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線路管理制度

時間:2023-09-19 07:16:34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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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線路管理制度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電力線路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電力線路管理制度

電力線路管理制度1

  1電氣線路安全工作的組織措施

  1)現場勘察制度;

  2)工作票制度;

  3)工作許可制度;

  4)工作監護制度;

  5)工作間斷制度;

  6)工作結束和恢復送電制度;

  2現場勘察制度

  2.1進行電力線路施工作業或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負責人認為有必要現場堪察的施工(檢修)作業,施工、檢修單位均應根據工作任務組織現場勘察,并做好記錄。

  2.2現場勘察應查看現場施工(檢修)作業需要停電的范圍、保留的帶電部位和作業現場的條件、環境及其他危險點等。

  根據現場勘察結果,對危險性、復雜性和困難程度較大的作業項目,應編輯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安全措施,經本單位主管生產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3工作票制度

  3.1在電力線路上工作,應按下列方式進行:

  1)填用電力線路第一種工作票(見附錄a)。

  2)填用電力電纜第一種工作票(見附錄b)。

  3)填用電力線路第二種工作票(見附錄c)。

  4)填用電力電纜第二種工作票(見附錄d)。

  5)填用電力線路帶電作業工作票(見附錄e)。

  6)填用電力線路事故應急搶修單(見附錄f)

  7)口頭或電話命令

  3.2填寫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在停電的線路或同桿(塔)架設多回路中的部分停電線路上的工作。

  2)在全部或部分停電的配電設備上的工作。

  所謂全部停電,系指供給該配電設備上的所有電源線路均已全部斷開者

  3)高壓電力電纜停電的工作。

  3.3填寫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帶電線路桿塔上的工作。

  2)在運行的配電設備的工作。

  3)高壓電力電纜不需停電的工作。

  3.4填用帶電作業工作票的工作為:

  帶電作業或與鄰近帶電設備距離小于表5-1規定的工作,以及低壓帶電作業。

  3.5填用事故應急搶修單的工作為:

  事故應急搶修可不用工作票,但應使用事故應急搶修單。

  3.6按口頭或電話命令執行的.工作為:

  1)測量接地電阻;

  2)修剪樹枝;

  3)桿塔底部和基礎等地面檢查、消缺工作;

  4)涂寫桿塔號、安裝標示牌等,工作地點在桿塔最下層導線以下,并能夠保持表5-2安全距離的工作;

  5)接戶、進戶裝置上的低壓帶電工作和單一電源低壓分支線的停電工作。

  3.7工作票的填寫與簽發

  3.7.1工作票應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一式兩份,字跡正確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應使用規范的符號,字跡應清楚。

  用計算機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應使用統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簽發人審核無誤,手工或電子簽名后方可執行。

  工作票一份交給工作負責人,一份留存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許可人處。工作票應提前交給工作負責人。

  3.7.2一張工作票中,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許可人不得兼任工作負責人。工作負責人可以填寫工作票。

  3.7.3工作票由設備運行管理單位簽發,也可經設備運行管理單位審核合格且經批準的修試及基建單位簽發。修試及基建單位的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名單應事先送有關設備運行管理單位備案。

  3.8工作票的使用

  3.8.1第一種工作票,每張只能用于一條線路或同一個電氣連接部位的幾條供電線路或同(聯)桿塔架設且同時停送電的幾條線路。第二種工作票,對同一電壓等級、同類型的工作,可在數條線路上共用一張工作票。

  在工作期間,工作票應始終保留在工作負責人手中。

  3.8.2一個工作負責人只能發給一張工作票。若一張停電工作票下設多個小組工作,每個小組應指定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并使用工作任務單。

  工作任務單應寫明工作任務、停電范圍、工作地段的起始桿號及補充的安全措施。工作任務單一式兩份,由工作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簽發,一份留存,一份交小組負責人執行。工作結束后,由小組負責人交回工作任務單,向工作負責人辦理工作結束手續。

  3.8.3一回線路檢修(施工),其鄰近或交叉的其他電力線路需進行配合停電和接地時,應在工作票中列入相應的安全錯施。若配合停電線路屬于其他單位,應由檢修(施工)單位事先書面申請,經配合線路的設備運行管理單位同意并實施停電、接地。

  3.9工作票的有效期與延期

  第一、二種工作票和帶電作業工作票的有效時間,以批準的檢修期為限。第一種工作票需辦理延期手續,應在有效時間尚未結束以前由工作負責人向工作許可人提出申請,經同意后給予辦理。

  3.10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基本條件

  3.10.1工作票簽發人應由熟悉人員技術水平、熟悉設備情況、熟悉本規程并且有相關經驗的生產領導人、技術人員或經本單位主管生產領導批準的人員擔任。工作票簽發人名單應書面公布。

  3.10.2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工作許可人應由有一定工作經驗、熟悉本規程、熟悉工作班成員的工作能力、熟悉工作范圍內的設備情況,并經工區(所、公司)生產領導書面批準的人員擔任。

  3.10.3專責監護人應是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熟悉設備情況和本規程的人員。

  3.11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3.11.1工作票簽發人:

  1)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2)工作票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3)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人員是否適當和充足。

  3.11.2工作負責人(監護人):

  1)正確安全的組織工作;

  2)負責檢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工作許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必要時予以補充;

  3)工作前對工作班成員進行危險點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并確認每一個工作班成員都已知曉;

  4)嚴格執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5)督促、監護工作班成員遵守本規程、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和執行現場安全措施;

  6)工作班成員精神狀態是否良好;

  7)工作班成員變動是否合適。

  3.11.3工作許可人:

  1)審查工作必要性;

  2)線路停、送電和許可工作的命令是否正確;

  3)許可的接地等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3.11.4專責監護人:

  1)明確被監護人員和監護范圍;

  2)工作前對被監護人員交待安全措施、高知危險點和安全注意事項;

  3)監督被監護人員遵守本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及時糾正不安全行為。

  3.11.5工作班成員:

  1)明確工作內容、工作流程、安全措施、工作中的危險點,并履行確認手續;

  2)嚴格遵守安全規章制度、技術規程和勞動紀律,正確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勞動保護用品;

  3)相互關心工作安全,并監督本規程的執行和現場安全措施的實施。

  4工作許可制度

  4.1填用第一種工作票進行工作,工作負責人應在得到全部工作許可人的許可后,方能開始工作。

  4.2線路停電檢修,工作許可人應在線路可能受電的各方面(含變電站、發電廠、環網線路、分支線路)都拉閘停電,并掛好地線后,方能發出許可工作的命令。

  4.3許可開始工作的明令,應通知工作負責人。其方法可采用:

  1)當面通知;

  2)電話下達;

  3)派人傳達。

  電話下達時,工作許可人及工作負責人應記錄清楚明確,并復誦核對無誤。對直接在現場許可的停電工作,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應在工作票上紀錄許可時間,并簽名。

  4.4若停電線路還涉及其他單位配合停電的線路時,工作負責人應在得到指定的配合停電設備運行管理單位聯系人通知這些線路已停電和接地,并履行書面許可手續后,方可開始工作。

  4.5嚴禁約時停、送電。

  4.6填用第二種工作票時,不需要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5工作監護制度

  5.1完成工作許可手續后,工作負責人、專職監護人應向工作班成員交待工作內容、人員分工、帶電部位和現場安全措施、進行危險點告知,并履行確認手續,工作班方可開始工作。工作負責人、專職監護人應始終在工作現場,對工作班人員的安全進行認真監護,及時糾正不安全的行為。

  在線路停電時進行工作,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班成員確無觸電等危險的條件下,可以參加工作班工作。

  5.2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票負責人對有觸電危險、施工復雜容易發生事故的工作,應增設專職監護人和確定被監護的人員。

  專職監護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專職監護人臨時離開時,應通知被監護人員停止工作或離開工作現場,待專職監護人回來后方可恢復工作。

  5.3工作期間,工作負責人因故暫時離開工作現場時,應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離開前應將工作現場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成員。原工作負責人返回工作現場時,也應履行同樣的交接手續。

  若工作負責人必須長時間離開工作的現場時,應由原工作票的簽發人變更工作負責人,履行變更手續,并告知全體工作人員及工作許可人。

  6工作間斷制度

  6.1在工作中遇雷、雨、大風或其他任何情況威脅到工作人員的安全時,工作負責人或專職監護人可根據情況,臨時停止工作。

  6.2白天工作間斷時,工作地點的全部接地線仍保留不動。如果工作班須暫時離開工作地點,則應采取安全措施和派人看守,不讓人、畜接近挖好的基坑或未豎立穩固的桿塔以及負載的起重和牽引機械裝置等。恢復前,應檢查接地線等各項安全措施的完整性。

  6.3填用數日內工作有效的第一種工作票,每日收工時如果將工作地點所裝的接地線拆除,次日恢復工作前應重新驗電掛接地線。

  如果調度允許的連續停電、夜間不送電的線路,工作地點的接地線可以不拆除,但次日恢復工作前應派人檢查。

  7工作終結和恢復送電制度

  7.1完工后,工作負責人(包括小組負責人)應檢查線路檢修地段的狀況,確認桿塔上、導線上、絕緣子串上及其他輔助設備上沒有遺留的個人保安線、工具、材料等,查明全部工作人員確由桿塔上撤下后,在命令拆除工作地段所掛的接地線。接地線拆除后,應即認為線路帶電,不準任何人再等桿進行工作。

  多個小組工作,工作負責人應得到所有小組負責人工作結束的匯報。

  7.2工作終結后,工作負責人應及時報告工作許可人,報告方法如下:

  7.2.1當面報告;

  7.2.2用電話報告并經復誦無誤。

  若有其他單位配合停電線路,還應及時通知指定的配合停電設備運行管理單位聯系人。

  7.3工作終結報告應簡明扼要,并包括下列內容:工作負責人姓名,某線路上某處(說明起止桿號、分支線名稱等)工作已完工,設備改動情況,工作地點所掛的接地線、個人保安線已全部拆除,線路上已無本班組工作人員和遺留物,可以送電。

  7.4工作許可人在接到所有工作負責人(包括用戶)的完工報告,并確認全部工作已經完畢,所有工作人員已由線路上撤離,接地線已全部拆除,與記錄簿核對無誤并做好記錄后,方可下令拆除各側安全措施,向線路恢復送電。

  7.5已終結的工作票、事故應急搶修單、工作任務單應保存一年。

電力線路管理制度2

  為了保證礦基本建設正常進行和供電、輸電線路有較高的可靠性和不間斷性,特制訂本規定。

  1.未經線路運行單位同意嚴禁在線路上私自接火用電。

  2.在高壓電力線路防護區內不準種植高種樹木,凡屬危及供電安全的樹木必須移除,一般樹木與線路邊線距離應持5米以外,如樹木的自然生長高度不超過2米時除外。

  3.嚴禁各種車輛碰撞桿塔、拉線、導線和其它供電設備。

  4.禁止利用高壓線路桿塔、拉線栓牲畜及綁掛各種物件(如起重吊鏈等)。

  5.吊車一類機械在架空線路下方圍作業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抬桿、轉車時必須有人監護。

  6.不準攀登桿塔,不準在高壓電力線路附近放風箏,不準往高壓電力線路上投任何物品。

  7.嚴禁在高壓電力線路防護區內修建房屋和堆積柴草及易燃、易爆物品。

  8. 嚴禁在高壓電力線路附近放炮、挖溝和取土等作業,如確實需要在高壓線附近進行以上作業,必須事先取得供電部門同意,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進行。

  9.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以任何借口拆卸、動用高壓電力線路的螺絲、塔材和拉線等器材。

  10.未經線路運行單位允許,禁止在桿塔上架各種線路,否則運行單位檢查發現時,可以隨時斷線拆除,并追查責任。

  11.電纜上禁止堆放各種笨重物件。

  12.禁止電纜溝當排水溝使用,特別是工業廢水帶有酸性液體嚴禁排入,電纜溝最低處應設有泄水井。

  13.嚴禁笨重機械如載重車、推土機、大吊車、電鏟等從電纜溝或電纜上通過,如確需時,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事先通知供電運行單位,如壓壞溝蓋、溝幫、電纜,應立即負責修理和賠償。

  14.新敷設電纜若需利用現電纜溝時,必須經電纜溝運行單位同意后方準敷設。施工完畢后,施工單位負責清理溝內雜物,蓋好溝蓋,抹好溝縫。

  15.施工單位遇有線路及電纜溝影響施工時,應與線路運行單位聯系協商解決,如發生主要線路、電纜拆遷,應將方案報機電辦審批后執行。

  16.新架線路時,高一級電壓不允許走低一級電壓的電桿,必要時應提出方案報機電辦審批。

  17.以上規定礦屬各單位應嚴格執行,如有違反者,將根據情節輕重及造成損失的大小,按章賠償全部修理費用及罰款,罰款由線路運行單位開出清單向違章單位轉帳或現金支付,不準拒付。

  18.外單位在本礦作業時,發生損壞情況,線路運行單位向委托作業單位轉帳或現金索賠或罰款,并由委托單位負責結算。

  備注:

  1.適用范圍:本規定對高壓電力線路和高壓電纜的.安全防護措施進行了明確規定。本規定適用于全礦及礦屬施工單位。

  2.管轄范圍:所有來自供電局變電所的35kv和10kv高壓線路及電纜由機電設備辦負責管理與維護,并負責礦與電業局的電費結算工作。其他電力線路由各所屬單位負責管理與維護。

電力線路管理制度3

  一、電力線路

  1、庫區內的電力線路,按安全規程要求敷設整齊,無亂搭亂接現象。

  2、位置固定的動力與照明線路,應采用絕緣良好的`導線固定在磁瓶上,嚴禁使用裸導線。

  3、臨時動力與照明線,應使用防水與絕緣性能良好的膠質電纜。

  4、電力線路架設高度不得低于2.2m。

  二、照明

  1、庫區壩體應設照明,照明應滿足夜班巡查需要。

  2、汛期應設強光照明(探照燈等),照明區應覆蓋壩體、道路、排洪設施、集水區及排洪設施泄水口。

電力線路管理制度4

  一、電力線路

  1、庫區內的`電力線路,按安全規程要求敷設整齊,無亂搭亂接現象。

  2、位置固定的動力與照明線路,應采用絕緣良好的導線固定在磁瓶上,嚴禁使用裸導線。

  3、臨時動力與照明線,應使用防水與絕緣性能良好的膠質電纜。

  4、電力線路架設高度不得低于2.2m。

  二、照明

  1、庫區壩體應設照明,照明應滿足夜班巡查需要。

  2、汛期應設強光照明(探照燈等),照明區應覆蓋壩體、道路、排洪設施、集水區及排洪設施泄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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