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休假管理制度

時間:2023-01-31 04:43:35 制度 我要投稿

公司員工休假管理制度(通用13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公司員工休假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公司員工休假管理制度(通用13篇)

  公司員工休假管理制度 篇1

  1.目的

  為確保公司進行有秩序的管理休假而制定。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

  3.責任

  各部門主管、經理。

  4.程序內容

  4.1病假

  員工休病假,超過1天要出具醫院開具的假條。

  員工休病假的時限,應以假條上的時間為準,遇節假日不順延。

  從員工轉正開始,員工每年可享受5天帶薪病假。

  員工帶薪病假休滿之后,如果因病仍不能上班,則應申請進入醫療期,公司將根據病情決定是否批準其進入醫療期。員工只有在患難以治愈的病或非常嚴重的慢性病時方可進入醫療期。進入醫療期的,其待遇按公司醫療期制度執行。不批準進入醫療期的,員工又確實不能上班,按無薪病假待遇。員工連續休經公司批準的無薪病超過十五天以后,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每月發給全市最低工資60%的'基本生活費,按其基本生活費的標準繳納養老保險,并按規定報銷醫藥費,其他待遇不再享受。待合同期滿,不再續訂勞動合同。

  員工無論休何種病假,必須按時遞交有效的醫生診斷證明,請部門經理批準。否則按曠工處理。

  4.2年假

  公司規定員工的年假為:12天/年。

  上班滿6個月可開始休假(滿一個月則享有一天年假)。

  年假遇節假日順延。

  員工休年假必須考慮有關客戶的要求及所在部門的工作安排,休年假必須提前兩周申請,并經主管同意。

  公司希望員工利用年假的機會使身心得到調整。人力資源部將在每個自然年度開始時,通知每位員工應享受的年假。該年假的有效期為一年,到時終止,不再累計。

  員工如愿意放棄年休假,年假期間的工資按日工的基本工資的2倍計算。

  4.3工傷假

  員工在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直接主管應立即到現場調查受傷情況,要立即作出處理,并進行報告至ceo和人力資源部。

  公司根據醫生的診斷確定是否需要給予工傷假。

  員工休工傷假享受全薪。

  員工休工傷假期間,應按照公司的要求定期到指定醫院進行檢查。

  4.4婚假

  女職工年滿23歲前結婚,有薪婚假3天(24小時)。

  女職工年滿23歲后結婚,有薪婚假10天(56小時)。

  男職工年滿25歲前結婚,有薪婚假3天(24小時)。

  男職工年滿25歲后結婚,有薪婚假10天(56小時)。

  男、女職工婚前體檢可享受半天全薪假。

  4.5產假

  產假所涉及的假期,均應包含節假日,即遇節假日不順延。

  員工妊娠期間每月可享受半天全薪假以供月檢。

  員工生育可享受90天全薪產假。

  年齡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者,可延長一個月帶薪產假。

  如遇難產,可憑醫院證明增加有薪產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男員工可以在妻子生育后享有一天陪產假。

  女員工生育后的第一次流產,公司將依據醫生的診斷證明給予15天帶薪假,以后的流產全部按無薪病假計算。

  4.6喪假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8天(64小時)。

  祖父母、兄弟姊妹死亡:4天(32小時)。

  4.7補休假

  員工在休息日加班后,經部門經理批準,可以享受因休息日加班產生的補休假。

  員工休倒休假時,須考慮部門工作的安排,并應提前二周申請,經主管同意。

  員工休倒休假時,應在請假單后附有部門經理批準倒休的加班申請單(參見加班制度)。

  倒休假只限當年有效。

  4.8公共假日

  員工享受下列法定公共假日

  五一節:一天

  新年:一天

  春節:三天

  國慶節:二天

  女員工可在婦女節享有半天公休(遇休息日不順延)

  如國家政策有調整,則遵循國家政策。

  4.9事假

  事假系無薪假,公司根據工作安排決定是否批準員工休事假。

  事假最長不超過二周。

  4.10請假批準權限:

  請假日期:1-3天

  (包括3天)3-12天

  (包括12天)12天以上

  批準人:直屬上級、部門經理和總經理

  直接主管在一個月內對同一員工批準假期時限為5天,5天以上由部門經理批準。

  4.11請假程序:

  員工填寫請假單,報主管、經理批準后,送至人力資源部。

  公司員工休假管理制度 篇2

  一、年休假享受對象

  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服務1年以上的員工可享受帶薪年休假。

  二、年休假時間

  員工根據在本單位不同的工作年限享受休假時間:

  1、連續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2、連續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3、連續工作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年休假待遇

  (一)年休假期間,員工崗位工資全額計發,績效獎勵按出勤天數考核計發。

  (二)員工在年休假期間的月度工作考核,無特殊情況視作考核合格,并作為年度考核依據。

  (三)年休假期間,員工其他福利發放享受在崗員工待遇。

  四、休假安排

  公司根據行業的生產、工作的特點和員工本人的具體情況,統籌安排員工的年休假。

  (一)年休假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安排,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

  (二)年休假一般安排在雨季、生產淡季或其他不能正常生產的時期。

  (三)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員工年休假,若員工放棄休假的,工作期間的勞動報酬按正常工作標準計發。若員工本人申請休假的,需經部門負責人及分管領導批準,未經批準擅自離崗的,按曠工處理。

  五、其他規定

  1、工作年限按員工入職之日起算。

  年休假期間遇法定節假日,節假日不計算在年休假天數內。

  3、員工可用年休假時間抵消病假、事假天數,請假期間工資待遇可按照年休假待遇執行。

  4、員工申請休假的需提前辦理申請手續,在每次休完規定休假天數后,按時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銷假手續。

  六、附則

  本年休假制度只針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本制度由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公司員工休假管理制度 篇3

  為了維護員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及《員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一、年休假條件及待遇

  1、員工在本單位工作轉正后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均享受年休假。

  2、員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和福利(含獎金)

  第二、年休假天數的確定

  1、員工在公司轉正后滿一年的,方可休年休假;員工累計工作滿1至3年的,年休假記為3天;已滿4至6年的,年休假記為5天;;已滿7至10年的,年休假記為7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最多不能超過15天。

  2、自20XX年1月1日前入職并符合轉正后滿一年的員工,均可享受年休假。正式實行期間,年休假計算按照每年的1月1日開始計算。

  3、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國家規定的婚喪假、產假等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員工有如下情形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或請事假累計1個月以上。

  第四、員工于當年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年休假按以下辦法確定:

  1、由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合同期滿因個人原因不愿續訂,且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員工,當年工作時間不滿10個月的,不享受年休假:

  2、由本公司依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合同期滿雙方不愿續訂的,年休假天數按“當年應休年休假天數除以12個月乘以當年工作月數”來確定。

  第五、休假原則

  1、各部門根據本部門的工作情況對員工年休假進行統籌安排,在不影響工作任務完成的前提下,盡量安排員工休年休假。

  2、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員工年休假的,經過公司同意可以在次年度的前3個月內安排,行政部備檔。

  3、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休年休假的,經員工本人同意,經過部門經理、公司領導同意可以不安排員工休年休假。

  4、員工所請的事假、病假可以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數抵消,年休假抵消完可再算余下的事、病假天數。

  5、安排員工休年休假原則上不增加人員編制,由各部門自行解決員工休假而產生的頂崗問題。

  6、離職再入職員工按照新入職員工標準享受年休假。

  第六、員工休年休假的審批程序

  1、員工年休假必須有年休假條,員工年休假的必須提前所在部門主管提交申請,經行政部審核及所在部門領導簽字同意后到行政部備檔方可年休;

  2、超過2天以上須經所在部門簽字后報公司總經理簽字同意,到行政部備檔方可年休假。員工請年休假需按以下規定提交書面申請。(附表)

  3、在同一時間段每個部門請年休假不能超過1人(市場部以各店面為單位),若有特殊情況需申請,應提前向行政部報備,經審核通過方可按照年休假計算。

  第七、員工應休而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標準

  1、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員工年休假的,對員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可累計到次年前三個月內休完,此后再因工作原因未能安排休假的,可按照員工當年日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2、公司已安排年休假,員工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作自動放棄年休假,工資報酬為0。

  第八、年休假考勤報告制度

  1、各部門要加強年休假管理,嚴格考核制度。

  2、各部門要在月度值班表上做好員工當月的年休假記錄,每季度向主管領導報告本部門年休假情況并報行政部備案。

  第九、其他規定

  1“累計時間”指的是員工在本公司的全部工齡,工齡按個人在本公司的工作檔案記錄為準。

  2、員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本制度第三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若員工在下一年離職的,將按照員工離職當年事假處理。

  第十、本制度不詳盡的地方由公司行政部作出解釋和補充

  本制度應與相關的人事管理制度配套實施;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往如有與此制度相抵觸者,以此為準。

  公司員工休假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規范考勤及休假管理,嚴格勞動紀律,維護公司良好的工作秩序和員工的身心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正式員工、試用期員工。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三條部門負責人職責

  (一)部門負責人為考勤休假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員工請假的真實性負責;

  (二)核準和審批員工出差、因公外出、請假等。

  第四條人力資源部

  (一)人力資源部為考勤休假的監督管理部門;

  (二)負責統計每月員工出勤情況,考勤結果是計發工資、獎金、補貼、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據。

  (三)負責根據員工的出勤情況,計算員工工資、補貼等。

  第三章工作時間

  第五條工作時間

  公司實行一周五天工作制,即周一至周五為正常工作日。每日標準上班時間為:

  上午08:30—11:40

  下午12: 40—17:30

  公司可根據實際需要調整作息時間,具體以通知為準。

  第六條考勤方式

  (一)公司統一實行指紋打卡的考勤方式,員工在工作日上班、下班、中途因公務外出時均需進行考勤記錄。

  (二)若員工因機器故障或無法識別等特殊原因而無法打卡,需在上、下班時親自到考勤管理人員處登記考勤,在《手工考勤登記表》上簽字確認上、下班時間。

  (三)因出差或公務外出無法按時打卡的員工,考勤核算均以釘釘中備案的《出差審批表》、《因公外出審批表》為準。未登記或未經簽批,按曠工處理。

  (四)出勤期間不得無故離崗,不得辦理私人事務。

  (五)考勤統計時間:每月考勤周期按自然月計算,即每月1日至每月最后一日。

  第七條遲到早退

  (一)晚于規定的上班時間到崗且未超過30分鐘者視為遲到;無正當理由早于規定的下班時間離崗且未超過30分鐘者視為早退。

  (二)員工每月有三次10分鐘(含)以內緩沖時間的機會,其不計為遲到,但不包括開會等情況。因惡劣天氣(臺風、暴雨等)或重大交通事故半小時以內到崗者不計為遲到。

  (三)遲到10分鐘(含)以內者(當月遲到次數≥4次時,3次緩沖次數不計入內)或無正當理由早退10分鐘(含)以內者,遲到/早退每1次折算為1小時事假處理。

  員工遲到10分鐘以上且30分鐘(含)以內者,或無正當理由早退10分鐘以上且30分鐘(含)以內者,一個月內遲到/早退每2次視作半天事假處理。

  (四)每月遲到早退情況,是當月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曠工

  (一)員工未事先辦理請假手續而缺勤或請假手續尚未獲批而休假,視作曠工處理。

  (二)上班中途離崗1小時以上,以不正當手段騙取休假,打架斗毆致傷而停工休息,無故不參加公司團體活動,晚于規定的上班時間且超過30分鐘到崗,早于規定的下班時間離崗且超過30分鐘,或休假期滿后仍未出勤等情況均視為曠工。

  (三)曠工的最小計算單位為半天(0.5天)。凡曠工者,按照2倍工資扣款作為處罰,即:曠工扣款=月基本工資/21.75×曠工天數×2。另外礦工期間的績效工資全額扣除。

  (四)員工累計曠工時間3天(含)以上,則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有權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條因公外出

  (一)因公外出是指員工因公司業務需要,離開公司辦公場所,但在公司所在地市內活動。因公外出不享受出差補助。

  (二)員工因公外出,需提交《因公外出審批單》,經核準后方可外出;若未經核準私自外出,則以曠工處理;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申請者,員工本人應口頭(電話)告知部門負責人或部門分管領導外出原因、外出地點及外出時間,回公司后2個工作日內補辦審批手續,否則視為曠工。

  (三)員工因工作性質需頻繁因公外出者,可按周進行審批,并在《因公外出審批單》中明確每天具體的因公外出時間。

  第十條出差

  (一)出差是指員工因工作需要,離開公司所在地市的活動。員工出差時間段若跨越休息日,休息日不計加班。

  (二)員工連續出差超過15天(含),返回后可帶薪休息一天。員工連續出差超過30天(含),返回后可帶薪休息兩天。

  (三)員工出差應至少提前半天填寫《出差審批單》,經有關領導核準后方可出差。《出差審批單》須抄送人力資源部考勤管理人員。如因特殊或緊急情況無法預先簽批《出差審批單》者,需電話向分管領導報批,并告知考勤管理人員,同時填寫《出差審批單》。

  (四)如無特殊情況,出差前未填寫《出差審批單》,出差過程中或者返回公司后補辦出差審批手續,則扣除一天出差補助(出差補助相關規定詳見《差旅費管理細則》)。

  第四章請休假管理

  第十一條請休假種類

  本制度所涉及的國家法定節假日、年休假、婚假、產假、喪假、工傷假等按照國家及公司所在地區的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事假、病假(醫療期除外)、年休假休假天數為實際工作日;婚假、產假、哺乳假、喪假、工傷假休假天數含法定節假日。

  第十二條事假

  (一)員工凡因個人事宜不能按照規定時間出勤者,均應事先在釘釘提交《請假申請表》,三天或以下的由部門經理批準同意,三天以上由總經理批準同意。

  (二)事假為無薪假,事假期間不計發工資、補貼等各項待遇。

  (三)事假的最小請假單位為1小時,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算;扣款計算方式:事假扣款=月基本工資/21.75/8×事假時數。

  (四)員工單次事假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3天,年累計事假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0天。每超過一次月度績效考核進行分數酌減。

  (五)除因公外出或出差外,員工在上班或下班時產生未出勤打卡的情況,一律按照半天事假處理,如上下班均未打卡,一律以曠工論處。

  第十三條病假

  員工因普通傷病、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依下列規定請病假:

  (一)病假須出具正規醫院開具的就診記錄、病歷卡、病情證明單、醫藥費證明等請假證明單資料,并報請所在部門和人力資源部確認;無醫院開具的就醫證明,則按事假處理。如因情況緊急、突發事件或不可抗力無法正常辦理請假手續的',在

  恢復上班的第一個工作日應及時補辦請假手續,逾期無效。

  (二)病假的最小請假單位為0.5天,員工累計休病假時間不得超過法律醫療期規定的時間,病假扣款計算方式:

  1、當月累計病假天數≤3個工作日,則扣款額度按照每小時平均工資的30%計算,即:病假扣款=月工資/21.75/8×30%×病假時數;

  2、當月累計病假天數>3個工作日且≤10個工作日,則扣款額度按照每小時平均工資的50%計算,即:病假扣款=月工資/21.75/8×50%×病假時數;

  3、當月累計病假天數>10個工作日,則病假期間工資按照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計算。

  (三)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就醫治療時,可按照《企業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及天津市相關規定,享受醫療期相關待遇。醫療期累計計算,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

  (四)病假期間根據實際請假天數扣發月度績效工資及年度績效獎金。

  (五)病假工資不能低于本市(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六)公司認為員工提供虛假病情信息或假資料或故意夸大病情的,有權要求員工到指定醫院復查,費用由公司先行墊付。復查結果屬實,相關費用由公司承擔,復查結果表明員工提供虛假信息或資料的,其虛假行為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費用由員工自行承擔,休假期間視為無故曠工。虛構捏造謊報病假者,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經查屬實,情節嚴重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補休

  (一)員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須在保障員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二)員工須在當月補休有效期內,事先填寫《調休申請表》申請補休,未按規定事先辦理補休手續而自行補休的,視為曠工處理。補休時長每月安排補休天數不超過一天,當月有效,逾期作廢。補休時間須根據工作情況統籌考慮。

  第十五條年休假

  (一)員工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員工依法享受的婚假、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二)職工帶薪年假天數:

  1、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5天;

  2、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10天;

  3、職工累計工作已滿20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15天;

  員工入職當年年休假天數按照當年實際工作天數按比例折算。即按照【(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工作自然天數÷365天)×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三)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年休假

  1、員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2、員工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3、員工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如屬上述1~3所列情形而當年已休過年休假的,則應在下一年停休年休假。

  (四)員工申請年休假時,需辦理相應請假手續,經核準后方可休假。公司根據經營管理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員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員工年休假。

  (五)原則上年休假在應在本自然年度內使用,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確因工作需要而未能使用的休假天數,由人力資源部核準,可延至次年度3月前使用,到期仍未使用完畢的年休假將不再另行安排補休。

  (六)員工可使用當年年休假同等天數折抵病假、事假(折抵的最小單位為1小時);申請人須在《請假審批表》中注明折抵情況。

  第十六條婚假

  (一)轉正員工,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在勞動合同期內領取結婚證的,可享受7天婚假,再婚者享受3天婚假。假期連續計算,包含公休日及法定假日。

  (二)員工需憑結婚證可申請婚假,婚假自勞動合同期內辦理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有效,過期視為自動放棄,不予補休。婚假需一次性休完,不得分期休假。

  第十七條產假

  (一)產檢假

  女員工在懷孕期間,憑借產前檢查建檔可享受帶薪產檢假。超過以下規定時間的,按事假處理。

  1、懷孕第1~7個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

  2、懷孕第8個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

  3、懷孕9個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預產假中。

  (二)產假

  1、女員工正常生育的,可享受帶薪產假128天;

  2、難產的增加帶薪產假15天;

  3、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帶薪產假15天。

  4、產假期間,員工工資按照基本工資計算。

  (三)陪產假

  男員工配偶正常生育的,可享受帶薪陪產假7天。男員工陪產假,應提供配偶單位出具的休產假證明或孩子的出生證明。

  (四)流產假

  1、女員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可享受帶薪產假15天;

  2、女員工懷孕超過4個月流產時可享受帶薪產假42天。

  3、流產假期間,員工工資按照基本工資計算。

  (五)保胎假

  女員工按計劃生育懷孕,如員工身體虛弱且工作許可,經公司同意,由醫院提供證明,可請保胎假,期間享受病假待遇。

  第十八條哺乳假

  女員工生育后,嬰兒不滿一周歲時享受每日哺乳假,每日2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兩次哺乳時間,可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個嬰兒每次增加30分鐘哺乳時間。

  第十九條喪假

  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去世,持死亡證明員工可給予3天喪假;員工的旁系親屬(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持死亡證明可給予一天喪假。親人在外地去世,本人需要前往料理喪事的,喪假酌情延長(以合理的往返時間計算)。

  第五章考勤休假審批程序

  第二十條審批流程

  員工因公外出、出差或請假應按不同考勤類別填寫審批單(須提供證明資料的須附證明資料),并提前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具體審批流程參見下表。

  第二十一條請假核實

  員工請假時,應告知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應予核實請假事由;因故未能事先請假,或請假期間需要續假者,應于當日電話告知部門負責人,同時辦理補(續)假手續,過期未辦理手續者視為曠工處理。

  第六章考勤休假紀律

  第二十二條員工須嚴格遵守本制度,嚴格遵循相關審批流程并提供相關證明資料,員工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按曠工論處。

  第二十三條考勤作弊者、擅自修改考勤記錄者、提供虛假休假信息或證明資料者,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經查屬實,則在當年度內不允許參與升職、加薪。情節較為嚴重者給予降薪、降職處罰。情節嚴重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試)執行。

  公司員工休假管理制度 篇5

  1、請假規定

  員工請事假通過書面的《請假申請單》按照請假單規定流程審批,審批通過后在人力資源部備案。

  2、帶薪年假規定

  (1)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當年帶薪年假總天數為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當年帶薪年假總天數為10天;已滿20年的當年帶薪年假總天數為15天;

  (2)員工帶薪年假以小時為計算單位,不滿1小時的按1小時計算(每天8小時折算天數);

  (3)員工事假可以帶薪年假抵消;

  (4)當年入職并且試用期后方可享受年假,當年可享受年假按照入職天數比例折算,11月份之后入職的則不可享受當年年假;

  (5)年假可以分次或集中休;

  (6)已有資格享受帶薪年假的員工離職時帶薪年假按實際工作天數計算,如果員工實際休假天數已超過計算天數,超過的天數按事假日工資標準從結算工資中扣除;

  (7)員工因個人沒有申請休帶薪年假的當年年假視為自愿放棄;

  (8)員工申請帶薪年假需填寫《請假單》,一次休年假在3天(含)以上的,員工須提前5個工作日提出申請。無論年假是否被批準請假單均應到人力資源部備案;

  (9)當年沒有休完的年假,次年春節之前集中休年假仍然有效,逾期視同自愿放棄休假權。

  3、病假規定

  (1)病假以半天為單位請假,2天以內(含)部門經理審批;

  (2)病假超過3天的員工須在修完病假后提交醫院證明(診斷證明),無醫院證明的病假按事假處理;

  (3)請病假達5天(含)的`,應出具掛號單據、病歷及三級甲等醫院診斷證明(包含建議休假時間),必要時須在人力資源部指定的三級甲等醫院開具休假證明;

  (4)當年累計休病假30天以內(含)病假工資為正常工資50%發放;當年累計病假30天以上者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放;

  (5)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按照《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執行。

  4、婚假規定

  (1)員工在本公司工作期間辦理結婚手續者可享受婚假,申請婚假時須向人力資源部提供結婚證等證明;

  (2)根據《婚姻法》以及《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員工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但不能享受晚婚假;

  (4)婚假須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一次休完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期連續計算。

  5、產假規定

  (1)公司嚴格根據《女職工勞動特別保護規定》第7條規定休產假“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女員工懷孕后2個月內應告知上級主管并應持懷孕和預產期證明原件到人力資源部備案;

  (3)公司男員工配偶生產的,給予男員工連續7天的陪產假,陪產假需在配偶生產前后10天內一次性休完否則過期作廢;

  (4)女員工有不滿周歲嬰兒的女員工每個工作日享有1小時的喂奶時間,該時間必須按時使用不能合并使用。多胞胎哺乳時間每多一胞胎每天增加30分鐘。

  (5)在規定的產假期間女員工的工資由生育保險和公司共同承擔(按照國家生育保險政策規定:生育津貼屬于員工生育期間國家發放的待遇,生育休假期間<包括休晚育假期在內>公司照常發工資的屬于提前向女員工預支生育津貼,員工申請生育津貼和晚育津貼后公司代為扣除),沒有生育保險的按實際工資發放;

  (6)享受晚育假期的晚育津貼處理:晚育由女員工享受的,男配偶不得享受晚育假,享受晚育的女員工如果公司照常發放工資,晚育津貼必須從我公司申請(如果女員工沒有申請晚育津貼公司將在女員工上班后第1個月開始扣除晚育假期給發的工資);

  (7)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超生的享受產假但是沒有生育津貼和晚育津貼待遇。

  6、喪假規定

  (1)員工及其配偶的直系親屬去世可請喪假。

  (2)員工父母、配偶、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請喪假5天,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可請喪假3天。

  (3)喪假以天為計算單位須一次休完,否則作廢,喪假請假過程中休息日及節假日均計算在內。

  7、工傷規定

  (1)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因工負傷應在24小時內書面報人力資源部。

  (2)工傷假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有效的證明;

  (3)工傷假其它事宜按國家《企業職工工傷醫療期規定》規定辦理。

  8、事假規定

  (1)員工請事假以半天為計算單位,不滿半天的按半天計算。事假可以帶薪年假抵消;

  (2)員工沒有剩余可休年假抵消的,這種事假則不發工資;

  9、曠工規定

  (1)曠工定義:員工沒有來公司上班、利用公出時間辦私事的、出差未按規定辦理出差手續、工作期間擅自離崗的、未辦理完畢請假續假手續(以取得請假批準回執為準)缺勤的、未正式提出書面離職申請玩失蹤的、申請休假的理由與實際情況不符(或無法提供休假證明)而已休假的。

  (2)曠工期間扣發雙倍工資;

  (3)連續曠工超過2天(含2天),或在連續12個月內累計曠工5天,公司可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立即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公司員工休假管理制度 篇6

  一、病假

  1、員工看病須填寫“員工請假申請單”,經部門經理批準后方可前往。看病時間在半天以內的按病假處理。超過半天如無指定醫院病休條,則超過部分按事假處理,且半天以內的看病請假每月不超過兩次,超過兩次以上的部分如無指定醫院病休條按事假處理。

  2、病假休息需持指定醫院“疾病休假證明書”向部門經理請假,經部門經理批準,到本部門考勤員處辦理登記后方可休假。若因急病(需有醫院急診證明)來不及請假的,可委托他人或電話請假,事后補交醫院證明書。

  二、事假

  1、職工因個人事務請假,按事假處理。請事假需事先填寫請假申請,經部門經理批準,到本部門考勤員處辦理請假登記后方可休假。

  2、特殊情況(本人或家人重病住院)來不及事先請假的,事后必須及時補辦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假滿后應及時到部門考勤員處銷假。未銷假又未為辦手續的,按曠工處理。

  三、婚、喪假

  1、員工結婚可請婚假,一般婚假為三天,符合晚婚(男25周歲,女23周歲)條件的婚假為七天。婚假必須在結婚年度內安排使用,可與休假或事假合并使用。

  2、員工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可請喪假三天,另給適當路程假。喪假應在喪亡之日左右一個月內使用。

  3、員工請婚、喪假,可以按常規先辦理請假手續,然后在銷假時憑結婚證明或死亡證明予以確認,凡無證明者一律按事假處理。

  四、產假

  1、在華為公司工作滿兩年以后懷孕、生育的女職工享受以下待遇:

  產假為九十天。根據醫院證明,難產或剖腹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一孩增加產假十五天。

  懷孕期間:每月給予一天孕期檢查假。

  哺乳時間:有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每個工作日給予兩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每個工作日的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

  2、對于有生育指標的女職工,懷孕三個月以內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證明,可休假十五天;三個月以上流產的,可休假四十二天,按病假的規定執行。對于沒有生育指標的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證明,可按上述規定休假,休假期間待遇按事假處理。

  3、女職工產假結束以后,如需要續假的,一律按事假處理,但事假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超過三個月以上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五、計劃生育假

  職工接受節育手術者,經醫務部門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休假,休假期間原待遇不變。

  1、放置宮內節育器的,自手術之日起休息3天。

  2、經計劃生育部門批準取宮內節育器的,休息1天。

  3、輸精管結扎的,休息7天;輸卵管結扎的,休息21天。

  六、汽車司機年審假

  凡在公司工作滿一年的汽車司機每年給予三天的年審假,用于辦理其本人駕駛執照的年審,外省司機給予適當路程假,但年審假最多不得超過7天。

  七、休假

  1、凡在公司工作滿一年的職工均可享受年度有薪假一次,假期為12天(指凈占工作時間,假期中如含節假日的,可以按公司規定的休息日增加實際假期天數)。

  2、休假必須連續使用,如因工作原因無法安排連續休假者,經部門經理批準,可以分兩次使用,但不得多于兩次。

  3、計算休假的考核年度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凡進入公司工作滿一年的職工,均可享受年休假12天(指凈占工作時間);工作未滿一年的職工,從進入公司之日起,每工作滿一個月,休假一天。

  4、凡在休假考核年度內,病、事假累計超過一個月或者曠工累計超過3天者,則取消休假資格。

  5、凡具有休假資格因公司工作需要而放棄休假的員工,公司另外發給放棄休假等額工作,其計算公式為:放棄休假天數放棄休假工資額=×月度標準工資30

  注:月度標準工資是指放棄休假員工本人在發放休假工資年度元月份的標準工資。

  6、為便于管理,員工休假時間由公司統一安排在每年的春節期間。放棄休假工資的發放時間為每年的4月份。

  7、休假工資的發放辦法是由部門經理提供放棄休假人員名單,報人力資源部審核后,報總經理批準發放。

  八、工傷

  1、員工因工負傷休息,亦需持醫院“疾病休假證明書”,并經部門經理批準、考勤員登記后方可休息(特殊情況可事后補辦請假手續)。

  2、由個人原因造成的工傷,只須醫院證明及部門經理批準即可按病假處理。

  3、由他人原因造成的工傷,必須填寫“工傷報告”并經部門經理簽字,報人力資源部審核后上報總經理批準,才能按工傷處理(一切待遇不變),并將休假全部計入有效工作時間。

  公司員工休假管理制度 篇7

  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

  (1)第二條::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后,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2)第七條: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應當征求工作人員本人的意見。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對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工作人員年休假工資報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其余部分應當由所在單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實行工資統發的單位,應當納入工資統發。

  公司員工休假管理制度 篇8

  1、員工請假和休假,必須履行當事人書面報批的手續,特殊情況,可事先口頭請假或來電電話請假,或委托人請假,經批準后休假,但必須在休假后立即補辦請假手續;

  2、下列日期為假日,但因需要可制定正常上班,需以加班計算

  (1)元旦、春節、國慶節、中秋節、端午;

  (2)假日若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補假;

  3、員工請假分下列幾種:

  (1)病假:因病假治療休養或住院治療者,應出具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并申請病假,每年積計15天為限;

  (2)婚嫁:員工結婚可請婚嫁3天,晚婚假加3天(含假期路途);

  子女結婚可請假2天(含假期路途);

  兄弟姐妹結婚可請假1天;

  (3)產假:員工生育可請假75天,小產7天,晚婚晚育加15天

  配偶生育可請假1天

  (4)喪假:父母配偶喪亡可請假3天;

  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岳父母喪亡可請假3天;

  其他直系親屬喪亡可請假一天;

  4、假期薪金

  (1)病假:喪家三天超時扣薪金;

  (2)婚假:婚假三天超時不計薪金,產假按工資標準計發50%薪金;

  5、請假及核準權限

  (1)休假一天以內,所在部門經理簽署意見后,報總經理批準,交辦公室備案;

  (2)部門經理請假,一天以內報總經理批準;

  (3)產假、婚假、喪假由部門經理簽署意見,報辦公室核準;

  全年事假、病假、小產假不得超過15天,曠工一天扣發二天工資,曠工三天以上予以辭退;

  (4)輪休完后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合理安排

  6、酒店員工因執行職務發生的危險導致傷病不能工作者,按醫療期規定以公假論,公假期間發基本工資;

  7、凡未按規定請假和未辦妥書面請假手續的,均不得先行離職,除確因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的'事情外,皆以曠工論處;

  8、請假理由不充分或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延期請假;

  公司員工休假管理制度 篇9

  第一條為了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加強人事管理、行政管理及其勞動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員工休假管理制度。

  第二條第二條法定節假日是指我國現行休假制度規定的帶薪節日和休息日。法定節日假包括:元旦(1天)、農歷春節(3天)、五一勞動節、(1天)十一國慶節、(3天)中秋節(1天)、端午節(1天)、清明節(1天)、三八婦女節(女職員半天);法定公休假為周六、周日。

  第三條婚假:1.員工結婚給予3天假期,達到晚婚者(男年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可再增加婚假7天。2.員工休婚假期間,其標準工資照發。3.員工結婚男女雙方在異地者,報銷一次往返路費(具體參照出差交通工具乘坐標準)。

  第四條喪假:員工親屬(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死亡,給予喪假3天;職工親屬在異地死亡可根據路途遠近給予路程假,路費自理。職工在治喪期間的`標準工資照發。

  第五條產假:女職工生育子女期間享受產假。員工計劃內生育產假90天,含產前假期15天,屬晚育者,另有晚育假30天。如難產增加產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已婚女員工懷孕流產的,根據醫院開具的證明給予15天假期。期間標準工資照發。

  第六條看護假:員工配偶分娩期間,可給予看護假10個工作日。護理假期間標準工資照發。

  第七條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受傷,經批準停止工作或不能正常工作需治病、休養者可享受病假。

  第八條員工休養病假1天以下者需經部門經理批準,1-3天者報主管副總經理批準,3天以上報總經理批準。

  第九條員工休病假7天(不含)以內,標準工資照發。7天(含)以上者,發放標準工資的60。

  第十條員工因個人私事,經批準休假的,一次事假不得超過3天。(含)事假期間基本工資照發,其他工資按實際天數扣除。

  第十一條員工請事假1天以內者,經部門經理批準,2天者,經分管領導批準,3天以上情況須經總經理批準;總部副經理以上人員請事假須經總經理批準;分公司副經理以上人員請事假須經分公司總經理批準。

  第十二條一年內累計事假不能超過15天,否則視為自動離職。

  第十三條員工因工負傷住院或憑醫院出具的工傷休假證明經領導批準后休假,員工在工傷期間工資標準為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十四條帶薪年假: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可享受7天帶薪年假;工作滿兩年以上的員工,每年可享受10天帶薪年假。所有帶薪年假可以在年度內一次性或分次累計使用,但不得跨年度累計使用。

  第十五條職工凡與配偶或父母(岳父母、公婆除外)不在同一城市,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工作滿一年者可享受探親假。符合上述要求的員工每年享受兩次探親假,由個人申請在法定假日自行安排并上報綜合管理部,公司按同等級別出差標準實報實銷往返路費。當年不用,次年不予累加。

  公司員工休假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條 總則

  為適應企業發展需要,維護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員工相關福利待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中心、各部門所有員工。

  第三條 參考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政策法規。

  第四條 考勤條例

  1.作息時間:全年劃分春季、冬季兩個作息時間段,上下班時間以行政辦每年的正式通知為準。

  2.執行方法:全體人員須嚴格按照作息時間遵守考勤管理,不得擅自個人所為,違者,每遲到、早退10分鐘,扣發當日全部工資,超過一小時按曠工一天標準處罰,并在當月工資中扣除。

  第五條 假期分類

  公司假期分為法定假日、工傷假、產假、病假、年休假、特殊事假。

  第六條 假期規定與待遇

  1.法定節假日

  1.1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通知,全體員工每年享有以下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為便于各地區、各部門及早合理安排節假日旅游、交通運輸、生產經營等有關工作,經國務院批準,現將全體員工20xx年享受的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具體安排通知如下:

  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調休,共3天。1月5日(星期六)、1月6日(星期日)上班。

  春節:2月9日至15日放假調休,共7天。2月16日(星期六)、2月17日(星期日)上班。

  清明節:4月4日至6日放假調休,共3天。4月7日(星期日)上班。

  勞動節:4月29日至5月1日放假調休,共3天。4月27日(星期六)、4月28日(星期日)上班。

  端午節:6月10日至12日放假調休,共3天。6月8日(星期六)、6月9日(星期日)上班。

  中秋節:9月19日至21日放假調休,共3天。9月22日(星期日)上班。

  國慶節: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共7天。9月29日(星期日)、10月12日(星期六)上班。

  1.2在上述法定節日中休假薪資照付。

  1.3法定假日內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值班的,按照員工本人日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薪資。

  加班薪資=日工資基數×法定休假日加班天數×3

  日工資基數=正常月工資總額 /30

  2.工傷假

  2.1員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基本工資100%發放。

  3.病假

  3.1員工因病無法上班請病假在3日內的享受帶薪病假,超出三日外的天數則按實際超出數扣除年假天數,病假扣除年假后超出的病假期間停發任何工資補貼,超出2個月的按辭職處理。

  3.2 員工請病假的須于看病返廠當日內向行政辦提供鎮級以上醫院相關證明,否則按曠工計算。

  4.產假

  4.1所在單位對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員工,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在勞動時間內適當安排休息時間,不得安排從當日22時至次日6時之間夜班勞動;

  4.2女員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產后休假75天;

  4.3在女員工按規定享受產假期間,按月基本工資100%發放;

  5.年休假

  員工在公司每年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員工在年休假期間月工資100%發放。規定如下:

  5.1員工不滿1年,年休假5天;

  5.2員工累計工作一年以上2年以下,年休假10天;

  5.3員工累計工作滿2年的,年休假15天。

  5.4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員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員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對員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員工日工資基數的100%補貼年休假工資報酬。

  6.超出年休假外的特殊事假

  6.1員工請休特殊事假,可以年休假代替特殊事假,超出天數按特殊事假計算。

  6.2員工特殊事假的'工資扣減數額:月工資總額/30×特殊事假天數。

  6.3如員工在年休假休滿后,確有個人事宜需請假在0.5工作日內的,可享有每月一次的帶薪事假。

  第七條 請、休假程序

  1.請假員工應提前一天履行請假手續,部門員工請假在各部門主管處領取請假條,并當面詳細填寫《請假申請單》并按批準權限報批;

  2、請假條經相關領導批準簽字程序后由本人親自至辦公室將請假條換取出入證,同時必須在將審批生效的《請假申請單》交行政辦公室留檔備查,手續不完善者以曠工計;

  3、員工請假外出必須將出入證上繳至門衛,并進行各項登記,回場后必須至門衛室登記回廠時間,出入證有公司印章則有效。

  4.年休假、產假的員工,應按審批權限要求提前3天提出并通過申請,批準后作好相應工作交接;

  5.病假、工傷假及特殊原因需延長假期不能事先履行請假手續者,須于請假當天用電話征得批假人及行政辦公室同意,并在回公司后1個工作日內補辦請假手續,未及時補辦請假手續的按曠工處理;

  6.假期完畢,休假員工須于上班當日到行政辦公室銷假報到,因個人原因造成延誤的,延誤期間以曠工計。

  第八條 審批權限

  1.員工請假假期在1日內的,由部門負責人事前書面批準;

  2.員工請假假期在1日以上的,由部門負責人及副總經理、總經理事前書面批準。

  第九條 請、休假管理

  1.請假天數最短為0.5天。

  2.事后補辦請假者,每1個自然年內,不得超過2次,違者視為曠工。

  3.各部門應根據工作安排情況審批員工的請假申請,凡請假理由不充分或影響工作安排時,各部門可視實際情況縮短、改期給假或不予給假;

  4.每月第一個工作日,各部門負責人匯總本部門員工請假情況,并填制《請假匯總表》,報行政辦公室,行政辦公室負責核實統計請假情況。

  5.生產區相關人員在外出休假返回公司后必須在生活區隔離凈化2日后方可進入工作,隔離凈化期也記入休假期。

  6.未經事前書面批準私自休假者,除病假、工傷假及特殊情況外,一律視為曠工。

  7.曠工按全額日工資的300%處罰。

  第十條 消假

  1、員工休(請)假回場后親自至辦公室登記消假,辦公室按銷假時間計算請假天數,如超出時間則視為曠工。并及時消毒、沖涼更衣;

  2、員工休(請)假上午在12:00前回場,晚上在10:00前回場。

  第十一條 除上述休假外,經公司總經理特批的員工可以享受獎勵休假,具體休假時間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予以安排。

  第十二條 附則

  1.本制度自20xx年1月發布之日起生效;

  2.原公司相關規章制度,與本制度內有關內容發生沖突的,自動失效;

  3.本制度解釋權由公司行政辦公室負責。

  公司員工休假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條:為確保公司進行有秩序的管理休假而制訂。

  第二條: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

  第三條:由各部門主管、經理負責監督。

  第四條:病假。

  (1)員工休病假,超過1天要出具醫院開具的假條:。

  (2)員工休病假的時限,應以假條:上的時間為準,遇節假日不順延。

  (3)從員工轉正開始,員工每年可享受5天帶薪病假。

  (4)員工帶薪病假休滿之后,如果因病仍不能上班,則應申請進入醫療期。公司將根據病情決定是否批準其進入醫療期,員工只有在患難以治愈的病或非常嚴重的慢性病時方可進入醫療期。進入醫療期者,其待遇按公司醫療期制度執行。不批準進入醫療期者,又確實不能上班,按無薪病假待遇。員工連續休假經公司批準的無薪病假超過15天以后,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每月發給基本生活費,按有關標準繳納養老保險,并按規定報銷醫藥費,其他待遇不再享受。

  (5)員工無論休何種病假,必須按時遞交有效的醫生診斷證明,請部門經理批準,否則按曠工處理。

  第五條:帶薪年休假。

  (1)上班滿6個月可開始休帶薪年休假。

  (2)帶薪年休假遇節假日順延。

  (3)員工休帶薪年休假必須考慮有關客戶的要求及所在部門的工作安排,休帶薪年休假必須提前兩周申請,并經主管同意。

  (4)公司希望員工利用帶薪年休假的機會使身心得到調整。人力資源部將在每個自然年度開始時,通知每位員工應享受的帶薪年休假。該年假的有效期為一年時終止,不再累計。

  (5)員工如愿意放棄休帶薪年休假,年假期間的工資按日工的基本工資的2倍計算。

  第六條:工傷假。

  (1)員工在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直接主管應立即到現場調查受傷情況,并立即作出處理,并進行報告至總經理和人力資源部。

  (2)公司根據醫生的診斷確定是否需要給予工傷假。

  (3)員工休工傷假享受全薪。

  (4)員工休工傷假期間,應按照公司的要求定期到指定醫院進行檢查。

  第七條:婚假。

  (1)女職工年滿23歲前結婚帶薪婚假3天。

  (2)女職工年滿23歲后結婚帶薪婚假10天。

  (3)男職工年滿25歲前結婚帶薪婚假3天。

  (4)男職工年滿25歲后結婚帶薪婚假10天。

  (5)男、女職工婚前體檢可享受半天全薪假。

  第八條:產假。

  (1)產假所涉及的假期,均應包含節假日,即遇節假日不順延。

  (2)員工妊娠期間每月可享受半天全薪假以供月檢。

  (3)員工生育可享受90天全薪產假。

  (4)年齡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者,可延長1個月帶薪產假。

  (5)如遇難產,可憑醫院證明增加有薪產假15天。

  (6)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7)男員工可以在妻子生育后享有1天陪產假。

  (8)女員工生育后的'第一次流產,公司將依據醫生的診斷證明給予15天帶薪假,以后的流產全部按無薪病假計算。

  第九條:喪假。

  (1)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可休帶薪假8天。

  (2)祖父母、兄弟姊妹死亡,可休帶薪假4天。

  第十條:倒休假。

  (1)員工在休息日加班后,經部門經理批準,可以享受因休息日加班產生的倒休假。

  (2)員工休倒休假時,須考慮部門工作的安排,并應提前兩周申請,經主管同意。

  (3)員工休倒休假時,應在請假單后附有部門經理批準倒休的加班申請單。

  (4)倒休假只限當年有效。

  第十一條:公共假日。

  全體員工享受下列法定公共假日

  (1)元旦:放假1天。

  (2)春節:放假3天。

  (3)清明節:放假1天。

  (4)勞動節:放假1天。

  (5)端午節:放假1天。

  (6)中秋節:放假1天。

  (7)國慶節:放假3天。

  如國家政策有調整,則遵循國家政策。

  第十二條:事假。

  (1)事假系無薪假,公司根據工作安排決定是否批準員工休無薪假。

  (2)事假最長不超過兩周。

  第十三條:請假批準權限見下表:

  請假日期

  1~3天(包括3天)

  3~12天(包括12天)

  12天以上

  批準人

  直屬上級

  部門經理

  總經理

  直接主管在一個月內對同一員工批準假期時限為5天,5天以上由部門經理批準。

  第十四條:請假程序。

  員工填寫請假單,報主管、經理批準后,送至人力資源部。

  公司員工休假管理制度 篇12

  隨著公司生產經營的發展,省外工作人員逐漸增多,原有休假制度已不適應公司發展的需要。為進一步規范公司勞動人事制度,加強員工集中休假的管理,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及總部集中休假制度的有關規定,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對本公司員工集中休假及其費用報支制度重新進行調整,其規定如下:

  一、享受對象與適用范圍:

  (一)勞動用工關系在山西紫金,并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省外聘用工、臨時工;

  (二)未婚員工父母在繁峙縣及其毗鄰縣份(代縣、應縣、五臺、渾源等)之外居住的本省在職聘用工;

  (三)已婚員工家屬在繁峙縣及其毗鄰縣份(代縣、應縣、五臺、渾源等)之外居住的本省在職聘用工;

  (四)夫妻雙方均在本公司工作且符合上述1-3條規定的省內外聘用工、臨時工;

  (五)不符合集中休假條件的員工可選擇享受探親假、周末休假或其它休假形式,具體按公司《勞動用工管理制度》的規定執行,享受集中休假的員工取消探親假;

  (六)勞動用工關系在集團總部的員工,執行總部的休假標準。

  二、集中休假次數和時間規定:

  (一)凡符合集中休假條件的聘用工、臨時工可以選擇每兩個月或三個月集中休假一次。其中:每兩個月休假一次的單次最大休假時間為10天

  (含路途)、每三個月休假一次的單次最大休假時間為15天(含路途)。無論是兩月還是三月休假一次,每年每人只允許報支4人次往返差旅費(含家屬反探親)。

  (二)夫妻雙方均在本公司工作且符合集中休假條件的省內外聘用工、臨時工,每半年集中休假一次,每次假期18天(含路途),每年可報支5人次往返差旅費。

  (三)符合集中休假條件的員工在非休假期間:

  (1)法定節假日、雙休日必須正常上班,每周六可休息半天,其它時間外出需向有關領導請假,超過半天的按事假處理;未請假不在崗的`按曠工處理。

  (2)非休假期間當月出勤超過25天部分,崗位工資不翻倍計算,休假期間享受帶薪。

  三、集中休假的申請和審批:

  (一)總助以上的干部休假直接報公司總經理批準;

  (二)總助以下的員工休假按下列程序報批:

  中層領導以下人員:員工本人提出申請→人力資源部審核→部門領導審核→分管領導審批→總經理審批。

  中層領導直接由總經理審批。

  四、集中休假的費用報支標準:

  (一)總經理助理(及相當職級)以上者,可報支全額飛機或軟臥火車票價;

  (二)在職中層干部(含協議薪酬人員),可按長途汽車或火車硬臥或七折(含)以下飛機票報銷差旅費;

  (三)其它工作人員:可按長途汽車或火車硬臥報銷差旅費。

  (四)家屬探親差旅費報支隨其所探對象職務報支標準。

  上述費用報支前須到人力資源部門登記、核實,報銷標準按公司相關財務制度執行。

  五、本制度作為公司《勞動用工管理制度》的一部分,本規定的解釋權授予公司人力資源部。

  六、本制度從20xx年1月1日起執行。

  公司員工休假管理制度 篇13

  (一)職工補休、年休,由所在科室負責人批準;病假、產假按病假證明休假。

  (二)職工請探親假、婚假、哺乳假、喪假須科室簽署意見,報人事科審批備案;事假按申請條件及程序進行。

  (三)除產假、哺乳假外的其他假期,凡當年累計超過六個月以上的,其當年不能計算正常晉升工資的考核年限,但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累計計算。對平時工作表現較好,確屬積勞成疾的長病假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比照九三工改做法,正常晉升薪級工資,最多不超過五年。

  一、病假

  (一)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全額發給。

  (二)病假超過兩個月不滿六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按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的按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全額發給。

  (三)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按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的,按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的80%計發。

  (四)上述人員病假期間,津貼的發放,根據杭人[1996]389號“津貼分配實施意見”和本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病假的其他待遇規定

  1、職工當月病假1—15天,績效工資按50%計發,病假16天及以上,當月績效工資停發。

  2、職工當月病假半個月以上的(含半個月)市定崗位補貼停發。

  3、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二、事假

  (一)申請事假的條件及程序

  鑒于實行了年休假和新的工時制,工作人員一般不應再請事假。需要處理私事的,應安排到假期中進行,事假應先用年休假(或探親假)沖抵。若當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請事假,其假期天數累計超過20天,則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確有特殊原因必須另請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請。經科室同意,領導批準,報人事部門備案。未經批準而擅自不上班的作礦工處理,礦工期間停發所有工資。

  (二)事假的工資待遇

  1、當年事假累計在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發本人日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加省職崗津貼的50% [日扣發基數 =(月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省崗省補)÷21天,下同];當年事假累計超過30天以上的,從第31天起停發本人工資。事假期間如遇國家規定的公休假和法定節假日不予扣發。

  2、職工當月請事假在半個月以上(含半個月)的,市定崗位補貼停止發放。

  3、職工當月事假1—15天,績效工資按50%計發,事假16天及以上,當月績效工資停發。

  三、婚假

  (一)假期:一般為3天;雙方符合晚婚條件(按法定婚齡,女二十周歲、男二十二周歲,推遲三年以上結婚為晚婚),除國家規定假期外,婚假為15天。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二)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三)結婚當年已探望過父母,探親假的四年應從下一年開始計算。

  (四)婚假期間包括公休假、法定假。

  (五)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六)工資待遇:職工當月婚假(含路程假)1—15天,績效工資按50%計發,婚假(含路程假)16天及以上,當月績效工資停發。

  四、產假

  (一)三個月內流產假期為20—30天;

  (二)三 ~ 七個月流產假期為50天;

  (三)正產(含七個月以上早產)產假為90天,難產增加產假15天;多胞臺,每多一嬰增加產假15天;

  (四)產假當年仍可享受探親假和年休假;

  (五)產假期間包括公休假和法定節假日;

  (六)在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不影響正常晉升工資。

  (七)工資待遇:

  1、職工在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省職崗津貼、省定補貼、市定崗位補貼全額發給。

  2、職工當月產假1—15天,績效工資按50%計發,產假16天及以上,當月績效工資停發。

  五、女職工妊娠期間、哺乳假

  1、妊娠七個月后,給予每天工間休息1小時,并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不安排夜班工作。

  2、妊娠未滿七個月,不能勝任夜班工作的,可憑醫療保健機構的證明,酌情照顧不上夜班。

  3、妊娠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若體力不支,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可請假休息,工資按不低于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省職崗津貼的80%,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

  4、女職工妊娠期間,應按有關醫療保健機構的要求進行產前檢查,所花費的時間作公假處理。

  5、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分娩,產假滿后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可請哺乳假。其中,生育第一個子女并領取《一孩父母光榮證》的哺乳假為6個月,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哺乳假為3個月。上述哺乳假的工資,均按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省職崗津貼的80%計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照發(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標準:每年不低于100元,從領證當年起至子女14周歲止,由夫妻所在單位各發一半)。

  6、雙生以上的女職工,可實行產后休息一年,其產假期滿后工資按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的80%發給。

  7、請哺乳假一年(含產假),哺乳假工資照發,省職崗津貼停發,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發。

  8、以上人員請假期間(半個月以上),市定崗位補貼停發。

  9、晚育的`(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或晚婚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女方生育時,男方可享受5-7天護理假,工資照發。

  10、撫育未滿周歲嬰兒的女職工,每班工時內應給予兩次哺乳時間,每次每嬰30分鐘,另加往返途中時間,也可將兩次哺乳時間合并使用,扣除勞動定額,工資照發。嬰兒滿周歲后,確診為體弱兒,可適當延長哺乳期,但最多不超過6個月。

  11、確診患有更年期綜合癥的女職工,癥狀較重,每月可給予公休假1-2天。

  12、職工當月哺乳假1—15天,績效工資按50%計發,哺乳假16天及以上,當月績效工資停發。

  六、喪假

  (一)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經單位同意,職工可請喪假料理喪事。

  (二)假期一般給予1—3天,赴外地料理喪事,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喪假期間包括公休假和法定節假日。

  (三)工資待遇:職工當月喪假(含路程假)1—15天,績效工資按50%計發,路費自理。

  七、年休假

  (一)根據杭衛發[20xx]526號文件“關于印發《杭州市衛生局直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休假管理辦法》的通知”精神,杭州市衛生局直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休假管理辦法中,有關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如年休假分段使用時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年休假的假期要扣減按規定應享受年休假假期中所包含的公休假日的天數之規定,為方便計算,經醫院研究決定,年休假假期按下列規定執行:

  1、參加工作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每年休假3天;

  2、參加工作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每年休假5天;

  3、參加工作時間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8天;

  4、參加工作時間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年休假11天;

  5、參加工作時間滿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二)有關口徑(包括市補充規定)

  1、當年假期當年使用,不能跨年度使用。

  2、工作時間滿周年的計算,可按計發工齡津貼的口徑掌握。

  3、產假不計入病、事假內,仍可享受年休假。

  4、請哺乳假的人員,一年不享受年休假。

  5、當年享受探親假的人員,不影響當年的年休假。

  6、當年請假(病、事假)累計超過45天的不再享受年休假;當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請假(病、事假),累計超過45天者,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7、年休假期間遇法定節假日,節假日天數可增加在年休假內。

  8、上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員,當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八、探親假

  (一)職工享受探親待遇的條件

  根據國發[1981]36號文件規定,職工享受探親假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1、凡在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工作滿1年的固定職工;

  2、與父親、母親和配偶不住一起,或者雖同父親、母親住在一起,但和配偶不住在一起;

  3、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

  (二)職工探親的假期與工資

  1、職工(工作滿1年)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1次,假期為30天(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下同)。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原則上每年給假1次,假期為20天。

  3、對于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1次,假期為20天。

  4、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內和路程假期內,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省職崗津貼、省定補貼全額發給。

  5、職工當月探親假(含路程假)1—15天,績效工資按50%計發,探親假(含路程假)16天及以上,當月績效工資停發。

  (三)職工探親假的區域與往返路費

  1、職工探親假的區域:根據杭州市勞動局、人事局、財稅局杭勞薪[1982]160號文件規定的范圍執行。

  2、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境外探親,往返路費包括自工作所在地至出境口岸,返回時自入境口岸至工作所在地,境外路費自理。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崗位工資、績效工資30%以內的部分,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四)探親假的有關口徑

  1、探親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內;

  2、職工探親可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3、享受探親假的職工,不影響當年的年休假;

  4、探親假期間結婚,假期不再另給;

  5、探親假期間遇喪事,假期不再另給;

  6、結婚、離婚當年,不享受探親假;

  7、產假、哺乳假,不影響探親假。

  8、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9、“父母”包括自幼撫養職工長大,現在由職工供養的親屬,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10、職工在當年因其他事情已經和家屬團聚過30天和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親待遇。

  11、具備探望父母條件的已婚職工,每4年給假一次,在這4年中的任何1年,經過單位領導批準即可探親。結婚當年已探望過父母的,4年從下一年度開始計算。

  12、戶口不轉而人在外地工作的,不能享受探親假。

  13、已辦理過法律手續,過繼給別人,和養父母生活在一起,而不與生身父母在一起的,只能利用其他假期去探望。

  14、出國援外人員的探親假問題,根據[1981]勞險便字94號文規定:“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出國援外人員回國休假1個月,已與配偶或父母團聚,故不應另外再享受探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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