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施防護的管理制度

時間:2025-02-03 07:33:43 制度 我要投稿

設施防護的管理制度

  現如今,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設施防護的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設施防護的管理制度

設施防護的管理制度1

  1、安全防護設施有專人負責管理。整個工程的各種安全防護設施,應分區、分層、或分類型,落實多人負責管理,責任人應經常巡視檢查安全設施的完好情況,發現問題,隨手可糾正的應立時糾正,必須經作業班組進行整改的,應及時通知有關班組進行整改。

  2、分包施工單位作業區,在分包隊伍施工前,項目部應向分包單位辦理有關安全防護設施的書面移交手續。

  3、在向分包單位作進埸安全技術交底(書面)時,應說明分包單位對現埸有關的安全設施負有維護責任,因施工需要臨時拆除安全設施時(如洞口蓋板、圍欄等),分包單位應在作業完后及時恢復安全設施至原有狀態。

  4、現埸安全管理人員應監督、檢查分包單位施工區的安全防護設施情況,履行總包的'安全管理責任。

  5、現埸安全防護設施的拆除,須經項目技術負責批準同意方可拆除。

設施防護的管理制度2

  一、一般規定

  1、對公司承建的建筑安裝工程項目、分公司生產車間的施工、生產場所(以下統稱為“作業場所”)安全設施、安全防護用品的安全狀況,必須進行有效監控,規范其采購和進場驗證、安裝驗收、使用、保養、維修、改造和報廢管理。

  2、本制度所涉安全設施,是指使用勞動保護用品以外的、為保護作業者的安全所采取的各種防護設施。主要包括:

  ⑴作業場所中對危險作業區域的圍(擋)護設施,如施工現場的“四口”防護和坑井、陽臺、樓層、屋面的臨邊防護設施等。

  ⑵作業場所的支護和加固設施,如施工現場腳手架、承重架設施,基坑支護設施等。

  ⑶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車間生產用電安全中的保護接零、重復接地、避雷接地、漏電保護等電氣安全防護設施。

  ⑷安全警示、指示設施及安全標志。

  3、本制度同時適用于對施工現場臨時用房、臨時圍墻(擋)等臨時設施,以及作業場所的消防設施、器材的安全監控與管理。

  4、安全防護用品(以下簡稱“安全護品”)包括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簡稱“個人護品”)、重要勞動防護用品(簡稱“重要護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簡稱“特種護品”)。如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鋼管腳手扣件、漏電保護器、電纜線、電焊機二次側保護器、消防器材,其他特殊材料、設備和防護用品等。

  二、采購和進場驗證

  1、工程項目部和生產車間(以下簡稱“使用單位”)必須根據施工生產特點,對所需的安全設施、安全護品進行策劃,并列入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保證計劃。

  2、使用單位應根據公司確定的合格供應商名錄,向合格的供應商采購或租賃所需的安全設施、安全護品。被授權自行實施采購或租賃時,應對不在名錄中的供應商進行評價,并形成記錄。具體程序和規定參照公司《物資采購控制程序》執行。

  3、安全設施、安全護品進場驗證方法包括:查驗供應商提供的合格證明、產品3c認證證書,查驗實物質量,按規定要求抽樣復試。同時可參照公司《進貨物資驗證規定》。

  4、進入作業場所的安全護品必須具備產品合格證和廠家生產許可證。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鋼管腳手扣件等重要護品必須取得有關部門的檢測合格報告。沒有質量證明材料或質量證明材料不齊全的'不得進入現場使用。

  設備租賃分公司必須為所提供的鋼管、腳手架扣件等周轉材料提供檢測合格報告、產品合格證和廠家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資料。

  5、由使用單位物資材料供應部門(材料員)具體負責作業場所安全護品進場驗證,并形成記錄。相應規定如下:

  5.1施工現場使用的鋼管、扣件每次使用前,各使用單位必須按照現行國家標準《金屬拉伸試驗方法》(gb/t228)、《鋼管腳手架扣件》(gb15831)和《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20xx)的規定對鋼管、扣件質量進行抽樣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

  5.2現場使用的鋼管、扣件必須進行除銹、防銹處理,并按規定對鋼管進行油漆(由設備租賃分公司負責漆防銹漆,工程項目部漆標識漆)。

  5.3嚴格實行鋼管、扣件的報廢制度。

  5.4現場使用的安全帽顏色必須符合有關安全色標國家標準(現場管理人員為黃色,指揮作業人員為紅色,其他特種作業人員為藍色,操作工人為白色)。

  6、分包單位采購或自帶安全設施、安全護品時,工程項目部應在分包合同中明確規定并實施如下要求:對采購資料或合同進行簽認,對進場的安全物資共同驗證,對驗證狀態進行標識和記錄,防止誤用或錯用。

  三、安裝驗收

  1、作業場所安全設施由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組織安全驗收,使用單位技術負責人、安全員、施工員及相關人員參加,并作出書面驗收結論意見。

  2、安全設施安裝后使用前的安全驗收內容應包括:

  2.1專業性較強的安全設施分項工程必須首先驗證其專項施工方案,方案中必須包括搭設和拆除兩部分內容。對于無專項施工方案或方案針對性不強、無法有效指導實際操作的,均不予驗收。

  2.2對相關操作人員的資格能力、持證上崗情況進行驗證。使用單位必須提供相關人員的證書原件或復印件,并與實際操作人員相對應。

  2.3對現場安全設施的安裝搭設、安全保險、保護裝置及使用性能等進行實地檢查驗收,并填寫記錄。

  3、作業場所所有安全設施必須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使用管理

  1、使用單位應建立相應的崗位責任制,并確保操作人員接受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相關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持證上崗。

  2、使用單位必須制訂相應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對有關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及交底,嚴格落實安全技術措施。

  3、經驗收合格的安全設施應及時掛設驗收合格牌,明確安裝、驗收人員姓名。

  4、作業現場應設置安全標志平面布置圖,現場安全標志應按圖掛設,尤其在主要作業部位和作業點、主要通道及危險區域必須掛設相應的安全標志。

  5、對現場安全護品、安全設施應建立臺帳,并進行定期和經常性的安全檢查,發現缺陷和隱患必須立即整改,直至消除隱患后方可繼續使用。檢查記錄由各使用單位存檔。

  6、安全設施(包括安全標志)不得擅自拆動。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時,須經現場技術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加固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7、進入作業現場的人員必須正確配備和使用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現場作業人員勞動保護用品發放規定如下:

  7.1工種相同,但勞動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發給不同的護品。

  7.2多工種作業的,按基本工種發給。并根據實際作業需要加以補充。

  7.3同工種崗位調動,原發個人護品未到期的,須繼續使用。

  7.4報廢的個人護品應及時予以更換,不得繼續使用。

  8、作業現場應落實專人,加強對現場安全護品、安全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安全護品、安全設施材料應按品種、規格分類堆放,堆放場地應保持清潔、無積水。每次使用回收后,應及時清理檢查,剔除報廢的材料,并經適當保養后存放。

  9、在搭設與拆除安全設施、臨時設施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嚴禁上下同時拆除。搭、拆時使用的材料應集中收集、統一搬運,嚴禁亂丟亂拋。

  10、在遇有暴風雪及臺風暴雨等惡劣氣候前,應及時停止作業,對現場安全設施進行檢查加固。惡劣氣候過后,應及時對安全設施加以檢查,修復完善后方可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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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加強礦井職業病防護設施、設備的管理工作,避免和減少職業危害事故的發生,從而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一、職業病防護設施(以下簡稱“防護設施”)定義: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為目的,采用通風凈化系統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二、職業危害防治辦公室負責全礦防護設施維護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指導和實施應用,各專業部門負責本專業正常使用防護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

  三、各單位對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設置、安裝有效的防護設施,并保證正常運轉,確保職業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要求。

 四、應購置具有防護設施生產資質單位生產的`防護設施。

  五、各單位應對正常使用用防護設施定期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

  六、安全員、生產單位帶班人員在班中巡查時注意對防護設施的完好性,有效性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應立即安排檢修。

  七、應明確防護設施的各級管理責任人并建立防護設施管理臺帳,做好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八、安全培訓中心應定期組織員工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職工正確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

  九、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防護設施。如因損壞維修需要拆除的,應當采取臨時防護措施,并向作業人員配發個人防護用品,維修后及時恢復使用。

  十、主要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檢修維護頻次

  1、主要進、回風巷道的紅外線自動噴霧裝置,由所轄單位負責安裝、檢查、維修及日常管理,要求每周檢查一次。

  2、各采煤、掘進巷道所安設的風流凈化水幕,由所屬單位檢查、維修及日常管理,要求每日檢查一次。

  3、井下主要進、回風巷道,由巷道管理單位負責每10天沖刷一次,回采、掘進巷道由巷道使用單位負責每日沖刷一次,井上運輸皮帶機走廊由運輸工區負責每周沖刷一次。

  4、各自動噴霧裝置,由使用單位負責維修維護。

  5、各采煤工區所使用的采煤機內、外噴霧必須保持完好,正常使用,壓力達到規定標準。

  6、局部通風機的消音設備必須完好,定期檢查消音器效果。

  7、主通風機擴散塔及其他降噪設施每季度檢查、維修一次。

  8、井上風機房、壓風機房等噪聲工作地點所使用的隔音室應定期檢查,確保密閉完好。

設施防護的管理制度4

  職業病防護設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為目的,采用通風凈化系統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為加強職業病防護設施、設備的管理工作,避免和減少職業衛生事故的發生,從而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1、技術科、通風科、安全科負責企業防護設施維護、管理以及監督、指導實施等工作。

  2、其他專業部門負責本部門使用范圍內的防護設施的維護管理。

  3、公司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設置、安裝有效的防護設施,保障勞動者工作環境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國家的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4、物資供應部門必須購置使用具有防護設施生產資質單位生產的防護設施。在購置防護設施產品時,應當注意索取:合格證、使用說明書、防護性能、適應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不得購置使用沒有生產企業、沒有產品名稱、沒有檢測報告的防護設施產品。

  5、安全科檢查時注意對防護設施完好有效性進行查驗,發現異常應立即督促相關部門組織檢修。

  6、安全科應每月進行一次以上針對防護設施的專題檢查,對防護設施的運行和防護效果進行驗證。

  7、應明確防護設施的各教管理責任人,建立防護設施管理臺帳,做好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8、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

  9、未經申報批準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采取臨時防護措施,并向作業人員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后及時恢復原狀。并在職業病防治檔案中做好記錄。

設施防護的管理制度5

  為了防止假冒、偽劣或存在質量缺陷的安全設施和用品材料流入施工現場,規范采購行為,以及確保各作業人員及時佩戴各種安全勞動防護用品,確保安全生產,特制訂本辦法。

  一、選擇合格供應商

  1.項目機物部應按照有關要求,對相關材料的供應單位進行評價,擇優選取,建立合格供應商臺帳。

  2.合格供應商必須具備:生產、經營許可證;技術和生產及質量保證能力;當地主管門頒發的準用證證明材料(法律、法規要求);市場信譽和履約能力;

  二、購置:

  項目機物部編制需求計劃,經項目部主要負責人審批后,同選定的合格供應商簽訂購貨合同。購貨合同中應約定:材料的品名、規格、型號、質量等級;生產制造規程和標準;驗收準則和方法;供應商應提供購置材料的相關資料。(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準用證,批量檢測合格證明等)。

  三、驗收:

  1.批量材料:由分管經理、技術負責人、安全員根據約定的要求進行分批次集中檢測;零星材料進場:材料負責人、安全員隨時進行檢查驗收,發現有質量問題的,送有關檢測部門復檢,安全員做好檢查驗收記錄。

  2.安全員負責收取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準用證,批量檢測合格證明等資料,建立登記臺帳。

  3.驗收方式:查質量合格證明材料、質量檢測報告;查外觀尺寸、規格和實物質量;按規定抽樣復試等。

  4.對未檢品、不合格品作好標識,不合格品清退出施工現場。

  三、保管

  1.對通過檢查驗收的材料,進入庫房妥然保管,并進行分類標識,建立登記臺帳。

  2.對庫存滿一年的安全防護材料、用品,由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安全員進行復查,凡變質、受損傷的`及時清理,不允許發放使用。

  四、發放領用

  1.基本原則是按實際需要發放,建立發放登記臺帳。但勞動保護用品非正常損耗且屬于個人責任的將從本人工資中扣除。

  2.各消防滅火器材應經常檢查,一經發現不能滿足規范要求的就要及時更換。

  3.安全帽、安全帶、絕緣鞋、電焊面罩等安全防護用品必須保持完好無缺,一旦損壞必須及時更換。

  4.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勞保用品應定期(按月或季度)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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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的

  為規范煉鋼廠安全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的設置、使用、維護工作,確保安全標志與安全防護設施起到應有的安全防護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煉鋼廠安全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設置、使用及維護的管理。

  3、術語和定義

  3.1安全標志包括:安全色(對比色)和安全標志。

  3.1.1安全色:是指傳遞安全信息含義的顏色,包括紅、藍、黃色和綠色。

  3.1.2對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襯色,包括黑、白兩種顏色。

  3.1.3安全標志:用以表達特定安全信息的標志,由圖形符號、安全色、幾何形狀(邊框)或文字構成。

  3.1.4安全標志的分類: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和提示標志四類

  3.2環境信息標志:所提供的信息涉及較大區域的圖形標志。

  3.3局部信息標志:所提供的信息只涉及某地點,甚至某個設備或部件的圖形標志。

  3.4安全防護設施: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將危險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圍內以及預防、減少、消除危害所配備的裝置(設備)和采取的措施。

  4、職責

  4.1安全科

  4.1.1負責監督、檢查各部門對安全標志及安全防護設施的設置、維護和保養;

  4.1.2負責督促各部門安全防護設施與主體設備的同時投運;

  4.1.3負責安全警示標志牌的申報、領取、發放工作。

  4.2設備科

  4.2.1負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

  4.2.2負責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訂制、安裝和投運的管理。

  4.3各車間

  4.3.1負責本區域安全標志及安全防護設施的日常設置、維護和保養的.管理工作;

  4.3.2負責本區域安全防護設施與主體設施的同時投運。

  5、安全標志管理

  5.1安全色、圖形符號、安全標志的形式,除公司特別規定外,必須符合gb2893、gb2894的規定。

  5.2各部門應在有較大危險有害因素的生產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標志內容應能全面涵蓋區域內全部危險有害因素。

  5.3安全標志的設置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5.3.1安全標志的設置高度,應盡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相一致。懸掛式和柱式的環境信息標志牌的下緣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標志的設置高度應視具體情況確定。

  5.3.2標志牌應設在與安全有關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見后,有足夠的時間來注意它所表示的內容。環境信息標志宜設在有關場所的入口處和醒目處;局部信息標志應設在所涉及的相應危險地點或設備(部件)附近的醒目處。

  5.3.3標志牌不應設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以免標志牌隨母體物體相應移動,影響認讀。標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

  5.3.4標志牌的平面與視線夾角應接近90°,觀察者位于最大觀察距離時,最小夾角不低于75°。

  5.3.5標志牌應設置在明亮的環境中。

  5.3.6多個標志牌在一起設置時,應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類型的順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5.3.7安全標志設置應牢固可靠。不應妨礙正常作業,或造成新的隱患。

  5.4未經廠領導或安全科批準,任何人員不得擅自移動、拆除安全標志。

  5.5在修整或更換安全標志時應有臨時的標志替換,以避免發生意外的傷害。

  5.6各部門應做好安全標志的日常保養、清洗和維護工作,避免安裝不牢、污損甚至丟失。

  5.7各部門應做好對安全標志的巡檢,對破損、變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安全標志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6、安全防護設施管理

  6.1各部門應在存在危險有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備設施上設置安全防護設施。

  在檢維修、施工、吊裝等作業現場應設置警戒區域,坑、溝、池、井、陡坡等區域應設置安全蓋板或護欄等;設備裸露的轉動或快速移動部分,應設有結構可靠的安全防護罩、防護欄桿或防護擋板;放射源和射線裝置應有明顯的標志和防護措施。

  6.2各部門在申報、領用、安裝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時,應嚴格選擇工藝技術先進、產品成熟可靠、符合國家標準規范、有相關生產經營資質的廠家。安全防護設備設施功能、結構、性能和質量應能夠滿足職業安全衛生要求。不得選用未經鑒定、帶有試用性質的安全設施和安全附件。

  6.3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應遵循“三同時”原則,同時設計、安裝、投運相關安全防護設施。應拒絕接納竣工資料不齊全、未達到安全設施和安全附件設計性能的工程項目。

  6.4安全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設施同時運行,不得隨意挪動、拆除或廢置,如確有必要移動、廢置或單獨停運安全設施的,需經廠領導和安全科批準。

  6.5臨時安全防護設施要做到安全、可靠、完善、適用。施工結束,經本部門負責人同意后,及時拆除安全防護設施,并清理作業場所。

  6.6各部門應做好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日常點檢、保養和維護,確保設備設施的穩定運行,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

  6.7安全防護設備設施在檢、維修過程中,應停止相關區域內的生產。無法停止生產的,在檢、維修前必須與相關生產作業人員做好溝通,對可能出現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全面、系統的分析,并提出切實可行的安全防護措施,經本部門負責人審核并報安全科和廠長批準,同時對相關人員進行教育和告知。在作業過程中應做好安全措施的落實和現場監護,以確保人員的職業衛生安全。

  6.8各部門在對設備設施進行檢、維修過程中,應同時對相關安全防護設施進行全面檢查、保養和維護。

  6.9各部門應對新上崗、轉崗的作業人員進行相關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結構性能、技術規范、安全操作規程、維護保養方法等知識的培訓和教育。

  6.10各部門應對本部門安全防護設施建立檔案。除本制度特別規定外,安全防護設施管理遵照《設備設施管理制度》執行。

  7、考核

  凡違反本制度規定,未按要求設置、使用、維護安全標志及安全防護設施的,考核責任人50—100元;屬部門管理原因的,連帶考核部門主要領導50—100元。

  8、附則

  本制度由安全科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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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為了使安全防護設施和標志得到有效使用和布置,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及外來人員的安全,特制定本程序。

  2、項目部安全環保部負責施工安全設施和標志使用的歸口管理。負責檢查施工現場是否按規范、施工組織設計使用安全設施和標志。

  3、安全環保部負責編制設施使用計劃、安全設施、標志產品的采購、收存、保管、使用,對安全防護設施和標志的使用、維護進行監督檢查。

  4、安全環保部結合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計劃編制工程安全防護設施計劃,并上報項目經理部主管領導審批后組織實施。當施工安全設施不能滿足施工需要時,由安全環保部提出整改要求。

  5、各施工單位負責自身施工區域內所需的安全防護設施的領取、設置及維護管理,公用區域大型安全防護設施(包括困難位置的設施)的設置任務由項目經理部調度安排。

  6、安全防護設施的設置要完善,做到“在邊就有欄,有洞就有蓋,交叉作業隔離,安全通道有封閉,高空作業下方有安全網”。

  7、安全防護設施設置后,安全環保部應進行全面監督檢查,并組織定期檢查,將查出的問題對責任單位下達整改通知并復查整改結果。

  8、安全防護設施誰使用誰負責維護。常用安全設施被損壞不能使用,由使用該設施單位負責進行維修。

  9、因施工作業需要移動、拆除或局部拆除公用安全防護設施或其它施工作業單位設施的,應事先上報安全環保批準后實施。施工完畢或停工后時,施工單位負責安全設施的恢復。

  10、配合施工作業所需的安全設施在作業完成后,施工隊上報安全環保部同意后,施工隊應該及時拆除設施,并清理作業場所,安全設施完好的應交安全環保部收藏備用。

  11、安全環保部負責根據使用安全標志的標準,提出安全標志的制作委托計劃或采購計劃,上報項目經理批準。有觸電風險的場所應當使用絕緣材料制作安全標志牌。

  12、采購的安全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2894—82《安全標志》的要求,不得在安全標志牌上加企業標志或其它文字、圖案、符號。發放時要建立發放登記臺帳。

  13、安全標志應重點考慮在風險場所及風險作業區域的`使用(包括生活區)如道口作業、特殊風險作業、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帶電區、帶電或運轉設備處等。

  14、安全標志應設在醒目、與安全有關的地方,并使人們看到后有足夠的時間來理解它所表示的內容。

  15、如發現安全標志變形、破損或圖案脫落、變色,使用單位負責修整或更換。

  16、安全環保部負責對安全標志的使用、維護進行監督、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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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范圍

  1.安全設施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將危險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圍內以及預防、減少、消除危害所配備的設施(設備)和采取的措施。安全設施分為預防事故設施、控制事故設施、減少與消除事故影響設施3類,如在生產中溫度、壓力、液面超限報警設施、事故停車設施、起重設備的行程和負荷限制設施、電氣設備的過載保護設施、機械運轉部門防護的防護設施、載壓設備的安全閥、高壓設備的防爆泄壓設施、低壓真空的密閉設施、防止火焰傳播的隔絕,火災報警固定式設施、滅火設施、事故照明安全疏散設施、靜電和避雷防護設施,傳動設備的防護罩或隔離欄桿、各種警示標志、生產場所的防護欄、蓋板、各儲罐區的圍堰等。

  2.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的個人隨身穿(佩)戴的用品(器具),稱為防護用品(器具)。

  3.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的各車間、部門公司二級核算單位。

  二、管理職責

  1.凡機械、設備上的安全設施(如: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壓力表,各種機械上的負荷、行程限制器等設施),均由設備部門負責管理。

  2.凡屬電氣方面的安全保護設施(如各種繼電保護設施和避雷設施等)由設備部門管理。

  3.凡生產區域中的火災報警設施、自動滅火設施和其他固定、半固定滅火設施,由保衛部門負責管理。

  4.凡在作業過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護人體安全的用品和器具,由安全部門負責管理。

  5.工藝過程中的溫度、壓力、液面超限報警設施和安全聯鎖設施的由計控部門負責管理。

  6.生產區域內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監控和報警設施由安全保衛部門負責管理。

  7.其余的安全設施由所在車間(部門)負責管理。

  8.各安全設施使用部門應有專人負責,經常檢查維護管理,定期作專業檢查和校驗,將檢查校驗情況進行登記建檔。

  三、維護管理

  1.各種安全設施和防護用品(器具)要由專人負責管理,經常檢查和維護保養,落實到人。

  2.各種安全設施要建立檔案編入設備檢修計劃,定期檢修。

  3.各類安全設施和防護用品(器具)的主管部門要按有關規定規程,對主管的'安全設施定期進行專業檢查和校驗,并將檢查,校驗情況載入檔案。

  4.安全設施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檢修完畢后必須立即復原。若確有必要須由設施所在車間(部門)提出申請報經各類安全設施的主管部門同意由總經理(或生產副總經理)批準后方可拆除。

  5.凡經改造或新設計安裝的安全設施,必須經過檢驗、試驗合格,報經各類安全設施的主管部門后,方可使用。

  四、防護器具的選用和保管

  1.根據作業性質條件(空氣中的氧含量、毒物種類和濃度等指標)正確選擇和使用合適的防護用品和器具。

  2.各種防護器具都應定點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校驗和維護。每次校驗后應記錄或鉛封,主管人員應經常檢查。

  3.建立防護用品和器具的發放,并根據有關規定制訂發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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