要賬簿及各種必要的輔助賬簿。
九、記賬原則為權責發生制。凡是本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在本期收付,都應當作為本期的收入和費用入賬凡是不屬于本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本期收付,也不應當作為本期的收入和費用處理。
十、收入和費用的計算應當相互配合。同一會計期間所取得的收入以及與其相關聯的成本、費用,應當在在同一會計期間登記入賬。
十一、公司的財產應當按實際成本核算,除另有規定外,公司不得自行調整賬面價值。
十二、應當劃分資本支出和收益支出的界限。
十三、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后期必須一致,不得任意改造變。如有改變應經董事會同意并報當地稅務機關備查,自新的會計年度開始變更,同時變更會計年度的會計報告中加以說明。
十四、流動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應收和預付款項以及存貨等。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應當分別核算,應收和預付款項,應當按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等分別核算;預付款項,應當按預付貨款(預付定金)和待攤費用等分別核算;存貨應按原材料、產品、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分別核算。
十五、現金和銀行存款應分別設置日記賬,并按不同貨幣分別設賬登記。
現金日記賬的賬面余額,應逐日與實際庫存核對相符。銀行存款日記賬的賬面余額,應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十六、有價證券包括準備在一年以內變現的股票和債券,應當按實際支付的款項登記入賬。實際支付的款項含有已宣告發放的股利或應計利息的,應將這部分股利或利息金額作為暫付款項,通過其他應收款賬戶核算。
十七、應收和預付款項應當按不同貨幣分別設賬登記,并及時催收、清償,定期與對方核對清楚,對不能收回的應收賬款應查明原因,追究責任,確定無法收回的,經嚴格審查,報董事會或總經理批準后,沖抵壞賬準備。
十八、存貨,是指庫存的、在用的和在途的各種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產成品、在產品等。
公司的存貨應按實際成本記賬,外購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的實際成本,包括買價、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保險費、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入庫前挑選整理費用等。公司的各項存貨的收發領退,應根據實際數量及時辦理會計手續,并設置有數量、金額的明細賬逐項逐筆登記。對于各種在途材料、物品應進行明細核算,并隨時檢查到貨情況。
存貨應定期進行盤點,每年至少盤點一次,發現盤盈、盤虧、毀損、變質等情況,應由有關部門查明原因,寫出書面報告,經董事會或總經理批準后及時處理,并應在年度決算前清理完畢。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的盤虧或盤盈及毀損,除應由過失人賠償外,應作為當期費用處理。由于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作為營業外支出處理。
存貨盤點方式,采用永續盤存制,又稱賬面盤存制。
十九、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包括2000元)的房屋及建筑物、機械設備、運輸工具和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2年的,也可作為固定資產。
根據上述規定制定固定資產目錄,作為核算的依據,并報當地稅務局備查。公司固定資產的分類參照國家郵電施工企業的有關規定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公司特點分房屋、建筑物、專用設備、通訊設備、運輸工具五大類。
固定資產應按原價登記入賬。作為投資的固定資產,以投資時合資各方議定的價格作為原價;購進的固定資產,以進價加運輸、裝卸、保險等費用作為原價;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的原價還應包括安裝費用;進口的固定資產原價,應包括按規定支付的關稅和工商統一稅;自制自建 的固定資產,以制造或建造過程中所發生的實際支出作為原價。
固定資產折舊,采用直線法平均計算,并根據電力企業和集團有關規定,制定分類折舊年限和估計殘值率、分類折舊率。財務部根據月初在用固定資產的賬面原值和月折舊率,按月計算折舊。當月交付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次月起計算折舊,當月內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也自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固定資產折舊提足后,仍可使用的,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補提折舊。
固定資產的購入、出售、清理、報廢和內部轉移等,都要辦理會計手續,設置固定資產明細賬進行核算,并應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變動的固定資產于次月將變動說明書報公司董事會或總經理。固定資產每年至少盤點一次,對盤盈、盤虧、毀損的`固定資產,應由部門查明原因,寫出書面報告,經嚴格審查,按董事會規定報經批準后及時處理,并應在年度決算前處理完畢。
二十、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指從簽訂合同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為止)所發生的費用(包括為公司籌建前期準備所發生的各項費用,不包括購置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支出以及應計入工程成本的利息支出),按合同規定和合資章程有關規定,應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入賬。在開始生產后,按國家財稅規定進行分攤或一次性入生產成本。
二十一、流動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款項、預付貨款和預提費用等。
應付款項應當按應付賬款、應付工資、應交稅金、應付股利和其他應付款等分別核算。有多種貨幣的流動負債,還應按不同的貨幣分別設賬登記。
職工獎勵基金及福利基金視同流動負債進行核算。
二十二、所有者權益,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未分配利潤等,應分別核算。
實收資本是指投資人按合同約定實際繳入的出資額。合資各方應按合同規定的資本總額、合資比例、出資方式,在規定期限內投入資本。公司則應按根據實際投入的資本進行核算,并于收到后及時辦理記賬手續。
現金投資,按照實際收到或存入合資企業開戶銀行的金額和日期,作為資金的記賬依據。
建筑物、機器設備、材料物資等實物投資,應按合同規定和合資各方協定并經檢驗核實的實物清單中所列金額和收到實物的日期作為記賬的依據。
各方的投資,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批準的注冊會計師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后,由公司據以發給出資證明書。
二十三、健全原始記錄,實行定額管理,嚴格計量檢驗和物資收發退制度,加強成本、費用的管理和核算。
一切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支出,都應計入成本、費用。凡應由本期負擔而尚未支出的費用,應作為預提費用計入成本、費用;凡已支出的費用,應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擔的費用,應作為待攤費用,分期攤入成本、費用。
生產經營過程中,所耗用的各項材料,應按實際耗用數量和賬面單價計算,列入成本、費用。
應付工資的核算應根據核定的工資標準、工資形式、獎勵津貼以及公司的考勤記錄、工時記錄等有關記錄,計算員工工資,計入成本、費用;按規定支付中方員工的各項公積金和國家對員工的各項津貼,也應列入成本和費用。
應按規定的成本項目和費用項目分別匯集,項目建設期間應匯集在建工程所發生的各項工程建設費用、生產運行期間應匯集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費用。
管理費用,包括公司經費、工會經費、董事會費、顧問費、訴訟費、交際應酬費、稅金(包括房產稅、車輛使用稅、印花稅等)、場地使用費、技術轉讓費、無形資產攤銷、其他資產攤銷、壞賬損失、職工培訓費、研究發展費和其他費用。
分清本期成本、費用和下期成本、費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預提和攤銷費用;分清公司內部各部門成本和費用的界限、分期產品之間的費用界限。
根據公司生產經營的特點,工程成本核算采用工號法。
加強對成本、費用的控制,建立責任成本制度,編制成本、費用計劃,財務部嚴格按計劃進行資金預算,并定期考核計劃執行情況、分析成本、費用上升和降低原因,并采取必要措施,努力降低成本、費用。
二十四、當月實現的銷售收入應全部記入本月賬內,并應相應結轉銷售成本和費用。銷售收入、成本和費用入口徑必須一致,不能只記收入,不記成本,也不能只記成本,不記銷售收入。
當月收到以前年度的銷售收入時,應相應結轉以前年度的成本和費用,并在當月財務分析中予以說明。
二十五、凈利潤為營業利潤加營業外收支凈額減所得稅。 營業利潤為主營業務收入減去營業成本后的毛利,再減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加上其他業務利潤、減其他業務支出的凈額。
營業外收支凈額為營業外收入減營業外支出的凈額。營業外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處理固定資產收益、罰款收入等;營業外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盤虧、處理固定資產損失、罰款支出、損贈支出和非常損失等。
公司的利潤按月計算,在年度內,采用表結法,年度終了,采用賬結法。
儲備基金經批準可用于彌補虧損和增加資本,企業發展基金經批準可用于增加資本,否則賬面金額不得減少。職工獎勵基金和福利基金應當用于公司員工的非經常性獎勵或各項福利。
提取儲備基金、生產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后的利潤,為可分給投資人的利潤。
年度終了,按照合同、章程有關規定,并根據當年實現的利潤或虧損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或未彌補的虧損,編制利潤分配方案,提交董事會討論決定后據以記賬;列入當年決算。
二十六、公司的外幣業務,是指對記賬本位幣———人民幣以外的貨幣進行的款項收付、往來結算以及計價等業務。
公司的外幣賬戶,包括外幣現金、外幣銀行存款、以外幣結算的債權(如應收賬款)和債務(如應付賬款、應付工資、應付股利),應與非外幣的各該相同賬戶分別設置,并分別核算。
公司對外發生外幣業務時,無論增加或減少,均應采用當日市場匯率折合為記賬本位幣,即人民幣記賬。月終,各種外幣賬戶的外幣余額,應當按照月末市場匯率折合為記賬本位幣,即人民幣金額。因匯率不同而出現的差額,作為匯單損益,計入當期損益。
二十七、本制度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討論通過,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二十八、本制度解釋權在公司計劃財務部。
企業會計制度 2
一、為了規范高等學校的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事業單位會計準則》,結合《高等學校財務制度》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等學校)。
三、高等學校對基本建設投資的會計核算在執行本制度的同時,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基本建設會計核算的規定單獨建賬、單獨核算。
四、高等學校會計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實現制,但部分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的核算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采用權責發生制。
五、高等學校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支出。
六、高等學校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運用會計科目:
(一)高等學校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因沒有相關業務不需要使用的會計科目可以不設;在不影響賬務處理和編報財務報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本制度規定以外的明細科目、減少或合并本制度規定的明細科目。
(二)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于填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信息化管理。高等學校不得打亂重編。
(三)高等學校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時,應當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或者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得只填列會計科目編號、不填列會計科目名稱。
七、高等學校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編報財務報表:
(一)高等學校的財務報表由會計報表及其附注構成。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和財政補助收入支出表。
(二)高等學校的財務報表應當按照月度和年度編制。
(三)高等學校應當根據本制度規定編制并對外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報表。高等學校不得違反本制度規定,隨意改變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不得隨意改變本制度規定的財務報表有關數據的會計口徑。
(四)高等學校財務報表應當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五)高等學校在編制年度財務報表時,應當將校內獨立核算單位的會計信息納入學校財務報表反映。
(六)高等學校財務報表應當由學校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
八、高等學校會計機構設置、會計人員配備、會計基礎工作、會計檔案管理、內部控制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等規定執行。開展會計信息化工作的高等學校,還應按照財政部制定的相關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執行。
九、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31日財政部印發的《高等學校會計制度(試行)》(財預字〔1998〕105號)同時廢止。
企業會計制度 3
1、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實行獨立核算的國有建設單位,包括當年雖未安排基本建設投資,但有維護費撥款、基本建設結余資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緩建單位。
凡是符合規定條件,并報主管財政機關審核批準,建設單位財務會計與生產企業財務會計已經合并的,不再執行本制度,應執行相應行業的企業會計制度。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在符合本制度統一要求的原則下,可以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對本制度作必要的補充,并報財政部備案。國務院主管部門根據本制度,對其直屬建設單位所作的補充規定,也應報財政部備案。
3、建設單位應根據本制度規定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補充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
本制度規定的總帳科目,建設單位在不違反概(預)算和財務制度等規定,不影響會計核算的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匯總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必要的增加、減少和合并,對明細科目的設置,除本制度已有規定外,建設單位在不違反財務制度規定和會計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據需要,自行規定。
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于編制會計憑證、登記帳簿、查閱帳目,實行會計電算化。各建設單位不要隨意改變或打亂重編。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用。
建設單位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帳簿時,應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或者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能只填科目編號,不填科目名稱。
4、建設單位對外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的具體格式和編制說明,由本制度規定;建設單位內部管理需要的財務會計報表由建設單位自行規定。
基層建設單位會計報表報送時間,由國務院各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自行規定。
財務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報出的財務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注明:建設單位名稱、地址、報表所屬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單位領導、總會計師(或代行總會計師職權的人員)和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蓋章。
5、建設單位的財務會計報表應報送當地財稅機關、開戶銀行和主管部門。其他需要報送的單位,由各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規定。
同時有中央和地方兩級財政預算撥款的建設單位,應按項目隸屬關系將會計報表主送上級主管部門,并同時抄送撥出款項的其它部門。
國內合資建設的基建項目,應按項目隸屬關系將會計報表主送上級主管部門,同時抄送撥出款項的其他部分。各部門、各地區在匯編會計報表時,應分別匯總各自投資部分,所投資金完成的交付使用資產和各項投資支出以及各種結余資金,均按投資比例計算確定。中央主管部門對地方項目的補助性投資,劃轉預算的,由地方項目統一編報會計報表;不劃轉預算的,仍應由中央主管部門編報會計報表。
6、本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需要變更時,由財政部修訂。
企業會計制度 4
第一章 總說明
一、為了規范保險企業的會計核算,便于貫徹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企業。
三、企業應按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匯總,以及對外提供統一的會計報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減少或合并某些科目。
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于編制會計憑證,登記帳簿,查閱帳目,實行會計電算化。企業不要隨意改變或打亂重編。在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用。
企業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帳簿時,應填制會計科目的名稱,或者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應只填科目編號,不填科目名稱。
四、企業向外報送的會計報表的具體格式和編制說明,由本制度規定。企業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企業自行規定。
企業會計報表應按期報送當地財稅機關、主管部門。
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應于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報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報出的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注明:企業名稱、地址、報表所屬年度、送出日期等,并由企業領導、總會計師(或代行總會計師職權的人員)和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蓋章。
企業對外投資如占被投資企業資本總額半數以上,或者實質上擁有被投資企業控制權的,應當編制合并會計報表。
五、本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需要變更時,由財政部修訂。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實施。
第二章 基本業務會計核算規定
一、保險業務核算分類
綜合性的保險企業,必須將非人身險業務與人身險業務分別進行會計核算,即分別建帳、分別核算損益。企業經營的社會保險業務,亦應單獨進行核算。
非人身險業務可分為:財產保險、貨物運輸保險、農村種植業和養殖業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人身險業務分為:人壽保險、養老保險、健康保險等。企業經營的再保險業務,可分別分入業務與分出業務進行核算,也可將分出業務并入直接業務核算。
二、非人身險業務核算
1、信用險業務可實行三年結算損益的核算辦法,即每一會計年度新發生的保險業務,其前兩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支余額,以提存長期責任準備金并于次年轉回的方式滾存到第三個會計年度終了時結算利潤。
2、返還性兩全保險業務,以保戶儲金的運用獲得的收益作為保費收入。保戶儲金的收益包括利息收入、投資收益等。每期按保戶儲金及預定利率計算出返還性兩全保險的保費收入后,從利息收入和投資收益帳戶中轉入保費收入帳戶。
三、人身險業務核算
1、人身險保費收入按實際收到的保費入帳。人身險保單在實際收到保費后確認生效。躉交保費在交費時一次性記入保費收入帳戶。
2、年終決算,應計算三差益損,并進行分析說明。
四、準備金的核算
1、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為會計核算期末,按規定從本期尚未到期責任的保費收入中提取的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一般采用提存本期、轉回上年同期的辦法。通常提存期為十二個月。提取及轉回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計入當期損益。
2、未決賠款準備金,為結算損益年度的年終決算時,根據已報來未決賠款提取的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一般采用按已報來未決賠款的一定比例提取。提取的未決賠款準備金計入當期支出,次年轉回作收入處理。
3、長期責任準備金,為實行三年結算損益的保險業務,在未到結算年度之前,按業務年度營業收支余額提取的準備金。提取的責任準備金計入當期損益,次年轉回作收入處理。
4、人身險責任準備金,為年終會計決算按人身險保單全部責任精算數提取的準備金。提取的人身險責任準備金計入當期損益,次年轉回作收入處理。
5、存出(或存入)分保準備金,為再保險業務按合約規定,由分保分出人扣存分保接受人部分分保費以應付未了責任的準備金。存出、存入分保準備金通常根據帳單按期扣存和返還,扣存期限一般為十二個月,至次年同期歸還。
五、備抵性準備的核算
1、備抵性準備包括:壞帳準備、貸款呆帳準備、投資風險準備。
壞帳準備,指按應收保費、應收利息和應收分保帳款帳戶余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壞帳準備。
貸款呆帳準備,指按貸款余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呆帳準備。
投資風險準備,指按長期投資余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的風險準備。
2、各種備抵性準備應按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提取的各種備抵性準備計入當期損益。發生壞帳、貸款呆帳、投資損失,應分別沖銷壞帳準備、呆帳準備、風險準備。已沖銷的各種備抵性準備,以后又收回的,應沖回相應的備抵性準備。
3、各種備抵性準備應在資產負債表中分別單獨反映。
壞帳準備在“應收保費”、“應收利息”、“應收分保帳款”項目下作備抵項目反映。
貸款呆帳準備在“貸款”項目下作備抵項目反映。
投資風險準備在“長期投資”項目下作備抵項目反映。
六、外匯業務核算
有外匯業務的企業,可采用外匯分賬制的核算方法,也可采用外匯統帳制的核算方法。
采用外匯分賬制的企業,應設置“外幣兌換”科目。各種貨幣之間的兌換及帳務間的聯系均通過“外幣兌換”科目。“外幣兌換”科目的帳簿格式應采用多欄式帳簿,同時記錄外幣金額、匯率和折合為人民幣金額。
采用外匯統帳制核算的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為人民幣記帳,并登記外幣金額和折合率。所有外幣帳戶的增加減少,一律按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為人民幣記帳。會計期末,企業應將外幣帳戶的外幣余額按照期末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為人民幣,作為外幣帳戶的期末人民幣余額。調整后的各外幣帳戶的人民幣金額與原帳面余額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
外幣金額折合人民幣時,可采用變動匯率,即按業務發生時國家外匯牌價(原則上采用中間價,下同)作為折合率;也可采用固定匯率,即按業務發生當月月初的國家牌價作為折合率。
企業會計制度 5
第一節企業會計組織機構的設計
一、企業會計組織機構的設置形式
1、會計與財務合并設置形式:中小型企業
2、會計與財務分別設置形式:大中型企業
二、企業會計組織機構及其崗位職責設計的原則
1、適應性:設計應與企業生產經營規模、特點、管理要求相適應,保證企業會計信息的生成、加工和傳遞真實可靠、及時有效
2、系統性:設計是一個系統工程,會計作為企業經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組織機構是企業經營管理組織系統下的一個子系統,在設計時不僅應充分注意會計工作的業務流程等組織環節及其崗位責任的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約的關系,而且還應注意會計部門與其他職能部門、業務部門之間崗位責任的相互聯系,使其成為一個行之有效的企業會計組織機構和會計崗位責任制系統
3、責權對等:在設計會計崗位責任制時,必須明確規定每一位管理者應付的職責,并相應的賦予其一定的權力,做到有職必有權,有權必有責,權責對等
4、控制性:通過在經營的關鍵環節設置必要的會計內部控制制度,以便有關人員相互制約、相互監督,使企業會計組織機構及其崗位責任制具有必要的查錯防弊功能,并形成一套對企業經營全過程、全方位有效的監控系統
控制手段主要包括會計記錄、核算、分析、稽核和報告等
5、效率性:設計必須體現精簡、高效的要求,防止崗位重疊、人浮于事,避免人力、物力的浪費和低效率的工作環境
會計組織機構的.設置應以提高工作效率為基本前提
第二節企業會計組織機構內部分工的設計模式
一、總會計師領導下的集中核算模式:以總會計師為領導,以會計部(或處、科)經理(或處長、科長)為主管,以審計部(或處、科)為專職監督部門的一種會計工作的分工模式。一般適用于大中型、單獨設置總會計師崗位、會計與財務分設的企業。
二、會計部經理領導下的集中核算模式:以會計部經理為領導的一種會計工作的分工模式。一般適用于中小型、不設置總會計師崗位、會計與財務分設(或不專設財務管理部門,并將有關財務管理工作作為會計部的附帶職能)的企業。
三、財會主管領導下的集中核算模式:以財務與會計主管為領導,并且通常只設財會主管、會計和出納等少數幾個崗位(甚至只設會計與出納兩個崗位)的一種會計工作的分工模式。一般適用于小型的會計與財務合并設置的企業。
四、總會計師(或會計部經理)領導下的分散核算形式:以總會計師為領導,下設財務、會計、審計部主管,并將一些成本業務核算或者明細核算工作交由分廠(或車間等部門)完成的一種會計工作的分工模式。
第三節小型企業會計組織機構和崗位職責的設計
一、小型企業會計組織機構設計
(一)特點:通常將會計與財務合并設置為一個部門或成為某部門下屬的一個子部門。當財務與會計業務量稍大些,并且財務管理工作日益復雜和重要時,也可單獨設置會計部門,并在會計部門內部進行簡單分工,財會機構一般設置為“科”或“室”。
(二)會計崗位設置:通常設置會計主管、出納、明細帳會計、總賬會計等崗位,并配備財務會計人員2至6人。
(三)會計機構運作要求:
1、分清出納與會計、總賬與明細賬、應收應付往來賬與總賬、管理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的人與編制銀行存款調節表的人的職責范圍,并由專人分別任職
2、設置會計憑證的傳遞程序,按部就班進行賬冊的登記、計算,不能隨意變更憑證傳遞程序,以保證會計記錄的完整、系統
3、要配備代職人員,以便在會計、出納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數天時,能由其接替,以保證連續處理會計的記錄及其他業務
4、要經常進行賬冊記錄的核對工作,以保證會計工作質量
5、要由精通會計業務的人擔任管理部門主管,以監督各項會計工作的正常進行
二、小型企業會計崗位職責的設計
會計崗位責任制:明確各項會計工作的職責范圍、具體內容和要求,并落實到每個會計工作崗位或會計人員的一種會計工作責任制度
1、會計主管崗位基本職責和要求
2、出納崗位基本職責和要求
3、總分類帳會計崗位基本職責和要求
4、明細分類賬崗位基本職責和要求
企業會計制度 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會計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各類金融企業(簡稱金融企業,下同),包括銀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賃公司、財務公司等。
第三條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持續、正常的經營活動為前提。
第四條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歷起訖日期確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稱為會計中期。
本制度所稱的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五條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金融企業,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在境外設立的中國金融企業向國內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第六條金融企業的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
第七條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為依據,如實反映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二)金融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實質和經濟現實進行會計核算,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
(三)金融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能夠反映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以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方法前后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有必要變更,應當將變更的內容和理由、變更的累積影響數,以及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五)金融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核算,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六)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凡是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收付,也不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九)金融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收入與其成本、費用應當相互配比,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和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內確認。
(十)金融企業的各項財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各項財產如果發生減值,應當按照本制度規定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者外,金融企業一律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
(十一)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不得多計資產或收益,也不得少計負債或費用。
(十二)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合理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僅與本會計年度相關的,應當作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與幾個會計年度相關的,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
(十三)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對資產、負債、損益等有較大影響,進而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據以做出合理判斷的重要會計事項,必須按照規定的會計方法和程序進行處理,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充分的披露;對于次要的會計事項,在不影響會計信息真實性和不至于誤導會計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確判斷的前提下,可適當簡化處理。
第八條金融企業應當根據有關會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在不違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于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辦法。
第二章資產
第九條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并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金融企業的資產應按流動性進行分類,主要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從事存貸款業務的金融企業,還應按發放貸款的期限劃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第一節流動資產
第十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內(含1年)變現或耗用的資產。
第十一條金融企業的流動資產,主要包括庫存現金、存放款項、拆放同業、貼現、應收利息、應收股利、應收保費、應收分保款、應收信托手續費、存出保證金、自營證券、清算備付金、代發行證券、代兌付債券、買入返售證券、短期投資、短期貸款等。
(一)存放款項,是指金融企業在中央銀行、其他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提取及繳存現金的款項,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繳存中央銀行的準備金存款等,包括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和存放同業款項。存放款項,應按實際存放的金額入賬。
(二)拆放同業,是指金融企業因資金周轉需要而在金融機構之間借出的資金頭寸。資金拆放應按實際拆出的金額入賬。
(三)貼現,是指金融企業向持有未到期商業匯票的客戶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貼現的款項。金融企業辦理貼現,應按票面金額入賬。
(四)應收利息,是指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及購買債券等,按照適用利率和計息期限計算應收取的利息以及其他應收取的利息。應收利息應按當期發放貸款本金、購買債券面值等和適用利率計算并確認的金額入賬。
(五)應收股利,是指金融企業因股權投資而應收取的現金股利。應收股利應按當期應收金額入賬。
(六)應收保費,是指金融企業應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費。應收保費應按當期應收金額入賬。
(七)應收分保款,是指金融企業之間開展分保業務發生的各種應收款項。應收分保款應于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按照分保業務賬單標明的金額入賬。
(八)應收信托手續費,是指從事信托業務的金融企業應收的各項手續費。應收信托手續費應按當期應收的手續費金額入賬。
(九)存出保證金,是指金融企業按規定交存的保證金,包括交易保證金、存出分保準備金、存出理賠保證金、存出共同海損保證金、存出其他保證金等。存出保證金應按實際存出的金額入賬。
(十)自營證券,是指金融企業為了獲取證券買賣差價收入而買入的、能隨時變現的且持有期間不準備超過1年或雖不能隨時變現但其發行期或購入至到期日的剩余期限不滿1年(含1年)的股票、債券、
基金和權證等經營性證券。自營證券應當按照清算日買入時的實際成本入賬。實際成本包括買入時成交的價款和交納的相關稅費。
(十一)清算備付金,是指從事證券業務的金融企業為證券交易的資金清算與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機構的款項。清算備付金應按實際交存的金額入賬。
(十二)代發行證券,是指金融企業接受委托代理發行的股票、債券等。代發行證券應當按照承銷合同規定的價格入賬。
(十三)代兌付債券,是指金融企業接受委托代理兌付債券而實際支付或墊付的款項。代兌付債券應按實際兌付的金額入賬。
(十四)買入返售證券,是指金融企業按規定進行證券回購業務而融出的資金。
買入返售證券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款項入賬。
(十五)短期投資,是指能夠隨時變現并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的債券等。
1、短期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初始投資成本計量。短期投資初始投資成本按以下方法確定:
(1)以現金購入的短期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作為短期投資初始投資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等,應當作為應收款項單獨核算,不構成短期投資初始投資成本。
(2)收到投資者作為投入資金的債券等,如為短期投資,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短期投資初始投資成本。
2、短期投資的利息,應當于實際收到時,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但已記入“應收利息”的除外。
3、金融企業應當在期末時對短期投資按成本與市價孰低計量。
4、處置短期投資時,應當將短期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等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益。
第二節貸款
第十二條貸款,是指金融企業對借款人提供的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
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主要包括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一)短期貸款,是指金融企業根據有關規定發放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種貸款,包括押貸、抵押貸款、保證貸款、信用貸款、進出口押匯等。從事信托業務的金融企業用自有資金發放的1年期(含1年)以內的貸款也包括在內。
短期貸款本金按實際貸出的貸款金額入賬。期末,按照貸款本金和適用的利率計算應收利息。抵押貸款應按實際貸給借款人的金額入賬。
(二)中期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各種貸款。
(三)長期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各種貸款。
第十三條金融企業發放的中長期貸款的核算,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本息分別核算。金融企業發放的中長期貸款,應當按照實際貸出的貸款金額入賬。期末,應當按照貸款本金和適用的利率計算應收取的利息,并分別貸款本金和利息進行核算。
(二)商業性貸款與政策性貸款分別核算。
(三)自營貸款與委托貸款分別核算。自營貸款是指金融企業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的貸款,其風險由金融企業承擔,并由金融企業收取本金和利息。委托貸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資金,由金融企業(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而代理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其風險由委托人承擔。
金融企業發放委托貸款時,只收取手續費,不得代墊資金。金融企業因發放委托貸款而收取的手續費,按收入確認條件予以確認。
(四)應計貸款和非應計貸款分別核算。非應計貸款是指貸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沒有收回的貸款。應計貸款是指非應計貸款以外的貸款。當貸款的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時,應單獨核算。
當應計貸款轉為非應計貸款時,應將已入賬的利息收入和應收利息予以沖銷。
從應計貸款轉為非應計貸款后,在收到該筆貸款的還款時,首先應沖減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還款則確認為當期利息收入。
第十四條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應當在期末按本制度規定計提貸款損失準備。
在資產負債表中,應計貸款與非應計貸款應當分別列示。
第三節長期投資
第十五條長期投資,是指除短期投資以外的投資,包括持有時間準備超過1年(不含1年)的各種股權性質的投資、不能變現或不準備隨時變現的債券投資、其他債權投資和其他長期投資。
長期投資應當單獨核算,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項目反映。
第十六條金融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核算:
(一)長期股權投資在取得時按照初始投資成本入賬。
1、以現金購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支付的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按實際支付的價款減去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后的差額,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2、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按劃出單位的賬面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3、以非現金資產換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4、以債轉股的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按實際債轉股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二)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用成本法或權益法。
金融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無控制、無共同控制且無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金融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通常情況下,金融企業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有表
決權資本總額20%或20%以上,或雖投資不足20%但有重大影響的,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
金融企業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20%以下,或對其他單位的投資雖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響的,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
(三)采用成本法核算時,除追加投資(例如,將應分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轉為投資)或收回投資外,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一般應當保持不變。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作為當期投資收益。
(四)采用權益法核算時,投資最初以初始投資成本計量,以后根據投資企業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變動,對投資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
1、采用權益法核算時,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作為股權投資差額處理,按一定期限平均攤銷,計入損益。
股權投資差額的攤銷期限,合同規定了投資期限的,按投資期限攤銷。合同沒有規定投資期限的,初始投資成本超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
按不超過2019年的期限攤銷;初始投資成本低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攤銷。
2、采用權益法核算時,應當在取得股權投資后,按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當年實現的凈利潤或發生的凈虧損的份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不屬于投資企業的凈利潤除外),調整投資的賬面價值,并作為當期投資損益。金融企業按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應分得的部分,減少投資的賬面價值。金融企業在確認被投資單位發生的凈虧損時,應以投資賬面價值減記至零為限;如果被投資單位以后各期實現凈利潤,投資的企業應在計算的收益分享額超過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以后,按超過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的金額,恢復投資的賬面價值。
金融企業按被投資單位凈損益計算調整投資的賬面價值和確認投資損益時,應當以取得被投資單位股權后發生的凈損益為基礎。對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以外的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也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調整投資的賬面價值。
3、因追加投資等原因對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從成本法改為權益法,應當自實際取得對被投資單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對被投資單位實施重大影響時,按經追溯調整后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加上追加投資成本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作為股權投資差額,并按本制度的規定攤銷,計入損益。
金融企業因減少投資等原因對被投資單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時,應當中止采用權益法核算,改按成本法核算,并按投資的賬面價值作為新的投資成本。
其后,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利潤或現金股利時,屬于已記入投資賬面價值的部分,作為新的投資成本的收回,沖減投資成本。
(五)金融企業改變投資目的,將短期投資(含自營證券)劃轉為長期投資,應按短期投資(含自營證券)的成本與市價孰低結轉,并按此確定的價值作為長期投資新的投資成本。擬處置的長期投資不調整至短期投資(含自營證券),待處置時按處置長期投資進行會計處理。
(六)處置股權投資時,應將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等的差額,作為當期投資損益。
第十七條金融企業的長期債權投資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核算:
(一)長期債權投資在取得時,應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以現金購入的長期債券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減去已到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如果所支付的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金額較小,可以直接計入當期投資收益,不計入初始投資成本。
(二)長期債權投資應當按照票面價值與票面利率按期計算確認利息收入。
長期債券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減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未到期債券利息和計入初始投資成本的相關稅費,與債券面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券溢價或折價;債券的溢價或折價在債券存續期間內于確認相關債券利息收入時攤銷。攤銷方法可以采用直線法,也可以采用實際利率法。
(三)持有可轉換公司債券的金融企業,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購買以及轉換為股份之前,應按一般債券投資進行處理。當金融企業行使轉換權利,將其持有的債券投資轉換為股份時,應按其賬面價值減去收到的現金后的余額,作為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四)處置長期債權投資時,按實際取得的價款與長期債權投資賬面價值等的差額,作為當期投資損益。
第十八條金融企業的長期投資應當在期末時按照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
第四節固定資產
第十九條金融企業的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資產:
(一)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年限超過1年;
(三)單位價值較高。
第二十條金融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定義,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于本企業的固定資產目錄、分類方法、每類或每項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折舊方法,作為進行固定資產核算的依據。
金融企業制定的固定資產目錄、分類方法、每類或每項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預計凈殘值(預計殘值減去預計清理費用,下同)、折舊方法等,應當編制成冊,并按照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行長(經理)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送有關各方備案,同時備置于金融企業所在地,以供投資者等有關各方查閱。金融企業已經確定并對外報送,或備置于金融企業所在地的有關固定資產目錄、分類方法、預計凈殘值、預計使用年限、折舊方法等,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仍然應當按照上述程序,經批準后報送有關各方備案,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未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為低值易耗品核算。
第二十一條金融企業取得固定資產時,應按取得時的成本入賬。取得時的成本包括買價、進口關稅、運輸和保險等相關費用,以及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資產取得時的成本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確定:
(一)購置的不需要經過建造過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買價、包裝費、運輸費、安裝成本、交納的有關稅金等作為入賬價值。
如果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按各項固定資產公允價值的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全部支出,作為入賬價值。
(三)收到投資者作為投入資金投入的固定資產,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入賬價值。
(四)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原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入賬價值。如果融資租賃資產占企業資產總額比例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賃開始日,企業也可按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五)在原有固定資產的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包括技術改造、更新改造等,下同),按原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由于改建、擴建而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作為入賬價值。
(六)接受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抵債部分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七)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入賬價值:
1、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2、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如下順序確定其入賬價值:
(1)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2)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入賬價值。
3、如受贈的系舊的固定資產,按照上述方法確認的價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余額,作為入賬價值。
(八)盤盈的固定資產,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入賬價值:
1、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余額作為入賬價值。
2、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項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入賬價值。
(九)經批準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按調出單位的賬面價值加上發生的運輸費、安裝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入賬價值。
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中,還應當包括金融企業為取得固定資產而交納的契稅、耕地占用稅、車輛購置稅等相關稅費。
第二十二條金融企業為在建工程準備的各種物資,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買價、增值稅額、運輸費、保險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實際成本,
并按照各種專項物資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資,轉作本企業庫存材料的,按其實際成本或計劃成本,轉作庫存材料。如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應按減去增值稅進項稅額后的實際成本或計劃成本,轉作庫存材料。
盤盈、盤虧、報廢、毀損的工程物資,減去保險公司、過失人賠償部分后的差額,工程項目尚未完工的,計入或沖減所建工程項目的成本;工程已經完工的,計入當期營業外收支。
第二十三條金融企業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準備、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裝工程、技術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工程項目較多且工程支出較大的金融企業,應當按照工程項目的性質分項核算。
在建工程應當按照實際發生的支出確定其工程成本,并單獨核算。
第二十四條金融企業的自營工程,應當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資、直接機械施工費等計量;采用出包工程方式的金融企業,按照應當支付的工程價款等計量。設備安裝工程,按照所安裝設備的價值、工程安裝費用、工程試運轉等所發生的支出確定工程成本。
第二十五條金融企業的在建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因進行試運轉所發生的凈支出,計入工程成本。在建工程項目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取得的試運轉過程中形成的、能夠對外銷售的產品,其發生的成本,計入在建工程成本,銷售或轉為庫存商品時,按實際銷售收入或按預計售價沖減工程成本。
第二十六條金融企業的在建工程發生單項或單位工程報廢或毀損,減去殘料價值和過失人或保險公司等賠款后的凈損失,計入繼續施工的工程成本;如為非常原因造成的報廢或毀損,或在建工程項目全部報廢或毀損,應將其凈損失直接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第二十七條金融企業所建造的固定資產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日起,按照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實際成本等,按估計的價值轉入固定資產,并按本制度關于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規定,計提固定資產的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后再作調整。
第二十八條金融企業下列固定資產應當計提折舊: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各類設備;
(三)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資產;
(四)融資租入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在年度內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并調整已計提的折舊額,作為調整當月的費用處理。如果在年度內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按照估計價值暫估入賬,并計提折舊;
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后,再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同時調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項目。
第二十九條金融企業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二)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三)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第三十條金融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并根據科技發展、環境及其他因素,選擇合理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雙倍余額遞減法等。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金融企業因改建、擴建等原因而調整固定資產價值的,應當根據調整后價值,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和凈殘值,按選定的折舊方法計提折舊。
對于接受捐贈舊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規定的固定資產入賬價值、預計尚可使用年限、預計凈殘值,以及所選用的折舊方法,計提折舊。
第三十一條金融企業一般應按月提取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從下月起不提折舊。
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不論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提取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所謂提足折舊,是指已經提足該項固定資產應提的折舊總額。
應提的折舊總額為固定資產原價減去預計凈殘值;如果已對固定資產計提減值準備的,還應當扣除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第三十二條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業的經濟利益超過了原先的估計,如延長了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或者使產品質量實質性提高,或者使產品成本實質性降低,則應當計入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其增計金額不應超過該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
除上述以外的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應當作為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三條金融企業由于出售、報廢或者毀損等原因而發生的固定資產清理凈損益,計入當期營業外收支。
第三十四條金融企業對固定資產應當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實地盤點一次。對盤盈、盤虧、毀損的固定資產,應當查明原因,寫出書面報告,并根據金融企業的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行長(經理)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后,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盤盈的固定資產,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盤虧或毀損的固定資產,在減去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等賠款和殘料價值之后,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如盤盈、盤虧或毀損的固定資產,在期末結賬前尚未經批準的,在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時應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出說明;如果其后批準處理的金額與已處理的金額不一致,應按其差額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年初數。
第三十五條金融企業對固定資產的購建、出售、清理、報廢和內部轉移等,都應當辦理會計手續,并應當設置固定資產明細賬(或者固定資產卡片)進行明細核算。
第三十六條金融企業的固定資產應當在期末時按照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在資產負債表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應當作為固定資產凈值的減項反映。
第五節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三十七條金融企業的無形資產,是指為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無形資產分為可辨認無形資產和不
可辨認無形資產。可辨認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不可辨認無形資產是指商譽。
金融企業自創的商譽,以及未滿足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其他項目,不能作為無形資產。
第三十八條金融企業的無形資產在取得時,應按實際成本入賬。取得時的實際成本應按以下方法確定:
(一)購入的無形資產,按實際支付的價款作為實際成本。
(二)收到投資者作為投入資金投入的無形資產,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際成本。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按該項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賬面價值作為實際成本。
(三)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應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實際成本:
1、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
2、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如下順序確定其實際成本:
(1)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
(2)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實際成本。
第三十九條金融企業自行開發并按法律程序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聘請律師費等費用,作為無形資產的實際成本。在研究與開發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用、直接參與開發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開發過程中發生的租金、借款費用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已經計入各期費用的研究與開發費用,在該項無形資產獲得成功并依法申請取得權利時,不得再將原已計入費用的研究與開發費用資本化。
第四十條金融企業的無形資產應當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損益。如預計使用年限超過了相關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該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按如下原則確定:
(一)合同規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規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兩者之中較短者。
如果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2019年。
第四十一條金融企業購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尚未開發或建造自用項目前,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并按本制度規定的期限分期攤銷。金融企業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項目時,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該在建工程。
第四十二條金融企業出售無形資產,應將所得價款與該項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金融企業出租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本制度有關收入確認原則確認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時,確認出租無形資產的相關費用。
第四十三條金融企業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第四十四條金融企業的其他資產,是指除上述資產以外的其他資產,如長期待攤費用、存出資本保證金、抵債資產、應收席位費等。
(一)長期待攤費用,是指金融企業已經支出,但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項費用,包括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等。應當由本期負擔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處理。
長期待攤費用應當單獨核算,在費用項目的受益期限內分期平均攤銷。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應當在租賃期限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孰短的期限內平均攤銷;
其他長期待攤費用應當在受益期內平均攤銷。
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單位發行股票支付的手續費或傭金等相關費用,減去股票發行凍結期間的利息收入后的余額,從發行股票的溢價中不夠抵銷的,或者無溢價的,若金額較小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若金額較大的,可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在不超過2年的期限內平均攤銷,計入損益。
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金融企業開始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經營當月的損益。
如果長期待攤的費用項目不能使以后會計期間受益的,應當將尚未攤銷的該項目的攤余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
(二)存出資本保證金,是指金融企業從事保險業務按規定比例繳存的、用于清算時清償債務的保證金。存出資本保證金應于金融企業成立后按注冊資本的20%提取,在實際發生時,按實際發生額入賬。
(三)金融企業取得抵債資產時,按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和已確認的利息作為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待處理抵債資產應單獨核算。
抵債資產處置時,如果取得的處置收入大于抵債資產賬面價值,其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如果取得的處置收入小于抵債資產賬面價值,其差額計入營業外支出;保管過程中發生的費用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處置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從處置收入中抵減。
抵債資產在期末應當按照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
(四)應收席位費,是指金融企業向法定交易場所支付的交易席位費用。交易席位費用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入賬,并按2019年的期限平均攤銷。
第六節資產減值
第四十五條金融企業應當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時對各項資產進行檢查,根據謹慎性原則,合理地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對可能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各項資產減值準備應當合理計提,但不得設置秘密準備。如有確鑿證據表明金融企業不恰當地運用了謹慎性原則設置秘密準備的,應當作為重大會計差錯予以更正,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說明事項的性質、調整金額,以及對金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的影響。
第四十六條金融企業的短期投資應按成本與市價孰低計量,市價低于成本的部分,應當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
金融企業在采用短期投資成本與市價孰低計價時,可以根據其具體情況,分別采用按投資總體、投資類別或單項投資計提跌價準備,如果某項短期投資比較重大(如占整個短期投資10 %及以上),應以單項投資為基礎計算并確定計提的跌價準備。
從事證券業務的金融企業,其自營證券也按上述原則計提跌價準備。
第四十七條金融企業應當在期末分析各項應收款項(含拆出資金、應收保費等,但不包括貸款的應收利息)的可收回性,并預計可能產生的壞賬損失。對預計可能發生的壞賬損失,
計提壞賬準備。計提壞賬準備的方法由金融企業自行確定。金融企業應當制定計提壞賬準備的政策,明確計提壞賬準備的范圍、提取方法、賬齡的劃分和提取比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有關各方備案,并備置于金融企業所在地。
壞賬準備提取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在確定壞賬準備的計提比例時,應當根據以往的經驗、債務單位的實際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等相關信息予以合理估計。除有確鑿證據表明該項應收款項不能夠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債務單位已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發生嚴重的自然災害等導致停產而在短時間內無法償付債務等,以及3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下列各種情況不能全額提取壞賬準備:
(一)當年發生的應收款項;
(二)計劃對應收款項進行重組;
(三)與關聯方發生的應收款項;
(四)其他已逾期,但無確鑿證據表明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
第四十八條金融企業應當在期末分析各項貸款(不包括保戶押貸和委托貸款,下同)的可收回性,并預計可能產生的貸款損失。對預計可能產生的貸款損失,計提貸款損失準備。貸款損失準備應根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貸款本息的償還情況、抵押品的市價、擔保人的支持力度和金融企業內部信貸管理等因素,分析其風險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計提。
貸款損失準備包括專項準備和特種準備兩種。專項準備按照貸款五級分類結果及時、足額計提;具體比例由金融企業根據貸款資產的風險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確定。特種準備是指金融企業對特定國家發放貸款計提的準備,具體比例由金融企業根據貸款資產的風險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確定。
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計入當期損益,發生貸款損失沖減已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
已沖銷的貸款損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銷的貸款損失準備予以轉回。
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的資產,是指金融企業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貸款(含抵押、質押、保證、無擔保貸款)、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如銀行承兌匯票墊款、擔保墊款、信用證墊款等)、進出口押匯等。
對由金融企業轉貸并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也應當計提貸款損失準備。
金融企業對不承擔風險的委托貸款等,不計提貸款損失準備。
第四十九條金融企業應當在期末對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逐項進行檢查。
如果由于市價持續下跌、被投資單位經營狀況惡化,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如果由于技術陳舊、損壞、長期閑置等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如果由于新技術的產生等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本制度所稱的可收回金額,是指資產的銷售凈價與預期從該資產的持續使用和使用壽命結束時的處置中形成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中的較高者。其中,銷售凈價是指資產的銷售價格減去所發生的資產處置費用后的余額。
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減值準備,應按單項項目計提。
第五十條對有市價的長期投資可以根據下列跡象判斷是否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一)市價持續2年低于賬面價值;
(二)該項投資暫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三)被投資單位當年發生嚴重虧損;
(四)被投資單位持續2年發生虧損;
(五)被投資單位進行清理整頓、清算或出現其他不能持續經營的跡象。
第五十一條對無市價的長期投資可以根據下列跡象判斷是否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一)影響被投資單位經營的政治或法律環境的變化,如稅收、貿易等法規的頒布或修訂,可能導致被投資單位出現巨額虧損;
(二)被投資單位所供應的商品或提供的勞務因產品過時或消費者偏好改變而使市場的需求發生變化,從而導致被投資單位財務狀況發生嚴重惡化;
(三)被投資單位所在行業的生產技術等發生重大變化,被投資單位已失去競爭能力,從而導致財務狀況發生嚴重惡化,如進行清理整頓、清算等;
(四)有證據表明該項投資實質上已經不能再給金融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如果金融企業的固定資產實質上已經發生了減值,應當計提減值準備。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固定資產,應當全額計提減值準備:
(一)長期閑置不用,在可預見的未來不會再使用,且已無轉讓價值的固定資產;
(二)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資產;
(三)其他實質上已經不能再給金融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固定資產。
已全額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
第五十三條金融企業在建工程預計發生減值時,如長期停建并且預計在3年內不會重新開工的在建工程,也應當根據上述原則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第五十四條當存在下列一項或若干項情況時,應當將該項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
(一)該無形資產已被其他新技術等所替代,且已不能為金融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二)該無形資產不再受法律的保護,且不能為金融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第五十五條當存在下列一項或若干項情況時,應當計提無形資產的減值準備:
(一)該無形資產已被其他新技術等所替代,使其為金融企業創造經濟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響;
(二)該無形資產的市價在當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攤銷年限內預期不會恢復;
(三)其他足以表明該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已超過可收回金額的情形。
第五十六條金融企業應當在期末對抵債資產逐項進行檢查,如果抵債資產實質上已經發生了減值,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第五十七條金融企業計算的當期應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如果高于已提資產減值準備的賬面余額,應按其差額補提減值準備;如果低于已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賬面余額,應按其差額沖回多提的資產減值準備,但沖減的資產減值準備,僅限于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的賬面余額。
已確認并轉銷的資產損失,如果以后又收回,應當相應調整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
第五十八條如果金融企業濫用會計估計,應當作為重大會計差錯,按照重大會計差錯更正的方法進行會計處理,即金融企業因濫用會計估計而多提或少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在轉回的當期,應當遵循原渠道沖回或補計的原則(如原追溯調整的,當期轉回時仍然追溯調整至以前各期;原從上期利潤中計提的,當期轉回時仍然調整上期利潤),不得作為增加當期的利潤處理。
五十九條處置已經計提減值準備的各項資產,應當同時結轉已計提的減值準備。
金融企業對于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貸款、長期投資等應當查明原因,追究責任。
對有確鑿證據表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貸款、長期投資等,如債務單位或被投資單位已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等,根據金融企業的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行長(經理)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作為資產損失,沖銷已提取的相關資產減值準備。
企業會計制度 7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除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以及金融保險企業以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含公司,下同),執行本制度。
第三條 企業應當根據有關會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在不違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于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辦法。
第四條 企業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會計核算應以企業發生的各項交易或事項為對象,記錄和反映企業本身的各項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企業持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為前提。
第七條 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歷起訖日期確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稱為會計中期。
本制度所稱的期末和定期,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八條 企業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企業、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在境外設立的中國企業向國內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第九條 企業的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
第十條 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組織的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第十一條 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為依據,如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二)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
(三)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能夠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以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企業的會計核算方法前后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有必要變更,應當將變更的內容和理由、變更的累積影響數,以及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五)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六)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企業的會計核算和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收付,也不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九)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收入與其成本、費用應當相互配比,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和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內確認。
(十)企業的各項財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其后,各項財產如果發生減值,應當按照本制度規定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者外,企業一律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
(十一)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合理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僅及于本年度(或一個營業周期)的,應當作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幾個會計年度(或幾個營業周期)的,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
(十二)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的要求,不得多計資產或收益、少計負債或費用,但不得計提秘密準備。
(十三)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的要求,在會計核算過程中對交易或事項應當區別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對資產、負債、損益等有較大影響,并進而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據以作出合理判斷的重要會計事項,必須按照規定的會計方法和程序進行處理,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充分、準確地披露;對于次要的會計事項,在不影響會計信息真實性和不至于誤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正確判斷的前提下,可適當簡化處理。
企業會計制度 8
一、工程煤的概念
工程煤是指基建礦井井巷工程在施工期間生產的煤炭和聯合試運行期間所生產的煤炭。
二、工程煤的核算
(一)會計核算
“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因進行試運轉所發生的凈支出,計入工程成本。企業的在建工程項目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取得的試運轉過程中形成的、能夠對外銷售的產品,其發生的成本,計入在建工程成本,銷售或轉為庫存商品時,按實際銷售收入或按預計售價沖減工程成本。”《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的在建工程項目,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的試運行過程中取得的產品銷售收入,應沖減工程成本。新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中《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在建工程科目的規定“在建工程進行負荷聯合試車發生的費用,借記本科目(待攤支出),貸記“銀行存款”、 “原材料”等科目;試車形成的產品或副產品對外銷售或轉為庫存商品的,借記“銀行存款”、 “庫存商品”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待攤支出)。”
綜上所述,無論是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還是新企業會計準則的單位,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進行試運轉的.賬務處理都有相關規定,即發生的費用記入在建工程成本,取得的收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由于試運轉的收入一般都大于成本,實際也就是將試運轉的凈收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
工程煤的情況與在建工程的試運行收入有些不相同,但是由于這些煤是與井巷施工直接相關的收入,所以應以凈收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為宜。
(二)稅務處理
1、所得稅以外的其他稅費
煤炭企業生產銷售工程煤發生的除所得稅以外其他稅費,應按照正常生產銷售進行申報繳納,包括:應繳增值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價格調節基金、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等 。
2、所得稅
2008年以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32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在建工程發生的試運行收入,應并入總收入予以征稅,而不能直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對此問題沒有明確界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基本精神,試運行收入也是收入的一類,收支兩條線,不能相互抵頂,因此不應沖減工程成本。煤炭企業建設期間取得的工程煤銷售收入應當作為應稅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并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例1:假設某煤炭企業在基建施工中采掘煤炭1000噸,當時銷售定價(不含稅)為500元/噸,并在當時直接銷售。
采掘工程煤1000噸時;
借:庫存商品 500 000
貸:在建工程 500 000
工程煤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 585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5 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500 000
貸:庫存商品 500 000
這就是按預計售價沖減工程成本的例子,按預計售價沖減工程成本后,實際售價與預計售價可能不同,根據重要性原則,不需要調整。
例2:假設某煤炭企業在基建施工中采掘煤炭1000噸,當時銷售定價(不含稅)為500元/噸。實際銷售價格(不含稅)為510元/噸。
采掘工程煤1000噸時;
借:庫存商品 500?000
貸:在建工程 500?000
工程煤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 596?7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6?7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500?000
貸:庫存商品 500?000
這就是按實際銷售收入沖減工程成本的例子。根據《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是“沖減”而不是“直接沖減”。因此再次提請注意,如果是“直接沖減”,那么會計分錄是“借:銀行存款等貸:在建工程”。 所以此處的會計處理是不能簡化為以下的:
借:銀行存款 596?000
貸:在建工程 5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6?700
這樣進行會計處理,一是銷售工程煤,與銷售正式生產的煤炭一樣,也符合收入準則;二是這樣處理符合會計準則相關規定,如果產品未驗收入庫就直接銷售,更是內部會計控制制度不允許的。
企業會計制度 9
一、問題的提出
我國針對非營利組織的財務制度一直沿用預算會計來規范,并沒有因為會計環境的巨大變化而發生改變,現行預算會計體系的缺陷逐漸顯現出來。首先,財政體制不斷深化,預算會計體系各組成部分之間協調性較差。其次,我國事業單位組成復雜。其中,一部分代行政府職能,一部分從事經營活動的具有企業性質,因此,不是所有的事業單位都適用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再次,非營利組織發展迅速,分布范圍比較廣,但針對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財務會計制度出臺較晚,預算會計又不能滿足核算要求。而我國企業會計的發展生機勃勃,逐漸與國際慣例靠攏,特別是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我國新的企業會計準則,極大地促進了企業會計的發展。相比之下,我國非營利組織會計發展滯后,研究相對薄弱。
二、我國非營利組織會計體系現狀分析
非營利組織一詞是從西方引進來的。許多人認為,非營利組織在我國就是指通常所說的事業單位,因此,關于非營利組織的會計規范就是有關事業單位的會計規范。但是,我國除了事業單位以外,還有大量的非企業非政府的民間非營利組織。這些民間非營利組織,財政部有統一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我國事業單位的會計規范、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規范是由財政部的一系列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制度組成。我國現行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制度自頒布實行至今對規范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加強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盡管如此,仍然顯得比較混亂,不成體系。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入發展,事業單位與市場的關系越來越密切,事業單位的會計環境也隨之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這就使得現行的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制度有些不能適應業務發展。一方面,十年前制定的準則應用于發生了很大變化的會計環境,不可避免地造成會計信息被扭曲披露。另一方面,現行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制度適用的范圍受到限制。事業單位會計準則第二條規定:本準則適用于各級各類國有事業單位。一些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和民間組織等非國有事業單位遵照什么會計準則和制度進行會計核算沒有一個統一的規定標準。這就使得一些非國有事業單位在財務的管理上無章可循,導致這些單位的財務行為難以規范,財務管理問題很多,從而阻礙著這些單位的健康發展,甚至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此外,《事業單位會計準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是一種“準則+制度”的模式,形成我國非營利組織會計體系也是一種“準則+制度”的模式。而這種“基本準則+行業制度”的模式,應當是一種過渡模式,似乎既存在交叉重疊,又存在空白之處,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模糊。
三、我國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的建立
(一)非營利組織的界定
我國非營利組織管理模式發生了巨大變革。1998年預算會計改革的事業單位實行的是核定收支、定額補助、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的管理模式。籌資渠道從單純依靠財政資金轉向多渠道、多形式籌集資金。很大一部分非營利組織甚至可以做到收支相抵。從發展趨勢來看,非營利組織會計與政府會計差別越來越大。此外,會計的基本分類就是看其會計主體是否進行經營活動,是否以營利為目的。非營利組織會計與企業會計雖然從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處,但從本質上又有很大的區別,即非營利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即使期末有盈余,那只是結余而非目的。而且即便形式上非營利組織會計與企業會計也有很大的差別。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在今后發展中公立非營利組織肯定將被進一步推向市場,大部分單位將提高經費的'自給程度,與民間非營利組織越來越相似。兩者采用不同的會計準則規范似乎沒有必要。而可行的方案是:將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和財政總預算會計歸為一類,統稱為“政府會計”,事業單位會計與民辦非企業單位會計、各種社會團體會計、基金會會計等合稱為“非營利組織會計”。在此基礎上,構建我國企業會計,政府會計、非營利組織會計“三足鼎立”的會計體系新模式。相應地,應當建立我國政府會計準則和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
(二)我國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的制定機構
目前,世界各國的會計準則制定機構可以劃分為三類:
一是民間會計機構或組織制定會計準則并;
二是會計職業團體組織機構制定會計準則,由官方機構批準;
三是由政府機構制定、準則或制度。
美國作為當代會計準則理論與實務高度成熟的國家,其經驗值得借鑒。在美國,目前由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制定私立部門(包括企業會計和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準則,政府會計委員會負責制定州和政府機關及其公立企業和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準則,會計總局負責制定聯邦政府機關及其公立企業和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準則。美國會計準則制定機關權力超然獨立,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但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準則由三個不同的機構制定,勢必造成三套準則之間不協調,甚至矛盾。
而從我國的政府會計環境來看,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應該由財政部制定,這符合我國《會計法》的規定。這種做法也能夠在最大程度上保證準則的權威性,但在某種程度上缺乏代表性。建議我國財政部組建專門的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委員會,負責制定一套科學、完整、有序、邏輯嚴密的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委員會的人員的選擇應該具有普遍的代表性,要吸收非營利組織會計人員、高等院校學者、研究人員、會計師事務所等各界人士參加,并廣泛征求社會意見。
(三)我國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的理論體系
非營利組織單位經濟業務與企業經濟業務有相通之處。企業以經營為目的,事業單位也在從事一些風險較小的經營活動。因此非營利組織單位會計和企業會計同處于社會經濟的微觀領域,兩者具有某些共性,比如資產、負債業務及某些收入業務等。由此決定了在會計目標、會計假設、會計信息質量特征、會計要素定義、會計確認與計量和會計報表的某些方面,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可以吸收借鑒企業改革和企業會計準則的成果,完善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理論體系。但是非營利組織會計與企業會計還是存在很大的差別,因此具體而言,應該明確如下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的理論問題:非營利組織的界定;非營利組織會計假設;非營利組織會計要素;非營利組織會計目標;非營利組織會計要素的確定與計量等。
(四)我國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體系的設計
1、我國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體系結構設計。目前我國會計界對企業會計準則層次的一般認識是,會計準則由基本準則與具體準則兩個基本層次構成。其中,基本準則主要就會計核算的基本內容做出原則性的規定,包括會計核算的基本前提、一般原則、會計要素和會計報表的基本框架結構等,具體準則是基本準則的要求,就會計核算的基本業務、特殊業務、特殊行業等所做的規定。我國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體系也可以借鑒這種層次結構。
2、非營利組織會計基本準則的內容應該包括:
(1)基本前提:包括會計主體、會計分期、和貨幣假設。
(2)一般原則。
(3)會計要素。
(4)會計報表等。
3、在具體準則層面上應該由下列種類的準則構成:
(1)共性業務處理的準則,即對教、科、文、衛、體等待業共同具有的基本業務規范會計確認與計量等處理的會計準則,如應收款項、存貨、投資、借款、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折舊與攤銷、業務收入、業務支出等準則。
(2)特殊業務處理準則,如撥款收入、捐贈收入等。
(3)報表列示準則,即規范報表中的項目分類、排列順序及方式、格式的準則,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和現金流量表的準則,提供報表附表的準則,報表附注的揭示的準則。
(4)提供補充信息的準則,用以規范會計報告應該提供補充信息的范圍、程度及方式等。
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是一套完整科學的體系,其構建需要較長的時間,不可能一蹴而就。現階段比較可行的方法是,先就比較緊迫、理論發展比較成熟的事項制定具體準則,在非營利組織會計理論逐步完善的基礎上做出原則性的規定,然后再進一步完善具體準則。
企業會計制度 10
在新經濟時代,財務管理在企業的各項管理中處于戰略核心地位。其中,對財務風險的認識、防范和控制的研究已成為當今企業所面臨的重要課題。施工企業主要依靠工程項目建設生存,項目管理水平相對于公司治理水平對企業的風險控制更具決定意義。所以,筆者擬就施工企業財務風險管理制度的建立問題展開論述,并提出施工企業財務風險管理制度的構建措施。
一、財務風險的涵義
企業財務風險是企業財務活動中由于各種不確定因素的影響,使企業財務收益與預期收益發生偏離,因而造成蒙受損失的機會和可能。企業財務活動的組織和管理過程中的某一方面和某個環節的問題,都可能促使這種風險轉變為損失,導致企業盈利本事和償債本事的降低。財務風險是一把雙刃劍,既可能給企業帶來預期的收益,又可能給企業帶來意外的損失。風險的大小和收益的多少是成正比關系的,高風險往往伴隨著高收益。
二、建立財務風險管理制度的目的
目前,由于建筑市場尚不規范,工程招、投標管理沒有完全法制化、規范化,不正當的競爭依然存在。異常是工程投標依然采取各種手段進行惡性競爭。施工企業為了爭得施工項目,通常是以降低標價、提高標準、縮短工期或減少應有的費用項目等為代價承攬工程,造成施工項目到手后經營風險極大。同時,在項目管理過程中,偶然性的不可預見因素出現,也會給施工企業帶來必須的管理和經濟風險。隨著建筑市場的不斷發展,投資主體的法人化程度不斷提高,許多業主在投標過程中增加了風險抵押或履約保證金的比例和數量,越來越多的業主要求履約保證金用貨幣資金支付,這樣又加大了施工企業貨幣資金的額外沉淀量。工程結算按比例付款和質量保證金制度又會積壓必須比例的應收工程款等等,最終都凝聚成財務風險。
施工企業面臨來自上述內外環境的各種風險因素,必須建立和完善自身的財務風險管理制度。
三、施工企業財務風險的成因
總體來看,按照企業財務風險的分類,不一樣的財務風險構成的原因也不盡相同。具體來說,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企業外部宏觀環境因素
1、建設工程主材、輔材、周轉材與人工成本持續快速上升
目前,施工企業普遍缺乏剔除成本變動風險、鎖定無風險的經營收益意識。沒有清楚地認識到成本的巨大波動對施工企業自身的經濟效益的持續性和可預測性是個巨大挑戰。現行的固定總價合同或固定單價合同,將成本上升的壓力與風險完全轉嫁到了施工企業自身。而作為工程總承包企業的施工企業,在承攬工程以后進行專項工程承包或勞務分包時,由于工程被分割后工期相對短暫,又大多以現行的市場價簽定分包合同。
2、環保要求日趨嚴格
施工企業為禮貌施工付出的額外成本正在不斷加大。
一是禮貌施工費用開支不斷加大。僅就項目臨時駐地來說,動輒就要花費數百萬元。其它諸如施工圍擋、工程灑水車、形象建設等都費用不菲。為了堅持工地的整潔,還要另配禮貌施工小分隊,人工費用每一天都要發生。
二是影響了工程正常的工期進度。近年來,施工中造成的噪音、揚塵等污染問題,正成為市民投訴的重點,自然也是政府治理的重點。夜間施工要經過專門的申請,并且要受到嚴格的噪音監控。出土作業只能在夜間進行等等,打亂了企業正常的工期計劃。
3、價格、貨幣政策、利率和匯率的影響
施工企業大多具有較高的資產負債率,當前緊縮的貨幣政策和持續的加息,一方面加大了企業籌資難度,影響企業資金的流動性;另一方面加大了企業的資本成本,負債利益成為企業沉重負擔。對于具有海外承包業務的施工企業來說,大多以美元結算。由于美元的持續貶值,正承擔著巨大的匯兌損失。
4、各種偶然因素的巨大破壞作用
這主要是指工程建設中地震、火災、食物中毒、爆炸等突發事件對人員安全和構筑物質量的影響。對施工企業來說,一起安全事故或質量事故,就有可能給企業造成毀滅性的打擊。擁有資質是施工企業承攬工程的前提條件之一,而一旦因各種偶然因素造成重大事故,則有失去后續承攬工程資格的可能。
(二)企業內部微觀環境因素
1、財務決策缺乏科學性
財務決策失誤是產生財務風險的重要原因。目前,施工企業的財務決策普遍存在著經驗決策和主觀決策現象,由此導致決策失誤經常發生,從而產生財務風險。決策失誤使承擔的工程建設不能獲得預期的收益,投資無法按期收回,給企業帶來巨大的財務風險。
2、企業管理人員對財務風險的`客觀性認識不足
在建筑業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情景下,企業中標的難度正在不斷加大。很多施工企業為了取得工程項目中標權,擴大市場占有率,往往答應建設單位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如墊付工程款、滯后結算時間等,企業應收賬款很多增加。同時,很多比例的應收賬款長期無法收回,直至成為壞賬,給企業帶來巨大的財務風險。
3、財務管理可控范圍的局限性
財務管理過程中存在很多的主觀確定,財務管理依據的信息也是不完全的。企業進行財務預測、決策和控制所依據的會計報表、財務分析、經營分析、市場分析等信息都只可能盡量接近真實情景而不可能完全反映事實,管理依據的不可靠決定了財務風險的存在。這時,很多的確定也決定了財務風險的存在。
四、施工企業財務風險管理制度的構建措施
(一)樹立風險意識,建立投標風險評估機制,合理承接工程任務
企業應對不斷變化的財務管理宏觀環境進行認真分析研究,把握其變化趨勢及規律,制定多種應變措施,提高財務決策的科學化水平。施工企業取得招標文件后,應當進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全面研究風險成本,正確理解招標文件,把握業主的意圖和要求,從企業自身實力和項目投資盈虧預測中確定企業的風險承受度,最終決定是否投標以及以何種標價投標。
(二)實行資金統一調度管理,拓寬籌資渠道
1、統籌資金預算
年初,施工企業根據新上項目和施工生產需要,統一編制資金預算計劃,指導和調節日常的資金管理工作。在資金預算編制的過程中,要堅持全局性、系統性的原則,機關管理預算與項目預算結合的原則,編制的預算既能保證機關管理層正常經營的開支,又能滿足現場施工生產的需要。
2、統一調配、市場化運作
在資金運作上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配,充分發揮資金規模優勢,滿足發展需要。融集各工程項目富裕資金,把上交款由原先的年末上交改為按業主撥款的必須比例定期上交,由公司統一調度;按市場化運作,能夠采取收取資金占用費的形式,誰使用、誰支付資金占用費,這樣不僅僅解決了融資難的問題,并且保證了工程項目資金的正常周轉,提高了資金利用率。
(三)加強成本管理,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1、科學管理,優化項目施工流程
在項目施工過程中,先要根據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研究合同工期、施工現場條件、目標職責成本等因素,制定出科學先進、經濟合理的施工方案,以到達縮短工期、提高質量、降低成本的目的。同時,要擬定經濟可行的技術組織措施計劃,列入施工組織設計。
2、大力推行職責成本管理
要根據所選定的施工方案,大力推行職責成本管理,職責成本按照“指標分解—指標控制—指標考核”三個環節進行分解,層層分解到隊部、班組、個人,以職責成本為控制目標,加強對施工項目成本中材料費、人工費、機械費、間接費用等重點項目的監控,把成本費用控制在職責成本范圍內。
3、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制度建設,重視過程控制
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企業各項管理制度,健全企業內部控制制度,樹立工程項目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控制的管理理念。制度制定后,關鍵還在于嚴格執行,并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健全,不能讓制度流于形式而成為擺設。落實經濟職責制,對失職行為實行職責追究制,規范經營行為。
(四)完善合同簽訂評審,重視索賠條款設定
首先,要建立合同評審制度,完善企業合同管理。合同簽訂前,企業各相關部門對合同的風險性進行評估,防止合同中不利條款的現出,把合同的隱患消滅在評審階段。其次,應進取爭取運用合同自身具有的保證性條款來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最終,要重視分包合同的簽訂。
(五)及時辦理竣工結算,降低外欠款風險
1、及時辦理竣工驗收,加速竣工工程款回收
在工程后期,大多數建設項目資金緊張,若不能及時結算,業主則不會再撥付工程款,拖延的時間越久,外欠款的風險也越大。所以,施工企業一旦按照圖紙要求完成施工后,就要及時辦理竣工驗收,編制工程竣工決算,按照施工合同規定的時間辦理決算送審。對于設計變更部分或因業主原因導致的停工損失、場地原因而發生的材料倒運費等費用要及時進行現場簽證,追加合同價款辦理工程結算,確保取得足額結算收入,加速竣工工程款的回收。
2、根據施工合同做好工程的索賠工作
索賠是市場經濟活動中常見的社會現象,是一種以合同和法律為依據、合情合理的簽證認可行為。當工程施工中出現合同資料之外的自然因素、社會因素引起工程發生事故或拖延工期等情景時,施工單位應及時收集相關證據,認真分析,提出索賠申請,追補損失。
(六)加強會計基礎上作,提高財務人員財務風險意識
財務風險是客觀存在的,存在于企業管理的各個環節,任何環節的工作失誤都有可能會給企業帶來財務風險。所以,從企業來講,應不斷強化會計基礎上作,提高財務人員的自身業務素質,增強參與經濟決策和經濟活動分析的本事,能夠透過經濟活動現象看本質,及時準確捕捉財務風險的信號并向管理者進行反饋,以進取采取措施進行防范和規避。
企業會計制度 11
為了規范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財務體制,會計行為,提高其會計信息質量透明度,實現與相關法律法規的協調,促進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2004年8月1日,財政部發布了《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制度)要求適用的民間非營利組織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該制度。該制度的推出,標志著我國非營利組織會計規范體系建設邁出了重要的一步,填補了我國會計規范的一項空白。
一、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特征和界定范圍
我國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適用于同時符合以下特征的民間非營利組織:
(1)該組織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
(2)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不取得經濟回報;
(3)資源提供者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
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第二條規定了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含義:民間非營利組織包括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
二、民辦學校適用會計制度的現狀
與公辦學校相比,民辦學校只是舉辦者,經費來源不同,辦學所遵循的規律基本是一致的,具有極強的公益性和一定的產業屬性。以前國家沒有一套適合日常教育特點,又符合民辦學校產權屬性的會計制度,使不少民辦學校在建賬初始就在各種會計制度中難以抉擇。有的實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的實行高等學校會計制度,有的實行企業會計制度有的將事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制度結合起來運用,甚至有的自立一套會計制度等等,可謂五花八門,各行其道。由于國家對民辦高校有些諸如科研項目、專業建設項目的財政扶持,一些民辦高校也被要求按《高校會計制度》或《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核算。學校的會計以前一直是被納入行政事業的會計管理范疇,而企業化的資金運作是要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的,《高校會計制度》或《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是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有悖于民辦教育資產的資本運作規律。
三、民辦學校執行《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 民辦教育促進法》中有“ 合理回報” 的規定不符合制度中規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特征,因此有些專業人士認為民辦學校不適用該會計制度。還有一些專家就認為,民辦學校是否實行《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要根據其章程來確定,對章程規定不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實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而對章程規定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則實行《 企業會計制度》。筆者認為,其一,民辦學校的章程規定和其實際運作可能會存在差異,根據其章程來確定是否實行《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不具有普遍適用性。其二,可能會出現民辦高校通過改變其章程來達到改變適用會計制度的行為出現。因此,上述觀點不具有可行性。
我國習慣將教育、科學、文化事業都定為公益事業,尤其針對教育事業,《教育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教育事業,因而從事教育的機構一概都被認定為非營利組織。雖然《 民辦教育促進法》中有“ 合理回報” 的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適用范圍限定之一是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不取得回報,但是《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條明確規定,“ 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同時,促進法以“合理”兩字將回報限定在某個范圍內,按《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將合理回報限定在“不得高于其實際出資額商業銀行當年長期貸款利息的200%”,國家希望最大限度地鼓勵民辦教育事業。由此可見,不管民辦學校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都是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的公益性事業,是非營利組織,并不是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的營利組織。《 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的“ 出資人可以取得合理回報”,是國家對民辦教育的鼓勵方式,與企業股東的分利有著本質的區別。只要在報表中準確反映,并且在附注中明確表示,就使報表明了清晰,這樣也可使民辦學校能更準確核算,也便于民辦學校的橫向對比。因此,會計制度適用的主要標準為是否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而不是取得經濟回報。作為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民辦學校,理應適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四、制度的完善
當然該制度在民辦學校的具體實施中還存在一定的缺陷或者局限性,有相關專業人士在具體的會計核算中提出了以下的建議:在不違反制度統一會計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在“ 限定性凈資產”科目下設一個“ 舉辦者投入”二級科目,專門核算各舉辦者投入的出資額及其變動情況;筆者認為,這些建設性的建議在完善制度方面對于填補空白,協調差異可以起到基本規范作用,是可取的。
應該說《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組織實施,從理論上結束了民辦學校沒有統一的會計制度尷尬,會計處理基礎上有的按權責發生制,有的按收付實現制;平均成本核算內容不一;資本化時間隨意界定等現象。盡管民辦學校作為民辦非企業單位適用《民間非營利組織民及制度》,但沒有明確寫明民辦學校適用此制度。
從長遠看,民辦學校會計制度的適用問題,依然要依靠頒布相關的會計準則來明確和最終解決。
企業會計制度 12
第一節企業會計組織機構的設計
一、企業會計組織機構的設置形式
1、會計與財務合并設置形式:中小型企業
2、會計與財務分別設置形式:大中型企業
二、企業會計組織機構及其崗位職責設計的原則
1、適應性:設計應與企業生產經營規模、特點、管理要求相適應,保證企業會計信息的生成、加工和傳遞真實可靠、及時有效
2、系統性:設計是一個系統工程,會計作為企業經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組織機構是企業經營管理組織系統下的一個子系統,在設計時不僅應充分注意會計工作的業務流程等組織環節及其崗位責任的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約的關系,而且還應注意會計部門與其他職能部門、業務部門之間崗位責任的相互聯系,使其成為一個行之有效的企業會計組織機構和會計崗位責任制系統
3、責權對等:在設計會計崗位責任制時,必須明確規定每一位管理者應付的職責,并相應的賦予其一定的權力,做到有職必有權,有權必有責,權責對等
4、控制性:通過在經營的關鍵環節設置必要的會計內部控制制度,以便有關人員相互制約、相互監督,使企業會計組織機構及其崗位責任制具有必要的查錯防弊功能,并形成一套對企業經營全過程、全方位有效的監控系統
控制手段主要包括會計記錄、核算、分析、稽核和報告等
5、效率性:設計必須體現精簡、高效的要求,防止崗位重疊、人浮于事,避免人力、物力的浪費和低效率的工作環境
會計組織機構的設置應以提高工作效率為基本前提
第二節企業會計組織機構內部分工的設計模式
一、總會計師領導下的集中核算模式:以總會計師為領導,以會計部(或處、科)經理(或處長、科長)為主管,以審計部(或處、科)為專職監督部門的一種會計工作的分工模式。一般適用于大中型、單獨設置總會計師崗位、會計與財務分設的企業。
二、會計部經理領導下的集中核算模式:以會計部經理為領導的一種會計工作的分工模式。一般適用于中小型、不設置總會計師崗位、會計與財務分設(或不專設財務管理部門,并將有關財務管理工作作為會計部的附帶職能)的企業。
三、財會主管領導下的集中核算模式:以財務與會計主管為領導,并且通常只設財會主管、會計和出納等少數幾個崗位(甚至只設會計與出納兩個崗位)的一種會計工作的分工模式。一般適用于小型的會計與財務合并設置的企業。
四、總會計師(或會計部經理)領導下的分散核算形式:以總會計師為領導,下設財務、會計、審計部主管,并將一些成本業務核算或者明細核算工作交由分廠(或車間等部門)完成的一種會計工作的'分工模式。
第三節小型企業會計組織機構和崗位職責的設計
一、小型企業會計組織機構設計
(一)特點:通常將會計與財務合并設置為一個部門或成為某部門下屬的一個子部門。當財務與會計業務量稍大些,并且財務管理工作日益復雜和重要時,也可單獨設置會計部門,并在會計部門內部進行簡單分工,財會機構一般設置為“科”或“室”。
(二)會計崗位設置:通常設置會計主管、出納、明細帳會計、總賬會計等崗位,并配備財務會計人員2至6人。
(三)會計機構運作要求:
1、分清出納與會計、總賬與明細賬、應收應付往來賬與總賬、管理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的人與編制銀行存款調節表的人的職責范圍,并由專人分別任職
2、設置會計憑證的傳遞程序,按部就班進行賬冊的登記、計算,不能隨意變更憑證傳遞程序,以保證會計記錄的完整、系統
3、要配備代職人員,以便在會計、出納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數天時,能由其接替,以保證連續處理會計的記錄及其他業務
4、要經常進行賬冊記錄的核對工作,以保證會計工作質量
5、要由精通會計業務的人擔任管理部門主管,以監督各項會計工作的正常進行
二、小型企業會計崗位職責的設計
會計崗位責任制:明確各項會計工作的職責范圍、具體內容和要求,并落實到每個會計工作崗位或會計人員的一種會計工作責任制度
1、會計主管崗位基本職責和要求
2、出納崗位基本職責和要求
3、總分類帳會計崗位基本職責和要求
4、明細分類賬崗位基本職責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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