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一、為進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規范企業內部管理,根據國家有關勞動法規、政策,結合本庫實際,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本庫全體員工的人事管理。
二、糧庫對員工實行勞動合同管理。所有員工都必須與糧庫簽訂聘(雇)用合同。員工與糧庫的關系為合同關系,雙方都必須遵守合同。
三、糧庫董事會是本庫唯一的決策機構。
第二章 機構、崗位設置與人員定編
一、糧庫二級機構、崗位(工種)設置、調整或撤消,由糧庫人秘股負責編制方案,報董事會批準。
二、糧庫現設二級機構為“四股三組一廠”即:財務股、人秘股、保衛股、倉儲股、保管一二三組、米廠。
三、糧庫用工實行定崗、定員、定責,由人秘股編制年度用工計劃及方案,報董事會審批。
第三章 員工的聘(雇)用
一、聘用的原則:精簡、效能。
二、聘用的方式:雙向選擇,擇優上崗。
三、聘任的程序:
1.各二級機構負責人(正職),由糧庫董事會審議后提請董事長聘任。
2.各二級機構負責人確需設立副職的,由二級機構正職負責人提請分管董事批準,并報人秘股備案。
3.其他員工,按所設崗位定編、定員。
上述程序也適用于各級員工的解聘及續聘。
四、崗位調整及員工補充的幾條原則:
1.先在本部門內部進行調整,調整后報人秘股備案(請注明本文轉自寫作頻道)。
2.確因人力資源缺乏,內部無法調整的,報人秘股在糧庫內部統一調配補充。
第四章 工資、待遇
一、糧庫董事會依據相關政策和企業經營狀況全權決定所屬員工的工資、福利等待遇。
二、糧庫人秘股執行董事會批準實行的工資標準。
三、糧庫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為全體員工負責繳納養老、工傷、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金(個人應繳部分由財務股在員工工資中代扣代繳)。
四、糧庫執行國家勞動保護法規,員工享有相應的勞保待遇。
五、員工的考勤獎、勞務費等由糧庫董事會根據當年的經濟效益決定。
六、所有保職停薪人員,統一按照《洞庭湖米業與榮家灣糧庫合并運行的方案》相關條款與糧庫簽訂《退出工作崗位協議書》。
第五章 員工的休息休假及待遇
一、員工按國家法定節假日、公休日休息休假。
二、因工作、生產需要,經批準安排員工在法定節假日或公休日加班,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一律不計發加班加點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標準為:50元/日;雙休日加班,原則上由所屬單位負責人安排當月輪休或下月補休,確因無法安排輪休或補休的,按30元/日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加班工資支付程序:由所屬單位負責人填寫《加班審批表》,報分管董事簽署意見后,送糧庫人秘股審核,并由人秘股開具《加班工資發放報告單》,報財務股復核、董事長簽字同意后,方可發放。
三、所有員工依法享有以下假期:
1、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歲、女23周歲)假13天,異地結婚可適當另給路程假,子女結婚可請假2天。假期內工資照發。
2、產假:
(1)女23周歲以下生育第一胎的,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生育時難產的(如剖腹產、III 度會陰破裂等),可增加產假30天;
(2)女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的,產假120天;難產可增加30天;
(3)凡在生育期間內已辦理“獨生子女證”的,另增加30天;產生女結扎的,另增加21天;
(4)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但影響考勤獎、勞務費等。
3、節育手術假:
(1)取環休息1天;
(2)放環休息3天;
(3)男結扎休息7天;
(4)女結扎休息21天;
(5)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休息15-30天;流產后結扎增加21天;流產假期1年內不能超過2次;
(6)懷孕4個月以上引產休息42天;引產后結扎增加21天;
(7)以上假期內工資、福利照發。但影響考勤獎、勞務費等。
4、探親假:
(1)員工在公司工作滿1年后,開始享有探親待遇;
(2)與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團聚的,1年可探望配偶1次30天,另按實際需要經予路程假;
(3)與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團聚的,未婚員工探望父母1年1次20天,已婚員工4年1次20天,另按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4)員工探親按國家有關規定報銷往返路費,超過規定的費用自理;
(5)員工請假探親必須由人秘股會同其所在單位統籌安排,報董事長批準;未經批準擅自離崗的,按曠工處理。生產崗位員工探親盡可能安排在春節統一休假。
(6)員工探親期間的伙食費、住宿費、行李托運費經及參觀游覽等費用,均由員工自理,不得報銷。
5、年休假: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的連續工齡確定。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員工的年休假,由人秘股會同其所在單位統籌安排員工休假,一律不跨年度安排。員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法定節假日、婚假、喪假、產假、節育假以及因工傷醫療休假,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員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的;
(二)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員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七、事假:
員工在工作期間,確有私事要處理,必須請假。員工請事假必須先到人秘股填寫“員工請假單”,半天以上、3天以內的由董事會分管領導批準;3天以上的由人秘股核準,報董事長批準。事假可以沖抵相應的年休假。超過年休假的事假,按以下規定執行:
全年事假累計在十天以內的,不扣除基本工資,但取消一個月考勤獎。
全年事假累計在十一天至二十天的,每天扣除本人基本工資的30%,并取消三個月考勤獎。
全年事假累計超過二十天的,每天扣除本人基本工資的50%,并取消半年考勤獎。
經過批準的請假單交人秘股備案。因急事,如不能及時
提前請假的,應于當日打電話請示分管董事,回來后及時補填請假單。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經批準而擅自離開的,按曠工處理;曠工連續超過3天或者累計當月6天者,無條件接受糧庫解聘。
八、病假:
員工確實因病不能上班時,應先到人秘股填寫“員工請假單”,并出具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半天以上、三天以內的由分管董事批準;3天以上的由人秘股核準,報董事長批準。全年累計病假不超過3天的不扣除工資;超過3天的,超出部分計發50%的工資(特殊情況除外)。經過批準的請假單交人秘股備案。
員工因急病,不能提前請假的應于3小時內打電話向分管董事請示,并于上班后補填請假單。
員工因執行職務或見義勇為所發生的危險致傷病不能工作的,以公假論,期間以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并計算,假期中工資照發。
九、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祖父母,或配偶之父母、祖父母,或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喪假5天;異地奔喪的適當另給路程假。假期內工資和福利照發。
第六章 福利
一、過節費:根據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元旦、春節、婦
女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國慶節、中秋節等),糧庫將發放適量的過節費或物資。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員工享受防暑降溫費、防寒取暖費。
三、住院慰問:員工住院期間,視具體情況由糧庫工會派員慰問。
第七章 獎懲
一、 糧庫對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授獎:
1、在突發事件中,為保護國家財產物資和人民生命安全作出重大貢獻者;
2、團隊意識強,業績突出,為糧庫帶來明顯效益者;
3、對糧庫發展規劃或業務管理規范提出合理化建議,并給本企業帶來明顯效率或效益者;
4、其他制度規定應予記功授獎行為。
記功授獎方式有:大功、小功、嘉獎、通報表揚、一次性獎金等。
二、糧庫對以下情況之一者,予以記過處罰:
1、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盜竊、毆斗、詐騙、索賄、違反企業財務管理制度者;
2、在糧食保管過程中,玩忽職守、行動遲緩、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給糧庫業務或效益造成損失者;
3、在糧食出庫過程中,摻雜使假、盜賣庫存,影響糧庫聲譽和經濟效益者;
4、企業遭遇任何災難或發生緊急事件時,在場職員未能及時全力加以挽救者;
5、在糧庫外的行為足以妨礙其應執行的工作及企業聲譽或利益者;
6、恣意制造內部矛盾,影響團結和工作者;
7、怠慢、欺辱、謾罵、毆打顧客,給糧庫形象造成惡劣影響者;
8、嚴重違反糧庫勞動紀律及各項規章制度者;
9、竊取、泄露、盜賣糧庫經營、財務、人事、技術等機密者;
10、觸犯國家法律行為者;
記過處罰方式有:開除、記大過、記小過、警告、通報批評、一次性罰款等;
員工行為給糧庫造成重大損失或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將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糧庫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
獎懲記錄,納入員工工作績效考核內容。
第八節 辭職、辭退、開除
一、糧庫有權辭退不合格的員工,員工有辭職的權利。但均須按本制度規定履行手續。
二、合同期內員工辭職的,必須提前1個月向糧庫提出辭職報告,經董事會批準后,到人秘股辦理辭職手續。
三、員工未經批準而自行離職的,糧庫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糧庫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四、員工因身體原因(縣級以上醫院證明)不宜于現工種工作的,可向人秘股申請在糧庫內部調換工種。在調換新工種半年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糧庫有權予以解聘、辭退。
五、員工必須服從組織安排,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凡有違反并經教育不改者,糧庫有權予以解聘、辭退。
六、糧庫對辭退員工持慎重態度,無正當理由不得辭退合同期未滿的員工。確需辭退的,必須填報“辭退員工審批表”,提出辭退理由,經人秘股核實,董事會批準后,通知被辭退的員工到人秘股辦理辭退手續。未經人秘股核實和董事會批準的,不得辭退。
七、辭退員工,必須提前1個月通知被辭退者。
八、聘(雇)用期滿,合同即告終止。員工或糧庫不續簽聘(雇)用合同的,到人秘股辦理終止合同手續。
九、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后果嚴重或者違法犯罪的,糧庫有權予以開除。
十、員工辭職、被辭退、被開除或終止聘(雇)用合同關系,在離開糧庫以前,必須交還糧庫的一切財物、文件及業務資料,并移交業務渠道。否則,人秘股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糧庫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十一、糧庫對被辭退及未獲續聘的員工,按相關政策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第九節 附則
一、本制度的擬定和修改由糧庫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二、本制度由糧庫人秘股負責解釋和執行。
三、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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