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管理制度

時間:2022-07-21 09:00:21 制度 我要投稿

二手房管理制度(通用5篇)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二手房管理制度(通用5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二手房管理制度(通用5篇)

  二手房管理制度1

  為保障小區房屋的使用安全和管理秩序,維護住戶的正當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房屋產權、使用等國家法律規定,結合小區實際和服務需要,制訂本管理規定:

  一、在您使用房產前,請認真閱讀開發商提供的《住宅使用說明書》及《住宅質量保證書》,以便對該房產有充分的了解,能更好更合理地使用該房產。并請認真閱讀《業主臨時公約》和《業主手冊》中的各項管理規定,以便在入住以后,能很愉快地融入這清新、優美的生活環境中。

  二、接收房屋時,應認真按說明書檢查房產的內部設施設備是否齊全、完好,認真進行驗收,并詳細填寫《入住交接驗收表》和《房屋交接書》,作為房屋質量、保修、維修的重要依據。

  三、房屋裝修必須嚴格按照《裝修管理規定》的要求進行裝修。

  四、房屋使用不能改變原有設計用途,如確需改變的應事先告之管理處,經管理處核實可以改變用途的',辦理好相關手續后,方能使用。

  五、毗鄰之間,應當相互關愛,異產毗連房屋因使用不當,對他人的正常生活造成損害的,應積極給予解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責任。

  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需入室維修的,管理處事先同業主聯系,業主應積極配合,提供方便。

  七、各業主和使用人不得在自有陽臺與窗戶玻璃上亂搭、亂貼、亂掛、設立招標、廣告牌等。

  八、室內自用部位的設施、設備維修,管理處可提供有償服務,由業主自主選擇。

  九、房屋轉讓、買賣雙方應到管理處辦理轉讓后的更名、業主登記、維修基金結算等相關手續。

  十、房屋出租必須到管理處按“房屋租賃管理規定”辦理租賃手續。

  二手房管理制度2

  物業項目房屋本體及公用設施管理要求

  1、制訂鋼管桁架、砌體、鋼筋混凝土、防水、裝飾、門窗等結構、工程以及公用設施的詳細維修養護計劃和實施細則。

  2、定期進行房屋查勘。確保房屋和公用設施的安全、正常使用。

  3、規范二次裝修,全程跟蹤監督。

  4、編制詳細的、符合行政辦事中心及會議大廈物業和東莞氣候特點的房屋及公用設施維修養護計劃。

  5、嚴格制定維修養護工作時間,在不影響用戶活動、辦公、交流的前題下開展維修養護工作,并確保人員和財產的安全。

  6、嚴格搞好房屋結構及公用設施的.維修養護工作,確保房屋及公用設施的優良性能和安全運行。

  7、嚴格做好房屋公共部分內外裝飾工程的維修養護工作,確保裝飾工程的持久性和完好性。

  8、以養護為目的,以維修為手段,確保維修養護的及時性,發現問題立即處理,消除隱患。

  9、確保房屋及公共設施維修養護實施過程中使用材料的環保性能。

  10、各安全巡邏崗及保潔崗在工作中加強對房屋停車場、道路等狀況的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工程技術部補修(單項費用超過3000元的工程書面報機關事務局協調處理),做到零修不過夜,中修不超過72小時,大修有計劃。

  1l、對于需分承包的維修項目,嚴格進行分承包商評審,嚴格監督施工,保證維修質量。

  12、定期檢查所有標志,損壞或脫落的標識類標志,在發現后24小時內予以修復。

  13、物業服務中心經理每年就物業房屋的使用維修情況,做出管理報告。

  二手房管理制度3

  為進一步規范房屋租賃工作,確保租賃計劃目標的實現,在原有相關制度的基礎上,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職責

  1、經營部負責房屋租賃業務的實施和跟蹤;

  2、財務部負責相關費用的核收;

  3、房管員負責房屋及室內設施、鑰匙的交接。

  二、工作程序

  1、租賃洽談

  根據房屋的位置、面積、價格、租賃期限等與來訪者進行洽談,同時記錄于《租賃來電來訪記錄表》中,并跟蹤至租賃成功或對方取消租賃意向。要求到現場看房者,經營部安排并陪同看房。商業經營房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租賃。

  2、協議擬定

  根據雙方達成的條件,擬定《房屋租賃協議》。承租方需出示身份證或政府批文或工商營業執照等有效證件,并提供證件復印件。

  3、出租會簽

  填寫《房屋出租會簽單》,并將擬定的《房屋租賃協議》及證件復印件附后按順序送交各會簽人,各會簽人對該房的出租以及《房屋租賃協議》無異議后簽字。

  4、協議簽訂

  根據簽署完畢的《房屋出租會簽單》,由協議雙方簽章,并加蓋騎縫章。

  5、房屋交付

  房管員接到簽署完畢的《房屋出租會簽單》后,現場填寫《出租房屋驗收交接單》,并確認無誤后向承租方交付租賃房屋的鑰匙。

  6、租金催繳

  每月底向承租方送發《交款通知書》,如無法書面送達的,需電話通知,并做好記錄。對逾期未交款的承租方,每日進行電話或現場催繳。如需采取強制措施的,需提前經領導同意并書面通知承租方。

  7、協議變更

  在協議實施期間發生的有關價格、面積、期限等的變更,如屬我方提出的,應經公司領導批準后通知承租方,并做好記錄;如屬承租方提出的,應提供書面的文件,按協議的評審程序重新審批。

  8、協議終止

  協議租賃期限結束,不再續租的,由經營部填寫《退房會簽單》,按順序報會簽人簽署意見后退房。協議期間停租的`,按協議條文執行。

  ①房屋回收

  承租方退房的接收由房管員按房屋交付時的《出租房屋驗收交接單》的項目進行現場驗收。若房屋經過兩次裝修,對房屋的主要設施(墻面、地板、窗口、水電設施等)進行重點驗收,正確填寫《出租房屋驗收交接單》上的歸還驗收記錄。協議外的情況報公司領導處理。房管員驗收合格后收回鑰匙,并在《退房會簽單》上簽字。承租方搬離時,房管員應在現場提供適當的幫助及監督其搬離,防止造成公司利益的損失。

  ②費用結算

  承租方退房時要將所有應交費用結清后,方可將押金退還。經營部負責協助承租方辦理退房手續。

  9、收費月報

  每月10日前填寫《出租房屋租金收取統計月報表》,經財務確認后報經理。

  10、租況明示

  按承租的變化情況及時更改及編制《租賃情況一覽表》。

  11、工作回訪

  經營部在每月催繳租金的同時,征求承租方對租賃工作的建議或意見,做好記錄并負責落實。每年至少組織兩次承租方意見調查活動,由承租方填寫《房屋租賃服務工作意見書》。

  三、管理規定:

  1、租賃工作必須嚴格遵循先立協議后進駐、先交費后后交房的原則,如出現違反本制度規定程序的行為,追究當事人責任;

  2、房管員為待租房鑰匙的管理者,僅憑簽署完畢的《房屋出租會簽單》及規定手續交接鑰匙。如出現未按程序交接鑰匙情況,追究當事人責任;

  3、凡出現租賃戶欠費時間達20天者,經營部負責強行責令其停止租賃;如出現欠費達30天者,經營部負責與租戶解除協議。(本條需在合同中注明);

  4、每套出租房租賃押金不低于該房月租金額。

  四、相關記錄

  1、《租賃來電來訪記錄表》

  2、《房屋租賃協議》

  3、《出租房屋驗收交接單》

  4、《交款通知書》

  5、《出租房屋租金收取統計月報表》

  6、《租賃情況一覽表》

  7、《房屋租賃服務工作意見書》

  8、《房屋出租會簽單》

  9、《退房會簽單》

  其中2、3、8、9項原件在檔案室存檔。

  五、本制度相關條款適用于場地出租、車位出租、商業條幅懸掛等。

  二手房管理制度4

  第一條為加強居住房屋出租管理,保障居住房屋出租市場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治安,確保居住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居住房屋出租及其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居住房屋出租,是指房產權利人將其居住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居住,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四條市、縣級市、區綜合治理部門負責指導各地推進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全面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組織、協調、督促各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關部門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解決措施。對各部門開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第五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一)公安部門負責出租居住房屋的消防、承租人的戶籍、群體性租賃以及治安管理;

  (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工作,管理房屋租賃中介機構,規范房屋租賃中介機構行為,保護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無照經營的監督管理;

  (四)稅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居住房屋出租的稅務征收管理;

  (五)人口與計劃生育主管部門負責承租人的計劃生育管理;

  (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居住房屋周邊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

  (七)規劃、國土主管部門負責改變規劃用途、土地用途的監督管理;

  (八)其他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出租房屋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接受市、縣級市或區房產、公安、稅務、計劃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轄區內居住房屋出租合同備案、暫住登記、稅費代征、計劃生育管理,負責居住房屋出租信息統計以及居住房屋出租行為的日常檢查等。

  第七條出租房屋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利害關系人同意,將居住房屋用于生產、經營;

  (二)將車庫用于居住、生產、經營;

  (三)將不具備居住條件的非居住房屋出租他人居住;

  (四)將違法建設的建筑物出租;

  (五)其他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房屋。

  第八條出租商住樓的商用部分用于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的,房屋出租人應當事先征得房屋相鄰關系人的書面同意,并經環保等部門審核,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出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不得向未成年人和無身份證明的人出租房屋;

  (二)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應當具備基本的生活設施,符合安全要求,其中人均承租建筑面積不得低于12平方米;

  (三)與公安部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督促非本地戶籍的承租人辦理外來人員暫住登記;

  (四)對出租的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五)督促非本地戶籍的承租人交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發現承租人懷孕、生育的,應

  當向房屋所在地人口與計劃生育部門報告,查實屬違法懷孕、生育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對報告人予以獎勵;

  (六)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嫌疑的,應當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

  (七)依法繳納房屋租賃相應稅費。

  出租人因故不能實施日常管理的,應當指定代理人履行管理職責,并書面報告居住房屋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

  第十條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非本地戶籍的應當辦理外來人員暫住登記;

  (二)年滿18~49周歲的非本地戶籍人員應當辦理或者交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并接受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的管理和服務;

  (三)轉租承租的房屋或者增加經常居住人員的,應當經出租人同意,并辦理相應手續;

  (四)應當按照房屋規劃用途、結構、消防安全規定使用房屋,發現承租房屋存在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住宅不得儲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六)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檢查;

  (七)不得妨礙相鄰業主的日常生活,損害居住區環境。

  第十一條居住房屋出租實行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制度。

  第十二條居住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應當自簽訂、變更、終止租賃合同之日起10日內,到居住房屋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居住房屋租賃合同;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屋合法權屬證明;

  (三)當事人的合法證件;

  (四)出租共有居住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出租已抵押的居住房屋的,提交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五)轉租居住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轉租的證明;

  (六)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應當自接到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備案條件的,出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禁止偽造、涂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第十四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經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到租賃房屋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繳納房屋租賃稅費。如約定租金明顯低于市場價的,以房屋租賃指導價標準繳納房屋租賃稅費。

  第十五條租賃當事人在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時,可以一并申請辦理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有關事項。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應當將上述事項的法律依據、辦理條件、程序、期限、收費標準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第十六條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對出租的居住房屋以及租賃雙方當事人進行綜合管理,并加強對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的指導和監督。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掌握的相關信息及時告知房屋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應當將掌握的租賃信息以出租房屋為單位建立管理檔案,記錄出租房屋、租賃當事人具體情況,并定期將相關信息反饋相應行政主管部門。

  相關主管部門對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法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代理不符合出租條件的居住房屋,并應告知租賃雙方當事人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辦理租賃合同備案及其他手續。

  第十八條物業服務公司應當配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開展的房屋租賃巡查,發現本公司物業管理服務區域內有居住房屋出租情況的,應當及時報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

  第十九條出租人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由規劃、國土、房管、公安、城管等部門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的,由公安部門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一)出租人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的人均承租建筑面積低于12平方米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超過1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出租人違反第九條第(六)項規定,對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不向公安部門報告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承租人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經現居住地的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通知后,逾期仍不補辦或者不交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其現居住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違法生育的,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產部門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一)出租人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沒有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責令其限期補辦登記備案手續;

  (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物業服務公司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予以警告,可并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出租人將違法建造的房屋出租的,由規劃或者城管部門按照職責拆除違法建設。

  第二十四條將居住房屋或者車庫用于生產、經營或者倉儲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職責的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五條房產、公安、工商、稅務、城管、計劃生育等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相應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手房管理制度5

  1、出租人在向承租人出租房屋時,要清楚承租人的來歷,對沒有合法證件、來歷不明的'人,不得向其出租。

  2、承租人在租賃房屋后,必須持個人身份證件,按規定由出租人帶到社區警務室登記,不得個人偽造或冒名頂替他人租賃房屋。

  3、承租人不得個人承租多人輪流居住或私留人員,不得在出租房屋內進行非法活動。如:男女非法同居、賣淫嫖宿、賭博、銷贓、窩贓及偽造假冒商品等。

  4、嚴禁在承租屋內存放易燃易爆、彈藥、劇毒、放射性危險物品等。

  5、承租人不得利用出租屋進行其他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

  6、集體承租或單位承租房屋時,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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