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管理制度合集【15篇】
在現實社會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運輸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運輸管理制度1
為了加強安全管理,最大限度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維護企業良好的信譽,更好地促進經濟效益,使安全管理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內部實行法人責任制,綜合管理,全員考核,職工監督的安全體制。同時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防治”原則,建立全員參與,齊抓共管,綜合治理,責任到人的安全防范網絡。
二、公司領導必須把安全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做到安全工作有計劃、有布置、有檢查、有總結、有評比,確保安全工作始終擺在各項工作的重中之重。
三、全面執行駕駛員管理辦法,推行安全目標管理和責任制考評,實行獎優罰劣,優勝劣汰,對違章、肇事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四、公司實行分級安全管理體制。管理機構設置:公司成立以法人代表為首的安全生產委員會,由公司領導負責人組成。以部門負責人為首成立安全領導小組,負責貫徹執行公司的有關安全規定,負責管理所屬車輛的安全事項,駕駛員的安全學習和思想教育。
五、公司法人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主管安全的領導為安全生產的重要責任人,對企業安全生產全權負責,公司領導層的其他人員按職責分工擔負綜合治理責任。
六、公司配備安全監督車、照相機、錄像機、通訊設備和處理事故現場等必備工具,專職安全人員必須由政府有關部門核發的安全員證,持證上崗。
七、定期召開安全會議,組織安全檢查,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及安全競賽活動,總結推廣安全管理和安全行車經驗,組織實施安全管理目標計劃。及時組織舉辦違章、肇事、事故隱患駕駛員學習班。
八、公司安委會每季度召開一次安全專題會議,和召開一次各部室負責人,安全員及有關人員參加的安全例會。每月召開一次行車安全工作例會。遇特殊情況和重大、特大行車事故及時召開會議。
九、安全活動每周不得少于一次,由安全技術部組織進行活動內容,積極開展安全文化“五進”活動和公司內宣傳等形式開展常規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識,消除安全隱患。
十、每月由公司安委會組織進行安全學習,主要內容是傳達學習有關行車安全的法規,文件精神、分析事故,分析安全情況,提高安全要求,做到記錄清晰,內容具體,有據可查。
十一、安全技術部每月組織對車輛安全部件進行一次愛車例保檢查。
十二、駕駛員須對出車前,泊車后進行車輛自檢,其內容包括:剎車、轉向、前橋及輪胎氣壓,燈光及信號裝置,嚴格把關。
運輸公司管理制度
員上守則作為企業內部約束員工行為的基本規則,在制定前,要遵循一定的原則。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準時上下班,對所擔負的工作爭取時效,不拖延不積壓。
(二)服從上級指揮,如有不同意見,應婉轉相告或以書面陳述,一經上級主管決定,應立即遵照執行。
(三)盡忠職守,保守業務上的秘密。
(四)愛護本公司財物,不浪費,不化公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及工作守則。
(六)保持公司信譽,不作任何有損公司信譽的行為。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養,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經營與公司業務有關的'商業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職業。
(九)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十)嚴謹操守,不得收受與公司業務有關人士或行號的饋贈、賄賂或向其挪借款項。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因過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條員工每是工作8小時,星期六、日及紀念日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關規定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所延長時數為加班,可給加班費或補休。
第四條管理部門之每日上、下班時間,可依季節之變化事先制定,公告實行。業務部門每日工作時間,應視業務需要,制定為一班制,或多班輪值制。如采用晝夜輪班制,所有班次,必須1星期調整1次。
第五條上、下班應親自簽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簽或代打,如有代簽或代打情況發生,雙方均以曠工論處。
第六條員工應嚴格按要求出勤。
第七條本公司每日工作時間訂為8小時,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關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至10小時,所延長時數為加班。除前項規定外,因天災事變,季節關系,依照政策有關規定,仍可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總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其延長之總時間,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其加班費依照公司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員工應服從安排值日值宿。
第九條員工請假,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病假──因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請病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可以未請事假及特別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數,即予停薪留職,但以1年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14天,可以特別休假抵充。
(三)婚假──本人結婚,可請婚假3天,晚婚者加10天,子女結婚可請2天。
(四)喪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喪亡者,可請喪假8天;外祖父母或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喪亡者,可請喪假
(五)產假──女性從業人員分娩,可請產假90天(假期中之星期例假均并入計算)。
(六)公假──因參加政府舉辦之資格考試(不以就業為前提者)、征兵及參加選舉者,可請公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七)公傷假──因公受傷可請公傷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第十條請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外,其余均以曠工論處。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內所能治愈,經醫師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與在公司資歷及服務成績,報請總經理特準延長其病假,最多3個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別或意外事故經提出有力證件者,可請總經理特準延長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請假期內之薪水,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請假未逾規定天數或經延長病事假者,其請假期間內薪水照發。
(二)請公假者薪水照發。
(三)公傷假工資依照勞動保險條例由保險機關支付,并由公司補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額。
第十二條從業人員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核,病假在7日以上者,應附醫師的證明,公傷假應附勞保醫院或特約醫院的證明,副經理以上人員請假,以及申請特準處長病事假者,應呈請總經理核準,其余人員均由直屬核準,必要時可授權下級主管核準。凡未經請假或請假不準而未到者,以曠工論處。
第十三條曠工1天扣發當日薪水,不足1天照每天7小時比例以小時為單位扣發。
第十四條第九條一、二款規定請病、事假之日數,系自每一從業人員報到之日起屆滿1年計算。全年均未請病、事假者,每年給予1個月之不請假獎金,每請假1天,即扣發該項獎金1天,請病事假逾30天者,不發該項獎金。
第十五條本公司人員服務滿1年者,得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工作滿1年以上未滿3年者,每年7日。
(二)工作滿3年以上未滿5年者,每年10日。
(三)工作滿5年以上未滿10年者,每年14日。
(四)工作滿10年以上者,每滿1年加給1日,但休假總數不得超過30日。
第十六條特別休假,應在不妨礙工作之范圍內,由各部門就業務情況排定每人輪流休假日期后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得隨時令其銷假工作,等工作完畢公務較閑時,補足其應休假期。但如確因工作需要,至年終無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數,計發其與薪水相同的獎金。
運輸管理制度2
為保證生產正常有序的進行,加強運輸各班組管理,以井全年利潤為準則,執行礦經濟責任制,完成礦各項指標,確保采掘生產任務的完成,抓好道路的維護和檢修工作,提高職工的`思想和技術素質,特制定以下管理規定:
一、勞動紀律
1、各作業點執行手上交接班制度。
2、有事請假,組員須經組長同意,組長須經隊長同意,超過3天須經礦辦同意。
3、無假不到者扣罰20分/班,并按曠工處理。
4、機車司機必須隨時掌握各作業點用車情況,勤跑快拉,保證生產的正常進行。
5、信號工必須掌握機車運行方向,清楚各叉道位置狀況,在運行途中發生情況,立即發出信號進行處理。
6、修道工進班前,必須清點所攜帶工具是否齊全,與調度室保持聯系,作好各處道路的維護檢修工作。
7、新機車司機上崗前,須經礦上培訓后由指定師傅跟班實習,經實際操作及理論知識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單獨作業。
二、安全管理
1、掛鉤工作業前,須檢查連扣、銷、繩頭、繩卡及繩頭30m范圍內的鋼繩、阻車器、擋車攔信號按鈕、地滾等設施工具是否完好后,方可進行作業。
2、機車司機作業前,須先試車,確認正常剎車可靠后,方可作業。
3、修道工在輪子道作業前,須先設好警戒,聯系好上、下平臺掛鉤工后,方可作業;在平巷作業前,須先在前、后方設好阻后,方可作業。
4、在處理跳槽事故時,遵守礦制定的“礦車掉道處理安全措施”并制別注意,只準由1人全權指揮,嚴禁處理人員背車,向絞車司機發出掉道開車或退車信號前,所有人員必須站在距繩頭方向第一部礦車5m以外后,方可發出信號。
5、在斜巷清流砂雜物作業前,在該斜巷上、下平臺設置專人警戒并揭示警示牌,下放礦車繩頭銷加強保險,作業過程中,只準在礦車上部進行工作,嚴禁在礦車運行期間跨越鋼繩。
運輸管理制度3
1 目的
在產品的整個形成和最終完成交付的過程中,規范防護標識、搬運、儲存、包裝、保護和交付等活動,以防止直接影響產品的質量、安全。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所有外購產品、半成品和成品。
3 職責
3.1生產部負責生產、包裝過程中物資流轉的搬運;負責產品的包裝工作。
3.2倉儲部負責庫存物資的存儲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倉庫物資的搬運,負責產品的交付。
3.3質檢 部負責入庫物資的驗收檢查及存儲過程中出現問題的物資的復查工作。
3.4各部門做好所屬區域內物品的保護
3.5生產環境、生產設備和生產人員衛生的控制。
4 工作程序
4.1包裝要求
4.1.1包裝材料入庫前由質檢部驗收。
4.1.2生產人員按照作業指導書的要求進行包裝。
4.2搬運要求
4.2.1使用與產品特性相適應的容器和搬運工具,防止產品損壞和變質。
4.2.2對搬運工具進行適當的維護和保養
4.2.3定期對搬運工具進行清洗或清掃。裝載表面不能有油污、鐵銹和積垢,以免造成對原料的污染,影響食品安全。
4.2.4防止超高搬運,以免物品墜落砸傷員工。
4.2.5搬運中,注意保護產品標識,防止丟掉或被擦掉。
4.2.6對搬運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以熟悉搬運要求。
4.3儲存與保護
4.3.1儲存環境
①倉庫儲存環境要符合前提方案的要求。
②倉儲環境要求通風、干燥、明亮、清潔、通暢。
③倉庫區嚴禁煙火,配置適量的消防器材。
④每周檢查發現蟲害鼠害及時報告。
⑤對倉庫的環境加以控制,以防止庫存物資的損壞、污染和變質。
4.3.2驗收入庫
①入庫產品必須檢驗合格。倉庫管理管人員應該認真的核實入庫數量,檢查產品的合格標識。
②物品經清點入庫后,應當在倉庫臺帳、物資登記卡上登記
③對于待檢和不合格物品必須采取隔離措施,以防誤用。
4.3.3出庫
①生產物資的發放,領料部門填寫“出庫單”交倉庫,倉庫對“出庫單”核實后發料。
②向外發貨倉庫根據“銷售清單”備貨、發貨。
③存儲的物品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發貨。
4.3.4物料進出時,倉庫需填寫好入庫單,并做好相應記錄
①入庫時,在入庫單上注明進入貨物的.供應商、入庫時間,批號。
②生產物料發放時,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出庫單”。
③向外發貨時,應在“銷售備貨單”上說明貨物的批號、去向。
4.3.5倉庫外的其他部門也有責任對所屬區域的物品采取適當的保護措施,包括隔離、分類存放、維護等,使產品不變質、損壞、丟失或錯用。
4.4食品運輸過程防止污染、損壞及變質的制度
①食品運輸包裝過程中(包括原料、半成品、成品,下同)從流通通道上采用人流、物流分開流動,不得混流。
②食品在運輸前必須是經檢驗合格的產品方能裝箱,否則作不合格或不安全產品處理。
③食品運輸前所有食品機運輸車輛、運輸機械必須清洗衛生合格方才投入使用。
④運輸過程中各批次原料、產品、半成品分開完成,分開包裝、分開存放,分開標識。
⑤運輸過程中人員衛生須滿足人員健康要求,運輸車輛須是密封的食品專用車輛。
⑥運輸過程中產生的損壞、廢棄食品,均及時剔除,不得與合格食品一起流動。
⑦產品狀態必須標識清楚并掛牌。
⑧運輸過程中食品的盛裝桶、袋、欄等工具首先必須消毒清洗合格,同時不得有缺損,同時滿足該食品的盛裝要求,不得發生物理化學變化,引起變質。
⑨運輸過程要采取防止食品相互擠壓損壞、相互混裝發生變質、天晴下雨影響、溫度濕度影響、照射輻射影響等的措施,同時保證運輸期限,防止運輸過期毀損變質。
運輸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預防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使用道路運輸車輛從事危險貨物運輸及相關活動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便利運輸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相關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國家建立危險化學品監管信息共享平臺,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
第六條不得托運、承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危險貨物。
第七條托運人、承運人、裝貨人應當制定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作業查驗、記錄制度,以及人員安全教育培訓、設備管理和崗位操作規程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托運人、承運人、裝貨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要求,對本單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和定期安全教育。未經崗前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托運人、承運人、裝貨人應當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訓及考核記錄。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及考核記錄保存至相關從業人員離職后12個月;定期安全教育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個月。
第八條國家鼓勵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用先進技術和裝備,實行專業化、集約化經營。
禁止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掛靠經營。
第二章危險貨物托運
第九條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危險貨物。托運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的,應當委托具有第一類爆炸品或者第一類爆炸品中相應項別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
總質量(含包裝),應當符合《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要求。
第十八條托運人托運例外數量危險貨物的,應當向承運人書面聲明危險貨物符合《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包裝要求。承運人應當要求駕駛人隨車攜帶書面聲明。
托運人應當在托運清單中注明例外數量危險貨物以及包件的數量。
第十九條托運人托運有限數量危險貨物的,應當向承運人提供包裝性能測試報告或者書面聲明危險貨物符合《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包裝要求。承運人應當要求駕駛人隨車攜帶測試報告或者書面聲明。
托運人應當在托運清單中注明有限數量危險貨物以及包件的數量、總質量(含包裝)。
第二十條例外數量、有限數量危險貨物包件可以與其他危險貨物、普通貨物混合裝載,但有限數量危險貨物包件不得與爆炸品混合裝載。
第二十一條運輸車輛載運例外數量危險貨物包件數不超過1000個或者有限數量危險貨物總質量(含包裝)不超過8000千克的,可以按照普通貨物運輸。
第四章危險貨物承運
第二十二條危險貨物承運人應當按照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許可的經營范圍承運危險貨物。
第二十三條危險貨物承運人應當使用安全技術條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且與承運危險貨物性質、重量相匹配的車輛、設備進行運輸。
危險貨物承運人使用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運輸危險貨物的,應當在罐式車輛罐體的適裝介質列表范圍內承運;使用移動式壓力容器運輸危險貨物的,應當按照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上限定的介質承運。
危險貨物承運人應當按照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貨物,不得超載。
第二十四條危險貨物承運人應當制作危險貨物運單,并交由駕駛人隨車攜帶。危險貨物運單應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個月。
危險貨物運單格式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危險貨物運單可以是電子或者紙質形式。
運輸危險廢物的企業還應當填寫并隨車攜帶電子或者紙質形式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第二十五條危險貨物承運人在運輸前,應當對運輸車輛、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式集裝箱(以下簡稱罐箱)及相關設備的技術狀況,以及衛星定位裝置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對駕駛人、押運人員進行運輸安全告知。
第二十六條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駕駛人、押運人員在起運前,應當對承運危險貨物的運輸車輛、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箱進行外觀檢查,確保沒有影響運輸安全的缺陷。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駕駛人、押運人員在起運前,應當檢查確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按照《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 13392)要求安裝、懸掛標志。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的,還應當檢查確認車輛安裝、粘貼符合《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安全技術條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標示牌。
第二十七條危險貨物承運人除遵守本辦法規定外,還應當遵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有關運輸行為的要求。
第五章危險貨物裝卸
第二十八條裝貨人應當在充裝或者裝載貨物前查驗以下事項;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裝或者裝載:
(一)車輛是否具有有效行駛證和營運證;
(二)駕駛人、押運人員是否具有有效資質證件;
(三)運輸車輛、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箱是否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內;
(四)所充裝或者裝載的危險貨物是否與危險貨物運單載明的事項相一致;
(五)所充裝的危險貨物是否在罐式車輛罐體的適裝介質列表范圍內,或者滿足可移動罐柜導則、罐箱適用代碼的要求。
充裝或者裝載劇毒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險廢物時,還應當查驗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單證報告。
第二十九條裝貨人應當按照相關標準進行裝載作業。裝載貨物不得超過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不得超出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箱的允許充裝量。
第三十條危險貨物交付運輸時,裝貨人應當確保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按照《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 13392)要求安裝、懸掛標志,確保包裝容器沒有損壞或者泄漏,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箱的關閉裝置處于關閉狀態。
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交付運輸時,裝貨人還應當確保車輛安裝、粘貼符合《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安全技術條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標示牌。
第三十一條裝貨人應當建立危險貨物裝貨記錄制度,記錄所充裝或者裝載的危險貨物類別、品名、數量、運單編號和托運人、承運人、運輸車輛及駕駛人等相關信息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個月。
第三十二條充裝或者裝載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和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充裝或者裝載查驗、記錄制度。
第三十三條收貨人應當及時收貨,并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卸貨作業。
第三十四條禁止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在卸貨后直接實施排空作業等活動。
第六章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與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箱
第三十五條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公布產品型號,并按照《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結構要求》(GB 21668)公布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類型。
第三十六條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布的產品型號進行生產。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當獲得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第三十七條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結構要求》(GB 21668)標注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類型。
第三十八條液體危險化學品常壓罐式車輛罐體生產企業應當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生產的罐體應當符合《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GB 18564)要求。
檢驗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國家統一發布的檢驗業務規則,開展液體危險化學品常壓罐式車輛罐體檢驗,對檢驗合格的'罐體出具檢驗合格證書。檢驗合格證書包括罐體載質量、罐體容積、罐體編號、適裝介質列表和下次檢驗日期等內容。
檢驗機構名錄及檢驗業務規則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共同公布。
第三十九條常壓罐式車輛罐體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要求為罐體分配并標注唯一性編碼。
第四十條罐式車輛罐體應當在檢驗有效期內裝載危險貨物。
檢驗有效期屆滿后,罐式車輛罐體應當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機構重新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條裝載危險貨物的常壓罐式車輛罐體的重大維修、改造,應當委托具備罐體生產資質的企業實施,并通過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機構維修、改造檢驗,取得檢驗合格證書,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條運輸危險貨物的可移動罐柜、罐箱應當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取得檢驗合格證書,并取得相應的安全合格標志,按照規定用途使用。
第四十三條危險貨物包裝容器屬于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的,還應當滿足特種設備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以及國際條約的要求。
第七章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運行管理
第四十四條在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過程中,除駕駛人外,還應當在專用車輛上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確保危險貨物處于押運人員監管之下。
運輸車輛應當安裝、懸掛符合《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 13392)要求的警示標志,隨車攜帶防護用品、應急救援器材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卡,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保障道路運輸安全。
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還應當安裝、粘貼符合《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安全技術條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標示牌。
運輸劇毒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險廢物時,還應當隨車攜帶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單證報告。
第四十五條危險貨物承運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和《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要求,在車輛運行期間通過定位系統對車輛和駕駛人進行監控管理。
第四十六條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60公里。道路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低于上述規定速度的,車輛行駛速度不得高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
第四十七條駕駛人應當確保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箱的關閉裝置在運輸過程中處于關閉狀態。
第四十八條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和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時,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批準的路線、時間行駛。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采取措施,限制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通行:
(一)城市(含縣城)重點地區、重點單位、人流密集場所、居民生活區;
(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點景區、自然保護區;
(三)特大橋梁、特長隧道、隧道群、橋隧相連路段及水下公路隧道;
(四)坡長坡陡、臨水臨崖等通行條件差的山區公路;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限制通行的情形。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安機關綜合考慮相關因素,確需對通過高速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依法采取限制通行措施的,限制通行時段應當在0時至6時之間確定。
公安機關采取限制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通行措施的,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并會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合理的繞行路線,設置明顯的繞行提示標志。
第五十條遇惡劣天氣、重大活動、重要節假日、交通事故、突發事件等,公安機關可以臨時限制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通行,并做好告知提示。
第五十一條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需在高速公路服務區停車的,駕駛人、押運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八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加強監督檢查:
(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核發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定期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動態監控工作的情況進行考核,依法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運輸環節充裝查驗、核準、記錄等進行監管。
(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內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生產企業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生產企業及產品。
(三)公安機關負責核發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和放射性物品運輸許可證明或者文件,并負責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通行秩序管理。
(四)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制造和使用等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監督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建立健全并執行托運及充裝管理制度規程。
(五)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和經營環節的監管,按照職責分工督促企業建立健全充裝管理制度規程。
(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危險化學品及常壓罐式車輛罐體質量違法行為和常壓罐式車輛罐體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合格證書的行為。
第五十三條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聯合執法協作機制。
第五十四條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發現危險貨物托運、承運或者裝載過程中存在重大隱患,有可能發生安全事故的,應當要求其停止作業并消除隱患。
第五十五條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監督檢查時,發現需由其他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移交。
其他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接收,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移交部門。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危險貨物承運人違反本辦法第七條,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危險化學品托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違規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有前款第(二)項情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五十八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危險貨物托運人違反本辦法第十條,危險貨物的類別、項別、品名、編號不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應當責令改正,屬于非經營性的,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屬于經營性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危險化學品托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托運人未添加或者未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未按照要求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并在外包裝設置相應標志的。
第六十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危險貨物承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未在罐式車輛罐體的適裝介質列表范圍內或者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上限定的介質承運危險貨物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未按照規定制作危險貨物運單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未按照要求對運輸車輛、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箱及設備進行檢查和記錄的。
第六十一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駕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四十四條,未按照規定隨車攜帶危險貨物運單、安全卡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箱的關閉裝置在運輸過程中未處于關閉狀態的。
第六十二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危險貨物承運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使用未經檢驗合格或者超出檢驗有效期的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箱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六十三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危險貨物承運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五條,未按照要求對運營中的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核與放射性物品的運輸車輛通過定位系統實行監控的,應當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作為裝貨人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未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充裝或者裝載查驗、記錄制度的,應當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未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充裝或者裝載查驗、記錄制度的,應當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和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未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充裝或者裝載查驗、記錄制度的,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對裝貨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未按照規定實施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查驗、記錄制度,或者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進行充裝的,依照特種設備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六十七條公安機關對有關企業、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未經許可擅自通過道路運輸危險貨物的,應當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并予以處罰:
(一)擅自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擅自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民用爆炸物品及違法所得;
(三)擅自運輸煙花爆竹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四)擅自運輸放射性物品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公安機關對危險貨物承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使用安全技術條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超過車輛核定載質量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對危險貨物承運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的,應當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七十條公安機關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未按照要求安裝、懸掛警示標志的,應當責令改正,并對承運人予以處罰:
(一)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運輸煙花爆竹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運輸放射性物品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公安機關對危險貨物承運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運輸劇毒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或者放射性物品未隨車攜帶相應單證報告的,應當責令改正,并予以處罰:
(一)運輸劇毒化學品未隨車攜帶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未隨車攜帶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運輸煙花爆竹未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運輸放射性物品未隨車攜帶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許可證明或者文件的,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公安機關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八條,未依照批準路線等行駛的,應當責令改正,并對承運人予以處罰:
(一)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運輸煙花爆竹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運輸放射性物品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常壓罐式車輛罐體檢驗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為不符合相關法規和標準要求的危險化學品常壓罐式車輛罐體出具檢驗合格證書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十四條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相互通報有關處罰情況,并將涉企行政處罰信息及時歸集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向社會公示。
第七十五條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在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七十六條軍用車輛運輸危險貨物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七十七條未列入《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的危險化學品、《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明確的在轉移和運輸環節實行豁免管理的危險廢物、診斷用放射性藥品的道路運輸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分別依據各自職責另行規定。
第七十八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危險貨物,是指列入《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的物質或者物品。
(二)例外數量危險貨物,是指列入《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通過包裝、包件測試、單證等特別要求,消除或者降低其運輸危險性并免除相關運輸條件的危險貨物。
(三)有限數量危險貨物,是指列入《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通過數量限制、包裝、標記等特別要求,消除或者降低其運輸危險性并免除相關運輸條件的危險貨物。
(四)裝貨人,是指受托運人委托將危險貨物裝進危險貨物車輛、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集裝箱、散裝容器,或者將裝有危險貨物的包裝容器裝載到車輛上的企業或者單位。
運輸管理制度5
一、車輛管理制度
第九條物流用車應設置車輛使用表,由物流統計于每次加油及修養時記錄,以了解車輛受控狀況。
二、司機管理規定
第一條公司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安全駕車。
第二條司機應愛惜公司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第四條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機油及其他機件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整。
第五條司機發現所駕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行政部負責人,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包括維修項目和大致需要的經費等)。
第六條出車在外或出車歸來停放車輛,一定要注意選取停放地點和位置,不能在不準停車的路段或危險地段停車。
第十條司機因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十一條公司員工乘車時在車內不準吸煙。
第十二條司機對乘車人要熱情、禮貌,說話應文明。
第十三條上班時間內司機未被派出車的,應隨時在公司等候出車。
第十六條不論什么時間,司機身上必須帶傳手機。
第十七條下班后,應將車輛停放規定地點保管,不準私自用車。
第二十一條違規與事故處理
(1)無照駕駛,(2)酒后駕駛
三、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的事故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立即通知公司物流部。
運輸管理制度6
1.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監控平臺管理人員、值班監控人員和駕駛員。
2.管理主體及職責分工:
2.1公司負責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管理和監控。
2.2監控員負責負責實時監控車輛行駛動態,記錄分析處理動態信息,及時提醒、提示違規行為。動態數據應當至少保存3個月,對違法駕駛信息及處理情況要留存在案,違法駕駛信息及處理情況至少保存3年。
2.3駕駛員職責:必需按操作規程使用GPS,確保設備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裝、斷線、斷電、屏蔽和修改程序。在使用過程中若發現GPS不能正常使用,應及時通知公司聯系維修商。公司按照法律規定設置的道路通行最高車速限值以及車輛行駛道路的實際情況,駕駛員24小時累計駕駛時間原則上不超過8小時,日間連續駕駛不超過4小時,夜間連續駕駛不超過2小時,每次停車休息時間不少于20分鐘,合理設置相應路段的車輛行駛速度限速標準,執行車輛途經地對危化品運輸車輛的道路管控要求和規定。
3.安裝規范和管理要求:
3.1使用的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符合以下標準要求: 3.1.1《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技術要求》(JT/T796);
3.1.2《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終端通訊協議及數據格式》(JT/T 808);
3.1.3《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數據交換》(JT/T 809)。
3.2管理要求:
3.2.1長途車出車前安全教育中必需重申GPS管理規定,并對GPS車載終端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完好才能出車。
3.2.2.任何人不得通過GPS發送與工作無關信息。 3.2.3.車輛行駛中接受監控中心信息時,為了安全可以有押運員操作,或在停車時閱讀。
3.2.4.車輛在行駛中接近預設的分段限速值時,GPS車載系統會發出即將超速的報警提示,駕駛員應減速行駛;如果超過限定時速,GPS車載系統會發出報警,同時監控中心會發出安全提示信息,駕駛員應按規定速度行駛。
3.2.5.車輛在行駛途中需要監控中心幫助的,可以向中心發送求助信息。監控中心根據情況向有關部門匯報處理。
3.2.6.車輛在行駛途中發生緊急情況(如拋錨和搶劫),駕駛員、押運員向監控中心發出緊急報警。監控中心接到報警信息后,根據情況向附近的公安機關報警,以便處置險情。
3.2.7.除遇緊急情況發送緊急報警外,一般情況不發送緊急報警信息,以免發生不必要的誤報。
3.2.8.監控中心應及時將駕駛員違章信息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對違規的車輛和駕駛員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4.監控內容和程序:
4.1實時監控公司運行車輛,實時警示和記錄違章車輛,對嚴重違章或多次違章車輛的有關情況技術報公司相關部門處理,并認真做好日常監控記錄。
4.2準確、完整地錄入車輛的基礎資料、維修信息、保險信息、駕駛員信息,設定公司車輛的限制速度。
4.3指導和督促公司駕駛員正確使用和維護GPS車載設備,對本公司所安裝了GPS車載終端的車輛進行使用情況分析統計,包括在正常運行監控狀態的車輛數、停駛車輛數、不在監控狀態車輛數,對不在監控狀態的車輛要具體分析其原因,發現車載終端出現故障應及時報告當地售后服務人員。對駕駛員人為破壞或屏蔽GPS車載終端的`現象及時報告公司并做出嚴肅處理。
4.4對GPS車載終端進行有效管理,定期寫出監控統計分析報告報市運管處,根據公司管理需要向GPS車載終端發送有關政策、法規和管理信息。
5.信息發送:
5.1對上級平臺發送的信息,監控員要單獨建立文檔保存,根據信息內容和要求,及時向負責人匯報。
5.2對于上級平臺發送的交通事故通報,監控員要及時將信息發送給事故線路上運行的公司車輛;
5.3對于天氣、路況等安全提示,通過監控平臺發送駕駛員;
5.4對于超速提示,監控人員及時發送短息或電話提示,降低行駛速度。 6.監控記錄及違規處理:
6.1平臺監控記錄包括《車輛動態信息監控(日)臺帳》、《車載終端故障維修記錄》、《車輛違章處罰登記表》。
6.2對監控人員的處罰規定
6.2.1. 監控人員違反規定的,
6.2.2不按規定發送信息的,每次處罰責任人20元;
6.2.3監控時脫崗的,每次處罰100元;
6.2.4錄入監控資料不全的,每次處罰20元;
6.2.5監控記錄不全的,每次處罰5元;
6.2.6發現監控異常未及時匯報的,每次處罰50元。
6.2.7駕駛員違反GPS車載系統規定處罰
6.2.8.違反GPS車載系統規定的,按照實際損失照價賠償并處500元罰款;
6.2.9.駕駛員超速處罰:駕駛員違反限速規定,經監控中心短信或電話提示后仍然超速的,經核實非漂移或誤報的,由公司安全部門對駕駛員進行談話,并進行安全教育并要求駕駛員做出書面檢查并處以200元罰款。
運輸管理制度7
危險化學品管道管理制度是一套旨在確保安全、高效和合規運營的規程,主要涵蓋了以下幾個方面:
1.管道設計與安裝:規定管道材料的選擇、管道系統的布局、安裝標準及驗收程序。
2.操作與維護:明確日常運行監控、定期檢查、故障處理和維修保養的規定。
3.安全管理:設定風險評估、應急預案、安全培訓和個體防護裝備的.要求。
4.應急響應:制定事故報告、現場處置、救援協調和事后恢復的流程。
5.記錄與文檔:規定相關記錄的保存期限、更新頻率和審核機制。
6.法規與標準:確保與國家及地方危險化學品管理法規、行業標準的符合性。
內容概述:
1.技術規范:涵蓋管道材質選擇、壓力等級確定、防腐處理等技術細節。
2.安全操作規程:詳細列出操作人員的行為準則,防止誤操作導致事故。
3.環境保護:強調防止泄漏、排放控制及廢棄物處理措施。
4.質量控制:確保管道性能穩定,預防因質量問題引發的安全隱患。
5.培訓與教育:規定員工安全知識培訓和定期考核制度。
6.合同與供應商管理:對供應商資質、產品質量和服務進行嚴格把控。
運輸管理制度8
為切實加強礦井大巷機車運輸安全技術管理,改善運輸安全環境,規范機車行車秩序,保證運輸安全,特制定如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電機車的安全性能必須符合以下要求,否則不得投入使用:
1、司機室必須有牢固的頂棚,并且不得妨礙司機操作和視線。
2、有警鈴(嗽叭)、前后燈,并能正常使用。
3、撤砂裝置完整有效,制動裝置靈活可靠,制動距離符合安全規程規定,電瓶托輥轉動靈活,電瓶穩固推銷齊全完整。
4、電氣性能良好,符合防爆要求,車燈照度符合要求。
5、列車有紅尾燈。
6、機車每年出井大(中)修一次,年審合格。
第二條:行駛機車的軌道及設施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現生產水平軌道型號不得小于15kg/m,新延深水平不得低于22—24kg/m。
2、道岔必須符合標準,安裝正規搬道器,禁止使用牛必道岔。
3、軌道和道岔質量達到合格品,運輸隊每周應對軌道和巷道情況檢查一遍。
4、巷道轉彎處,乘人上下車地段,坡度較大地段,車場、風門處、巷道口、巷道狹窄地段,應設鮮明警標,上下車地點應有照明。
第三條:行車調度及信號符合以下要求:
1、凡一條巷道行駛兩臺及以上機車或一個水平行駛三臺及以上機車時,應設運輸調度站。配置燈光信號指揮系統,信號系統應有防止機車在同一區段碰頭,追尾和兩臺機車同時進入一個車場調車作業的`閉鎖功能。
2、凡不設運輸調度站的水平,應嚴格劃分各臺機車的行駛區間,共用區間應設列車占道的閉鎖信號。因特殊情況進入其它機車行駛區間時,必須經調度室批準,并與對方機車直接聯系,取得同意后才能進入。
3、同一水平運輸調度站與各裝載點,中部車場,終端車場間應設置不經人工轉接的電話通訊。
4、現設運輸調度站,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于實現時,必須裝設燈光閉鎖信號,制度專門的運行方案和安全措施,在保證機車與機車間實現對口聯系的基礎上,嚴格貫徹執行。
第四條:機車的行車秩序必須對以下內容作出明確規定:
1、每條運輸線路上行駛機車的臺數,礦車牽引數量,錯車地點,行駛最大速度。
2、各臺機車的行駛區間,停車地點,各車場停車線和頂車極限。
3、各車場的調車方式及裝、調、頂車秩序。行車秩序由礦機電部門根據現場情況制度,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執行。
第五條:行車作業過程中司機除認真執行操作規程外,還必須做到:
1、嚴格按照燈光信號系統指示和跟車員信號指揮開停。
2、除車場(或處理事故)以外,不得進行頂車作業。
3、雙控機車,不得在靠礦車一端司機室進行操作。
4、在調車過程中,不得脫鉤頂車。
5、嚴禁司機站在巷道中在車外操縱機車。
6、在行車期間,嚴禁司機將身體任務部分伸出車外,凡接近風門處、巷道口、行人較多地段,彎道處和進入車場前必須減速、鳴鈴報警。
第六條:行車過程中跟車員除認真執行操作規程外,還必須做到:
1、嚴格按運輸調度員的行車指令或信號指揮機車司機發、停車。
2、無運輸調度站和燈光信號系統時,負責與井底車場或其它區段機車跟車員的聯系。
3、跟車時,必須站在列車最后一輛礦車上。(當掛人車時,應在人車內乘座,并隨時注意到車運行情況。)
4、頂車作業時,不得在列車上指揮開車,嚴禁用木棒或其它物件頂車。
5、不得在列車靠機頭前三個礦車范圍內掛材料設備車。
6、嚴格執行大型材料、設備運送管理制度。
運輸管理制度9
一條為規范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活動,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貨物運輸安全,保護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條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是指為社會提供公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貨物運輸活動。道路貨物運輸包括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專用運輸,是指使用集裝箱、冷藏保鮮設備、罐式容器等專用車輛進行的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是指以場地設施為依托,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具有倉儲、保管、配載、信息服務、裝卸、理貨等功能的綜合貨運站(場)、零擔貨運站、集裝箱中轉站、物流中心等經營場所。
三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道路貨物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四條鼓勵道路貨物運輸實行集約化、網絡化經營。鼓勵采用集裝箱、封閉廂式車和多軸重型車運輸。
五條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二章經營許可
六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車輛技術要求:
()車輛技術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的要求;
()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載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的'要求。
.車輛其他要求:
()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的,應當具有與所運輸大型物件相適應的超重型車組;
()從事冷藏保鮮、罐式容器等專用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專用容器、設備、設施,并固定在專用車輛上;
()從事集裝箱運輸的,車輛還應當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取得與駕駛車輛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齡不超過周歲;
.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及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并取得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七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貨運站房、生產調度辦公室、信息管理中心、倉庫、倉儲庫棚、場地和道路等設施,并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全、消防、裝卸、通訊、計量等設備;,
運輸管理制度10
為加強斜巷運輸管理,減少運輸事故的發生,降低事故率,提高運輸標準化管理水平,結合礦井實際,特制定斜巷運輸管理制度如下:
一、斜巷管理制度
1、斜巷管理按照誰使用、誰維護、誰管理的原則執行。
2、斜巷上車場、各甩車場、底車場應懸掛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的安全標志牌板。
3、斜巷軌道各車場聯絡信號必須聲光具備,每個斜巷軌道入口處都應設置行車紅燈和“行車嚴禁行人”的標志牌。
4、斜巷絞車司機、信號工、把鉤工必須固定,上車場必須有專職把鉤工,下車場必須有專職信號工。
5、斜巷軌道把鉤工,要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的規定,做好監督把口工作。
6、行人進入斜巷軌道必須征得把鉤工同意,同時應走人行道,并不得在巷道中停留或走在道心。遇有車通過時,要及時躲在寬敞處,待車通過后方可行走。
7、斜長超過30米的斜巷必須制作行人臺階,行人臺階寬度不少于500mm,距道不小于500mm距離。
8、斜巷安裝的風水管至軌面下高度應不低于1.7m,并不得侵占安全設施的空間位置。
9、斜巷安裝的電纜懸掛高度到軌面上應不低于1.7m。
10、嚴禁斜巷軌道作為停(存)車場,在斜巷軌道上處理掉道車時,車的下方嚴禁站人,繩要保持拉緊狀態,嚴禁脫鉤處理,違者按“三違”論處。
11、斜巷內安設局扇時,一般不應安裝在人行道一側,離道間距不小于500mm,條件不允許時,局扇必須吊掛一定高度,確保人行道暢通。
二、斜巷絞車管理制度
按《陳四樓礦小絞車管理辦法》執行。
礦車掉道硬用絞車拉,發現一次罰款200元。
三、斜巷安全設施要求
1、斜巷水平上車場,必須裝有靈活有效,自動復位的阻車器。阻車器坑應保持干凈,不得有雜物、積水。
2、變坡點以下略大于一列車長度處裝設一道常閉擋車欄。1.2米以上絞車裝設自動聯鎖擋車欄,1.2米以下絞車裝設手動繩式擋車器。
3、各斜巷中部車場及上部車場入口處要設置防止車輛誤入的擋車欄。
4、上部車場擋車欄到中部巷道之間必須設置一道自動防跑車裝置,根據巷道變化情況,坡度較大段可增設一套自動防跑車裝置。
5、各種安全設施應刷紅白相間的防銹標志漆,每道間距為200mm。
6、斜巷安全設施要實行編號管理,掛牌管理,明確日常維修人員,每天檢查一遍,確保靈活可靠。
7、各種擋車欄、阻車器必須經常處于關閉狀態,行車時方可打開,每發現一次不常閉罰責任者100元。
8、阻車器、擋車杠因操作不當造成擋車設施損壞的,必須按價賠償,使用維護單位必須在8小時內恢復,否則每拖延一天罰款200元,并追究隊領導責任。
9、斜巷提升應使用標準三環鏈和連接銷子,并做特殊標記,發現一次不正確使用,對責任者罰款200元,聯責隊長罰款20元。
10、斜巷專用連接裝置在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后,每兩年應送檢驗部門進行拉力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由機電科運管組負責。
11、機電科、運輸隊要建立車輛連接裝置臺帳和檢查記錄,連接裝置的安全系數必須符合規程規定。
12、私自拆除安全設施的按破壞生產論處,由礦組織追查處理。
13、掘進施工工程結束后,需移交后續單位使用的各種運輸安全設施,在移交巷道時,由機電科運管組參加一并移交后續單位,并辦理移交手續,數量不夠或損壞的,由原使用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配齊。
14、需拆除的運輸安全設施,由拆除單位會同機電科運管組移交給機修廠維修,維修完好后,變機電科庫房。
15、機電科運管組應經常檢查庫存運輸安全設施情況,及時通知機修廠加工補充,因機電科運管組未通知加工而造成影響的,由礦追查機電科運管辦的責任。因機修廠加工不及時而影響使用的,由機電科追查機修廠的責任。
16、手動繩式擋車器安裝技術要求:
(1)擋車部分;軌座固定在鋼軌上要牢固,鋼絲繩從軌道下的軌座中穿過,用4付繩卡子卡牢,鋼絲繩直徑在15.5mm以上,專用吊繩輪固定在頂板或棚梁上位置適當,擋車器落下時,頂端距軌面高度在0.3~0.5m之間,抬起時高度不低于1.6m,兩側距運輸設備的間距間隙不小于0.2m,不符合要求罰責任單位50元。
(2)操作部分:采用標準配重(礦統一加工),重量和拉繩長度適宜,加設導向滑輪,固定牢固,操作安全方便,不擠繩不卡繩,否則罰款責任單位50元。
四、斜巷及采區軌道質量標準要求
1、軌道的軌距誤差在10mm之內,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罰款20元。
2、接頭的間隙不得大于10mm,高低和左右偏差不得大于2mm,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罰款10元。
3、兩根軌道水平差不得超過10mm,直線巷道兩軌保持同一水平,消滅陰陽道,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罰款10元。
4、軌道接頭必須使用合格的.道夾板和4個螺栓固定,消滅無眼道,零部件齊全,緊固,無撐棍,一處不符合要求罰款20元。
5、軌枕間隙為1m,并與鋼軌垂直,軌枕規格質量符合標準,規格1.0m×0.14m×0.12m,應采用松木,供應科按此標準供應道木。離工作面迎頭100m以外應全部為永久軌枕,不準有浮枕,軌道與巷道平行,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罰款50元。
6、絞車巷道內地輥要齊全、靈活可靠,地輥之間一般間距為15米,以軌枕、道木無明顯磨痕為準,巷道內變坡點處應增加地輥,每缺一處罰款50元。
7、加強地輥管理,地輥坑應清潔無雜物,地輥轉動靈活,一處不符合要求罰款30元。
8、現場檢查發現鋼絲繩磨地板或磨軌道的一處罰款20元(一米長度為一處)。
9、加強井巷流水、淋水治理,必須對巷道淋水段采取堵水、搭遮水棚、導水等措施,防止淋水、流水流入軌道,否則每處罰款20元。
10、加強巷道水溝的維修,清挖。保證水溝暢通無阻,杜絕流水浸入軌道、地輥坑,否則每處罰款20元。
11、斜巷內不得存放雜物,干凈整潔,不得有大于5cm的石塊、矸石等,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罰款20元。
12、軌道必須按巷道中腰線鋪設,做到平(軌道水平)、直(一條直線)、嚴(無縫)、圓(彎道圓滑)、凈(運輸環境干凈)。
13、服務年限超過1年以上絞車道的道岔,均使用標準搬道器,嚴禁使用非標準道岔,否則罰款200元/處。
14、主絞車道應鋪設22kg/m軌道,采區小絞車可鋪設18kg/m或15kg/m的軌道,并采用與軌道型號相符的道岔及零部件進行鋪設。
15、同一巷道內軌型要一致,嚴禁在有雜拌道現象,否則一處罰款200元。
16、開拓巷道每形成一個聯絡巷,必須使原軌道鋪設達到永久軌道標準,否則工程質量不能按照合格品進行驗收。
17、水平巷道處每間隔0.5m鋪設軌枕,在拐彎處用標準拉絲固定,否則每處罰款20元。
18、道岔處必須鋪設軌枕,軌枕間距為0.5m,否則每處罰款20元。
19、工程竣工后的軌道線路由礦組織驗收,并由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進行交接。
凡達不到以上標準,限期整改,超過規定期限整改不合格的,由機電科運管組對責任單位按標準進行罰款。
20、投入的新軌道由供應科安排加工,加工時要按標準加工,按5m/根截齊,并按標準孔(16mm)和標準孔距(100mm)加工,每發現一根不齊或眼孔距不符合標準,使用單位有權拒絕領用,并追查供應科有關人員的責任,按照10元/根對責任人進行罰款。
21、加工新道軌時要鋸齊,鉆標準孔,不得割眼。
22、供應科要經常保持有500米軌道鋪設的備用軌道及相應配套材料,數量不足時及時補充,并根據生產計劃及時安排加工軌道。否則影響生產的一次對供應科負責人罰款100元。
運輸管理制度11
第一節 安全管理程序
第一條 目的:為了加大安全管理力度,明確目標,落實責任,把安全管理工作做得更完善,真正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第二條 范圍:本程序的范圍僅適用于本公司對集裝箱、大件貨物運輸專項安全管理。
第二節 車輛營運規定
第一條 車輛管理
一、公司集裝箱、大件貨物運輸車輛必須符合“機動車安全”運行技術條件,證照齊全,手續完備。
二、車輛必須經過車輛管理機關檢驗合格。
三、車輛必須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制動器、轉向器、喇叭、雨刮器、后視鏡和燈光裝置齊全有效。
四、車輛未按規定期限接受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準營運。
五、車輛的噪聲和排放的尾氣,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六、車輛駕駛室兩邊車門必須噴印公司統一的門徽。
七、從事普通的車輛應該是一級、二級車、超過三級的車輛不能營運。
八、公司要強化車輛風險保障能力的管理,所有集裝箱、大件貨物運輸車輛必須由公司統一保險。
九、車輛經營者必須向公司繳納安全風險抵押金,凡發生重特大事故的,按規定扣除一定比例的安全風險抵押金。
第二條 機動車輛保險業務管理規定
為確保公司集裝箱、大件貨物運輸車輛的安全生產,加強和規范車輛保險管理工作,使保險車輛在發生事故后造成的損失能得到合理的補償,從而降低經營者風險,維護企業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使投保和索賠工作準確及時的辦理,現將保險業務管理規定如下:
一、投(續)保車輛險種及范圍。
1、公司所屬的集裝箱、大件貨物運輸車輛必須強制保險,選擇合法的保險公司,由公司統一辦理投保。
2、投保險種:車輛必須辦理車輛損失險、貨物責任險、司機意外險、無過錯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交強險,不計免賠險(其余險種投保人可自愿選擇),第三者責任險的投保額不得低于30至50萬,貨物險的險額不得低于5萬元。
3、新車入戶的投保費必須一次性交清后,方能辦理有關手續,否則不予入戶。
二、險案處理程序
1、報案:險案發生后,車主必須及時向公司、交警、保險公司報案,報案做到迅速、準確地報告出險車輛牌照號、車型、駕駛員姓名、運行線路裝載情況、出險地點、責任大小、損失情況等,安全部門接到報案后,作好登記并及時向領導匯報,派員趕赴現場,勘察處理。
2、索賠:險案結出后,必須將準確、齊全、有效的證明材料送保險公司索賠,材料如下:
(1)車輛險案索賠表(一式兩份)。
(2)車輛出險通知書。
(3)機動車輛保險單(復印件)附表。
(4)行駛證、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復印件。
(5)公安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經濟損失賠償調解書。
(6)車輛損失照片(較完整反映損失情況及車輛牌照號)。
(7)死亡通知書及驗尸報告。
(8)傷殘評定書。
(9)住院證明及醫療診斷證明。
(10)醫藥發票及死傷者家屬領條,死傷者被撫養人、護理人員的職業和戶籍證明。
(11)車輛維修工料單。
(12)車輛維修發票(修理廠)。
(13)青苗物品賠償費用領條或收據(屬單位者用收據)。
(14)車輛定損單及施救收據。
三、基礎管理
1、公司安全部門必須建立健全集裝箱、大件貨物運輸車輛保險業務的基礎工作,并由專人負責投保、退保、索賠、安全返還獎、未結案等臺帳和報表,做到資料齊全,數據準確。
2、必須認真做好續保工作,在車輛保險到期前三個工作日內辦理續保手續,嚴禁脫保。
四、保險注意事項
1、車輛經營者必須自覺履行交納保險費的義務,未按書面約定時間按時交納保險費,致使保險責任終止的,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2、車輛及駕駛員必須按時參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年檢審,超過期限未參加年檢審或是檢驗不合格者,發生事故后,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3、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立即向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管理部門報案,保護好現場,并在24小時內通知保險公司,超過時間不報案的,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4、自然以及不明原因產生火災造成的事故,未投保自然損失險的,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5、其它拒賠情況
1)、車輛經營者及其駕駛員的故意行為。
2)、駕駛員飲酒、吸毒、被藥物麻醉所造成損失。
3)、沒有駕駛證的人駕車造成的損失。
4)、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5)、持部隊駕駛證駕駛地方車輛所造成的事故損失。
6)、持學習、實習駕駛證駕車,無正式駕駛員并座監督指導, 或在高速公路上駕車造成的事故損失。
7)、發生事故后,不保護現場,肇事逃避的。
運輸管理制度12
一、安全生產和崗位責任制
(一)負責人崗位職責
1、認真學習貫徹國家及行業主管部門關于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全面負責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制定各項安全生產崗位職責、崗位操作規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等各項規章制度。
3、負責和協助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事故的上報、調查、責任認定及處理決定等事宜。
4、負責召集單位安全例會等各項重要會議。
5、負責對單位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安檢員崗位職責
1、認真學習貫徹國家及行業主管部門關于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具體負責組織做好營運車輛的例檢工作。
2、嚴格按照營運車輛安全例檢制度、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逐項對營運車輛證照(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證、駕駛員駕駛證、從業資格證)、技術等級評定及二級維護情況、車輛技術狀況等進行安全檢查。
3、對車輛進行例檢,對不合格的及時組織整改并將情況上報有關領導。
4、參加單位組織的安全例會和安全教育培訓。
(三)駕駛員崗位職責
1、認真學習貫徹《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運輸條例》等國家及行業主管部門關于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文明駕駛,安全行車。
2、嚴格遵守單位各項規章制度和機動車安全駕駛操作規程,有與準駕車型相適應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持證上崗。
3、掌握所駕車輛的技術特征,負責車輛的日常保養,在發車前、行車中、收車后做好車輛證照、車輛技術性能的自檢,及時進行維護、修理。
4、協助安檢員管理所駕車輛的證照,按時參加車輛年檢、綜合性能檢測、二級維護、年度審驗及投保業務。
5、積極參加安全例會和安全教育培訓,不斷提高駕駛技能。
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1、駕駛員不帶情緒開車,保證行車安全。
2、接受運輸任務,按時到崗,對車輛情況進行自檢,存在故障隱患立即維修。
3、駕駛員對車輛的日常維護應做到:
⑴堅持“三檢”,即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檢視汽車的燈光、轉向、制動、傳動、冷卻、潤滑及各部機件連接的有效情況。
⑵保持“四清”,即保持機油、空氣、燃油濾清器和蓄電池的清潔。
⑶防止“四漏”,即防止漏水、漏油、漏氣、漏電。
⑷保持車容整潔。
4、配合安檢員對營運車輛進行安檢,安檢合檢方可出車。
5、駕駛員在行車中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安全操作規程,遵守駕駛員職業道德規范,駕駛車輛必須證、照齊全,不準駕駛與證件不符的'車輛,嚴禁酒后開車,自覺遵守交通標志、標線、指揮燈信號、交通管制以及現場公安交警的指揮,嚴禁超速、超載行駛,禮貌行車,確保行車安全。
6、嚴禁私自越線(改線、繞道)行駛,嚴禁私自將車交他人駕駛。
7、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駕駛員一次連續駕駛4小時應休息20分鐘以上,24小時內實際駕駛車輛時間累計不得超過8小時。
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1、結合重大節假日、季節轉換、重大運輸保障任務不定期進行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隱患整改、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落實情況,并做好記錄。
2、做好出車前、停車后的準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發現隱患要及時修復后方可出車。
3、嚴格按規定進行裝貨,并做好途中檢查工作。
4、不定期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燈光信號、證件。
5、檢查駕駛員是否帶病或疲勞開車,是否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6、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四、從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一、為全面貫徹安全生產管理法律法規及單位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從業人員素質,杜絕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從業人員的資格及聘用:
(1)駕駛員應有與駕駛車型相適應的駕駛證、相應類別的從業資格證。
(2)從業人員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從業人員須經相應培訓考試合格持有效合格證件方可上崗。
(4)單位與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前須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公安部門查詢擬聘用從業人員相關情況。簽訂聘用合同后應在從業人員資格證上加蓋單位公章。
(5)聘用非本地籍從業人員從業時間超過3個月的,在簽訂聘用(或解聘)合同15日內到轄區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6)不與沒有固定住所或居所、患有嚴重疾病、休息時間得不到保證的從業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三、各崗位從業人員須嚴格遵守本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按照崗位操作規程進行作業,嚴禁在崗期間從事與工作無關或影響安全的行為,嚴禁脫崗。
四、本單位從業人員應參加單位組織的例會和教育培訓活動,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思想認識和安全操作水平。
五、安全例會制度
1、單位負責人每月召開一次安全例會。
2、安全例會由單位負責人負責召集。
3、安全例會由安檢員、全體駕駛員等相關人員參加,實行簽到制。
4、例會內容:
⑴傳達國家、省市及主管部門關于安全生產的形勢、會議、文件精神;
⑵聽取各部門、有關崗位的工作匯報;
⑶對本單位的安全隱患進行通報、分析,安排相應的整改措施;
⑷對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進行分析,研究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
⑸布置下階段安全生產工作。
5、會議由安檢員負責記錄,會議記錄要妥善保管。
六、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制度
1、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工作由單位負責人負責組織。
2、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由安檢員、全體駕駛員等相關人員參加,實行簽到制,請假人員事后必須補課。
3、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的內容:
⑴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
⑵各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
⑶典型事故的案例分析警示教育;
⑷事故應急處理及現場自救知識;
⑸其他安全內容。
4、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可每月或結合實際情況不定期組織。
5、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由安檢員負責記錄,對學習資料、培訓講義、試卷及考核資料進行歸檔保存。
七、車輛、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1、購置車輛應選擇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規范產品,積極推廣使用高性能、低能耗、安全系數高的車輛產品。
2、車輛必須在公安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領取合法行駛證、號牌,在運管部門辦理合法營運證照方能正式營運。
3、車輛必須按時參加公安部門的年檢和運管部門的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按期進行二級維護,按期投保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等險種。
4、嚴禁任何人對車輛進行改裝。
5、駕駛員要做好車輛例檢工作,不帶故障上路。安檢員要加強對車輛的檢查,保持車輛技術狀況完好。
6、建立營運車輛技術檔案,包括購車發票、登記證、行駛證、營運證、年檢記錄、綜合性能檢測記錄、二級維護記錄、修理記錄、事故記錄等。
7、車輛技術性能不能達到安全標準的車輛應及時辦理報廢手續。
八、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應急預案
1、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立即進行自救,并報警。電話: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應簡明講清事故地點、傷亡、損失等情況,以及事故對周圍環境的危害程度,保護現場,搶救傷員,保護貨物財產并通報運輸經營者與保險公司。
2、當事人應立即切斷車輛電源開關,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線,應果斷處置,不要驚慌出錯,避免造成更大的災害。
3、對傷者的外傷應立即進行包扎止血處理,發生骨折者應就地取材進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帶,對死亡人員也應移至安全地帶妥善安置。積極協助120救護人員救死扶傷,避免事故擴大化,把傷害減至最低程度。
4、保護好自身的安全,積極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門進行救護并做好各項善后工作。
5、發生亡人及重大影響的道路運輸事故,應在6小時內報告當地交通主管部門。
九、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
1、做好應急運輸保障工作,在發生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時,要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2、報告:遇有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發生,應立即在最短時間內逐級向交通主管部門報告(在異地遇有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的應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門報告)。
3、車輛:投入應急運輸車輛使用年限不超過5年,并經檢測合格的在用車;車輛運行單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須配備2名駕駛員,每位駕駛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
4、人員:參運人員年齡在20至50歲之間,且技術過硬、作風正派、身體健康。
5、接受應急運輸任務后,運輸車輛、人員必須整合待命,在規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集合,且必須由道路運輸經營者親自帶隊。
6、執行應急運輸任務時,運輸車輛及參運駕駛人員要遵守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服從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遇事主動請示、匯報,協調解決好各項工作事務。
7、完成應急運輸任務后,必須向各有關部門匯報任務完成情況,及時做好車輛維護、保修,總結經驗,提高應急應變能力和處置能力。
8、根據應急運輸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關應急物資的儲備,完成交通主管部門交給的其他運輸任務。
運輸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責任制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守法經營,落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組織學習安全生產知識,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2、道路運輸經營者負責經營許可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
3、聘請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并與駕駛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將責任書內容分解到每個工作環節和工作崗位,職責明確,責任分清,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4、積極參與各項安全生產活動,設立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5、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6、建立營運車輛維護、檢修工作制度,督促車輛按時做好綜合性能檢測及二級維護,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1、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工作規范,嚴肅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制度,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活動和安全知識學習,提高全員安全生產意識。
2、對道路運輸駕駛人員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載超限、不超速行車、不強行超車、不開帶病車、不開情緒車、不開急躁車、不開冒險車、不酒后開車”。保證精力充沛,謹慎駕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和交通運輸法規。
3、做好危險路段記錄并積極采取應對措施,特別是山區道路行車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4、不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貨物,應當按規定查驗有關手續,符合要求的方可承運。
安全生產管理內容
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
3、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4、駕駛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5、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運輸管理制度13
一、物流運輸方式有哪些
運輸主要分為鐵路運輸、公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多式聯運。
二、物流運輸管理制度是怎樣的
物流管理制度分為:
物流業務流程管理制度。包括:物流采購管理制度、物流倉庫管理制度、物流商品管理制度、物流成本管理制度、物流營銷管理制度、物流運輸管理制度、物流信息管理制度、物流進出口管理制度、物流財力管理制度、物流車輛管理制度、物流商品盤點管理制度、物流配送中心管理制度、物流驗收管理制度、滯料與廢品處理制度、領料及發貨管理制度;
物流行政辦公綜合管理制度。包括:行政辦公管理制度、人力質量管理制度、總務管理制度、物流安全保衛制度、物流質量總管理制度、物流衛生管理制度、物流合同樣本。
三、物流運輸管理要做些什么
運輸決策。決策能力物流公司的核心競爭力。運輸決策時整個運輸管理的前期工作,對運輸管理騎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這是企業在運輸管理作業前就運輸方式運輸工具、運輸線路、運輸時間選擇、運輸成本預算、運輸人員配備和運輸投保等進行選擇,拿出最優的方案。
運輸過程管理,是整個運輸管理的核心部分,包括對發運、接運、中轉和運輸安全的管理以及對伴隨商品流動而進入的人員流動、資金流動的管理。發運管理主要協調貨與車的銜接,包括落實貨源、檢查包裝標記、安排短途搬運、辦理托運手續等工作。還應在加固包裝、清理更換破損等方面加強工作,以提高運輸質量。運輸安全管理包括建立各項運輸安全制度,防止發生運輸事故;事故發生后及時進行處理,避免積壓扯皮、長期懸而不決等。
運輸結算管理。這是運輸管理的`最后環節。運輸結算管理包括運輸費用的計算和賬務處理,還包括索賠和處理他人索賠、運輸設備的維修及入庫等。
總而言之,物流管理制度包括采購、倉儲、成本、財力、行政辦公等等,物流管理涉及很多方面,但目的只有一個,即將您的產品在最適當的時候,以最低的費用送到規定的地點。
運輸管理制度14
為了提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切實開展安全例會工作,特制訂本制度。
二、范圍。
適用于xxxxxxxx有限公司各車間部門。
三、步驟。
1公司每兩個月由安全第一責任人或委托分管安全的副職主持進行一次全公司安全生產例會。公司各部門負責人和公司領導指定的其他人參加。
2安全例會必須要有記錄,與會人員要在記錄上親筆簽名。分析會上提出的措施要專人負責監督落實。
3安全例會的基本內容:總結本月安全生產基本情況;對發生的'事故、障礙、違章等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吸取教訓;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安全監督體系運轉中發現的安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環節;聽取安全員的安全監督報告;綜合分析安全趨勢;研究采取預防事故的對策;下個月安全生產工作的要點。
安全例會工作是考核各車間部門負責人的重要內容之一。公司依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本制度進行考核,具體工作由公司辦負責執行。
運輸管理制度15
為加強公司車輛管理,規范日常業務操作,做到節約開支,明確責任,確保安全行車,結合公司實際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規定。
一、車輛購置的管理:
1、車輛購置、更新應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按照適用、經濟、配套的原則選擇車種、車型;
2、車輛購置必須按公司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的固定資產購置程序以及《公司采購、分包商評定領導小組工作程序》的相關規定辦理;
3、新車購置必須按合同規定及有關文件,如車輛清單或裝箱單以及原廠說明書進行驗收,并清點附件、隨車工具,如有不符應拒絕接收;
4、驗收車輛時應組織固定資產分管負責人、采購員、使用部門負責人及駕駛員同時驗收,并學習使用注意事項和各種調整數據;
5、新車購進后必須及時及時登記,建立登記卡,將車輛型號、牌號、車況等各項數據逐一按編配用途和技術性能使用。
6、購置舊車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按上述購車程序辦理;
7、車輛內部調撥必須經公司主管業務副總批準,并填寫車輛調撥清單,由交換雙方負責人簽字,連同車輛登記本及相應的隨車技術檔案一并調撥。
二、車輛使用的管理:
1、新車投入使用在磨合期內應做到減載、限速行駛;
2、對車輛管理實行司機負責制,未經公司主管業務副總批準,不準擅自調換車輛使用。
3、嚴禁司機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或練習駕車,嚴禁公車私用。
4、經批準在外停放的車輛,必須做好安全防范措施。若晚上19:30以后工作用車,必須報車輛管理(調度)員備案,十一時前必須返回指定停車場停車,否則按私自用車處理。特殊情況須同時報車輛管理(調度)員及主管業務副總同意。
5、分公司各營業部因工作用車駛離特區時,必須提前向分公司業務部報告并保持與車輛管理(調度)員聯系,以便車輛管理(調度)員掌握車輛動向。車輛在外發生交通事故或其它事件,應及時報告車輛管理(調度)員,并妥善處理。
6、公司所有員工因私需使用貨車時,必須報主管業務副總批準后,由車輛管理(調度)員安排車輛及司機。
7、嚴禁將公司車輛交由外單位人員駕駛,特殊情況必須經公司主管業務副總書面同意。
8、分公司應根據所轄車輛的數量、業務生產情況合理調度車輛,車輛的日常調度由分公司總經理或指定車輛管理(調度)員負責。
三、車輛技術檔案的管理
1、為利于掌握車輛的使用性能及改裝、改型和主要總成、機件變更后使用性能的變化,為車輛保養、修理和對車輛進行技術鑒定提供依據,必須建立車輛技術檔案;
2、車輛技術檔案主要是記載車輛的來源、投產日期、車輛原值、基本裝備、技術性能、年行駛里程、修理次數和間隔里程、車輛調動、改裝、改造、停駛、復駛、封存、機損、報廢、燃料、輪胎、季度生產任務完成情況、年度利潤完成數量等;
3、技術檔案資料登記辦法:凡車輛調動、牌照變更、停駛、封存、改裝、改造、車損以及駕駛員調動等,三日內由車輛管理(調度)員負責登記;
4、車損事故處理結案后,必須填寫損修情況和處理結果存檔;
5、車輛運行情況記錄,由車輛管理(調度)員在下季首月3內登記交分公司綜合審核后公布并由分公司綜合部保存;
6、保修情況記錄由車輛管理(調度)員負責填記在保修技術卡片上,重點寫清保養類別、日期、間隔里程、重大技術情況等。
四、車輛保養的管理
1、為保證車輛在任何條件下使用的可靠性,減少燃料和材料的消耗,延長車輛大修間隔里程,必須及時地進行車輛的修理和保養,車輛的技術保養分為一級保養、二級保養、三級保養。
2、一級保養是檢查車輛外露部位的螺栓、螺母,檢查各總成內潤滑油平面,加添潤滑油,排除發現的故障,每周由正班司機負責。
3、二級保養除執行一級保養的作業項目外,主要清洗各個空氣濾清器,檢查、調整發動機、底盤及電器設備的工作狀況,并完成一些附加小修項目。
4、三級保養是以總成解體、清洗、檢查、調整、消除隱患為中心,以改善其技術狀況,可與車輛季度審同時進行。
5、每年5月及11月須進行一次換季保養,檢查蓄電池、冷卻系統的變化,夏季蓄電池電液容易蒸發,每日收車后必須檢查液面高度并及時補充。
五、車輛維修的管理
1、零件修理:為節約原材料,降低保修費用,應對磨損、變形或損傷而不能繼續使用的零件修理。
2、汽車小修:主要是消除汽車在運行中發生的臨時故障和局部損傷,對自然磨損或總成的外部征象能預先估計的小修項目,應集中組織計劃性的小修作業并結合一、二、三級保養進行。
3、總成大修:總成經過一定使用里程后,其基礎件和主要零件破裂、磨損、變形,需要拆散進行徹底修理,以恢復其技術性能的修理作業。
4、汽車大修:車輛行駛一定里程后機件嚴重磨損,技術性能下降并經過技術鑒定,對各總成進行一次恢復性的修理。大修必須嚴格按計劃進行,并報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5、車輛維修由各正班司機寫好維修項目,按公司汽修申報流程報批后,在定點廠維修。
6、進廠維修的車輛司機應監督按報修項目維修,如發現報修項目與維修項目不符,額外部分由報修人自負。未經批準,不準私自將車輛送廠維修。
六、車輛用油管理
1、廣州、深圳地區車輛用油統一由公司按一車一卡的方式,實行加油卡的`管理,廣梅汕分公司、珠海分公司、懷化分公司實行實用實報的管理。
2、嚴禁司機攜帶另外容器加油。
3、對汽車用油確定定額指標,按不同類型的車輛,每百公里定額用油指標,以單車核算,按月統計行車公里和汽油的消耗情況,在定額之內的按實際節約數提取10%作為司機節約獎金。
4、公司車輛管理(調度)員為車輛用油的管理責任人,對各汽車的耗油標準應隨時掌握,確定每百公里的耗油定額指標,實行節約有獎,超額受罰的辦法以調動駕駛員節油降耗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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