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管理制度

時間:2024-10-17 16:28:11 制度 我要投稿

作業管理制度集錦(15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作業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作業管理制度集錦(15篇)

作業管理制度1

  特殊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維護公平:確保所有員工在特殊情況下受到公平對待,減少潛在的糾紛。

  2. 提高效率:通過明確的規則,提高決策速度和執行效率,減少因不確定性帶來的困擾。

  3. 保障安全:針對特殊環境或情況制定的安全措施,保護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

  4. 增強員工滿意度:合理的.特殊管理制度能提升員工對公司的認同感和忠誠度。

  5. 符合法規:遵守國家和地方的勞動法規,避免因違規操作導致的法律風險。

作業管理制度2

  1.目的

  為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員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3.定義

  3.1.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公司的特種作業有:電工作業等。

  3.2.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4.職責

  4.1.行政部負責組織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4.2.安全管理機構(安全員)負責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5.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5.1.年齡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5.2.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職業健康體檢合格,并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癥、精神病、癡呆癥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5.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5.5.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5.6.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5.1、5.2、5.4和5.5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6.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

  6.1.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培訓。

  6.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6.3.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6.4.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偽造、涂改、轉借或轉讓。

  7.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作業管理制度3

  規程、制度管理規定的實施對企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1.提高效率:明確的工作流程和責任劃分能減少混亂,提高工作效率。

  2.風險防控:通過規范行為,防止因人為疏忽或不當行為導致的風險。

  3.維護秩序:確保企業內部的'和諧穩定,減少糾紛,增強團隊凝聚力。

  4.提升形象:對外展示專業、有序的企業形象,增強客戶和合作伙伴的信任。

  5.促進發展:為企業的長期規劃和戰略執行提供穩定基礎,推動持續發展。

作業管理制度4

  1、目的:建立并規范高處作業程序,防止安全事故發生

  2、范圍: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登高作業

  3、責任者:任務下達單位、登高作業單位、安環科、綜合辦

  4、程序:

  1)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內的一切高處作業。

  2)高處作業的定義:廠區內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兩米以上(含兩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為高處作業。雖然在兩米以下,但在作業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溝和風雪襲擊、機械震動、設備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氣體、液體、熔融物或有轉動機械及其他易傷人的物體等,應視為高處作業。

  a)一般高處作業分級:

  a)高處作業高度在2~5m時,為一級高處作業。

  b)高處作業高度在5~15m時,為二級高處作業。

  c)高處作業高度在15~30m時,為三級高處作業。

  d)高處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b)特殊高處作業。

  a)在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以上的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強風高處作業。

  b)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異溫高處作業。

  c)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雨天高處作業。

  d)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雪天高處作業。

  e)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夜間高處作業。

  f)在接近或接觸帶電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帶電高處作業。

  g)在無立足或無牢靠立足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懸空高處作業。

  h)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稱為搶救高處作業。

  i)凡是框架結構生產裝置(設備),雖有護欄但工作人員進行非經常性作業時有可能發生意外的視為高處作業。

  k)在無平臺、護欄的塔、釜、爐、罐等設備、架空管道、汽車、特種集裝箱、天車軌道等上面進行作業時視為高處作業。

  l)在高大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登高作業視為高處作業。

  m)作業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溝、排放管、液體貯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區域等部位登高作業視為部位登高作業。

  3)高處作業必須做到:

  a)高處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國務院《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中有關規定、及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高處作業的安全規定。

  b)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以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準登高作業。

  c)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穿戴整齊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帶的栓掛不得低掛高用。不得用繩子代替,酒后人員不許登高作業。

  d)六級強風或其他惡劣氣候條件下,禁止登高作業。搶險需要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付總(或總工程師)要現場指揮,確保安全。

  e)凡高處作業于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同時遵守所有的有關安全作業的'規定。交叉作業,必須戴安全帽,并設置安全網。嚴禁上下垂直作業,必要時設專用防護棚或其他隔離措施。

  f)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不準在高處擲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應及時將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墜落物件清理干凈,防止落下傷人,上下大型零件時,須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g)登高作業嚴禁接近電線,特別是高壓線路。應保持間距2.5m以上。避免人體或導電體觸及線路。(低壓)

  h)在吊籠內作業時,應事先對吊籠拉繩進行檢查,吊籠所承受的負荷有一定的安全系數,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并要有專人監護。

  i)高處作業使用的腳手架,材料要堅固,能承受足夠的負荷強度。幾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及當地實際情況的安全要求。

  j)使用各種梯子時,首先檢查梯子要堅固,放置要牢穩,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為宜,并應設防滑裝置。梯頂無搭鉤,梯腳不能穩固時必須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繩須牢固。金屬梯不應在電氣設備附近使用。大風中使用梯子必須戴安全帽,并有專人監護。

  k)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業時,要有防滑措施。

  l)在自然光線不足或者在夜間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m)在危險物品界區內或附近有放空管線工作時(即危險部位),要與操作者建立聯系信號,設置突然發生異常現象所帶來危害的防護用品,以便突然停車、發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質,便于自然防護及迅速撤離現場。

  n)坑、井、溝、池、吊裝孔等都必須有欄桿欄護或蓋板蓋嚴,蓋板必須堅固,幾何尺寸符合安全要求。

  o)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輕型材料)、瓦楞鐵、塑料屋頂工作時,必須鋪設堅固、防滑的腳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時必須加以固定。

  p)非生產高處作業如:打掃衛生、貼刷標語,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處作業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帶,并且要把安全帶栓在牢固的構筑物上。

  4)高處作業審批程序:

  a)由申請作業單位下達任務,并介紹作業周圍環境,接受作業任務的單位,制定具體安全措施。最后由作業單位(車間)按規定辦理登高審批手續。

  b)生產過程遇有一般臨時故障,必須馬上登高處理時,班長要親自監護(或指定專人)。并且穿戴好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不必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c) 5m以下的一般高處作業,由車間主任上報,分廠廠長、安環科主管逐級審批簽字,為一級高處作業許可證。

  d)15m以下的一般高處作業,由車間主任上報、分廠廠長、安環科主管、綜合辦主任逐級審批簽字,為二級高處作業許可證。

  d) 15m以上(含)的一般高處作業、特殊高處作業及危險部位高處作業,由車間主任上報,分廠廠長、安環科長、綜合辦主任、總廠長、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逐級審批,為三級高處作業許可證。

  5)執行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幾點說明:

  a)高處作業許可證為兩聯,一聯審批單位存查,一聯交作業單位,以便及時檢查,一旦發生事故,按照相關規定追查責任。

  b)該許可證適用于各個環節、各個時期的一切高處作業過程。凡是下達的施工任務中,符合高處作業定義的作業必須執行。

  c)如施工期較長,項目負責人必須每天檢查登高設施的安全狀況,并且督促作業人員檢查個人防護用品是否壞損、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5、違反規定的處理

  各單位要嚴格落實制度中的規定和要求,對于不按照制度落實的單位領導罰款200-500元/次;當事人罰款100-300/次。

作業管理制度5

  一、目的

  為了規范焦化廠的安全作業票管理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保障職工的人身安全和避免財產損失,現將焦化廠安全作業票的管理制度作如下規定:

  二、責任確定

  三、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焦化廠各車間生產區域安全作業票的管理。

  四、內容

  1、凡在各生產區域內進行安全作業的單位,必須填寫相關作業申請。

  2、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必須是懂工藝、懂安全的人員。作業票證車間欄中的簽字者,必須是車間主任或付主任。作業票證經安環科簽字后送安全主管廠長或廠長審批簽字。

  3、作業單位提出作業申請后,須由安環科和工藝設備科人員到作業現場檢查監護,確定各種工藝技術設備及安全措施達到要求后,方可作業。

  4、安全作業票證必須嚴格按照票證的內容認真填寫工作地點、時間、工作內容以及措施,給各審批單位審批后,反饋到安環科確認后,票證方可生效。

  5、安全作業者必須持有國家勞動部門頒發的操作證及作業票,嚴禁無證上崗,不得隨意更換操作者,違反該規定的.立即停工,進行整頓。

  6、進入作業現場的操作者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穿戴齊全,高空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否則不準上崗操作。

  7、對單位在生產區域進行大中修施工,必須持有效證件,經安環科進行確認。必須遵守焦化廠制定的安全作業制度,嚴格履行作業票證的審批手續,認真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8、外單位人員在焦化廠生產區域施工,須經安環科進行安全教育,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方可進行作業。

  9、外單位在焦化廠易燃易爆區域施工,安環科人員負責在現場監督,施工停送電由安全管理人員協助聯系,外單位人員不得私自進入配電室進行操作。

  10、外單位在焦化廠施工必須制度安全措施,報安環科審查,并簽訂安全協議,作業票證由施工單位按本制度辦理,作業票證必須注明雙方負責人和監護人姓名。

  11、作業項目的負責人必須在現場,特殊作業必須由兩名專業作業人員進行操作,否則收回作業票。

  12、安全作業時間必須在早18:00時(冬季17:30)之間進行,作業票證只限當日有效,特殊情況需延長作業時間,需經主管廠長或廠長批準。方可進行延時作業。

  13、對不填寫作業票證而進行作業的單位,除經檢處罰外,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責任。

  海鑫焦化廠

  20xx年10月25日

作業管理制度6

  一、活動目的:

  為了進一步提高作業的質量,給學生提供觀摩與鑒賞的機會,端正學生的作業態度,養成認真、工整、清爽的書寫習慣,從而培養良好的學習習慣,營造同伴間互相學習、共同提高的氛圍,為此,我校特舉辦學生作業展覽活動。

  二、展出作業標準:

  1、書寫工整,步驟完整。

  2、格式規范,有較高的正確率,有連續性。

  三、參展作業項目:

  語文學科:課堂作業、作文。 數學學科:課堂作業。 英語學科:課堂作業。 品社、科學:練習冊。

  四、參展作業數量:

  1、優秀作業——三至六年級語、數、英、品社、科學學科每班每學科按本班人數的1/4份展出。

  一、二年級語、數學科。

  2、以班為單位上報展出學生

  小學各年級課件教案習題匯總一年級二年級三年級四年級五年級

  五、參展時間:12月27日下午

  六、參展地點:一年級教室。

  七、參展負責人:

  1、各任科教師。

  2、班主任帶領各班級有秩序的.參觀。

  八、觀展形式:

  由班主任組織學生排隊,有秩序地參觀,參觀完畢再由班主任把學生帶回本班,讓學生在對比中進行評價。

  九、具體步驟:

  1、作業的提供。請各學科教師根據所任學科實際情況推選出三份優秀作業,于 日下午第三節課下課前上交各班主任。

  2、作業的擺放。

  (1)將參展作業按學科分塊分班展出;

  (2)在一年級教室從前排至后排的順序擺放如:第一排一年級,……,以便于學生巡回參觀;

  (3)活動結束后立即組織學生議一議,談談觀后感及如何改進自己作業質量的措施。

  3、請各班充分重視此次活動,通過活動提高學生規范書寫的意識,使學生書寫質量逐步提高,進而促進學科教學質量更進一步。

  十、參展活動要求:

  1、本次活動首先由各班同學開展自評、互評,由各任課老師推薦字跡清楚、正確率高的優秀作業本作為模范作業本,在本班教室先展示。然后把評選出的優秀作業交于學校,由學校將這些優秀作業在學校一年級教室展出。

  2、本次活動面向全校各個班級,每班任課教師從平時常規作業中精心篩選參展作業。并把作業擺放在學校的一年級教室,從一年級開始分班進行欣賞、學習。

  3、通過本次展評活動,給同學們創造了向他人學習的機會,讓同學在參觀過程中,感悟良好作業習慣的重要性,激發學生自我進步的決心。

作業管理制度7

  一、發證范圍

  1、安全作業證是員工上崗獨立操作的資格憑證。公司所有從事生產作業、維修作業、輔助作業以及從事安全、生產、設備管理人員和試驗人員都須取得安全作業證,方可獨立作業。

  2、特殊工種作業人員,除取得公司安全作業證外,還必須取得相關的特殊工種作業證。

  二、證件發放

  1、在發放安全作業證之前,安全部門應對發證對象進行培訓、考試、考核。

  2、內容包括:本崗位的.工藝規程、安全規程、崗位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技術知識、勞動衛生知識,操作技能以及事故處理、緊急救護能力。

  3、。通用工種(機、電、儀等維修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還應考核本工種應掌握的安全作業技能和與之有關的安全理論知識。

  4、直接從事安全、生產、設備的管理人員和試驗人員除考核上述相關內容外,還應考核有關法律法規、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知識。

  6、考核成績由安全部門存檔。

  5、發證對象經考核合格后,由安全部門填寫成績,并發給安全作業證。

  三、使用與管理

  1、凡獨立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維修作業、輔助作業人員和直接從事安全、生產、設備的管理人員和試驗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2、安全作業證應隨時記載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績及獎懲情況。

  3、無證或未帶證者不得上崗。證件遺失由安全部門按程序補辦。

  4、持證者必須每年接受一次安全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允許補考一次,凡補考不合格者,由安保部負責收回其安全作業證,并且不得獨立上崗。

  5、員工離職其證件由安保部收回。

作業管理制度8

  加強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是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環節。為了加強對生產過程中的危險作業的管理,防止觸電、火災、爆炸、高處墜落、中毒等重大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和財產安全,嚴格加強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和建立健全有關審批手續,根據安全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規定。

  2、職責

  2.1、本規定歸口部門為安全生產小組;

  2.2、相關部門為本規定的執行部門;

  3、定義

  危險作業:是指在生產過程中對人員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如果不采取措施,可能導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和財產損失的.作業。

  4、危險作業范圍

  4.1、高處作業(特別是高處交叉作業):凡離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2米以上的,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在高處有固定操作室的除外)。

  4.2、在有觸電危險的環境作業或帶電作業。

  4.3、在禁火區內或對忌火器物進行明火或易燃作業。

  4.4、進行爆破或有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4.5、在輕質屋面(石棉瓦、玻璃鋼瓦、木屑板等)上的作業。

  4.6、有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4.7、大件吊裝作業。

  4.8、其它有重大危險因素的作業。

  4.9、重量超過50t以上,產品發運及發運過程中的相關作業。

  4.10、有塌方、坍塌危險的土石方或拆除工程作業。

  5、危險作業審批

  5.1、進行危險作業,必須辦理審批手續。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經安全生產小組、行政部等有關部門現場檢查,符合作業條件,由安全環境部指定人員審批后方可作業。審批后的《危險作業申請表》由安全生產小組存檔備案。

  5.2、審批危險作業應重點把好安全防護技術措施關。防護措施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方面的法規、規范、標準和校頒布的有關安全操作規程、制度的要求;

  5.3、如情況緊急,來不及履行審批手續,必須采取臨時安全措施,執行部門應有負責人在現場指揮,嚴格按照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進行作業,并立即通知安全環境部。并將處理情況補填申請表;

  5.4、危險作業人員必須沒有妨礙從事本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具有本作業所需要的安全專業技術知識及經驗,嚴禁酒后作業。

  6、安全作業要點

  6.1、危險作業中,執行部門應指派作業監護人員負責現場作業安全監護。

  6.2、危險作業人員要穿戴好防護用品,用具要完好無損,符合安全要求。

  6.3、危險作業區要清理整潔,通道暢通,要有明顯標志和告示。

  6.4、作業前,要仔細認真地對作業環境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作業完成后,必須進行現場整理和清點。

  7、其它

  7.1、對違反規定的危險作業,造成工傷事故的,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7.2、危險作業應作為安全管理部門的安全檢查重點,安全環境部和有關人員要切實做好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確保人身和設備安全。

  7.3、本規定至公布日開始實施。

作業管理制度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煤礦臨時性作業的安全管理,確保安全生產,

  細化過程、跟蹤控制,全方位堵漏洞、保安全,結合集團工作實際,特制定臨時性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條煤礦臨時性作業是指煤礦各單位主體生產任務以外的服務

  于安全生產的零星工程和零散作業工作。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集團公司所屬煤礦。

  第二章職責

  第四條煤礦零星工程和零散作業工作遵守"誰安排、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零星工程由分管副礦長牽頭、調度室組織相關部門、相關

  施工、協作單位負責人親臨現場,考究施工作業風險,確定施工組織,責成施工單位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第六條各煤礦調度室統一調度本礦零星工程,掌握施工地點、施

  工內容、安全技術措施、作業時間、作業進度、現場負責人及作業人員數量。

  第七條煤礦零星工程作業必須確定一名班組長作為安全第一責任

  者;作業時間較長或多人作業的零星工程必須由施工單位安排本單位干部為安全第一責任者并跟班作業,帶班礦領導要到零星作業現場巡查安全工作。

  第八條零散作業是指作業人員較少、分布范圍較廣的輔助性、臨

  時性工作。其安全工作由所在單位負責,不得單人工作,必須明確一名安全工作負責人。

  第九條零星工程作業或零散作業期間,由礦安監、瓦檢及相關部

  門負責施工過程的'安全監督。

  第三章施工組織

  第十條各單位零星工程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并按規定進行會審和審批,組織專業人員貫徹學習,考試合格后方可開始施工作業。

  第十一條零星工程執行施工審批程序。開工前,施工單位向調度

  室提出零星工程施工申請,內容包括:

  1、施工單位:

  2、施工地點;

  3、工程內容;

  4、開工時間;

  5、結束時間;

  6、安全技術措施審批情況;

  7、施工負責人;

  8、勞動組織措施;

  9、干部跟班計劃;

  10、其它相關內容。經調度、安檢及相關部門和領導確認審批后,方可開工。如施工期間施

  工內容有所變更,施工單位必須重新申請。

  第十二條專業性、技術性強的臨時性作業,必須執行工作票制度,

  并且有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和現場應急處置措施,不得用一般措施或其它措施替代。

  第十三條各施工單位必須建立"臨時性作業安全責任制度"和臨時性工作記錄臺賬,做到任務明確、責任明晰、有據可查。

  第十四條交叉性、跨區越、多單位人員的臨時性作業,調度室統

  一安排,組織單位、施工單位專人跟班,礦領導現場指揮作業。

  第十五條調度室負責全面掌控零星工程的施工進度、人員分布以

  及緊急情況下的協調和調度。

  第十六條零星工程結束后,分管礦長牽頭、調度室組織相關部門

  對零星工程審核驗收。

  第十七條嚴禁夜班組織零星工程施工和零散作業工作。

  第十八條各二級公司和煤礦根據本制度結合實際制定各單位臨時性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制度解釋權屬晉能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作業管理制度10

  1、范圍

  為加強臨時用電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觸電、火災爆炸及各類電氣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本企業,同時也適用于進入公司作業的外來施工單位和人員。

  2、職責

  2.1臨時用電審批程序

  1)在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一般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必須時,應在安環部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2)在申請臨時用電前,由生產部專門人員對其作業環境現場檢查后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3)生產部對用電單位的作業條件進行確認,采取的有效控制措施,準確填到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上。

  4)臨時用電作業期間,用電單位和生產部安排專人現場監護。

  2.2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管理

  1)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一式二聯,第一聯由生產部存檔,第二聯交臨時用電執行人保存。

  2)臨時用電結束后,安環部及時將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登記到臨時用電作業臺帳。

  3)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不得涂改、不得代簽,要妥善保管。

  2.3臨時用電必須嚴格確定用電時限,超過時限要重新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延期手續,同時辦理涉及的相關危險作業許可證手續。

  2.4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作業人員,必須具有有效電工操作證方可施工。嚴禁擅自接用電源,對擅自接用的按嚴重違章和竊電處理。電氣故障應由電工排除。

  2.5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必須按供電電壓等級正確選用,所用的電氣元件必須符合國家規范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必須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范。

  1)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要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2)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采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置內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

  3)采用暗管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志”及安全標志。電纜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機械傷害的地段應采取保護套管、蓋板等措施。

  4)對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配電箱要有編號和防雨措施,配電盤箱門必須能牢靠關閉。

  5)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伏;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設備內作業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伏。

  6)臨時用電設施必須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

  2.6電工工段送電前要對臨時用電線路、電氣元件進行檢查確認,滿足送電要求后,方可送電。

  2.7臨時用電單位必須嚴格遵守臨時用電的規定,不得變更臨時用電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一旦發現違章用電,公司有權予以停止供電,并按規定進行處罰。

  2.8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規、標準、規范執行。

作業管理制度11

  1、目的

  為了規范安全作業行為,消除安全隱患,依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廠各部門的現場安全作業工作。

  3、職責

  3.1本規定由安全領導小組制定。

  3.2安全領導小組對廠各單位的現場安全作業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3.3各單位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據本規定實施監督管理和落實。

  4、規定要求

  4.1特殊崗位操作人員必須持《特殊工種安全作業證》,方可上崗獨立作業。學徒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安全作業證》不得獨立作業,特殊情況需經過安全環保科認定許可,在老師的的監督指導下方可作業。

  4.2凡屬高處作業、動火作業、入罐作業、帶電作業、吊裝作業、抽堵盲板、設備檢修等作業都要依據《作業安全操作規程》落實安全措施,并辦理相應的安全操作票證。各類安全作業票證要有完整的簽字審批手續,不準代簽代填。

  4.3動火作業

  4.3.1在廠動火作業區(氫站、還原車間、碳化車間等)內動火必須到綜合管理部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落實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

  4.3.2在固定動火區可不辦理動火作業證,但必須落實安全措施。

  4.3.3在使用氣焊時,乙炔瓶與氧氣瓶要分開放,其距離不少于5m,距離明火不少于10m,在焊接前必須消除周圍及下方的易燃物,或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4.3.4電焊作業,在地面施焊時,應站在絕緣處,在潮濕的工地或地溝槽內要站在備好的絕緣板上。

  4.4登高作業

  4.4.1首先要辦理登高作業證,15米以上的高處作業必須由綜合管理部審批辦理票證。

  4.4.2年老體弱人員、視力差、患有頭暈病者,不能登高作業。

  4.4.3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等惡劣氣侯,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要有足夠的.照明。

  4.4.4登高作業前應檢查登高用具是否安全可靠,不能借用設備、建筑物、支架、管道、繩索、不堅固的水泥架等非登高設施,作為登高工具。

  4.4.5在登高作業時要顧前思后,細心從事,穿戴輕便,不準帶重物。

  4.4.6登高作業時在沒有取得上下聯系好的情況下嚴禁向地面扔物,大件工具要拴牢,防止滑落,地面上的監護人應和登高者統一聯絡信號。

  4.5設備內作業

  4.5.1設備內作業必須到分廠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4.5.2進設備內作業前,必須將該設備與其它設備進行安全隔離(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線,不允許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換合格。

  4.5.3對于進入有害物質的儲罐內作業,必須通風置換,并在進入前30分鐘之內由化驗室取樣分析,分析合格,經安全領導小組同意后方可進入作業。如在設備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h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4.5.4在設備內作業時,應采取適當的通風措施(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確保設備內空氣良好流通。

  4.5.5設備內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電壓應≤36v,在潮濕、狹小容器內作業應≤12v,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4.5.6設備內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并與設備內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系。

  4.6在帶電運轉設備上進行作業時,必須采取停電、掛牌等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

  4.7在生產區內不準使用電爐子取暖。

  4.8各種安全作業票證要保證完整無損,不得損壞、亂畫。現場作業時必須由作業人員隨身攜帶。

  4.9安全裝置

  4.9.1現場安裝在機械設備上的各種防護設施和壓力容器的安全裝置必須齊全。

  4.9.2移動電動工具必須安裝安全保護裝置。

  5、處罰規定

  5.1現場作業不按要求辦理票證或票證內容不全的每處扣100元,動火、三級以上高處作業未經安全環保科辦理票證而進行作業的每處扣150元,各類票證不隨身攜帶和填寫不符合要求的每處分別扣50元。安全措施未落實或落實不全就進行作業的,每項扣100元。

  5.2私自使用電爐子取暖和移動電動工具未設保護裝置、現場檢修帶電運行而未采取停電、掛牌等措施作業、生產使用電爐子未經安全環保科批準的每項(次)扣200元。

  5.4安全裝置不符合要求的,每處扣100元。

  5.5上崗作業時未持《安全操作證》和《特殊工種安全作業證》,每人次扣30元,在作業證上亂畫、損壞、無照片每人次扣50元。

  5.6特種作業人員未辦理相應作業票證而擅自作業的,每人次扣100元。

  5.7其他違反規定要求的,根據實際情況每項(次)扣50-200元。

作業管理制度12

  根據《建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筑職工意外傷害保險是法定的強制性保險,也是保護建筑業從業人員合法權益,轉移企業事故風險,增強企業預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建設部于20xx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設部關于加強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建質[20xx]107號),從九個方面對加強和規范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提出了較詳盡的規定,明確了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提供保障,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范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同時,還對保險期限、金額、保費、投保方式、索賠、安全服務及行業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導性意見,其內容如下:

  1·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范圍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提供保障,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范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已在企業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從事現場施工時仍可參加建筑意外傷害保險。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規定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附加險要求。

  2·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應涵蓋工程項目開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險責任自行終止。因延長工期的,應當辦理保險順延手續。

  3·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金額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最低保險金額。最低保險金額要能夠保障施工傷亡人員得到有效的經濟補償。施工企業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時,投保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此標準。

  4·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費

  保險費應當列入建筑安裝工程費用。保險費應當由施工企業支付,施工企業不得向職工攤派。

  施工企業和保險公司雙方應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根據各類風險因素商定建筑意外傷害保險費率,提倡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差別費率可與工程規模、類型、工程項目風險程度和施工現場環境等因素掛鉤。浮動費率可與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業績、安全生產管理狀況等因素掛鉤。對重視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業績好的企業可采用下浮費率;對安全生產業績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業可采用上浮費率。通過浮動費率機制,激勵投保企業安全生產的積極性。

  5·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投保

  施工企業應在工程項目開工前,辦理完投保手續。鑒于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工藝流程中各工種調動頻繁、用工流動性大,投保應實行不記名和不計人數的方式。工程項目中有分包單位的由總承包施工企業統一辦理,分包單位合理承擔投保費用。業主直接發包的工程項目由承包企業直接辦理。

  行政主管部門要強化監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項目開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情況作為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重要內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項目,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

  投保人辦理投保手續后,應將投保有關信息以布告形式張貼于施工現場,告之被保險人。

  6·關于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索賠

  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應規范和簡化索賠程序,搞好索賠服務。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引導投保企業在發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使施工傷亡人員能夠得到及時、足額的賠付。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置專門電話接受舉報,凡被保險人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企業和工程項目負責人隱瞞不報、不索賠的,要嚴肅查處。

  7·關于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安全服務

  施工企業應當選擇能提供建筑安全生產風險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務和有保險能力的保險公司,以保證事故后能及時補償與事故前能主動防范。目前還不能提供安全風險管理和事故預防的保險公司,應通過建筑安全服務中介組織向施工企業提供與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相關的安全服務。建筑安全服務中介組織必須擁有一定數量、專業配套、具備建筑安全知識和管理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

  (十)、事故調查、處理、統計、報告制

  使發生的事故得到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并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在管理、服務和儲存、生產過程中,發生的直接影響環境、人身安全、健康和財產損失的事故。

  1·職責

  (1)項目組織成事故調查組,并對事故責任者作出處理決定。

  (2)部門主管及時通知或報告管轄范圍內發生本制度規定的各類事故;組織管轄范圍內的事故調查或如實反映事故情況,協助事故調查。

  (3)安全環保辦參與事故調查;制定、修訂本制度,協助行政部組織員工學習、培訓并熟悉木制度;建立事故檔案,綜合統計各類事故。

  (4)員工代表在事故的調查處理過程中,維護員工正當利益。

  (5)員工及時如實逐級通知或報告發生的各類事故,協助事故調查。

  2·工作程序

  (1)事故分類(包括因第三者責任造成的事故)

  (2)生產(工藝)事故:因違反工藝操作規程和誤操作等造成物料損失或影響生產運行和停產的事故

  (3)設備事故:指設備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2小時以和修復費用達200元(不含本數)以上的`事故。

  (4)交通事故:凡涉及公司車輛因違反交通規則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車輛損壞、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5)傷亡事故:指公司雇傭員工在生產勞動和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具體認定如下

  a)員工在企業生產活動場所涉及到的區域,由于生產存在的危險因素的影響而發生傷亡;

  b)員工在生產區域外,執行公司所交給的工作任務時,在其工作時問和工作地點內,由于企業設務或勞動條件不良而引起的傷亡。

  c)員工甲地赴乙地執行任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應負責的傷亡事故。

  d)經請示勞動部門確認的其它傷亡事故。

  (6)泄漏(環境污染)事故:因意外或違章作業、誤操作造成物料泄漏或污染水域、空氣事故。

  (7)火災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對財物和人身造成損害的燃燒現象,為火災事故。

  (8)爆炸事故:指發生化學或物理爆炸,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失的事故。

  (9)未遂事故:由十各種原因,己構成發生事故條件,因及時發現處理,未造成后果的為未遂事故。

  3·事故等級

  (1)一級事故

  a)人員死亡、重傷、急性中毒和輕傷休息超過105個工作日以上的;

  b)火災、爆炸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不含本數);

  c)因物料泄漏對環境造成危害或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的;

  d)環境污染造成較人或嚴重危害和引起廠群沖突的;

  e)人群發生中毒癥狀或人員中毒死亡的;

  f)其他經濟損失10000元(不含本數)以上的事故。

  4·二級事故

  a)輕傷休息7個工作日以上(不含本數),105個工作日以下的;

  b)火災、爆炸造成直接經濟1000元以下的(含本數);

  c)泄漏物料50公斤以上的;

  d)發生中毒癥狀的;

  e)經濟損失1000元(不含本數)以上,10000元(含本數)以下的。

  5·三級事故

  a)輕傷休息在7個工作日(含本數)以下的;

  b)泄漏物料50公斤以下的‘

  c)其他損失在200元以上(不含本數)1000元(含本數)以下;

  6·事故報告

  (1)發生三級事故,當事人或發現者應立即向班組長、項目經理報告;部門經理在了解事故概況后,應在4小時內向安全環保辦報告,并在2日內完成《事故調查報告表》的填寫交安全環保辦確認,結果由事故發生部門和安全環保辦統計保存。

  (2)發生二級以上事故,必須保護好現場,所在部門經理應立即向公司報告,并通知安全環保辦,部門經理在3日之內完成《事故調查報告表》的填寫交安全環保辦確認,結果由事故發生部門和安全環保辦統計保存。

  (3)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按《應急計劃》報警。

  (4)發生死亡、死亡事故和(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公司立即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7·事故調查

  (1)一、二級事故調查

  a)員工必須在3天內填寫《事故調查報告表》,應清楚寫明事故發生的經過,特殊情況可叫其它人寫,組長和部門主管簽署意見后,再交安全環保辦認定;

  b)項目經理部指定由事故調查小組調查的事故,調查小組負責查明事故發生的過程、原因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或建議。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有關部門和人員了解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事故調查人員應與發生的事故無利害關系。

  (2)三級事故由各事故管理部門負責調查,員工必須在2天內填寫《事故調查報告表》,應清楚寫明事故發生的經過,特殊情況可叫其它人寫,組長和部門主管簽署意見后,再交安全環保辦認定。

  (3)需政府部門調查的事故,依照法律、法規對本公司事故調查組協助政府部門進行事故一調查。

  8·事故處理

  (1)事故發生后,相關部門應按照《糾止預防措施控制程序》,采取相應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并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吸取事故教訓。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a)因未研究解決存在不安全隱患而造成事故的;

  b)因操作規程不健全,員工無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c)未按要求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或員下未經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合格即上崗作業,造成事故的;

  d)因設備超過檢修期限運行或設備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e)作業環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者或有關人員的責任:

  a)因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冒險作業,造成事故的;

  b)因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

  c)因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擅自啟動設備,造成事故的;

  d)發現有發生事故危險的緊急情況,不立即報告,不積極采取措施,因而未避免事故發生或減輕損失的;

  e)未按本制度及時報告事故的。

  (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對有關人員從重處罰:

  a)對發生的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

  b)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或嫁禍于人的:

  c)事故發生后,因不負責任,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更人事故的;

  d)事故發生后,所在部門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未認真吸取教訓,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e)濫用職權,擅白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

  (5)對事故責任者視其情節輕重和責任大小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記過、撤職、留用察看、辭退或開除等行政處分,可并處經濟處罰。

  (6)事故責任者觸犯法律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對于比較嚴重的事故,公司安全環保辦要發布通告,以便廣大員工吸取教訓。

  (8)事故處理結果及相應記錄交安全環保辦匯總保存,建立事故檔案。

作業管理制度13

  一、作業小組建設的目的

  提升全員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小組員工和小組整體素質能力,確保班組安全高效生產。堅持以落實崗位責任制為核心,以高效安全完成各項生產任務為目標,以不斷提升班組管理水平和員工隊伍素質為重點,增強班組團隊的學習能力、創新能力、實踐能力,切實加強企業基層組織基礎管理,實現員工與企業的和諧發展、共同進步,為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打牢堅實的基礎。

  二、作業小組規模

  凡兩人以上的'作業單元,都必須確定一名安全生產責任人,對作業單元安全生產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禁止單人作業。

  三、小組長安全職責

  1、服從班長每班的安全、生產安排,按時參加班前班后會,及時匯報本小組安全生產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

  2、監督本小組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職業病防治設備設施、安全工器具。

  3、熟悉本作業面安全行走線路,制止本小組人員違章作業行為。

  4、熟悉本作業面《作業規程》、危險源、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監控重點。

  四、小組長待遇

  各中段每月在工資中支付100元作為小組長安全津貼。

  五、作業小組安全違章處罰

  凡檢查中發現下列情況,對小組長進行處罰:

  1、小組作業人員作業時未按規定穿戴勞保用品(防塵口罩、耳塞),處罰當事人100元/次,并處小組長50元/人。

  2、小組作業面照明缺失或照明亮度不符合現場安全要求,處罰小組長50元/次。

  3、小組作業面未進行空氣質量檢測并公示,處罰小組長100元/次。

  4、鑿巖、裝運作業未堅持濕式作業、灑水除塵,處罰小組長100元/次。

  5、自救器未按要求存放,處罰小組長50元/次;

  6、小組作業面未進行敲幫問頂安排作業,處罰小組長200元/次;敲幫問頂處理不徹底,處罰小組長50元/次。

  7、小組作業面無安全處理釬,處罰小組長100元/次。

  8、小組采場作業面無安全作業平臺、照明、安全人行通道,責令立即停止作業,完善安全條件,并處罰小組長500元罰款。

  六、適用范圍及時間

  1、本制度適用于綿竹礦山分公司所有中段、井口。

  2、本制度從20xx年4月1日起執行。

  3、本制度所受處罰全部以現金方式在三日內交安全科。

作業管理制度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作業場所的文明生產,強化企業文化建設,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保證場所的安全、整潔、有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國冶金地質總局(以下簡稱總局)及所屬各局院、控股公司的所有作業場所。

  第三條各生產作業場所除實行本規定外,還要符合國家、行業、總局、及各單位制定的相應的管理制度和要求。

  第二章安全文明生產規定

  第四條作業現場圍護

  1.按當地行政區域的劃分,市區主要路段的作業現場周圍設置的圍護結構高度不低于2.5m;一般路段的現場周圍設置的圍護結構高度不低于1.8m,野外作業現場也要布置適當的圍護以標明生產場所。

  2.市區內作業現場的圍護結構材料應選用砌體、金屬板材等硬質材料,禁止使用彩條布、竹笆、安全網等易變形材料,做到堅固、平穩、整潔、美觀。野外空曠地區作業時可視周圍人群的多少使用彩條布或彩旗條進行圍護。

  3.圍護的設置必須沿現場四周連續進行,不能有缺口,或個別處不堅固等問題。

  4.各生產廠點應有堅實完整的圍墻。

  第五條封閉管理

  1.作業場所應有固定的出入口,大型工地的出入口應設置大門便于管理。各局院、控股公司要制定各單位自己統一的大門及圍護樣式,大門上要有明顯的單位名稱標示,且要涵蓋“中國冶金地質總局”字樣,圍護結構的外立面要有能夠反映企業文化和安全文化的宣傳標語。

  2.出入口處應建立警衛管理制度并設專職警衛人員負責。

  3.進入生產場所的作業人員都應整齊佩戴統一樣式工作卡。

  第六條作業場地

  1.作業場所應繪制總平面布置圖,且明確標注安全設備設施安設位置、安全應急通道,作業現場工具、構件、材料的堆放必須嚴格按照總平面圖放置。

  2.主干道、材料堆放場、設備設施安設處要硬化,場區其他地面根據條件進行硬化,場地要平整堅實,應有良好的排水設施。

  3.作業場地應有循環干道,且保持暢通,不得堆放構件物料,道路應嚴整堅實,無大面積積水。

  4.工程作業的廢水、泥漿應經流水槽或管道流到工地集水池統一沉淀處理,不得隨意排放和污染作業區域以外的河道、路面。泥漿溝與泥漿池應做好規劃,邊緣平整,用后及時填埋。

  5.作業場所中的臨邊部位應加強防護,泥漿池、坑邊、懸崖邊等有墜落和淹溺危險的部位應設置高度1.2m以上的堅固圍欄,涂刷黑黃警戒色,懸掛“當心墜落”等有針對性的.安全標志。

  6.作業場所應根據生產情況設置固定的吸煙室(處),場所內除吸煙室外的其余地方嚴禁吸煙,吸煙室(處)應遠離危險區并設必要的滅火器材。

  第七條材料堆放

  1.各種材料、構件堆放必須按品種、分規格堆放,并設置明顯標牌,標明種類、規格、產地、進場日期和數量。

  2.各種物料堆放必須整齊。磚成丁,砂、石等材料成方,大型工具應一頭齊,鋼筋、鉆桿、鋼模板等易腐蝕的物品應墊高存放;生產車間的物料按加工使用的工序不同堆放,要整齊劃一。

  3.各局院、控股公司針對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要制定嚴格的存放和使用制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不得混放、露天存放,并有專人嚴格管理。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場所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規定設置,有完善的防范措施和設施。

  第八條作業場所生活

  1.作業場所的作業區與辦公區、生活區應有明顯的界限,且保證一定的安全距離或收有有效隔離和安全防護措施。

  2.寒冷地區冬季使用煤炭爐采暖的生活區必需建立嚴格的動火和防煤氣中毒制度,設備設施完善,爐火統一設置,有專人管理并有崗位責任。

  3.作業現場生活區用電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用電規程和規定,電力線路、設備、設施配備齊全,且必須規范使用。

  4.室內照明能采用安全電壓的要采用安全電壓,如不能采用安全電壓,線路、燈具不得低于2.5m,不準在電壓在36v以上的電線上晾曬衣服;帳蓬內照明線必須采用橡套電纜,板房內可用雙層塑套電線并穿管規范敷設,各接頭處嚴密包扎;禁止一閘多接現象。

  5.炎熱季節生活區應有消暑、防蚊蟲叮咬和食物中毒措施,為作業人員提供一個安全、舒適得作業生活環境。

  6.宿舍內床鋪被褥統一,生活用品疊、放整齊、干凈,有安全通道,宿舍門向外開,室內無異味,嚴禁睡通鋪。

  7.宿舍外周圍環境衛生整潔,垃圾不亂扔亂倒,應設污物桶,污水池,房屋周圍道路平整。

  第九條現場防火

  1.作業現場應制定消防制度,配備充足、合理、合格的消防設施,有檢查、有落實、有記錄。

  2.按照不同作業條件,采取不同的防火措施(防火溝、防火帽、禁止吸煙等)。

  3.作業現場應建立動火審批制度。凡有明火作業的必須經主管部門審批(審批時應寫明要求和注意事項),作業時,應按規定設監護人員,作業后,必須確認無火源危險時方可離開。

  4.生產車間的消防通道應暢通,無障礙物。

  第十條治安綜合治理

  1.作業現場應建立治安保衛制度和責任分工,并有專人負責進行檢查落實情況。

  2.治安保衛工作應該措施得力,效果明顯,保證作業現場的安全與穩定和社會安定。

  3.員工宿舍不得容留不明身份人員住宿,不得在宿舍內從事非法活動,不得在宿舍內大聲喧嘩影響他人休息。

  第十一條作業現場標牌

  1.各局院、控股公司應制定各自統一的作業場所標示牌。標示牌要美觀大方,單位名稱突出,能夠充分體現單位文化和安全文化,充分展示單位形象。

  2.作業現場的進口處應有整齊明顯的七牌兩圖(工程概況牌、安全生產紀律牌、三清六好牌、文明施工管理牌、十項安全技術措施牌、工地消防管理牌、佩戴安全帽牌、施工平面圖、現場安全標志布置總平面圖),可根據各地方行政規定進行適當調整。

  3.如果有的地區和項目認為內容還應再增加,可按地區和項目要求增加。五牌的內容沒有具體規定,可結合本地區,本企業及本工程特點進行要求。

  4.作業場所應設明顯的安全宣傳櫥窗或板報,張貼安全標語。

  5.作業場所必須在明顯、合理位置設置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做到制度上墻,規程到位。

  第十二條現場安全標志

  1.作業現場應針對作業條件懸掛符合《gb2894—1996安全標志》的安全色標,并應繪制作業現場安全標志布置圖。安全標志布置圖應有繪制人簽名,并經項目經理審批。

  2.安全標志的大小規格應符合要求,既便于懸掛,又清晰醒目。環境信息的懸掛式或柱式的標志下緣距地面不得低于2m,局部信息標志的設置高度應視具體情況而定,一般應放置在提醒物的周圍,不得隨意放置。

  3.安全標志應設置在醒目與明亮處,使人能夠有足夠時間注意到它所指示的信息與內容。

  4.安全標志不能放置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以免物體移動看不到標志。

  5.較大的作業場所應設置多個標志牌,不同類型的標志牌同時設置時,應按照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的順序先左后右、先上而下地布置。

  6.根據不同的情況,作業現場一般的安全標志有:

  禁止類:禁止吸煙、禁止合閘、禁止轉動、禁止跨越、禁止攀登、禁止通行等;

  提示類:注意安全、當心觸電、當心電纜、當心機械傷人、當心吊物、當心墜落、當心落物、當心坑洞、當心塌方、當心車輛、當心滑跌等;

  指令類:必須戴防護眼鏡、必須戴防塵口罩、必須戴安全帽、必須戴防護手套、必須穿防護鞋、必須系安全帶等;

  提示類:可動火區等。各作業現場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使用。

  7.安全色標應有專人管理,作業條件變化或損壞時,應及時更換。

  第十三條生產設備與用電

  1.各種生產設備必須保證完好,防護措施和裝置齊全有效。

  2.設備放置穩固、整齊,安全通道保持暢通。

  3.現場使用的發電機等機械設備應有防雨棚,用石棉瓦等阻燃物搭建,有專人管理,無關人員不得隨意進入。發電機組的排煙管道必須伸出室外。必須配置可用于撲滅電氣火災的滅火器。

  4.發電機組應采用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的三相四線制供電系統和獨立設置tn-接零保護系統。

  5.發電機應做好接地保護措施,將工作接地線與鋼釬用焊接或螺栓緊固打入土中。單臺容量不超過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裝置并聯運行且總容量不超過100kva的電力變壓器和發電機的工作接地電阻值不得大于10ω。

  6.使用電焊機時應在干燥的高處搭建防雨棚,電焊機下墊放干燥的木板。

  7.交流電焊機的一次側電源線長度不應大于5m,其電源進線處必須設置防護罩。二次線應采用防水橡皮護套銅芯軟電纜,電纜長度不應大于30m。地線不得用金屬構件或鋼筋等材質的物體代替。焊把用完后將線盤好掛起,不得放在地上。

  8.電焊機開關箱中的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應大于30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不應大于0.1s。每臺交流電焊機都應加裝空載降壓保護裝置。

  9.各種配電箱應保持完整,門、鎖齊全,噴涂統一顏色油漆及企業標志,高度符合標準并基本一致。配電箱內不得放置雜物。

  10.所使用電纜線應完整無破損,無漏電現象,電纜過路架設高度4m,埋設深度不小于0.7m;其它部位架設1m。架設所用工具應統一,電纜與架設工具之間保持絕緣。

  11.照明燈具的金屬外殼必須與pe線相連接,并裝設符合要求的專用照明開關箱。

  12.作業現場所用碘鎢燈應采用三芯橡套電纜,與金屬支架絕緣,安裝高度3m以上,移動時人員要穿戴絕緣防護用品。室內照明高度及電壓符合2.5.5條之要求。移動式和鉆塔上的照明應采用36v電壓并使用橡套電纜,接頭處包扎嚴密。光照強度符合安全要求,燈具架設與安裝方式應基本一致。

  13.手持電動工具絕緣合格,有漏電保護裝置,電源線完整規范不亂扯。

  第十四條作業人員的勞動保護

  1.工作人員應統一著裝,工作服應領口、袖口、下擺“三緊”。

  2.按規定要求穿戴好個人勞動保護用品。作業現場必須戴安全帽,電工人員及潮濕作業場所作業人員必須使用絕緣手套和絕緣鞋,2m以上高度必須使用安全帶,粉塵作業場所必須使用防塵口罩,野外作業配備防滑鞋,其它必須配備的勞動保護用品按有關規定使用。

  3.各種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時間和方式必須規范。安全帽必須系下頷帶,安全帶必須高掛低用,防塵口罩不能用紗布口罩代替,各種勞動保護用品該使用時必須使用。

  4.勞動保護用品加強管理,破損及報廢時及時更換。

  第十五條生活設施

  1.作業現場應設置符合衛生要求的廁所。

  2.建筑物內和作業現場應保持衛生,不準隨地大小便。

  3.食堂建筑、食堂衛生必須符合有關衛生要求。炊事員必須有衛生防疫部門頒發的體檢合格證,生熟食應分別存放,食堂炊事人員穿白色工作服,食堂衛生定期檢查。

  4.保證作業場所作業人員能喝到符合衛生要求的白開水,有固定的盛水容器,有專人管理。

  5.生活垃圾應及時清理,集中運送裝入容器,不能與作業垃圾混放,并設專人管理。

  第十六條保健急救

  1.作業現場應有一般的常用藥品,教育員工懂得一般急救處理知識。

  2.為保障作業人員健康,應在流行病發季節及平時定期開展衛生防病的宣傳教育。

  第十七條環保要求

  1.作業場所應建立不擾民措施,應針對作業工藝設置防塵和防噪音設施,噪聲控制期間內做到不超標,經常進行檢查并與社區定期聯系聽取意見,對合理意見及時處理,工作有記載。

  2.按當地規定,在允許的作業時間之外必須作業時,應有主管部門批準手續,并作好相關協調工作。

  3.現場不得焚燒有毒、有害物質,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章附則

  第十八條各局院、控股公司應制定相應的更加具體可行的安全文明生產管理辦法,報總局備案。

  第十九條本規定未盡事宜及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外事條款有悖之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外事條款執行。

  第二十條本規定解釋權屬中國冶金地質總局。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作業管理制度15

  第一條電氣工作人員必須認真遵守和執行以下規程:

  1、電子工業部1987年1月頒發的《電氣安全工作規程》。

  2、水利電力部1978年6月頒發的《電氣防火規程》。

  3、能源部1991年9月頒發的《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4、本公司制定的各種有關電氣安全規程、電氣設備拆修標準工藝等。

  第二條電氣作業人員的基本條件

  1、電工屬特種作業,必須年滿十八歲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本工種作業的禁忌等疾病和生理缺陷。

  3、工作認真負責具有本專業所需安全生產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

  4、必須經過有關部門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后取得操作證者,方可操作。

  5、凡對電氣設備進行安裝修理、拆除工作,必須由持有操作證的電工嚴格按照電氣安全技術規程規定進行工作。

  第三條電氣人員工作必須遵守下列事項:

  1、特種作業操作證必須隨身攜帶,隨時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特種作業操作證不準涂改和轉借他人,丟失應立即聲明,向安全生產監察部申請補發。

  2、未經電力主管單位批準,電氣人員不得私自改裝或安裝電氣設備。

  3、各單位調入電氣工作人員時,必須查清是否有電工特種作業操作證,如有還必須在所從事電氣作業崗位上跟老師傅學習半年以后,方準獨立從事電氣作業,否則不準從事電氣工作。

  第四條凡電氣工作人員不準從事下列違章作業:

  1、私自設置臨時用電設備或不經批準架設用電線路。

  2、讓電器帶病異常運行或使用不合乎安全要求的器材。

  3、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冒險作業、不聽勸阻或唆使他人違章作業,用低壓測驗器具測試高壓設備電源或線路。

  4、存在各種事故隱患、漏洞,經有關主管部門提出整改意見后仍拖延不改。

  5、值班時未經領導批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6、擅自動用變電間、低壓間的安全防護用具和滅火工具。

  7、在變電間、低壓間內存放易燃、易爆油類及長、大及無關物品。

  8、對保護裝置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起封、起印、私自調動。

  9、不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單人巡視高壓,進入高壓遮攔以及單人執行配電室開關和線路停、送電操作或倒閘操作。

  10、安裝手持式電動工具和安裝臨時配電箱不裝或裝不符合要求的漏電保護器。

  11、不嚴格履行停送電手續、不進行檢查確認而隨意送電。

  第五條架設的臨時線路應符合下列要求。

  1、臨時線路必須保證絕緣性能良好,使用負荷正確,接頭處包扎完好,全線無裸露。架設高度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2、采取懸架或沿墻架設時,戶內離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5米,戶外不得低于3.5米。架設時需要設專用電桿或專用瓷瓶固定,禁止在頂棚、樓上、腳手架上或其他不安全的地方掛線,嚴禁在有高壓線、易燃、易爆、刺割、腐蝕、澆鑄、輾壓等場地架設臨時電氣線路。

  3、臨時線一般不得任意拖地,如確實需要拖地應加裝可靠的安全套管,以防止移動磨損、輾壓或割斷電線。

  4、臨時線與設備水管、門窗等安全距離應保持0.3米以上,跨越交通路口不得低于6米,并用電桿和瓷瓶固定。臨時線地面架設需要跨越交通道路時,必須在外面加鋼管埋置地面以下。

  5、安裝好的臨時線路,未經技術管理部、安全生產監察部同意,任何部門和人員不得擅自改動或搭接其它臨時線。

  第六條電氣安裝檢修安全規定

  1、電氣檢修工作一般應停電進行。如特殊情況必須帶電作業時,應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并須經所在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在電氣技術人員的監督下方可帶電作業。

  2、在停電、送電時,應嚴格按用電規程規定執行。

  3、全部停電和部分停電的電器檢修工作前,應安裝防護裝置(掛警告牌和臨時接地線)。在拆裝接地線時,應按電氣安全技術規程規定執行。

  4、對高壓電氣設備檢修和維護工作必須貫徹執行工作票制度,同時嚴格按照專用規程執行。

  5、高空作業時,必須系安全帶,戴好安全帽,穿好防護鞋等個人防護用品,確保人身安全,人體與帶電體必須保持安全距離。

  6、檢修機電設備時,應先由電工填寫《檢修工作票》,履行停電手續,在驗電、放電確認無誤,做好封地后再拆電源,且必須在電閘手柄上掛“有人檢修不準合閘”的警示牌,防止有人誤合電閘送電發生人身事故。

  7、檢修生產設備時,必須首先由崗位工履行停電手續,將需要檢修的電源確認,并斷開電源開關,掛好“有人工作,禁止合閘”停電牌。經電工檢查確認無誤,由崗位工打好閉鎖,方可作業。

  8、巡視或維修電源線路時,無論電源線停電與否,均應視為有電或隨時有來電的可能;對線路故障點必須當有電對待,必須制止任何人靠近線路斷落點,在8米以外留專人看守并迅速報告上級妥善處理。

  9、現場接檢修電源時,必須明確責任人,一種電氣開關只能控制一臺電氣設備,嚴禁一閘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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