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林綠化管理規章制度

時間:2025-02-13 17:49:44 曉鳳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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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林綠化管理規章制度范本(通用18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園林綠化管理規章制度范本,歡迎閱讀與收藏。

園林綠化管理規章制度范本(通用18篇)

  園林綠化管理規章制度 1

  一、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適用于全市各類城市綠地園林規劃設計、建設和養護管理。

  二、原則

  (一)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城市綠化規劃設計、建設應從“可持續發展”戰略出發,統籌兼顧生態效益和景觀效益,保持現有綠化存量,大力發展園林綠化事業,著重生態環境改善,使每一塊有限的綠地發揮最大生態效益。

  (二)堅持以人為本原則

  城市綠地建設應貫徹人與自然和諧共存的原則,因地制宜,各類綠地功能合理,滿足不同人群的使用要求,創造良好的生態和景觀效果,促進人們身心健康。

  (三)堅持科學規劃、科學種樹的原則

  科學規劃各類城市綠地,堅持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做到建設必須有規劃,施工必須有設計。以科學的態度,按照季節栽種不同樹種,適地適樹,大力發展鄉土樹種。

  (四)堅持“三高”、“三化”、“三精”原則

  堅持高起點、高標準、高品位的原則,按照標準化、規范化、工藝化的要求,城市園林綠地規劃、施工和養護管理做到精心、精品、精細。

  (五)堅持建設節約型園林的原則

  按照自然資源和社會資源循環與合理利用的原則,在城市園林綠化規劃設計、建設施工、養護管理等各個環節中最大限度地節約各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減少資源消耗和浪費,獲取最大的環境、社會和經濟效益。

  三、城市綠地建設

  昆明四季如春,年溫度變化不大,但干、濕季分明,每年一月份和六月作為植樹月,一月份栽種以落葉樹為主的樹木,六月份栽種常綠樹為主的樹木,廣泛開展城市綠化義務植樹活動。

  城市綠地建設與城市建設同步。保證500米服務半徑,大力建設城市公園綠地,建設城市濕地公園,打造城市風景林。

  城市改造項目中的綠地履行報批手續,以保存現有綠化為原則,不得隨意砍伐、移栽修剪樹木。

  新建道路綠化以常綠喬木綠化為主,滿足道路綠地率指標要求。

  樹木栽種按照“昆明市園林綠化樹木種植月歷”(見表一)的要求,選擇適合的樹木進行栽種。保證栽種成活率達95%以上。

  四、綠化指標要求

  (一)公園綠地綠化指標必須滿足《昆明市公園綠化規劃種植設計導則(試行)》中綠化面積不得少于公園用地陸地面積的80%,綠化用地內樹木的綠化覆蓋面積不得少于綠化用地面積的80%,常綠喬木的數量不得少于喬木總數量的80%的要求。

  (二)居住區綠地率新區建設不低于30%,舊居住區改建綠地率不低于25%。

  (三)道路綠化:園林景觀路綠地率不小于40%;紅線寬度大于5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小于30%;紅線寬度在40—5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小于25%;紅線小于4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小于20%,城市干道綠化普及率98%以上,道路綠化達標率在80%以上。

  (四)附屬綠地、防護綠地滿足綠化用地內樹木的綠化覆蓋面積不得少于綠化用地面積的80%。常綠喬木的數量不得少于喬木總數量的80%的要求。

  五、園林綠化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為進一步加強園林綠化的規范化建設和管理,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公園設計規范(CJJ48—92)》、《城市綠化工程及驗收規范(CJJ/T82—99)》、《城市道路綠化規劃與設計規范(CJJ75—97)》、《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建城〔1993〕784號)》、《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城市濕地公園規劃設計導則(試行)》、《昆明市城鎮綠化條例》、《昆明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昆明市公園綠化規劃種植設計導則(試行)》、《昆明市綠色圖章制度》、《昆明市城市綠線管理規定》、《昆明市城市園林綠化植物栽植工程技術規范(試行)》、《昆明市城市立體綠化技術規范(試行)》、《昆明市園林綠化養護技術規范》、《昆明市城市綠化養護管理考核標準》等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城市綠地規劃設計和建設工作,實施規范化管理。

  六、城市綠地規劃設計編制要求

  (一)城市綠地規劃設計包括總體規劃階段、修建性詳細規劃階段、項目施工設計階段。

  (二)城市綠地布局應以批準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為依據,確定其綠地的范圍和性質,編制規劃設計。

  (三)城市公園綠地按照不同地域、不同地段、不同服務人群進行規劃設計,因地制宜,設置休閑、康體鍛煉、兒童游嬉等內容,設置避災場地,綠化以植物造景為基本原則,適地適樹,創造多種植物生存空間和小環境。營造出物種豐富、配置合理、群落穩定、景觀優美的植物景觀。

  (四)城市道路綠化以組織車流、方便行人行走為主要功能,兼顧綠化、美化環境,提高綠化覆蓋面積的功能。堅持經濟、適用、美觀、自然的原則,遵循本地自然環境和物候特征,利用豐富的本土植物和自然景物,修建道路時保留原有的古樹名木和綠化效果良好的原有樹木,凸現城市地域綠化特色。

  (五)居住區綠化要滿足居住環境的需求,布置相對集中的中心綠地,并設置老人、兒童活動場所。

  (六)城市綠地設計克服鋪張浪費、苛求形式、貪大求洋,或硬造人工景觀等做法,提倡建設節約型綠地,施工節約,中水回用、管養方便。

  (七)城市中古樹名木必須原地保留,不得移栽。

  (八)各類城市綠地的規劃設計應由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方案按規定報縣(區)、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七、園林綠化規劃設計審批管理

  (一)各類新建和改擴建項目,在經規劃部門審批,獲得《規劃許可證》后,報市級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綠化指標、綠化方案審批。

  (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程序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綠化指標進行“綠色圖章”審批,根據項目單位提供的圖紙和綠化方案前往實地查看,并按規定進行指標核算,符合要求的予以批準。

  (三)主城范圍內建設規模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園綠地規劃方案需報市園林綠化局審批后,方可實施。規模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公園綠地規劃方案由各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四)提交審批的綠化規劃方案按照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深度要求提交圖紙和說明書。即:現狀分析圖、豎向規劃圖、總平面規劃圖,植物規劃配置圖,重要位置的縱剖面、橫剖面圖、1—2個主要園林建筑單體方案和說明書。

  (五)各縣(市)、區按照要求,對綠化建設項目的規劃成果進行歸檔。

  園林綠化管理規章制度 2

  為了加強我園環境管理,創設良好的育人環境,做到環境整潔優美,風氣積極向上,教學秩序正常,校園綠化、美化、凈化,成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陣地。特制定環境管理制度。

  一、根據園建設的標準化要求和幼兒園整體規劃,有計劃地分步實施。努力凈化、綠化、美化、安全化校園,創設良好的育人環境,促使幼兒在優良的環境中健康成長。

  二、按班級劃分清潔區,落實保育員衛生包干表,堅持經常性的清潔衛生工作,保證校園無雜草、墻壁無涂劃、無球印、無腳印、無懸灰,地面上無紙屑、無煙蒂、無果皮、無雜物、無痰跡、垃圾箱內及時清除,屋角屋頂無蛛網灰塵,桌面無新刻刀痕,幼兒園內無衛生死角。

  三、校園內環境布置童趣、美觀、可操作,教室、辦公室以及其它各室的`門窗玻璃齊全,室內窗明幾凈,光線充足,桌椅排列放置整齊,各種物品放置有序,樓梯、走廊及園內道路、操場清潔整齊。

  四、廁所每天要打掃,定期沖刷,并噴灑藥水,使用廁所要講文明,講衛生,保持廁所的整潔,減少臭味,消滅蛆蠅。

  五、展板、家長園地的布置有序、按時更換版面,并注意正確使用漢字,注意字體工整,文體規范;保持美觀整潔,內容健康,適合兒童趣味,富有教育意義。

  六、綠化、美化校園要有計劃,逐年分期實施,校園內要做到一年四季都能見到常綠植物,對已有的花草樹木要指定專人養護管理,全校師生要人人做到愛護校園的一草一木。

  七、幼兒園各類用房應每月全面檢查一次,發現不安全因素,應及時上報,采取措施進行維修。校園內墻壁、物品要定期粉刷油漆。

  八、幼兒園有健全的校園衛生制度。由檢查小組和校值日領導每天兩次對全園各室、各清潔衛生區進行檢查評比。

  九、教育全校師生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在保健醫師配合下,加強衛生知識宣傳,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幼兒園要逐步添置衛生設備,完善幼兒的衛生保健檔案。

  十、加強幼兒園安全保衛工作,安排人負責檢查校內電線、電器、滅火設備以及各種防盜、防竊設備等其他危險設施檢查,每月檢查一次。

  十一、自行車、摩托車進入幼兒園,一律推行,并按指定地點停放、擺放整齊。

  園林綠化管理規章制度 3

  為了推動綠化工作的開展,加強綠化管理,保護和改善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規定。

  一、 本規定所稱的綠化,是指城鎮范圍內的綠化,即:城鎮種植樹木和花草、通過專業綠化公司設計施工完成的綠化(草坪、樹木、花木、綠籬等)工程;;

  二、 綠化作為城鎮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有關綠化規定設計方案,保證綠化比例,投入綠化資金,注重綠化效果,加強綠化工作的領導和管理。

  1、 成立以鎮長為首,綠化管理成員在內的綠化美化工作領導小組。

  2、 根據整體格局,認真制定綠化美化的長遠規劃,綠化美化建設的藍圖,應包括綠化美化的平面布局。樹木花草配置,花壇的'設置和安排,以及人力、物力、財力的配置等。

  3、 制定規劃時,應集思廣益、博眾取長、科學論證、精心設計,力求做到實用性與技術性、積極效應與技術效應完美結合、和諧統一。

  4、 根據規劃,按照不同綠化區域的條件、類型、作用以及植物不同生長習性,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地種植各種花草、樹木,搞好校園花木的有機配置。

  三、 樹木配置要做到五結合:

  1、 落葉樹與常青樹相結合,以常青樹為主。

  2、 喬木與灌木相結合,以喬木為主

  3、 觀賞樹與經技樹相結合,以觀賞樹為主。

  4、 本木與草本相結合,以木本為主。

  5、 點、線、面相結合,以點、線搭配植物為主

  四、 花草種植要做到配置合理,還要做到四季長青,四季花香。

  五、 廣植樹、盆花。在搞好綠化美化的同時,利用盆花易搬動的特點,搞好辦公室、會議室的綠化美化,以便讓職工在緊張的工作中,得以減輕勞累、疲倦,使室內也充滿盎然的生機,從而實現其觀賞價值。同時組織職工參加綠化美化活動。

  六、 搞好花木的維護保養,做到“四要”:即春要栽、夏要剪、秋要管、冬要保,還要做到實時施肥、施水、防治病蟲害,適時修剪等,從而達到綠化美化城鎮的目的。

  七、 凡在城鎮居住的居民,都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和其他綠化的義務。

  八、 任何部門、單位、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鎮綠化用地。

  九、 按照規劃設計栽植的樹木花草成活后,任何人不得擅自移植,確需更換移動的,經鎮環衛站通過后方可改種、實施。

  十、 城鎮居民不斷提高花木培植技術和管理水平,認真履行職責,不僅要做到勤于培植,還要搞好科學管理。

  十一、 城鎮綠化管理制度。

  1、 不準踐踏草坪,

  2、 不準釘、拴、刻劃、攀折樹木;

  2頁腳內容

  3、 不準擅自折枝摘花,采集種子、果實、割草;

  4、 不準在草坪或樹木上拋灑、堆放、晾曬物品;

  5、 不準在綠化區內傾倒垃圾和雜物;

  十二、對損壞花草樹木的相關人員,除按實際損壞的情況予以賠償外。

  園林綠化管理規章制度 4

  第一條 為加強居住區綠化管理,進一步提高居住區綠化水平,根據《寧波市城市綠化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居住區,是指不同居住人口規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包括居住區、居住小區、居住組團。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居住區綠地是指為居住用地范圍內的居民服務而配套建設的綠地,包括居住區內公園綠地、宅旁綠地、配套公建所屬綠地和道路綠地(含屋頂綠地、垂直綠化)。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居住區綠化管理。

  各縣(市)和科技園區、東錢湖旅游度假區、保稅區、大榭開發區及其他獨立的大工礦廠區的居住區綠地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條 居住區建設項目配套綠化設計方案必須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鎮海區、北侖區、鄞州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六條 綠化設計方案審核應以下列法規和規范為依據:

  (一)《寧波市城市綠化條例》;

  (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

  (三)《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建設部 建城[1993]784號文件);

  (四)《浙江省城市綠地植物配置技術規定(試行)》(省建設廳建城發[20xx]221號文件);

  (五)《寧波市園林綠化樹種規劃》(市政公用[20xx]101號文件);

  (六)其他相關規范和標準。

  第七條 綠地設計方案申報時涉及到原有綠化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綠化設計方案中說明原有綠化情況,對有價值的原有綠地應當予以保留、利用。

  第八條 居住區建設項目配套綠化的植物種類配置,應當以鄉土樹種為主,并堅持多樣化原則。

  第九條 居住區內(包括別墅),凡屬居住區業主共有土地使用權,并經城市規劃部門確定為綠地的,原則上不得進行隔離性設置。

  第十條 居住區建設項目配套綠化應委托有相應綠化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單位設計和施工,并實行質監或監理。

  第十一條 綠化施工應符合下列國家和地方標準:

  (一)《城市綠化工作施工及竣工驗收規范》(CJJ/82一99);

  (二)《浙江省園林綠化技術規程》(J10123一20xx);

  (三)其他有關市政公用設施施工規范。

  第十二條 居住區建設項目配套綠化竣工后,應按基本建設程序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第十三條 居住區綠地竣工驗收應當以批準的綠化設計方案和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為依據。

  第十四條 居住區綠地竣工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所在區域確定綠地養護管理標準和綠地養護范圍。

  居住區綠地養護管理范圍為用地紅線范圍以內的居住區綠地(含用地紅線以內居住區圍墻以外的綠地)。

  居住區用地紅線以內圍墻外的綠地,應當按照道路綠地養護管理標準進行養護管理,物業公司養護有困難的,可委托專業養護單位進行養護管理。

  第十五條 居住區綠地養護責任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公司負責養護;

  (二)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轄區街道辦事處負責養護。

  各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成后居住區綠地的監督和管理,并定期進行檢查和考核。

  第十六條 經各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原圍護性隔離用地范圍內的綠地,養護責任按下列辦法確定:

  (一)物業公司和住戶雙方協商確定,并簽訂綠地養護協議的,以協議為準;

  (二)沒有協議的,按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確定。

  第十七條 居住區綠地改造設計方案應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鎮海區、北侖區、鄞州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居住區綠化改造不得改變原有綠地性質和減少原有綠地面積。因特殊情況確需改變原有綠地性質或減少綠地面積的,應當按規定程序報有關部門審批,并辦理易地綠化手續。

  第十八條 綠地養護責任單位有義務對占用、毀壞綠地及其他損壞居住區綠化行為進行勸阻和制止,并及時報告所在地的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養護責任單位未履行職責造成綠化損害的,由綠地養護責任單位負責賠償損失。

  第二十條 居住區內發現有占綠、毀綠及其他損壞綠化和綠化設施的行為,各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調查取證,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可按照《寧波市城市綠化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單位責任或人員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xx年3月1日施行

  園林綠化管理規章制度 5

  第一條園林綠化是小區的重要組成部分,凡已規劃與建設的綠地,不得隨意占用綠地、改作他用,不得損毀綠地。

  第二條新建、改建、擴建做到及時綠化。小區的綠地面積占用地總面積的比例,要符合國家要求。各種線路、管路的架設要充分考慮綠化,對妨礙綠化的',要想辦法轉入地下。

  第三條小區綠化管理實行責任包干制,包干單位要做好本小區的綠化維護工作,負責管理好本小區內的花、草、樹木,嚴防損壞。

  第四條包干單位的綠化管理人員及其工作人員,要忠于職守,愛崗敬業,努力學習,較全面的掌握園林專業知識;勤奮工作,培育養護好花卉苗木,不得因旱澇蟲等引起的花卉苗木死亡事故發生;園區內如發生花卉苗木被盜、破壞等事故,要及時報告主管部門或保衛處及財務處。

  第五條小區內要做到定期除草,定期松土、定期施肥,定期修剪草皮及綠籬,造型樹等,施水要充足,達到水肥充足,花草常綠。地下停車場上大喬木及生長不良的喬灌木應每季度施農家肥一次,綠籬及草皮每年松土1至2次。

  第六條小區內要經常打掃,保持整潔干凈。不用的花盆要堆放整齊,綠化工具按指定位置存放。化肥及農藥要嚴格管理和存放,修剪的樹枝、葉要及時清理,做到小區內清新、舒適、雅致、美觀。

  第七條小區內的蟲害治理工作,要以預防為主,平時多檢查,按不同季節容易發生的蟲害要及時處理;棕櫚科植物,應掛藥包,每年(2月、7月)開展不少于2次椰心葉甲蟲害防治,并積極配合市政府開展重大植物病蟲害防治;使用農藥時要控制好比例說明使用,并在小區內張貼公布,施農藥的地點及時間。

  第八條為提高小區內居民的綠化意識,區內設綠化知識宣傳欄,作到室內擺花,陽臺栽花。

  第九條包干單位建有苗圃(花圃),節假日、喜慶活動應在路口等重要位置擺盆花,用后要及時搬回養護,確保花卉鮮艷茂盛。

  第十條除本規范外,包干單位應配有專職管理人員,綠化建設和管理應設專門的檔案,齊全規范。

  第十一條區內的所有樹木,任何人不得擅自破壞和砍伐。需要砍伐的,必須事先報經上級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具體管理“十不準”:

  (一)不準爬樹折枝、采花、扯挖苗木花卉。

  (二)不準搖樹、剝皮、刻劃。

  (三)不準在樹上牽繩曬物、釘掛物品。

  (四)不準圍樹搭棚或緊靠樹身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雜物。

  (五)不準亂挖亂種、損壞樹木根基。

  (六)不準在樹下生火燒物或靠近綠籬帶燃放鞭炮。

  (七)不準攀登園林建筑和在園林建筑及小品上亂涂亂畫。

  (八)不準穿越、踐踏綠籬、綠籬帶、花壇。

  (九)不準向綠籬帶、花壇、草皮內傾倒污水、垃圾及其他雜物。

  (十)不準損壞花壇池圍、樹木護樁、園林建筑、園林小品及其他一切綠化設施。

  第十三條電力、電訊等其他線路的安裝和施工涉及必須修剪樹木時,必須向園區綠化管理部門申報,由園林工人負責修剪,不經許可不得隨意亂砍。

  第十四條對認真執行本制度,植樹綠化成績突出,或檢舉揭發破壞園林綠化或園林綠化設施行為有顯著成績者,給予表揚或適當的獎勵。

  園林綠化管理規章制度 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園林綠化事業的發展,改善生態環境,建設整潔、優美、文明的現代化城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和縣城(縣級市)規劃區、建制鎮規劃區內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市、縣(市)、區、鎮人民政府應把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逐年加大城市園林綠化投資比例。

  第四條鼓勵和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園林綠化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

  第五條城市中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或者其他綠化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樹木花草和園林綠化設施的責任,有權對損害城市園林綠化的行為勸阻、制止和舉報。

  第六條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各縣(市)、區、鎮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的職責,負責轄區內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園林綠化監察人員負責轄區內的園林綠化行政執法工作。

  第七條對在城市園林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城市人民政府或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綠化系統規劃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綠地系統規劃,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第九條城市園林綠地實行綠線管理制度,對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其他綠地等城市綠地和對城市生態、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界定控制管理線。

  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綠線控制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規劃設計以植物造景為主,綠化面積不得少于陸地面積的70%。

  城市綜合公園、社區公園、專類公園、帶狀公園、街旁綠地的建設、改造,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設計建設的規定,根據城市規劃規定的性質、功能和服務對象,規劃設計具有不同特色的游覽活動區,配備必要的設施。

  街道綠化注重遮蔭滯塵、減弱噪聲、裝飾街景、美化市容。

  鼓勵利用庭院、空地種植花草樹木,提倡發展垂直綠化、陽臺綠化、屋頂綠化。

  第十一條城市苗圃、花圃等生產綠地的建設,應適應城市綠化建設的需要,生產綠地面積占城市建成區總面積比率達到2%,實現城市綠化苗木自給。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苗圃、花圃和花木市場實行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園林項目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興建和資助園林建設,認養園林綠地。

  第十三條各類綠地面積占建設用地總面積比率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居住區不低于30%,并按居住區人均不低于1.5平方米,居住小區不低于1平方米建設社區公園;舊居住區改建不低于25%,并按居住區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建設社區公園。

  (二)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三)工業企業、交通樞紐、倉儲、商業中心等不低于20%。

  (四)產生有害氣體及有污染的.工廠不低于30%,并設立不少于50米的防護林帶。

  (五)學校、醫院、休(療)養院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部隊等單位不低于35%。

  第十四條因特殊情況不能按第十三條規定標準建設的單位,必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當年地價繳納少建綠地補償費,收取的費用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用于易地綠化。

  第十五條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中,園林綠化項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并按設計方案安排建設費用。

  建設單位完成園林綠化建設的時間,不得晚于工程竣工后的第二個綠化季節。

  第十六條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園林綠化設計、施工實行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城市工程建設項目交付使用時,施工單位必須同時拆除園林綠化用地范圍內的臨時設施,清除場內建筑垃圾,為綠化創造條件。

  第三章管理和保護

  第十八條城市園林綠地的管理養護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城市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以及城市道路、公路和河道、鐵道兩側園林綠地,分別由園林、交通、水利、鐵路等部門負責。

  (二)社區公園和居住綠地,由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附屬綠地和門前責任地段園林綠地,由各單位負責。

  第十九條城市綠線內的現有綠地,由市、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造冊,確定管理單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線內的園林綠地性質,不得破壞城市綠線內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確需變更的,按城市總體規劃制定的程序報批,并經同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審查同意。

  第二十條各級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園林綠地管理養護單位,植樹、種花、種草成活率達到90%以上,保存率達到85%以上,達不到的適時補植。

  園林綠地的澆水、施肥、除草、防寒、防風、修剪、病蟲害防治和清掃保潔工作由管護單位負責,保持樹木花草繁茂,設施完好。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園林建筑和綠化設施。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害樹木花草,采花摘果,采集籽種,扒坐護欄,踐踏綠地,損壞花壇、綠籬,向綠地內丟棄廢棄物,在園林建筑和設施上刻、涂、劃、張貼。

  (二)依樹搭建或圍圈樹木、綠地,在綠地內堆放物料。

  (三)在樹冠下設置直接影響樹木生長的攤點。

  (四)在園林綠地內傾倒、排放污水污物,傾倒垃圾、渣土。

  (五)在園林綠地內隨意挖坑、取土,損毀園林建筑、設施。

  (六)在園林綠地內焚燒枝葉、垃圾或其他雜物。

  (七)其他違反園林綠地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市內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嚴禁占用園林綠地、砍伐或移植樹木。因城市建設或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園林綠地、砍伐或移植樹木,按以下規定權限報批:

  (一)砍伐或移植樹木20株以下或臨時占用園林綠地50平方米以下,由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砍伐或移植樹木21至100株或臨時占用園林綠地51平方米至500平方米,由區、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逐級簽署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砍伐或移植樹木101株以上或臨時占用園林綠地501平方米以上,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四)同一單位或個人12個月內連續申報在同一地點臨時占用綠地或砍伐、移植樹木的,不予批準。

  縣(市)、礦區臨時占用園林綠地500平方米以下、砍伐或移植樹木100株以下的審批權限,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規定;超出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權限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三條經批準占用園林綠地和砍伐或移植樹木的單位和個人繳納以下費用:

  (一)損毀植物和綠化設施的,繳納植物和綠化設施補償費。

  (二)長期占用園林綠地的,繳納長期占用費;臨時占用園林綠地的,繳納臨時占用費。

  (三)砍伐樹木的,繳納相應株數的補栽保證金并補栽砍伐數量三倍的樹木。

  收取的費用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用于補栽補種,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沒有交足補償費和異地重建面積不落實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開工。

  第二十四條對古樹名木必須嚴加保護。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古樹名木檔案和標志,指定單位和人員養護管理,嚴禁破壞和砍伐。因特殊需要遷移古樹名木,必須經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五條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兼顧地上、地下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適時對樹木進行修剪,在管線下新栽樹木應選擇合適的樹種。管線管理部門因管線建設工程需要修剪樹木時,必須經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修剪,管線管理部門交付有關費用。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斜危及管線安全和正常運行時,管線管理單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樹木,同時向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嚴格控制在城市園林綠地內設置商業、服務攤點、廣告等。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拒不繳納少建綠地補償費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繳,并處應繳款額3%至5%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代為綠化,并處未完成綠化建設面積應投資額兩倍的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該工程設計費或工程承包價款總額5%至10%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并對建設單位處以每平方米5元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視情節輕重作以下處理:

  有(一)項行為之一的,責令賠償損失,并處以20元至50元罰款。

  有(二)至(六)項行為之一的,責令遷出、拆改、清除、停止侵害,除賠償損失外,并對其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因交通、生產等事故和其他原因損壞花草樹木及綠化設施的,按補償標準賠償,并對直接責任者處以300元至500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造成損失的負賠償責任,并按損失補償費的5至10倍處以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擅自砍伐、遷移、損傷古樹名木,或損傷古樹名木致其死亡的,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并按損失補償費的5至10倍處以罰款。擅自砍伐、損傷古樹名木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對違反本條例的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除按以上條款處罰外,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拒絕、阻礙園林綠化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園林綠地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損失和挪用收取綠化費用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1986年2月27日發布的《石家莊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園林綠化管理規章制度 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城市園林綠化事業發展,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江西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含章貢區和黃金區)和其它建制鎮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城市園林綠化是指在城市中進行的植樹、種草、栽花、育苗、園林設施建設及其管護等活動。

  本規定所稱城市綠地包括:公園、廣場、街旁綠地等公共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花圃、草圃、苗圃等生產綠地,防護綠地和風景林地。

  第四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安排城市園林綠化經費。

  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城市園林綠化行政工作,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體負責本市城市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鼓勵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城市公民應當依法履行義務植樹和城市綠化的義務。愛護綠化成果,有權制止損害園林綠化的行為。

  第八條城市人民政府鼓勵和加強城市綠化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綠化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綠化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市民愛綠護綠意識。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共同編制城市園林綠化總體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一并實施。

  第十條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園林綠化總體規劃的要求,結合本市詳細規劃,確定城市內各地段和各種性質用地的綠地率和人均公共綠地面積等控制指標。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其綠化用地面積與總用地面積比率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新建居住區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區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工業企業、交通樞紐、倉儲、商業中心不低于20%;

  (三)產生有害氣體及污染的工廠不低于30%,并根據國家標準設立防護林帶;

  (四)學校、醫院、療(休)養院(所)、機關團體、事業、公共文化設施、部隊等單位不低于35%;

  (五)城市主干道應達25%以上,次干道不低于20%;城市內河、湖等水體岸邊應當進行綠化,重點地段應當逐步建成河濱公園、湖濱公園。

  (六)舊城區改造不低于25%;

  第十二條單位和居住小區現有綠化用地低于第十一條標準,尚有空地可以綠化的,應當自接到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通知之日起一年內進行綠化。逾期拒不綠化的,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指定施工單位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反規定者支付。

  第十三條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必須有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參與審查。未經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參與審查的,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

  第十四條工程項目需要綠化的,基本建設投資總概算應當包括附屬綠化工程建設投資。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時設計、及時施工,完成綠化的時間不得遲于主體工程使用后的第一個綠化季節,并報城市規劃區綠化辦公室備案。

  第十五條工程竣工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應當一同參與驗收。對未能按原規劃設計方案完成綠化的,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指定施工單位進行綠化,所需綠化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因特殊情況工程建設項目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第十一條規定標準又確需建設的,經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審核,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按所缺的綠化用地面積到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辦理集中綠化補償費繳費手續,統一進行集中綠化。

  第十七條本市城市規劃區集中綠化補償費收取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新城區:

  建設項目(包括開發建設項目)按所缺的綠化用地面積每平方米300元。

  占用綠地建設項目按所占用綠地面積每平方米1200元。

  (二)老城區:

  建設項目(包括成片開發建設)按所缺的綠化用地面積每平方米400元。

  占用綠地建設項目按所占用綠地面積每平方米1300元。

  第十八條所收取的集中綠化補償費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儲存,收支兩條線。由市財政統一安排用于城市綠化建設。

  第十九條城市供電、郵電、供水、排水、煤氣管道線網、主次干道等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方案審定、選址定點,要充分考慮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凡涉及影響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項目不予批準。確需建設的,須經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審查,報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方能實施。

  第二十條城市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的建設和街道綠化由城市人民政府負責;居住小區綠化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單位附屬綠地由各單位負責。其它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二十一條各類綠地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單位的資質標準和資質管理辦法按照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負責對城市園林綠化工程實行監督、管理、檢查、驗收。

  第二十二條在城市給排水設施建設中,應當安排綠化用水的管網和設施。

  第二十三條城市公共綠地建設使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投資方向調節稅。

  第三章生產綠地管理

  第二十四條城市生產綠地建設,要逐步做到苗木自給,苗木自給率應達到80%,在搞好園林專業育苗的同時,凡有條件的工廠、機關、學校、醫院、部隊等單位和個人,都要積極自辦苗圃或花圃、草圃。

  第二十五條珍稀和瀕于滅絕的苗木及其種質資源的交換、引進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動植物檢疫條例》和《江西省植物檢役辦法》辦理。

  第四章公共綠地管理

  第二十六條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管理城市規劃區內各公園、游園、街道、廣場等公共綠地。

  第二十七條在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必須向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辦理有關手續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營業執照,在批準地點和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并應當遵守園林綠化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在公共綠地內舉辦文化、娛樂、公益活動或舉行商品展銷活動,活動的組織機構必須向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辦理有關手續后,在指定地點和范圍內開展活動,并應當遵守園林綠化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在節假日或重大活動慶典期間,城區內各單位應當按城市人民政府的統一布置,在適當的地方擺設盆花或設置花壇。

  第三十條嚴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樹木。城市內任何樹木不論其所有權歸屬,確需砍伐、移植的,必須按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領取砍伐許可證后,方可砍伐:

  (一)一次一處砍伐或者移植喬木10株、灌木10叢或者綠籬10米以下的,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審批。

  (二)一次一處砍伐或者移植喬木10—100株、灌木10—100叢或者綠籬10—100米的,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超過(二)項規定的,須報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經批準砍伐樹木的建設單位應當對樹木所有者進行補償,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補植樹木。不能就地補植的,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安排易地補植,其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對已腐朽或枯死,有傾倒危險,影響安全的樹木需要砍伐時,樹木的管護單位或個人應當向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申報,經審查批準后,方可砍伐,并按規定補植樹木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三十二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劃定建筑紅線時,應當嚴格保護樹木。新建建筑物和構筑物應當與樹木主干保持4米以上的距離,保證樹木生長不受影響。

  第三十三條架空線路、路燈照明、地下管線與行道樹互有影響時,由管線管理單位向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并繳納勞務費后,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按照兼顧管線安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進行修剪、砍伐、移植。任何單位不得擅自修剪、砍伐、移植。

  第三十四條城市樹木所有權和收益權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在公共綠地上和街道上種植的樹木歸國家所有;

  (二)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在其用地范圍內種植的樹木,歸單位所有;

  (三)居住小區綠化所植樹木,收益歸管護的單位所有;

  (四)居民在庭院內種植的樹木,歸個人所有。

  第五章專用綠地管理

  第三十五條單位附屬綠地由單位自行管理,居住區綠地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小區管理委員會、物業管理單位負責管理,防護綠地由其經營管理單位負責管理。

  第三十六條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的管理,責任單位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綠地良好的生態和景觀。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專用綠地和居住區綠地。因建設需要或者其它特殊需要臨時占用綠地,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規定辦理臨時占用手續,占用期滿按時歸還。

  第六章綠地占用管理

  第三十八條經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園林綠化總體規劃確定的以及已建成的綠化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九條因城市規劃調整,重大建設項目確需占用城市規劃確定的綠地,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調整規劃,征得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經城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條因特殊原因,需占用綠地在1000平方米以內的,必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超過1000平方米的,必須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超過5000平方米的,必須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經批準占用綠地的單位應按規定補建綠地。不能補建的,應當到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按照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繳納集中綠化補償費。

  第四十一條因工程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按規定辦理臨時占用綠地手續。使用期間,應采取保護綠地的.措施。使用期滿后,應按規定期限恢復原狀,并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驗收。

  第七章罰則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江西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規定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并可處以10元至100元罰款:

  (一)攀、折樹枝、采摘花果、剝樹皮等造成樹木花草損害的;

  (二)在樹上拴鐵絲、釘釘子、架電線、拴繩掛物、拴系牲畜、涂抹刻寫、憑靠物品的;

  (三)在綠地內刨草皮、開荒種地、打鳥、野炊、放養畜禽的;

  (四)在綠地內砌爐灶、石灰池、搭棚屋、修車或停放車輛的;

  (五)行駛車輛碰撞樹木、花草、綠化設施、園林基礎設施,造成損傷或死亡的;

  (六)在綠地內取土采石,傾倒垃圾污水、廢渣、廢土,堆放建筑材料等其他物品的;

  (七)損壞護樹樁架,踩踏綠籬,花壇和封閉管理的草坪的;

  (八)損壞雕塑、花壇、燈具、護欄、果殼箱、澆灌設施、坐椅等園林設施的;

  (九)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三條未經批準擅自砍伐、移植或者非正常修剪城市樹木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并可處以賠償額2倍以下的罰款;擅自砍伐、遷移古樹名木或者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可處賠償額3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嚴禁在風景林地、防護綠地內采石取沙、開荒種地、造墳修墓、放牧狩獵、野炊燒烤、擅自用火等。違者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限期治理,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并可按損失額1倍至2倍處以罰款。

  第四十五條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和城市居住區綠地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未經批準、或者未按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以及施工隊伍不具備資質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四十六條擅自改變城市綠化用地性質,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綠化用地,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以處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未經同意擅自在城市規劃區公共綠地內設商業、服務攤點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遷出或者拆除,并可處以20元至5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對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商業、服務攤點,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處以10元至1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設點資格,并可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八條對違反本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承擔的賠償費及處罰,由其法定監護人承擔。

  第四十九條對拒絕或者阻礙園林綠化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收繳罰款時,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所有罰款一律上繳同級財政,由財政返回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專款用于恢復被損壞或破壞的園林綠地建設。

  第五十一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凡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本規定由市政府法制局會同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園林綠化管理規章制度 8

  為了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所的園林綠化管理,使全所園林綠化工作制度化,規范化開展,維護優美的園林綠化環境,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用心搞好園林綠化組的內部管理,堅持各項規章制度,用心提高業務素質和專業技術水平,以高質量、高標準進行園林綠化管理。

  二、加強園林綠化植物的養護管理,草坪及地被植物養護規范,持續良好的觀賞效果;公園及城區喬木、灌木和綠籬植物適時修剪造型;用心防治植物病蟲害,促進植物健壯生長,使城市到達綠化、美化一流水平。

  三、加強對公園及城區名木古樹的保護管理,建立巡查制度,隨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問題,確保名木古樹的成活和健康成長。

  四、保質保量完成公園及城區所需花卉苗木的.擺放和栽植,搞好現有盆景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做好園林垃圾處理工作,及時清理園林修剪作業產生的樹枝、落葉和從草坪地被中清除的雜草,保證綠地美觀和環境衛生。

  六、各段面綠化維護人員工作應積極主動,要與本段面督查人員緊密配合,共同促進工作。

  1、在日常管理中,對于督查人員要求及時處理的問題,當日未處理的,督查人員有權提來源理、處罰意見;

  2、各段面綠化維護人員發現園林植物病蟲害問題,不能處理的,務必第一時間向督查人員報告,并向園林組長匯報,若由于報告不及時而造成病蟲害蔓延,影響景觀的,將負主要職責;

  3、各段面綠化維護人員對本段面內所出現的損害綠化植物、綠地等違規行為,不上報,熟視無睹,造成損失的將負主要職責。

  七、加強園林機具和勞動工具的使用管理,務必熟練、正確地操作使用園林機具和工具。機具和工具須由專人保管、規范存放,進行定期保養、檢修,確保無故障運行。維護人員使用的工具實行以舊換新。

  八、確保園林操作規范,確保園林作業的安全性,增強職工在工作中的安全意識,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

  九、園林組長每一天對園林工作檢查一至二次,同時做好組內成員、工作的協調和分配。

  十、園林組長和分管領導對園林工作進行不定期檢查,經檢查不合格者將根據有關條例進行處罰。

  園林綠化管理規章制度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維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促進城市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和《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城市規劃區域內城市園林綠化工作。在城市規劃區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把城市園林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努力提高公民園林綠化和環境意識。城區義務植樹工作由市綠化委員會統一部署,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鼓勵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積極參加城市園林綠化建設。

  第五條在城市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規劃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實行“雙線”控制,即規劃部門劃定規劃紅線,園林部門劃定綠化“綠線”。

  第七條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按以下指標執行:

  ㈠人均公園綠地面積9平方米;

  ㈡城市綠地率37%;

  ㈢城市綠化覆蓋率39%;

  ㈣城市的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產綠地應適應城市綠化建設的需要,其用地面積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區總面積的2%。

  ㈤城市公園中綠化用地比率按建設部《公園設計規范》執行,并按公園的定位和內部的功能分區搞好公園建設。

  第八條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工程用地面積的比例(簡稱綠地率)必須符合以下指標:

  ㈠中小學校、醫院、休療養院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部隊等單位不低于35%;

  ㈡高等院校、賓館不低于40%;

  ㈢企業單位不低于30%;

  ㈣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及其以下等級道路不低于20%;

  ㈤新建居住區綠地率不低于35%,其中集中綠地不低于10%;

  ㈥舊城區改造范圍內的各項建設不低于30%。

  ㈦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廠礦綠地率不低于35%,并根據國家標準設立不少于50米的防護林帶。

  第九條城市的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和風景林地,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現有居住區的綠地由居住區管理機構負責建設;新建、擴建、改建的居住區綠地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各單位的綠地建設應當進行監督檢查,并給予技術指導。

  第十條園林綠化工程建設必須按基本建設程序實施,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由建設方或業主提出招標申請,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工、紀檢、監察部門組織開標、評標、定標,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園林綠化設計、施工企業依法參與投標、競標。

  第十一條工程項目報建時必須提交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綠化設計圖。未提交的,城市規劃部門不予發放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二條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對無證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攬設計、施工、監理項目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工。

  外地單位在我市承包園林綠化設計、施工、監理項目的,必須持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到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注冊,服從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第十三條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投資、配套建設,在主體工程完成后的第一個綠化季節內完成,綠化項目的土建部分應與主體工程同步驗收。

  第十四條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用地面積因特殊條件限制達不到標準的,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按所缺面積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繳納異地綠化建設補償費,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城市規劃統一組織異地綠化建設。補償費收取標準由城市園林綠化部門會同物價、財政部門擬定,按程序報批后實施。

  第十五條園林綠化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將竣工資料交存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影響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項目,在選址定點時應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風景名勝區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的生產、經營、建設等活動,必須服從風景名勝區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第三章保護和管理

  第十八條城市園林綠地的保護和管理,實行分工負責制:

  ㈠市人民政府投資興建的城市公園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行道樹及道路綠化帶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規劃、建設和管理;

  ㈡單位自建的公園、防護綠地和單位附屬綠地由該單位負責管理;

  ㈢居住區綠地由所在街道辦事處負責管理,也可由所有權人出資委托物業管理公司或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㈣苗圃、花圃、草圃由經營單位負責管理;

  ㈤鐵路、公路沿線兩側及江、河、湖岸的綠地,由法律、法規規定的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㈥居民在私有庭院或宅基地種植的花草樹木由居民自行負責管理。

  沿街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門前綠化的責任。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各管理責任單位和個人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已建成的城市園林綠化和規劃已確定的城市園林綠化用地的使用性質或者破壞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的,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規劃技術控制指標調整幅度較大的,須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城市園林綠地。確因需要臨時占用城市園林綠地的,須經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依法辦理其他審批手續,并按有關規定給綠地所有者予以補償。占用期滿后,占用者應恢復原狀。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園林綠地內設置與園林綠化無關的設施。確需設立的,必須經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未經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其業主限期拆除;對綠地造成損失的,應當由業主負賠償責任。

  對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商業、服務攤點業主,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設點批準文件,并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

  砍伐城市樹木,必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依法補植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三條為保證管線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樹木時,必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按照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進行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斜危及管線安全時,管線管理單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樹木,并及時報告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

  第二十四條城市園林綠地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樹木花草茂盛,園容園貌整潔優美,設施安全完好。

  第二十五條城市樹木花草所有權及其收益按照下列規定確認:

  ㈠由政府投資或公民義務勞動在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內種植的樹木花草屬國家所有;

  ㈡經鑒定并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古樹名木屬國家所有,收益歸其生存地的單位和個人所有;

  ㈢單位的附屬綠地和單位自建的防護綠地的樹木花草屬該單位所有;

  ㈣由個人或集體投資經營生產的綠地內的樹木花草屬個人或集體所有;

  ㈤居住區、居民小區、住宅組團綠地內的樹木花草屬個人或集體所有。

  第二十六條城市規劃區內的古樹名木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實行統一管理,分別養護。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古樹名木進行調查鑒定,建立檔案,設置標志,劃定保護范圍,制定養護管理技術規范,加強管理。古樹名木生存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養護管理,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指導。

  嚴禁砍伐、遷移或買賣古樹名木。因市政建設確需遷移古樹名木的,必須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在古樹名木樹冠垂直投影外側10米內嚴禁新建、擴建建筑物和架設網線,3米內禁埋任何地下管線。

  第二十七條在城市園林綠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㈠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堆放、焚燒物料;

  ㈡在樹木上涂、寫、刻、畫和懸掛重物;

  ㈢攀、折、釘、拴樹木,采摘花草,踐踏植被,丟棄廢棄物;

  ㈣利用樹木蓋房搭棚、架設電線;

  ㈤損壞園林綠化的設施;

  ㈥采石、取土、葬墳和封砌地面;

  ㈦其他破壞城市園林綠化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收取的費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列入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專用資金,由財政監督實行專款專用。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按所開設的商業、服務攤點占用面積處以每日每平方米5元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樹木以及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維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園林綠化管理規章制度 10

  為了更好對校園綠化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保證校園的綠化能得到更好的管理及保護,讓校園的園林綠化更加優美,給全校師生營造一個園林式、花園式的生活環境,讓師生工作和學習更加舒適、自然,特制定本制度。

  1、嚴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負責園林施工管理工作。接受部門主任的直接領導,并適時匯報,工作積極,貫徹執行公司的方針政策。

  2、應嚴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不得遲到、早退、曠工,事假必須先請假批準,病假須開具醫生證明。

  3、園林管理員要經常對其所負責的區域進行巡查,發現有植物死亡或損壞一定要及時通知綠化主管,并填寫《綠化監督檢查記錄表》,保證校園的綠化完好率達99%。

  4、保潔管理員要認真做到每日上下午按時巡檢各地段,包括干道、人行道、便道、樓房周圍,特別是要加強死角地帶的巡檢,做到無白色垃圾、無雜物。

  5、如發現校園綠化出現以上不良現象,要立即通知綠化主管進行養護、培植等工作,對在校區內隨意張貼和散發傳單者,要及時制止。

  6、保潔管理員發現問題第一時間協調解決,不能解決的問題要填寫《庭院檢查情況表》及時向主任匯報。

  7、監督綠化工是否按規定對校園的綠化進行施肥、澆灌、殺蟲、修剪等作業,保證小區的綠化不生蟲、不缺肥、不缺水、不亂長等現象。

  8、每天要做好巡檢工作,達到路面、綠地內無磚頭、碎紙、塑料袋、木棍、果皮等雜物,對綠籬邊、樹上的'垃圾袋要及時指揮工人解決。

  9、每月由管理員定期對其所負責區域的綠化進行巡查,并填寫《綠化每月檢查記錄表》。

  10、如發現有人亂踏花草或破壞植物,一定要進行阻止,保證校園綠化能得到有效的保護,給花草創造良好的生長環境,也給全校師生營造大自然的學習環境。

  11、每月由園林主管進行檢查,保證各項工作能更好進行。

  園林綠化管理規章制度 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加快建設美麗宜居的公園城市,打造現代化品質生活之城,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河北省綠化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和縣城規劃區范圍內的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城市園林綠化,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和縣城規劃區范圍內栽種植物,利用自然條件,運用工程技術和藝術手段,以改善城市生態、保護環境,為居民提供游憩場地和美化城市景觀的活動。

  第三條城市園林綠化應當突出本地特色,堅持以人為本、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節約資源、政府主導、全民參與、科學規劃、嚴格保護、建管并重、共建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養護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園林綠化領導協調機制,對城市園林綠化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事項進行協調解決;建立工作機制,實現監督管理的有效銜接,實現信息互聯互通共享。

  第五條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管理,并指導縣(市、區)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縣(市、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發展和改革、行政審批、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財政、城市綜合執法、交通運輸、水利、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園林綠化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上級人民政府要求,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做好本單位、本區域內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園林城市、星級公園和園林式單位、居住小區、街道等城市園林綠化示范創建活動,提高城市園林綠化水平。

  鼓勵和支持城市綠化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和優良植物品種,保護自然資源和生物多樣性。發展節約型綠化,推進海綿型綠地建設,有序開展立體綠化。

  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等單位,應當加強園林綠化法律法規、科學知識的宣傳和普及,提高全社會綠化意識。

  第八條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養、認建、植樹紀念等形式,參與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養護。

  對在城市園林綠化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城市園林綠化成果,對破壞城市園林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十條市、縣(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市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主要內容納入詳細規劃。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確定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目標和綠地布局,確定城市各類綠地建設的控制指標,按照規定標準確定城市園林綠化用地面積。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年度城市園林綠化建設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根據本地特點,利用現有的地形、地貌、植被、水體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條件,以方便群眾為原則,合理規劃各類綠地,形成具有保定特色的公園城市布局。

  城市綠地率、綠化覆蓋率、人均公園綠地面積和公園綠地服務半徑覆蓋率,應當逐步達到或高于國家生態園林城市的標準。

  第十二條市、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標準規范,結合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在國土空間規劃中劃定城市綠線,按照法定程序批準后實施。

  城市綠線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及批準的規劃進行開發建設。

  第十三條依法確定的城市綠線不得任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城市綠線調整不得減少綠化規劃用地的總量。因調整城市綠線而減少的綠地面積,應當予以補足。

  第十四條下列區域城市綠線的調整,不得減少綠線范圍內的綠地面積:

  (一)綜合公園、專類公園等公園綠地;

  (二)重要的防護綠地;

  (三)城市風貌保護區、飲用水源地保護區、濕地以及其他對本市生態環境保護有重要意義的綠地;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區域。

  第十五條下列事項在報請批準前,應當經市、縣(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審議:

  (一)編制或者修改城市綠地系統規劃;

  (二)劃定或者調整城市綠線;

  (三)改變城市綠地性質;

  (四)綠地面積達不到規定標準而確需建設的建設項目;

  (五)重要的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

  (六)涉及城市園林綠化的其他重大事項。

  對前款規定的事項,有關機關在依法作出審批或者批準決定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專家論證并向社會公示,聽取公眾意見。

  第十六條實行永久性綠地制度。永久性綠地主要在城市綠線范圍內下列區域中確定:

  (一)綜合公園、社區公園、專類公園、游園、廣場;

  (二)山體、河(湖)堤綠地和濕地;

  (三)城市中具有一定規模和較長樹齡的成片林;

  (四)其他需要永久保護的綠地。

  永久性綠地的確定、變更,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各類建設項目的綠地率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一)新建居住區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舊城改造區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用于建設集中綠地的面積不得低于居住區用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十;

  (二)新建城市道路,紅線寬度五十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紅線寬度五十米以下四十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紅線寬度四十米以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新建鐵路、高速公路兩側防護綠地寬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新建學校、醫院、療休養院所、體育場館、科研院所、公共文化設施、污水處理廠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傳染病醫院應當建設寬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護綠地;

  (四)新建商業中心、交通樞紐、倉儲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新建公園的綠地面積不得低于陸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五;新建廣場綠地面積不得低于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

  (六)其他建設項目的綠地率和綠化空間的控制要求不得低于國家和本省的規定。

  在歷史文化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不得減少原有的綠地面積。

  第十八條城市綠地建設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公園綠地、廣場綠地、防護綠地和道路附屬綠地等城市公共綠地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

  (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附屬綠地由本單位負責;

  (三)新建住宅小區附屬綠地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四)生產綠地、商業服務業和物流倉儲附屬綠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五)責任不明確的綠地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有利于建設、方便養護管理的原則確定負責單位。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城市園林綠化應當體現生態要求,注重植物群落的多樣性、合理性。優先選用適應本市自然條件、經濟合理、節水耐旱的植物種類,合理設計植物種類的分布、密度,預防和減少病蟲害。提高市樹、市花的種植比例,突出地方特色。

  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樹種規劃、制定鄉土植物名錄,并向社會公布。城市園林綠化建設項目采用鄉土樹種的比例應當占本地樹種總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學校、醫院、居住小區及其周邊避免選用易致人體過敏的植物種類。已經種植的,應當采取科學措施抑制或者逐步更替。

  第二十條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應當有市、縣(市、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參加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一)綠地面積是否符合規定標準;

  (二)綠地布局是否合理;

  (三)植物的種類、配置以及種植密度是否科學合理;

  (四)綠化設計是否符合園林景觀要求;

  (五)綠地內道路、給排水以及其他設施的設計是否符合有關園林設計規范;

  (六)對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現有樹木的處置、保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工程建設項目與其附屬綠化項目,應當同步設計、同步驗收。附屬綠化完成時間,不得遲于主體工程竣工后的第一個綠化季節。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和施工規范組織施工,接受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的綠地面積(附屬綠地)因特定條件限制達不到本條例規定標準的,建設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應當按原審批程序及就近等值原則(含土地價值)報批后在指定區域內異地補建。

  第二十三條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編制城市道路綠化導則,建設一路一特色的城市園林景觀道路。

  道路綠化應當合理配置喬灌花草,符合行車視線、行車凈空、道路照明、行人通行等交通安全的要求。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應當種植行道樹。鼓勵和提倡雙排或者多排行道樹種植。

  第二十四條鼓勵新建小區臨街建設集中綠地,與街道綠化融為一體。

  鼓勵臨街單位建設社會共享型綠地。

  第二十五條推行和鼓勵城市立體綠化。

  新建政府機關、學校、醫院、文化體育場所等公共建筑及新建高架橋、人行天橋、城市道路、圍欄等市政公用設施,條件適宜的,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實施立體綠化。

  鼓勵對前款以外的新建建筑物、構筑物以及適宜實施立體綠化的既有建筑物、構筑物、公共空間及邊坡、墻體實施立體綠化。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立體綠化獎勵辦法。

  第二十六條適宜綠化的閑置土地,土地使用權人、管理人或者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臨時綠化。

  第二十七條新建公園綠地和道路附屬綠地建設雨水花園、下沉式綠地、植草溝、微地形、人工濕地等雨水滯留設施,增加城市海綿體功能。城市綠地內道路、廣場等的鋪裝,應當采用透氣、透水的環保材料。

  第三章公園城市建設

  第二十八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園城市建設。公園城市建設應當以人民為中心,以生態文明為引領,將公園形態和城市空間有機結合,從城中建園向園中建城轉變,將城市周邊的山林、水體、濕地、田園等自然環境要素引入城市,不斷推動綠色空間開放、共享,實現城園相融,人城境業高度和諧統一。

  第二十九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國土空間規劃、綠地系統規劃,以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體理念合理規劃公園城市布局,對公園數量、規模和功能進行梳理,實現公園與體育、文化、旅游、產業等各類功能的有機結合,逐步形成“公園+”的發展結構。

  第三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以建設“郊野公園、城市公園、社區公園、口袋公園”四級公園體系為主體,堅持景觀化、景區化、可進入、可參與,形成以大型公園綠地為骨干,綠道體系為脈絡,功能組團為單元,山水田園為景觀的新型綠色發展格局。

  第三十一條郊野公園應當以自然景觀為主,具有親近自然、游憩休閑、科普教育等功能,依托城市近郊濕地、山地、水系、荒野等自然地形地貌建設各具特色的區域公園。

  第三十二條城市公園應當統籌布局、合理規劃、功能齊全、設施完善,并融入本地特有的人文歷史元素、紅色遺址,突出古城文化特色。

  第三十三條社區公園應當結合棚戶區、老舊小區改造新建或改造功能適用、景色怡人、舒適便捷的社區公園,滿足街區內不同人群需求,方便居民使用,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第三十四條口袋公園應當充分利用閑置地、邊角地、零星地和裸露土地整治等進行建設,使廣大居民開門見園,滿足就近休閑、游憩的需求,提升群眾滿意度。

  第三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實施全域綠道網建設,將城區內外的公園、濕地、山體、水體、風景區、主干道等貫穿連接,按照綠道建設標準構建不同類型層次的綠道網絡,實現連點成線,連線成片的綠道景觀帶。

  第三十六條濱水公園應當依托現有山水脈絡、城市水系,深入挖掘環境特色,做好濱水景觀建設,增加城市景觀親水性,優化親水、親綠的空間格局,塑造自然生態特色的現代化城市形象。

  第三十七條推進兒童公園、體育公園、科普教育等各類專項公園建設,逐步形成覆蓋面廣、類型多樣、特色鮮明、普惠性強的公園體系。

  第四章保護和管理

  第三十八條城市綠地養護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園綠地、廣場用地、城市道路綠地等公共綠化,在建設期內由建設單位負責,驗收合格后交由城市綠化專業養護單位或者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

  (二)單位附屬綠地,由單位負責;

  (三)公路、鐵路、河道、湖泊、水庫等用地范圍內的綠地由相關管理部門或者單位負責;

  (四)建設工程范圍內保留的樹木,在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

  (五)居住區附屬綠地,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業主或者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產權人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六)閑置土地和六個月內未開工建設的建設項目用地的綠化,由土地使用權人、管理人或者建設單位負責;

  (七)社會投資綠地,由社會投資方或者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以及養護管理責任不清或者存在爭議的城市綠地、零星樹木,由所在地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養護管理責任人。

  第三十九條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城市綠地養護標準,建立健全養護管理制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城市綠地養護標準進行養護作業,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對損害園林綠化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報告;

  (二)定期檢查樹木的生長情況,對死亡和缺株的樹木花草進行登記并及時補植;

  (三)修復、更換毀損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園林綠化設施;

  (四)及時進行病蟲害防治;

  (五)其他養護管理職責。

  第四十一條沿街單位應當愛護門前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有義務配合城市綜合執法部門依法調查破壞沿街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組織制定本市園林植物基準價值標準。

  制定園林植物基準價值標準應當按照植物的類別、名稱、規格進行分類,會同物價主管部門共同確定,向社會公布,并根據市場情況定期調整。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地使用性質。

  因國土空間規劃調整或者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確需改變的,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程序報批時,應當按照先補后占、占補平衡的原則,就近落實相同類別、面積的城市綠地,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城市綠地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嚴格按照城市綠地養護標準進行樹木修剪。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修剪城市綠地內的樹木。

  城市綠地內遮擋交通標志、交通信號燈、路燈等影響交通安全和道路通行的樹木,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及時進行修剪。養護管理責任人認為交通標志、交通信號燈、路燈等設置不合理的,可以向相關管理部門提出建議。

  城市綠地內的樹木妨礙城市管線安全,需要修剪時,相關管線權屬單位應當會同養護管理責任人進行修剪。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樹木。

  樹木無保留價值、需要砍伐的,應當向所在地負責城市園林綠化審批的部門提出申請。

  第四十六條因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需要修剪、砍伐樹木或者臨時占用公共綠地的,相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先行處理,并在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結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報告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補辦相關手續。

  因交通、生產等事故損毀城市綠地樹木花草或者綠化設施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四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

  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與維護等原因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應當經負責城市園林綠化審批的部門批準,占用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占用期滿,占用人應當清場退地,委托專業綠化單位恢復原狀。

  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占用人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補償,具體補償辦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對城市綠地及其設施造成損壞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化及設施的行為:

  (一)在綠地內采石、采砂、采土;

  (二)擅自占用綠化帶,增設出入口;

  (三)在綠地內野炊、堆放雜物、焚燒物品;

  (四)踐踏綠地、停放車輛碾壓綠地,釘、拴、刻劃、攀折樹木、剝損樹皮,損傷樹木花草;

  (五)損壞樹木支架、欄桿、花壇、座椅、園燈、建筑小品、給排水等綠化設施;

  (六)在樹木上設置廣告牌、標語牌、牽拉繩索、架設電線、捆綁電纜,以樹承重;

  (七)在綠地內飼養家畜家禽、耕種,硬化或者圈占綠地;

  (八)其他損害城市綠化及設施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對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按照有關規定重點保護。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進行普查鑒定,建立檔案,設立標志,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生長在園林綠化管理單位管轄范圍內的,由園林綠化管理單位管護;生長在各單位管轄范圍內以及個人庭院中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個人管護。

  第五十一條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管護經費以市、縣(市、區)財政列支為主,鼓勵單位和個人資助。

  第五十二條禁止砍伐和移植古樹名木。因社會公共利益確需移植古樹名木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報批。

  第五十三條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行政審批、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綜合執法等部門的工作協調,建立日常巡查、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制度,依法查處城市園林綠化違法行為。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發現城市園林綠化違法行為,應當告知城市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涉嫌犯罪的,應當移交公安機關。

  第五十四條市、縣(市、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園林綠地智慧管理系統,對城市園林綠化實施動態監管。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變更城市綠地系統規劃、調整城市綠線和永久性綠地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未按規定時限辦理或者違法作出行政許可的;

  (三)對園林綠化監督管理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未按規定依法查處的;

  (四)對破壞城市綠地和園林設施的投訴、舉報未按規定調查處理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工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并處未完成綠化建設面積應投資額兩倍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人、管理人或者建設單位未按照要求進行臨時綠化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臨時綠化面積處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養護管理責任人未及時對死亡樹木進行清理并補植的,或者對損壞園林綠化設施未及時修復或更換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砍伐城市樹木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植,并處本市樹木基準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違反規定截除樹木主干、去除樹冠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占用城市綠地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所占綠地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經批準臨時占用綠地逾期不歸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賠償損失,可處罰款;造成樹木死亡的,處樹木基準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占用綠化帶,增設出入口的,處所占綠地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在綠地內野炊、堆放雜物、焚燒物品的,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三)踐踏綠地、停放車輛碾壓綠地,釘、拴、刻劃、攀折樹木、剝損樹皮,損傷樹木花草的,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四)損壞樹木支架、欄桿、花壇、座椅、園燈、建筑小品、給排水等綠化設施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五)在樹木上設置廣告牌、標語牌、牽拉繩索、架設電線、捆綁電纜,以樹承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六)在綠地內飼養家畜家禽以及進行耕種的,硬化或者圈占小區綠地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移植古樹名木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非法購買古樹名木的,沒收樹木或者其變賣所得,可以并處購買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擅自砍伐古樹名木或者擅自移植致使古樹名木死亡的,處死亡古樹名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所稱城市綠地,包括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和廣場用地。

  (一)公園綠地,指在規劃區內向公眾開放,以游憩為主要功能,兼具生態、景觀、文教、避險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務設施的綠地;

  (二)防護綠地,指城市中具有衛生、隔離、安全防護功能的林帶及綠地;

  (三)附屬綠地,指附屬于居住用地、工業用地、商服用地、道路交通設施用地等各類城市建設用地的綠化用地;

  (四)廣場用地,指以游憩、紀念、集會、避險等功能為主的城市公共活動場地。

  本條例所稱綠地率,是指在一定城市用地范圍內,各類綠化用地面積占用地總面積的比例。

  第六十五條本條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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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發展,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和生活環境,美化市容市貌,提高城市人居質量,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陜西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山體以下各類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山體的綠化由延安市林業部門負責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延安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園林綠化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城市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市園林管理處受城市管理局的委托,具體負責山體以下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園林綠化管理工作。城建規劃、環境保護、房產、公安、農林、交通、水利、工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搞好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工作。

  第四條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和保護包括以下資料:

  (一)花壇、游園、綠地、綠化帶等的規劃、建設、養護、管理;

  (二)城市街道樹木的種植、養護、管理;

  (三)建設工程附屬綠化項目的審查、批準、驗收;

  (四)單位及居民居住區庭院綠化的指導、檢查。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用心支持鼓勵國內外單位、組織和個人投資、捐資、合資建設城市園林綠化項目,并保護其合法權益。鼓勵市區內單位和有勞動潛力的公民認建、認養、認管城市綠地;鼓勵居民利用庭院進行綠化。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檢舉、制止損壞城市園林綠化及其設施行為的權利。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后應及時處理。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城市綠化規劃、建設、管理、保護和科研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城市園林綠化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經市人民政府審批后,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八條各種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務必包括綠化設計。其綠化面積不得少于單位總占地面積的30%。單位內部現有綠地面積低于30%的,不得占用現有綠地進行其他建設。建設單位報市規劃部門審批的規劃設計方案,務必有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綠化設計方案的審查意見。否則規劃部門不予頒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新建工程項目的綠化用地,其面積占建設用地面積的比例應當貼合下列規定。

  (一)居住區綠地面積不低于總占地面積的30%;舊城改建區具備綠地條件的,務必保證綠地面積占改建面積的25%;

  (二)市區主干道綠地率不低于道路總占地面積的20%;次干道綠地率不低于15%;

  (三)校園、醫院、療養院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部隊等單位的綠地率不低于35%;

  (四)產生有毒有害氣體和污染環境的工廠等單位的綠地率不低于30%;

  (五)市區內的企業具備綠化條件的,綠地率不低于30%。

  第十條在本市進行建設的工程項目,因客觀環境限制,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本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的標準,又確需進行建設的,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所缺的綠化用地面積收繳綠化補償費,按照城市規劃統一進行綠化建設。收費依據《陜西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按有關部門核定的標準收繳綠化補償費。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的綠化補償費,統一上繳市財政局,列入城市綠化專項資金,專款專用。

  第十一條新建管線、桿線或者新植樹木,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按下列規定確定間距:

  (一)地下管線設施的外緣與行道樹干中心的水平距離不少于1米;

  (二)線桿、消防設施與行道樹干中心的水平距離不少于1.5米。

  第十二條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建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綠化工程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二)設計方案的確定或改變,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參加審查;設計方案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格的,有關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三)附屬綠化工程建設資金應納入基本建設投資中,綠化建設資金為工程總造價的25%;

  (四)因特殊原因不能同步綠化的,完成綠化的時間不得遲于主體工程建成后第二年的綠化季節。

  第十三條城市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干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務必按規定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與施工,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城市綠化工程竣工后,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管理和保護

  第十四條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工作實行行業管理、部門管理與單位管理相結合的辦法,并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管理和保護:

  (一)城市的公共綠地、行道樹、干道綠化帶及廣場的綠化,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負責建設、管理;

  (二)單位附屬綠地及其管界內的樹木、綠地、花卉等的綠化,由所在單位負責。并理解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三)花圃、苗圃等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或個人負責;

  (四)居住區的綠化,由居住區管理機構負責。并理解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五)公路、河道、鐵路兩側的綠化分別由其主管部門負責建設與管理。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樹木、損壞公共綠地。因建設需要務必砍伐或移植的,按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一處一次砍伐或移植喬木50株,灌木50叢、綠籬100米以下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超過第(一)項審批權限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各類管、線、建筑物在施工時,確需修剪、移植及砍伐樹木、灌木、綠籬的,務必經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審核,并報其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經批準修剪的,由綠化管理部門修剪,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移植和砍伐的,建設單位應按物價部門認證的價格標準進行補償。

  第十七條經批準更新或移植單位和個人所有樹木的,應按“伐一栽三”的原則予以補栽,并保證成活。原地無法補栽的,應當繳納補栽樹木所需經費,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異地補栽。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因建設需要或特殊原因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用地單位應持有關文件,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審核同意落實補償措施后,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需要占用已構成的城市公共綠地,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按物價部門認證的價格標準進行補償。需要臨時占用已構成的城市公共綠地,經批準后,占用綠地的單位和個人務必服從綠地管理單位的管理,與其簽定《恢復綠地保證書》,并按有關部門核定的標準繳納綠化補償費。

  第十九條百年以上樹齡的樹木,稀有、珍貴樹木,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好處的樹木,均屬古樹名木。嚴禁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因特殊需要遷移城市規劃區山體以下古樹名木的,務必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條禁止下列損壞園林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一)就樹搭棚、蓋房或圍圈樹木;

  (二)距綠地、花壇一點五米內及行道樹冠下設置有爐灶的攤點;

  (三)在綠地內擺攤設點、堆放物料,亂倒、亂扔廢棄物;在樹木、花卉、綠籬旁堆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焚燒樹葉、廢紙等雜物;

  (四)向樹木、花草傾倒有毒、有害的污水、熱水;

  (五)在樹上釘拴刻劃、拴系牲畜、攀折花木和任意采摘枝葉、花果;

  (六)在園林建筑設施上刻劃留名,攀登踩踏;

  (七)其他損壞城市園林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因生產、交通事故,造成花草樹木損傷、死亡的,職責單位或個人按物價部門認證的價格標準進行補償;造成園林綠化設施、園林建筑、園林小品損毀的,按設施原造價賠償。

  第四章:法律職責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補辦手續;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的,或不貼合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經驗收不合格的,責令限期完成綠化建設;逾期不完成的,加收綠化費總額12倍的綠化延誤費;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死亡的,每株處以1000030000元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責令補繳綠化補償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害,并處以1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造成花草樹木或設施損壞的按實際價值賠償。

  第二十四條擅自占用已建成或規劃綠地的,或在建設工程竣工后,未按規定清理綠化用地的;臨時占用期滿的,責令限期退還、清理、恢復原狀,從侵占或占用期滿之日起,按占用地每平方米每一天510元罰款,并追究主要職責者的行政職責。

  第二十五條擅自砍伐樹木的,責令補栽被砍伐株數5倍的樹木,并處以被砍伐樹木價值25倍的罰款。盜伐樹木的,責令賠償損失,補栽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并處以違法所得310倍罰款。

  盜竊花木、綠化設施的,責令賠償,并處以盜竊花木、綠化設施價值35倍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對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處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職責。

  第二十七條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執法人員務必遵紀守法,廉潔奉公。執行公務時,應配帶標志,持證上崗。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的,按其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后果追究職責,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職責。

  第二十八條實施本辦法行政處罰,務必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罰款務必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對個人罰款金額在3000元以上,對單位、組織罰款金額在10000元以上的,被處罰的單位、組織或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60日內,向作來源罰決定部門的上一級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能夠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來源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延安市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各縣區城市綠化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30日發布的《延安市市區園林綠化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園林綠化管理規章制度 13

  一、養護治理制度措施,景觀效果綠化養護治理制度健全,治理記錄健全,治理得當,到達黃土不露天。

  二、園林綠地治理

  1、綠地完整,無堆物、堆料、搭棚,樹干上無釘拴刻畫等現象。行道樹下距樹干2m范圍內無堆物、堆料、圈欄或搭棚設攤等影響樹木生長和養護治理的現象。

  2、花壇、花帶輪廓清晰,花壇地勢平整或順平,澆灌不積水,邊緣留深不低于7cm。

  3、綠地內各類攤點應證、照齊全,遵守治理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要定點、定位、定數量,堅持場地整潔、造型美觀,不影響交通和園容園貌,堅持攤區衛生整潔、無廢棄物,不經營國家禁止的或劣質的商品。

  4、廣場、游園內嚴格執行車輛治理規定,園內無違規車輛出入現象,各種車輛定線定點存放。

  5、綠地整潔,無雜物、無白色污染〔樹掛〕,對綠化生產垃圾〔如樹枝、樹葉、草屑等〕、綠地內水面雜物,重點地區隨產隨清,其它地區日產日清,做到巡視保潔。游路、休閑場地衛生干凈,隨時清掃全日保潔,地面破損恢復及時,無各類雜物堆放。

  三、園林植物治理

  1、樹冠完整,樹形整齊美觀,分枝點適宜,主側枝分布均勻、數量適宜,內膛不亂、通風透光,無枯枝、死杈掛樹,無徒長直立枝、交叉枝,樹基部無萌蘗,樹體無傾斜現象,修剪科學合理。

  2、行道樹定干高度相同或相近,規格一致,修剪造型美觀,不阻礙行人、車輛經過和影響交通視線,無缺株,樹上無枯死枝條,折斷枝條存在,種植穴無垃圾,土質疏松,墑情良好,每年秋季施基肥一次,行道樹樹穴平整留深不低于7cm,澆灌不漏水。重要地段有植物、樹穴磚等材料或設施覆蓋,每年適時刷白一次。

  3、落葉樹生長健壯、返綠、發芽、抽梢正常,葉片大小、顏色正常,一般條件下,無黃葉、卷葉、焦葉,正常葉片保存率95%以上。針葉樹針葉存放3年以上,結果枝條在10%以下。

  4、喬木和小喬木被病蟲危害株數不得超過1%,無蟲蛀,病害落葉,枯黃萎蔫,死亡等病癥出現,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cm2害蟲的'活蟲數不得超過1頭,較細枝上平均每30cm長度不得超過2頭,葉片上無蟲糞、蟲網,被蟲咬的葉片每株不得超過2%。

  5、病蟲害觀察仔細、全面,操縱及時有效,用藥科學,方法得當,無藥害發生。

  6、花灌木:苗木生長旺盛,葉色鮮亮具有光澤,冠幅飽滿,群植時株行距均勻,上下犬牙交錯,無明顯病蟲害發生;栽植地或株下無垃圾,雜草;土壤疏松,墑情良好,每年秋季施基肥一次,根據其生物學特性進行修剪造型,確保植物造型美觀大方,及時清理枯死衰敗枝條,種植區域內無缺株現象。

  7、綠籬、模紋等整形植物生長旺盛,枝葉繁茂,整齊一致。一般條件下無黃葉、焦葉卷葉,正常葉子保存率95%以上,無枯死衰敗苗木,無明顯病蟲害發生,無雜草野樹,亂掛亂扯,無雜物及垃圾附著,無缺株。脫腳、斷帶現象。株行距均勻,種植地土質疏松,肥沃,墑情好;修剪及時,到達圖形清晰美觀,曲線圓滑,三面平整。

  8、草花:生長旺盛。花繁葉茂,冠幅飽滿,無明顯病蟲害發生,無雜草,無旱象;廣場、街道、園內彩化造型新穎,整齊美觀,無破損、凋謝、殘缺現象。

  9、草坪:植物生長整齊,長勢旺盛,色澤均勻嫩綠,無雜草、無瘋長現象,覆蓋率99%以上,修剪均勻整齊,無漏剪、少剪現象,草地平坪邊緣切整齊,效果好,修剪后及時去除草屑;適時,適量,適法施肥,無生長不良和任何肥害現象,及時澆水,無旱象,入冬后草坪全面澆冬灌水,冷季型草坪綠色期,不得少于30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于210天,病蟲害觀察仔細、全面,防治及時有效,用藥科學,方法得當,無藥害發生。

  10、地被:植物生長旺盛,葉色正常,開花適時繁盛,土壤疏松,覆蓋率99%以上;栽植株行距均勻,上下整齊,品種或花期一致,及時清理殘花敗葉;綠地內無雜草,及時澆水,無旱象;適時、適量、適法施肥,無生長不良和任何肥害現象,病蟲害觀察仔細、全面,防治及時有效,用藥科學,方法得當,無藥害發生。

  11、按照宜植必植原那么,棚架、花架處種植攀緣植物和藤本植物應根據不一樣的攀緣特點,及時采取相應的綁縛、牽引,設置網架等技術措施,植物生長良好開花的攀緣植物應適時開花,且花繁色艷。

  四、園林設施治理

  1、園林設施完整率達80%以上。

  2、雕塑定期刷新,景石、小品清潔完整,果皮箱、導向牌、欄桿定期油漆,殘缺、破爛的及時維修、更換;桌椅等休息設施干凈整潔,無亂貼、亂畫現象,健身、休閑娛樂設施及時維護、修繕,保證平安。

  3、各類燈飾、噴泉、噴灌等水電設施運行良好,及時維護和隨時消除不安全隱患;湖、渠、池等水面清潔、無漂浮物,警示牌醒目、完備,定期更換;噴泉嚴格按照規定定時開放,并能保證各類應急要求。

  4、公廁全天堅持干凈整潔,做到地面無垃圾、污垢、便溺,無蚊蠅蛆蟲,無異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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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為促進我市園林綠化事業的發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和《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韶關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及管理。

  第三條: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內的園林綠化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規定。縣(市、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依照本規定負責本轄區內園林綠化管理工作。

  在城市規劃區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等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條:園林綠化管理工作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構建城市園林綠化數字化管理體系,實現園林綠化高效、精細管理。

  第五條:城市園林綠化規劃應當按照均衡發展的原則確定綠化目標和布局,規定各類綠地的保護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化用地面積,分層次合理布局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附屬綠地、其他綠地。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規劃的城市綠地用途,因特殊原因確需改變規劃的城市綠地用途,應當先修改規劃,并按原規劃審批程序報批。

  不得在城市綠地范圍內擅自增設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設施,確需增設的,應當貼合城市規劃和有關設計規范要求,并按法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城市綠地范圍控制線,落實到控制性詳細規劃,并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理解公眾監督。

  城市綠地范圍控制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第八條:綠化建設應當嚴格按照綠化規劃實施,以植物造景為主,優化種植結構、提升綠化水平、注重鄉土樹種的運用。

  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應當種植行道樹,同一道路的行道樹應當有統一的'景觀風格,行道樹應當選擇適宜的樹種,并優先選用鄉土樹種。

  第十條: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后,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工程進行驗收,經綜合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十一條:綠地保護和管理職責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政府投資的城市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等,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養護管理單位負責;

  (二)公路用地范圍內的綠地,由其養護管理職責單位負責;

  (三)單位附屬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四)居住區綠地由供給物業服務的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負責;

  (五)生產綠地由經營單位負責;

  (六)建設工程范圍內保留的綠地,在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

  (七)在私人庭院內種植樹木,由合法土地使用權人或使用人負責;

  (八)在團體土地上建設的小公園和街旁綠地等農村綠化,由村民委員會或者村團體經濟組織負責。

  第十二條:保護和管理職責人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綠化保護和管理技術標準對綠地進行保護和管理。

  保護和管理職責人應建立健全綠地管理制度,堅持綠地整潔美觀、樹木花草繁茂、綠化設施完好,對影響交通、管線、房屋和人身安全的樹木及時修剪、扶正,確需遷移、砍伐的,按照本規定第十九條辦理手續。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已占用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發出清理通知,限期歸還,并恢復城市綠地的使用功能。

  第十四條:因建設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征求所有權人意見,協商確定臨時占用綠地的位置、期限等資料,按規定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恢復綠地實際費用向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交納恢復綠化補償費和辦理相關手續。臨時占用期滿后,按規定由市、縣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組織恢復綠地。

  第十五條:經批準臨時占用綠地的,占用者應當對臨時占用綠地造成相關設施破壞的損害,承擔賠償職責。

  第十六條:嚴格控制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干道綠化帶開設機動車出入口,確需開設的須經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規定辦理申請手續。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因下列原因確需砍伐、遷移、修剪二百株以下或胸徑八十厘米以上樹木的,應當經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一)城鄉建設需要;

  (二)城鄉基礎設施維護需要;

  (三)發生檢疫性或者新傳入的危險性有害生物;

  (四)嚴重影響居采光、通風和居住安全;

  (五)對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或者其他設施構成威脅;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景。

  經批準砍伐、遷移城市樹木的,申請人應當對樹木所有權人進行合理補償。

  第十八條:砍伐、遷移公園綠地、城市道路用地范圍內的綠地的樹木,應當報本級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由其組織具有城市園林綠化資質的單位實施。

  砍伐、遷移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外的樹木,經本級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后,由相應的保護和管理職責人委托綠化施工企業實施,所需費用由相應的保護和管理職責人負責。

  電力、市政、交通和通信等部門,因安全需要而修剪、遷移、砍伐城市樹木的,應當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由其組織具有城市園林綠化資質的單位實施。所需費用由申請單位支付。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緊急搶險救災確需修剪、遷移或者砍伐城市樹木的,有關單位經本單位領導同意可先行實施,并及時報告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在險情排除后五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補辦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申請占用城市綠地七千平方米以下的,及砍伐、遷移二百株以下或胸徑八十厘米以上樹木的,申請人應當供給以下材料,征得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實施:

  園林綠化管理規章制度 15

  一、日常養護方法

  1、澆水:植物生長離不開水,但各種植物對水的需要量不同,不同的季節對水的需要量也不一樣,所以要根據具體情況靈活掌握,做好澆水工作。

  (1)根據氣候條件決定澆水量

  A、在陰雨連綿的天氣,空氣濕度大,可不澆水;

  B、夏季陽光猛烈、氣溫高,水分蒸發快,消耗水分較多,應增加澆水數次和分量。

  C、入秋后光照減弱,水分蒸發少,可少澆水。

  D、半蔭環境可少澆水。

  (2)根據品種或生長期來決定澆水量。

  A、旱生植物需要水分多,淺根性植物不耐旱,要多澆水。

  B、生長期長的植物生長緩慢,需要水分少,土壤透氣性差,會抑制根系的生長。

  上述澆水量和澆水次數確定的原則是:以水分浸潤根系分布層和保持土壤濕潤為宜。如果土壤水分過多,土壤透氣性差,會抑制根系的生長。

  2、施肥:園林綠地栽植的花草樹木種類很多,有觀花、觀葉、觀姿、觀果等植物,又有喬木、灌木之分,對養分的要求也不同。

  (1)行道樹、遮蔭樹,以觀枝葉,觀姿為主,可施氯肥,促進生長旺盛,枝葉繁茂,葉色濃綠。

  (2)觀花觀果植物,花前施氮肥為主,促進枝葉生長,為開花打基礎。

  (3)花芽形成,施磷鉀肥,以磷肥為主。

  (4)樹木生長旺盛期,需要較多的養分,氮磷鉀肥都需要,但還是以施氮肥為主。樹木生長后期應施磷鉀肥為主。樹木生長后期應施磷鉀肥,促進枝條、組織木質化而安全越冬。

  (5)肥料分為無機和有機肥兩種。堆肥、人糞是有機肥、遲效肥。化學肥料屬無機肥、速效肥。

  園林綠地由于環境條件限制,有機肥多用作基肥,少用或不用于施肥。速效肥料易被根系吸收,常用追肥使用,在需要施用前幾天施用。遲效肥,放入土壤后,需要經過一段時間,才能為根系吸收,需提早2—3個月施用。

  3、整形、修剪

  整形修剪是園林栽培過程中一項重要的養護措施,樹木的形態、觀賞效果、生長開花的結果等方面,都需要通過整形修剪來解決和調節。

  樹木修剪要根據樹木的習性和長勢而定,主干強的適宜保留主干、采用塔形、圓錐整形;主干長勢弱的,易形成叢狀樹冠,可修成圓球或自然開心形,此外還應考慮所栽植地環境組景的需要。整形修剪的方式很多,應根據樹木分枝的習性,觀賞功能的需要,以及自然條件等因素來考慮。

  (1)整形修剪方式

  A、自然式修剪:各種樹木都有一定的樹形,保持樹木原由的自然生長狀態,能體現園林的自然美,稱為自然修剪。

  B、人工式修剪:按照園林觀賞的需要,將樹冠剪成各種特定的形式,如多層式、螺旋式、半圓式或倒圓式,單干、雙干、曲干、懸垂等。

  C、自然式和人工混合式:在樹冠自然式的基礎上加以人工塑造,以符合人們觀賞的需要,如杯狀,開心狀、頭狀形,叢生狀等。

  (2)整形修剪時間

  A、休眠期間修剪:落葉樹種,從落葉開始至春季萌發前修建,成為休眠期修剪或冬季修剪。這段時間樹林生長停滯,樹體內養分大部分回歸發根部,修剪后營養損失最小,且傷口不易被細菌感染腐爛,對樹木生長影響最小。

  B、生長期修剪:在生長期內進行修剪,稱為生長期修剪或夏季修剪,常綠樹沒有明顯的休眠期,冬季修剪傷口不易愈合,易受凍害,故一般在夏季修剪。

  4、除草、松土

  除草是將樹冠下(綠化帶)非人為種植的草類清除,面積大小根據需要而定,以減少草樹爭奪土壤中的水分、養分,有利于樹木生長;同時除草可減少草樹爭奪土壤中的水分、養分,有利于樹木生長;同時除草可減少病蟲害發生,消除了病蟲害的潛伏處。

  松土是把土壤表面松動,使之疏松透氣,達到保水、透氣、增溫度的目的。

  5、防治病蟲害

  花木在生長過程中都會遭到多種自然災害的危害,其中病蟲害尤為普遍和嚴重,輕者使植株生長發育不良,從而降低觀賞價格,影響園林景觀。嚴重者引起品種退化,植株死亡,降低綠地的質量和綠化的功能。

  病蟲害防治:貫徹“防御為主,綜合防治”的基本原則。預防為主,就是根據病蟲害發生規律,采取有效的措施,在病蟲害發生前,予以有效地控制。綜合防治,是充分利用一直病蟲害的.多種因素,創造不利于病蟲害發生和危害的條件,有機地采取各種必要的防治措施。

  藥劑防治是防治病蟲害的主要措施,科學用藥是提高防止效果的重要保證:

  (1)對癥下藥:根據防治的對象,藥劑性能和使用方法,對癥下藥,進行有效地防治。

  (2)適時施藥:注意觀察和掌握病蟲害的規律適時施藥,以取得良好的防治效果。

  (3)交替用藥:長期使用單一藥劑,容易引起病菌和害蟲的抗藥性,從而降低防治的效果,因而各種類型的藥要交替使用。

  (4)安全用藥:嚴格掌握各種藥劑的使用濃度,控制用藥量,防止產生藥害。

  園林綠化管理規章制度 16

  為搞好住宅區的綠化養護管理工作,持續住宅區環境優美,特制定本規定。

  一、住宅區的綠化,指區內綠化、花草、樹林,園林建筑小品等,屬住宅區公用設施組成部份,其更新、改造和完善工程由管理處負責,并按市政府綠化達標要求管理區內綠化。

  二、管理處采用各種形式開展宣傳,使保護綠化、美化住宅區成為居民共識,構成良好風氣,自覺愛護區內一草一木.

  三、管理處綠化人員職責如下:

  1、熟悉住宅區的綠化面積和布局,花草樹木的品種和數量,充分利用綠化面積,持續綠化完好率在98%以上,并且合理布置花草樹木的品種和數量。

  2、熟悉花草樹木的名稱,特性和培植辦法,并對較為名貴、稀有或數量較大的品種在適當地方公告其名稱、種植季節、生長特征、養護辦法等,供居民觀賞。

  3、對花草樹木定期進行培土、施肥、除雜草和病蟲害,并修枝補苗、淋水,大棵的灌木要給予造型,豐富綠化資料。

  4、持續綠化地清潔,保證不留雜物、不缺水、不死苗、不被偷竊,使花木生長茂盛。

  5、每月檢查、記錄、報告樹木狀況,及時勸阻和處理違反有關綠化管理規定的行為。

  6、維護好剪草機、噴灑器、電機及其它器材、工具。

  四、本區住戶是綠化的享用人,賦有愛護、管理本區綠化的權利和義務,嚴禁下列破壞生態環境、妨害綠化的行為:

  1、占用綠化地段;

  2、踐踏綠化草地、林帶;

  3、攀折花木,毀損涂污園林小品:

  4、行人和車輛在綠化帶上行駛,碰壞綠籬和柵欄;

  5、在綠化區內堆放物品,設置廣告招牌:

  6、在花木、建筑物、雕塑小品上拉繩晾曬衣物;

  7、在綠化地上傾倒垃圾、拋灑雜物。

  凡有上述第一項行為,按侵占每平方米罰款20-50元處理,并限期恢復原貌;其余各項中,凡損壞花草樹木,按損一罰五罰款;凡損壞設施者,按造價的2倍罰款。

  五、根據市政府規定,凡人為造成花木及保護設施損壞的.,作如下處罰:

  1、對亂砍或碰斷樹木主子,每株罰款150元,對攀爬樹木、剝樹皮造成損傷的每株罰款15元;

  2、攀摘花朵、枝條的,每朵(枝)罰款1元。因亂放材料或其它事故損壞花木的,每枝罰款20元,破壞草坪每平方米罰款8元。

  3、撞壞鐵欄柵,每公尺罰款150元。

  4、對在綠化地帶晾曬衣物、被褥者,由管理人員予以警告,并對其進行教育。為了做好這項工作,對檢舉破壞綠化的人員,給予罰款收入的50%作為獎勵,獎罰由管理處執行。對違反園林綠化規定,不聽勸阻、刁難或毆打管理人員情節嚴重的,送交司法部門處理。

  園林綠化管理規章制度 17

  為加強小區綠化管理,保證綠化帶不被破壞,制定如下規定:

  一、管理處園藝工是住宅區綠化管理工作的直接職責人,負有培植、養護、管理綠化的職責,園藝工務必做到:

  1、熟悉住宅區內的綠化面積和布局,花草樹木的品種、數量、名稱、特性和培植方法,并在適當的地方公告其植物名稱、產地、種植季節、生長特征和管理辦法等,方便居民休閑游覽與觀賞。

  2、嚴格按規范對花草樹木定期進行培土、施肥、除雜草和病蟲害、修枝、剪葉、補苗、淋水,對大棵的灌木給予造型,豐富綠化資料。

  3、持續綠化地清潔,草坪和灌木林內不留雜物、不缺水、不死苗,促進花草樹木生長茂盛。

  4、義務向業主講解園藝綠化常識,幫忙業主搞好家庭綠化。

  5、園藝工有權阻止違反有關綠化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本住宅區業主是小區綠化的享用人,負有愛護綠化的權利和義務,請遵守:

  1、業主不得擅自踐踏、占用、損壞綠化地,不得往綠化地排放污水污物或扔垃圾雜物;

  2、不得在綠化區內有放養牲畜、追逐嬉鬧及其它有損綠地的'行為;

  3、不得砍伐攀折花木、涂劃樹皮或在樹上扎鐵絲、打釘等,禁止損壞花木的保護設施及花臺和周邊裝飾建筑群;

  4、不得用樹木晾曬衣物、被褥等東西;

  5、行人和車輛不得跨越和透過有警告牌的綠化帶,不得損壞綠籬柵欄;

  6、不得在綠化范圍內堆放任何物品,不得在樹木上及綠化帶內設置商業廣告牌和其它招牌。

  三、凡人為故意造成花木及保護設施損壞的,由管理處責令其改正,并賠償損失。對違反園林綠化規定不聽勸阻或刁難、辱罵、毆打管理人員,情節嚴重的送交有關部門處理。

  園林綠化管理規章制度 18

  為保障工程綠化部各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本著對員工本人負責,對生產安全負責,對管理處和社會負責的態度,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和責任感,預防和杜絕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需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具體如下:

  一、管理成員。

  成立本部安全生產監督小組,由部門正職任組長,各分管副職副組長,成員包括各生產小組長,負責監管屬下各員工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各人,嚴格執行制度。

  二、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的內容:

  1、交通車輛安全;

  2、砍伐、移植樹木安全;

  3、高空作業安全;

  4、生產生活用電安全;

  5、生產施工安全;

  6、辦公設備安全;

  7、生產工具安全;

  8、防盜防火安全。

  三、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的8項規定。

  1、交通車輛安全。嚴禁酒后駕駛車輛及酒后上班;嚴禁無行駛證、無駕駛證、無車牌開車上下班,三者缺一不可;嚴禁駕駛報廢車輛;嚴禁不戴頭盔駕駛摩托車;嚴禁超速駕駛,嚴禁穿拖鞋開車;本部公車必須由經理指定司機或者員工駕駛,非指定人員禁止駕駛;非上班時間開公車須有主管經理批準;指定司機負責車輛的日常保養維護及辦理審驗手續。每個員工須簽定安全生產責任書(含安全駕駛內容),凡違反者發生交通事故由本人個人承擔。

  2、砍伐、移植大樹安全。砍伐大樹必須由熟手員工操作,伐倒前其他人嚴禁靠近大樹;大樹移植鋸頂時,必須系好安全帶才能操作,地在必須有人照應指揮;放倒大樹要小心避讓,搬運大樹要量車而為,禁止蠻干;吊機吊起大樹時嚴禁靠近。

  3、高空作業安全。高空作業必須配備頭盔,安全帶或安全繩等必要的防護用具,至少有兩人或以上同時配合操作及照應。

  4、生產生活用電安全。接駁電線電纜及維修用電設施者必須持有電工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嚴格遵守《電工安全操作規程》的規定,嚴禁帶電操作或者帶電下水,嚴禁亂拉知接,嚴禁在宿舍私接電線偷電。凡涉電操作必須有兩人或以上在場;泵房巡檢,水電抄表,水池巡查等野外作業也不例外。

  5、生產施工安全。

  生產安全:

  (1)在生產中使用利器要格外小心,避免傷及自己及他人;

  (2)陡坡濕滑地要做好防滑措施,以免滑倒受傷;

  (3)噴農藥要遵守農藥安全使用守則,做好自身安全防范,帶好口罩,穿好長袖衫。噴完后,處理好藥瓶等,并要冼手洗面,回家后盡快沖涼,煮糖水喝。

  (4)遇雷雨天氣時要暫停戶外工作,注意防雷安全;

  (5)嚴禁不會游泳者進行水上作業。

  施工安全:

  (1)進入工地必須配戴安全帽,不能穿施鞋進入工地;

  (2)嚴格要求施工隊對施工現場周邊設置圍欄設施,實行封閉管理,懸張醒目的'標志或者告示,阻止無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

  (3)嚴格要求施工隊對施工現場的垂直運輸機械、起重吊裝設備、腳手架、架設2米以上的操作平臺等進行有資質的安全規范檢測,檢測合格方能使用;

  (4)嚴格要求施工人員進行高空操作時必須配帶安全帶;

  (5)按合同規范嚴格要求施工隊對通道口、預留洞口、梯級口、電梯開口進行防護;

  (6)嚴格要求施工隊的臨時用電必須按《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實施;采用TN—S系統,設置專用保護零線,使用五蕊電纜配電系統,采用三級配電兩級保護,同時規范開關箱(末級必須設漏電保護制,實行一機一閘,不能超負荷使用。

  6、辦公設備安全。復印機、電腦必須由指定人負責使用,其他人未經同意禁止使用;電腦要做足防毒及防雷的保護措施;禁止上班時間進行電腦游戲及非工作活動;下班要關機;最后一個離開辦公室者要鎖門。

  7、生產工具安全。大件機械化如車輛、剪草機、噴藥機、水泵等要定期保養,使用前要認真檢查,嚴禁違章操作,有機械故障要及時維修,禁止機械帶病運行或超負荷工作。

  8、防盜防火安全。各人負責的工具要負責保管,禁止隨意丟放以免失竅;禁止竊取本部的工具及材料、肥料、花木等;禁止在山上各景區(花場)生火煮食,燒雜物、樹枝等行為;切勿容許電線負荷過重或將太多電器用具連在同一插座上,火警易因用電負荷過重而引致;禁止未經允許在山塘水庫內游泳、網魚或電魚等非法行為。

  四、匯報制度。

  若在生產施工中發生安全事故,要及時匯報、及時處理,化解危機,包括工傷、交通事故、爆水管和斷電等。

  五、懲罰制度。

  對員工違反安全生產制度而引起的事故,除個人承擔責任外,如造成經濟損失者,還要承擔相應的賠償;嚴重者分別給予警告,扣獎金或工資,甚至開除;違反法律者要追究法律責任。

  六、制度落實執行。

  各分管副職要每月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和隱患要及時處理整改;生產小組長要負責登記違反安全生產制度的行為,并上報給分管副職;各員工要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建立獎金與安全生產掛鉤制度;嚴重違反者由監督小組按規定處理,并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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