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

時間:2022-08-31 10:09:03 制度 我要投稿

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

  在現在社會,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

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1

  (一)檢修人員在檢修中,必須嚴格遵守本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執行。

  (二)凡是機電傳動設備檢查檢修,必須切斷電源并鎖閉,并要懸掛“禁止合閘”警告牌。

  (三)檢修受壓設備、管道、閥門、安全附件等,必須切斷閥門,加隔離盲板,壓力降到零或停止設備運轉,方可進行。不準帶壓檢修。

  (四)檢修中需要用臨時行燈照明,必須采用低壓36伏,鐵制容器內和潮濕地帶場所為12伏,引線中間不準有接頭,絕緣要良好。

  (五)檢修中需要電動工具,必須配有1比1隔離變壓器或橡皮手套,有可靠的接地,保證安全可靠。

  (六)禁止帶電檢修作業,如須帶電檢修,應經動力科電氣工程技術人員同意批準,并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檢修人員和監護人,必須持證操作,無證者不準檢修和監護。

  (七)嚴禁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容器、管道未清理、置換情況下,進行檢修。

  (八)嚴禁使用檢修機具、葫蘆、吊具、繩子、梯子、頭、板手等有缺陷的工具。

  (九)檢修人員,必須穿戴好本崗位所領用的勞動保護用品,不準赤膊、赤腳、穿拖鞋。

  (十)檢修中高空作業、動火作業,吊裝作業等,必須辦理有關申請手續,經有關部門同意批準,才能進行。

  (十一)檢修中未明確負責安全工作和監護人不準施工。

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2

  一、制定依據

  1.1《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1.2《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1.3《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停車場的安全管理,租用停車場應滿足本制度的要求。

  三、實施主體及職責分工

  3.1安檢部負責對停車場安全管理的監督和檢查。

  3.2安檢部設立專人對停車場進行管理。

  3.3安檢部應賦予停車場專職管理人員相應的職權,專職管理人員應具備本崗位的管理能力。

  四、安全設備配置的種類、數量及質量要求

  4.1公司營運車輛應按有關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的設備設施,確保駕駛員和押運員獲得充分的安全保證,及在發生車輛事故時提供必要的應急器材。

  4.2車輛安全設備設施除了車輛購置時的原有配備外,根據運行安全需要,公司可根據駕駛員及押運員的反饋意見,按有關規定增配。

  4.3車輛應配備滅火器、警告標志牌、標志燈等用于人身安全和應急警告的安全設備設施。原則上,安全設備設施應存放在車輛備艙中,且應易于取用,同時不得干涉車輛及其總成有效運行。

  4.4滅火器使用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年或壓力指示在綠色區域內,應避免受潮。滅火器應用于撲滅車輛發生的火災,用后應及時補充。

  4.5警告標志牌,應符合國家相應的標準,具備熒光反射功能;不得以其他類似物品代替,如交通錐形標牌等。車輛因故停駐于道路上,駕駛員應按規定在車后設置警告標志牌。

  4.6其他設備設施如防火、防毒、防潮和應急救援等設備設施也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駕駛員、押運員應妥善保管,保證設備使用時有效。

  4.7對于車輛上的特種設備設施,安全部門要加強管理,定期對特種設備進行檢測,押運員和駕駛員也要在出車前、收車后對車輛上的特種設備進行檢查。

  4.8安檢部應對駕駛員、押運員進行使用注意事項的講解,保證駕駛員、押運員能夠正確使用,避免因使用不當而造成的傷害;定期對安全設備設施進行檢查,發現失效,應及時更換、補充,建立管理臺賬。

  4.9駕駛員或押運員發現設備設施損壞或失效時,應及時向安檢部報告,以便維修或更換。

  4.10押運員要確保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運輸的液化氣瓶或液化石油氣裝車完好、牢固,各裝置使用正常、有效。

  五、專用停車場安全環境要求(包括周邊警戒區劃定、警戒標志設置等)

  5.1停車場地面積應與停車數量相匹配。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專用車輛及罐式專用車輛,數量為20輛(含)以下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于車輛正投影面積的1.5倍;運輸其他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數量為10輛(含)以下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于車輛正投影面積的1.5倍。

  5.2停車場地應封閉,并設立明顯警示標志,不得妨礙居民生活和威脅公共安全。根據需要,設置運輸劇毒、爆炸和Ⅰ類包裝危險貨物專用車輛的停車區,并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以隔離其他設備、車輛和人員。

  5.3停車場設置進入、駛出通道和消防通道,且人車分離。

  六、日常運行管理要求

  6.1車輛進入停車場時,應登記車輛及危險貨物相關信息。

  6.2停車場地設置專人值守,實行交接班制度。停車場管理員應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相應查驗,確認完好有效。

  6.3運輸車輛應按區停放,車輛垂直投影應在區域內。駕駛員離開車輛時,應確認已經關閉車輛功能性設施設備和貨物安全狀態。

  6.4停車場應實行封閉管理,重要位置實行實時視頻監控。

  6.5每季度至少一次檢查停車場安全設施設備的有效性。

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3

  一、為加強我廠設備設施檢修的安全管理和完善生產工作區域的安全技術措施,確保檢修期間的安全作業和檢修后的安全正常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設備設施小修、中修、大修以及臨時停機搶修范圍。

  三、在設備設施檢修前,必須認真做好下列工作:

  (一)各單位必須明確檢修內容,檢修時間和檢修作息時間。

  (二)確定檢修項目安全負責人,安全監督員和參加檢修的人員。明確檢修項目安全負責人和安全監督員對參加檢修的人員的安全監督、檢查、教育及防范措施負責。檢修項目安全負責人和安全監督員必須掌握檢修人員的工種持證情況,技術素質狀況及身體、精神狀況,以便科學安排檢修分工,進行安全警示。

  (三)所有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必須熟悉檢修現場環境和安全作業條件,并擬定好安全防范措施。

  (四)重大檢修項目必須制定好安全預案,特別是對高空作業、懸空作業、平行交叉作業、停(供)電作業,運轉設備檢修起重作業及易燃易爆、易中毒、易腐蝕、易窒息部位的作業必須采取切實可靠的防范措施,向參加檢修的人員作技術交底,并報機動、安全部門備案。

  (五)設備設施檢修的安全用具和檢修工具、器具應進行嚴格檢驗,確認安全可靠。

  (六)必須堅持班前派班制度,明確工作內容,注意事項,安全防范措施,加強對班前檢修人員的安全思想和防范意識教育,確定好聯保對子,做到檢修項目安全措施到位,項目負責人不盲目指揮,檢修人員不違章冒險作業。

  四、設備設施檢修中應做好下列工作:

  (一)進入檢修崗位必須做好安全確認,確保無危險因素后方可作業。

  (二)特殊工種崗位的檢修作業,必須配備相應持證的作業人員。嚴格按照安全要求作業。

  (三)聯保對子要注重相互提醒、相互督促,自覺做到“四不傷害”。

  (四)檢修項目安全負責人和安全監督員必須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檢查工作,對檢修人員的安全作業狀態進行監督,及時制止違章作業行為,發現險情應及時停止檢修作業,撤離人員,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并及時向相關部門匯報。

  (五)嚴格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杜絕酒后作業等行為。

  五、設備設施檢修結束后,必須做好如下工作:

  (一)拆除檢修臨時設施,確保設備設施試運行的安全條件,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二)臨時拆除的安全防護裝置應即時恢復,完善生產工作現場安全防塵技術措施,做好清潔衛生工作。

  (三)認真做好檢修項目的總結工作。

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4

  水電是影響人們生活最重要一次性能源,同時對自護能力較差的學生也能構成危害,為培養學生節約能源的意識,提高在使用水電時的安全意識,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經常檢查線路、插座、開關及電器設備安全狀況,發現問題及時維修,確保用電安全。

  二、加強用電管理,注意節約用電,每天下班前將空調、計算機、飲水機、照明燈關閉,杜絕長明燈。

  三、檢查維修電路時,必須注意按照操作規程執行,確保操作安全。

  四、加強教師、學生用電安全知識教育,使之掌握正確使用電器的方法。發現用電故障,及時報告,不得擅自處理。

  五、加強用水管理,經常檢查、維修水管、接頭、水龍頭等,杜絕跑、滴、滲等浪費現象。

  六、對全體教師、學生加強節約用水教育,使之提高節水觀念,增強環保意識。

  七、對經常用的水、電材料,應有適量儲存,以備隨時維修使用,保障學校正常用電、用水。

  八、發現浪費水、電的班級和學生,學校進行批評教育。浪費嚴重的班級取消期末評選文明班級的資格

  九、學校職工使用的石油化氣瓶必須安全可靠,要經常檢查開關以及氣管是否有漏氣的情況。

  十、違反上述規定,根據情節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嚴重的停止供電;違反規定造成人身傷亡和設備、財產損失的,將根據情節和損失程度給予罰款、賠償、行政處罰的處分,直至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集團公司各單位生產現場安全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及正確配備、使用防護用品,依據國家相關安

  全設施、設備及《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范》相關標準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規定了安全設施、設備及防護用品的管理內容與方法。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地面生產經營單位現場配備安全設

  施、設備及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

  第二章 定 義

  第四條 安全設施、設備: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將危險、有害因素

  控制在安全范圍內,以及減少、預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備的裝置(設備)和采取的措施。分類如下:

  1、預防事故設施

  (1)檢測、報警設施:壓力、溫度、液位、流量、組份等報警設施,

  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氧氣等檢測和報警設施,用于安全檢查和安全數據分析等檢驗檢測設備、儀器。

  (2)設備安全防護設施:防護罩、防護屏、負荷限制器、行程限制 器,制動、限速、防雷、防潮、防曬、防凍、防腐、防滲漏等設施,傳動設備安全鎖閉設施,電器過載保護設施,靜電接地設施。

  (3)防爆設施:各種電氣、儀表的防爆設施,抑制助燃物品混入(如

  氮封)、易燃易爆氣體和粉塵形成等設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4)作業場所防護設施:作業場所的防輻射、防靜電、防噪音、通風(除塵、排毒)、防護欄(網)、防滑、防灼燙等設施。

  (5)安全警示標志:包括各種指示、警示作業安全和逃生避難及風向等警示標志。

  2、控制事故設施

  (6)泄壓和止逆設施:用于泄壓的閥門、爆破片、放空管等設施, 用于止逆的閥門等設施,真空系統的密封設施。

  (7)緊急處理設施:緊急備用電源,緊急切斷、分流、排放(火炬)、

  吸收、中和、冷卻等設施,通入或者加入惰性氣體、反應抑制劑等設施,緊急停車、儀表聯鎖等設施。

  3、減少與消除事故影響設施

  (8)防止火災蔓延設施: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油(火) 堤,防爆墻、防爆門等隔爆設施,防火墻、防火門、蒸汽幕、水幕等設施,防火材料涂層。

  (9)滅火設施:水噴淋、惰性氣體、蒸氣、泡沫釋放等滅火設施,消火栓、高壓水槍(炮)、消防車、消防水管網、消防站等。

  (10)緊急個體處置設施:洗眼器、噴淋器、逃生器、逃生索、應

  急照明等設施。

  (11)應急救援設施:堵漏、工程搶險裝備和現場受傷人員醫療搶救裝備。

  (12)逃生避難設施:逃生和避難的安全通道(梯)、安全避難所(帶空氣呼吸系統)、避難信號等。

  (13)勞動防護用品和裝備:包括頭部,面部,視覺、呼吸、聽覺

  器官,四肢,軀干防火、防毒、防灼燙、防腐蝕、防噪聲、防光射、防高處墜落、防砸擊、防刺傷等免受作業場所物理、化學因素傷害的勞動

  防護用品和裝備。

  第五條 勞動防護用品:指由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配備的,使

  其在生產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包括: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帶、防毒護具、防塵口罩、眼護具、絕緣靴、雨衣、防寒服、勞防手套、工作鞋等。

  第三章 安全設施、設備管理辦法

  第六條 機械、設備上的安全設施設備(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壓

  力表、各種機械上的負荷、行程限制器等裝置)、電氣方面的安全保護裝置(如各種繼電保護裝置和避雷裝置等)、自控方面安全保護裝置(如各

  種溫度、壓力、液面超限報警裝置和安全聯鎖裝置)、消防安全設施(報警、滅火設施)要明確維護、管理部門職責。

  第七條 在用的安全設施、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技術

  標準。

  第八條 安全設施設備使用單位應建立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設施、設備登記臺帳》。

  第九條 使用單位對安全設施設備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按規定檢

  查和維護保養,并做好記錄,安全設施設備損壞時,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并通知有關單位及時修復。

  第十條 安全設施設備的主管部門要按有關規程,定期進行專業檢查和組織檢驗,并將檢查、校驗情況載入檔案。

  第十一條 安全設施設備使用單位應建立安全設施設備檔案,對檢修、校驗、變更等情況詳細記錄。

  第十二條 安全設施設備應納入正常檢修計劃,定期檢修保養,確

  保完好。

  第十三條 安全設施設備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

  拆除的,檢修完畢后必須立即復原。如確需拆除等必須由總工程師或主管副總經理批準,在主管部門登記后方可拆除。

  第四章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

  第十四條 勞動防護用品是由用人單位提供的,保障勞動者安全與

  健康的輔助性、預防性措施,不得以勞動防護用品替代工程防護設施和其他技術、管理措施。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健全管理制度,加強勞動防護用品配備、

  發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專項經費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的勞動防護用品,并具有《產品鑒定證》、《產品合格證》和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認可的生產許可證的勞動防護用品。使用進口的勞動防護

  用品,其防護性能不得低于我國相關標準。

  第十八條 勞動者在作業過程中,應當按照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使用的勞務派遣工、接納的實習學生應當納入

  本單位人員統一管理,并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對處于作業地點的其他外來人員,必須按照與進行作業的勞動者相同的標準,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章 勞動防護用品選擇

  第二十條 勞動防護用品分為以下十大類:

  (一)防御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對頭部傷害的頭部防護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氣和空氣污染物進入呼吸道的呼吸防護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學危險、有害因素對眼面部傷害的眼面部防護用品。

  (四)防噪聲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聽力防護用品。

  (五)防御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對手部傷害的手部防護用品。

  (六)防御物理和化學危險、有害因素對足部傷害的足部防護用品。(七)防御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對軀干傷害的軀干防

  護用品。

  (八)防御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損傷皮膚或引起皮膚疾病的護膚用品。

  (九)防止高處作業勞動者墜落或者高處落物傷害的墜落防護用品。

  (十)其他防御危險、有害因素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按照識別、評價、選擇的程序,結合勞動

  者作業方式和工作條件,并考慮其個人特點及勞動強度,選擇防護功能和效果適用的勞動防護用品。

  (一)接觸粉塵、有毒、有害物質的勞動者應當根據不同粉塵種類、粉塵濃度及游離二氧化硅含量和毒物的種類及濃度配備相應的呼吸器、防護服、防護手套和防護鞋等。具體可參照《呼吸防護用品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呼吸器》(GB2626)、《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及維護》

  (GB/T18664)、《防護服裝化學防護服的選擇、使用和維護》(GB/T24536)、《手部防護防護手套的選擇、使用和維護指南》(GB/T29512)和《個體防護裝備足部防護鞋(靴)的選擇、使用和維

  護指南》(GB/T28409)等標準。

  工作場所存在高毒物品目錄中的確定人類致癌物質,當濃度達到其

  1/2職業接觸限值(PC-TWA或MAC)時,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指導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

  (二)接觸噪聲的勞動者,當暴露于80dB≤LEX,8h<85dB的工作

  場所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需求為其配備適用的護聽器;當暴露于 LEX,8h≥85dB 的工作場所時,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配備適用的護

  聽器,并指導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具體可參照《護聽器的選擇指南》(GB/T23466)。

  (三)工作場所中存在電離輻射危害的,經危害評價確認勞動者需

  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的,用人單位可參照電離輻射的相關標準及《個體防護裝備配備基本要求》(GB/T29510)為勞動者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并指

  導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

  (四)從事存在物體墜落、碎屑飛濺、轉動機械和鋒利器具等作業

  的勞動者,用人單位還可參照《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GB/T11651)、《頭部防護安全帽選用規范》(GB/T30041)和《墜落防護裝備安全使用

  規范》(GB/T23468)等標準,為勞動者配備適用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二條 同一工作地點存在不同種類的危險、有害因素的,應

  當為勞動者同時提供防御各類危害的勞動防護用品。需要同時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還應考慮其可兼容性。

  勞動者在不同地點工作,并接觸不同的危險、有害因素,或接觸不

  同的危害程度的有害因素的,為其選配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滿足不同工作地點的防護需求。

  第二十三條 勞動防護用品的選擇還應當考慮其佩戴的合適性和基本舒適性,根據個人特點和需求選擇適合號型、式樣。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

  工作場所配備應急勞動防護用品,放置于現場臨近位置并有醒目標識。用人單位應當為巡檢等流動性作業的勞動者配備隨身攜帶的個人應

  急防護用品。

  第六章 勞動防護用品采購、發放、培訓及使用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工作場所中存在的危險、有

  害因素種類及危害程度、勞動環境條件、勞動防護用品有效使用時間制定適合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制定采購計劃,購買符合標準的合格產品。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查驗并保存勞動防護用品檢驗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的原件或復印件。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確保已采購勞動防護用品的存儲條件,

  并保證其在有效期內。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配備標準發放勞動防

  護用品,并作好登記。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等專業知識的培訓。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督促勞動者在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前,對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檢查,確保外觀完好、部件齊全、功能正常。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對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進行檢

  查,確保勞動者正確使用。

  第七章 勞動防護用品維護、更換及報廢

  第三十三條 勞動防護用品應當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時更換。公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當由車間或班組統一保管,定期維護。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應急勞動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勞動防護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證其完好有效。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周期定期發放,對工作過程中損壞的,用人單位應及時更換。

  第三十六條 安全帽、呼吸器、絕緣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損

  耗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當按照有效防護功能最低指標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強制報廢。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6

  為了加強學校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確保設施設備的安全運行,延長設施設備的使用壽命,經學校研究,特制定學校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一、設施設備包含的內容

  1、學校房屋建筑設施;

  2、學生運動活動場地設施及體育設施;

  3、水、電、暖設施;

  4、實驗、微機、音樂、美術等教學設備。

  二、建立學校設施設備安全檢查機構,由校長、總務主任、教導主任、教導副主任等成員組成。

  三、確定常規檢查時間。

  1、每學期開學之前和結束之后進行檢查;

  2、每月中旬定時檢查;

  3、大風、大雨之后及時檢查;

  4、大型活動之前全面檢查。

  四、設施設備安全檢查的內容

  1、檢查房屋是否有損壞、變形;

  2、檢查地基是否有沉降;

  3、檢查供、排水是否暢通;

  4、檢查用電電路是否損壞;

  5、檢查防火規定是否落實;

  6、檢查溝、坎、梯、欄是否有隱患;

  7、發現問題,制定整改措施,及時整改。

  五、安全檢查記錄。安全檢查必須按要求做好記載,建立檢查情況匯總檔案。

  六、落實整改。相關部門根據檢查發現的問題,確因某種原因不能整改的,要及時報主管部門,立即封閉設施設備,停止使用。

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7

  為保證本廠生產設備安全使用和定期維修特制定本制度。

  1、對本廠所有的生產設備,要求進行定期檢查,定期維修。

  2、對需要電啟動的設備,主要檢查電路運行情況,電源接觸是否良好,有無漏電現象,各部件是否損壞,發現問題,應立即停機維修。

  3、對臺秤、天平、卡尺等計量器具主要檢查其精確度,一般半年請計量局專業人員維修一次。

  4、對安全設施水泵、消防水袋、消防栓要求一月檢查一次。

  5、消防水桶要求一人一個,并長期蓄存好清水。

  6、嚴禁私拉、亂接電源,亂使用電器設備。

  7、廠內砍刀、安全帽等滅火工具必須專人管理,及時更換或補充,不得做擺設,搞形式。

  8、本制度有專職安全員負責監督執行。

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8

  一、目的

  為作好設備設施的維修保養安全管理工作,對設備設施進行有效管理,消除物的不安全狀態,確保設備設施安全運行,防止事故發生,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的生產設備、壓力容器、消防設施及其它機械設備。

  三、定義

  1.生產設備:指生產工藝使用到的所有設備。

  2.壓力容器:指空壓機、儲氣灌。

  3.消防設施:指滅火器、消防栓等。

  4.其他設備:指以上三種設備施之外的所有設備。

  四、原則

  1.所有設備設施必須嚴格安以下要求進行維修保養。

  2.所有設備設施必須維修保養方可使用。

  3.所有設備設施在維修保養過程中,必須停機掛牌。

  4.所有設備維修保養人員及管理人員,必須格安以下要求進行,凡違反要求將進行相應懲罰。

  五、設備設施維護保養及職責

  1.生產設備

  1)設備維修保養點由部門主管與機修共同確定,并列入設備維修護養表內。

  2)由各部門機修工對生產設備進行故障維修,記錄在《設備設施維修保養記錄表》上,不能維修的設備及時報行政部,進行外發處理。

  3)在使用過程中,每天由操作人員在使用前對設備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工作,并在《設備設施維修保養記錄表》上作好記錄。

  4)機修員不能修理好的設備,外發或聘請外面師傅進行維修處理。

  2.壓力容器

  1)空壓機與儲氣灌在推薦使用年限內正常使用,超過年限必須報市場監督局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

  2)壓力表與安全閥的定期檢測由安全主任負責,壓力表每半年一次,安全閥每年一次,確保設備在安全有效期內正常使用。

  3)由電工負責日常維護保養,保養項目見設備維護保養表格。

  4)每天開關前相關部門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與維護,使用完后對設備的相關部位進行保養,并在《設備設施維修保養記錄表》上作好記錄。

  5)如設備發生故障,應報相關資質單位維修處理。

  3.消防設施(主要包括滅火器、消防栓、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燈等)

  1)每天上班前,由各部門負責人指定具有一定安全技能人員,對本部門所有消防設施進行班前檢查,不作記錄,發現問題第一時間報告安全主任。

  2)消防設施每月的定期檢查由各部門負責,并作好相關記錄,發現在不合格,及時更新維護;

  六、設備設施維修及職責

  1.生產設備

  部門使用人員在使用、維護保養過程中,當發生異常時,立即停立關電源,并及時通知本部門負責人或管理人員。由部門負責人或管理人員通知電工進行檢查維修,當電工檢查后無法維修后,由行政部外發進行維修。如果外發維修無法維修或成本過高,將考慮是否報廢處理。

  2.壓力容器

  1)壓力容器當發出故障時,必須由外面具備專業資質的單位進行維修處理。

  2)壓力表安閥當發生故障損壞時,必須重新購買新表閥,同時,必須經過市場監督管量局檢測過后方可安裝使用。

  3.消防設施

  1)新購置的4kg干粉滅火器必須在5年以內進行一次檢測,充裝過后的滅火器,必須兩年進行一次檢測。滅火器使用超過10年或瓶身銹透及其它損壞必須強制報廢,

  2)消防設施日常與每月的定期檢查過程中,發現損壞情況,由安全主任統一更換部件或外發維修,如仍無法正常使用的必須進報廢處理。

  七、附則

  本制度由安全主任編制與解釋,安全小組組長負責審批。

  八.附件

  《設備設施維修保養記錄表》

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9

  1.0目的

  加強公司電力、動能管理和節約能源,規范電力、動能管理工作,保證動力、動能設施安全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2.0使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電力、動能設施。

  3.0電力管理

  3.1公司的電力設備包括變壓器、高低壓配電設備、動力照明線路等。其運行維護、安裝和架設工作,由安全環境動力科負責,并嚴格按電力、勞動部門的規定進行管理。

  3.2電力的正常供給是保障生產的重要條件,為確保生產任務完成,安全環境動力科應根據電容量,按先生產后生活的原則分配用電,調整各部門的用電負荷。

  3.3安全環境動力科要對公司的電力負荷和使用時間進行平衡、調度和監督。如發現使用不合理或有危險等情況,有權采取緊急措施,切斷電源,然后向主管經理匯報。

  3.4因生產(工作)需要增設照明燈具和用電器具的須經安全動力科審批,非生產用電的增設必須經安全動力科審核后報主管總經理批準,未經批準而私自設置的,每發現一例扣減該部門當月獎勵XXX元,扣減肇事者當月獎勵XXX元。

  3.5地下電纜標志是反映地下電纜布線的記錄,任何人不能隨意移動,違反規定者扣減當月獎勵XXXX元;因移動電纜標志而造成生產事故或人身事故的肇事者還要依法追究責任。

  3.6需要開挖路面或打樁的基建、技改、維修工程,需經安全環境動力科會審后才能施工,對于危及地下管道和線路安全運行的工程項目,安全環境動力科有權制止其施工。

  3.7一切外來單位的用電,必須向安全環境動力科申請辦理用電手續,安全環境動力科根據供電負荷的情況進行審批。外來單位應按審批要求架設電纜,并且安裝電表,按時交費。

  3.8凡需臨時用電、架設臨時電纜的部門或外來單位,事先必須按GR/P40/W11-001《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制度》辦理手續,經安全環境動力科批準后方可架設。

  3.9廣大員工應節約用電,做到“人離關機、人走熄燈”。

  4.0動能管理

  4.1高低壓變配電、發電機組及空壓站等動能設備能否正常運行是保證動能正常供給的關鍵。配電室及壓縮機房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對設備的運行進行監視,并對設備實行定期檢查、保養。

  4.2電房、機房、空壓站的負責人員必須堅守崗位,經常巡查設備的運行情況。當設備或管線出現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排除。如出現故障并對設備安全造成威脅時,負責人員有權先采取緊急措施,甚至切斷電(氣)源,然后報安全環境動力科作進一步的處理和進行搶修。

  4.3公司安全員每天要對管線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巡視,如發現故障或安全隱患,應立即通知使用部門和安全環境動力科及時排除,并監督維修和整改的情況,確保管線系統的正常運行。

  4.4廠區的供電網絡要實行分級計量,電房工作人員負責將公司的用電情況(包括自發電)做好記錄,做好用電統計工作。

  4.5安全環境動力科負責公司廠區的動力設備、管線的安裝、維護、變更等計劃管理和實施工作。

  4.6各部門如需變更、加裝或拆除電力、動能設施等須報安全環境動力科審批,并由安全環境動力科執行。

  4.7嚴禁私自對管線進行維修、拆裝、轉讓、啟封、私自增容及私接旁路等,每發現一例扣減該部門當月獎勵XXX元、肇事者當月獎勵XXX元;由此造成的設備事故的,除按上述處理外,還應根據事故嚴重性進行相應處理。

  5.0相關文件

  5.1《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10

  1、校內的一切設備與設施要定期檢查,及時維修維護,做到固定牢固,運行安全可靠。

  2、教學設備的'維護和安全管理:電腦、投影儀、錄音機、實物投影儀、電視機、照相機等貴重辦公器材,維護管理要落實到人,明確責任,實行目標管理,在做好防火、防盜的同時,要做好使用維護記錄,消除用電等方面的安全隱患。加強體育設施的檢查與維修。

  3、消防設施的安全管理

  (1)加強對全校師生的《消防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教育,加強實驗室、計算機房、多媒體教室等公共聚集場所的。消防設施和用電安全管理,由總務處、保衛科確定專人負責,定期檢修,保證正常運轉。

  (2)學校保衛科應按規定在教室、實驗室、圖書室、計算機房、多媒體教室等人員密集的放火重點場所,配齊配足消防器材,保持安全疏散通道暢通,保證滅火器械規格正確、功能有效,有關管理人員必須熟悉使用滅火器等消防設施。

  (3)在師生密集場所設置人員疏散指示標志,由學校保衛科、總務處組織開展照明設施和停電應急措施檢驗,組織開展緊急情況下師生安全撤離和疏散的演習活動,確保師生安全。

  (4)總務處加強對電源、電器、電網的檢查,防止因漏電或線路老化等隱患引發事故。

  (5)加強對學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嚴禁師生在班級私自接線使用各類電器,嚴禁使用電爐子、熱得快等大功率電器。

  (6)學校各部門、教師一旦發現消防不安全隱患,因立即向主管部門反饋,主管部門應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進行整治,不得以各種理由拖延。

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11

  一、目的

  建立檢修組織、準備、安全,電氣焊和電氣安全,拆除、完工驗收等工作程序。

  二、范圍

  適用于公司所有檢修過程中的職業健康和安全管理。

  三、責任者

  安全部、工程部、檢修單位

  四、程序

  1、檢修組織

  (1)較大項目檢修,全公司或車間大修必須成立大修指揮部,需有安全部門參加。

  (2)做好檢修計劃的編制工作,各車間(部門)大修計劃由車間提出補充方案,工程部進行審核平衡,報分管付總經理批準。

  (3)檢修計劃編制,項目要齊全,內容要詳細,責任要明確,措施要具體,凡二人以上的項目要指定一人負責安全。

  (4)工程部、檢修部門負責人,要對檢修任務、檢修質量、檢修安全負全部責任,向檢修人員交待清楚任務、質量要求、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做到思想落實、組織落實、手續落實、安全措施落實。

  2、檢修準備

  (1)車間(部門)的大、中修,對有關檢修項目安全措施,必須嚴格執行,不能馬虎。

  (2)臨時指揮部負責人在檢修前,要組織檢修人員做好檢修機具準備,做到機具齊全、安全可靠,對起重吊裝工具等設備進行檢查試驗,確保整個檢修過程的安全。

  (3)檢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蝕性物質的設備,檢修前的清洗置換工作由所屬車間負責。

  (4)清洗置換的設備要視具體情況選定,對易燃易爆物質必須采用惰性氣體,蒸汽、水進行清洗置換。

  (5)清洗置換的設備,清洗后,必須進行分析檢驗,取樣要有代表性,確保清洗達到標準。

  (6)清洗置換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對進入設備檢修時,除按規定清洗外,尚須用空氣進行置換,其氧氣含量在18-21%,有毒氣體和粉塵不得超過有關規定。

  (7)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的物質和蒸汽設備管道檢修,必須切斷物料出入口閥門,并由設備所屬車間加盲板。

  (8)檢修設備管路與生產中所需的設備管路連通時,中間必須加盲板隔離。

  (9)設備管路外部檢修必須切斷出、入口閥門。

  (10)生產車間對移交檢修的設備清洗、置換負責,移交前要查電氣,查物料處理,查清洗置換分析情況,確認合格后方可辦理移交手續。

  3、檢修安全規定

  (1)檢修人員對檢修項目要進行檢查、核對,由崗位和班組長介紹情況,全部符合要求,才可進行施工。

  (2)檢修人員在檢修中,必須嚴格遵守檢修規程和各種安全技術規程。(高空作業、土方工程、吊裝作業等)。

  (3)凡對機電傳動部份的設備檢修,必須切斷電源,拆除傳動皮帶,并要懸掛“禁止合閘”的警告牌。

  (4)凡貯罐、設備管道檢修,要在已切斷的物料管道閥門設“禁上開動”的警告牌。

  (5)檢修使用臨時行燈必須采用低壓36伏。貯罐、設施、溝道、潮濕場所要用12伏,絕緣要良好,使用電動工具要可靠接地。

  (6)一切參加檢修人員必須服從指揮,做到“四不施工”:

  a.檢修安全措施不落實不施工;

  b.起重設備工具不合格不施工;

  c.高空作業和多層次交叉作業無防護措施不施工;

  d.沒有明確檢修任務不施工。

  (7)做到“四不拆”:

  a.設備帶壓不拆;

  b.傳動設備電源未斷不折;

  c.設備高溫過冷不拆;

  d.工具不合格不拆。

  (8)從事有毒有害系統檢修和事故搶修,要備好防護器具和急救藥品,以備急用,并要有專門的監護人員。

  (9)檢修現場的器材物品要放置整齊、穩固、保持通道暢通;預留孔洞、坑溝要設護欄或蓋板;因施工需要被破壞的安全防護裝置及其它設施要及時修復。

  4、電氣焊安全規定

  (1)焊接動火安全應由檢修設備所屬車間指定專人負責,在潮濕、地溝、金屬架、貯罐內、天橋等作業,要指派監護人。電、氣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無證人員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2)在焊接作業中,焊接工具要符合標準,焊槍的風、氣門要嚴密可靠,氧氣減壓表靈敏有效,氧氣軟管應耐壓20個大氣壓,乙炔軟管須耐壓5個大氣壓。

  (3)乙炔器和焊槍之間,必須裝有阻火器。

  (4)乙炔瓶、氧氣瓶、動火點三者應有10米距離,否則要采取隔離措施。

  (5)高壓線下,管道下禁止放置乙炔瓶。

  (6)電弧焊接工具設備要符合以下標準:

  a.每臺電焊機的電源要安設獨立電閘;

  b.焊機二次線圈及外殼必須妥善接地,其接地電阻不大于4歐姆;

  c.一次線路與二次線路必須完整,并且易辨認,絕緣要良好,一次線的長度不應超過5m;

  d.焊夾把絕緣要良好,必要時應有護手檔板。

  (7)電焊工作業時,不得任意移動防護接地的設備。

  (8)電焊作業在地面施焊時,應穿絕緣鞋或站在絕緣處,在潮濕工地、地溝、槽罐內要穿絕緣膠鞋,并站在備好的絕緣板上方可進行焊接作業。

  (9)焊接作業中,要配帶好個人勞保防護用品,在有毒有害氣體車間檢修作業應備好防毒面具和口罩,對從事等離子切割,氬弧焊等作業應采取防護措施。

  (10)電焊作業在多人交叉作業場所,要設有防護遮板:以防電弧刺傷他人。

  5、拆除工作

  (1)拆除工作應制訂拆除方案。

  (2)施工前要向作業人員進行交底教育,施工中實行統一指揮、監督。

  (3)拆除的物件、工具器材不準上下拋擲,及時清理運走。

  (4)拆除石棉瓦必須鋪設跳板。

  6、檢修完工安全驗收

  (1)檢修結束后,檢修單位要清理好場地,對搭設的作業架臺、接設的電源全部拆除,做到工完實凈,場地清后,方可辦理移交驗收。

  (2)檢修移交前,不得拆除懸掛的各種“警告牌”和開啟切斷的物料管道閥門。

  (3)經檢查檢修項目、檢修質量全部符合檢修標準,驗收簽字后方可撤除懸掛的“警告牌”。凡是己撤除“警告牌”的均己認為有電,有物料,檢修生產單位不得進入設備以及檢查傳動裝置。

  (4)檢修驗收結束,對檢修計劃和檢修工作票等,應由承辦單位保存,其保存期限不應少于三個月。

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12

  教學儀器設備是實驗教學和人才培養的重要資源和支撐條件,為了充分發揮儀器設備的作用和使用效益,加強儀器設備規范化管理,根據學校、學院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條實驗室儀器設備管理實行責任制,責任實驗員是儀器設備管理的直接責任人;責任人應當嚴格執行學校的《儀器設備管理辦法》、《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管理辦法》以及相關要求,保證儀器設備狀態良好、穩定可靠、隨時可用。

  第二條實驗室所有儀器設備均應逐臺(件)建帳,并保證帳、卡、物相符對應;儀器設備應當按要求配置相應的技術說明、使用狀態等標識;相關技術資料、記錄、文件應當妥善保存,不得遺失、損壞。

  第三條新購進儀器設備應當按照學校《儀器設備管理辦法》中規定的項目和程序,由相關責任人負責驗收;儀器設備驗收合格后,應當按要求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對有質量缺陷或其他問題的儀器設備,應當及時報告并按有關規定和程序處理。對型儀器設備和進口設備儀器的驗收,除遵循上述要求和程序外,還必須按學校相關規定執行;型儀器設備和特種儀器設備驗收后,還應當制定符合運行要求的操作規程。

  第四條儀器設備責任人必須加強對儀器設備的日常維護和例行保養,普通儀器設備出現故障時,應當及時進行檢修,對無法自行修復的,由實驗教學中心安排維修;型儀器設備出現故障時,應當及時報告實驗教學中心負責人,經核查確認后,采取相應的維修方案和措施。儀器設備報修需填寫《儀器設備報修/消耗材料申購單》和學校的《儀器設備維修申請表》,維修情況應當及時填寫《實驗室儀器設備/設施維修記錄表》。對有故障的儀器設備,應予隔離并加停用標識,以防誤用;維修后的儀器設備必須進行檢定和校準,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條實驗工作所需的跨實驗室之間的儀器設備共用,應以不影響相關實驗室工作為前提;儀器設備的借出/租出必須履行相關手續,對普通儀器設備,可由責任人直接辦理;但對外型儀器設備,必須經實驗中心負責人批準;借用人或租用人需填寫《學院儀器設備借用/租用申請單》,儀器設備返還時,責任人應當進行驗收、確認;借用人或租用人若有儀器設備損壞、丟失,應當按有關規定負責修復、賠償。

  第六條儀器設備的責任人或使用人必須熟知相關儀器設備的技術規范,嚴格按照相關要求使用、管理、維護儀器設備;除意外事故(自然災害或不可抗力引起的)外,對責任缺失、管理不善、違規操作、玩忽職守造成儀器設備損壞的,應當追究其責任,并按照《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賠償辦法ˇ理。

  第七條對有關測量、檢測儀器設備,必須嚴格按規定要求和程序進行定期檢定、校準或期間核查,確保其指標合格、性能達標;涉及對社會出具公證數據的儀器設備,必須由專門人員按照國家計量認證有關規范和程序管理、使用;相關工作應當記錄備案并有可追溯性。

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13

  一、設置目的

  為了加強對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重點防止和減少各類安全事故,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及財產、環境不受損失。為此,特設置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下屬各車間的特種設備的管理。根據國務院373號令《特種設備監察條例》鍋爐(含附件)、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起重機械(電梯)、廠內機動車輛等。

  三、規范性引用文件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細則》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

  四、職責

  4.1主管生產安全的副總經理對本公司特種設備的安全全面負責。

  4.2機動部門負責特種設備(設施)的安裝、投產、注冊登記,建立特種設備檔案,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并指導協助工廠做好特種設備的維護和保養、檢查和考核。

  4.3安全部門負責對特種設備(設施)和危險性較大設備(設施)的安裝、運行、操作進行安全監督管理。并指導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和執行情況檢查,定期對特種設備(設施)的檢查和督促國家檢測。

  4.4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特種設備(設施)安全運行,做好定期檢查記錄、維護和保養。定崗定人持證操作。

  五、管理程序

  5.1鍋爐與輔機安全要求

  5.1.1鍋爐使用應有“三證”(產品合格證、使用登記證、年度檢驗報告)齊全。并將有關登記證照和規章制度懸掛在鍋爐房內醒目處。

  5.1.2鍋爐安全閥、水位表、壓力表等附件齊全、完好、靈敏、可靠,排污裝置無泄漏。在檢驗周期使用。

  5.1.3按規定合理設置報警和連鎖裝置,鍋爐額定蒸發量大于等于2t/h的應裝設極限高、低水位報警器和極低水位聯鎖保護裝置。額定蒸發量大于等于6t/h應裝設超壓報警和聯鎖裝置。

  5.1.4給水設備完好、配備合理。采用機械供水時應設置兩套給水設備。

  5.1.5爐墻無嚴重漏風、漏煙,油、氣、煤粉爐防爆式裝置完好

  5.1.6水質處理應能達到指標要求,爐內水垢在1.5mm以下。

  5.1.7各類管道無泄漏,保溫層完好無損,管道構架牢固可靠。

  5.1.8其他輔機設備應符合機械安全要求

  5.1.9其它鍋爐房及操作規定

  ⑴鍋爐、壓力容器運行間,應有防爆措施,并配備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

  ⑵鍋爐、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安全人員的監督檢查,不得擅離職守。

  ⑶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規程,嚴格按制度和規程辦事,運行記錄詳實、認真,并妥善保管,認真做好交接班手續。

  ⑷操作運行人員要勤看、勤查,發現異常要及時報告。

  ⑸工作人員嚴禁帶病工作,嚴禁酒后上班。

  ⑹安全閥、水位表、壓力表等安全附件必須,操作運行人員發現安全附件損失,應立即通知檢驗人員及時更換。

  5.2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安全要求

  5.2.1各種《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和《壓力容器使用證》、注冊證件、定期檢驗報告、質量證明書、出廠合格證、年檢報告等技術資料齊全。

  5.2.2本體外現檢查;接口部位,焊接接頭等部件無裂紋、變形、過熱、泄漏等缺陷。外表面無嚴重腐蝕現象。

  5.2.3安全附件;壓力表在檢驗周期內使用。安全閥鉛封應完好,動作可靠。

  5.2.3支承(支座)應完好,基礎可靠,無位移、沉降、傾斜、開裂等缺陷,螺栓連接牢固。

  5.2.4疏水器、排污(水)閥無泄漏,布局合理、排放物對周圍環境無污染

  5.2.5運行狀況良好,無超載、超壓、超溫現象;無異常振動聲響現象;有定期巡回檢查記錄。

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14

  (一)加強檢修工作的組織領導,做到安全組織、安全任務、安全責任、安全措施“四落實”。

  (二)檢修項目負責人對檢修工作安全負全面責任,對檢修工作實行統一指揮調度,確保檢修過程的安全。

  (三)找出檢修過程中可能存在和出現的不安全因素,提前采取預防措施。

  (四)從事動火作業,應先通過動火三級審批后方可實行。

  (五)一切檢修應嚴格執行企業檢修安全技術規程。

  (六)在易燃、易爆區域的生產車間臨時檢修時,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嚴防產生火花。

  (七)焊接作業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動火作業前,對動火點周圍易燃、易爆物應清理干凈。如附近溝池可能存在可燃氣體、液體,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八)非公司指定人員禁止從事焊接作業。

  (九)進入設備內之前,必須將該設備與其它設備隔絕,并進行清洗、置換等有效處理。

  (十)嚴禁在作業設備內外投擲工具和器材。禁止用氧氣或富氧空氣吹風。

  (十一)在設備內動火作業,除執行本規定中有關動火的規定外,動焊人員離開時,不得將焊(割)具留在設備內。

  (十二)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安全員與生產部門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無誤,檢修人員方可封閉設備。

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15

  1.設置目的

  為了加強對特種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重點防止和減少各類安全事故,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及財產、環境不受損失。為此,特設置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下屬各工廠的特種設備的管理。根據國務院373號令《特種設備監察條例》鍋爐(含附件)、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起重機械(電梯)、廠內機動車輛等。

  3.規范性引用文件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第549號令20xx.05.01實施)》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質監總局20xx.10.01實施)》

  《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細則(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xx.04.09實施)》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xx.11.15實施)》

  4.職責

  4.1主管生產安全的副總經理對本公司特種設備的安全全面負責。

  4.2機動部門負責特種設備(設施)的安裝、投產、注冊登記,建立特種設備檔案,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并指導協助工廠做好特種設備的維護和保養、檢查和考核。

  4.3安全部門負責對特種設備(設施)和危險性較大設備(設施)的安裝、運行、操作進行安全監督管理。并指導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和執行情況檢查,定期對特種設備(設施)的檢查和督促國家檢測。

  4.4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特種設備(設施)安全運行,做好定期檢查記錄、維護和保養。定崗定人持證操作。

  5.管理程序

  5.1鍋爐與輔機安全要求

  5.1.1鍋爐使用應有“三證”(產品合格證、使用登記證、年度檢驗報告)齊全。并將有關登記證照和規章制度懸掛在鍋爐房內醒目處。

  5.1.2鍋爐安全閥、水位表、壓力表等附件齊全、完好、靈敏、可靠,排污裝置無泄漏。在檢驗周期使用。

  5.1.3按規定合理設置報警和連鎖裝置,鍋爐額定蒸發量大于等于2t/h的應裝設極限高、低水位報警器和極低水位聯鎖保護裝置。額定蒸發量大于等于6t/h應裝設超壓報警和聯鎖裝置。

  5.1.4給水設備完好、配備合理。采用機械供水時應設置兩套給水設備。

  5.1.5爐墻無嚴重漏風、漏煙,油、氣、煤粉爐防爆式裝置完好

  5.1.6水質處理應能達到指標要求,爐內水垢在1.5mm以下

  5.1.7各類管道無泄漏,保溫層完好無損,管道構架牢固可靠

  5.1.8其他輔機設備應符合機械安全要求

  5.1.9其它鍋爐房及操作規定

  ⑴鍋爐、壓力容器運行間,應有防爆措施,并配備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

  ⑵鍋爐、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安全人員的監督檢查,不得擅離職守。

  ⑶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規程,嚴格按制度和規程辦事,運行記錄詳實、認真,并妥善保管,認真做好交接班手續。

  ⑷操作運行人員要勤看、勤查,發現異常要及時報告。

  ⑸工作人員嚴禁帶病工作,嚴禁酒后上班。

  ⑹安全閥、水位表、壓力表等安全附件必須,操作運行人員發現安全附件損失,應立即通知檢驗人員及時更換。

  5.2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安全要求

  5.2.1各種《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和《壓力容器使用證》、注冊證件、定期檢驗報告、質量證明書、出廠合格證、年檢報告等技術資料齊全。

  5.2.2本體外現檢查;接口部位,焊接接頭等部件無裂紋、變形、過熱、泄漏等缺陷。外表面無嚴重腐蝕現象。

  5.2.3安全附件;壓力表在檢驗周期內使用。安全閥鉛封應完好,動作可靠,

  5.2.3支承(支座)應完好,基礎可靠,無位移、沉降、傾斜、開裂等缺陷,螺栓連接牢固。

  5.2.4疏水器、排污(水)閥無泄漏,布局合理、排放物對周圍環境無污染

  5.2.5運行狀況良好,無超載、超壓、超溫現象;無異常振動聲響現象;有定期巡回檢查記錄

  5.3工業管道

  5.3.1漆色標記應明顯,流向清晰。

  5.3.2應有全廠管網平面布置圖,標記完整,位置準確,管網設計、安裝、驗收技術資料齊全。

  5.3.3管道完好,無嚴重腐蝕、無泄漏(3點/1OOOm),防靜電積聚措施可靠。

  5.3.4埋地管道敷層完整無破損,架空管道支架牢固合理。

  5.4工業氣瓶

  5.4.1氣瓶狀況

  ⑴在檢驗周期內使用;

  ⑵外觀無缺陷及腐蝕;

  ⑶漆色及標志正確、明顯;

  ⑷安全附件齊全、完好。

  5.4.2儲存要求

  ⑴倉庫狀況良好,安全標志完善;

  ⑵各種瓶及空、實瓶應分開存放,存放量符合規定;

  ⑶標記明顯,間距合理;空、實瓶的存放處應有明顯標識,并保持間距1.5m以上;

  ⑷各種護具及消防器材齊全、可靠。

  5.4.3安全使用

  ⑴防傾倒措施可靠;

  ⑵工作場地存放量符合規定,作業現場的氣瓶,同一地點放置數量不應超過5瓶;若超過5瓶,但不超過20瓶時,應有防火防爆措施;超過20瓶以上時,必須設置二級瓶庫。

  ⑶與明火間距符合規定;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可燃、助燃氣體氣瓶與明火間距應大于10米,氣瓶壁溫應小于60℃。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5.3起重機械(電梯、電動葫蘆)安全要求

  5.5鋼絲繩的斷絲數、腐蝕(磨損)量、變形量、使用長度和固定狀態等應符合國標規定

  5.5.2滑輪與護罩完好,轉動靈活

  5.5.3吊鉤等取物裝置無裂紋、明顯變形或磨損超標等缺陷,緊固裝置完好

  5.5.4制動器工作可靠,磨損件無超標使用,安裝與制動力矩符合要求

  5.5.5各類行程限位、限量開關與聯鎖保護裝置完好可靠

  5.5.6緊停開關、緩沖器和終端止檔器等停車保護裝置使用有效

  5.5.7各種信號裝置與照明設施符合規定

  5.5.8PE連接可靠,電器設備完好有效

  5.5.9各類防護罩、蓋、欄、護板等完備可靠,安裝符合要求

  5.5.10露天起重機的防雨罩、夾軌鉗或錨定裝置使用有效

  5.5.11安全標志與消防器材配備齊全

  5.5.12各類吊索具管理有序,狀態完好

  5.6廠內機動車輛

  5.6.1車輛必須具有國家統一制定的牌照,有關技術資料及檔案齊全,且定期檢驗。

  5.6.2動力系統運轉平穩,線路、管路無漏電、漏水、漏油

  5.6.3燈光電氣部分完好,儀表、照明、信號及各附屬安全裝置性能良好

  5.6.4傳動系統運轉平穩

  5.6.5行駛系統連接緊固,輪胎無損傷

  5.6.6轉向系統輕便靈活

  5.6.7制動系統安全有效,制動距離符合要求

  5.7安全管理

  5.7.1特種設備(工業氣瓶有供氣單位定期檢測外)均應按規定建立臺帳,法定資質單位定期檢測。保存檢測報告。

  5.7.2設備應進行定期自檢記錄。

  5.7.3設備改造或大修理應存入設備檔案。

  5.7.4設備發生事故或有重大故障應有記錄。

  6.考核

  按設備管理考核辦法或《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執行。

  7.記錄

  8.附則

  本制度由企業安全生產委員會提出;

  本制度由工程部歸口管理;

  本制度由工程部負責起草;

  本制度由工程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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