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人員著裝管理制度
在現實社會中,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執法人員著裝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執法人員著裝管理制度1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行政執法隊伍規范化建設, 規范建設行政執法人員著裝管理,樹立吐魯番市城鄉建設局的良好形象,根據建設部《城建監察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建設行政執法人員著裝,是指建設行政執法人員按照規定,穿著統一的制式服裝,佩戴統一的標志。
第三條 建設行政執法人員著裝必須按本規定著制式建設行政執法服裝,佩戴標志,保持儀容嚴整、著裝整齊、舉止端莊的儀表形象。
第四條 除規定情形外,在工作時間應當著裝。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單位領導同意可不著裝:
(一)執行特殊任務的;
(二)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性懷孕后需著便裝的;
(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著裝的情形。
第六條 辭職、調離,或者被辭退、開除公職、因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審查、停止執行職務的`,不得著裝。
第七條 著裝時,應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套穿著,不同制式服裝不得混穿。內著非制式服裝時,不得外露。男、女著制式襯衣時,下擺應扎在褲腰內( 夾克裝除外)。
(二)按照規定佩戴胸牌、胸徽、帽徽、領花、肩章等標志,系扎制式領帶。不得佩戴、系掛與建設行政執法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無關的標志、物品。
(三)保持制服干凈整潔。不得歪戴帽,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
(四)執法行為要舉止文明。不得邊走邊吃東兩、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攬腰;不得嬉笑打鬧、高聲喧嘩;不得席地倒臥。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應當穿棕、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腳穿鞋或者赤腳,不得穿拖鞋;男性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 厘米,女性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 厘米。
(六)不得系扎圍巾,不得染指甲、染彩發、戴首飾、化濃妝,不準戴外露飾物。男性不得留長發、大鬢角、卷發(自然卷除外)、剃光頭或者留胡須,女性發辮(盤發)不得過肩。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彩色眼鏡。
(八)非工作和非值勤時間,不得穿著制服,不準佩帶標志。
(九)不得穿著制服到農貿市場買菜、商場購物、餐飲店就餐和娛樂場所活動。
第八條 著裝時,除在辦公區、宿舍內或者其他規定不宜戴帽的情形外,應當戴制式帽。
(一)立姿可以將帽用左手托夾于左腋下(帽頂向體外側,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將帽置于桌(臺)前沿左側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側膝上(帽頂向上,帽徽朝前)。
(二)在辦公室內,帽掛于衣帽架(柜)上(帽頂向外,帽徽朝下),或者統一放置在床鋪被褥正上方。
(三)除緊急情況外,駕駛或者乘坐摩托車時,應當戴制式頭盔。
第九條 著裝時,應當儀表端莊,舉止文明,精神飽滿,姿態良好。進領導辦公室應當打報告。
第十條 著裝時,不得在公共場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不得飲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進入娛樂場所。
第十一條 著裝時,應當隨身攜帶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二條 著裝徒步巡邏執勤或者外出時,應當兩人成行、三人成列,作到行列整齊、威嚴有序。
第十三條執法人員調離、退休,其帽徽、肩章、領花、胸徽等標志一律交回本人所在單位制服管理部門。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制服以及制式標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贈送、轉借。
第十四條 季節換裝的時間由市建設局根據氣候條件和工作需要統一確定。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執法人員,由市建設行政執法大隊依照本規定進行處理:
(一)情節輕微的,當場予以批評教育并糾正;
(二)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或者拒絕、阻礙督查人員執行現場工作任務的,可以暫扣其證件及相關物品,通過下發《城建督查通報》等方式通報其所在單位要求整改。必要時,可以采取帶離現場、停止執行職務等措施。
第十六條 違紀者所在單位收到《風紀違紀情況登記表》后,應當對違紀者進行批評教育并責令其寫出書面檢查;對再次違紀者,應當在建設系統范圍內予以通報批評,并取消其當年參與評先評優資格;對屢教不改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規定予以紀律處分或者調離執法崗位。違紀者所在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行政執法大隊報送處理結果。
第十七條 本規定適用于從事建設行政執法工作的機構或組織。
第十八條 離休、退休職工在參加重大禮儀活動時,可以根據需要,參照本規定穿著制式服裝,并佩戴專用標志。
第十九條 尚未領取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不得著裝。
執法人員著裝管理制度2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人員執法著裝風紀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人員執法著裝的管理,維護執法著裝的統一性、嚴肅性,促進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隊伍規范化建設,樹立和維護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的良好形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著制服執法人員。
第三條 除執行特殊任務不宜著制服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人員外出執法時必須著制服。
第四條 執法人員著制服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帽徽、肩章、臂章、胸章等標志應佩戴齊全,儀表端莊,舉止文明,精神飽滿,姿態良好。
(二)制服與便服不得混穿;不同制服不得混穿;制服內著非制服時,不得外露。
(三)不得佩戴、系掛與執法人員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無關的標志、飾品等。
(四)應保持制服干凈整潔,扣好衣扣、褲扣。不得歪戴帽子,不得披衣、敞懷、卷褲腿。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應當穿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腳穿鞋或者赤腳;男性執法人員著制服時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執法人員著制服時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鏡。
(七)男性執法人員著制服時不得留長發、剃光頭,女性執法人員著制服時不得披肩散發。
(八)不得在公共場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
(九)應當隨身攜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證。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不應著制服:
(一)非工作時間或工作時間非因公外出的;
(二)女性工作人員懷孕后體型發生顯著變化的;
(三)因涉嫌違法違紀被停職的;
(四)非因執法需要進入公共服務場所的;
(五)其他不符合著制服規定的情形。
第六條 被開除、辭退及辭職人員,應收回所有制服和標志,并予以銷毀。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收回標志:
(一)調離、退休、輪崗等原因不再具備食品藥品監管執法資格或不再承擔行政執法職責的;
(二)因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審查的;
(三)其他應當收回標志的情形。
第八條 執法人員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制服以及帽徽、肩章、臂章、胸章等標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贈送、轉借、變賣。
第九條 地方各級執法人員季節換裝的時間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氣候條件和工作需要確定。
第十條 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執法著裝工作的監督檢查并指定專門部門負責。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要及時予以批評教育并糾正違規行為;對違反規定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要追究單位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制訂相關的執法著裝管理制度并報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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