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制度

時間:2023-02-23 00:12:20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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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制度(通用11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事業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事業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制度(通用11篇)

  事業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制度 篇1

  是指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事業單位健康發展等而制定的一系列規則。

  建立健全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的對策編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建立健全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已經是當前我國一項非常迫切的重要任務,必須從多方面入手,認真加以切實解決。

  1.建立現金交接制度和支票使用登記制度

  事業單位要建立健全現金交接制度和支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現金收款登記簿,用于記錄創收活動中收到的現金。現金收款登記簿應記載收款日期、金額、合同號、收款人、交款人等詳細事項;開據的現金收款單還應有收款人和交款人簽字。設置支票使用登記簿,記載使用(或作廢)支票的日期、號碼、金額、使用人等詳細信息。上述兩類登記簿應做為會計檔案保管。

  2.建立往來款項管理制度

  定期對事業單位往來款項進行全面清理,并將清理情況(清理前賬面明細和掛賬時間、已清理數額、清理后賬面明細)報到財務計劃部門。事業單位往來款項原則上不應跨年度,嚴禁單位將公款借給個人私用,個人借款辦公事原則上不應跨月份,嚴禁個人借沒有支出的大額現金(借多少還多少,或只使用一小部分),借款單應注明具體用途,實際使用用途與借款單列示的用途應相符。

  3.完善收入合同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要加強創收收入(包括科技服務收入、資產出租收入等)合同管理,設置專人負責合同管理工作。從事創收活動時,必須簽訂合同,合同應當連續編號。在取得收入時,合同金額、發票金額與收到款項必須一致方可入賬,若SHI三者不一致,必須由有關人員書面寫出原因,按規定權限報批后入賬。對已簽定了合同或協議,并且服務對象將服務款一次性付清后,在執行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造成服務項目終止,需要給服務對象退款的,要寫書面說明,并及時修訂合同,由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方可辦理退款。合同要按編號整理、存檔,不得隨意處置、銷毀。

  4.切實貫徹執行材料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及所屬企業應加強材料采購、驗收、存儲、發貨等各個環節的管理,并建立健全相應內部控制制度。

  (1)采購環節。材料的采購程序參照政府采購有關程序執行,并與供貨方簽訂采購合同,有關材料采購合同應報送財務部門備案。

  (2)驗收環節。由獨立于采購人員、材料保管人員的驗收人員對采購的`材料進行驗收入庫,并簽發材料入庫單。采購人員憑審批手續齊全的發票和經單位負責人簽批的材料入庫單并到財務部門核銷相關支出,財務部門對有關原始憑證與采購合同核對一致后予以核銷,并按規格、型號等登記材料明細賬。

  (3)存儲環節。材料保管人員應每月一次對庫存材料進行盤點,并將庫存材料盤點表與財務部門材料明細賬核對。核對不一致的應當及時查明原因。

  (4)發貨環節。根據與服務對象簽訂的科技服務合同及施工圖紙等資料,應編制材料出庫單送財務部門審核,經單位負責人簽批后,財務部門核銷相應材料明細賬;材料保管人員根據審核和簽批后的出庫單發貨。未經財務部門審核和單位負責人簽批,材料保管人員不得發貨。

  對庫存材料至少應在編制年度決算前進行全面清查,并據以編制“庫存材料盤點報告表”,要詳細列材料、物品的賬面數、實存數、盤虧盤盈的數量和金額以及盤虧盤盈的原因,經單位負責人審批后交財務部門進行賬務處理。

  5.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在報銷固定資產采購費用時,必須提供審批手續齊全的發票、按審批權限簽訂的采購合同、單位資產管理部門的驗收單,否則財務部門不予報銷。其中,屬于政府采購制度規定范圍內的固定資產要按要求參加政府采購,屬于變更政府采購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需提供采購方式變更的批件。對于已購入的固定資產,財務部門要在列支采購費用的同時,記入固定資產賬,絕不能等到年底入賬。事業單位要嚴格執行資產清查制度,在年底前組成由財務人員和資產管理人員參加的資產清查小組,著重對固定資產進行一次徹底清查,發現賬實不符的情況要及時查明原因,屬于漏記的固定資產要立刻補記,確保單位全部固定資產均已入賬。

  總之,事業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在此基礎上,實現事業單位的可持續發展。

  事業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條為加強財務管理,規范財務工作,促進公司經營業務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財務管理法規制度和公司章程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會計核算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

  第三條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和方法:

  (一)籌集資金和有效使用資金,監督資金正常運行,維護資金安全。

  (二)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認真做好財務收支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強財務核算的管理,以提高會計信息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四)監督公司財產的購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綜合管理部定期進行財產清查。

  (五)按期編制各類會計報表和財務說明書,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條財務管理是公司經營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財會人員要認真執行《會計法》,堅決按財務制度辦事,并嚴守公司秘密。

  第五條加強原始憑證管理,做到制度化、規范化。原始憑證是公司發生的每項經營活動不可缺少的書面證明,是會計記錄的主要依據。

  第六條公司應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記帳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填制憑證的日期、憑證編號、經濟業務摘要、會計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填制憑證人員,復核人員、會計主管人員蓋章。收款和付款記帳憑證還應當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蓋章。

  第七條健全會計核算,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帳簿。會計核算應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保證會計指標的口徑一致,相互可比和會計處理方法前后相一致。

  第八條做好會計審核工作,經辦財會人員應認真審核每項業務的.合法性、真實性、手續完整性和數據的準確性。編制會計憑證、報表時應經專人復核,重大事項應由財務負責人復核。

  第九條會計人員根據不同的帳務內容采用定期對會計帳簿記錄的有關數字與庫存實物、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往來單位或個人等進行相互核對,保證帳證相符、帳實相符、帳表相符。

  第十條建立會計檔案,包括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它會計數據都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保管和銷毀。

  第十一條會計人員因工作變動或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交接人員及監交人員應分別在交接清單上簽字后,移交人員方可調離或離職。

  事業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單位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單位健康發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單位的財務活動。

  第三條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事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單位財務預算,如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單位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

  第五條由縣會計中心統一負責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工作。

  第六條單位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章單位財務預算管理

  第七條單位財務預算是指單位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單位財務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八條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標準根據單位特點、發展計劃、單位收支狀況以及國家財政政策和縣財力可能確定。定額或者定項補助可以為零。

  第九條單位參考以前年度財務預算執行情況,根據財務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根據單位發展需要與財力可能,編制預算內、外資金和經營服務性捆綁使用的綜合財政零基預算。單位財務預算應當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條單位根據年度單位計劃,提出財務預算建議數,報縣財政局審批。

  第十一條單位財務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對財政補助收入和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一般不予調整。但是,上級下達的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或者不可控因素、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減少支出,對財務預算執行影響較大的,單位通過報請主管部門以及財政局調整財務預算。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二條收入是單位為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三條單位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單位從財政局取得的各類事業經費。

  (二)上級補助收入,即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三)事業收入,即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財政的資金和應當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核準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四)經營收入,即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范圍以外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的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財務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五條支出是指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支出,包括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等。

  (二)經營支出,即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實行收入上繳辦法的事業單位按照規定的定額或者比例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上級補助資金支出,即事業單位用上級補助資金發生的支出。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數;不能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從上級主管部門和縣級財政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單獨核算的專項資金,應按照國家、省市、縣的有關規定使用,并按照要求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及縣級相關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及相關報表;項目完成后,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及縣級有關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可以根據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的實際需要,實行內部成本核算辦法。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開發區有關財務規章制度的規定。

  第五章結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一條結余是指事業單位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經營收支結余應當單獨反映。

  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的結余(不含實行預算外資金結余上繳辦法的預算外資金結余),除專項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外,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于彌補以后年度單位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財務監督

  第二十三條事業單位應加強內部財務監督工作:

  (一)加強對原始憑證的審核和監督工作;

  (二)加強對財務收支的監督工作;

  (三)加強對單位財務預算、收支計劃、業務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工作。

  第二十四條縣財政局嚴格履行監督職責,切實做好事業單位財務監督管理工作。監督的重點是:事業單位依法設帳情況;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完整情況;預算編制、執行情況;收支管理的規范、合法情況;國有資產的使用情況等。定期對事業單位財務工作進行檢查,并提出整改意見。事業單位應根據加強財務監督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自覺接受監督,認真整改。

  第七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資產是指事業單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二十六條事業單位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二十七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款項、預付款項和存貨等。存貨是指事業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應當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帳實相符。對存貨盤盈、盤虧應當及時調帳。

  第二十八條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固定資產的分類按國家的.統一標準設置。

  第二十九條固定資產采購由縣政府采購中心統一采購。

  第三十條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報廢和轉讓,應當經過開發區固定資產管理小組鑒定,報固定資產管理部門和開發區批準后核銷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應當轉入修購基金;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

  第三十二條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事業單位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計入事業收入。事業單位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應當計入事業支出。

  第三十三條對外投資是指事業單位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應當按照國家以及開發區的有關規定報經上級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開發區批準或者備案。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由開發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資產進行資產評估。

  第八章負債管理

  第三十四條負債是指事業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三十五條事業單位的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款項、暫存款項、應繳款項等。應繳款項包括事業單位收取的應當上繳財政預算的資金和應當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繳稅金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第三十六條事業單位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九章事業單位清算

  第三十七條事業單位發生劃轉撤并時,應當進行清算。第三十八條事業單位清算,應當在上級主管部門和開發區的監督指導下,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劃轉撤并的事業單位清算結束后,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開發區批準,其資產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轉為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扣除負債后,轉作國家資本金。

  (二)撤消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由上級主管部門和開發區核準處理。

  (三)合并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并后多余的國有資產由上級主管部門和開發區核準處理。

  第十章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四十條財務報告是反映事業單位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事業單位應當定期向主管部門和開發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四十一條事業單位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情況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四十二條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事業單位收入及其支出、結余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的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三條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預算執行、資產使用、支出狀況等。財務分析的指標包括經費自給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占事業支出的比率、資產負債率等。事業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業務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制度由局務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制度自批準之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制度相抵觸的,一律按本制度執行。

  事業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制度 篇4

  為了規范單位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設置財務科,負責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財務科職能為: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及省市各項財審法律、法規、制度。

  2、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及內部控制制度,負責單位財務監督和管理。

  3、編制財務預算,加強核算管理,準確反映、分析財務預算的執行情況。

  4、做好資金的管理工作,做好會計核算、財務報表編制和分析工作,厲行節約,合理使用資金。

  5、加強監督管理,做好單位資產的核查工作。

  二、財務工作的原則與要求

  1、采取借貸記賬法,以收付實現制為記賬基礎。

  2、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并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

  4、財務人員應按月及時根據賬簿記錄、編制財務報表,上報單位主要負責人,并報送相關部門。

  5、財務人員應逐月復核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做到賬款、賬證、賬表相互符合,并且字跡清楚、賬面整潔、日清月結。

  6、財務工作建立內部牽制制度,帳錢分離,出納會計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和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7、財務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財務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財務科負責人監交。

  三、現金管理制度

  1、嚴格按現金支出范圍使用現金。本單位采用定額備用金制度,用于日常零星開支。出納人員及業務部門指定專人可領用5000至10000元的備用金。

  2、單位職工因工作原因需要借款的,應填寫《現金借款單》,經科室負責人證明、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后,到財務科辦理借款。

  四、費用支出制度

  1、辦公經費的支出,必須有正式發票,印章齊全,注明使用用途,經辦人、證明人簽字,報主要負責人審批后,財務科方可辦理付款。

  2、財務科對發票、憑證、票據手續不完備、有涂改現象,人民幣大小寫不正確、不相符、不按規定填寫、粘貼的報銷單據有權拒絕受理。發票開具日期至報銷日期超過兩個月的,會計人員應要求更換,否則不予報銷。

  五、工程支出制度

  1、工程支出需結合工程實際進度,按工程合同資金支付條款中規定的付款比列支付工程進度款。

  2、首次支付工程進度款的工程需向財務科提供工程合同原件,竣工結算的工程最后一次支付工程進度款時需向財務科提供工程審計報告原件。

  六、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1、單價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資產納入公司固定資產核算。

  2、固定資產按實際成本入賬,不提折舊。

  3、固定資產要做到有賬、有卡,賬實相符。財務科負責固定資產的價值核算與管理,建立固定資產明細賬。

  4、固定資產采購完畢后,采買人需將完整發票連同采購單交財務科入賬。

  5、財務科應定期會同辦公室進行資產清查盤點工作,年終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全面清點實物,核對賬卡,標簽是否相符,并對盤點情況做書面記錄,簽字確認存檔。

  七、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1、凡是本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本、會計報表、會計文件和其他有保存價值的資料,均應歸檔。

  2、會計憑證應按月、按編號順序每月裝訂成冊,標明月份、季度、年起止、號數、單據張數由會計及有關人員簽名蓋章(包括制單、審核、記賬、主管),并由裝訂人員在封底、封面粘貼處加蓋騎縫名章。整理裝訂后的會計檔案必須建立登記薄,指定專人保管。

  3、調閱會計檔案要嚴格履行手續。本單位人員調閱,經主管財務領導批準;外單位人員調閱時,要持有正式介紹信,并注明調閱的內容,經主管財務領導批準,填寫《會計檔案調閱登記表》后才能調閱;調閱時由本單位會計人員陪同,只能調閱內容有關的'資料,不能將會計檔案攜帶外出、拆卷,需要抄錄和復制的要由主管財務領導批準。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各類會計憑證、會計賬薄、會計報表的保管期為20xx年,會計決算報表和重要會計資料應永久保管。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八、本制度由本單位財務科負責解釋。

  事業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制度 篇5

  第一條為規范行政事業單位財務行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市直行政事業單位。

  本規定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包括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不包括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市財政部門主管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審計、物價、監察、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應依據各自職責做好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建立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不得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行政事業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任用會計人員必須符合會計管理的規定。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部門綜合預算,報財政部門審核。部門綜合預算一經批準通過,必須嚴格貫徹執行,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要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的各項收入和支出應當納入預算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使用。

  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必須列入預算的收入,不得隱瞞、少列。

  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的支出預算,應當優先保證本部門履行基本職能所需要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對其他彈性支出和專項支出應當嚴格控制。

  第七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以下簡稱執收單位)依法取得的下列政府非稅收入,是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二)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三)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四)彩票公益金;

  (五)罰沒收入;

  (六)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

  (七)主管部門集中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稅收入。

  第八條執收單位要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項目、范圍、標準、對象和期限,按照收繳分離、罰繳分離等規定的方式,將收取的財政收入直接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

  第九條執收單位收取財政收入,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依法納稅的使用稅務發票外,其余一律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監制)的票據。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對財政下撥的專項資金,應當按照批準的項目,實行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不得虛列、截留、擠占、挪用、浪費、騙取、套取、轉移財政專項資金。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項支出要按照批準的`預算和規定的開支范圍、標準執行。

  行政事業單位發放福利、補貼和獎金,應當按照規定執行,不得擅自設立項目、提高標準和擴大范圍。

  行政事業單位應嚴格執行招待費管理辦法,不得擅自提高標準和擴大范圍。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必須實行政府采購;采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并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方式進行采購;因特殊情況需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應當經財政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應經財政部門同意,按照人民銀行有關賬戶管理規定,到國有、國有控股或經批準允許為其開戶的商業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必須依法管理使用國有資產,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行政事業單位轉讓、處置國有資產和將國有資產用于經營投資的,應當經財政部門批準。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規定進行國有資產收益核算。

  第十五條財政、審計、物價部門和人民銀行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個人,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設立財政收入項目;

  (二)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的范圍、標準、對象和期限;

  (三)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項目,仍然依照原定項目、標準征收或者變換名稱征收;

  (四)緩收、不收財政收入;

  (五)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八條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三)坐支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四)不依照規定的財政收入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入庫;

  (五)違反規定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第二十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一條采購人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安徽省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違反國家有關賬戶管理規定,擅自在金融機構開立、使用賬戶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沒收違法所得,依法撤銷擅自開立的賬戶。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二十三條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二十四條違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國有資產。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各區、縣參照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事業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制度 篇6

  一、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概述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是規定事業單位財政管理原則和財政運行機制,明確事業單位收支范圍及權限的一系列制度。

  (一)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特點

  1.資金來源的多樣性。這是指其資金來源具有多樣性。事業單位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其他收入。這種資金來源的多樣性使得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變得比較復雜。不同性質的資金來源,需要有不同的財務制度加以管理。

  2.管理目的的服務性。這是指財務管理要從財力上支持符合規章制度的管理活動開支,這是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責無旁貸的'義務。

  3.管理程序的嚴密性。嚴密性指的是財務管理必須堅決維護有關財務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必須遵循法定的程序,使用合法的手段和工具。

  4.資金使用的節約性。在財務管理活動中應該節約使用每一筆資金,反對鋪張浪費。

  (二)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

  1.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

  2.堅持勤儉辦事業的方針。

  3.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三)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

  1.合理編制單位預算,如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

  2.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

  3.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4.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5.對單位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

  二、事業單位預算管理

  (一)預算管理的含義

  事業單位預算是指事業單位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事業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國家對事業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二)預算的編制

  事業單位參考前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測算編制收入預算;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與財力可能,測算編制支出預算。事業單位預算應當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事業單位根據年度事業計劃,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核定。事業單位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匯總報財政部門審核批復后執行。

  事業單位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國家對財政補助收入和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一般不予調整。但是,上級下達的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者減少支出,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事業單位可以報請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調整預算;非財政補助收入部分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由單位自行調整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收入預算調整后,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事業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合理組織收入、節約費用開支、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強化財務監督,使各項財務收支符合現行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促進我鎮經濟及社會各項事業和諧發展,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收支管理制度

  第二條收入包括各項協調款、項目資金、上級專款、捐贈收入、其他收入等各種來源資金;支出包括經常性支出(辦公費、車輛燃修、招待費、書報費、差旅費、通訊費等)、專款支出、基建支出、其他支出等各種資金支出。

  第三條嚴格實行資金“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各單位取得資金收入時,必須出具省財政廳監制的《山東省往來結算統一收據》,并加蓋財政所公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印制收據。各單位取得收入后,必須在3日內繳存至鎮財政預算外專戶,否則按公款私存處理。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資金及坐收坐支現象的發生。

  第四條進入預算外帳戶的資金由財政所統一管理,政府集中調撥使用,實行鎮長一支筆簽字制度。

  第三章報帳制度

  第五條報銷單據以部門為單位,每月1-10日集中報賬,每部門要設一名固定報帳員,非報帳員報帳,財務部門可以不予辦理。

  第六條對各部門日常零星開支實行備用金制度。財務部門根據各業務部門的的支出規模,合理確定備用金數額,由各部門報帳員填寫備用金領取單后領取使用。

  第七條單位或個人有報銷項目,必須提供有對方單位加蓋公章或財務章的完整、真實、合法、有效的正式發票或收據,否則一律不予報銷。報銷發票時要遵循以下程序:經辦人簽字并注明事由,分管領導簽字,財政所審查核實,鎮長簽字,入帳報銷。

  第八條各項開支都要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進行。一般業務支出,要由分管領導同意;其他特殊或大項支出,須報鎮主要領導同意,必要時要通過集體研究決定。

  第九條對單項超1000元的業務支出,各單位不能自行以現金支付,原則上通過鎮財政直接撥付到對方賬戶。

  第十條政府經費支出要根據領導簽批意見及時進行帳務處理,財務部門備用金不足時,要及時向分管領導反映并列清支出計劃報鎮長簽批撥款。

  第十一條對專項支出尤其是涉及農戶的資金支出,必須嚴格執行上級有關規定,切實做到專款專用;在資金支出、發放時,具體承辦單位要提供對方銀行開戶信息,完善手續后,由財務部門直接將款項打入對方賬戶或“惠農一本通”存折,嚴禁以現金支出或發放。

  第四章內部稽核控制制度

  第十二條為了加強機關內部財務管理,保證財產物資的安全可靠,保證會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可靠性,保證機關經費的使用效益,財務管理實行內部稽核控制制度。

  第十三條各財會人員必須在規定的崗位職責范圍內辦理會計事項。帳務處理必須按規定的程序辦理。會計檔案借閱,必須經過領導批準,嚴格執行安全和保密制度。

  第十四條財務工作按照機構分設,職務分離,錢、帳、物分管的原則進行管理。每一項業務的各經辦人員相互牽制,相互制約。出納、記帳、稽核崗位人員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五條稽核人員的職責:稽核人員要堅持原則,忠于職守,認真查核,嚴守秘密。對各種原始憑證(包括自制憑證)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進行審核。有權對不合規定、手續不完備的票據,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有權向有關人員詢問經濟業務內容,查對原始記錄,索取證明材料,有權對存在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和改進管理的建議;對違反財會制度或損害國家、公眾利益的收支,應予制止和糾正,制止糾正無效的,要向主要領導或有關監督部門匯報。對違法亂紀人員和因嚴重失職造成國家和集體財產重大損失的人員提出處理意見。稽核人員對原始憑證的取得和填制情況進行審核,記帳憑證填制后,必須對每一頁記帳憑證的內容進行審核。

  ⑴記帳憑證是否附有原始憑證,記錄的經濟內容是否與所附的原始憑證內容相符;

  ⑵會計科目的運用和金額填列是否正確;

  ⑶記帳憑證的摘要、日期、附件張數、章印、編號等是否齊全;

  ⑷審核憑證所記錄的經濟業務是否合法、合理。稽核人員對帳簿的設置、種類帳簿的登記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規范,總帳與明細帳是否平行登記,月末相關帳戶余額是否對應或一致,帳簿的啟用、結帳和對帳、記帳錯誤的更正方法等方面進行審核。

  第十六條記帳

  會計崗位職責:

  ⒈執行財經紀律和財務規章制度,掌握各項費用的.開支渠道和開支標準,加強財務監督,把好財務收支關。

  ⒉負責與出納進行結帳并填制記帳憑證,登記明細帳,及時分析、清理債權和債務,結算往來款項。

  ⒊正確核算和計算工資分發表,做好各項代扣款工作,協助出納按時發放工資。

  ⒋根據銀行結算辦法及現金管理規定,定期核對銀行存款余額,協助做好余額調節表,做到帳帳、帳款相符。

  5.根據會計制度的規定,認真審核原始憑證,正確運用會計科目,準確、及時地登記帳簿,并按規定結帳,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做到數字真實,內容完整,報送及時。定期進行財務分析,針對存在的不足之處提出改進措施。

  6.對各項開支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進行審核。對于不符合規定或手續不全的經濟業務,有權拒絕辦理。

  7.管理本局會計檔案,負責裝訂及妥善保管各種憑證、帳簿、報表等會計檔案資料,并立卷歸檔。

  第十七條

  出納會計崗位職責:

  ⒈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制度,把好現金收付關,接受有關部門和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對庫存現金帳、款的檢查。

  ⒉負責辦理現金和銀行存款業務的收付,對原始憑證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規定的憑證有權拒付。

  ⒊負責登記銀行存款、現金日記帳,現金帳面余額要與實際庫存現金相符,銀行存款的帳面余額要及時與銀行對帳單核對,月末要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使帳面余額和對帳單調節相符。對于未達帳項,要及時查詢。做到日清月結,真實準確。

  4.妥善保管好現金、有價證券、各種支票和收據;不得將空白支票交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簽發,不得將銀行帳戶出租、出借給任何單位或個人辦理結算。

  5.認真填寫轉帳支票和現金支票,超過現金結算起點的業務,必須通過轉帳結算。因特殊原因簽發的空白支票,要寫明收款單位、簽發日期,規定限額和用途,并及時清理結算。

  6.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收入、費用、債權債務等帳簿登記工作,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工作。

  第五章項目監管制度

  第十八條對各種政府投資的基建、農田水利、綠化等工程項目,要嚴格遵守鎮政府關于工程項目建設招標監管審計的有關規定,嚴格按程序進行項目的立項、招投標、質量監督、審計及撥付款。

  第六章現金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現金出納要嚴格遵守人民銀行關于現金管理的規定,無特殊情況禁止超限額存放現金;要不定期清點余額,做到帳帳、帳實相符。要注意加強防范措施,確保資金安全。

  第二十條嚴格禁止公款私借。因公購物或出差確需借用的,要報分管領導同意,填寫統一格式的現金借用單,經鎮長簽批后方可借用。在公事完成或出差歸來后7日內,必須按程序進行報帳核銷,否則,從單位經費中扣還。

  第二十一條對借出的款項,各經辦財務人員要加強責任心,隨時清理匯總,督促借款人員及時歸還。

  第七章經費限額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為提倡節約,控制浪費現象的發生,對車輛燃油、公務接待等費用實行限額管理,具體標準單獨發文。

  第二十三條對車輛維修實行定點、雙人維修制度。維修前,要報黨政辦批準,由黨政辦安排專人與司機一同到指定維修點維修,費用由黨政辦統一結算。

  第八章政府采購制度

  第二十四條要嚴格執行鎮政府關于辦公用品采購的有關要求,所有辦公用品一律實行政府集中采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采購,否則一律不予入帳報銷,所發生費用由有關責任人自行承擔,并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九章資產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各部門、單位的所有資產為政府所有,實行黨政辦、財政所綜合監管,部門、單位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十六條各部門單位要確定固定資產管理人員,設定固定資產管理臺帳,黨政辦、財政所要制定制度,設立固定資產總帳,填寫使用卡片,明確責任到部門和站所,對各部門、站所的固定資產每年進行一次清查,做到帳帳、帳卡、帳實相符。

  第二十七條各部門、單位因工作原因發生人員變動時,要及時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或退還手續。

  第二十八條采購辦采購固定資產并交付使用單位后,要及時通報黨政辦、財政所備案、記賬。

  第十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由黨政辦和財政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事業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制度 篇8

  為了規范和加強會計財務工作,充分發揮會計工作在財務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以及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我縣單位實際情況和內部管理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一、會計管理體系

  (一)單位領導人職責:

  1、單位領導人領導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執行《會計法》,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保障會計人員的職權不受侵犯。

  2、單位領導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基礎工作負有領導責任,負責對各項內部會計制度進行監督、實施、落實。

  3、對認真執行《會計法》,忠于職守,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財政部門、單位領導及時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二)會計主管職責:

  1、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政策以及各項財務制度,履行會計核算、會計監督職能。

  2、編制財務收支計劃,編制預算計劃,擬定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開辟財源,有效使用資金。

  3、定期(季度、半年度、年度)對單位的財務收支使用狀況進行分析,準確為領導提供財務信息,做好領導參謀。領導好財務會計工作,做好對銀行、稅務、財政等部門的協調、溝通工作。

  4、組織好財會人員的業務學習,提高財會人員業務水平,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職業道德,廉潔奉公,實事求是,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

  (三)會計部門與其它部門的關系:

  1、會計部門要經常與業務部門溝通,及時為業務部門提供核算信息,經常深入基層第一線,了解、掌握第一手資料,做好財務后勤保障工作,為單位中心工作服務。

  2、按照上級有關精神,實行政府采購制度,把好維修項目、基建工程的審計關。

  3、業務部門領用支票,必須在五日內結賬。收到的支票必須在一日內交財務室解交銀行,促進資金回籠,保證資金運用安全。

  4、配合財政、銀行做好每月代發工資工作。

  (四)各單位采用收付實現制會計制度,采用借貸復式記賬方式。

  二、會計人員的崗位責任制

  各單位設立財務室(可隸屬辦公室),根據本單位實行集中記賬的具體情況,設置以下會計崗位:會計主管一名,出納會計一名,下屬事業單位各配報賬員一名。

  (一)會計主管的崗位責任制:

  1、宣傳貫徹執行《會計法》和各項財務制度,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各類收支項目和收支標準,加強會計監督、領導財會人員同一切違法亂紀弄虛作假行為作斗爭。

  2、負責編制財務計劃,定期檢查計劃執行情況,做好財務分析,參與單位各項消耗定額的制定或修訂,為規范和加強財務工作獻計獻策,當好參謀。

  3、堅持按規定做到“收支兩條線”,貫徹率達百分之百。

  4、根據各項經濟業務及會計制度的規定負責對收、付款憑證、賬冊、報表的審核,確保會計工作規范化。編制憑證和記賬,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正確、賬目清楚、賬實相符、按期上報。

  5、加強單位財產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定期組織對流動資金、固定資產、債權債務進行清查、盤點、處理,確保單位資產安全完整。發生溢缺,及時處理,保證單位財產賬、賬實相符(每年于六月)。

  6、加強對票據的管理,對領取的各種票據,要定期與財政進行核對,對領用部門要定期核對和抽查,并接受財稅部門的監督。

  7、組織全體財會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培訓學習,學習財會理論知識和新的會計法規、制度,不斷提高會計人員業務素質。

  8、對違反財會制度和財經紀律的財務收支有權拒絕辦理,并及時向單位領導或上級財會部門報告。

  9、做好會計資料的整理、保管,按會計檔案制度要求存檔。

  (二)出納會計崗位責任制:

  1、嚴格按照財經紀律有關規定,準確處理好各項經濟業務的款項收付。

  2、認真審核原始憑證,堅決抵制白條及不合格憑證入賬,認真編制記賬憑證,及時登記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

  3、嚴格按照現金管理制度的規定,認真辦理現金收付業務,不得坐支,不得白條抵庫,不準任意挪用現金,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設立“小金庫”。暫借現金由領導審批,堅持報銷憑證“一支筆”審批制度。

  4、嚴格按照銀行結算制度規定,認真辦理銀行業務收支、款項支付必須經單位領導批準后方可支付。不準出借賬戶,外單位支票不準在本單位套用現金。

  5、加強支票管理,領取支票碰到疑難時,須報領導批準,不準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簽發支票必須在支票上寫明收款單位名稱,款項用途。收到的支票一律不得背書轉讓。

  6、對現金、支票、匯票和各種有價證券,要確保安全有效,保險箱密碼和鑰匙,不經主管領導批準不得輕易交給他人。

  7、負責發票、收據的保管,要專設登記簿進行明細登記,做好購入、領用、收繳等情況的記錄,并定期對領用部門核對和抽查。

  8、做好每月的工資、獎金、津貼等現金發放工作,經常定期軋賬,發現情況,立即向領導匯報。

  9、配合會計主管做好賬務工作,堅持原則,忠于職守,廉潔奉公,處處為方便職工著想,服務工作。

  (三)報賬員的崗位責任制

  1、負責保管、使用本單位的備用金,并確保其安全完整。

  2、負責本單位各種稅、費的上繳及日常經費開支的報銷。

  3、組織進行本單位的收費工作,各項收費資金及時上繳財政專戶,不得公款私存。

  4、負責初審原始憑證,分類匯總,填制各種結報憑證,經稽核審核、本單位負責人簽字、同意后,到財務室辦理結算報銷手續。

  5、完成本單位及財務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賬務處理程序制度

  (一)各單位采用通用記賬憑證(借、貸記賬憑證),會計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并連續編號。

  (二)會計賬簿的設置: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備查賬。總賬、現金、存款日記賬采用訂本式,明細賬采用活頁式,賬簿啟用時正確填寫好扉頁。

  (三)單位的賬務處理程序,采用憑證賬務處理程序,有效地組織會計核算。

  (四)記賬憑證及時傳遞,不得積壓。

  (五)會計報表的種類和要求:

  1、對外報送的會計報表,月報:資產負債表、收支明細表、基本數字表、往來款明細表;年報: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總表、行政事業支出明細表、基本數字表、往來款明細表、專用基金收支明細表、決算表及文字說明。

  2、以“誠信為本”為基本原則,編制報表的要求:真實可靠、計算準確、內容完整、上報及時。

  四、會計內部牽制制度

  1、出納工作與會計工作要嚴格分開,分別負責。

  2、出納人員不得兼職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及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3、會計人員實行回避制度,單位領導人的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主管人員,會計主管人員的'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4、出納要根據稽核審核后、并按審批制度規定經有關審批人審批后的單據辦理款項支付。

  5、出納人員負責登記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會計主管應督促及時核對銀行往來并檢查當月發生的“未達賬項”是否屬實,存在未達賬項應及時查找原因。

  6、現金保險箱鑰匙和密碼只能由出納人員保管,不得任意轉交他人,一旦出納人員工作調動,要收回保險箱鑰匙,并及時更換保險箱的密碼。

  7、銀行支票、印鑒要分開保管,銀行支票由出納保管,印鑒章由會計主管保管,支票與現金需存放于保險箱內。

  8、有價證券應由出納人員專職保管,并在明細賬中作明細記載。

  9、出納應做好空白支票的購入、領用工作,支票的簽發應交印鑒保管人核對。

  10、會計主管要定期、不定期地檢查出納保存的“庫存現金”、發票收據和各種有價證券。

  五、會計稽核制度

  (一)稽核工作的組織形式和分工

  1、本單位稽核為兼職,由會計主管負責對記賬憑證、賬簿記錄、會計報表和計劃預算的審核。

  2、稽核崗位直接由會計主管負責。

  (二)稽核工作的職責和權限

  1、審核財務、成本、費用等計劃指標項目是否齊全,是否切實可行,計算是否正確,發現問題要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2、審查各項財務收支是否按財務制度執行,對不符合規定的收支,應提出意見,并向領導匯報,采取措施,及時處理。

  3、審核原始憑證是否合法,內容是否真實,手續是否完備,數字是否正確。

  4、審核記賬憑證的編制是否符合制度規定。

  5、抽查賬簿記錄是否符合記賬要求。

  6、復核各種會計報表是否符合制度規定的編報要求,簽章是否齊全,是否按期上報,發現問題查明更正。

  7、稽核人員要對審核簽署的計劃預算、憑證、賬簿和報表負責。

  六、財產清查制度

  (一)財產清查包括固定資產清查以及債權債務的清查(一年不少于一次)。清查方式采用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定期清查每年6月進行;在發生意外事故、自然災害損失的情況下進行不定期清查,通過清查使賬實相符,保證資產的安全、完整。

  (二)債權債務的清查,對所有往來款項,要加強結算,核對、清理。半年內還沒有收到的,必須發函、發信、支電或組織專人催收,防止發生壞賬。

  (三)固定資產清查每年6月進行一次,并與明細分類賬、固定資產卡相核對。發生盤盈、盤虧,要及時處理,保證賬物相等,同時,要配合紀檢室對在職干部內審時進行資產核對。

  七、財務收支審批制度

  (一)本單位財務收支必須堅持經辦人簽章,有關人員驗收或證明,領導或有關人員審批制度。

  (二)實行“財務一支筆”審批制度,各項支出,無論金額大小,均由分管領導審核,實行“財務一支筆”審批,再由財務審核后方可報銷(經人事局、老干部局批準、定期發放的工資、獎金及辦理托收手續的水電、電話費除外)。

  (三)各基層單位應當在年度部門預算限額內開支,若有特殊需要,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同意,調整部門預算。

  (四)預算內、外經費支出數額較大的,須經領導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事業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級各類廣播電視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

  第三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單位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單位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單位決算,真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建立科學的財務核算和指標體系,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參與單位重大經濟決策和對外簽訂經濟合同等事項,加強對單位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防范財務風險。

  第五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財務會計機構,配備具備從業資格的財務會計人員。

  省級以上(含副省級)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設置總會計師;規模較大的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按照《總會計師條例》規定的任職資格設置并履行職責。

  第六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的全部財務活動在單位負責人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二章 單位預算管理

  第七條 單位預算是指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根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目標和年度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八條 國家對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余按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標準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力可能,結合廣播電視事業特點、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單位收支及資產狀況確定。定額或者定項補助可以為零。

  少數非財政補助收入大于支出較多的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可以實行收入上繳辦法。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條 預算編制原則:

  (一)堅持合法合規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廣播電視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單位預算。

  (二)堅持完整性和統一性原則。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將全部財務收支在預算中予以反映,并按照國家預算表格和統一的口徑、程序及計算依據編制單位預算。

  (三)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單位預算應當自求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四)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既要考慮事業發展的需要,又要考慮國家財力的可能和單位的收入狀況、資產狀況,保證重點,兼顧一般。

  (五)堅持厲行節約、注重績效的原則。挖掘內部潛力,努力增收節支,加強績效管理,推進績效評價與預算編制的有機結合,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預算編制的有關要求,根據預算年度事業發展目標、計劃與財力可能,以及預算年度收支增減因素、以前年度資金結轉結余、人員和資產等狀況,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編制單位預算。

  第十一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根據年度廣播電視事業發展目標、計劃和預算編制的規定,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一級預算單位按照規定程序報財政部門,下同)。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經法定程序審核批復后執行。

  第十二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批準的預算。預算執行中,國家對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的預算一般不予調整。

  上級下達的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減少支出,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調整預算;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以外部分的預算需要調增調減的,由單位自行調整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收入預算調整后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第十三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全面加強預算管理,建立健全預算編制、審批、執行、調整和績效考評等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決算是指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根據預算執行結果編制的年度報告。

  第十五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編制年度決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門審批。

  對財政部門批復調整的事項,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及時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決算的填報、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完整、準確,規范決算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條 收入是指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為開展廣播電視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八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的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開展廣播電視節目的制作、播出、傳輸、接收、監測等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

  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的資金和經核準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事業收入。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十九條 事業收入包括:

  (一)廣告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因播出、刊登廣告收取的收入。

  (二)收視費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收取的電視節目收視費收入。

  (三)節目銷售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銷售節目取得的收入。

  (四)合作合拍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與國內外單位和機構合作廣播電視節目或合拍影視節目取得的收入。

  (五)節目制作和播放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為其他單位制作和播放廣播電視節目取得的收入。

  (六)節目傳輸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為用戶傳送廣播電視節目取得的收入。

  (七)技術服務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對外提供技術服務、技術咨詢、翻譯服務、信息服務、計量檢測、設備技術安裝和維修等取得的收入。

  (八)其他事業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除上述各項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培訓收入、門票收入等。

  第二十條 經營收入包括:

  (一)銷售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非獨立核算部門銷售商品取得的收入。

  (二)經營服務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非獨立核算部門對外提供經營服務取得的收入。

  (三)租賃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出租房屋、場地和設備等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經營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在廣播電視節目制作、播出、傳輸、接收、監測等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取得的除上述各項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二十一條 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在國家政策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組織收入,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堅持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有機統一。

  (二)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使用財政部門和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并建立健全各種專用收款收據、銷售發票等票據的管理制度。

  (三)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各項收入應當及時入賬,不得由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違規代存代管資金,防止流失。

  (四)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二十二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條 支出是廣播電視事業單位開展廣播電視節目的制作、播出、傳輸、接收、監測等業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四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開展廣播電視節目的制作、播出、傳輸、接收、監測等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為了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項目支出是指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生的支出。

  (二)經營支出,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在廣播電視節目的制作、播出、傳輸、接收、監測等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實行收入上繳辦法的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按照規定的定額或比例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第二十五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單位預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各項支出應當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按照經法定程序批復的預算,堅持量入為出,統一安排使用。單位業務部門按照財務部門核定的預算和規定的程序使用資金。

  第二十六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廣播電視事業單位作出規定,

  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的規定違反法律制度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第二十七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二十八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單獨核算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并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檢查和驗收。

  第二十九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逐步建立健全支出定額標準體系,合理使用資金,控制支出規模。

  第三十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等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支出的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二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加強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票據經辦部門和人員應當對票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財務部門應當加強票據的審核,拒絕報銷虛假票據。

  第三十三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強化成本意識、加強經濟核算,具備條件的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可以根據開展廣播電視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的實際需要,實行內部成本核算辦法。

  第三十四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實行內部成本核算,應當按照核算對象將廣播電視業務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費用進行歸集、分配和計算,其費用可以劃分為直接費用、間接費用和期間費用。

  (一)直接費用是指直接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播出、傳輸、接收、監測等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和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所發生的費用。

  (二)間接費用是指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內部各業務部門為組織廣播電視節目制作、播出、傳輸、接收、監測等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和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所發生的費用。

  (三)期間費用是指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內部行政后勤管理部門發生的各項費用。

  第三十五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實行內部成本核算,其成本費用應當按照支出用途分別歸集到單位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等相應科目中。

  第三十六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實行內部成本核算,其基本建設支出、對外投資、各種罰款、贊助和捐贈支出以及國家規定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的其他支出,不得計入成本費用。

  第三十七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實行內部成本核算,應當建立成本費用與相關支出的核對機制,以及成本核算分析報告制度。

  第五章 結轉和結余管理

  第三十八條 結轉和結余是指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結余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余的資金。

  經營收支結轉和結余應當單獨反映。

  第三十九條 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的管理,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于彌補以后年度單位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加強事業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六章 專用基金管理

  第四十二條 專用基金是指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按照規定提取或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專用基金管理應當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四十三條 專用基金包括:

  (一)修購基金,即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規定在相應的購置和修繕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規定轉入,用于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的資金。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較少的事業單位可以不提取修購基金。

  (二)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財政撥款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于單位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專用資金。

  第四十四條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七章 資產管理

  第四十五條 資產是指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四十六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十七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單位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和規范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保障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八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科學規范、從嚴控制、保障事業發展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根據單位資產存量狀況、人員編制和有關資產配置標準,編制資產購置計劃,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有關要求列入年度部門預算,并履行相關政府采購規定。

  第四十九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應收及預付款項和存貨等。

  第五十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貨幣資金的內部管理制度,構建資金安全管理風險防控機制。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立、使用和管理銀行賬戶。

  第五十一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對應收款項和預付款項應當按時清理結算,加強管理。

  第五十二條 存貨是指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在開展廣播電視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廣播影視節目、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

  (一)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存貨管理制度。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嚴格收發手續,完善存貨驗收、入庫、保管和出庫制度,防止丟失、損壞、變質。

  (二)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加強自制節目、外購節目和合作合拍節目等管理,建立健全廣播影視節目的制作、購置、驗收入庫、播出等制度,

  確保廣播影視節目安全、規范、有效管理。

  (三)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材料明細賬,定期與財務部門的材料總賬進行核對,做到賬賬相符。

  (四)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存貨定額管理制度,科學制定材料儲備定額和主要材料消耗定額,保持合理的存貨庫存量。

  (五)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對存貨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存貨盤盈、盤虧應當按照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明細目錄由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四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固定資產管理:

  (一)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固定資產維護和保養,制定操作規程,建立技術檔案和使用情況報告制度。

  (二)購建和調入的固定資產,由單位資產管理部門負責驗收,單位財務部門參與驗收。購進專用設備和新建的房屋及構筑物竣工時,應當有專業技術人員參加驗收。經驗收后的固定資產應當及時入賬并交付使用。

  (三)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報廢和轉讓,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四)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盤點,保證賬賬、賬卡、賬實相符。對于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當及時按照規定處理。

  (五)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對單位固定資產實行動態管理,提高信息化水平,并按照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報送固定資產購置、使用和處置等情況。

  第五十五條 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在建工程管理,在建工程達到預定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

  第五十六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本單位無形資產的評估確認、開發、保護、使用和轉讓管理。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應當計入事業支出。

  第五十七條 對外投資是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在保證單位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投資的,應當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廣播電視事業單位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合理確定資產價值。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投資企業和投資項目的管理,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十八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出租、出借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五十九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提高資產使用效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大型儀器、設施設備等資產的共享、共用。

  第八章 負債管理

  第六十條 負債是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六十一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的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款項、暫存款項、應繳款項等。

  應繳款項包括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收取的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繳稅費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第六十二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類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六十三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財務風險控制機制,規范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嚴格執行審批程序,不得違反規定舉借債務和提供擔保。

  第九章 事業單位清算

  第六十四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發生劃轉、撤銷、合并、分立時,應當進行清算。

  第六十五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清算應當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六十六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清算結束后,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財政部門批準,其資產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其全部資產無償移交,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二)轉為企業管理的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全部資產扣除負債后,轉作國家資本金。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撤銷的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四)合并的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新組建單位。合并后閑置的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后處理。

  (五)分立的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資產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分立后的事業單位,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第十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六十七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廣播電視事業單位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定期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六十八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在編制年度財務報告前,應當對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查盤點,并編制盤存表,對盤盈、盤虧、報廢、毀損等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第六十九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等主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等。

  第七十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事業發展情況、事業單位收入及其支出、結轉、結余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對外投資、資產出租出借、資產處置、

  固定資產投資、績效考評、社會效益各項指標完成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情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七十一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定期開展財務分析,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預算編制與執行、資產使用、負債情況、收入支出狀況、定員定額情況等。

  第七十二條 財務分析指標分為財務指標和業務指標兩類。

  (一)財務指標包括:預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占事業支出的比率、人均基本支出、資產負債率、總資產增長率、固定資產利用率、事業收入與經營收入分別占總收入的比率、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增長率、頻率(頻道)收入成本比率、每分鐘節目(欄目)制作成本等。

  (二)業務指標包括:廣播電視節目播出時間(小時/年)、廣播電視節目自辦率、廣播電視節目首播率、發射機千瓦小時費用、發射機千瓦小時電費、發射機停播率等。

  除上述指標外,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業務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一章 財務監督

  第七十三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財務監督主要包括對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結轉和結余管理、專用基金管理、資產管理、負債管理等的監督。

  第七十四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財務監督應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相結合。

  第七十五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

  第七十六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七十七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應當執行本規則,但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的適用,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七十九條 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廣播電視公益服務性組織和社會團體,依照本制度執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廣播電視公益服務性組織和社會團體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八十條 下列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或者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的特定項目,不執行本制度:

  (一)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和廣播電視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的生產經營單位;

  (二)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接受外單位要求投資回報的經營項目;

  (三)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的具備條件的其他廣播電視事業單位。

  第八十一條 廣播電影電視科學研究單位和學校執行同行業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第八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財政部門和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制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規定,報財政部、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備案。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本制度,根據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并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十三條 本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事業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體育事業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體育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體育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各級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所屬的各級各類體育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

  第三條體育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體育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單位預算;依法組織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如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參與單位重大經濟決策和對外簽定經濟合同等事項,對單位經濟活動進行控制和監督。

  第五條體育事業單位的財務工作,應接受財政、審計、稅務等有關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六條體育事業單位的全部財務活動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七條國家支持發展體育事業,同時鼓勵體育事業單位充分發揮體育事業的多元功能,依托市場,發展體育產業,多形式、多渠道籌集資金.逐步增強單位自我積累、自我發展的內在動力和活力。

  第二章單位預算管理

  第八條單位預算是指體育事業單位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體育事業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九條國家事業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標準根據事業特點、事業發展計劃、單位收支狀況以及國家財政政策和財力確定。定額或者定額補助可以為零。

  少數非財政補助收入大于支出較多的體育事業單位,可以實行收入上繳辦法。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條預算編制原則:

  (一)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以及體育事業計劃編制單位預算。

  (二)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既要考慮事業發展的需要,又要考慮國家財力的可能,保障重點、兼顧一般。

  (三)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單位預算應自求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四)堅持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的原則,挖掘內部潛力。努力增收節支,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五)堅持嚴格劃清經費渠道的原則。事業經費與基本建設投資不得相互擠占和挪用,并根據有關規定,分別編制預算。

  (六)堅持完整性和統一性原則。體育事業單位必須將全部財務收支項目在預算中予以反映,并按照國家預算表格和統一的口徑、程序及計算依據編制單位預算。

  第十一條預算編制程序:

  體育事業單位根據年度事業計劃,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核定。單位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匯總報財政部門審核批復執行。預算報送時間按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預算編制方法:

  (一)收入預算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含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收入)、經營收人、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收入預算根據事業計劃,參照近年收人情況,并考慮預算年度可能出現的收入增減因素編制。

  (二)支出預算包括事業支出、經營支出、自籌基本建設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和上繳上級支出。支出預算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與財力可能測算編制。

  1、事業支出包括基本工資。其他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其中:基本工資、其他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和助學金,根據單位人員編制、勞動工資計劃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編制;公務費按照人員編制、定額標準或近年來支出的情況進行測算編制;業務費按工作任務和定額編制,無法確定定額的,按近年開支情況測算編制;設備購置費按主管部門批準的設備購置計劃和市場價格進行編制;修繕費按維修定額或實際情況進行測算編制;其他費用測算編制。

  2、經營支出目級科目和事業支出目級科目相同。預算編制方法比照事業支出編制方法辦理。

  3、自籌基本建設支出根據單位基本建設計劃和非財政補助收入狀況,在保證正常支出需要的基礎上從嚴編制。

  4、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按主管部門批準的數額編制。

  5、上繳上級支出按規定的比例或數額編制。

  (三)單位預算必須附有預算編制說明書。

  第十三條預算調整:

  體育事業單位預算在執行過程中,財政補助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一般不予調整。但是,上級下達的事業計劃有大的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減少支出,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單位需報請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調整預算;非財政補助收入部分需要調增調減的,由單位自行調整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收入預算調整后相應調增調減支出預算。

  第三章收人管理

  第十四條收入是指體育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五條體育事業單位的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通過主管部門、上級單位或直接從財政部門取得的體育事業費,包括經常性經費和專項資金。

  (二)上級補助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或上級單位取得的各種非財政補助收入。

  (三)事業收人,即體育事業單位開展體育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財政納入預算的資金和應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核準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計人事業收入。

  (四)經營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在專業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六)其它收入,即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十六條事業收入包括:

  (一)竟技體育比賽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組織或參加各類竟技體育比賽和表演取得的各項收入。

  (二)門票收入,即體育場館舉辦各類文體表演取得的門票收入。

  (三)出售廣播電視轉播權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出售競技體育比賽和表演的廣播電視轉播權取得的收入。

  (四)廣告贊助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利用體育場地、體育比賽服裝和器材等為社會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收入。

  (五)體育技術服務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對外提供技術指導、技術咨詢、技術培訓、信息服務和推廣體育科研成果等取得的收人。

  (六)體育相關業務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組織與體育相關的各種體育交流、體育展覽、體育旅游等活動取得的收入。

  (七)無形資產轉讓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中介機構評估后轉讓無形資產取得的收入。

  (八)其他體育事業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除上述各項收入以外的收入。

  體育事業單位上述八項收入中,屬于從財政專戶領撥的預算外資金以及經財政部門核準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作為單位的預算外收入計入事業收入,同時在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表中反映。

  第十七條經營收入包括:

  (一)銷售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非獨立核算部門銷售商品所取得的收入。

  (二)經營服務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非獨立核算部門對外提供經營服務取得的收人。

  (三)租賃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出租房屋、場地、大型設備等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經營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取得的除L述各項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十八條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體育事業單位應當在國家政策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組織收入,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同時注重經濟效益。

  (二)體育事業單位取得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必須使用財政部門和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票據、銷售發票、門票等票據的管理制度。

  (三)體育事業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自定收費標準。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九條支出是體育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條體育事業單位支出包括事業支出、經營支出、自籌基本建設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和上繳上級支出。

  (一)事業支出,即體育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支出,包括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

  (二)經營支出,即體育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發生的支出。

  (三)自籌基本建設支出,即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以外的資金按排自籌基本建設發生的支出。事業單位自籌資金安排基本建設,應先落實資金來源,并按審批權限,報經有關部門列入基本建設計劃。事業單位應在保證正常事業支出需要,保障正常預算收支平衡的基礎上,統籌安排自籌基本建設支出,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批。核定的自籌基本建設資金納入基本建設財務管理。

  (四)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體育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五)上繳上級支出,即實行收入上繳辦法的體育事業單位按照規定的定額或者比例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第二十一條體育事業單位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數,不能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經營支出應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二十二條體育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各項支出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根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核定的預算統一掌握使用。單位各業務部門的開支,應當事先提出使用計劃交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后執行。

  第二十三條體育事業單仕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沒有統一規定的,由體育事業單位做出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體育事業單位的規定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二十四條體育事業單位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單獨核算的專項資金,應當按照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檢查和驗收。

  第二十五條為了加強支出管理,提高經濟核算水平,有條件的體育事業單位應當根據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的實際需要,實行內部成本核算辦法。其支出可以劃分為直接費用、間接費用和期間費用。

  (一)直接費用是指直接從事體育場、館經營、競技體育表演、體育商業比賽、體育技術服務、體育宣傳品制作和非獨立核算生產經營活動所發生的費用,直接費用計入成本中。

  (二)間接費用是指體育事業單位內部各業務部門為組織和管理體育場、館經營、競技體育表演、體育商業比賽、體育技術培訓、體育宣傳品制作和非獨立核算生產經營活動所發生的費用。間接費用按一定比例計入成本中。

  (三)期間費用是指體育事業單位內部行政后勤管理部門發生的各項費用。期間費用計入當期結余。

  第二十六條實行內部成本核算辦法的范圍:

  (一)非財政補助收入能夠基本滿足正常支出的體育場、體育館、體育運動中心,以及其他體育事業單位。

  (二)體育事業單位附屬的非獨立核算的商品銷售部、餐飲部等。

  第二十七條實行內部成本核算辦法的體育事業單位、單位內部實行成本核算的部門,其成本費用須按支出用途分別歸集到單位事業支出和經營支出的相應科目中去。

  第二十八條體育事業單位的基本建設支出、對外投資支出以及國家規定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的其他支出,不得計入成本費用。

  第五章結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九條結余是體育事業單位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第三十條體育事業單位的結余(不含實行預算外資金結余上繳辦法的預算外資金結余),除專項資金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外,可以按照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于彌補以后年度單位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體育事業單位的經營收支結余應當單獨反映。經營收支結余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彌補以前年度經營收支發生的虧損,其余部分并入單位的結余中進行分配。

  第六章專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條專用基金是指體育事業單位按照規定提取或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第三十二條專用基金包括:

  (一)修購基金,即按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繕費和設備購置費中各列支50%后,用于體育事業單位固資產維修、購置的資金,體育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和有償調撥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直接轉入修購基金。

  (二)職工福利基金,即未按照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轉入,用于單位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三)醫療基金,即未納入公費醫療經費開支范圍的體育事業單位,按照當地財政部門規定的公費醫療經費開支標準提取,并參照公費醫療制度有關規定用于職工公費醫療開支的資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其他有關規定提取和設置的專用基金。

  第三十三條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七章資產管理

  第三十四條資產是體育事業單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三十五條體育事業單位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三十六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款項、預付款項和存貨等。

  第三十七條實行獨立核算的體育事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銀行開設存款帳戶,嚴格遵守銀行制度,接受銀行監督。

  在銀行開戶必須報主管部門批準。一般由單位財務部門開設帳戶,單位內部其他非獨立核算部門不得另設帳戶。銀行存款帳戶只限本單位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給外單位或個人使用。

  第三十八條體育事業單位對應收款項和預付款項要按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帳。對確實無法收回的預付款,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報經主管部門批準后核銷;數額較大的,須報請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核銷。

  第三十九條存貨是指體育事業單位在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

  (一)體育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存貨管理制度。單位財產物資管理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嚴格收發手續,完善存貨驗收、進出庫和保管制度,防止丟失、損壞和變質。

  (二)單位財產物資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編制采購計劃,經單位財務部門核報單位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采購。

  (三)單位財產物資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材料明細帳,定期與財務部門的材料總帳進行核對,做到帳帳相符、帳實相符。

  (四)制定材料儲備定額和主要材料消耗定額。

  (五)體育事業單位應當對存貨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帳實相符。存貨盤盈、盤虧應及時調帳。

  第四十條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和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系統具體情況制定各類固定資產明細目錄。

  第四十一條體育事業單位要加強固定資產管理:

  (一)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固定資產維護和保養,制定操作規程,建立技術檔案和使用情況報告制度。

  (二)購建和調入的固定資產,由單位財產物資管理部門負責驗收,單位財務部門參與驗收。貴重儀器等專業設備和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竣工時,應有專業技術人員參加驗收。經驗收后的固定資產要及時入帳并交付使用。

  (三)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市場價格和新舊程度估價入帳,或根據捐贈時提供的有關憑據確定固定資產的價值。接受捐贈固定資產時發生的各項費用,計入固定資產原值。

  (四)體育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報廢和轉讓,一般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核銷。大型、精密貴重設備、儀器報廢和轉讓,應當經過有關部門鑒定,報主管部門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批準,具體審批權限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

  (五)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轉入修購基金。

  (六)體育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盤點,做到帳、卡、物相符。對于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當及時按照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單位接受贊助、捐贈的實物必須嚴格按照有關存貨、固定資產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三條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等。

  (一)體育事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無形資產的評估確認、開發、保護、使用和轉讓進行管理。

  (二)無形資產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確定。

  (三)體育事業單位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計入事業收入。體育事業單位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計入事業支出。

  第四十四條對外投資是體育事業單位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一)體育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或者備案。

  (二)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三)對外投資必須進行充分的技術和經濟效益論證,保證國有資產的完整和增值。

  第八章負債管理

  第四十五條負債是體育事業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四十六條體育事業單位的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款項、暫存款項、應繳款項等。

  (一)借入款項是指體育事業單位為開展各項活動向財政部門、主管部門、上級單位、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借入的款項。

  (二)應付款項和暫存款項是指體育事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應付未付的各種款項。

  (三)應繳款項是指體育事業單位收取的應當上繳財政納入預算的資金和應當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繳稅金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上繳的款項。

  第四十七條體育事業單位應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并按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的期限內歸還。

  第九章事業單位清算

  第四十八條體育事業單位發生劃轉撤并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

  第四十九條體育事業單位清算應當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五十條體育事業單位清算結束后,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財政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其資產分別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體育事業單仕,其全部資產無償移交,并相應劃轉體育事業經費指標。

  (二)轉為企業管理的體育事業單位,全部資產扣除負債后,轉作國家資本金。

  (三)撤銷的體育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四)合并的體育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新組建單位,合并后多余的國有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第十章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五十一條財務報告是反映體育事業單位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體育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定期編制財務報告,做到內容完整、數據真實、計算準確、說明符合實際情況,并定期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五十二條體育事業單位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情況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五十三條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體育事業發展狀況、體育事業單位收入及其支出、結余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情況,對本期或者長期財務情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四條體育事業單位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事業效果、預算執行、資產使用、支出狀況、財務管理等。

  第五十五條財務分析指標包括財務指標和業務指標兩類。

  (一)財務指標包括:經費自給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占事業支出的比率、資產負債率、預算完成率、事業收入占總收入的比率、經營收入占總收入的比率、事業收入增長率、經營收入增長率等。

  (二)業務指標包括:參加全民健身人數、專業運動隊人數、獲世界冠軍數、獲洲際比賽冠軍數、獲全國比賽冠軍數、體育場館開放天數、體育場館使用率等。

  除上述指標外,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業務特點確定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國家對體育事業單位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依據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非國有體育事業單位,依照本制度執行;其他體育事業單位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五十八條下列體育事業單位或者體育事業單位的特定項目,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同行業或者相近行業財務制度,不執行本制度:

  (一)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體育事業單位和體育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的生產經營單位;

  (二)體育事業單位對接受外單位要求投資回報的經營項目;

  (三)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的具備條件的體育事業單位。

  第五十九條主管部門所屬的體育科學研究單位和學校執行同行業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第六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的體育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可根據本制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規定,報財政部、國家體委備案。體育事業單位可按照本制度,根據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并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十一條本制度由財政部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六十二條本制度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國家體委和財政部聯合頒發的《體育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辦法》[(93)體計財一字637號]同時廢止。

  事業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財務管理和會計監督,規范財務行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公司法》,以及有關法規、政策、制度,結合本集團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各全資子公司(含事業性質、企業化管理單位)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所屬企業)。

  第三條集團公司和所屬企業是獨立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集團公司各職能部門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不得自立銀行帳號。

  第四條集團公司對國家授權經營的國有資產負有保值增值責任,集團公司對各所屬企業所占用的國有資產實行占有責任制。各所屬企業必須設立會計機構,根據內部牽制制度合理配備會計人員,及時、準確、真實地核算企業所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并實行有效的會計監督。

  第五條各所屬企業應加強經營管理,努力降低成本、費用,確保企業財產的安全完整,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

  第六條各所屬企業的財務部門和財務人員必須自覺地接受集團公司財務監督管理,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對會計帳冊應妥善保管,未經集團批準不得銷毀;對企業的資金,不得以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嚴禁資金體外循環。

  第七條集團公司對各所屬企業的管理以產權為紐帶,享有投資收益權。

  第八條各所屬企業不得以其資產對非控股子公司或集團以外的法人提供擔保,因特殊原因需提供擔保的,必須經集團公司批準。

  第二章集團公司財務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九條集團公司設計劃財務部,對所屬各企業及參股

  公司占有的集團資產實行統一管理。

  一、制訂和完善集團公司財務管理制度、會計核算制度及其他財會規章制度,并負責實施。

  二、負責集團總部會計核算、報表合并和財務分析,對所屬企業財會業務進行指導、檢查、考核。對發現違反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規定的應予以糾正。

  三、建立和完善集團預算管理體系,組織集團所屬企業年度預算的編制,并編制合并預算,負責預算執行情況的跟蹤、分析并提出建議。

  四、參與投資項目效益論證,實施過程的財務監督;負責集團公司投資權益的管理,并向集團提供投資收益分析報告,參與各所屬企業投資收益分配工作,并對投資方面重大決策(如投資、融資、利潤分配等)向集團決策層提供建議;建立健全投資檔案,對集團股權性投資項目參與股權管理。

  五、負責集團授權經營考核及獎勵方案的實施與跟蹤,分解下達各所屬單位占用的國有資產增值指標并按期考核;對授權范圍內的國有資產進行清產核資、產權登記、產權界定。

  六、對所屬企業財務管理實行財務主管委派制,制定管理規定并負責實施。

  七、根據集團經營戰略,協調各所屬企業之間的資金分配和資金調撥,根據集團發展需要,策劃集團融資方案并實施。

  八、了解各所屬企業重大經營決策,提出財務風險防范措施,向集團提出建議。

  九、制定集團公司內部結算價格。按照市場價格制訂集團公司內部之間的結算價格,調解因價格而引起的集團公司內部經濟糾紛。

  十、如實反映集團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按照有關規定,編制集團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和集團公司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章所屬企業財務機構職責

  第十條貫徹執行國家的財務會計政策法規,執行集團

  公司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具體實施辦法并負責實施。并報送集團公司計劃財務部備案,接受集團公司的財務監督。

  一、做好各項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健全內部會計管理制度。各企業應不斷完善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內部牽制制度、稽核制度以及原始記錄、定額管理、計量驗收、財產清查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健全內部經濟責任制,建立科學規范的內部經營考核體系。

  二、集團所屬各企業實行預算管理。

  (1)每年1月中旬,根據集團預算管理制度,向集團書面報告下一年度的財務預算草案。

  (2)2月中旬上報正式預算案。

  (3)各企業財務預算的主要指標應由集團公司董事會討論通過。

  (4)上報集團的預算案應由企業總經理或單位負責人簽字同意。

  三、所屬企業應真實地記錄和反映本公司的經濟活動和財務狀況,準確核算本公司經營成果,及時向集團公司上報月(季)度、中期、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應根據集團要求聘請具高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年報進行審計。

  四、對外的長期投資項目,資產轉讓、兼并、破產、拍賣,必須經集團公司批準方可處置。

  五、擁有被投資企業20以上權益的.所屬企業,對其長期投資必須采用權益法核算并編制合并會計報表。

  六、固定資產增加、報廢、調出或處置必須報集團公司批準。

  七、壞帳損失單戶在5萬元以上的,必須報集團公司批準,企業不得隨意核銷。各企業壞帳準備金可選擇按應收帳款總額比例提取和按帳齡分析法計提。按應收帳款總額比例提取的,壞帳準備金比例統一按0.5計提。應收帳款的考核辦法按照集團頒布的《關于應收帳款的管理規定》辦理。

  八、每年進行一次財產清查盤點,對各項資產的盤盈盤虧,必須查明原因,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必須報集團批準后方可入帳。

  九、各企業在年度終了進行利潤分配時,須統一按照稅后利潤總額的15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一般不得少提或多提,法定公積金超過注冊資本的企業,在征得董事會同意后可以不再計提。

  十、各企業應嚴格執行集團頒布的財務指令、通知等文件,對文件精神有異議的,應在接到有關文件之日起5天內向集團有關部門遞交書面意見,集團有關部門應在收到文件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一條本制度由集團計劃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通過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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