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試驗設備規范管理制度

時間:2022-04-07 08:41:30 制度 我要投稿

大型試驗設備規范管理制度(通用5篇)

  在當下社會,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大型試驗設備規范管理制度(通用5篇),歡迎大家分享。

大型試驗設備規范管理制度(通用5篇)

  大型試驗設備規范管理制度1

  為加強大型、起重設備的安裝、使用、拆卸管理,保障使用安全,根據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裝拆程序規定

  1.大型機械、起重設備的拆裝作業,必須由具備安裝資質的專業隊伍和專業特種作業人員承擔,無特種操作證不得參與。

  2.安拆作業前,承裝單位要召集工程技術、安全部門人員一同勘察現場情況,協商制定安全技術保證措施。

  3.大型機械的拆除、安裝,對參加拆裝人員要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嚴格遵守拆裝程序,拆裝時要有安全監管員和技術負責人在場指揮和監護。

  4.大型機械的安裝、拆卸作業,應遵守電氣、機械、高空作業安全規程,防止觸電、墜落、擠傷等事故。

  5.安裝完畢的設備,應符合《起重機械安全規程》和《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之要求,通過公司安檢部門驗收合格,并通過國家承認的第三方檢測單位檢測合格,方可準予使用。

  二、裝拆前零部件檢查制度

  1.大型施工機械在裝、拆之前,要先檢查機械的金屬結構部件應無嚴重腐蝕、彎曲變形、焊縫不開裂。工作爬梯、防護欄桿安全可靠。

  2.要檢查安全保護裝置完好無損,各聯接螺栓、銷軸、配線、鋼絲繩、塔吊壓重配重的數量或長度完整齊全,無損壞。

  3.檢查齒輪、滑輪、連軸器、減速器、制動器等機械零部件外觀完好,固定牢靠,沒有裂紋損傷。

  4.檢查各電氣線路、電纜、集電器、電阻器、開關、接觸器等電氣部件符合使用要求,電機繞組以及線路絕緣電阻≥0.5MΩ。

  5.檢查隨機工具以及使用的麻繩、吊索、吊環、卸甲、手拉葫蘆等工具齊全牢固,完好無損,確保安全可靠。

  6.拆卸完畢,要清理、保養好機械設備的各種零部件,并保管堆放整齊。

  三、安全技術交底制度

  1.拆、裝塔吊時,應嚴格執行國家標準、建設部標準及行業標準和生產廠家使用說明書中的規定要求進行。

  2.根據施工現場實際情況,編制切實可行的拆、裝工藝和方案,并嚴格按工藝和方案要求組織交底、實施。

  3.參加起重設備拆、裝作業人員,應認真學習拆、裝工藝方案,掌握本崗位、工位作業要求。

  4.在起重設備拆、裝過程中,應由拆、裝指揮人員統一指揮,并做好安全監護工作(作業區應懸掛警示標牌)。

  5.拆、裝進場前,查看施工現場周圍環境、道路、安全措施等以及現場配合準備工人情況,具備拆、裝條件方可組織人員進場。

  6.參加拆、裝作業人員應接受安全技術交底。由技術負責人組織,由拆、裝指揮作施工過程工藝、方案交底;機電工長作拆、裝過程安全交底,并履行簽字手續。

  7.拆、裝只允許在四級風以下進行作業,如在作業過程中,突然遇到風力加大,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并緊固連接螺栓。

  大型試驗設備規范管理制度2

  為了充分發揮生態學院大型精密儀器設備的使用效率,確保大型精密儀器設備的安全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凡儀器設備單臺(件)價格在人民幣10萬元以上的均為大型精密儀器設備;

  第二條大型儀器設備須建立健全技術資料檔案(申購儀器論證書、裝箱單、驗收單、備忘錄和使用說明書、操作手冊等);

  第三條大型精密儀器設備實行專管共享,在學校大型儀器共享平臺申請使用。

  第四條大型精密儀器設備配備專門的技術管理人員,技術管理人員由有經驗、責任心強的實驗技術人員或教師擔任。對兼職的教師由學院按年給予適當的崗位補貼,

  第五條大型精密儀器設備技術管理人員需履行如下的職責

  1、參與新購大型儀器設備驗收工作;

  2、負責建立大型儀器設備的技術資料檔案;

  3、制定并執行單機儀器設備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4、負責儀器設備的日常使用和管理,以及運行記錄或使用記錄的填寫和存檔;

  5、負責儀器設備的日常維護,若儀器設備出現故障或損壞,須負責制定維修計劃和方案,及時組織維修,填寫維修記錄并對維修進行驗收;

  6、負責儀器設備日常耗材購置申報,制定每年的.采購計劃;

  7、對其他使用該儀器設備的人員進行培訓和技術指導;

  8、負責儀器設備對外服務的管理和接待;

  9、長期外出時須負責推薦臨時技術管理人;

  10、兼職技術管理人員不坐班,但在正常上班時間須保證提供儀器設備的使用,不得無理由地拒絕提供服務。

  第六條大型精密儀器設備發生故障時,要及時組織修復。對較大事故,負責人(或當事人)要及時寫出詳細的事故報告,由實驗室(中心)主任組織有關人員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并及時向學院及校設備主管部門通報情況。

  第七條大型精密儀器設備使用按學校大型儀器共享操作規程進行。

  第八條未經培訓、考核的人員不得上機操作。由于違反該規定造成儀器設備損壞或性能下降的將酌情嚴肅處理,進行相應的賠償,賠償標準參照相關規定。

  第九條大型精密儀器設備一律不準自行拆卸或解體使用,確有必要時,須經院領導研究審批,否則,將作為責任事故予以追究。

  第十條大型精密儀器設備不借出使用,任何個人不得違反。

  第十一條大型精密儀器設備對外使用實行收費制,收費辦法按學校要求。

  第十二條學院每年對所有的大型精密儀器設備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一次檢查評估,對評估優秀的技術管理人給予表彰,對評估差的技術管理人必要時進行更換。

  大型試驗設備規范管理制度3

  一、大型機械管理

  1、機械進場的控制:

  對進入本現場的所有機械進行控制和認可,并建立進場機械的動態臺帳。機械進入本工程現場后,對其逐一進行驗證認可,對符合要求的機械,填寫能力認可表,對不符合要求的機械,要求機械出租單位更換、限期整改或退出現場。確保施工(生產)機械處在安全狀態。

  2、人員的要求

  大型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必須經過特殊專業培訓并取得地方勞動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具有操作資格,經定機任命后,才具有操作權力。

  大型起重機械要嚴格執行定人、定機、定崗位制度,起重機械調動時,執行機調人隨的規定。

  對違章指揮,司機有權拒絕執行操作。

  起重機發生異常要及時報告處理,嚴禁帶故障作業。

  司機操作時要集中精力,注意信號和作業區域,避免發生過卷和碰撞。起重機落臂桿、行走、回轉時要注意觀察周圍,另一司機負責監護。嚴禁與其他人員閑談,只對指定的指揮人員的信號做出反應,但對于緊急停止信號,不管是誰發現的,在任何時候均應服從。不符合操作規程的指令,司機應拒絕執行。司機在身體不適或精神不佳時,不應操作起重機。司機堅持做到“十不吊”。

  3、大型起重機械的安裝和拆卸

  對于進入本現場安拆的起重機械(含施工電梯),施工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施工前編制施工方案,經項目部審核、批準。確保拆裝過程中人員和機械設備的安全。施工中對其監督,投入使用前進行驗收及負荷試驗。

  新購、大修后或移裝的起重機在安裝前,由機械管理部負責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對該起重機進行全面檢查,對運輸不當和保管不當所產生的變形,開焊等缺陷要認真進行檢修,校正做好記錄。達到技術要求后方可安裝。

  所有安全保護裝置在安裝前均應認真檢查,證明其完整無損并靈敏可靠,方可安裝。

  大型起重機的安裝和拆卸,由作業單位的技術人員編制作業指導書和安全措施,并經機械管理部門、安全監察部門、工程部門和公司總工程師審批簽字,對參加拆裝的人員要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鑒字后方可實施。拆裝時要有技術負責人在場指導。如果作業過程中需要變動,必須經作業指導書編制人和總工程師同意,鑒字后方可實施。作業過程中,技術人員要做好各頂記錄

  大型起重機安裝完畢后,要按規定進行調試,對各部位的安全裝置要進行可靠性試驗,對整機進行負荷試驗、安裝調試,負荷實驗記錄等要存檔保存。驗收工作由安裝單位組織,機械管理部、安全監察部、工程部和使用單位參加。驗明合格后,安裝單位可向使用單位交接。

  起重機的結構,技術參數和電器控制系統不得任意修改,必須改裝時,提出計算資料、施工圖紙和改裝方案,在不改變原機結構性能時,由機械管理部同意,總工程師批準;改變性能時,應經總工程師審核,報主管機械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局批準后執行,改裝后由機械管理部門規定經過六個月試運后辦理驗收,改裝的資料存檔保管。

  起重機不準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

  4、鋼絲繩管理

  使用單位要加強對鋼絲繩的管理,經常檢查,嚴格執行鋼絲繩報廢技術標準。

  5、潤滑部分

  經常檢查潤滑油,按使用說明書保養記錄冊要求添加更換潤滑油,并作好記錄。

  6、使用單位要認真做好技術保養,保養作業由使用單位領導組織進行,并將保養執行情況報機械管理部門,使用單位要明確規定保養責任制。

  7、起重機的超負荷作業要嚴格管理,實行審批制度。

  1)必須超負荷工作時,由使用單位提供可靠的計算依據,制定合理的作業方案(包括安全措施和出險時的搶救方案),經總工程師批準,由安全監察部、機械管理部監督實施。

  2)超負荷作業前,使用單位必須組織對起重機全面檢查,確認起重機的機況良好方可作業;起重機如有故障,不得工作。

  3)超負荷作業后,使用單位組織對起重機全面檢查,并將超負荷作業和檢查狀況記入本機檔案。

  4)兩機以上聯動作業,由使用單位提出作業方案,經總工程師批準方可進行。

  8、使用過程中的檢查

  所有施工(生產)機械(包括自有、外租、分包自帶)都配置隨機安全操作規程牌。發現施工(生產)機械安全裝置問題、或受到不良環境因素影響時,(廢氣、廢液、排放影響到關鍵部位)立即采取停機檢查,制定保護措施及時檢修。

  單位對大型起重機械要認真執行點檢制度.

  8.1日檢:

  由司機在班前檢查,確認起重機具備安全可靠運行條件,并做好保養、檢查記錄,方可作業,多班作業由交接班司機按共同規定的項目進行檢查。

  8.2周檢:

  使用單位的機械員同司機共同對起重機的主要部位和潤滑保養質量進行檢查,做好記錄。對查出的問題組織處理,并將周檢情況向領導匯報。

  8.3月檢:

  使用單位負責人、技術人員、機械員、司機和維修人員共同參加,利用不少于4小時的時間,對起重機進行一次較全面的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1)起重機正常工作的技術性能;

  2)安全保護裝置和儀器的可靠性;

  3)傳動機械、制動系統、電氣線路和電器元件;

  4)金屬結構的變形、裂紋、腐蝕、焊接、鉚焊、螺栓的連接情況;

  5)鋼絲繩的磨損變形和尾端固定情況。

  6)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要立即組織修復,并將月檢情況向機械管理部門提出處理報告,存檔管理。

  使用過程中,對現場機械的安全文明情況進行巡視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向責任單位下達整改單并限期責任單位整改和提交反饋。確保施工(生產)機械在施工過程中的安全。

  9、操作人員的教育

  對進入本現場所有的機械操作工,在進行安全入場教育時,由安監部組織,機械工程師負責進行一次相關機械安全操作規程的入場學習培訓;對進入本現場(與施工質量有直接關系)焊接機械和加工機械的操作工等同時還要進行一次相關機械技術操作規程的入場學習培訓。

  10、起重機械操作人員管理

  機械管理管工程師負責掌握和控制本工程現場起重機械操作人員的持證情況,經常查驗現場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操作證件,對無證操作的情況立即制止,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大型試驗設備規范管理制度4

  第一條:檢修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第一、質量第一的方針,保質保量全面完成本職工作任務。

  第二條:檢修人員要做到“三好四會”(管好、用好、修好;會操作、會檢查、會維護、會排除障礙),經常向運行人員了解設備狀況,及時消除設備缺陷。

  第三條:設備定期維護保養和計劃檢修制度,嚴格執行維修標準,確保設備安全,經濟運行。

  第四條:嚴格檢修技術設備的交接驗收工作,重點檢修項目要進行試運行。設備改造后要寫出書面報告。

  第五條:認真做好檢修技術記錄,積累各種技術資料。版權所有

  第六條:對發生事故和異常情況,要認真調查分析原因總結經驗,吸取教訓,不斷改進工作。

  第七條:要節約各種原材料,愛護工具、設備,提倡修舊利廢,反對鋪張浪費。

  大型試驗設備規范管理制度5

  第一條為了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銷售、使用、檢驗、檢測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包括特種設備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機場的專用設備的安全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壓力管道設計、安裝、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協調、解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必需的經費,并將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納入對下級人民政府的考核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特種設備安全狀況的監督檢查,明確人員,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是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建設、財政、價格、工商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對本行業內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自律管理,配合、協助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做好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特種設備的生產單位,應當依法報經國務院或者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向設區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特種設備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報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或者檢驗、檢測人員證書。

  第七條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生產、使用,保證特種設備的產品質量和安全使用。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全面負責。

  提倡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辦理第三者責任保險。

  第八條特種設備的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附有的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第九條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為管理責任人;使用單位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種設備的,受托人為管理責任人。管理責任人依法履行特種設備的管理義務。

  新安裝特種設備未移交使用單位的,項目建設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業主共有的電梯,由業主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為管理責任人。業主未委托的`,由全體業主協商確定管理責任人;協商不成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機構)應當指導、協調業主確定管理責任人。未確定管理責任人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的,應當暫停使用。

  第十條氣瓶充裝單位在氣體充裝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氣瓶進行安全檢查。

  禁止使用下列氣瓶充裝氣體:

  (一)沒有檢驗、檢測標識的;

  (二)超過定期檢驗周期的;

  (三)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的;

  (四)超過安全使用年限的。

  氣瓶充裝單位發現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氣瓶,應當按規定送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發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氣瓶,應當作出回收處理。

  氣瓶的回收處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條鍋爐房的建造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第十二條鍋爐用水的水質、鍋爐的化學清洗和停爐保養,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鍋爐停用一年以上重新啟用的,應當經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合格。

  第十三條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的要求進行。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日常維護保養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并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其他特種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應當由管理責任人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的要求進行。管理責任人不能按照要求進行日常維護保養的,應當委托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或者其他有日常維護保養能力的單位進行維護保養。

  鼓勵特種設備制造單位直接從事本單位所制造特種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活動。

  第十四條電梯主要部件嚴重損壞,危及公共安全的,可以按照設區的市規定的簡易程序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未設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電梯大修、改造、更新經費籌措方案。

  按照簡易程序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將維修內容、維修預算、維修單位等事項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示,并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撥付使用完畢后一個月內將維修資金使用總額及業主分攤情況向全體業主公告。

  第十五條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履行法定的檢驗、檢測義務時,有權自主選擇委托有資質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有關部門不得對其選擇委托權進行限定。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將法定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報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應當客觀、公正,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依法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禁止轉讓、出租和出借下列證書、文件或者標識:

  (一)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書;

  (二)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證書;

  (三)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書;

  (四)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或者檢驗、檢測人員證書;

  (五)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或者鑒定結論;

  (六)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標識。

  第十八條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用油桶等容器改裝或者采用其他類似材質卷制、焊接的可以輸出蒸汽、產生壓力的簡易設備。

  第十九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執法責任等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執法隊伍建設,切實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十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事故等級依法履行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職能。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事故影響程度,委托下一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原因調查;受委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再委托其他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原因調查。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證書。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注銷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書,吊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或者檢驗、檢測人員證書。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法生產、銷售簡易設備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簡易設備,可以并處簡易設備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或者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違法使用簡易設備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拆除、銷毀;逾期未拆除、銷毀的,予以沒收,并處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簡易設備構成特種設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條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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