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裝店管理制度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服裝店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一、工作制度
1)應具有強烈的服務意識與服務觀念,具備有所從事崗位的職業形象及職業素質。
2)絕對遵守店鋪管理制度。
3)與同事合睦相處,對新進員工應親切,公平對待。
4)應保守店鋪的機密,不得拷貝復印修改泄露任何有關店鋪的各種數據。
5)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圖謀私利。嚴禁私用、盜竊貨品及其它物品,違者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6)不得故意關掉遮擋店鋪的監控設備。
7)員工應愛惜店內財物,控制各項費用與支出,杜絕浪費現象。
8)每個應聘人員應在入職前帶給身份證學歷證件復印件及填寫入職信息表供存檔。并且保證信息的真實性。
9)不準以任何理由拒絕上司合理的工作安排,務必尊重上司。
10)工作時間不能擅自離崗或隨便竄崗。
11)工作時需嚴格遵守店鋪儀容儀表著穿規定,帶給優良的服務,以客為先。工作時間持續愉快精神,和氣待人。
12)工作時間嚴禁在工作場所說笑、打鬧、爭吵、追逐、大聲渲嘩、玩手機及一切有損店鋪形象的`行為。
13)作好店面貨品整理,陳列貨品需精心搭配和擺放。
14)妥善保管好自己客人財物和店內貨品,謹防小偷。
15)按時上班,吃飯時間不超過1小時。當月累計遲到3次以上,每次扣一天基本工資。
16)持續店面衛生整潔,持續天天打掃衛生,整理貨品。每日下班前需拖地,每周一進行店內玻璃及模特的清洗。
17)收銀結算收款時注意辨認假錢。
18務必遵守勞動紀律,自覺遵守輪班制度。依時上、下班,不準無故遲到、早退、曠工。如需請假,須提前一天申請經批準后方可生效。
19)工有違反上述準則條例的,將依據獎懲條例予以處罰。
二、服裝店薪酬制度
薪酬結構為基本工資每月提成浮動補貼指標分紅
1)過試用期,基本工資在半年內定為1800元,每半年調整一次。每半年增長100元。
2)提成采取提成分割法,首先是個人提成,以萬為單位逐漸提升提成。2萬以下及以下部分的營業額的提成是1%。
2—4萬之間的營業額部分提成為2%。
4—8萬之間的營業額部分提成為3%。
8萬以上的營業額部分提成為5%。
3)浮動補貼包括生日補貼,過節補貼等。生日補貼每人100元,中秋及過年100元。
4)指標分紅是指對整一個年度的銷售總額設立一個目標,若年度結束核算的年銷售總額到達了設定的目標,則店員能夠得到對應比例的年銷售總額分紅。銷售總額目標區間分紅比例低于3600001‰360000—480000月均銷售額3萬到4萬2‰480000—640000(月均銷售額4萬到8.萬)3‰640000及以上月均銷售額8萬以上)5‰
5.每月工資結算區間為每月1號到本月月底,下月6發放工資及提成,指標分紅的年銷售總額的計算區間為當年的2月至下年的1月,計算出來的分紅獎金發放日為過年前,即大年三十之前幾天中的任一天。店員若是中途辭職,將不予發放所有的指標分紅獎金。
6.導購試用期定為1個月,薪酬為底薪1600+1%銷售額提成。試用期間中途辭職及不合格者,沒有提成。
三、假期安排
1.每月能夠享受2天帶薪假期,要提前安排假期日并告知。
2.無特殊狀況不得提前休下月假期。若當月假期休完后確實需再請事假,不超過2天,所請事假將在下月假期中扣除。
3.所請事假超過10,當月不參加提成,工資按每月工資除以30天乘上班天數算。
4.加班工資按每月工資除以28X上班天數算。
5.一年內累計事假超過15天,將失去獲取年末指標分紅獎金的機會。
6.事假病假一次超過15天以上者,按辭職處理。
7.過年放假期間沒有工資。
四、店鋪每日工作流程
1、按規定時間上班,開早會,總結昨日的工作狀況,以及在銷售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并將當天的工作計劃交待清楚。
2、做好全賣場的清點及清潔工作。發現以昨日的誤差及時報告處理
3、工作時必須嚴格遵守店鋪儀容儀表著穿規定,帶給優良的服務,以客為先。
4、整理貨架的衣服,將補充款按陳列方式擺置到相應的位置,進入銷售工作狀態,并隨時整理貨架上的物品。
5、認真開出銷售小票,確保資料準確無誤。按要求認真填寫各種表格與單據。
6、清點貨品,做到貨,帳相符及時填泄貨單,4點前報所需的補貨,報倉庫。
7、交接清楚后打掃衛生關掉所以電器下班。
五、處罰制度
1、拷貝復印修改泄露任何有關店鋪的各種數據,沒有得到允許的狀況,辭退。
2、故意關掉遮擋店鋪的監控設備,刪除監控文件,辭退。
3、用職務之便圖謀私利。盜竊貨品及其它物品,查實,根據數目大小,數目低于200以下,罰款5倍,辭退,數目大的,報公安處理。
4、帶給個人信息虛假查實的,辭退。
5、上班時間沒有特殊原因不穿版者,罰款20元
6、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說笑、打鬧、爭吵、追逐、大聲渲嘩、玩手機,發現一次罰款20。
7、吃飯時間超過1小時。不到2小時,罰款10元,超過2小時,算曠工半天。
8、遲到及早退超十分鐘不足半小時,罰款10元,超半小時,算曠工半天。
9、未經請假,外出超1小時者,算曠工半天,超2小時者,算曠工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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