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8篇)
現如今,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
1.目的
為了加強重點防火部位的管理,保證安全經營,結合煙花爆竹經營儲存場所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禁火區范圍內的安全管理。
3.主要依據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65號)、《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20xx)、《煙花爆竹作業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
4.管理要求
4.1經營儲存場所的照明燈應為防爆型,禁止使用其他電器設備。
4.2進入煙花爆竹儲存倉庫的`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由專人引導,按指定路線行駛、按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庫區內吸煙和用火,禁止將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倉庫;
4.3煙花爆竹經營儲存場所不得設置鍋爐、茶爐等明火取暖、做飯設施,不得設住宿等生活用房。庫房內應設置測溫、測濕計,并確定專職人員每天進行檢查登記;
4.4庫房設置有裝卸平臺的,平臺內應與庫房地面平接,平臺外應不高出裝卸車廂地板。平臺兩側分別設置人行臺階和車行坡道。庫房的門開啟時,不得阻礙人行臺階和車行坡道通行;
4.5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
4.6煙花爆竹經營儲存場所應當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4.7煙花爆竹經營儲存場所及周圍100m范圍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煙花爆竹倉庫庫區內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防潮、防盜、消防、報警等設備要齊全有效。
5.本制度于1月修訂。
修訂頻次為每修訂1次,如遇國家政策、標準規范重新修訂發布,遇隸屬關系、經營范圍和規模發生變化時及時修訂。本制度生效日期為:1月25日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2
一、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和安全保衛工作的規定。加強“四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成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設專職保衛干事,負責全局綜合治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三、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經常開展“四防”教育,認真落實有關制度和措施,經常進行治安、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堵塞漏洞,消除隱患,維護良好的內部秩序。
四、定期不定期召開綜合治理安全保衛工作會議,傳達落實上級的工作部署。
五、加強與所在地的'、消防、街道辦事處等部門的聯系,接受、消防、街道辦事處等部門的檢查指導和監督。
六、值班、值宿人員要按值班、值宿規定做好工作,不得失職,因失職造成后果,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七、機關內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辦公樓防火制度”。
八、全局工作人員都必須嚴格執行《保密法》,遵守保密制度。
九、財務部門對現金、票證、有價證券的保管,都必須按銀行和部門的規定執行。
十、下班前要做到電器斷電,閉燈、關窗、鎖門、對精密儀器,貴重物品和印信、文件、資料等要指定專人保管,明確責任以防被盜。發現不安全因素要及時進行整改,落實防范措施。
十一、筏作時間確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工作人員,需經主管領導同意,未經批準的人員不準在機關逗留、住宿。
十二、辦公樓內如發現可疑情況或被盜案件,值班、值宿人員要做好保護現場工作并及時向有關領導和有關部門報告。
十三、風、暴雨(雪)天,領導上崗值班,對重點部位落實責任,死看死守。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3
1、 防火防爆工作必須貫徹“以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加強安全管理,健全消防組織,嚴格控制火源,妥善管理易燃物品,加強對壓力容器設備的管理,防患于未然。
2、 車輛和無關人員禁止進入油罐區及易燃易爆氣體、液體裝置區。夜間值班人員進入有易燃氣體的裝置區,其照明工具必須防爆。
3、 有發生火災、爆炸危險的物品、設備、裝置,必須定期檢查,確保安全。
4、 熱管道必須保溫,并在保溫層外包上防雨材料,防止雨水沖壞和驟冷爆脫,打掉的保溫層檢修后補上,以防油品和易燃物接觸而起火。
5、 在生產貯存易燃氣體和液體及其他易燃物品的區域,電氣設備必須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
6、 所有電器設備(包括避雷等靜電保護和電器保護裝置)和電氣線路不準超使用,并應定期進行檢測、修理和維護。
7、 在易燃氣體、液體裝置區內施工,一律不得安裝臨時照明線路和臨時動力線路,如確需要應事先征得安全部門的同意,開據《臨時施工申請證》并按規定進行檢測,修理和維護。
8、 發現設備、容器和管線發生泄漏時,立即處理,防止事故的發生。
9、 凡使用天然氣作燃料的地點(如食堂、加熱爐),火嘴之后的管線上必須加裝防火器和水封罐,以免回火。
10、 禁止沒有安全裝置或安全設施不齊全的`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安全裝置失靈或損壞應及時修復和調校。
11、 禁止設備在超過設計的壓力和溫度下進行試驗,必要時須經有關部門鑒定無問題后方可進行。
12、 高壓氣瓶禁止拋、摔、撞擊,不得沾染油污和亂存放。在儲存和搬運時,應帶好安全帽,沒有安全帽和防護圈的氣瓶禁止運輸。氧氣瓶禁止肩扛和腳蹬滾動,不允許抓著氣閥手柄拖著走,運輸時要特別防止跌落。
13、 高壓氣瓶只準盛裝同一種氣體,并禁止放在日光直射或熱源附近的地方,以免發生爆炸。
14、 盛裝各種危險氣體的氣瓶,嚴禁混合儲存和運輸,禁止放在容易引起火災的用火房內和建筑物內及設備下邊。
15、 化學危險品應根據其化學性質及其危險程度注意保管,凡混合在一起能產生爆炸性混合物的物品,應分開儲存和運輸。
16、 危險品的運輸,除應按公司機關的規定執行外,并應按下列方法進行。
(1) 專人負責監護。
(2) 禁止性質不同的危險品混裝。
(3) 運輸車輛行駛必須平穩,防止碰擊和震動。
(4) 運載量不得超過車輛定額運載量的三分之二。
(5) 車內禁止吸煙和接近明火。
(6) 必須配備定量的滅火器。
17、 車輛符合安全條件,保證不發生交通事故。為防止靜電集聚起火、引爆,下列設備必須有可靠的接地:
(1) 輕質油輸送管線。
(2) 輕質油儲罐。
(3) 汽車槽車。
(4) 輕質油抽注設備。
(5) 灌桶設備。
(6) 原油槽車。
(7) 汽油和原油儲罐。
18、 凡設置在各單位所在區域之內的消防設備,由各單位負責保管,并負責日常的檢查,使之處于良好狀態,連續生產的單位,應列為交班檢查事項之一。各單位負責保管的消防設備、設施、器具,不得隨便挪作他用、丟失和損壞,如有丟失和損壞需及時報告安全科。
19、 消防設施設備如需要移動,拆除或作非消防使用,必須向安全科提出報告,取得同意后方可,否則,視其情況給予適當的處理。
20、 發生火災時,必須保證水、電、氣的正常供應其他裝置是否停水氣要根據具體情況決定,防止因消防水用于生產而導致事故擴大和其他事故發生。
21、裝置所設通風設備,不但是為了通風換氣,降低有害氣體的濃度和防暑降溫,同時也是為了避免爆炸物的形成和驅散爆炸物的存在。操作人員應正確的充分利用。正常情況下,通排風設備非經安全科領導和專職安全員同意不得任意搬運,并應和工藝設備一樣進行使用、維護、檢查和交接。
22、 通排風設備應作好預檢修工作,保證經常處于正常完好狀態。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4
1、防火、防爆安全管理
①、加強安全生產值班制度及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確保設備安全運行。
②、嚴格按“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工藝控制參數”及設備說明書進行操作和維修,非崗位人員,未經同意,不得亂動該崗位任何設備和儀器。
③、加強生產區和儲罐區的明火管理:在防火、防爆區內,嚴禁使用明火、高溫表面摩擦和碰撞,絕熱壓縮等火源,并預防自動發熱、電氣火花、靜電火花的發生,避免雷擊和光熱射線等等。
④、在防火、防爆區必須在顯眼的位置設置防火警示標志。
⑤、在防火防爆區域內閑人謝絕進入,禁止穿拖鞋及鞋底有鐵釘的鞋類,禁止帶入火種。
⑥、按規范設置消防設施和器材,并定期保養。
⑦、定期檢測防雷、防靜電、防火花的`設備設施,確保防護設施的工作性能,定期檢查電氣設備和線路,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⑧、防火防爆區內嚴禁動火,如確需動火,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證”并按照動火的規定落實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才準在動火。
2、防毒安全管理
①、原料粉碎車間產生的粉塵應采用密閉、通風、除塵系統,生產工人必須配用防塵罩。
②、生產過程產生噪聲,振動應采用消聲設施或個人帶防護耳機。
③、生產過程中的毒物產生于設備、擴散于環境,作用于接觸工人,對職業性有害因素的控制就應從設備、環境、人三個方面考慮,生產過程應盡量做到機械化,密閉化、自動化。
④、控制作業場所有害物質對空氣污染,對有害物質產生源的封閉、阻斷、屏蔽、通風(局部與全部通風),加強個人防護措施,縮短接觸時間及提供合格的個體防護用具等。
⑤、員工在正式上崗前必須經培訓,使員工認識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預防措施。
⑥、有毒物品必須具有標簽、標識、安全使用說明書及其影響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有關資料。
⑦、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應按照規定設置警示標識。
⑧、有毒作業場所的衛生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通訊報警裝置進行維護、檢修和定期檢測,使之保持完好狀態。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5
1.目的:
科學預防和正確處置粉塵火災爆炸事故。
2.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工廠)粉塵車間(崗位)。
3.主要引用標準: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 15577-20xx)《鋁鎂粉加工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 17269-20xx)
4.職責和權限:
4.1公司(工廠)主要負責人負責依規范要求設置粉塵作業場所,保證本制度規定的安全投入,以及組織粉塵火災爆炸事故應急救援,并向政府部門如實報告事故。
4.2.公司(工廠)安全主任負責編寫、監督本制度的落實,指導粉塵車間(工廠)火災爆炸事故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
4.3車間主任(班組長)負責落實本制度中相關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處置粉塵火災爆炸事故。
4.4設備管理部門負責依本制度規定和引用的相關規范,正確安裝粉塵車間設備,敷設電氣線路等,對相關安全設施及時檢修,對規定的相關檢測項目實施檢測。
4.5粉塵作業崗位人員應遵守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及時保養粉塵設施設備,檢查本崗位消防器材和安全標志,保證應急通道的暢通;報告事故隱患。
5.粉塵火災爆炸事故的預防:
5.1粉塵車間(崗位)應與其他建筑保持安全距離。鋁鎂合金粉塵車間(崗位)應與其他車間保持10m以上的安全距離,且不得設置在多層廠房中。粉塵車間門窗框架應為金屬材料制作,安全門應向外開啟。應急疏散、救援通道應保護暢通。
5.2粉塵車間應當配備滅火器材。鋁鎂合金粉塵車間的滅火器材不可選用干粉滅火器,水劑型和泡沫型滅火器。車間消防器材、安全標志應由崗位作業人員定期檢查、維護,實施定置管理;
5.3粉塵車間(崗位)應選用防爆型的電氣設備、電氣開關,導線敷設應選用鍍鋅管或水煤氣管,達到整體防爆要求。除塵器應符合防靜電安全要求。除塵設施應有阻爆、隔爆、泄爆裝置。除塵管道不應有降塵現象。有異常現象,作業人員應當停止作業,及時報告設備管理部門處理。
5.4粉塵作業人員應由安全主任組織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5.5粉塵作業人員應穿棉質工作服,不得穿化纖材料制作的工作服。作業時應佩戴防塵口罩和護耳器。
5.6粉塵車間(崗位)嚴禁煙火,杜絕各種非生產性明火,并應使用防爆功能或不產生火花的工具。確需明火作業的,動火作業人員應依規定向公司(工廠)安全責任人提出申請,經許可,落實相關安全作業措施后方可作業。
5.7粉塵作業車間處于建筑物頂層或除塵裝置高于廠房建筑的,應有防雷裝置。 5.8粉塵車間必須安裝通風裝置,并保證其狀況良好。
5.9粉塵車間(崗位)設施設備由設備管理部門組織每周進行檢修。崗位工人對生產用設備設施進行日常保養。
5.10作業完畢后,崗位作業人員應當立即收集除塵袋,除塵管道中的粉塵,不得使用壓縮空氣吹掃設施設備,以及身體、衣物上的粉塵。嚴禁使用金屬工具敲打除塵設備金屬材質的`部位。
5.11 收集的粉塵應當進行降溫后貯存,并不得與其他可燃物品同貯。鋁鎂粉塵應當貯存在專用倉庫。
6.粉塵檢測和監控
6.1干式除塵器內應安裝超溫報警器。
6.2設備管理部門每個月應當對使用法蘭連接的收塵器,法蘭兩端的電阻應小于0.03Ω。
6.3設備管理部門每個月應當對除塵器接地電阻進行檢測,接地電阻應小于100Ω。
6.4粉塵車間安全負責人應當對車間進行日常檢查。有異常,應當采取措施處置;無力處置的隱患,應當及時向安全主任報告。
6.4 7.粉塵火災爆炸事故的處置
7.1現場作業人員發現粉塵火災爆炸事故的征兆,以及發生粉塵火災爆炸事故后,應當依事故現場處置方案,立即停機,切斷現場所有電源開關,通知現場及附近人員緊急撤離事故現場,并立即向公司(工廠)安全主任或上級報告。
7.2安全主任或現場管理人員應當立即組織事故現場人員疏散,開展自救工作,并向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7.2鋁鎂合金粉塵發生事故不得使用干粉滅火器,水,二氧化碳滅火器滅火。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6
1、對所用易燃、易爆物料的過程及設備必須嚴格管理,采取有效的的安全措施,防止發生火災、爆炸事故,以保障國家財產和職工人身安全。
2、加強防火防毒檢查和消防器材、個人防護用品管理。
3、除固定動火區外,未經批準,任何情況下禁止動火。
4、高處焊割作業要采取防止明火花飛濺措施,如有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5、對沾有易燃、可燃物料的材料或設備,焊割前應沖洗干凈,置換分析合格。
6、生產或檢修,需用的熬煉設備應設置在安全地帶。熬鍋裝料不得超過容積的80%,以防止沸騰外溢,熬煉期間應有專人管理,并按規定佩戴防護用品。
7、搬運可燃、爆炸等危險物品,不得拋擲,拖拉和滾動,所用板手、鋃頭等工具應為銅、鋁合金或鍍鉻的鋼鐵材料。
8、禁止穿帶釘子鞋進入易燃、易爆車間和危險場所。
9、高溫設備、管道必須保溫。不能在高溫設備、管道上烘烤可燃物。
10、生產區內的照明,布線及電氣設備,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并保持清潔干燥和絕緣良好。
11、因臨時需裝設備電器線路,應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按臨時線路要求安裝,并限期拆除。
12、高大建筑,主配電設備,易燃液體罐及突出屋面的排放管、氣框放空管都應設避雷保護裝置,接地電阻值不大于5歐姆,并應每年進行定期檢測。
13、建筑與工藝生產裝置的平面布置必須符合防火間距標準要求。
14、對帶壓可燃氣體的設備、管道,應設置安全閥或防爆板,對已有腐蝕損壞或有泄漏的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設備、管道應暫停使用,并盡快修復。
15、可燃氣體放空管應高出設備或建筑物2米以上,并設阻火器。
16、輸送易燃液體,可燃氣體放空應根據管徑及介質的電阻率選擇適當安全流速,以防引起靜電發生火災、爆炸事故。
17、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設備管道,應有用隋性氣、蒸氣等置換的設施。
18、生產裝置、設備及廠房的防雷裝置和電氣設備的防爆等級,應符合國家和部頒有關規定。
19、液氨貯罐應有液位計、壓力表和安全閥。液氨貯罐應采用隔熱措施或設有冷卻噴淋設施。
20、裝運液氨前,必須對槽車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以充裝。
21、含有大量的易燃、可燃液體的污水未經處理,不得外排放。
22、企業建立義務消防隊,義務消防隊在企業防火負責人領導下進行消防工作。
23、義務消防隊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季節變化擬定消防工作計劃,進行消防教育,訓練和演習。
24、在易燃易爆場所應設置不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必須放在固定的取用方便的地點,有明顯標志,產要專人管理,定期檢驗,保持完整,嚴禁隨意挪
25、廠區應設立若干消防水栓、水池,消防用水要有足夠的壓力。
26、廠區內主要通道嚴禁堆放物品,以保證消防通道暢通無阻。
27、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工作的`需要,在廠區內分固定動火區和禁火區。
28、固定動火區為允許從事焊割及使用噴燈和火爐作業的區域。動火區應符合下列條件:
(1)距離易燃易爆廠房、設備、管道等不應小于30米。
(2)定動火區應與危險源隔開,門窗要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3)固定動火區要有明顯標志,不準堆放易燃雜物。
29、在禁火區動火的,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許可"手續后方能進行動火。
30、 “動火證”按下列規定辦理:
(1)“動火證”由申請動火單位申請并根據動火要求,認真填寫和落實動火中的各項安全措施。
(2)危險場所動火,必須在動火前30分鐘進行動火分析,分析者在“動火證”上填寫分析結果并簽字。
(3)動火人到達動火地點,首先向該車間當班班長(工段長)呈驗“動火證”,經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分析合格并簽字后方可動火。
(4)“動火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涂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31、動火的安全規定
(1)凡在貯存輸送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管道、容器及設備上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加堵盲板,經清洗、置換后,分析合格。
(2)將動火現場的易燃或可燃物質清除干凈。
(3)非特殊情況,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動火。
(4)動火地點應設滅火器材和監護人,動火完畢,應待余火熄滅方可離開現場。
32、禁止在生產區內吸煙。
33、禁止廠區內用明火照明和取暖。
34、禁止在廠區內焚燒雜草和垃圾。
35、禁止帶火、冒火和外部打火或無阻火器的車輛在生產區內行駛。
36、禁止使用汽油等易揮發的或可燃性蒸汽的液體擦洗設備、用具及衣物。
37、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當班人員應迅速判明原因,切斷災害源,必要時作局部停車或全部停車處理,及時撲滅初起之火。
38、認真貫徹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認真做好防塵、防中毒工作,避免中毒事故發生,以保護職工的健康。
39、編制防塵防毒規劃,挖潛,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塵毒危害。
40、對職工進行工業衛生知識教育,講授粉塵的危害性,氨、一氧化碳、硫化氫及其他經常接觸的毒物的理化特性。對人體的危害、中毒的自救、互救方法及其預防中毒措施。
41、對產生和散發有毒物質的工藝設備,應加強維修。對有粉塵飛揚的設備要做好回收措施,減少職業危害。
42、有職業禁忌證人員,不得安排到有毒有害作業崗位。
43、根據各崗位存在不同毒物特點,應配備與毒物性質相適應的防護器材,要求人人會用。
44、禁止將灌裝液氨、濃氨水及其他有毒,有危險性作業,承包給沒有防護條件的單位或個人。
44、本制度由安全環保科負責解釋、考核。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7
1、 目的:建立防火防爆一般要求、主要措施、等級劃分、消防設施等程序,防 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
2、 范圍:適用于公司防火防爆管理
3、 責任者:各部、各車間
4、 程序:
4.1一般要求:
4.1.1 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廠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4.1.2 禁止產生明火的機動車輛進入罐區廠區內、易燃物質儲罐等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進入時必須加時必須加阻火器。電瓶車禁止入內。
4.1.3 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發可燃蒸氣的液體擦洗設備、工具及衣服等。
4.1.4 易燃、易爆物品應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點。現場禁止堆放油布、油棉絲紗或其它易燃物品。現場生產用油存放量一般不應超過48小時的使用量。
4.1.5 使用搬運危險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搬運鐵質物品時,不準拋擲,拖拉或滾動。
4.1.6 在帶有易燃易爆物質(殘渣、殘液和余氣)的設備、管道、容器上工作時,禁止使用鐵質工具,應使用銅質等不產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須用鐵質工具,則需在工具接觸面上涂以黃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4.1.7 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甲乙類生產所用設備、管道的保溫層,應采用非燃燒的材料,并應防止可燃液體滲入保溫層。高溫設備、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溫。
4.1.8 必須加強火源管理。廠區內焊割動火、熬煉用火等一切動火工作,必須認真執行"安全生產動火制度"的規定。
4.1.9 要防止可燃易燃物與高溫物體接觸或靠近,高溫工件禁止帶入防火防爆區,不準在高溫設備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體。
4.1.10 危險物品倉庫、氣柜。主配電設備、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設備等必須裝設避雷裝置,每年雨季前必須對裝置檢查試驗一次。避雷裝置單獨設置時,其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歐姆;如與電氣設備共用,接地電阻不大于4歐姆。管道法蘭之間電阻不大于0.3歐姆。
4.1.11 廠區內未經批準,不準隨意搭設臨時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4.1.12 化工生產甲類區域在有液化石油氣及可燃氣體容易擴散處,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并應加強氣體監測工作。
4.1.13 所有設備、管道、閥門、儀表和零部件,必須有合格證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規格、型號的材質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4.1.14 設備管道在使用前,必須按照規定對外觀、尺寸及補焊過或其它疑焊縫進行復驗,并作耐壓試驗或氣密試驗,安全裝置和附件必須齊全、靈敏可靠。定期對壓力容器進行外觀、內部檢查和無損傷檢查。嚴格執行《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
4.1.15 一切設備、管道和鋼瓶等應按化工部制訂的"化工廠設備管道的保溫規范"(HGJ1047-79)規定的顏色進行涂色。
4.1.16 根據工藝過程的具體特點,設置必要的事故信號、聲光報警器和事故停車聯鎖裝置。
4.1.17 生產過程中的正壓系統嚴防形成負壓,并且應設置防止形成負壓的措施和停車聯鎖裝置。
4.1.18 生產廠房、建筑物、構筑物應符合本地區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須加固。
4.1.19 設備檢修時,應嚴格遵守"安全檢修制度"。
4.1.20 消防機構必須健全,消防器材的設置必須按規定配備齊全。廠區內的一切消防設施或器材未經許可(非火災情況下)不準動用。消防道路必須保持暢通無阻,占用道路,必須經保衛科、安全部批準。
4.1.21 廠內所用職工必須分批輪流進行消防知識教育,掌握滅火知識,并會正確使用各種消防器材。
4.1.22 禁止使用氧氣代替空氣對設備、管道充壓、保壓、試壓、置換或吹掃。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設備、管道、井下等場所輸送氧氣。
4.2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
4.2.1防爆泄壓。
4.2.1.1 定期對設備進行無損探傷檢驗和測厚工作。
4.2.1.2 在高低壓系統之間應安設止逆閥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過程及設備,應安裝必要的自控監測儀表、自動調節報警裝置、自動和手動泄壓排放設施。
4.2.1.3 所有放空管均應引至室外,并高出廠房建筑物、構筑物2米以上。若設在露天設備區內的放空管,應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設備2米以上。
4.2.1.4 可燃氣體的放空管,應設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應有向管內加氮氣或蒸汽的措施,同時應有良好的靜電接地設施。放空管應在避雷設施的保護范圍內。
4.2.1.5 安全閥的安裝、使用、維護和管理按照安全閥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4.2.1.6 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危險物料的設備,應裝爆破板。如裝導爆筒,應朝向安全方向。
4.2.1.7 凡是裝有觸媒的高溫設備,必須泄壓降溫后方可打開。(觸媒需要惰化的,應進行惰化。)
4.2.1.8 壓縮氣體鋼瓶的充裝、使用、貯運嚴格遵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
4.2.2控溫、控壓。
必須嚴格控制溫度、壓力,不得超溫、超壓。溫度計、壓力表及儀表裝置必須定期校驗,加強維護,保證靈敏準確。重要的設備和部位,應裝設自動調節、溫度。壓力的聲光報警裝置。
4.2.3防止氧含量超標。
4.2.3.1 氧和可燃氣體混合是發生火災爆炸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須認真分析化工工藝各環節的氧含量。不準超過規定。
4.2.3.2 管道系統和設備在檢修前,一定要將可燃氣體置換干凈;檢修后一定要將空氣置換合格后,方可通入易燃氣體。
4.2.3.3 裝設必要的氧含量報警器和事故聯鎖裝置的安全設施。
4.2.4防火措施。
4.2.4.1在工序之間,各設備的進出口管道應設置切斷閥或安全水封。主要設備上應設單獨放空管。
4.2.4.2氧氣、空氣、氮氣、可燃氣體或液體彼此之間不得直接連通,必須設置止逆閥,安全水封或裝設兩關一開閥門(兩閥間設放空閥),也可加上盲板或拆掉一段管子。
4.2.4.3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設備,管道系統,應有惰性氣體置換的設施。惰性氣體可與滅火設施共用。
4.2.5防靜電放電。
4.2.5.1下列設備及管道應設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4.2.5.1.1 生產、貯運、運輸和裝卸液化石油氣、可燃氣體和易燃液體的設備、管道;
4.2.5.1.2 空氣分離裝置保冷箱及箱內設備管道;
4.2.5.1.3 用空氣干燥、摻合、輸送可燃的粉狀或粒狀的塑料,樹脂及其它易產生靜電的固體物料所用的設備及管道;
4.2.5.1.4 在絕緣管道上配置的金屬附近,對地絕緣的金屬、導體等都應有專門接地。
4.2.5.2 在裝油或裝其它易燃液體作業時,禁止進行取樣和檢測工作,檢測或取樣工作應在裝料完畢,靜止1~2分鐘以后進行。
4.2.5.3 禁止使用噴射蒸汽的辦法加熱易燃液體。
4.2.5.4 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槽內進行移液工作。
4.2.5.5 易產生靜電的危險場所,應裝設導除人體靜電的設施,如接地扶欄、接地的門把手、裝卸站臺的接地金屬棒等。
4.2.5.6 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質的流速應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
4.2.5.7 禁止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尼龍等化纖衣服,在易產生靜電及存有易燃、可燃氣體的危險場所工作。
4.2.6貯運設施
4.2.6.1 易燃液體貯罐應設液位計、呼吸閥、消防泡沫管槍。如無呼吸閥時,應設帶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4.2.6.2 閃點低于28℃,沸點低于38℃的易燃液體常壓貯罐,應設冷卻降溫等安全設施。閃點低于28℃,而沸點在38℃至85℃之間的地上易燃液體貯罐,應設冷卻噴淋等設施。
4.2.6.3 氣體貯罐應設安全閥、壓力計、液位計、溫度計,無絕熱措施時應設冷卻噴淋設施。
4.2.6.4 液氨貯罐上應裝設液位計,壓力表和安全閥。
4.2.6.5 充裝液氨前,必須對鋼瓶進行認真檢查,不合格的'禁止充裝。
4.2.6.6 貯存易燃易爆液體的設備,宜裝有高低限位報警器及自動調節裝置。嚴禁使用塑料容器盛裝易燃、可燃液體。
4.2.7物料排放。
4.2.7.1. 含有可燃氣體及易燃、可燃液體的污水必須經過回收或處理后,方可通過水封并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毫米。
4.2.7.2. 幾種能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易引起火災或爆炸危險的污水,不準直接混合排入下水道。
4.2.7.3. 含油(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體)污水應設置隔油池或污油回收設施。
4.2.7.4. 嚴格設備計劃檢修制度和驗收手續,確保設備檢修質量,保證設備、管道、閥門嚴密不漏。加強檢查,及時消除泄漏。
4.3防火防爆等級劃分。
4.3.1廠房的防火防爆等級,應嚴格按石油化工企業防火防爆標準設計。
4.3.2新建項目對電氣設備的選型,應嚴格按危險場所防火防爆的等級規定執行。老廠在防火防爆廠房中使用的非防火防爆電氣設備,應有計劃地在短時間內逐步進行更換。
4.3.3易燃易爆場所電氣設備的布置和安裝(包括臨時使用的電氣設備)應按"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和"爆炸性環境用電氣設備通用要求"執行。
4.4消防設施。
4.4.1 廠內的消防設施,應根據工廠規模、火災危險性及鄰近有關單位的消防協作條件等綜合考慮。
4.4.2 室外消火栓,應根據需要沿道路設置,且宜靠近路邊;其間距和保護半徑不宜超過120米;消防給水壓力應滿足最大用水量時,水槍的射程不低于15米的要求。油罐區、裝卸區站臺等處,消火栓間距不宜超過60米。地下消火栓應有明顯標志。
4.4.3 除全廠性消防設施外,還應在生產裝置,變配電所,倉庫等場所,設置一定數量的小型滅火機和簡易滅火器材,如砂、滅火毯等。
4.4.4 小型滅火機設置的種類、數量、應根據場所的火災危險性、占地面積及有無消防設施等情況考慮。
4.4.5 必須加強對消防器材的維護管理。消防器材應放在明顯便于拿取的地方。滅火器放置的地點應當干燥,遠離熱源,不受高溫輻射、陽光曝曬、溫度適宜,不受化學物質侵蝕,周圍不得有障礙物。
4.4.6 嚴格執行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即定人員維護、定點存放、定期檢查,并列為交接班內容,保證消防器材經常處于良好,有效的狀態。用過的或失效的滅火器材應及時充裝或更換,空瓶不得放于生產、施工現場,不得與實瓶混放。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8
1、在機電科長的領導下負責所管轄區防爆電氣設備的管理工作。
2、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及《煤礦安全規程》。
3、對新購置的防爆電氣設備及修理后的防爆電氣設備進行入井前的防爆檢查及發證工作。
4、堅持每月不少于20次的電氣設備防爆檢查工作,發現問題,下發隱患通知書,監督跟蹤落實隱患整改工作情況。有權對井下失爆的.基層單位及個人進行處罰。
5、參與驗收防爆設備的入庫。
6、參與新設備、新技術的推廣應用。
7、每月做好井下防爆電氣設備配件及材料的計劃工作。
8、關心井下供電的安全情況,經常向領導提出合理化建議。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9
一、 認真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逐級崗位安全責任制,部門的主要責任人是本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二、 機房內禁止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用過的抹布棉紗等物品,用后應隨時存放在箱內或放在室外安全地點,不得亂扔。機房內嚴禁吸煙或攜帶打火機。未經單位防火負責人同意,機房內不得動用明火;現場必須使用電爐、噴燈時,應做好防火措施。
三、 機房與工作室的鑰匙配發由信息技術部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配制或給他人使用。未經批準,外來人員不得進入機房。
四、 機房內應備有一定數量的二氧化碳滅火器,并指定人員負責定期檢查。要協助安保部定期檢查防火設施,發現過期失效防火設備,及時上報安保部更換。
五、 不允許在機房內擅自搭接電源,不得使用超大負荷電器。
六、 機房附近施工應嚴格遵守用火規定,并做好防護措施。
七、 機房內不同種類的測試電源,應使用不同種類的插座,以防插錯高低壓電源而造成機障和阻斷,電源線要符合耐壓標準。
八、 任何人不能隨意更改消防系統工作狀態、設備位置。需要變更消防系統工作狀態和設備位置的`,必須取得主管領導批準。工作人員更應保護消防設備不被破壞。
九、 機房管理人員應熟悉機房內部消防安全操作和規則,了解消防設備操作原理、掌握消防應急處理步驟、措施和要領以及滅火器的正確使用方法。
十、 根據實際情況配備消防設施,對消防設施不準擅自搬動、也不準挪作他用。
十一、 測試電器設備是否通電,只許使用測試儀表,禁止用手接觸電器設備的帶電部分和用短路等方法進行試驗。
十二、 各種電腦、數據、信息應妥善保存,專人保管。遇火災時應及時轉移到安全地帶。
十三、 任何人不能隨便更改消防系設備位置。如需更改必須取得主管領導的批準。
十四、 應定期組織消防常識培訓、消防設備使用培訓。如發現消防安全隱患,應即時采取措施解決,不能解決的應及時向相關負責人員提出解決。
十五、 最后離開機房的工作人員,應檢查消防設備是否完好。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0
一、防火安全管理工作要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切實落實消防法律、法規、制度、規定的要求,切實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
二、各部門行政主要負責人為本部門的防火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制定適合本部門特點的'防火安全制度和保障防火安全的操作規程并督促其落實;組織制訂防火工作計劃,督促所屬單位、人員做好日常防火安全工作;組織消防滅火和安全疏散預案的制訂、演練;組織對義務消防隊伍的管理和對師生員工、義務消防隊員進行防火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及培訓;組織管理、維護防火設施、器材,保證其完好有效;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險隱患整改;組織防火安全責任(保證)書各項內容的落實。
三、各重點防火部位,實行晝夜24小時有人值守制度;其防火安全措施按《重點防火部位安全管理規定》、《消防(控制)室安全管理規定》、《消防設施、器材管理規定》等規定落實。
四、嚴格用火安全管理。禁止在室內外亂燒廢紙、垃圾;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等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時,應按規定審批,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后方可動火作業。
五、嚴格用電安全管理。各類電線、電器的安裝、使用均應符合用電安全、防火安全規定;嚴禁亂拉電線,嚴禁擅自增加大功率用電設備。
六、加強防火水源管理。保持防火水池、消火栓有充足的防火水源,禁止將防火專用水源挪作它用。
七、加強對氣源特別是易燃、有毒氣體及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理,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保持室內通風良好。
八、保持安全疏散通道、出口暢通。嚴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門、防火卷簾等處堆放障礙物,嚴禁在教學、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九、保障安全疏散標志、應急照明、排煙送風、自動噴淋、火災事故廣播、火險報警等設施、設備處于正常狀態。
十、遇有火災險情,要迅速組織撲救、報警。
十一、對在防火安全管理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直至移交政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1
為加強公司消防工作,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工作方針,依據《典當管理辦法》以及國家關于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 制定本制度。
1、逐級落實防火責任制,做到有人負責。
2、定期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消除、整改和制止火災隱患和一些違法現象,對暫時難以消除的火災隱患采取應急措施。
3、公司內要粘貼各種防火標志,設置消防門,消防通道和警報系統,組建義務消防隊,配備完善的消防器材與應急照明裝置等設施做到有能力迅速撲滅初期火災和有效地進行人員財產的疏散轉移。
4、對新老員工進行消防知識的`普及,消防器材的使用培訓,特別是消防重點部位,要進行專項消防培訓和考核,做到經常化、制度化。
5、公司內的消防設備和消防栓必須放置在消防部門指定的明顯位置。
6、禁止私接電源插座,亂拉臨時電線,私自拆修開關和更換燈管,燈泡,保險絲等。
7、業務和工作結束后,要檢查電源關閉情況,確保各種電器不帶電過夜,各種該關的開關處于關閉狀態。
8、消防值班檢查員應認真負責,在檢查中不留死角,確保不存在火災隱患。
9、部門經理/主管每月進行一次消防自檢,檢查消防重點區域和重點設備,實行定點,定人,定措施的制度,發現問題及時向安全部門匯報(書面材料)。
10、營業場所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
11、使用的電器設備的質量,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電器設備的安裝和電器線路的設計,鋪設,必須符合安全技術規定并定期檢修。
12、所有消防器材任何人不得私自移動,損壞,挪用并定期檢查和更換。
13、要堅持經常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利用各種形式(如黑板報,圖片,錄象等)宣傳,普及消防知識,提高公司內全體人員消防安全意識,增強防火工作的自覺性。 消防安全工作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全體人員必要充分認識其重要性。自覺增強消防安全意識,提高安全消防工作的自覺性和高度警惕性,常年處于戒備狀態,樹立常備不懈的精神,確保消防安全工作萬無一失。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2
為了加強校園內部防火管理,保障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實行"以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認真執行有關消防法規。建立健全防火安全措施,樹立全員的防火意識。
二、校園內部的防火管理實行多級分工責任制,由校保衛科負責監督實施。
三、防火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1、宣傳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防火安全知識;
2、制定防火制度,督促師生員工遵守;
3、定期組織防火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險隱患;
4、領導義務消防組織,撲救初期火災,協助維持火場秩序。
四、重點要害部門防火責任:
1、保衛科定期進行防火工作檢查,對所發現的`隱患及時解決,對一時解決不了的隱患要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派專人把手)并通知有關部門定時解決.
2、管理好消防器材,發現損失、過期或泄露,應及時維修更換,確保應急使用。
五、校內師生應自覺接受防火管理,并遵守下列防火事項:
1、遵守電器安全使用規定,加強安全檢查,確保防范措施,杜絕隱患發生。
2、工作人員在使用安裝電氣設備和線路時,應嚴格執行有關電氣安裝標準。
3、遵守明火使用有人看顧,燃氣安全使用規定,經常檢查灶具、設施;
4、不得在宿舍周圍、走廊、辦公室堆放易燃物品;
5、不得在學生宿舍區內點燃明火,不得將帶有火種的雜物亂堆亂放,嚴禁在垃圾道口燒垃圾;
6、宿舍內不得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物品;
7、樓梯、樓道等部位要保持暢通無阻,不得堆放物品。
8、消防設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嚴防損壞、丟失.
9、師生要會使用消防器材,掌握簡易的滅火方法。
10、發現火情應以各種形式通知全校師生,并撥打火警電話119報警。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3
第一條為保證消防設施和器材的正常運行,加強消防設施和器材的日常維護、保養和管理,防患于未然,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消防設施設備必須經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并經消防驗收合格。
第三條各車間必須配備責任心強、專業知識高的人員,負責消防設施和器材的'維護。其他無關人員不得隨意維修、保養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四條 各車間安全主任、各班次安全員應每日對消防控制設備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立刻通知安監部處理,并做好記錄。
第五條 公司應當委托具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能力的單位,定期對消防設施設備維護保養,并出具月報告書。
第六條公司應定期將火災探測器送專業清洗維修部進行全面清洗。
第七條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對消防設施和器材進行維護保養。
第八條在安全情況下,任何部門和個人未經許可,嚴禁動用消防安全設施及其附件和線路。因維修、建筑裝飾裝修等確需移動或者更換消防安全設施的,必須事先向本部門和安監部門報告,經批準后方可施工。竣工后,你必須負責將消防設施恢復原狀。
第九條 在公司、車間運輸與搬運物資及安裝改造過程中,應注意周圍消防安全設施,以免碰撞損壞。如因不慎損壞了消防安全設施,應及時報告公司安監部。負責管轄的部門、車間有權要求損壞方恢復原狀或進行賠償,并視情節輕重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十條消防安全設施周圍,嚴禁堆放各種物品。
第十一條 消防報警探頭下方80㎝內,嚴禁存放物品。
第十二條嚴禁在消防管網和噴淋頭上懸掛雜物和景物等物品。
第十三條自動消防設施周圍的控制設施應當保持整潔、暢通,不得堵塞或者遮擋。
第十四條禁止在報警探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自動消防設施附近使用熱源和吸煙物品。
第十五條消火栓適配器周圍禁止停放車輛和擺放物品。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4
1)教育時間
1、每月15日晚上8:00~10:00對職工進行一次防火知識宣傳教育。
2、定期(每月15日上午)組織防火檢查,建立防火工作檔案。
2)教育內容
1、學習上級有關安全防火規定及對建筑施工現場安全防火的有關要求。
2、電工、焊工從事電氣設備安裝和電、氣焊切割作業,要有操作證和動火證。
3、動火前,要清除附近易燃物,配備看火人員和滅火用具。
4、動火證當日有效。
5、動火地點變換,要重新辦理動火證手續。
6、使用電氣設備和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嚴格防火措施,指定防火負責人,配備滅火器材,確保施工安全。
7、非電工不準駁接臨時用電線路(包括照明、工具、機械等)。宿舍內不準私自更換大燈泡。
8、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應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9、易燃易爆物品,應專庫儲存,分類單獨存放,保持通風,用火符合防火規定。
10、不準在工程內、庫房內調配油漆、稀料。
11、工程內不準存放工作易燃、易爆材料,因施工需要進入工程內的'易燃材料,要根據工程計劃限量進入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12、工程內不準住人,特殊情況需要住人的,要報經上級機關批準并與建設單位簽訂協議,明確管理責任。
13、在建工程場地內嚴禁吸煙。必要時,設有防火措施的吸煙室。
14、施工現場和生活區,未經保衛部門批準不得使用電熱器具(如電爐、電熱絲、電吹筒、電飯煲等)。
15、氧氣瓶、乙炔瓶工作間距不小于5m,兩瓶同時作業距離不小于10m。禁止在工程內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乙炔發生器作業。
16、在建工程要堅持防火安全交底制度。特別在進行電氣焊、油漆粉刷或從事防水等危險作業時,要有具體防火要求。
17、宿舍內不準存放液化氣瓶及用液化氣煮東西。
18、宿舍內不準亂丟煙頭及躺在床上吸煙。
19、宿舍內不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5
一、全體員工應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認真學習和貫徹用電,防火和生產安全的各項規章制度,積極參加消防安全,熟悉各種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火災事故的處理方法。
二、全體員工應持證上崗,遵守各項操作規程,愛護用電設備,專用的消防器材不得挪作它用,一旦發生火災及時報警,并采取適當的滅火方法進行處理。
三、各部門所有用電設備應有專人負責,落實本部門的用電管理,每天下班前必須進行檢查,斷開所有用電設備電源。
四、工作時要做好人身安全防護工作,工作燈電壓不得超過36V,嚴禁超負荷用電,嚴禁在車間和倉庫內吸煙,嚴禁亂丟煙頭、火種,嚴禁穿拖鞋和赤膊進行維修作業。
五、汽車維修前應將車輛的輪胎用三角墊木固定,以防溜車,用汽車提升舉升汽車時,必須插入保險銷,用千斤頂舉升汽車時,必須用馬凳將車架支撐牢固。
六、起動發動機時,應注意飛輪皮帶,風扇,傳動軸等旋轉部件損傷人體和造成卷入頭發,衣服等危險。
七、電焊機應通過專用的接線盒與電源連接,接地線應牢固可靠,嚴禁亂接亂搭。
八、氣焊作業必須將氧氣瓶和乙炔瓶隔離,作業點應離開氧氣瓶和乙炔瓶于10m以外,并做好管路的'保護工作,避免碰刮而造成泄漏。
九、在汽車上進行焊接時應特別注意,防止燃油著火,未采取特別措施前,嚴禁焊補燃油箱。
十、做好燃油、潤滑油、油漆、棉紗和其他易燃易爆,有毒和腐蝕物料的保管,并且遠離焊接作業區,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十一、非工作需要不得移動任何車輛(包括維修車輛),不得在維修車輛內坐臥、抽煙、聊天等。
十二、車輛在車間內行駛速度不得超過5km/h,不得在車間內試車。
十三、試車和送檢車輛必須按規定路線行駛,如有違反,責任自負。
以上規定必須嚴格遵守,如有違反,視其情節輕重將給予一定的處罰,如發生事故,將追究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6
為了確保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正常運行,確保學校財產不遭受無謂的損失,確保師生的人身安全,特制定如下安全工作制度。
一、加強安全防火工作
1、學校每學期本著誰主管誰負責的工作原則,每月自查防火安全一次,發現隱患及時整改,無力整改的立即報告主管領導,最大限度地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對師生員工開展經常性的安全防火教育。
2、每學期初、學期末,學校領導都要會同電工全面檢查電源線路一次,發現老化、打火、脫位等情況及時更換或整改;平時也要注意觀察,發現異常,立即處理。
3、加強教室、功能室等電閘開關的'管理,全方位地避免電火的發生。
4、確保消防器材全部到位,隨時備用,準確無誤。
二、加強交通安全教育
由于校門離馬路很近,車輛往來頻繁,因而學校十分重視對學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嚴格要求學生認真遵守交通規則。學校重點強調,日常班主任隨時提醒,全力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
三、嚴禁學生私自到河邊等有水源的地方玩耍。如果發現,嚴肅處理。
四、加強安全用電工作
1、對學生加強用電常識與安全教育,特別在實驗室學習過程都處處與電息息相關,要求學生發現問題,立即報告教師處理,不得自行解決。
2、各處電閘、開關都設有保護裝置,由專人負責,其他任何人不得隨意開啟或破壞。
3、如需臨時拉線,必須找電工一手處理,其他人不得隨便亂拉亂扯,特別在校園內拉臨時落地線,必須檢查絕緣層破損與否。
以此確保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
五、加強封閉式管理
充分發揮值班教師的功能,對學生提出嚴格要求,沒有特殊情況,嚴禁離校。杜絕學生與社會閑散人員的接觸,以避免意外矛盾和事故的發生。
以上作為年終班務考核主要依據之一。(班主任費中體現)上列制度,全校師生員工都必須認真遵守,不得違反。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7
第一條為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確保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所有機關、廠礦、企事業單位、團體、家庭和個人,都要非常重視防火、防盜和生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防火、防盜、保衛工作,要認真落實責任制,總經理是企業的安全防火工作第一責任人,部門經理是本部門責任人,各部門應把安全、防火、防盜、保衛工作切實提上議事日程,進行研究、部署,對本企業的'安全、防火、防盜、保衛工作負全責。
第三條公司下屬及各部門成立安防工作領導小組,定期檢查安防工作,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解決。
第四條公司設保安消防部(保安干事),負責消防和安全保衛工作。
第五條公司、各部門根據實際需要設專職或兼職的消防和安全保衛人員,切實擔負起安防責任。
第六條經常對全體員工進行消防和安全教育,對新員工要認真執行“先培訓,后上崗”的規定,進行安防培訓。
第七條各企業所有的固定資產應按保險要求購買各種保險,確保固定資產安全。
第八條認真落實防火措施:
1.辦公室、工廠、倉庫和宿舍樓都應設置專用消防栓,并不得用作他用。各單位部門企業應定期檢查和保養消防栓,平時絕不疏漏,遇急用上有效。
2.辦公樓、工廠、倉庫和宿舍樓要按消防規范要求配備各種滅火筒、消防栓、消防砂、消防斧、消防鏟、消防繩、消防梯、消防水等各種消防器材,并按規定期限準時保養、維護、更換各種消防器械、藥物和材料,以備應急救火救災,萬無一失。
3.易然、易爆物品要按消防規范要求完善存放,并派專人保管,不得亂放、混放。
4.工廠、倉庫末訂立消防制度,未落實消防措施的,不得開工、使用。
5.在禁火場地,如果要進行明火作業(如電焊等),應先報領導批準,取得動火證書,同時落實各項必要的防護措施,確保絕對安全,才允許動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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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 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公安消防機關頒布的有關消防法規,結合具體情況制定。
(2) 本制度旨在加強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護通信設備、企業財產及工作人員生命安全,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3) 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由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實施。
2、防火安全的組織與機構
(1) 公司、分公司及各部門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設防火責任人。本公司的防火責任人由總經理擔任,分公司防火責任人按有關要求由各部門行政主要領導擔任。
(2) 為確保各項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實,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各分公司設立相應的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此外,各生產班組和要害工作部位設負責抓消防工作的兼職防火安全員。
(3) 各分公司要建立義務消防隊,以防在萬一發生火災而專業消防隊未到達前,能起到控制火勢蔓延或把火撲滅在初起階段的作用。
3、防火安全職責
(1) 公司全體員工都應增編輯器消防意識并安全防火的責任和義務。
(2) 公司防火責任人和各分公司的防火責任人分別對本公司和本部門的防火安全負責。
(3) 各級防火安全責任人的職責。
① 貫徹上級的消防工作指示,嚴格執行消防法規。
② 將消防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與生產經營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③ 執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糾正違章行為。
③協助公安機關調查火災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4)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職責
① 處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② 制定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
③ 組織防火安全檢查,主持整改火險與事故隱患。
④ 組織交流經驗,評比表彰先進。
(5)各施工生產班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職防火安全員在防火安全領導小組領導下,落實本工作部門的防火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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