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囑護囑執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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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囑護囑執行制度(精選10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醫囑護囑執行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醫囑護囑執行制度(精選10篇)

  醫囑護囑執行制度 篇1

  (1)醫囑執行制度

  1)醫囑必須由在本醫療機構擁有兩證(醫師資格證和執業證)和處方權的醫師開具方可執行。醫生將醫囑直接書寫在醫囑本或電腦上。為避免錯誤,護士不得代錄入醫囑。

  2)醫師開出醫囑后,護士應及時、準確、嚴格執行醫囑,不得擅自更改。如發現醫囑中有疑問或不明確之處,應及時向醫師提出,明確后方可執行。

  3)病區護士站的文員負責打印醫囑執行單,并交由管床的責任護士核對執行;責任護士執行醫囑后,在醫囑執行單上簽署執行時間和姓名。

  4)在執行醫囑的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查對制度,以防差錯和事故發生。執行醫囑時須嚴格執行床邊雙人查對制度。

  5)一般情況下,護士不得執行醫師的口頭醫囑。因搶救急危患者需要執行口頭醫囑時,護士應當復誦一遍無誤后方可執行。搶救結束后,護士應及時在醫師補錄醫囑后簽上執行時間和執行人姓名。

  6)病區每天所有患者的醫囑必須在當值組長的參與下統一總核對一次。方法是:病區護士站的`文員(由助理護士擔任)打印出全病區所有患者當日的醫囑執行單后,交給當班組長和另一位責任護士一起,將打印出的醫囑執行單和醫囑進行一次總核對。對于無法統一核對的長期醫囑或臨時醫囑,必須經第二個人核對后方可執行。

  7)病區醫囑執行單實施一人一日一單制。醫囑執行單在科室專項保存。

  (2)護囑執行制度

  1)護囑是高級責任護士、組長或專科護士為幫助責任護士達到預期護理目標,根據患者病情、護理需要而下達的護理措施。護囑是促進、維持和恢復患者身心健康所需要采取的護理行為。

  2)護囑必須由高級責任護士以上人員下達或制訂。高級責任護士將護囑直接書寫在護囑執行單上。護囑要根據醫囑、患者病情和護理需要,隨時下達和調整。護囑下達前,要評估患者的病情和需要。

  3)護囑由高級責任護士、(初級)責任護士或助理護士執行。下級護士應及時、準確、嚴格執行護囑,不得擅自更改。如發現護囑中有疑問或不明確之處,應及時向上一級護士提出,明確后方可執行。護囑執行后由執行護囑的責任護士在“護囑執行單”上簽全名。

  4)上一級護士,包括專科護士、日(晚、夜)班組長或專科組長,通過查房、會診、交接班等方式,每天上午評估護囑、護囑執行情況和護理效果,及時更改或調整護囑。

  5)護囑要與醫療工作保持連續性。遇專科護理方面的護囑與醫囑有不一致時,護士應及時與醫生溝通,調整醫囑或護囑。

  6)護囑應以指導低年資護士完成護理工作為原則,以確保護理工作的統一性、同質性、連續性。

  醫囑護囑執行制度 篇2

  一、醫囑查對制度

  (1)處理長期醫囑或臨時醫囑時要記錄處理時間,執行者簽全名,若有疑問必須問清楚后方可執行。各班醫囑均由當班護士兩名進行查對。

  (2)主管護士和夜班護士對當日醫囑要進行查對,每周定期大核對兩次,并根據需要進行重整。整理醫囑后需經另一人查對,方可執行。

  (3)對有疑問的醫囑必須問清楚后,方可執行。

  (4)搶救病員時,醫師下達口頭醫囑,執行者須復誦一遍,經雙方核實無誤后,方可執行。用過的空安甕,須經2人核對后再棄去。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齊醫囑并簽字。

  (5)整理醫囑、治療卡、服藥卡后,須經2人查對。

  (6)護士長每周總查對醫囑2次。

  二、醫囑執行流程:

  (1)醫囑處理護士接醫生下達的醫囑后,認真閱讀及查對。

  (2)查對醫囑無質疑后確認醫囑。

  (3)醫囑處理護士按醫囑執行要求的緩急分配給護士執行。

  (4)醫囑執行護士接醫囑執行單后,認真查對,嚴格按照醫囑的'內容、時間等要求準確執行,不得擅自更改。

  (5)醫囑執行后,應認真觀察療效與不良反應,必要時進行記錄并及時與醫生反饋。

  緊急情況下口頭醫囑制度與執行流程

  1、在非搶救情況下,護士不執行搶救醫囑及電話通知的醫囑,口頭醫囑只有在搶救或手術中可以執行。

  2、危重搶救過程中,醫生下達口頭醫囑后,護士需復誦一遍,得到醫生確認后方可執行。

  3、在執行口頭醫囑給藥時,需請下達醫囑者再次核對藥物名稱,劑量及給藥途徑,以確保用藥安全。

  4、搶救結束醫生應及時補記所下達的口頭醫囑,保留用過的空安瓶,須經兩人核對記錄后方可棄去。

  5、在接獲電話醫囑或重要檢驗結果時,接聽護士需對醫囑內容或檢驗結果進行復述,確認無誤后方能記錄和執行。

  6、對擅自執行口頭醫囑行為視為違規,一經發現將給予處理

  一、口頭醫囑制度

  1、一般情況下不執行口頭醫囑,口頭醫囑僅限于緊急搶救、手術時執行。

  2、緊急情況下醫生可下達口頭醫囑,護士執行時必須復誦一遍,確認無誤后執行。

  3、給藥時,須與醫生再次核對藥物的名稱、計量、用法,確保用藥安全。

  4、保留用過的空安甕,以備查對。

  5、將口頭醫囑內容及時登記在搶救用藥記錄本上。

  6、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醫生根據搶救用藥記錄補開醫囑。

  7、護士在醫囑單上簽名。

  8、對違反以上規定者,給予處理。

  二、口頭醫囑執行流程

  (1)醫生下達口頭遺囑

  (2)護士復誦一遍

  (3)與醫生共同核對藥物

  (4)實施治療護理

  (5)保留空安甕

  (6)記錄口頭醫囑內容

  (7)醫生補開醫囑

  (8)護士簽名

  醫囑護囑執行制度 篇3

  醫囑查對制度

  1.處理醫囑,應做班班查對。

  2.處理醫囑者,及查對者均須簽全名。

  3.臨時醫囑執行者,要記錄執行時間并簽全名,對有疑問的醫囑須向有關醫師詢問清楚后方可執行。做好五不執行即口頭醫囑不執行(搶救除外),醫囑不全不執行,醫囑不清不執行,用藥時間、劑量不準不執行,自備藥無醫囑不執行。

  4.搶救患者時,醫師下達口頭醫囑,執行者須復述兩遍,與醫生核對無誤后方可執行,并保留用過的空藥瓶至搶救結束,經兩人核對后方可棄去。同時督促醫生在搶救結束6小時內據實補齊醫囑并簽全名。

  5.整理醫囑后,必須經第二人查對。

  6.護士長每周總查對醫囑一次。

  服藥、注射、處置查對制度

  1.服藥、注射、處置必須嚴格執行“三查七對制度”(即擺藥后查,服藥、注射、處置前、后查;對床號、姓名、藥品、劑量、濃度、時間、方法),注意用藥反應。

  2.備藥前要檢查藥品質量,水劑、片劑注意有無變質,藥瓶、針劑有無裂痕。有效期和批號如不符合要求或標簽不清楚者,不得使用。

  3.擺藥后必須經兩人核對后方可執行。

  4.易致過敏藥物,給藥前應詢問有無過敏史。使用毒麻、精神性藥物時,要經過反復核對,用后保留藥瓶。給多種藥物時,要注意配伍禁忌。

  5.發藥、注射時,患者如提出疑問,應及時查對,無誤時方可執行。輸血查對制度

  1.查采血日期,血液無凝血塊和溶血,血瓶或血袋有無裂痕或破損。

  2.查輸血卡上供血者姓名、血型、血袋號與血袋上標簽是否相符,配血報告有無凝集。

  3.查患者姓名、床號、住院號、血型、血袋號及血量。 4.輸血前配血報告必須經兩人核對無誤后并在配血報告單反面簽名后方可執行。輸血時需注意觀察,保證安全。 5.輸血完畢應保留血袋,以備必要時檢查。

  臨床科室查對制度

  1.執行醫囑時要進行“三查七對”。

  2.班班查對,每天總查對電腦一次。

  3.清點藥品時和使用藥品前,要檢查質量、標簽、失效期和批號,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4.給藥前應詢問有無過敏史,使用毒、麻、限藥品是要經常反復核對;靜脈給藥要注意有無變化,瓶口有無松動、裂縫;給多種藥物時,要注意有無配伍禁忌。

  5.輸血前要經兩人查對,無誤后,方可輸入;輸血時需注意觀察,保證安全。

  醫囑護囑執行制度 篇4

  1、口頭醫囑只限于對患者實施緊急搶救時使用,內容一般只涉及搶救藥品和主要搶救措施。非緊急搶救患者時,醫師不得下達口頭醫囑。

  2、醫師在下達口頭醫囑時,要表達清晰、表述準確,對搶救用藥,要明確藥品名稱、使用劑量和使用方法。

  3、護士執行口頭醫囑前,要完整復述醫囑內容,經醫師確認無誤后,方可執行。

  4、對執行的每次口頭醫囑,護士均應將藥品名稱、使用劑量、使用方法和主要搶救措施以及執行時間(到分鐘),及時準確地速記于搶救用藥登記本中。

  5、護士應妥善保存搶救過程中使用的藥品空安甕。

  6、搶救結束后,醫師和護士共同核對記錄本中相關記錄和藥品空安甕,確認無誤后,進行雙簽名,以備核查。

  7、補記書面醫囑。 口頭醫囑執行流程: 患者需緊急搶救醫師下達口頭醫囑護士完整復述醫囑內容醫師確認無誤執行醫囑補記書面醫囑搶救結束,醫師和護士共同核對并在登記本上簽字保存藥品空安甕護士將藥品名稱、劑量、用法和主要搶救措施記錄于搶救記錄本中

  醫囑護囑執行制度 篇5

  在臨床工作中,一般情況下不得執行口頭醫囑。在急診、搶救危重病人時,醫師來不及書寫醫囑時,可口頭下達醫囑,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在急診、搶救危重病人時,因病情危急,時間緊迫,醫師來不及書寫醫囑時可執行口頭醫囑,其他任何情況下,護士等不得執行口頭醫囑。

  二、醫師下達口頭醫囑后,護士應復述一遍,得到醫師確認后方可執行。

  三、現場應有兩個人聽到同樣的醫囑。

  四、護士執行口頭醫囑時應做好“三查八對”工作。

  五、口頭醫囑的`注射劑執行后應保管好安甕或包裝物,以便核對口頭醫囑時使用。

  六、應在6小時以內完成已執行口頭醫囑的補記工作,補記工作由執行口頭醫囑的護士負責完成。

  七、下達口頭醫囑的醫師應及時在補記記錄上簽字。

  八、非上述情況護士執行口頭醫囑視為違規,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

  醫囑護囑執行制度 篇6

  【醫囑查對制度】

  一、處理醫囑后均須經第二人核對。

  二、處理醫囑者和核對者(非處理醫囑者)均須簽全名。

  三、按照江蘇省《病歷書寫規范》的要求執行醫囑并及時記錄。

  四、有疑問的醫囑,須向有關醫師詢問清楚后方可執行。

  五、醫囑應做到班班查對,每天總查對,每周護士長參加總核對至少2次以上,科室建立醫囑規范執行持續質量改進表。

  六、一般情況下不執行口頭醫囑。搶救病人時,醫生下達口頭醫囑,執行者須復誦一遍,待醫生確認無誤后,方可執行。保留用過的空安甕,經二人核對后再棄去,并及時請醫師補寫所下達的口頭醫囑。

  【服藥、注射、輸液查對制度】

  一、服藥、注射、輸液時必須嚴格執行三查七對一注意。三查: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查對。

  七對:對床號、姓名、藥名、劑量、濃度、時間和用法。一、注意:注意用藥后反應。

  二、備藥前檢查藥品的質量,注意有無變質,瓶身有無裂縫,瓶口有無松動,注意有效期及批號,如不符合要求或標簽不清不得使用。

  三、擺藥后必須經第二人核對無誤后方可執行。

  四、易致過敏的藥物,使用前應詢問病人有無藥物過敏史,使用毒、麻、限劇藥時要反復核對,用后保留安剖瓶。

  五、同時使用多種藥物時注意藥物的配伍禁忌。

  六、發藥或注射時,如病人提出疑問,應及時與醫囑核對,核實準確向病人解釋后方可執行,必要時與醫師聯系。

  【輸血查對制度】

  一、配血采血時,核對科室、床號、姓名、性別、年齡、住院號、血型、診斷,在試管條形碼上雙簽名,專人將配血標本送血庫。

  二、領血時,使用專用容器,與和血庫發血者共同查對、簽名。三查:血的有效期、血的'質量(檢查血液有無凝塊或溶血)及血袋外觀(血袋封口及配血條)是否完好;十對:科室、床號、姓名、性別、住院號、血型、血量、血袋號、血液品種、交叉配血結果,在確認無誤后方可取回。

  三、輸血前由兩名護士共同核對床號、姓名、性別、住院號、科室、血型、血量、血袋號、血液品種、交叉配血結果,,準確無誤后方可輸血。

  四、輸血時,兩名護士帶病歷牌共同到患者床旁再次三查十對,準確無誤后方可用輸血器進行輸血,兩位護士在輸血單上雙簽名,將血袋上的條形碼粘貼于交叉配血報告單上,入病歷保存。

  五、輸血過程中嚴密觀察,發現有輸血反應時,立即停止輸血,保留血袋及輸血器,以備送檢,匯報醫師進行必要的處理。

  六、輸血完畢,血袋送輸血科保存24小時,以備必要時檢查。

  七、護士單獨值班時,值班護士與值班醫生共同核對并簽名。

  【飲食查對制度】

  一、每日查對醫囑后,由責任護士以飲食單為依據,核對病人床頭卡飲食,查對床號、姓名及飲食種類。

  二、飲食前查對飲食單與飲食種類是否相符。

  三、開飯時在病人床前再次核對飲食種類。

  四、對禁食患者,應設有醒目標志,并告訴患者或家屬禁食的原因和時限。

  醫囑護囑執行制度 篇7

  1、護士過醫囑時應做到及時、準確,需2人核對,同時做到每天查對醫囑4次,并記錄。

  2、處理長期醫囑或臨時醫囑時要記錄處理時間,執行者簽全名,若有疑問必須問清后方可執行。各班醫囑均由當班護士兩名進行查對。

  3、搶救患者時,下達口頭醫囑后執行者完整重述確認,由二人核對后方可執行,并暫保留用過的空安甕。搶救結束后及時補全醫囑,執行者簽全名,執行時間為搶救當時時間

  4、護士長每周總查對醫囑一次,并記錄。

  醫囑護囑執行制度 篇8

  1、開具醫囑、處方或者各種申請單、治療單、手術單等醫療文件,應查對病員姓名、性別、年齡、床號、住院號(門診號)以及相關信息資料,加以核實。

  2、處理醫囑時,應查對醫囑是否符合書寫規范,并在確認無誤后方可執行。

  3、醫囑應做到班班查對,每天總對,包括醫囑單、執行單、執行卡、各種標識(飲食、護理級別、過敏、隔離等),設總查對登記本并簽名。

  4、臨時執行的醫囑,需經第二人查對無誤后方可執行,并記錄時間,執行者簽名。

  5、搶救患者醫師下達的口頭醫囑,執行者須復述一遍,然后執行,搶救完畢,醫生要及時補開醫囑并簽名,安甕留于搶救后再次核對。

  6、對有疑問的`醫囑,須經核實后執行。

  醫囑護囑執行制度 篇9

  1、處理醫囑后需經第二人核對后方可執行。

  2、處理醫囑及核對者均需簽全名

  3、臨時醫囑要記錄執行時間并簽全名。

  4、有疑問的'醫囑,需向醫師詢問無誤后方可執行。

  5、搶救病人時,醫生下達的口頭醫囑,執行者須復誦一遍,待醫師確認無誤方可執行,保留用過的安剖,經兩人核對無誤方可棄去。

  6、醫囑應班班查對,護士長每周總查對兩次,并簽全名。總核對醫囑有登記,參加者簽名。

  7、重整醫囑,需經第二人核對。

  醫囑護囑執行制度 篇10

  (一)基本要求

  1、醫囑由醫師下達,護士執行醫囑應遵循及時、準確、認真、完整的原則,嚴格執行查對制度。

  2、醫囑必須經過執業醫師簽名后才有效。

  3、對有疑問的`醫囑,護士須核實無誤后方可執行。

  4、凡需要下一班執行的醫囑要做好交班,交接清楚。

  (二)長期醫囑

  1、長期醫囑由執行護士在醫囑執行單上填寫執行時間并簽名。

  2、長期備用醫囑(PRN):每次執行時應由醫師在臨時醫囑單上記錄醫囑內容,護士執行后在臨時醫囑單上記錄執行時間并簽名。

  (三)臨時醫囑

  1、有效時間在24小時以內,護士應在限定時間內執行。對限定執行時間的臨時醫囑,應在限定的時間內執行。即刻醫囑(ST)應在醫囑開出后立即執行。護士執行臨時醫囑后,必須在執行時間標記欄內注明執行的準確時間并簽全名。

  2、臨時備用醫囑(SOS):12小時內有效,護士執行后,必須填寫執行時間并簽全名,若未執行則由當班護士,用紅筆在此項醫囑欄內標注“未用”,并簽名。

  3、藥物敏試結果記錄:陽性以紅筆作“+”標記;陰性以蘭筆作“—”標記,并簽名。

  (四)口頭醫囑

  1、一般情況下醫師不得下達口頭醫囑。

  2、因搶救危重患者需要下達口頭醫囑時,執行護士必須復誦一遍,雙方確認無誤后,方可執行,并保留安甕以便再次確認。

  3、搶救結束后,醫師應在6小時內據實補記醫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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