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養老保險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養老保險制度1
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養老保險制度2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和改革取得重大進展
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按照中央的決策部署,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和改革強力、穩步推進,在一些困擾多年的重點、難點問題上取得重大突破。
一是社會養老保障制度體系基本形成。全面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并軌,養老金“雙軌制”走向終結。職工養老保險基本實現省級統籌。改革完善了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第一次同步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1億多退休人員受益。合并了新型農村居民養老保險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立起全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全覆蓋和可銜接,截至20xx年底,全國參保人數增加到8.87億人,參保率約82%;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月人均達到2300多元,比20xx年提高36%;全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月人均水平超過105元,比20xx年提高46%,實際領取待遇人數超過1.5億人。《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頒布實施。國務院發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正式啟動。
二是補充養老保障制度建設加快推進。出臺了鼓勵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建立企業年金的政策。實施了修訂后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推出了擴大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范圍和企業年金養老金產品政策。20xx年全國參加企業年金的企業數76298個,參保職工數2324.25萬人,積累基金11074.62億元,基金規模首次沖破萬億元大關。鼓勵充分發揮保險機構在精算、投資、賬戶管理、養老金支付等方面的專業優勢,積極參與企業年金業務,拓展補充養老保險服務領域。國務院出臺了《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明確規定: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
職業年金基金采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個人繳費實行實賬積累。人社部、財政部聯合出臺了《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職業年金基金采取集中委托投資運營的方式管理,職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應當遵循謹慎、分散風險的原則,充分考慮職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實行專業化管理。職業年金基金財產限于境內投資。人社部、財政部聯合制定了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政策。人社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出臺了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政策。
三是商業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政策逐步建立。國務院出臺《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商業養老保險剛給側改革繼續深化,商業養老保險產品和服務創新發展。個人、團體等養老保險業務積極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范圍逐步擴大。更多有條件的企業通過商業保險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障計劃,提高員工保障水平。
同時,我國養老保險制度與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特別是人口老齡化快速發展的新趨勢還存在明顯不適應,制度的銜接性、協調性、公平性、可持續性需要進一步增強,各類責任主體的責任需要進一步厘清,參保率需要進一步提升,收支平衡的壓力需要盡早應對。“十二五”時期,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年均增長18.6%,收入年均增長12%,支出比收入增幅高出6.6個百分點,繼續深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任務依然繁重。
持續推動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深入開展
要堅持全民覆蓋、保障適度、權責明晰、運行高效,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完善頂層設計,補齊政策短板,加大創新和落實力度,建立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
一是進一步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堅持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穩定統賬結合的基本制度模式并逐漸定型。出臺完善和改革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總體方案和配套方案。完善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制度,加強個人繳費與待遇水平之間的聯系,改進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辦法,研究完善個人賬戶余額繼承政策,健全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激勵機制。進一步完善基礎養老金省級統籌,推動省級層面實現制度政策、繳費比例、待遇計發辦法、基金使用、基金預算、業務規程等“六統一”。加快出臺職工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方案,打破地方養老金余缺調劑的障礙,建立養老金中央調劑金制度,發揮社保基金在全國范圍的互濟功能。適應人口和職業流動加快的趨勢,建立更加便捷的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機制。加快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進程,全面實現制度和人員并軌,增強養老金制度的統一性。
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提高參保率,實現人員全覆蓋,引導更多的人參與更高檔次的繳費。實施全民參保計劃,促進和引導各類單位和符合條件的人員長期持續參保,重點解決部分非公經濟組織員工、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以及部分農村居民等的參保問題,基本實現法定人員全覆蓋。堅持精算平衡原則,對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平衡進行精算預測,為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穩定運行提供可靠依據。建立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各項指標,適當提高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準。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拓寬社保資金籌集渠道,促進基金長期平衡。
二是加快構建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目前,養老金三大支柱發展失衡問題突出,養老保險體系的第二、第三支柱發展滯后,占比較低、作用較弱。截至20xx年,全國退休人員的平均養老金收入為2278.6元/月,其中,第一支柱提供的養老金收入為2200元/月,占比高達96.55%,而第二、第三支柱提供的收入分別為13.6元/月和65元/月,僅占0.60%和2.85%;相應的,20xx年退休人員養老金的總替代率為44.08%,其中第一支柱養老金的替代率為42.56%,而第二、第三支柱的替代率分別僅為0.26%和1.26%。截至20xx年底,中國商業養老保險積累的資產約為8154億元,占GDP的1.2%。
養老金三大支柱的比重不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壓力,造成了對公共養老金過度依賴的社會心理。必須通過制定實施免稅、延期征稅等優惠政策,強化對發展職業年金、企業年金和各類商業性養老保險的激勵。適時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為補充保險留出發展空間。全面實施職業年金制度,著力擴大企業年金覆蓋面。推進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創新發展多種形式的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發展商業團體養老保險和養老保障管理業務,進一步擴大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范圍,發展獨生子女家庭保障計劃。促進商業養老保險與社會保險、補充保險相銜接,構建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
養老保險制度3
盧森堡的企業往往傾向于為高層次員工的制度養老保險計劃,除了那些已經享有風險收益的員工之外。企業提供這樣的計劃,一般有三種類型的養老金可供選擇:養老基金、團體保險和讀書儲備計劃。這三種不同的養老金有各自的稅收規定。1999年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消除了不同融資方法之間的稅收差別,解決了雇主由此受到的限制。1999年的改革還引入了一個關于保障雇員權益和公司退休金計劃的廣泛的框架和計劃。在養老金計劃的設計方面,基于集體保險的固定養老金繳費率越來越受到歡迎,并廣泛應用。根據這項計劃,雇員可以自由選擇投資分配的方式。
個人養老是指個人自主與保險公司簽訂協議來保障養老生活的方式。居住在盧森堡的納稅人,包括被征稅的非本國居民,都可以自主參加這種養老方式。這種商業養老模式在盧森堡還有些具體的法律規定,如個人自由支付保費給保險公司;若投保人在投保期滿之前去世,累積的養老儲蓄金會歸還給受益人(有范圍界定);其累進稅補貼的金額從1500歐元到3200歐元不等;禁止將個人的養老金計劃作為一種抵押,等。
在盧森堡,養老基金必須是持有養老金資產的獨立法人實體。1999年的養老金基金法推出了兩種新的基金形式:一個是SEPCAVs,一個是ASSEPs。前者在結構上類似于投資信托,后者則是一個非盈利協會。此外,養老基金也可以由非盈利的組織ASBL養老基金網來提供。SEPCAV是一個可以將可變資本轉化為養老金儲蓄的有限責任公司,其成員或者未來的受益者都是股東,按照每股的凈資產值(這是定期計算的),每個股東都有一套定期的股數。其優點是可以計算持有股份的數量和到期支付時的股份價值,可以作為一個單一的支付款項。因此,成員的利益完全取決于基金的投資收入,但同時承擔全部投資風險。要建立這樣的公司還需要滿足一些條件,最低資本是100萬歐元,且這個數字要達到基金授權范圍內兩年才可。ASSEP是一個養老金儲蓄協會,不是企業,不需要像SEPCAV一樣具有資產的直接所有權。其成員是債權人,他們可以向ASSEP要求取締支付保險賠償。因此,ASSEP可以用來界定供款、界定利益或者混合計劃。根據該計劃,可以支付任何一筆款項或作為年金,其最低資本要求是500萬歐元。ASBL是用于大型基金公司來建立自己的退休金。ASBL必須在盧森堡進行管理和擔保公司,必須保證養老金基金在任何特定時間的可解性和流動性。ASBLs的監管由民航局和盧森堡保險監管機構來承擔,作為該類型的退休金必須在保險法的一般規定下建立。量化投資規定適用于這種類型的養老金形式,其具體規則較為靈活、簡單。這種類型的養老基金也可以用來融資、界定供款或者界定利益。此外,該養老基金可以是“多雇主”并且可以管理多個退休金計劃。
在人們以為歐洲最壞的時期已經過去的時候,歐債危機卻正在步入全面升級的“下半場”,從所謂“歐豬五國”向核心國家蔓延。面對歐債危機的火燒連營之勢,作為歐洲小國的盧森堡能在危機中保持較為穩定的態勢,其養老保險制度發揮了重要作用。第一,多種養老方式并存,避免了完全由國家養老所帶來的弊端。盧森堡采取的是投保資助型的社會保障模式,強調政府、個人和雇主的共同責任,注重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政府和社會的補助只是養老金的一種補充形式。相對于其他歐盟國家完全依賴國家養老的方式而言,盧森堡的養老制度更具科學性和靈活性。盧森堡除了公共養老和職業養老方式,在個人自我養老方面還有多種不同養老基金的選擇,如SEPCAV、ASSEP和ASBL等。因此,歐債危機和國家經濟衰退的情況,不會對公民的養老生活造成嚴重的影響。第二,養老金的費率定期調整,有利于政府更好地應對經濟衰退和失業等社會問題。盧森堡政府規定養老金與社會生活水平以及工資的增減掛鉤,每兩年進行一次調整。此外,在領取養老金時,還要另加受保人終身收入重新估價后的1.78%。這是養老制度與時代、社會緊密聯系的體現,同時深刻地體現了養老金的根本目的。在歐債危機的背景下,這種靈活性的養老金管理方式,可以幫助政府更好地應對經濟衰退和失業等社會問題。事先將其制度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可讓公民更好地接受和面對養老生活的種種變故。第三,養老基金的門檻高,有一定的保障力度。盧森堡的養老基金是持有養老資產的獨立法人實體,它可以是企業性質,也有社會非盈利性質。同時,對養老基金的養老資產金額有較高的規定,最低資本要求為100萬歐元。這種以強大的資本為基礎的養老基金,對于歐債危機所帶來的負面影響有一定的可抗性,可給予公民更強的信賴感,有助于社會的穩定。另外,許多歐盟國家飽受高福利帶來的高負債的困擾,盧森堡基于自身優勢的考量,發展跨境養老金,致力于管理跨國養老工具。盧森堡良好的養老基金管理和明確的法律規定,在吸引國際養老基金方面確有其獨特優勢。在歐債危機全面升級的背景下,南歐國家如意大利、西班牙等國的債務問題岌岌可危,國內資產的轉移量之大更是史無前例,而將個人的養老基金轉移到盧森堡,進行跨境養老金管理,也是一個可取的方式。這時,盧森堡在承擔國際養老金統籌方面就顯示出得天獨厚的地位。
盧森堡之所以能在歐債危機中受影響較小,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穩定的政策導向和靈活的應對方式。盧森堡的國土面積小、人口少,這是其養老保險制度踐行度高的首要條件,也是它能夠靈活應對危機的必要因素之一。高福利的弊病在這次歐債危機中體現得淋漓盡致,高額的“老齡化成本”加劇了危機的發展,而盧森堡的多樣化養老方式減輕了國家財政的負擔,它強調個人、社會和國家的共同責任的做法,更是值得高福利國家借鑒。養老保險制度的相關政策制度要兼具穩定性和靈活性。在歐債危機的全面發展態勢之下,養老金福利制度的調整是不可避免的。盧森堡對養老金費率實行定期調整的制度,在應對危機的過程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這也是盧森堡養老制度中值得其他國家借鑒的地方。盧森堡擁有資本較為雄厚的養老基金管理機構,通過它們來統籌管理各種養老金,實現養老金的投資管理、行政管理和保管效率,并且通過這種專門性的養老金管理機構吸引跨國養老金,使其在歐盟中有著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而這對于其他歐盟國家而言,卻不能完全復制。
養老保險制度4
引言本文通過對國有煤炭企業在養老保險工作當中所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分析,體系胡一些具有針對性的解決辦法,希望推動國有煤炭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不斷發展,進而能夠一定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實現。
一、煤炭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當中管理機構的健全
結合國內外有關養老保險機構的建設經驗,一般狀況下需要從四個方面對管理機構予以設置。首先,決策協調機構。通常狀況下此種機構需要相關政府予以充任,通過本機構,將煤炭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所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向立法機構予以提出,并最終達到立法依據的形成,并且對養老保險法律體系的制定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其在具體職能上主要是輔助相關立法部門,對養老保險立法工作有效完成,此部門還對相關的制度和政策的制定予以負責,安排養老保險的發展規劃,通過在實施過程中所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深入分析,對其中所存在的一些重大問題進行更加深層次的決策和審議,并且還把國有煤炭企業各個管理部門之間的工作像是有效融合起來,對工作質量及效率的提升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其次,業務執行機構的建立。對于執行機構來講其在具體的任務方面主要是執行相關單位所制定的各項方針政策,它在具體的職能方面具有綜合性,而其主要的職能是對各個部門所下達的政策進行落實和執行,而在具體的工作運行當中,需要征集社會保險各種費用,通過實施相應的項目核算及開發工作,達到對整個企業工作效率和質量提升的目的。再次,資金運作機構的建立。在國有煤炭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具體的建設過程中,需要對資金運作機構進行建立完善,根據基金相關模式,對養老保險基金實施獨立運行,可以設置具有獨立性的專項基金公司,保證養老基金能夠根據實際需要達到按時到位的目的,達到對養老基金綜合管理水平不斷提高的目的,促使養老金的順利實施得到有效保證。最后,監察監督機構。針對國有煤炭企業的養老保險基金來講,其在實際運行過程中需要相關的政府部門對其實施有效監管,才能促使其效果得到真正意義上的發揮。
二、明確國有煤炭企業各個機構當中的組織結構及職能
國有煤炭企業在養老保險制度具體實施過程中,需要對其中所存在的各個機構的組織結構及職能狀況進行詳細明確,針對國有煤炭企業征收養老金方面,需要選擇那些具有專門的社會保障部門對其實施系統負責,針對資金征收來講,主要由相關的國有銀行對其實施相應的托管經營。然而由于養老保險在具體的組織機構方面,存在比較混亂的狀況,并且其在具體的管理模式上也比較落后,所存在的這些問題,對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和實施產生直接性影響,與此同時,多我國國有煤炭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實施造成嚴重的影響。另外,還要對煤炭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易產生的問題,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杜絕,比如在國有煤炭企業當中所存在的投資效率過低、資金挪用以及征收工作不順利等狀況。從當前的國有煤炭企業在養老保險具體改革和發展當中可以看出,針對其所所存在的一些較為突出的問題,需要對相關的養老保險機構的具體職責進行詳細明確,并在對機構職責進行深入分析的基礎上,根據實際狀況建立與之相適應的養老基金投資、征收及分配體系,實現國有煤炭企業養老保險的規范化運轉,促使企業廣大員工所具有的根本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協作與分工相結合的社會化管理網絡的建立
通過社會化管理網絡的建立,能夠將煤炭企業養老保險的各項事務,實現協調配合及合理分工的目的,對于國有煤炭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和創新,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煤炭企業在具體的改革發展過程中,需要緊跟社會發展步伐,建立與之相適應的、完善的競爭機制,實現對國有煤炭企業養老金投資效率不斷提升的目的。國有煤炭企業養老保險未來發展過程中,要善于對資本市場機制予以充分借鑒,促進養老保險資金方面運行效率不斷提升,促使資本市場機制作用充分發揮,實現國有煤炭企業養老保險基金達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在對養老保險基金進行管理過程中,在具體的事務處理上課委托多加信托機構予以實施,實現養老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針對保險養老基金,還需要對其進行投資管理,在管理的過程中可根據相關信托機構所存在的經營業績,對其實施合理的評價工作,實現綜合投資管理機構信用等級的形成,與此同時,還應從自身的經濟利益角度予以考量,建立更為合理的市場競爭機制,實現信托機構的優勝劣汰的競爭格局,促使國有煤炭企業養老保險資金投資更為合理,并最終形成一個具有比較完成投資決策能力的管理體系,對相關投資風險予以分散,對于實現養老資金的保值增值具有重要現實意義。國有煤炭企業在具體投資過程中,還要善于將短期效益和長期效益相結合,促使投資模式更為合理化,其對國有煤炭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四、結語
隨著我國經濟水平的不斷提升,相關養老保險制度及措施,受到重視程度日益加深,特別是國有煤炭企業,對其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深入改革和創新,對其可持續發展及效益提升均具有重要推動作用。
養老保險制度5
一、城鄉居保經辦管理的特點
無錫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是一種兜底性的養老保障制度,惠山區城鄉居保參保的對象主要為居住在農村的居民。要將城鄉居保制度切實的貫徹落實到位,首要解決的是城鄉居保經辦管理問題。而農村居民的生產生活不同于城鎮居民,有其自身規律和特點,不能簡單地將城鎮社會保險的經辦管理模式復制到城鄉居保。城鄉居保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農村居民居住分散且數量大,農村部分地區交通不便,計算機網絡、銀行網點等服務基礎設施薄弱;二是城鄉居保參保以自愿為原則,業務靈活性大,參保繳費沒有強制性要求。每年在固定時限參保,按年繳費;三是農村居民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和固定收入,多數時間忙時在家務農,閑時外出務工。依據以上特點,無錫市惠山區創新工作思路,因地制宜,在經辦管理上下足了功夫,建立起規范、高效、便民的經辦管理服務模式。
二、主要做法及取得的成效
(一)加強組織領導,提供制度保障
成立了城鄉居保工作領導小組,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強化目標任務考核,區政府將居民養老保險工作列為每年重點工作目標任務,區、鎮、村層層簽訂目標任務責任狀,保證了任務到人、責任到人,工作上做到有部署、有督促、有檢查、有落實。制定《惠山區居民養老和居民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一是實現了城鄉一體化養老保險制度的全覆蓋;二是加大了公共財政的投入力度,拓寬基金籌集渠道;三是針對并軌過程中惠山區部分老農保人員按新辦法不能轉入居民養老保險的,實行老人老辦法,實現了新老制度無縫對接,為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了切實可行的制度保障。同時,建立被征地農民、居民養老保險、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相互銜接制度。
(二)加強基層平臺建設,打造便民服務體系
一是投入資金為每個鎮、村統一配備了社保查詢一體機、LED顯示屏(或電視機)、計算機、掃描儀、一體式打印機、票據打印機等。建立起村(社區)采集數據、鎮、區初審匯總、市集中審批的三級網絡工作模式,使城鄉居保工作開展更加快捷通暢。二是在全區建立110個村(社區)服務站,區、鎮(街道)、村(社區)都配備了兼職或專職經辦人員,實行定人定崗、職能清晰、責任明確,業務操作、內部控制等各項管理制度。城鄉居保工作職責、服務承諾、工作流程等統一上墻,方便群眾辦理業務。現在居民足不出村就可辦理參保登記、個人繳費、待遇領取、權益查詢等業務。
(三)加強隊伍建設,提升經辦管理水平
一是加強經辦人員的業務培訓,所有城鄉居保經辦人員都必須通過省里組織的“應知應會”業務培訓,通過考核取得合格證書,持證上崗;二是成立業務培訓指導工作組,針對工作中出現的具體問題,深入鎮、村對業務經辦人員進行現場指導,提高實干能力;三是每年組織集中培訓,及時更新業務知識。通過培訓指導,打造出一支精干、高效的居保經辦隊伍,切實提升經辦服務水平。
(四)創新服務手段,打通服務群眾“最后一公里”
一是完善信息采集,夯實工作基礎。動態掌握、及時更新參保人員姓名、身份證、手機號碼、家庭住址等基礎信息數據。為實現居保工作“管理一生、記錄一生和服務一生”的要求和居保工作信息化、資訊化的發展打下基礎。二是創新開展了居保的“掌上業務”,全區緊緊依靠市級平臺,對居保政策、繳費通知、到賬提示、催繳通知等信息實行手機短信通知,實現居保政策、信息的零距離傳遞。三是優化業務流程,最大限度減少辦事環節,減少群眾辦事成本,實現以服務對象為中心的“方便、快捷”經辦流程,并具體規定各項業務的辦理時限,辦結標準,推行首問負責制,AB崗工作制落到實處。四是改變居民保險征繳方式,從原來的由社區協理員收取現金再統一結款,改為統一由銀行代扣代繳,既方便了群眾又減輕了經辦人員的工作量,還規避了現金收支可能出現的風險。五是采取“白加黑、五加二”相結合的工作方式,對殘疾和行動不便老人,采取上門服務的方式。同時針對多數群眾習慣日出而作,日落而歇,休息日人員相對集中的情況采取白天入戶和夜晚上門、休息日辦公相結合的的工作模式,解決群眾之間的`時間錯位問題,工作上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做到兩個確保,有效保障參保人員利益
一是確保調標發放零差錯。20xx年10月至20xx年4月,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待遇標準從200元/人.月,經過5次提標目前已達340元/人.月。每次待遇調整都涉及約8萬人。5次調標過程中無出現一例來人、來電、上訪事件,真正實現調標發放過程中的零差錯。二是確保居民按時領取養老金。惠山區加大政府的財政支持力度,明確區、鎮兩級政府應承擔的財政責任,及時足額將應付養老金款劃撥市財政專戶,確保居民按時領取養老待遇。
三、目前城鄉居保經辦管理存在問題和思考
雖然,惠山區在城鄉“四個不出村”經辦管理服務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績,但是離優質高效的目標還有一定的差距,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其一,基層人社站所人少事多待遇低,特別是村(社區)專職少兼職多,部分協理員工作積極性不高;其二,基層人社站所工作人員流動性大,部分基層工作人員對政策業務不夠熟練,導致政策落實不到位;其三,離鎮(街道)偏遠的村(社區)在15分鐘服務圈內,金融服務終端(POS機或存取款一體機)還未落實到位。針對存在的問題,我們也積極提出相應的對策:一是要穩定協理員隊伍,提高專職人員比例和他們的待遇水平;二是新政策出臺要及時進行業務培訓,讓基層工作人員吃透政策精神,能夠掌握解讀政策的能力和方法,同時也能熟練辦理相關業務;三是在“15分鐘服務圈"內至少設置一個金融服務點或至少安裝一臺POS機或存取款一體機,實現離鎮(街道)偏遠的村(社區)居民足不出村也能領取居保待遇。服務無止境,惠山區將順應人民群眾對城鄉居保便捷服務、規范服務的新期盼,以“四個不出村”建設為抓手,建立城鄉居保經辦服務建設長效管理機制,把基層服務站、所建成為老百姓服務的場所,便民、利民、為民的場所。
養老保險制度6
摘要:人力資源是能夠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勞動能力人口的總和,是對國家綜合能力的一種體現,我國是人口大國,人力資源對發展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目前我國人口老齡化趨勢加重,然而養老保險制度中卻存在著很多問題,對我國人力資源發展產生了嚴重影響。
關鍵詞:人力資源;養老保險;影響
伴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力資源在帶動國家經濟發展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時人力資源的開發也受到很多其他方面因素的制約,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就是其中的重要因素,由于我國人口正在步入老齡化階段,人們針對養老保險制度方面變得更加重視起來。
一、養老保險制度與人力資本的基本關系
在社會當中,個人的人力資本是會受到外部環境的影響,也就是說,個人人力資本能力大于社會平均人力資本能力,那么這個人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就會越高,反之亦然。由于個人人力資本能力是會隨著年齡的增長而不斷減少,因此,老年人在社會中的個人人力資本是最少的,所以老年人才會從社會人力資本市場中退出。因此,養老保險制度與人力資本的關系是前者能夠誘使后者迅速的從社會人力資本市場中脫離,為企業做出良好的調整,然而這種情況的發生,看上去是能夠促進企業的經濟發展,然而卻給國家的宏觀經濟帶來了嚴重的負擔。
二、統賬結合模式對人力資本投資的激勵
由于我國目前是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針對養老保險施行統賬結合的模式,這種模式更能夠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社會統籌根據收入者的收入情況進行相應的資金分配,個人賬戶則是具有強制存儲蓄的功能,能夠形成良好的激勵機制,從而能夠針對個人人力資本能力進行責任的明確,從而能夠降低因為養老保險所產生的給付壓力,目前養老保險模式中,已經由傳統的現付現收制轉向基金積累方向進行,其中個人賬戶的繳納養老金為職工薪酬的8%,員工企業繳費金額的20%存入社會統籌賬戶,專門用于已退休職工的養老金支付。在統賬結合模式下,統籌賬戶的積累基金通常采取現付現收的方式進行統籌和使用,積累基金是專門用于針對已退休職工進行養老金的支付。基金不做積累,額度也存在著限定比例,當職工退休時,則根據上年度本地的月平均工資以及個人繳納金額的平均數作為退休金的領取基數。與統籌賬戶不同的是,個人賬戶則是完全積累的模式,具有明確的產權歸屬,沒有領取比例,員工退休后,個人賬戶所獲得的養老金主要與員工在崗期間所繳納的養老金金額有關。由于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企業已經將傳統的統一標準為員工進行繳納的金額的方式已經發生轉變,這就說明在當下社會中,個人人力資本越高,獲得的薪資待遇就越高,待到退休時所獲取的養老金也就越多,反之個人人力資本越低,薪資待遇也就越低,所獲得的退休資金也就會越少了。
三、我國養老保險的覆蓋面過低抑制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
目前在人們生活當中探討得最多的就是就業以及養老問題,其實二者間是互為基礎且相互制約的關系。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提高,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與日俱增,導致我國的就業形勢由過去的單一化轉變為多元化的趨勢,也就是說,更多的職業、更多的崗位出現了,然而,一些基礎性工作的崗位也相繼的出現了,例如臨時工、農民工等。隨著人力資源市場的不斷擴大,社會勞動資源的需求量也就越高,外來流動人口、農村人口等不斷增加,這也為養老保險帶來了很大的沖擊,然而在實際的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當中,這些人口大多都沒有得到養老保險應有的保障。能夠得到養老保險待遇的,大多為正式企業的職工以及公有制企業的員工,至于非公有制職工,例如私人企業、個體戶等均沒有包含在養老保險制度的保障之內,而且養老保險制度中仍然還存在許多的不完善的地方,導致這些人們不愿意參保[4]。參與到養老保險中,能夠讓企業人員能夠消除心理負擔,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當中,提升工作質量,促進企業發展。解決養老保險制度中存在的問題,通過將養老保險制度結合當下社會經濟情況進行有效的運作,能夠實現對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減少就業市場壓力,為更多的勞動者提供就業機會,同時也能夠為他們解決養老問題以及得到相應的社會保障。
四、養老保險制度的分割狀態阻礙人力資源的發展
在市場環境下,人力資源的形成往往是通過人力資本來體現的,然而人力資本在市場環境下具有很強的流動性,人們會根據不同的需要、決策等方面進行從崗位到崗位、行業到行業、企業到企業、地區到地區甚至更大領域的跨越,以獲取更多的利益,然而人力資源也是會因為市場、社會經濟等因素的不同而不斷的發生改變,因此人力資源也具有較強的流動性,也容易產生分割的情況。目前在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中,分割現象十分明顯,主要能夠體現在養老保險的人群以及養老保險制度的分割。由于當下我國城市固定人口相對較少,農村人口以及流動人口在社會的發展過程中占有一半以上的比例,為推動社會經濟的發展做出重要的貢獻,然而養老保險制度主要是針對城鎮各類正規企業的職工,相比之下,農村人口以及社會流動人口卻并不在養老保險制度的保障人群體系之內,因此,才出現了養老保險制度在人群方面的分割現象。另外一方面是由于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員工則是使用的另一套養老保險制度,與現行養老保險制度并不相同,而且不歸屬于社會養老保險機構管理,所有養老保險費用均由財政部門或單位負責。
五、結論以及建議
由于目前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中統賬結合、覆蓋率較低以及分割狀態等方面都存在著很多的問題,因此,想要解決此類問題應當根據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以及社會經濟狀況進行相應調整,首先,應當加大農村人口以及社會流動人口的養老保險制度落實的力度,盡管我國城鎮經濟仍然處于二元結構,也對養老保險制度的落實產生一定影響,然而養老保險是需要一個長期且漫長的過程,也是未來的發展趨勢,因此,要結合不斷的將養老保險落實到真正實處,讓更多的人能夠參與到養老保險的參保活動中來,從而推動經濟的發展,減少城鄉之間的經濟差距。其次是要針對養老保險采取統一的管理模式,包括養老保險制度以及養老保險的繳納機構等,實現養老保險的統一化管理。最后是在統賬結合的模式方面應當提升個人賬戶比例,提升員工退休后的享受待遇標準,以便于更多的人力資本的積累,緩解人口老齡化家居帶給養老保障制度的沖擊。
六、結語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中還存在很多問題,想要更好的建設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就應當正正視我國城鄉經濟模式問題,由于當下現行養老保險的覆蓋率低、保障水平不均衡等情況對人力資源方面也產生嚴重的阻礙,因此,要針對養老保險在城鄉經濟、統籌層次以及保障模式方面加大力度,促進我國養老保險的發展。
參考文獻:
[1]鮑維杰.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對勞動力供給的影響[D].湘潭大學,20xx.
[2]陳曦.養老保險模式選擇對人力資本形成的影響分析[D].江西財經大學,20xx.
[3]洪濤.社會保險制度對我國人力資本積累的影響研究[D].四川師范大學,20xx.
[4]王麗.養老保險制度與人力資本投資、經濟增長的關系研究[D].東北財經大學,20xx.
[5]張新新.社會保險制度對我國人力資本積累的影響研究[J].現代經濟信息,20xx,08:5-6.
養老保險制度7
摘要:在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的情況下,農村人口老齡化已經成為了亟待解決的問題之一。文章通過對農村人口老齡化問題的研究,分析其現狀及存在的問題,找出符合我國國情及農村實際情況的對策方法,為健全我國新農保提供新的思路。
關鍵詞:人口老齡化;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對策
一、現狀
根據數據統計,當前我國60周歲及以上人口占我國總人口比例高達13.26%,而65周歲及以上的人口比例比全球老齡化水平多出了7%。近年來我國經濟飛速發展,我國的養老觀點也由傳統的家庭養老漸漸向新型養老模式轉變。而建立健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可以提高農民生活水平和國民經濟水平。
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面對的問題
(一)養老保險保障水平低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三者組成,設計了5個繳費標準,地方可按照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而中央每月補助相對較低,國家每月下發給每位農村老人55元的基礎養老金。而老人們大部分都選擇較低的繳費標準,從而得到的收入也較少。如果不采取相應的對策,如此惡性循環下去,最終會導致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保障水平始終處于較低的水平。
(二)農村養老保障體制不健全
1.無明確的法律保障體系
自20xx年起我國在河北省鹿泉市、遼寧省彰武縣等試點地區推行了新農保政策。到目前為止,我國新農保已經推行多年,但始終沒有明確的法律保障體系,從而導致許多地區政府在推行過程中有許多“豆腐渣項目”,農村老人享受不到真正的生活保障。我國在新農保法律方面的延后性,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新農保的實施,使得許多地區的新農保成為了空談。
2.規章制度不完善
新農保規定,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這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所謂的”捆綁式補助”。這項規定使得那些子女不愿參保或者沒有參保能力的家庭中的老人得不到新農保的補助。而基于我國未富先老的基本國情,這種情況在我國中西部及東部等偏遠貧困地區尤為常見。因此新農保沒有完全普及到我國廣大的貧困農村老人,沒有實現新農保推行的根本目的。另外,繳費標準為每年交100~200元等。繳費模式單一呆板,沒有靈活性。這種呆板的繳費模式也束縛了一部分的想參保卻沒有能力參保的農村老人。
3.經辦程序不完整
目前新農保雖然在大多數試點推行,但并沒有建立合理的參保檔案管理程序,不能認真全面地記錄和實時更新個人參保繳費的具體情況。在信息共享不發達的農村地區,信息不對稱問題顯得尤為重要。而老人參保繳費程序不方便簡潔,會打消老人參保的積極性,從而使得老人不能有效地得到新農保補助。
(三)宣傳工作不到位
各地政府沒有做到真正地深入基層,沒有做好新農保的宣傳工作,對此項工作沒有深入地研究與足夠的重視。另外,由于我國大多數農村老人還持有完全依靠兒女來養老的觀點,大部分老人還沒有全面認識到這一新的惠農政策給他們的生活帶來的益處。再者,由于農村勞動力流失,多數青年在外打工,無暇顧及身在農村的老人,農村青年的“孝”意識薄弱,導致了農村老人晚年的生活水平大幅度下降。(四)相關制度相接不順利新農保在制度銜接問題上存在著老農保與新農保銜接、新農保與其它養老保險制度銜接這兩個問題。其中,新老農保的銜接在新農保長久穩定地運行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然而,新農保從推行至今,仍有大部分的地區存在著新老農保制度銜接上的問題。主要原因一是老農保轉變為新農保后,養老金計發系數增加至139,個人賬戶的養老金減少很多,這導致了一般的農村老人不愿參保;二是領取待遇年齡由原來的50周歲或55周歲調整為60周歲,使一部分的農村少領取了養老金,會使部分農民產生一些抵觸情緒;三是老農保自身殘留著許多問題,比如參保人繳費的標準有區別、老農保的基金債權問題等,造成了新老農保銜接的順利實施有困難。
三、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
(一)提高養老保障水平,加大財政投入
確定中央政府的職責,增強資金投入的強度。集體補助與政府補貼對農村老人參保的積級性有很大的影響,投入越多,老人收到的補助實惠越多,則參保積極性越大。基于此現象,可以從兩方面入手,一是政府應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出臺切實的惠農政策。比如根據中央確定的補助計劃,再從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出發,按本地區每個地方經濟發展的強弱、老人的年齡階段具體確定補助的實際數目,讓惠農政策真正地落到實處;二是政府應鼓勵發展當地企業,增加就業機會,還可以鼓勵這些企業為當地農村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增加農村老人參保的數量,同時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
(二)健全農村養老保障體制
1.建立健全法律保障體系
每一項政策的運行,背后必須有相應的法律制度作為支撐。有法律作保障,政策才會持久穩定地發展下去。所以我國政府應盡快制定與新農保有關的法律法規,同時各地區應以國家法律法規為主,制定符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的法律制度,具體需要確定繳費標準與辦法、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的相關補助辦法、新農保基金管理體制等問題。
2.完善規章制度
農村老人有相當一部分沒有參保。究其原因,是為參保條件所限制,這個情況在中西部等農村貧困地區尤為嚴重。國家的政府應廢除對于年滿60周歲老人的參保條件,讓子女不參保的農村老人也有權利獲得國家補助,廢除所謂的“捆綁式補助”。同時,各地應結合自身實際,推出符合我國基本國情和當地情況的一系列參保政策,切實解決資金籌集難題,完善個人賬戶體系。另外,各地政府應在中央設定的繳費標準上,不僅要靈活增加繳費標準,還要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增設如按每月、每季度、每半年等多種靈活的繳費模式。這樣做可以突破呆板的繳費模式所帶來的局限性,擴大新農保所涉及的范圍,爭取讓每個農村老人都能享受到國家的惠農政策。
3.健全經辦管理服務
針對農村現代服務體系不完善、農村老人接收新信息新資源能力較差的基本現象,我國應建立統一全社會的信息管理體制。各地政府應全力配合中央做好此項工作,認真記錄參保人員各項信息。本著精簡效能的原則,配合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逐步完善本地的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另外,為了方便老人繳費、查詢本人信息等,我國應在全國農村范圍內推出社保卡體系,讓老人持卡辦理參保繳費等事情。各地政府應注意合理設置各個環節、定期組織培訓相關員工、引進先進的信息管理技術等,力爭做到現代化經辦管理服務。
(三)做好宣傳工作,引起老人重視
國家要想大范圍地增加農村老人的參保人數,提高新農保的覆蓋面,加大新農保的宣傳力度是必不可少的途徑。沒有宣傳的新農保猶如紙上談兵,空有其表,而沒有實際作用。雖然現在各地政府都在宣傳新農保政策,但大多都是通過媒體等形式,多數都是浮于表面。因此,各地政府應重視新農保的宣傳工作,努力深入群眾當中,切實把新農保推入到群眾中去。同時,還要扭轉農村老人幾千年來固有的”家庭養老”觀念,即讓子女全力承擔養老一切事務,應該讓農村老人接受保險,消除對保險的抵觸情緒。再者,還應提倡孝順老人的思想,讓農村青少年形成”孝”意識,關愛老人,使其老有所養,不必為生活操勞奔波,從而達到國家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目標。
(四)完善新老農保銜接工作
要實現新農保的成功,尤其是在農村人口老齡化的前提下,必須做好新老農保銜接這關鍵的一個環節。只有新老農保順利銜接了,新農保這一惠農政策才可以無后顧之憂、長久地運行下去。做好新老農保的銜接工作,可以表現在下列幾個方式上。一是要從農村老人的實際利益出發,以維護老人的利益為原則,制定一系列優惠政策。在保證原來老農保的待遇基礎之上,進行新農保的待遇疊加,以最大限度地保證老人的固有利益;二是應做好個人賬戶的運營管理。中央應加大經濟發展強度,保證銀行利率不下降,盡量使個人賬戶保值增值,從而增加個人賬戶的資金收入,使農民享受到更好的待遇條件。從另一個角度考慮,待遇水平提高了,也增加了新農保對于農村老人的吸引力,使更多的農村老人加入到新農保的大家庭中來。
(五)緊跟時代步伐,爭取早“入市”
養老金入市是指把基本養老保險中的個人賬戶基金進行證券投資,以實現養老金的保值增值。國務院已在20xx年8月17日印發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養老金全面入市已經箭在弦上。而新農保替代老農保后,建立了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且正在與其它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在低水平的政府補助前提下,新農保有條件嘗試跟隨養老金一起入市。雖然入市有一定的風險,但從長期來看,入市會給經濟市場帶來長期資金,會給經濟市場帶來實質性的好處。而且在物價水平持續上漲的今天,對于個人賬戶基金的保值與增值,“入市”是最有可能實現的手段之一。我們有理由相信,新農保跟隨養老金入市是非常明智的選擇。對于新農保的入市,應該同樣先在幾個試點進行嘗試,以后可以逐步擴大范圍。第一,風險的相關問題。據辦法規定,股票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合計必須控制在30%以下,這樣做可以合理地控制投資風險。新農保入市應該本著安全第一的原則,借鑒養老金入市控制產品比例的方法,結合農村人口老齡化的情況,制定一系列相關措施,做到保發放。第二,制定相關的法律規定。新農保入市必須做好法律工作,制定嚴謹,科學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在有些現代信息體系還不完善的農村地區。法律應明確規定嚴禁內幕交易等一系列違法行為的發生,維護個人賬戶基金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法律還應細化社會監督的相關規定。應做到定期通過電視、報紙、廣播和村委會組織開會等方式通俗易懂地向農村居民公布基金的運營情況。此外,還應具體設立相關部門,接收來自社會的任何組織和任何個人的舉報、投訴等,并及時有效地處理。第三,國家應設立專門的投資管理公司對個人賬戶進行控制和運營,以此來確保個人賬戶基金的保值增值。同時,還應鼓勵成立多種投資機構、管理機構,目的是創造一個良好的競爭體制,提高個人賬戶基金的管理運營水平,間接地保證農村老人的生活水平。第四,國家還應結合農村居民投資水平和生活水平雙重低下的實際情況,設計符合農村基本情況的基金投資產品、多種產品投資組合方式等讓農村居民有多種投資選擇,能夠最大限度地切合農村居民的自身實際。第五,在試點地區,各地政府應首要采取自愿投資的原則,積極宣傳新農保入市,向農村居民尤其是農村老人普及新農保入市的風險和益處,組織村委會進行投資流程等相關的教學,普及入市的相關信息。
四、結語
在我國農村人口老齡化越來越嚴重的情況下,農村養老這個問題也逐漸凸顯出來。因此,建立健全新農保是最關鍵的一環。新農保是惠農政策的一項重大舉措,是實現”老有所養”的關鍵步驟。在運行過程中應做到從農村人口老齡化的實際出發,明確政府責任、引導和支持農村老人參保、加大政府、財政投入、完善法律體系、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體系等,加快新農保的建設,保障農村老人的生活水平,使農村老人安度晚年,過上幸福的晚年生活。
參考文獻:
[1]匡尚毅.遼寧省農村主要養老問題與對策分析———以x村為例[J].經貿實踐,20xx(02).
[2]隋明玉.淺析我國農村社會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J].商業經濟,20xx(08).
[3]劉青,張婷玉.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運營模式研究[J].中國集體經濟,20xx(11).
養老保險制度8
一、引言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實施不僅是社會保障制度公平性原則的具體體現,更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完善和進步以及我國構建和諧社會重要戰略目標的具體要求。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一樣,中央政府免費提供基礎養老金,地方政府對繳費參保居民進行財政補貼,然而利益驅導的制度機制能否激發城鎮居民參保的熱情,直接關系到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試點效果和推廣意義。
二、相關研究綜述
目前國外經濟學家對有居民參保的研究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1、考察自身的條件對居民參保的影響;2、考察制度對居民參保的影響。
三、調研基本情況
(一)研究對象
本研究數據來自20xx年7月對“張家界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參保意愿”的問卷抽樣調查。在抽樣方法上采用選點隨機抽樣,資料收集采用入戶問卷訪談方式。在調查中共放問卷400份,獲取有效問卷339份,有效回收率87.45%。
(二)變量的測量
本文選擇城鎮居民是否參保作為因變量。基于已有的研究我們選擇性別、年齡、婚姻狀況、健康自評、心理自評、經濟狀況、兒女孝順程度、老年活動狀況、社會關系作為考察影響居民參保的自變量。
四、湘西地區城鎮居民參保現狀及影響因素分析
(一)居民參保現狀分析
在本次調查的339名居民中,參加了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有227人,占67.4%;沒有參保的有112人,占32.6%。由此可見,仍有三分之一的人員沒有參保。
(二)影響老年人幸福感因素分析
將性別、年齡、經濟狀況、健康狀況、政策了解和政策信任情況等自變量分別與居民是否參保進行交互分析,并進行卡方檢驗,得到以下結果。
1、性別和年齡
從研究中我們可以發現,男性的參保比例比女性要高,并且高出了近16個百分點;從年齡方面來看,隨著年齡的增大,居民的參保意愿也隨之增高。
2、經濟狀況
隨著個人月收入的提高,居民參保的比例也越大,其中月收入在3000元以上居民參保的比例分別比月收入為20xx-3000、1001-20xx和1000元以下居民的參保率高出3.8、25.9和26.9個百分點。
3、健康狀況
身體健康好的居民其參保率(72.1%)比身體健康差的居民參保率(47.7%)要高,身體差的居民認為醫療保險比養老保險更重要些。4、政策了解情況從分析結果我們可知,對政策了解的居民其參保意愿更強(82.1%),不了解這項政策的居民其參保率僅為36.9%,因此加強政策的宣傳是提高居民參保的一項重要工作。
(三)居民參保影響因素的二元logistic回歸分析
為了進一步檢性別和年齡、經濟狀況、健康狀況、政策了解情況、制度信任情況等因素對居民參保的影響是否具有統計顯著性以及具體的影響程度。筆者引入二元logistic回歸分析,并采用Forwardconditional(LikelihoodRatio)的方法。
1、經濟狀況對回歸模型貢獻了25.5%的解釋力。這說明經濟狀況是影響參保的最重要因素。經濟狀況往往影響居民的消費行為,從而直接影響居民是否參保的意愿。
2、政策了解情況對回歸模型貢獻了10.2%的解釋力。居民是否了解這項政策,是否了解這項制度所帶來的好處直接影響著居民的參保行為。
3、制度信任對回歸模型貢獻了3.6%的解釋力。在調查訪問的過程中,筆者發現由于大部分居民對這項制度的實際效果還存在比較大的疑慮,他們擔心即使參加了這項保險制度,這項制度帶來的實際效果還有待時間的檢驗,畢竟領老保險金是要達到退休年齡后才能領取的。
五、有效提升居民參保的意見和建議
第一,各級政府應該努力推進各地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積極穩妥、循序漸進地推進社會保障制度沿著公平、普惠、可持續的方向發展,在解除人民生活后果之憂的同時,不斷提高人民的生活質量并增進人民的幸福感,切實維護個人的自由、平等與尊嚴,繼續擴大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覆蓋面,有效提高支付比例,居民獲得更多的優惠和幫助。第二,以居家養老為主要模式的家庭式養老仍然是目前我省農村老年人的主要養老方式,因此,逐步建立起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支撐,與人口老齡化進程相適應、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協調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勢在必行;同時,適當加強子女在經濟上給予老年人的幫助和在精神上給予的慰籍,大力發揚和繼承我國傳統“孝文化”。
養老保險制度9
中國農村老齡化問題日益嚴重,農民對養老保障的需求十分強烈,發達地區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建設已見成效,但在大部分地區,農村養老保險還面臨著許多困難,能否建立一個適宜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關系到社會的公平、穩定與和諧。近年來,江西省初步建立了新型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由此為我們提供了豐富的實踐經驗。
江西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現狀
早在20世紀90年代初期,江西省就按照民政部下發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進行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試點工作,到1996年,全省共有200多萬農民參加了養老保險。到1999年,受多方面因素的影響,該項工作進入了整頓期。直到20xx年,省政府明令停止繳費,自此,江西省農保基本上陷入停滯狀態。
20xx年,按照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的要求,江西省決定加快推進農村新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進一步擴大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制訂出臺全省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實施方案和財務會計制度。20xx年12月,江西省已經確立在新建等11個縣(區)開展新農保試點工作。凡年滿60歲的老年農民,只要家庭子女繳費參加新農保,就可每月獲得55元的養老金;年滿16歲、不到60歲的農村人口,每人每年可自愿繳納100元到500元的養老保險費,政府將按照每100元補3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多繳多補,年滿60歲后就可每月支取養老金。農村重度殘疾人的100元最低保險費由政府代繳。預計到20xx年,新農保將在全省農村實現全部覆蓋,惠及400萬60歲以上老人和2200萬適齡農村居民。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的問題分析
在試點范圍內,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在調動農民參保積極性,為農民提供一種現代收入保障手段及影響人們的家庭觀念和生育意愿等方面,發揮了積極性的作用,但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也有一些局限性,在江西省農村地區全面實施存在一定難度。
制度適應性問題。在不具備建立統一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下,一方面要堅持因地制宜原則,應根據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實施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另一方面要對不同的群體進行分類操作。目前農村的農民可以大致分為三類:留守農村以農業勞動為生存根本的農民;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在鄉鎮企業工作的職工。因此,就要建立不同形式的針對性較強的農村養老保險模式。總體來講,類似于江西的發展中省份,農村養老保險需要根據農民群體類型逐步推行,先建立與家庭養老相結合的、多層次的養老保障體系,進而過渡到完全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公平和效率問題。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公平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由于城鄉二元戶籍制度導致了養老保險在城鄉之間建立起點的不公平;二是養老資源分配的不公平;三是因參與者地位不同享受的待遇不公平。在社會保障體系中,城市居民養老保險大部分由國家和社會承擔,但是在農村,國家只撥付極其有限的資金,大部分靠農民個人承擔,極大地影響了農民參與養老保險的積極性。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應對比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的待遇和標準,建立公平合理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資金的可持續性問題。舊農保存在的一個大問題是,大部分參保農民缺乏集體補貼,而且政府并沒有投入資金,實行的完全是個人積累制,不具有統籌共濟的性質。新農保注重強化政府責任,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其中對中西部地區,中央財政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這意味著財政在農村養老方面加大了投入。再考慮到近來出臺的許多惠民政策都要求地方政府給予"資金配套",這對發達地區來說問題不大,但是對欠發達的農村地區來說可能會帶來籌資上的難度。為了緩解這樣的矛盾,保證貧困地區新農保制度的建立,因此需要重構省級政府、地市級政府及與縣級政府之間的財政關系,省級、地市級財政按照各縣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的不同對養老保險的保費補貼予以分擔,以加大對貧困縣的財政支持。
保障體系多層次問題。我國農村人口老齡化問題日趨嚴重,根據最近的人口普查數據,我國農村老年人口為8557萬人,占老年人口總數的65、82%,農村的老齡化水平高于城鎮1、24個百分點。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不可能完全由國家來承擔,農村傳統家庭養老保障仍占有很重要的位置。靠親情維系的家庭養老保障具有其他社會養老保險所不具備的優點,它除了在經濟上養老,而且更為重要的是可以在精神上給予照顧和溝通等。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尤其是對農業的沖擊,農民的競爭意識、風險意識不斷增強,傳統家庭保障已不能滿足
農民對社會保障的要求,暴露出我國保險產品的創新不足,產品缺乏特色的問題。所以,在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的架構上,不可能只通行一種養老保險種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應該形成傳統家庭養老保險、基本社會養老保險、商業保險和個人賬戶儲蓄型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渠道、多層次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從根本上提高農民的抵御能力。
建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對策
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多元化。江西省多數農村屬于經濟欠發達地區,新型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只能是低水平起步,在長時期內會出現多種制度并存的局面,但是應盡可能地覆蓋所有農業人口,與農民工養老保障制度、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以及城鎮養老保障制度一起構成一個初級社會公平的養老保障體系。各省份應當從實際出發,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的養老保障資源,充分調動政府、集體、社會、個人的養老積極性和主動性,在政府的主導下,建立起多元化的養老保障體系。在養老基金的籌集上,堅持國家、雇主和個人共同繳費的機制,形成一個以家庭養老為主、社區養老為輔、社會保險為補充的綜合養老模式。
提高農村養老保險資金的籌集能力。養老保險資金籌集難是制約江西省農村養老保險工作的首要因素,如何使農民由自愿變為主動積極參與養老保險是解決養老資金來源問題的關鍵。一方面,在農村地區可以建立政策性的機構(政策性的農村養老保險公司)介入農村養老,并設計出適合這些欠發達地區的險種。政策性的農村養老保險公司只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農村開展養老保險業務,該保險公司既有社保機構的服務保障性質,又有商業保險公司的盈利性質,該保險公司由省財政出資組建,按照商業保險公司的模式經營,設計一定養老保險的險種由農民購買。另一方面,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采取個人、集體和國家等多方出資籌集養老基金并為老年人提供經濟幫助和服務、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項制度,并且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養老金還會相應增加。該制度的新穎性,首先在于各級政府和村集體逐步加大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支持和投入力度,每年安排專項資金對參保農民進行補貼,建立農民參保補貼制度。政府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所以政府應給予一定的繳費補貼。
在全國范圍逐步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于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和各地對于養老保險要求的不同,在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時,應當鼓勵不同的地區采用不同的標準,經濟比較發達的農村地區采用比較高的標準,在有條件的地方逐步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經濟狀況較好的市縣,實施"農民個人繳費、集體適當補助和各級財政補貼的三方籌資機制"試點工作,促使現行由個人積累儲蓄的養老保險向政府積極引導型的農村養老保險轉變,政府補貼的資金和個人、集體的全部繳費劃入參保農民的個人賬戶。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切忌強迫農民參與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盲目效仿經濟發達地區,推行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制度,顯然是不現實的。
加大宣傳,提高農民參與意識。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意味著廣大農民必須沖破傳統思想、文化以及價值取向的阻滯,實現從傳統的家庭養老保險意識向現代社會養老保險意識的根本轉變。目前,受傳統家庭養老觀念的影響,致使大部分農村地區推行養老保險制度都不很順利。大部分農民習慣于把自己的勞動收入用來撫養子女,希望年老以后由子女承擔供養的責任,而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難以適應和認同,加上農村養老保險的效果在幾年甚至幾十年之后才會顯現,所以他們往往持懷疑、觀望的態度。因此,要在全國普遍推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就需要加大新型養老保險政策的宣傳,使廣大農民意識到參與養老保險將給他們帶來的巨大收益,并且強調農村養老保險工作有國家法律、法規的約束,不會損害參與者的利益。通過激發參保積極性,使更多的適齡農民主動參保,為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礎。
養老保險制度10
解決好我國農村養老保險面臨的矛盾不僅是一項重大的惠農政策,更是整個國家朝著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破除城鄉二元結構、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一個重大步驟。同時,解決好農村養老保險也對國家安全穩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具體意義如下:
第一、 在當前應對金融危機的背景下,對億萬農民發出國家將為他們建立由財政全額支付的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這一信號,使他們老有所養。農民無后顧之憂,就會敢于消費,這對開拓農村市場、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無疑將產生強大而持久的動力。
第二、從整個國家的經濟社會發展來看,建立新農保制度,就實現了城鄉居民在社會養老保險方面的制度平等,隨著經濟發展、國力增強,就可以逐步縮小乃至最終消除城鄉居民在這方面的差距,這對于改變城鄉二元結構、逐步做到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無疑是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程。也體現了國家政策的統籌。
第三、從農村當前的新情況來看,建立新農保制度,有利于化解農村社會中的各種矛盾。首先,它將極大地提高農村老年人的經濟自立能力,從而提高他們的生活質量、增強他們對生活的自信心;
其次,它減輕了子女的經濟負擔,在相當程度上避免了因經濟利益引發的家庭矛盾,從而有利于形成敬老愛幼的風氣與更為和諧的家庭關系;再次,它將有效化解一些農村集體組織無錢辦事的困境,使它們能夠集中有限財力更好地為老年人提供服務,從而形成文明的鄉村風氣與和睦的鄰里、干群關系,有利于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養老保險制度11
國務院:養老保險制度
我國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是50年代初期建立的,以后在1958年和1978年兩次作了修改,養老保險制度 國務院。近年來,各地區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又進行了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為主要內容的改革,取得一定成效。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年規劃和第八個五年計劃綱要的要求,在總結各地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作如下決定:
一、根據我國生產力發展水平和人口眾多且老齡化發展迅速的情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要處理好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目前利益和長遠利益,整體利益和局部利益的關系,主要是對現行的制度辦法進行調整、完善。考慮到各地區和企業的情況不同,各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的統一政策,對職工養老保險作出具體規定,允許不同地區、企業之間存在一定的差別。
二、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改變養老保險完全由國家、企業包下來的辦法,實行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職工個人也要繳納一定的費用。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政府根據支付費用的實際需要和企業、職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統一籌集。具體的提取比例和積累率,由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實際測算后確定,并報國務院備案。
四、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和當地政府規定的比例在稅前提取,由企業開戶銀行按月代為扣繳。企業逾期不繳,要按規定加收滯納金,滯納金并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在調整工資的基礎上逐步實行,繳費標準開始時可不超過本人標準工資的3%,以后隨著經濟的發展和職工工資的調整再逐步提高。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在發放工資時代為收繳。
五、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轉入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實行專項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動用。銀行應按規定提勸應付未付利息”;對存入銀行的基金,按其存期照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積累基金的一部分可以購買國家債券。
地方各級政府要設立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實施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委員會由政府主管領導任主任,勞動、財政、計劃、審計、銀行、工會等部門的負責同志參加,辦公室設在勞動部門。
六、職工退休后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目前不作變動,今后可結合工資制度改革,通過增加標準工資在工資總額中的比重,逐步提高養老金的數額。
國家根據城鎮居民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增長情況,參照在職職工工資增長情況對基本養老金進行適當調整,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管理制度《養老保險制度 國務院》。
七、尚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地區,要積極創造條件,由目前的市、縣統籌逐步過渡到省級統籌。實行省級統籌后,原有固定職工和勞動合同制職工的養老保險基金要逐步按統一比例提取,合并調劑使用。具體辦法由各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央部屬企業,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都要參加所在地區的統籌。
八、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能力,為本企業職工建立,所需費用從企業自有資金中的獎勵、福利基金內提齲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職工根據個人收入情況自愿參加。國家提倡、鼓勵企業實行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并在政策上給予指導。同時,允許試行將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掛鉤的辦法。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按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準GB11643-89)記入職工個人帳戶。
九、勞動部和地方各級勞動部門負責管理城鎮企業(包括不在城鎮的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工作。
勞動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是非營利性的事業單位,經辦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具體業務,并受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委托,管理養老保險基金。現已由人民保險公司經辦的養老保險業務,可以維持現狀不作變動。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職工個人自愿選擇經辦機構。
十、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可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提取一定的管理服務費,具體的提取比例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和節約的原則,由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批準。管理服務費主要用于支付必要的行政和業務等費用。養老保險基金及管理服務費,不計征稅費。
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各項制度,編制養老保險基金和管理服務費收支的預、決算,報當地人民政府在預算中列收列支,并接受財政、審計、銀行和工會的監督。
十一、本決定適用于全民所有制企業。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可以參照執行;對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城鎮私營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也要逐步建立養老保險制度。具體辦法由各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農村(含鄉鎮企業)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分別由人事部、民政部負責,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保障退休職工生活,維護社會安定的一項重要措施,對減輕國家和企業負擔,促進經濟體制改革以及合理引導消費有重要作用。這項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根據本決定的精神,結合實際抓緊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積極穩妥地推進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
【養老保險制度】相關文章:
事業養老保險制度參考11-19
關于農村養老保險制度11-18
關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11-18
盤點城鎮養老保險制度11-18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09-22
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參考11-19
關于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解讀11-18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亟待完善09-14
關于中國養老保險制度亟待完善11-23
中國養老保險制度在積極完善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