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藥店管理制度
在現實社會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藥店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藥店管理制度1
為了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藥店的經營管理工作,規范經營行為,更好的為全市參保人員提供優質完善的服務,我藥房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保證藥品質量:
1、大藥房所經營的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藥品質量標準,不銷售假劣藥品。
2、所有購進藥品只能從擁有合法經營(生產)資格的企業購進,不準從非法藥商,藥販購進。購進業務由質管員審查、負責人審核批準執行。
3、嚴把購進藥品驗收關,每個進入大藥房的藥品必須經質量驗收員驗收簽字后方可上柜上架銷售。
4、嚴把在柜、在架陳列的藥品質量養護檢查關,質量養護員每月底對在柜、在架藥品進行一次全面的外觀質量檢查,對發現有質量疑問或有質量問題的藥品應停止銷售并及時報告質量管理員復查處理。
二、嚴格執行國家政策,保證藥品供應
認真執行國家物價政策,根據藥品購進成本、市場調查價格,合理制定價格,實行明碼標價,公平交易,做到現款購藥與參保人員刷卡購藥價格一致。積極組織貨源,盡量滿足參保人員的用藥需求,發現斷缺藥品及時補充,確保藥品供應及時。
三、嚴格大藥房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員應按時上下班,堅守工作崗位,統一著裝,微笑服務,熱情接待顧客,對顧客提出的問題耐心解答,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和顧客爭吵,做到文明服務。
四、做好藥品的分類管理工作
嚴格實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標準,做好藥品分類管理工作,做到藥品與非藥品、內服藥與外用藥、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易串味藥品分開陳列;做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的'銷售管理工作,處方藥應嚴格執行憑醫師處方銷售,并做好審核,調配工作和處方保存工作;非處方藥應正確合理的向顧客介紹藥品性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五、做好帳務管理工作
嚴格執行醫保基本藥品目錄的品種范圍,不在醫保范圍之內的營養保健品不得刷卡購藥。做好參保人員購藥和分類臺帳,職工每次刷卡購藥應有購藥清單,結余金額清楚,每月及時向醫保局報送統計報表。
六、加強員工培訓教育工作。
醫保定藥房應不斷加強對員工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提高員工的自身素質和業務水平,定期對員工進行職業道德和禮儀的培訓,科學合理的指導用藥,盡量減輕病患者的經濟負擔。
七、其它規定
1、定點藥房不得對參保人員直接或變相銷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妝品等。
2、不得為參保人員套取現金等違規行為。篇三:醫保刷卡規章制度及管理辦法(1)鐵路醫保卡管理制度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局(20xx)26號文,(20xx)57號文等系列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店鐵路醫保刷卡規章制度及管理辦法,供藥店全體員工共同學習,遵照執行。具體規定如下: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有關規定,健全和完善藥品質量保證制度,確保群眾用藥安全有效
2、嚴格按照文件精神,制作明顯定點標識。在藥店明顯地方懸掛醫保投訴箱,設醫保政策咨詢處,執業藥師指導購藥處及宣傳醫保政策欄,保證藥店24小時供藥。
3、嚴格執行國家及寶雞市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本著價格合理,服務百姓的宗旨,明碼實價,保證刷卡藥價與現金藥價一致。
4、刷卡人員堅持核對持卡人身份,對人、證、卡不相符者拒絕刷卡,并作好解釋工作。
5、熟悉醫保目錄,熟悉微機操作技術,提高業務水平,不得將醫保目錄外藥品納入醫保支付,對個別不理解的參保人員要作好耐心細致的工作。
6、店內人員堅持執行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文件精神,以上乘的服務態度,優質的藥品質量,低廉的價格,贏得參保人員的認可,爭做醫保合格藥店。
藥店管理制度2
每位員工都是公司的代表,員工在工作期間的個人形象及言談舉止反應了整個公司的精神面貌。我們需要強調的是每位員工都應該穿戴整潔,舉止大方,并為自己外貌而感到自信。
個人衛生:儀表大方、整潔。
面部:清潔、無油膩,男士頭發不超過耳際,不過領,女士發型美觀大方,不留奇
異發型。
手指:干凈,指甲勤修剪,不得有污跡或涂指甲油。
飾物:項鏈戴在衣服內,不戴耳環。
口腔衛生:上班時不吃含刺激性氣味的食物,口中無異味。
服裝:上班時應按照規范穿著公司統一定做的.制服,夏冬裝全店統一。制服要求:
干凈、整潔、無褶皺、無紐扣脫落、扣齊所有紐扣、衣領平整無汗跡,衣袖
及褲腳不得翻卷、挽起。不穿涼鞋和拖鞋等休閑鞋。
站立姿勢:待客時應精神飽滿站立服務,不能雙臂交抱于胸前,或放在背后。站立時不
彎腰、不叉腳、不能斜靠在貨架或柜臺上。
打招呼:員工跟同事或顧客見面打招呼時應熱情、親切、有禮貌。不得在工作場所大聲
喧嘩,以免影響工作秩序,給顧客造成不好的影響。
電話禮儀:電話是公司的窗口,響二聲之前去接聽電話,標準用語:“你好,XX店”;
超過兩聲之后去接電話時,應說“對不起,讓您久等了”;轉接電話時,應說
“請您稍等”,然后立即進行轉接工作。
藥店管理制度3
一、藥品是特殊商品,直接關系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過期失效藥品堅決禁止出庫、出售。
二、庫房保管員、各藥房班組長是本庫房、本班組的藥品質量直接責任人。
三、各藥房應制定專人作為藥品質量管理員,協組班長負責本藥房的藥品質量,定期檢查藥品的有效期,確保架上藥品質量安全可靠。
四、有效期三個月內的藥品,應用黃牌警示標記。若屬長期不用的.藥品,應及時報告以便處理。
五、發現藥品到有效期或霉變、變質應立即下架,封存,登記品名規格數量并有明顯的紅色警告標記。
六、過期失效藥品登記造冊后,應及時報告科主任,以便研究處理辦法。
七、過期失效藥品應按有關規定及時銷毀。銷毀時,應有包括質量管理員在內最少兩人在場,同時在銷毀藥品清單上簽字。銷毀清單保存兩年備查。
藥店管理制度4
第一條 為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和《湖南省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意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 (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外地駐長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以下統稱參保人員)。
第三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水平與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必須依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在履行法定義務的前提下,參保人員依照本辦法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守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對違反基本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由市、區、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理。市、區、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市屬以上用人單位 (含地處縣域內的市屬以上用人單位)和市以上有關部門登記注冊的用人單位的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區屬用人單位(含區有關部門登記注冊的用人單位)的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縣(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縣(市)屬用人單位(含縣有關部門登記注冊的用人單位)的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第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理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主要職責:
。ㄒ唬┚幹瞥擎偮毠せ踞t療保險的發展規劃;
。ǘ┴瀼爻擎偮毠せ踞t療保險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有關配套辦法;
。ㄈ⿻嘘P部門審核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等情況進行監督;
。ㄋ模⿲绦谐擎偮毠せ踞t療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ㄎ澹└鶕c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審定辦法,對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進行定點資格審查和年審;
(六)會同衛生、藥品監督、物價等部門監督、檢查和考核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收費標準及醫療技術服務質量。
第七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和管理;
。ǘ┚幹苹踞t療保險基金預決算,上報基本醫療保險的各類財務、統計報表;
(三)負責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簽訂醫療保險服務協議;
(四)配合有關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收費標準及醫療技術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ㄎ澹┴撠熡嘘P基本醫療保險的咨詢、查詢等服務工作;
。⿲彶橛萌藛挝粎⒓踊踞t療保險情況。
第八條 市、區、縣(市)設立由政府有關部門、用人單位、醫療機構、工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的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監督。
第九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及其人員編制由同級機構編制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審批核定。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的人員經費、辦公經費等由同級財政在預算中全額安排。
第十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有權檢查用人單位參保人員名冊、工資發放表、財務 會計帳冊等有關資料;有權檢查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第十一條 衛生、藥品監督、財政、審計、物價等部門應當配合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費繳納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按上年度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6%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接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基本醫療費用的需要,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率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作相應調整。
第十三條 職工個人上年度工資收入超過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部分不作繳費基數;低于60%的,按60%為基數繳納。
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也括單位繳納和個人繳納部分),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代為繳納。
新成立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當年按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
第十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按月繳納,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月10日前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報和繳費手續。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委托用人單位開戶銀行代扣,也可直接受理用人單位以支票或現金形式的繳納。職工個人繳納的部分,由用人單位從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解除勞動關系或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兼(合)并、歇業、破產、注銷的,應當在上述情況發生后30日內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破產、注銷時,應當依法清償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以下渠道列支:
。ㄒ唬﹪覚C關、財政補助的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納入財政預算,在單位綜合財政預算中列支;
。ǘ┓秦斦a助的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在單位自有資金中列支;
。ㄈ┢髽I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參保人員公布本單位全年基本醫療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參保人員監督。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基本醫療保險費征收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提倡和鼓勵社會各界捐助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持發展基本醫療保險事業。
第四章 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
第二十一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構成,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分開運行,分別核算,不得互相互擠占。
第二十二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員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并實行IC卡管理。個人帳戶由以下三部分組成:
。ㄒ唬┞毠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不同年齡段劃入的部分:45周歲以下(含本數,下同)的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xx%劃入;45周歲以上到退休前的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xx%劃入;退休人員按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xx%劃入,但本人養老金高于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按本人上年度養老金的xx%劃入;
。ㄈ﹤人帳戶儲存額的利息收入。
個人帳戶劃入比例,隨用人單位和職工的繳費率變化而調整。
第二十三條 個人帳戶用于支付門診基本醫療費用和住院基本醫療費用中的個人自付部分。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為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依法繼承,但不得提取現金。
第二十四條 職工工作異動時,在本級統籌范圍內的,個人帳戶儲存額不轉移;在本級統籌范圍以外的,個人帳戶儲存額隨同轉移。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扣除劃入個人帳戶的部分,構成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踞t療保險統籌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和門診特殊病種及特定檢查項目的基本醫療費用。
第二十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當年籌集的部分,按城鄉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城鄉居民三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基本醫療保險財政專戶的積累基金,比照城鄉居民三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并不低于該檔次利率水平。
第二十七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顚S茫魏螁挝缓蛡人不得擠占和挪用。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八條 基本醫療保險建立統籌基金超支預警報告制度,統籌基金出現超支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立即向政府報告,必要時適當調整政策。
第五章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設定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為一個結算年度。
第三十條 參保人員從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下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當月未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從下月起暫停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重新繳費時,應先補足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并按日繳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方能恢復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一條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門診(不含特殊病種門診)基本醫療費用從個人帳戶中支付,超支自負。
第三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設置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10%,最高支付限額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具體數額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每年公布。 第三十三條 參保人員發生的住院基本醫療費用按以下辦法支付:
。ㄒ唬┢鸶稑藴室韵碌挠蓚人帳戶支付或個人自負;
。ǘ┢鸶稑藴室陨,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共同負擔。其中個人負擔額按下設分段與自負比例累加計算:3000元以下的個人負擔20%;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個人負擔15%;10000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個人負擔6%;退休人員按以上自負比例的65%負擔。
。ㄈ┳〔、省級醫院的按 (一)、(二)項個人自付額的130%計算;住街道 (鄉鎮)醫院的按(一)、(二)項個人自付額的80%計算。
第三十四條 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通過大病醫療互助辦法解決,具體辦法依照省人民政府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 參保人員下列情形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自殺、自殘、斗毆、酗酒和吸毒;
。ǘ 交通、醫療事故;
(三)工傷、職業病的醫療和康復;
(四)出國或赴港、澳、臺地區期間;
。ㄎ澹┪唇浥鷾试诜嵌c醫療機構、非定點零售藥店和本地區外的醫療機構、藥店就醫購藥的;
。┏鲆幎ǖ牟》N目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
。ㄆ撸┢渌`法行為導致病、傷、殘的。
第三十六條 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醫療費支付不足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第三十七條 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政策。具體辦法按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有條件的企業可建立補充醫療保險。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列支的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后列入成本。
第六章 醫療服務管理
第三十九條 衛生、藥品監督部門,要積極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建立醫藥分開核算、分別管理的制度。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優化醫療衛生資源配置,促進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第四十條 基本醫療保險對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實行定點管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藥品監督部門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審定辦法,頒發由省統一印制的資格證書,建立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年審制度。
第四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藥品監督、物價等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及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財政等部門制定特殊病種門診管理辦法及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
第四十三條 參保人員駐外地工作、異地安置、因公出差或探親期間患病在外地就醫;因病情確需轉診轉院或急診搶救的具體辦法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設帳冊,致使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或基本醫療保險費遲延繳納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 參保人員轉借、冒用基本醫療保險證卡或偽造、涂改處方、費用單據等憑證,虛報冒領基本醫療保險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虛報冒領的基本醫療保險金,并可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追回損失,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 責任人員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定點資格。
。ㄒ唬⿲⒎菂⒈ο蟮尼t療費用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
。ǘ⿲蓚人自付的醫療費列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
。ㄈ┎粓绦谢踞t療保險病種目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
。ㄋ模┎话刺幏剿舅幍;
。ㄎ澹┎捎脪烀≡、制作假病歷或違規將參保人員住進超標病房的。
第四十八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違反本辦法,克扣、無故中斷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致使基本醫療保險費流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流失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 任何單位、個人挪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追回被挪用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又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參照本辦法執行。
藥店管理制度5
關鍵詞:醫藥零售企業 藥品零售市場 連鎖經營 核心競爭力
20xx年,是我國醫藥體制改革繼續向縱深發展的一年。對醫藥商業企業來講也是改革力度最大,面臨新情況、新問題最多的一年。按照加入WTO的承諾,從20xx年1月1日開始,我國醫藥商業領域已逐步開放。同時,WTO還規定,要在正式加入后3年內零售市場完全放開,醫藥零售企業一方面面臨加入WTO的挑戰,面臨網絡經濟的發展機遇,面臨具有雄厚資金實力、超前經營理念、高超管理水平、現代化經營手段的跨國商業集團的沖擊。另一方面,還將面臨國家GSP認證的實施,藥品降價的沖擊的壓力。據專家預測,就目前的狀況看,有50%的藥店虧損。在這種嚴峻的形式下,醫藥零售企業如何走出困境,逆風揚帆,筆者意從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提出對策。
我國醫藥零售業的現狀
縱觀過去,國內的醫藥零售行業呈現出連鎖藥店圈地、平價藥店突起和外資藥店挑戰三大特征。目前,醫藥零售企業存在以下問題:
經營模式散亂,形成不了規模競爭力
目前我國有醫藥零售企業16萬多家,其中大的連鎖店就有300家左右,但每個零售企業擁有的門店數量不多,與發達國家幾千家門店比起來小得多。從全球范圍來看,醫藥零售市場的集中度越來越高。目前國內醫藥行業在生產環節積累了一定的國際化競爭經驗,但在流通領域卻面臨強有力的挑戰。
進入壁壘不高,加劇了市場競爭度
自從國家放開藥品零售審批制度之后,“門檻”降低了,零售藥店就成為中小投資者趨之若騖的投資熱點,行業內外的資本對醫藥零售業的潛在市場的容量有著過分高估,以及對潛在市場變現速度的有著過于樂觀的期望,于是在醫藥零售業進入壁壘不高的環境下,過度地對城鎮醫藥零售業進行低水平、大規模地開發,有限的市場份額與過多的零售企業形成沖突。一時間,各種商號、各種店式的藥房遍地開花,各大中心城市醫藥零售資源過度飽和的狀況比比皆是。
惡性價格競爭嚴重,零售行業利潤受創
藥店數量多,并不意味著需求增加。目前我國醫藥零售企業在營銷手段上尚不成熟,藥店數量多,勢必導致價格的無序競爭。為了吸引顧客,不少藥店只好利用降價來進行惡性競爭。一批“平價藥店”的出現,給本來競爭激烈的藥品零售業雪上加霜。平價藥店是一個含糊的概念。老百姓不知道究竟什么是“平價”,只知道便宜,所以,就出現了“平價藥店”熙熙攘攘,其它藥店冷冷清清的反常現象。沒有顧客,就沒有銷售額,虧損在所難免。單純追求“薄利多銷”,只能說明銷售額的增大利潤的下降。
當前醫藥零售業的惡性降價,能否造成“多米諾骨牌效應”,將直接影響未來整個行業利潤水平高低,影響未來零售業態的格局和模式,這種影響程度目前仍然難以估算。
連鎖藥店管理水平較低,有名無實現象突出
管理滯后也是影響我國零售藥業發展的原因。時下,很多行業、企業以資本或品牌優勢大開藥店,先行建起銷售終端,這固然有助于與即將全面進入的境外醫藥零售巨頭相對抗,但由于藥店的“附加條件”比較多,決定了其成本必然居高不下。另外,作為醫藥零售業重要環節的物流業也沒有真正“上路”,物流業的不暢通,增大了經營的成本。如果沒有較高的管理水平,經濟效益如同水中望月、鏡中觀花。
所謂“連鎖”=“連接(聯盟)”+“鎖定”!斑B”是外在的,“鎖”才是其精髓,“連”而不“鎖”,只是形似而已。目前,大多數企業的管理還是粗放型的。一部分企業還沒有建立計算機管理系統信息,總部與分店之間的信息溝通不及時,沒有構筑起統一經營、統一管理、統一服務、統一核算和統一形象的連鎖品牌體系,還不能稱為真正意義上的連鎖。
醫藥分業不到位,藥店面臨不公平競爭
造成藥店虧損的一個重要原因是醫藥不分家。表面上看,市場已經放開,實際上根本沒有放開。國家雖然已經明確要求醫藥分家,像發達國家那樣,醫生只開藥方,不許賣藥(只允許有10%至15%的藥品用于住院病人),患者持醫生的處方到藥店買藥。但我國現在的情形是,醫院既看病又賣藥,賣藥的收入占醫院總收入的80%至85%。醫藥不分業,使醫院一直扮演著壟斷的角色。這樣,對于十幾萬家醫藥零售店來說,銷售份額微乎其微,只有15%左右,虧損是一種必然。
對醫藥零售業發展的幾點建議
要改變當前醫藥零售企業處于寒流的`局面,筆者認為以下幾點是關鍵:
醫藥零售企業應向大型化、規模化、連鎖化的方向發展
醫藥零售業面向普通消費者,必須考慮遵循零售商業的運作規律,即在經營業態上形成規范的連鎖“大賣場”,我國醫藥零售企業“多、小、散、亂”的狀況嚴重,未來的趨勢只有通過行業的快速整合,將規模較小的獨立藥店逐漸淘汰出局,讓少數幾家全國性的連鎖藥店占據較大的市場份額,才能提高行業素質,應對外資的進入。連鎖經營是藥品零售業發展的一大趨勢,連鎖的根本目的在于降低采購成本,提高企業的綜合價格競爭優勢。從這一點來說,現代藥品零售商能否具有足夠的網絡資源,從而增強其在價格談判席上的影響力,成為打造企業核心競爭力的“第一要素”。為此,各級地方政府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打破地方保護,支持我國連鎖藥業的發展。各連鎖企業在做大規模的同時,也要嚴格準入條件,吸收那些管理模式先進、有成熟管理經驗的企業加盟,并維護好已經構筑起來的營銷網絡。再者,國內醫藥零售業正在加速分化,傳統的藥品零售企業正面臨無法逃避的變化。但從與海外藥品零售巨頭的抗衡的角度來看,這種變革是遠遠不夠的,應該進一步加大醫藥零售業的優勢整合,讓大型企業集團各有專攻,避免同質化競爭的延續,樹立市場分層意識。
優化競爭環境,建立完善的藥品零售市場
首先,政府應加強藥品經營許可工作的監督管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已于20xx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規定了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應具有的條件。這些法規的實施嚴格了準入條件,對維護行業競爭秩序意義重大,各級地方政府應嚴肅對待,認真執行,而不是流于形式。
再者,加快醫改和醫藥分業的步伐,將醫藥零售業的市場從“潛在”的狀態推向現實狀態。長期以來,城鎮醫藥市場基本超過85%的比重在于醫藥一體化的各大小醫療單位中賣出,藥店所占有的比例極低。因此我們可以說,醫藥零售業只是城鎮公費醫療用藥和勞保醫療用藥的一種補充,是藥品消費市場的一個配角。醫保改革使醫藥零售業增加新的市場機會,這是市場變現的具體例子。但是,目前推行醫保的城市都反映有共性的特點,就是持卡人憑處方到定點藥店購藥的機會很小,數量很少,醫院普遍控制處方外流,這種現象更引人注目到千呼萬喚的醫藥分業改革這塊堅冰上。所以,醫藥零售業要獲得更為公平的競爭環境,或者說醫藥零售市場真正能形成,需于醫改和醫藥分業完全推開之后。
多管齊下,打造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加強信息化管理 針對上述醫藥連鎖零售企業的管理特點,醫藥連鎖零售行業的信息化管理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藥品信息統一管理。醫藥藥品種類繁多,進行統一管理可防止編碼混亂;藥品和化學制劑作為一種特殊的藥品,進行統一管理可在銷售時對特殊藥品進行控制;藥品對批號和有效期的要求相當高,進行統一管理,管理者可及時了解哪一種批次號的藥品是否超過有效期,給企業挽回許多不必要的損失。
價格信息統一管理。價格信息統一管理可使企業對各個零售店的利潤率進行控制,防止造成地區性價格差異,還可防止出現零售店追求高銷售額不顧及利潤的情況。
進銷存相關數據進行網絡信息集成。采購配送信息統一,使企業可以實現采購統一配送,降低了采配成本;銷售數據的集成可使企業及時了解各零售店的經營狀況,進行相關的銷售分析,為企業的經營決策提供有力的保障。
統一財務核算。連鎖零售的財務管理基本上都是采用統一財務核算,因為各零售店基本上都是非獨立核算單位,所以零售店的財務都是由企業總部進行統一管理。
符合醫藥連鎖零售企業管理特點的信息管理系統必須具備以下功能:基礎數據設置、藥品價格管理、訂貨計劃管理、零售店訂退貨管理、零售店庫存管理、VIP客戶管理、零售管理、零售店銷售分析、零售店數據傳輸和交換。
管理信息化將為醫藥連鎖零售企業面對入世所帶來的挑戰提供有力幫助。醫藥連鎖零售企業實施管理信息化后在工作環節方面,減少了以前手工整理、復核、匯總單據的繁瑣環節,工作效率得到很大程度的提高,一筆業務的完成時間將縮短,人工成本也隨之降低。
引進GPP,全面提升藥房經營服務水平 GPP是《優良藥房工作規范》的英文縮寫。與目前國家強制執行的GSP(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不同的是,GSP是國家對藥品經營企業的硬性規范,而GPP則是一種行業自律規范,是在GSP的基礎上建立的一個競爭平臺,是全面提升藥房經營服務水平的軟件。
GPP作為行業自律規范,對藥店主要有四點要求:藥店的藥學技術人員在任何情況下首先關注的是患者的健康;藥房所有活動的核心是將合適、合格的藥品和健康的產品提供給合適的客戶,并為患者提供適當的建議,監督藥品使用的效果;將合理和經濟地指導大眾使用藥品作為藥師的一項重要職責;藥房應該提供優質的、明確的、多樣化的服務。
制定GPP,是適應我國深化醫療保險制度和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建立藥品分類管理制度形勢的需要,能滿足廣大群眾自我保健、自我藥療觀念日益增強的要求,它將充分發揮社會藥房在醫療保健體系中的作用。
內外并重,培育品牌價值 品牌價值包括品牌外延和品牌內涵兩個層面的內容。品牌外延,是指消費者對于該品牌的認知度;而品牌內涵,則表現為消費者對該品牌的綜合滿意度。品牌價值將會受到該品牌的產品質量、售后服務、價格、促銷、廣告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一個企業如果要創造最佳的品牌價值,需要實現兩者的和諧統一,一方面通過品牌內涵的提升拉動品牌外延的增加,另一方面我們也要發揮品牌外延對于品牌內涵的促進作用。
藥店管理制度6
大藥房(店)店堂內安全與衛生管理制度
1、營業大廳內保持整潔,無有害氣體和污水等嚴重污染;
2、墻壁、頂棚、地面光潔平整,堅固。
3、地面無積水、無垃圾、無塵土。每天隨時進行清掃,保持干凈整潔。
4、營業大廳墻壁應平整、光滑、不起尖、不脫落、不對藥品造成污染。
5、營業大廳內門窗應關閉緊密、堅固耐用,并防止雨水浸入,同時要符合防火安全的需要。
6、滅火器材、消防栓等要有專人負責,定期檢查和維修。平時不能挪做它用。
7、營業大廳內不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各種電器要有專人負責,定期檢查、保養,以免出現跑電漏電現象。
8、藥店設兼職安全員負責安全工作。
藥店管理制度7
藥房工作細則及獎懲制度
藥房工作是醫院工作的前沿,直接面對患者,而且經藥劑人員發出的藥品又關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所以要求藥劑人員的.工作細節做以說明并列出相應獎懲制度。
1、入庫驗收,此為合格藥品進入藥房的第一步,所以要求藥劑人員一定要認真,細心核對。雙人驗收,一人對藥品,一人對隨貨通行。核對藥品名稱、劑量、數量、批號、效期。如遇近效期或更換廠家的藥品,要與主任溝通后決定去留。如發現因責任心不強,不認真核對而出現嚴重差錯的,每人扣50元。
2、驗收登記,要求與隨貨通行相符,認真抄寫,避免人為筆誤而造成損失。如在外院檢查中因個人不認真登記被查處的,扣罰責任人50元。
3、藥房調劑工作,此為藥品流通中的重要環節,關系重大,要求藥劑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四查十對”,核對準確無誤后再發給患者。如對處方,用藥有疑問,一定要與處方醫生溝通后再發出藥品。藥品發出后,在發藥處扣上自己的印章。如在此環節中,因發錯藥品產生不良影響的,扣責任人50元。如因發錯藥品產生嚴重影響,驚動院里解決的,罰款100元。
4、結算處結算要認真核對,如產生嚴重影響的,扣責任人50元。如遇劃醫保,有不明白的地方要與專業人員聯系,確認后再收款。
5、藥品價格,如有調整要及時通知,了解情況后再商議。本細則即日起實行。
藥店管理制度8
藥店計算機管理制度
1、計算機出入庫系統
要求軟件系統能夠對包括資質在內的效期自動管理,比如xx供貨商資質中許可證到期,系統會自動停止對禁止從該供貨商中進貨錄入。并且要求系統軟件不能夠隨意刪除更改、提前錄入、后期補錄數據。
2、自動監測和記錄庫房、冷藏運輸設備溫度的設備
取消溫濕度手工記錄,防治弄虛作假;要求溫度能夠自動記錄、檢測,對冷庫更是要求是能夠自動檢測、記錄、顯示、調控、報警;記錄儀器要求核準或者校訂。這種設備肯定會要求上,估計到時市場上會有這種一體機的,并且數據還就應能夠暗中修改。
3、冷庫供電。
冷庫制冷設備的備用發電機組或雙回路供電系統。
4、藥品運輸車輛
明確提出藥品儲運就應使用封閉車輛,但是也提出應有相應的.保溫和冷藏措施;最經濟實用的不如在箱貨車裝一臺車載冷藏箱。該規范(gsp)出臺后還會有實施細則出臺,期盼實施細則出臺后再做進一步計劃。
5、驗收養護室設備
未對驗收養護室可見異物檢測儀、標準比色液、千分之一分析天平做出書面要求。
藥店管理制度9
1、藥庫藥房每季度應進行一次統一的季度盤點。盤點工作由各部門負責人負責組織,藥劑科主任統一協調。
2、藥庫、藥房季度盤點的時間為每季度末月25日。
3、為便于復核,盤點當日,藥品庫房不得進行出入庫操作。
4、藥房、藥庫對庫存的所有藥品進行盤點清查,盤點時根據盤點表逐一核對,清點數量。盤點表中所列藥品應按貨位貨號排序。
5、盤點時應注意:盤點之前應整理藥品,排列有序,以便為盤點創造方便條件,提高工作效率。填寫盤點表示應認真填寫,逐一保持盤點表的整潔,對盤點數據有修改的,在修改處再次簽字。
6、盤點結束后,由科室組織人員對盤點情況進行隨機抽查。品種抽查復核率不低于3%。
7、盤點結束后,由各部門將盤點表按統一格式整理后進行打印,部門負責人簽字后,將打印表及電子表一并交藥劑科主任審核并存檔備查,并報財務科一份。
8、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嚴格控制藥品損耗率。西藥和中成藥為3%,中藥為5%。報廢藥品必須遵循利益遠離的原則,實物必須交財務(審計)和辦公室驗收,報領導批準后,由驗收部門監督銷毀;對超正常損耗的藥品,由責任人按照責任大小分攤賠償。由于人為因素造成重大損失的`,要追究相應的責任。
9、藥庫、藥房盤盈、盤虧超出0.3%,應查找原因,詳細加以說明,并上報分管院長。
藥店管理制度10
藥店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
1. 保障藥品安全:嚴格的藥品質量管理能防止假藥、劣藥流入市場,保護消費者權益。
2. 提升服務質量:通過規范服務流程,提高客戶滿意度,增強藥店競爭力。
3. 防范法律風險:遵守法規,避免因違規操作導致的罰款或吊銷執照等嚴重后果。
4. 優化運營效率:科學的庫存管理和人員管理能降低運營成本,提高藥店運營效率。
藥店管理制度11
一、藥品進貨應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必須從加盟連鎖 公司或受公司委托的藥品批發企業購貨。
二、嚴禁從非法渠道采購藥品。
三、在接受配送中心統一配送的藥品時,應對藥品質量進行逐批 檢查驗收,按送貨憑證的相關項目對照實物,對品名、規格、批號、 生產企業、數量等進行核對,做到票貨相符。
四、驗收時如發現有貨與單不符,包裝破損,質量異常等問題, 應及時報告公司銷售和質量管理部門, 在接到公司質量管理部門的退 貨通知后,再作退貨處理。
五、驗收進口藥品,應有加蓋紅色印章的《進口藥品注冊證》和 《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復印件,藥品應有中文標簽和說明書。
六、藥品驗收合格,質管人員應在送貨憑證上簽上“驗收合格” 字樣并簽名或蓋章。
七、藥品購進票據應按順序分月加封面裝訂成冊,保存至超過藥 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兩年。
藥品陳列管理管理制度
一、陳列藥品的貨柜及櫥窗應保持清潔衛生,符合藥品陳列環境 和存放條件,防止人為污染藥品。
二、應配備檢測和調節溫濕度的設施設備,如:溫濕度計,空調 或風扇等。
三、陳列藥品應遵循藥品分類管理的原則,藥品與非藥品,處方 藥與非處方藥,內服藥與外用藥,易串味藥品與一般藥品,中藥材、 中藥飲片與其他藥品應分開存放,并按品種、規格、劑型或用途分類 擺放。類別標簽應放置準確,字跡清晰。
四、處方藥不得采用開架自選的陳列方式。
五、危險品不應陳列,確需要陳列時,只能陳列空包裝。
六、 須設置拆零藥品專柜, 拆零藥品應集中存放于拆零藥品專柜。
七、每月應對藥品陳列的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發現 問題要及時整改。
藥品銷售及處方調配管理制度
一、在銷售藥品過程中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的 制度,向顧客正確介紹藥品的功能、用途、使用方法、禁忌等內容, 給予合理用藥指導,不得采用虛假和夸大的方式誤導顧客。
二、藥品不得采用有獎銷售、附贈藥品或禮品等方式進行銷售。
三、過期失效、破損、污染、裂片或花斑、泛糖泛油、霉爛變質、 風化潮解、蟲蛀鼠咬等不合格藥品嚴禁上柜銷售。
四、處方藥須憑醫師處方調配或銷售。審方員應對處方內容進行 審核,處方審核完畢審方員應在處方上簽字。處方調配或銷售完畢, 調配或銷售人員應在處方上簽字,并向顧客交代服用方法、用藥禁忌 和注意事項等內容。處方調配程序一般分審方、計價、調配、復核和 給藥。
五、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 處方審方員應當拒絕調配或銷售。如顧客確需,須經原處方醫師更改 或重新簽字后方可調配或銷售。
六、銷售處方藥應收集處方并分月或季裝訂成冊,顧客不愿留存 處方,應按要求作好處方藥銷售記錄。收集留存的處方和處方藥銷售 記錄保存不得少于兩年。
七、藥品銷售應按規定出具銷售憑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確保醫療保險基金合理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定點零售藥店,是指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確定,并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銷售服務的藥品零售企業(含連鎖門店)。
第三條?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擇優選定和規范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全市定點零售藥店的政策制定、規劃設置、資格確定和監督檢查等工作?h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管轄范圍內定點資格的初審和監督管理等工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物價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準入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
(三)嚴格執行藥品價格政策.經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
(四)具備及時供應基本醫療保險用藥、24小時提供服務的能力;
(五)營業時間內至少有一名藥師在崗.營業人員需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培訓合格;
(六)嚴格執行醫療保險法規政策,有規范的內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設備。
第六條?下列零售藥店不得申請定點零售藥店資格:
(一)固經營假劣藥品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行政處罰的;
(二)停業整頓的;
(三)未取得定點資格擅自從事醫療保險業務被查處的;
(四)曾經被取消定點資格的。
第七條?申請定點零售藥店資格應當填寫《東營市醫療保險
定點零售藥店申請書》,并如實提供下列材料:
(三)房屋產權所有證或者房屋租賃合同原件、復印件;
(四)工作人員名冊、勞動合同和執業證書等;
(五)與醫療保險相適應的管理制度、管理人員及管理設備清單:
(六)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證明;
(七)符合定點標準的其他證明。
第八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零售藥店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愛理的決定。初審通過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組織現場考察結合相關情綜合確定初選結果,并公示1?0日。公示無異議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復核.統一下發預選通知。
第九條?取得預選資格的零售藥店.應當按要求參加醫療保險政策培訓和考試.做好醫療保險信息系統聯網工作.經驗收合格后.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審核確定.取得定點資格.并與相關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有效期為三年的服務協議.開展醫?療保險服務。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社會公布定點零售藥店名單。
由于自身原因取得定點資格六個月內未開展醫療保險服務的.視為自動終止定點資格;未經批準的,不得使用醫療保險信息網絡系統資源。
第三章?監督管理和責任追究
第十條?定點零售藥店資格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重新審查,符合條件的,換發新證;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定點資格,收回證書。逾期未申請的.視為自動終止定點資格。
第十一條?定點資格證書不得偽造、涂改、出賣、轉讓、出借。
第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單位性質、經營范圍、經營地點等事項時,應當在其《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變更;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其定點資格。逾期未申請的.視為自動終止定點資格。
第十三條?定點零售店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要位置懸掛醫保定點標識、投訴舉報咨詢電話及社會保障卡使用操作程序.確保參保人員及時了解醫保業務規程。
第十四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成立醫療保險管理辦公室,做好定點醫療服務管理工作.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制定本藥店有關醫療保險的規章制度、操作規范和工作流程;
(二)審查本藥店與醫療保險有關的服務行為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三)對相關人員進行醫療保險業爭知識和政策培訓,(四)核實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障卡等有關證件;
(五)按要求及時、準確地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參參保人員的有關票據;
(六)接受參保人員政策咨詢;
(七)完成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十五條?社會保障卡中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是社保基金的組成部分,在定點零售藥店的使用范圍為參保人員的醫療消費,包括國藥準字類藥品、中藥飲片.衛生部、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生產的消毒用品.一次性醫用材料、醫療器械以及推薦給家庭使用的理療產品,衛食健字、國食健字類保健品。
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嚴格遵守社會保障卡使用規范和操作規程.及時、準確地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傳銷售物品的名稱、單價、數量,規定范圍以外的物品不得刷社會保障卡結算。
第十六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定點零售藥店的監督檢查.每年進行一次綜合檢查。
第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責令其限期整改:
(一)營業時間內藥師不在崗的';
(二)使用社會保障卡購藥價格高于現金購藥價格的;
(三)未明碼標價售藥的;
(四)取得定點資格后擅自改變申報條件.但未辦理變更手續?的。
(五)套取社會保障卡現金、刷卡結算規定范圍以外物品的;
(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其他違規情形。
第十八條?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取消其定點資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解除與其簽訂的服務協議。并依法追究責任:
(一)經營假劣藥品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培予行政處罰的;
(二)為未取得定點資格的零售藥店提供醫保刷卡結算業務的;
(三)拒不配合監督檢查-不參加年度審核或者年度審核不合格的;
(四)限期整改不合格或者整改后再次發生違規情形的;
(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其他嚴重違規情形。
第十九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定點零售藥店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藥店管理制度12
一、為確保所陳列藥品質量穩定,避免藥品發生質量問題,依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陳列的藥品必須是合法企業生產或經營的合格藥品。
三、陳列的.藥品必須是經過本藥店驗收合格,其質量和包裝符合規定的藥品。
四、藥品應按品名、規格、劑型或用途以及儲存條件要求分類整齊陳列,類別標簽應放置準確,物價標簽必須與陳列藥品一一對應,字跡清晰;藥品與非藥品,內服藥與外用藥,易串味藥與一般藥,中藥飲片與其他藥,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應分柜擺放。
五、拆零藥品必須存放于拆零專柜,做好記錄并保留原包裝標簽至該藥品銷售完為止。
六、需要低溫保存的藥品只能存放在冰箱或冷柜中,不得在常溫下陳列,需陳列時只陳列包裝。
七、中藥飲片應一味一斗,不得錯斗、串斗、混斗;裝斗前應進行質量復核,飲片斗前必須寫正名正字。
八、對陳列的藥品應每月進行檢查并予以記錄,發現質量問題應及時通知質量管理人員處理。
九、用于陳列藥品的貨柜、貨架等應保持清潔衛生,防止人為污染藥品。
藥店管理制度13
一、負責本店的質量管理工作,掌握藥品法律、法規等基本知識,并嚴格執行,協助經理組織員工認真學習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及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二、負責處方藥與非處方藥的分類管理及銷售的管理,協助經理每季度召開一次質量分析會并記錄。
三、指導和督促各責任區的.質量責任人以陳列藥品每月進行定期循環檢查,并做好記錄;對近效期的藥品、易霉變、易潮解的藥品視情況縮短檢查周期,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
四、負責匯總填報有效期藥品催銷表報藥店經理。
五、檢查藥品陳列環境和儲存條件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并負責溫濕度管理和調控工作,做好溫濕度記錄。
六、負責對各種養護設備進行檢查。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藥店經理匯報并盡快處理。負責養護設備的養護管理,并做好養護及使用記錄。負責計量器具的校準和檢定,并做好記錄和管理臺帳。
七、負責藥品抽送檢驗登記及藥品質量有關資料的收集存檔工作。負責將記錄憑證裝訂成冊。
八、負責質量信息的收集與反饋。
九、對本藥店的質量管理工作負具體責任。
藥店管理制度14
一、為加強藥品銷售環節的質量管理,嚴禁銷售假藥劣藥和質量不合格藥品,依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凡從事藥品零售工作營業員,上崗前必須經過業務培訓,考核合格,同時取得健康證明后方能上崗工作。
三、認真執行國家的價格政策,做到藥品標價簽,標示齊全,填寫準確、規范。
四、藥品陳列應清潔美觀,擺放做到藥品與非藥品分開,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開,內服藥與外用藥分開。藥品要按用途或劑型陳列。
五、營業員根據顧客所購藥品的名稱、規格、數量、價格核對無誤后,將藥品交與顧客。必要時,能為消費者提供藥咨詢和指導
六、銷售藥品必須以藥品的使用說明書為依據,正確介紹藥品的適應癥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及注意事項等,指導顧客合理用藥,不得虛假夸大藥品的療效和治療范圍,誤導顧客;
七、處方藥必須由藥師依據醫生開具的.處方調配、銷售,不得采用開架自選的方式銷售;在營業時間內,應有藥師在崗,并佩戴標明姓名、藥師等內容的胸卡。非處方藥可不憑處方出售,但如顧客要求,藥師應負責對藥品的購買和使用進行指導;
八、不得采用有獎銷售、附贈藥品或禮品銷售等方式銷售藥品;
九、嚴格執行對處方的審核、調配、復核和保存的管理規定,確保銷售的正確性和準確性;
藥店管理制度15
連鎖藥店管理制度是企業運營的基礎,它的.重要性體現在:
1. 確保規范化運營:制度能指導日常運營,防止因無章可循導致的混亂。
2. 提升服務質量:通過標準化服務流程,提高顧客滿意度,增強品牌信譽。
3. 風險防控:通過合規管理和應急機制,降低法律風險和經營風險。
4. 促進員工成長:良好的培訓和發展機制有助于提升員工素質,提高團隊整體效能。
5. 保障企業利益:通過財務管理和審計,有效控制成本,提高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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